2001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事诉讼论文,法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1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承袭去年的研究路径,并有所创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开创了新世纪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纪元。
本年度召开的学术会议主要有:(1)2001年7月、8月与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在北京主持召开的三次刑事证据立法研讨会;(2)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于2001年7月在哈尔滨召开的诉讼效率研讨会以及10月在汕头召开的刑讯逼供专题研讨会;(3)2001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诉讼法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的中英刑事审前程序研讨会以及中加人权公约实施研讨会;(4)2001年11月23日-27日,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在西安召开年会,就证据制度、公正与效率等问题进行研讨,并选择产生了第五届理事会;(5)2001年12月8日-9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和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在北京共同主办的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国际研讨会。
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出版的学术著作有:陈卫东著《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2月版;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4月版;樊崇义、锁正杰、牛学理、吴宏耀、苏凌著:《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周伟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版;刘玫著:《香港与内地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版;孙孝福著:《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版;胡锡庆主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7月版;孙长永著:《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版;易延友著:《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张军、姜伟、田文昌著:《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版;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左卫民、汤火箭、吴卫军著:《合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等等。
一、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刑事诉讼基础理论
1.关于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
有学者指出,深深植根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刑事诉讼观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转变:在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上,要从国家本位一元化的法律观转变为国家本位、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并重的法律观;在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功能上,要从单一的和从属的工具主义的法律观转变为多种价值和功能的法律观;在运用证据的价值选择上,要从客观真实的实质合理的法律观,转变为法律真实的形式合理的法律观。(注:樊崇义:《论刑事诉讼法律观转变》,《政法论坛》2001年第2期。)
2.关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关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一种观点认为,应坚持程序公正优先;还有一种认为应坚持实体公正优先,程序公正虽有自身价值,但服务于实体公正。
3.关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有学者指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证审判公正方面取得了以下进展:(1)司法的独立性有所增强;(2)法官进一步走向中立;(3)审判过程的透明性、公开性提高。但存在以下不足:(1)辩护方还无法真正与控诉方进行对抗;(2)“控告原则”没有得到真正贯彻;(3)庭前预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4)庭前审查难防不当追诉。认为,审判程序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就目前而言,提高诉讼效率迫在眉睫。(注:陈卫东:《公正与效率: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两个目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有学者认为,应做到公正与效率二者并重,并根据不同时期、场合和不同的诉讼制度,对二者保持适度的偏重。(注:李学宽、尚华:《论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和协调》,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2001年年会论文。)
4.关于公正审判权
有学者认为,在刑事司法中,公正审判权用来保护受刑事指控者免遭不合法、不公正的定罪。以历史的眼光看,从公正审判到公正审判权,标志着主体角色的转换,前者的主体为追诉者,后者的主体则为被追诉者。在我国有必要明确树立保障公正审判权的观念。(注:熊秋红:《解读公正审判权——从刑事司法角度的考察》,《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5.关于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
有学者认为,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弊大于利,且有悖于法理:(1)不符合公诉案件的性质;(2)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名不符实;(3)造成角色冲突,损害了诉讼的公正性;(4)可能导致诉讼结构的失衡和诉讼秩序的紊乱;(5)作为一种立法特例,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和发展趋向有别。(注:龙宗智:《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诉讼当事人制度评析》,载《法学》2001年第4期。)
(二)证据
1.关于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有学者认为,中国主流的诉讼理论一直将认识论视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但诉讼活动并不仅为一种以发现事实真相为目的的认识活动,而更包含着一系列诉讼价值的实现和选择过程。他主张将证据规则建立在形式理性观念和程序正义理论的基础之上。(注:陈瑞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法学》2001年第1期。)
有学者则认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司法公正论。认为,上述观点把认识论的一般规律与诉讼证明的特殊规律对立起来,以个性否定共性,以特殊规律否定一般规律;过分夸大了程序公正的价值和作用,并把程序正义与认识规律对立起来,有意无意地否定或贬低了认识规律对诉讼证明的指导作用。(注: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也有学者认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是认识论和法律多元价值及平衡、选择理论。(注:张建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2.关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在这一年得以延续。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达到诉讼客观真实。在刑事证明中,必须坚持以客观真实为主导,而辅之以法律真实。(注: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有的学者则认为,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客观真实,司法证明的标准是法律真实。我国应确立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之上的法律真实。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有相通之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理想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冲突,作为理想的标准,司法活动最好追求客观真实,但人们又不得不在实践中满足于法律真实。(注: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3.关于起诉的证明标准
有学者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同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固然有利于防止草率地将公民推上被告席,但易导致对犯罪的疏于追究。实践中往往以有罪率评价检察工作,导致检察机关因起诉成功面临危险而尽量采不起诉,对惩罚犯罪和维护被害人权益是极为不利的。为此,需从立法上适当降低起诉的标准。这一标准可设计为,检察机关根据证据进行判断认为有可能定罪时即应提起公诉。(注:陈卫东、刘计划:《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法律科学》2001年3期。)有学者认为,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可规定为“明确证据的证明”。(注: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但也有学者认为,中国特有的诉讼构造与证据规则以及防止错诉、错判的现实需要,决定了中国应当坚持而不应降低现行法规定的公诉证据标准。(注:孙长永:《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及其司法审查比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4.关于定罪的证明标准
有学者提出重塑定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主观标准为“法官内心确信无疑”,客观标准为“最大限度地符合或接近案件客观真实”。(注:卞建林、郭志媛:《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有法官概括为“法律真实下的必然判断”,指定案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足以对案件事实作出必然判断,其中,法律真实是客观存在,必须判断是主观认识。(注:张昊:《也论刑事证明标准的确立》,《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有学者建议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注: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但有学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的哲学基础是经验主义,应坚持我国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注: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有学者则认为,“排他性”只能是对“排除合理怀疑”作的一种技术性处理,进而提出了“确定无疑”的证明标准,认为这是从实践中总结的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表述,它兼采英美刑事证明标准的排除法与法德等国的确证法两类证明方法,可验证性较强。(注:龙宗智:《“确定无疑”——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法学》2001年第11期。)
5.关于证据规则
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由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四个环节组成,证据规则体系应由这四方面的内容组成,即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其中每项规则又包括若干具体规则。(注:何家弘:《中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之构想》,《法学家》2001年第6期。)
有学者指出,证据引出规则的实质是在控辩双方向裁判者展示证据材料之前,进行前置性审查,以排除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进行证据立法时,应对其进行制度上的建构和完善。(注:姚莉、李力:《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引出规则》,《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有学者指出庭审认证是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并设计我国庭审认证规则的框架如下:在体系上,应制定独立的认证规则;在内容上,包括认证程序规则、认证的证据能力规则、认证的真实性判断规则、无证据价值排除规则;在立法技术上,应注重在证据方法上的应用技术。(注:胡锡庆、张少林:《刑事庭审认证规则研究》,《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三)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
1.关于沉默权
关于沉默权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有学者认为,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精髓在于鼓励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认罪,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必然从根本上排斥警察的讯问权。警察对主张沉默权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进行讯问,那么“坦白从宽”之类的政策,也就无从谈起了。并且认为西方国家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得违反“自愿”原则的理论极具虚伪性。(注:崔敏:《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有学者则认为,沉默权的确立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并不矛盾,运用得好,还会收到相得益彰的效果。沉默权并不排斥被追诉者自顾供述,与警察的讯问权也不矛盾,反而有利于警察依法行使讯问权。(注:樊崇义:《沉默权与我国的刑事政策》,《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关于我国目前能否确立沉默权的争论,一直相持不下。有学者认为,中国目前的“本土”环境尚不适宜引进沉默权制度。(注:张松美:《中国尚不具备确立沉默权的社会条件》,《法学》2001年第2期。)有学者则予以反驳,认为,作者关于沉默权的价值取向持双重标准,对社会条件的分析持保守态度,拒绝沉默权的理由缺乏说服力;沉默权利弊的探讨以及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等看法均存在认识和逻辑上的缺陷,认为中国目前应确立沉默权制度,为实现无罪推定原则并与国际接轨创造条件。(注:何燕萍:《中国目前应该确立沉默权制度——〈中国尚不具备确立沉默权的社会条件〉质疑》,《法学》2001年第7期。)
2.关于审前羁押
有学者指出,我国审前羁押存在的问题是,体制封闭,羁押率畸高;羁押替代措施适用少但滥用严重;超期羁押为害普遍。主要原因是侦查过分依赖口供;缺乏外部控制约束和救济机制。改变羁押滥用的现状,必须走权利化的开放路线,以刑侦体制改革和司法机关的结构性职权调整为基础,改革口供规则,增加羁押替代措施,赋予看守所独立地位,构建对审前羁押的诉讼机制,并对超期羁押规定非法羁押的法律责任。(注:唐亮:《中国审前羁押的实证分析》,《法学》2001年第9期。)
有学者则对西方国家逮捕与羁押分离制度、羁押的实体构成要件、羁押期限及延长、羁押场所、羁押的司法救济途径进行了比较法上的系统考察,归纳了西方国家控制审前羁押的法律原则。实体性原则包括羁押法定、程序保障与比例性原则,程序性原则包括司法授权、告知羁押理由与诉权原则。指出,对中国而言,在审前羁押的设计上,贯彻这些原则,比移植一些具体的制度和程序更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注: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的分析》,《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3.关于诱惑侦查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有限度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注:吴宏耀:《论我国诱饵侦查制度的立法建构》,《人民检察》2001年第2期。)有学者认为,应当排斥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对于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应规定其适用条件。并对其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程序控制进行了设计。(注:吴丹红、孙孝福:《论诱惑侦查》,《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4.关于酌定不起诉
为了更好地发挥酌定不起诉的作用,有学者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项改革建议,即适当放宽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简化酌定不起诉的运作程序、试行听证程序,加强酌定不起诉程序的透明度和完善酌定不起诉的救济机制。(注:陈光中:《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
5.关于检侦(警)关系与刑事审前程序
检、侦(警)关系在这几年的研究中是争论的一个焦点。有学者认为,检察指挥侦查或检警一体化的构想行不通,根本原因是设计者脱离了中国国情和中国检察体制的实际,其立论构想以西方“三权分立”说理论为基础。(注:陈晓:《一种“特洛伊木马”式的构想——对“检察指挥侦查”主张的辨识》,《人民检察》2001年第6期。)肯定者则认为,检警一体化模式的产生并非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体制的固有产物,而是经过历史发展推演、新旧经验扬弃后所形成的。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实行检警一体化既必要又可行。(注:高羊生、阎志强:《追诉权、检警一体化与我国法律制度之研究》,《刑事法判解》第3卷,2001年2月版。)其实否定者也强调检察机关对侦查控制、指导,认为立法应确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知情权和刑事侦查指导权。二者的区别在于对于“指挥”与“指导”概念的使用与理解上。在学术观点交锋时,“公诉引导侦查”的用语已得到认可并为实务部门所实践。(注:岳金矿、:《现行法律框架下构建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的思考》,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华为民:《检察引导侦查的基本内涵和理论基础》,《人民检察》2001年第8期。)
有学者认为,适应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为实现有效追诉以及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应打破检侦各自为政的局面,确立检察机关在追诉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实现其对侦查的有效控制,表现为对立案、撤案的监督以及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的指导,在此意义上实现检侦一体化。还应对公诉案件的审前程序进行改造,概言之,即在审前构建控、辩、裁即侦检方、辩护方与中立的裁判机关等三方组合的基本格局。(注:陈卫东、刘计划:《论检侦一体化改革与刑事审前程序之重构》,《刑事法评论》第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
6.关于检察机关的量刑请求权
近年,有地方的检察机关在进行量刑请求的尝试。有学者认为,目前刑事司法的不公多表现在量刑上,一些地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比较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请求权。并提出立法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或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提出明确的请求意见并阐明理由,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席法庭的,应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请求。(注:龚培华、张少林:《论检察机关的量刑请求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4期。)
7.关于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是这两年一些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的积极探索措施。对于实务部门的这一探索,诉讼法学界有肯定的声音,认为有助于缓解法院压力、以效率促公正、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及时惩罚犯罪、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树立良好国际形象,(注:《诉讼效率研讨会综述》,《法学研究动态》2001年第期。)也有学者对其能否实现司法公正、能否真正提高办案效率、能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表示担忧。(注:崔敏、胡铭:《试论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兼评“普通程序简易化”》,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8.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有学者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应遵循控审分离原则,人民法院在为加重被告人刑事责任而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充当了控诉人与裁判者的双重角色,有违这一原则。应当将再审分为为被告人利益及不利于被告人利益而发动的再审。对于加重被告人责任而进行的再审,禁止法院单方面主动提起,而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方面才能提起。对于为被告人利益而发动的再审,可以由法院主动提起。(注:陈卫东、石献智:《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之研讨》,《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2期。)
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展望
人类已经迈进新世纪,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程序的变革与完善的步伐将加快,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将在已有基础之上取得更为丰富的成果,并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提供先进的理论支持。展望新的征程,以下课题将是近期乃至很长一段时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第一,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特别是刑事诉讼价值观的转变仍是我国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必须彻底转变观念,塑造适应21世纪刑事法治需要的诉讼观念。尤其应高扬程序正义以及人权保障的旗帜,塑造充满理性与人性关怀的学术品格。
第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面对不可阻挡的国际化趋势,我国已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为此,应加强对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研究,探讨我国刑事诉讼原则、制度与程序的改造问题。还应加强研究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及其发展变化,借鉴其经验,避免其失误。
第三,司法改革是21世纪的主题。应重点研究我国司法改革的路径,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公正与效率双重目标。
第四,研究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包括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等,为立法、司法实践提供可行性的理论论证。特别是目前正在进行的证据立法,需要学界对证据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提供理论指导。
第五,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审前程序尤其是侦查程序、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均有待完善。在实践中,审前程序存在问题多多,控辩式庭审方式的运行面临困境,体现诉讼效率的简易程序尚未能发挥应有功能等等,都需要从理论上加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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