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文化四阶段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法论文,阶段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化的含义是丰富的,此文所讲的法文化主要指社会的价值观念形态文化、制度文化及主要思想家的思想文化对于法的认识和反映,应该说这三方面的协调统一才能完整体现一个时代法文化的真面目,历史却告诉我们,三者之间的差距总会存在,尤其在社会大变革时代更是如此,这就提醒我们在使用法文化一词时注意其使用的角度和范畴。同时,文化不仅指已经存在的历史和正在发生的现实,文化也可意指人们的理想文化。人类的一切研究认识活动均在于改善人自身的生存意义和开辟美好的未来,法文化的研究同样如此,“中国法文化四阶段分析”意在探索我们社会从传统人治通往现代法治的法文化走向,使我们能科学地从现实去预测未来,去创造未来,使法治从理想变为现实。
有学者指出“社会主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经历了并仍在经历着从‘刑法时代’到‘民法时代’(或称‘经济法时代’),进而‘宪政法治时代’的进程走向;其间民法时代与宪政法治时代的历史界分并非十分明显,呈现了混合发展的样态。”并指出“用这样一个渐进过程来描述1978年之后的当代中国第二次法律革命的法律结构整合与创新也是基本合适的”。[1] 这种分析从某种程度上揭示了法治在中国的基本脉络,但它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时期,即“法哲学时代”;再者这种分析仅适用于“社会主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没有从中国法文化整体历史发展和未来走向描绘中国法文化的形态和阶段;另外,这种分析侧重于从制度文化形态上描述法文化,没有或忽视了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形态文化。
从中国社会整体法文化形态分析,中国社会的法文化可分为“刑法文化——民法文化——法哲学文化——宪法文化”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分别在不同时期存在并不断发展转化,所以可称其为“中国法文化四阶段”理论。此文所说的法文化考虑先进思想家的思想文化和国家的制度文化,但更看重于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文化形态,即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文化形态在“中国法文化四阶段”划分标准理论中占主导性的角色,其它二者仅处于划分标准的辅助地位。
一、刑法文化阶段
刑法文化阶段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时期,它起始于奴隶社会,历经整个封建社会,直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才逐渐转入民法文化阶段。它是指社会普遍的法价值观念集中体现为“刑”的认识,而且思想家的法思想和国家的法律制度也以“刑”的特色为主导的法文化阶段。它又可划分为三种具不同特点的阶段,即奴隶社会到鸦片战争前的刑法文化阶段,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刑法文化阶段,新中国成立到二十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刑法文化阶段。
1、奴隶社会到鸦片战争前的刑法文化阶段
在古人的法律观念中,刑就是法,二者不仅在概念上相通,而且内涵上基本同义。《尔雅.释诂》:“刑,常也,法也”。《易》:“井(刑),法也”。《说文》:“刑,国之刑罚也”;“刑,罚罪也,从井从刀”。《玉篇》:“刑,罚之总名也”。[2] 传统的“法即刑”的价值观念与“礼”的存在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为忠,旨在维护君权,所谓“国无二君”;“亲亲”为孝,旨在维护父权,所谓“家无二尊”。《礼记》说:“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制同异,明是非也”。在刑与礼的关系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3], “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4] 等有力地推动“法即刑”的社会价值观念形成。古代各时期的思想家对于法的论述,明确地倡导“法即刑”的观点。《尚书.吕刑》中提出“折民惟刑”的思想,先秦各派思想家也从各自的理论表达了“法即刑”的观点,尤其法家对“法即刑”的观点论述最为充分。宋人杨万里的“法不用则为法,法用之则为刑;民不犯则为法,民犯之则为刑”[5] 的思想集中反映了当时社会“法之用为刑”的观点。晚清主持修律的沈家本仍然认为“夫法,所以兴功惧暴也”,立法的目的在于“典民”。[6] 总之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代思想家对法的解释一直局限于“法即刑”的思想水平。
鸦片战争前中国历代王朝的法典主要是刑法典。据史书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7] 《法经》作为中国封建法典之首也是“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后世相继制定的《秦律》、《九章律》、曹魏《新律》、《晋律》、《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集解附例》,以及中国封建法典之大成的《大清律例》,尽管名称、体例有所变化,但“以刑为主”的根本贯穿始终。
律学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集中代表,从一定意义上讲,律学在鸦片战争以前就是刑法学。律学的产生始于公元前361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经过秦汉发展,到魏晋南北朝已相当发达,后来一直发展到传统律学的集大成者清代律学。古代中国律学实质是刑名之学,是为统治者权力利益服务的官方律学(其中也有私家律学),其发达恰恰使“法即刑”的思想得到巩固而无法出现突破性发展。
2、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刑法文化阶段
16世纪,西方以利玛窦为代表的一批传教士来到中国,他们通过传教、译书和著述,使中国人在了解近代自然科学知识同时,也使西方的人文科学知识开始在中国传播。知识界出现了徐光启、李之藻、黄宗羲等初步接受西方影响的思想家。清朝建立后,封建卫道士以“宁可使中国无好历法,不可使中国有西洋人”的姿态使西学东渐之风受到阻碍,鸦片战争中清政府的失败使得西方法文化开始大规模在中国传播。
西方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者主要是传教士、商人、洋幕宾、国外归来的中国人、中国社会比较开明的思想家和改革家,还有那些勇于为中华民族寻求富强之路的革命家和思想家等等。他们通过翻译、出版等形式广泛传播近代西方法文化,对传统中国的封建刑法文化构成有力冲击。
西方法文化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西方资产阶级所奉行的法哲学思想观念。比如黄遵宪在接触了西方的政治法律学说后,曾在《新民晚报》著文说:“初闻颇奇怪,既而取卢梭、孟德斯鸠之说读之,心志为之一变,知太平世必在民主”。1884年黄遵宪以一首诗表达了他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欣赏,“红黄黑白种,一律平等观。人人得自由,万物咸遂利。民智益发扬,国家乃倍蓰。泱泱大国风,闻乐叹观止”。[8] 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狄德罗等西方近代文明启蒙人物的法律思想在中国知识界的流传,启蒙了先进知识分子的人权观念、平等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等。二、法律学理论中新的门类知识被介绍到中国。比如有关国际法的知识(惠顿的《国际法》、罗伯村的《公法总论》等等),有关法律医学的知识(传教士傅兰雅的译著就有《法律医学》一书),有关民法方面的知识(梅谦次郎的《民法要论》,富井政章的《民法原论》,高木丰三的《民事诉讼法论纲》等),有关行政法方面的知识(清水澄的《行政法总论》、《行政法各论》等),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学等知识都在近代中国开始传播。三、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出现很大变化,比如晚清政府大规模修订法律活动,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立法活动就是明证。
近代中国发生的西方法文化传播有这样的特点,它主要表现为法哲学思想在先进知识界得到流传,启蒙了一部分先进中国人的法律智慧;同时晚清政府修律中最艰难的领域是刑事诉讼法,在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刑事法律的重要性一直居于国家法律制度的首位。不论是西方法哲学思想如何在先进知识分子中传播,还是西方诸种法律制度如何被移植到中国,近代中国社会公众普遍的“法即刑”价值观念并未受到丝毫损伤,这就是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前为何属于刑法文化阶段的主要原因。
3、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刑法文化阶段
从1919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这段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思想随马克思主义一起在中国大地上传播。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指导下,形成了以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为核心的新民主主义法制系统,它的发展过程,是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斗争及人民政权的扩大和建设紧密相关的。它在形式上比较简单,地方性和局部性特点突出,但其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诸如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人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管制、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审判公开、死刑复核、辩护、人民调解制度等等)标志了新型法律文化的性质,并且为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新民主主义法制是从阶级性质上说的,其法文化形态是刑法文化,是无产阶级的刑法文化形态,这是其区别于历史上其它刑法文化形态的关键所在,无产阶级刑法文化在于为无产阶级利益服务。
新民主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奏,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几十年时间,法文化形态是刑法文化。与新民主主义时期刑法文化相比,社会主义阶段的刑法文化形式上复杂,并且已在中国具有整体性和全国性的特点,它在内容上的特点是:1、马克思主义是该刑法文化的指导思想;2、该刑法文化的形成与巩固政权有紧密联系;3、法哲学观念上比较笼统地接受了马克思主义观点而没有给予很多发展;4、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学活动中刑事法律居主要地位;5、广大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着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对扭转封建的“法即刑”观念有所帮助,但“法即刑”这一根本性社会认识没有发生根本性扭转,只是对法或刑的阶级认识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对刑法文化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论是鸦片战争前的传统刑法文化阶段,还是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前的社会大变革时代,还是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初的社会主义法文化形成阶段,虽然其中有几千年不变的传统刑法文化,也出现了外界冲击形成的局部法哲学文化高潮,以及法文化阶级性质的根本变化,但法文化的内在特质无疑是刑法文化。
二、民法文化阶段
英国法律史学者亨利·梅因指出: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9] 虽然我们不能单纯依据一个国家社会民法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该国家社会法文化形态及文明程度的唯一标准,梅因此段话的启示却是相当深刻的。如果说刑法的目的在于靠秩序化的暴力或权力去统治他人以谋求统治者的利益,那么民法的目的则在于建立秩序化的市民社会去发展商品经济,进而靠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去满足社会各阶层人的利益需求。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0]
有的学者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今的时期称为当代中国的“第二次法律革命”,并且经历了起步、展开和全面发展三个阶段。1978年12月——1982年宪法颁行是第二次法律革命的起步阶段,其任务和特点是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1982年12月——1992年10月是展开阶段,其任务和特点是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奠定基本的法律制度基础;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至今为全面发展阶段,其任务和特点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全面探索和发展中国法制现代化并明确了法治文明的社会理想。[11] 这种分析从另外的角度解释了中国民法文化阶段,若从中国法文化整体历史发展中考察,“第二次法律革命”就是传统的“法即刑”的刑法文化形态从制度上崩溃,法文化内容已将重点转移到“民法”的领域。
当代中国“第二次法律革命”着重论述了国家法律制度层面所进行的革命,并以大量的确切数字说明民事性法律在法律制度比重中的迅速增加。从法文化视角研究,民法文化阶段除出现制度革命特点外,还出现了法学活动中民法学繁荣的特点,以及社会公众传统的法价值观念受到强烈冲击的特点:1、法学家研究民法学的兴趣、广度和深度在整个法学活动中占据优势地位;2、民法学研究成果在法学成果中处显要地位;3、法学教育中,民法学的有关专业和课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等等。社会公众传统的法价值观念受到冲击主要表现在:1、民事诉讼活动持续地猛烈上涨;2、民事及经济活动中,法律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重视;3、法律服务行业(例律师、公证等)越来越引人注目;4、关于法律方面的各种知识媒体(比如书籍、电影、电视剧、新闻等等)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地位突出;5、法学(尤其是关于民事活动方面的法学)成为“显学”;6、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等等。民法文化发展过程中众多的新情况、新特点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这些新情况、新特点无一不显示着传统刑法文化的没落和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文化的产生并日趋壮大。
从刑法文化向民法文化发展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这种历史必然性主要是从三方面而言:第一,鸦片战争给中华民族带来灾难,同时也使新鲜的社会空气输入到中国,西方各种政治思想价值观念的输入极大地开启了中国人的智慧,解放了中国人的思想,尤其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彻底改变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命运。鸦片战争以来的社会变革不是由中国社会内部经济因素引起,而是发轫于各种新知识、新思想的输入,贫困的经济状况为思想价值观念转变提供了客观外在条件。我们不能说中国社会从刑法文化向民法文化演进是西方文化传播的直接结果,西方文化传播所导致的观念更新和中国人眼界的开阔却为民法文化的产生提供了思想认识的动力基础。人类社会发展从根本上说是知识文明的发展,只有解放人的思想,为知识发展提供和创造最优越的社会空间才能行走在文明的前列,而这一点却是刑法文化最大的悲哀所在。传统刑法文化的根本灾难不仅是用刑的文化统治了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统治了人们的头脑和思想,从而使知识的发展创新失去了机会和条件。刑法文化阶段人们的注意力不是社会物质财富总量的增加,而是在有限的物质总量条件下将人的力量用于相互争斗,所以说刑法文化阶段是人与人之间相互谋求统治的社会。民法文化阶段则是人们获得充分条件和机会进行思想创新、知识创新、劳动创新并谋求最大限度地统治自然以增加财富总量的社会。解放人的思想,给科学知识的交流发展创新以自由,这既是民法文化产生的思想意识原因,也是民法文化得以发展和超越的思想意识基础。第二,社会主义中国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刑法文化发展到民法文化的政治动因。历史上刑法文化独占法学领域,权利科学观念的缺乏和对权力的迷信崇拜以及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法学的影响,共和国建立后相当一段时期内“以阶级斗争为纲”就有了充分的发生条件,社会主义刑法文化的发达也就顺理成章。人类文明进步的形势和我国初期的历史经验告诉人们,共和国的文明富强不能靠“阶级斗争”去完成,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完善也不能靠“阶级斗争”去实现。在科学地审视历史和分析现状以及准确把握未来的决策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必然成为我国现阶段的根本任务。“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政治层面是一个关键的变量,在某些意义上也是独立的变量”,[12] 对中国政治的科学分析和把握是促进民法文化生成和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中国社会从刑法文化向民法文化转变的经济动力。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这样的法律文化观念为其运行发展提供精神动力:1、权利科学意识。没有对市场主体权利的确认和尊重,就没有办法形成市场,可以说,市场的存在是以人的权利(尤其财产权)为根本前提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社会历史中权利科学意识的欠缺是导致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重要原因之一。市场经济从法律角度而言可以理解为权利经济,即以权利科学规则去发展经济并谋求各种经济利益的经济体制。2、市民意识。有学者认为公民意识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律文化观念之一,其实,公民意识是宪法文化高度发达的产物, 而且只有在健全的市场经济社会中才能够产生真正的公民意识。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坚固历史传统的社会进行市场经济建设,首先需要的是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市民意识,市民意识的发达才可能形成公民意识。市民意识要求市场主体具有独立自主的交换权利意志和法律地位从事经济活动,它和公民意识是不完全相同的。从市民意识角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起步阶段可称为“市民经济”。3、契约观念。契约是民法精神的表现形式和运行载体,同时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媒介。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拿破仑民法典》之所以能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广泛影响,与其对契约自由的推崇是密不可分的。市场离不开契约,契约离不开法律,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契约观念的发达,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4、平等和自由的观念。马克思称“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13] 把流通领域比喻为天赋人权的乐园,平等和自由是市场经济交换活动所赖以正常进行的基本价值准则。5、等价有偿的观念。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商品交换的法则以等价有偿为根本,否则商品就不是真正的“商品”,同时等价有偿也是民法精神一种体现。以上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律文化观念是刑法文化无法提供的,只有民法文化才能产生和发展权利科学意识、市民意识、契约观念、平等自由观念及等价有偿观念,所以说在市场经济起步和发展阶段,将“市场经济”称为“民法经济”更能揭示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民法经济”这一命题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并不矛盾。对于传统刑法文化和自然经济历史漫长的社会来说,民法经济能体现人们法文化价值观念的科学进化和反映市场经济发展的科学规律。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在较为发达完善状态下的一种法律表达,是对市场经济富有理想性的追求。对中国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将经历着“从民法经济到法治经济”的过程。不过将市场经济称为法治经济有利于激励人们为法治文明而努力,有利于激励人们为摆脱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状态下的人治思想观念而努力,也有利于激励人们为完善市场经济而奋斗。
民法文化的产生和发展,其意义在于启蒙和开发中国公众的权利意识。中国社会传统上是以刑为主的公法文化社会,它培养了人们对权力的畏惧、迷信、崇拜,并扼杀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个人意识。西方社会以罗马法为基础,通过弘扬私法文化和民法精神,使人的权利意识较早地得到开发,这也是导致西方社会较早走上法治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我们不应忽视罗马时代简单商品经济发达与民法文化及权利意识的关系。对中国社会而言,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意味着从权力文化向权利文化的转变,意味着人们摆脱传统的“法即刑”观念束缚而赋予法以权利的灵魂,所以民法文化以其内在的特质开创中国社会的权利时代。民法文化的繁荣是中国走向法治文明的法律文化基础,法治文明所赖以存在的法哲学文化和宪法文化也将由民法文化为开路先锋。在中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过程中,在民法文化不断成熟和发达的历史进程中,法哲学文化也在不断孕育并登上中国社会的历史舞台。
三、法哲学文化阶段
中国社会的法制现代化是由政府主导的伟大社会变革,政府主导这一情况可能会使民法文化出现加速发展趋势,从而使法哲学时代早日到来。从一定意义上讲,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立法治理想之时,可以算是中国法哲学文化阶段的开始,因为人治社会的各种法哲学问题必然会在法治理想的召唤下被科学审视,并进而探求法治社会的法哲学思想体系。法哲学文化阶段的开始并不意味着民法文化阶段已经结束,民法文化所担负的启蒙和开发中国人权利意识的历史使命没有完成,它仍在延续。在此所说的法哲学文化阶段的开始主要是从法学思想领域而言,所以法哲学文化阶段的开始前加上“可以算是”四个字。这里需提示一点,每一个法文化阶段的时间分界面并不是非常清晰的,尤其政府主导力量的影响以及现代世界科技、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交流的形势,从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两种法文化时间交叉面延长的情况。
法哲学文化的标志应该是以下三个方面:1、法学研究活动重心高度倾向于法哲学问题探索,其目的在于为中国法治文明构建符合中国社会历史、现状和理想目标要求的法哲学思想体系。2、政府的注意力不仅仅局限于制度性法律体系的构建,而是对传统的法哲学问题极力促进其现代化,以使政府活动建立在更为科学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上。3、社会公众对法的基本认识已基本摆脱“法即刑”的观念束缚,而是从权利角度理性思考法的方方面面,尤其是权力中心价值观基本上失去市场。“要从法哲学高度关注和思考重大社会问题”[14] 是法哲学文化阶段比较普遍盛行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
法哲学家庞德指出:“二千四百年来……从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思想家提出权利之正当性到底渊源于自然还是渊源于立法和惯例这样的疑问,到当代的社会哲学家追求社会控制的目标、伦理基础和永恒原理……在所有关于人类制度的研究中,法哲学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15] 庞德是著名的法哲学家,他从法哲学角度提出以上思想对任何一位追求法治文明的法学研究者都是一种伟大的思想启示。美国前总统尼克松作为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在回顾自己所受到的法学教育时说:“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在北卡罗来纳州的杜克大学)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点来看,我所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课程就是朗·富勒博士讲授的法理学即法哲学……这不是一门要考学位的必修课。但是在我看来,对于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公共生活的法律系学生来说,它是一门基础课。因为从事公职的人不仅必须知道法律,它还必须知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的缘由”。[16] 可以断言,西方法治文明的成就与西方法哲学的持续稳定繁荣是分不开的,对法哲学的浓厚兴趣和探索精神孕育了西方的法治文明。
中国社会自从确立“法即刑”的观念后,几乎没有出现过法哲学的繁荣局面,关于法的一切问题都在“法即刑”的前提下进行律学的研究。直至鸦片战争时期,西方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给中国社会带来了与封建专制统治所奉行的法观念截然不同的法哲学思想,西方法哲学思想在开启中国人智慧的同时,有力冲击着传统的封建法文化。我们应该注意到,西方法哲学(尤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改造中国封建的权力迷信法哲学的同时,中国封建的权力迷信法哲学也在改造西方法哲学。由于历史的巨大惯性,传统法文化对人们价值思想观念的影响力并不是短时间能根本消除的。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新中国建立后一段时间是以刑法文化为其表现形态的,但这种刑法文化是社会主义的刑法文化,这与历史上其它刑法文化在阶级性质上是不同的。任何一种知识体系都是时代的产物,只有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地加以发展的知识体系才能焕发时代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的伟大之处就在于明确宣布马克思主义本身不是终结真理的发展,而是为真理的发展开辟道路。在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进程中,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伟大变革中,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现代化就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所强调的:“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并“要求我们用新的观点来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强调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墨守成规只能导致落后和失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现代化就是要使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人类先进的法治文明成就、法的时代精神及国际社会发展潮流相结合,并且考虑传统中国社会法文化的历史遗留因素来产生现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现代化大体上要经过三个阶段,即正在延续的民法文化阶段,正在孕育产生的法哲学文化阶段和未来的宪法文化阶段。民法文化促使人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进行新的认识和思考,法哲学文化就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理论进行具体发展以使其基本现代化的时期,未来的宪法文化则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现代化的深化时期。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导言》中谈到文艺复兴时期的人物时指出:“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的时代”,“他们的特征是他们几乎全都处在时代运动中,在实际斗争中生活着和活动者,站在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进行斗争,一些人用舌和笔,一些人用剑,一些人则两者并用。……书斋里的学者是例外,他们不是二流或第三流的人物,就是唯恐烧着自己手指的小心翼翼的庸人”。[17] 人类社会历史中,真正的法学“巨人”几乎全都在法哲学方面有独创的见解和伟大的成就,中国社会法哲学文化阶段也将是产生法学“巨人”的时代,中国的法学“巨人”应该是为法治文明而斗争的探索者和开拓者。
法哲学文化阶段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其赋予法学界的历史使命主要有三项:1、构造中国社会的法治思想理论。我们所处的时代是经济和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各国之间经济、政治、文化的交流日益密切,全球化与国际化是这个时代的主旋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许多种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了一种世界的文学”[18] 法治虽起源于西方,但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对“文学”的描述那样,法治的世界性已成为潮流。法治的世界性并不是否定法治在各个国家之间的民族性和差异性存在,事实上各个法治国家之间的法治模式、法治规则等等方面都各有其特点。我国的法治思想理论必须尊重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法治共识,但我国毕竟在历史传统、社会现状等方面存在着自己的具体情况,所以中国社会的法治思想理论应在尊重国际共识的情况下考虑自己的具体情况而构建。2、探索并创立中国社会的法律化道德思想体系。传统的道德思想体系在变化了的社会中已经显得力不从心,现代的法治文明取代传统的人治文明,意味着道德思想领域也将发生着深刻的变革。法治社会的道德应该是法律化道德,法律化道德的特点是权利和道德的结合,这正是传统的道德所没有的优势,因为传统的道德是权力的产物和面具。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就是从权力社会到权利社会。人治社会里,权力是法律和道德的核心和基础,法治社会则要求权利是法律和道德的灵魂,从权利的精神创立法律化道德就成为时代的要求。3、探索和完善“法教育学”的思想体系。传统的人治社会是以权力价值观为支撑的社会,权力迷信、权力崇拜及官本位等等是人治社会运行的基本价值准则。法治社会是以权利价值观为支撑的社会,法律至上、人人平等、崇尚权利等法律观念是社会运行的基本价值准则。思想家霍布斯指出教育和立法为统治者两项最主要的责任,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强调“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比如邓小平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19] 江泽民强调,“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到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20] 传统的权力中心价值观是封建统治者用其封建信条教化的结果,现代权利价值观的普遍确立仍然要靠教育去完成。“法教育学”的主题在于如何使中国社会从权力文化走向权利文化,如何使以权利为核心的法治价值观念能深入到中国公众的头脑中,如何使中国社会摆脱权力中心的文化怪圈而形成现代的公民社会。
法哲学文化的成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学界对法哲学思想的现代化理论层面,法哲学文化要求法的最基本的哲学思想在广大社会公众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上有普遍必反映,即权利价值观的确立。权利价值观对社会公众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范畴的理性认识上:1、权力和权利,权利价值观要求人们理性地认识到权力的恶性,从而萌发控权的思想,同时对权利的正当性和平等性有深刻的认识。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宗旨,任何特定的权力都不能凌驾于任何权利之上是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基本准则。2、官与民,权利价值观要求人们摆脱“官本位”思想, 对官员的不正当特权利益抱之以罪恶感而不是羡慕感。人们不再迷信官员的语言而相信自己的权利和法律的尊严是人们普遍的心态。3、法律和权力,权利价值观要求人们将法律看作社会公众普遍的权利意志的产物和权利保障书,而权力只不过是法律的产物和法律落实的手段,在权力和法律之间,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梁治平从文化的角度谈到:“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我们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21] 有些学者则明确提出:“塑造全民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必由之路”。[22] 对法律的信任甚至信仰来源于对权利的尊崇,所以权利哲学价值观念成为中国人的主导哲学价值观是法哲学文化阶段的最终追求。正如有的学者所说:“通过理性革命使科学、民主、法治所体现的哲学精神成为全社会的最高权威。”[23] “理性革命”是对法哲学文化阶段的另一种诠释, 而“科学、民主、法治所体现的哲学精神”应该是权利哲学精神。当权利“哲学精神”主导了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之时,通过宪法文化实现法治就是水到渠成之事。
四、宪法文化阶段
宪法在中国社会产生于刑法文化阶段的晚期,发展于民法文化阶段和法哲学文化阶段,只有宪法文化阶段才是宪法的发达时期。刑法文化阶段晚期虽产生了一系列宪法,但在“法即刑”的社会背景下,宪法的价值只能体现在“立国的政治宣言”这一制度层面上。民法文化的到来,“法即刑”的传统观念有所改变,权利观念开始在中国社会普遍滋生,宪法的价值在“立国的政治宣言”基础上增添了“建国的基本纲领”色彩。宪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民法文化阶段得到充分反映,但宪法经济功能的增长并没有直接导致宪法至上地位在社会公众价值观念中确立。法哲学文化是宪法文化的前奏,因为法哲学文化阶段,人们对权力与法律、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法律等基本法学范畴及其关系有了理性、科学的认识,这些认识促使人们开始思考宪法在治理国家方面的诸多价值,为宪法文化的到来做好基础理论和价值观念的准备。宪法文化阶段是制度的宪法和生活的宪法完美结合的时代,它不仅意味着宪政的真正实现,而且意味着法治文明的生成与发展,更意味着“市场经济”已发展成为真正的“法治经济”。从宪法文化角度审视以前的法文化,刑法文化只能是中国法文化的传统形态或原始形态;民法文化是权利启蒙的法文化形态,其根本目标在于宪法文化的产生;法哲学文化则是宪法文化产生的直接原因。总的来讲,宪法文化是中国法文化发展的目标,其它各种法文化只是在为宪法文化做准备。
宪法文化的标志主要体现在:1、宪法形式意义的至上和实质意义的至上成为统一,即宪法至上的制度宣言和社会公众普遍的宪法至上价值观念的统一。社会公众宪法至上价值观的中心内容是对权力的理性科学认识和控权观念的发达。2、法学研究和教育活动中,宪法学研究和教育的重要性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或书面的宣言里,宪法学研究和教育已处于法学活动首要的位置,宪法学成为法学体系中的“显学”。3、一切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在执行法律的活动中内心深处和行为上均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国家活动的最高依据是宪法而不是任何个人意志的或集团意志, 任何国家活动本身必须依据宪法并以法律的名义进行。宪法对任何特定权力的活动,其至上性不仅是制度的要求,而且已成为国家生活的真实。
宪法文化阶段的经济体制是科学而完善的“法治经济”,它不是市场经济的终点,而是为更为科学完善的经济体制在开辟道路。上文谈到民法文化阶段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民法经济”或“市民经济”,它是法治经济的初始形态;只有在宪法文化阶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才能成为科学的事实。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指出:“典型的市民社会是面对绝对主义权力而主张自己获得自由的市民社会,是以经济的自律为基础的自律的独立的社会。市民社会首要的根本构造是仅由‘自由的个人’而成立的。”[24] 这种分析基本上适合我国民法文化阶段“市场经济是民法经济或市民经济”的特点。民法经济或市民经济的发展必然使以控制权力而保障权利为法律特点的法治经济形成,因为民法经济或市民经济本质上要求为市民确定一个国家权力不能任意干涉的范围,同时规划国家权力行使的科学轨道。宪法文化的产生将形成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科学的宪政模式,“在真正意义的公法关系中,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上级和下级的关系,而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存在”。[25] 只有在这种国家和人民之间“作为平等主体”的社会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才能尽显其本色;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的发展是迅速的。 “宪法可以称之为世界能用的文化,因为明显地存在着有关宪法的某些基本观念,这些基本观念,确切地说来,不是国家的观念、国家的政治或国家的法律秩序决定的”,“虽然国际上公认的一些概念并非都自动地为各国所承认,并吸收到宪法中去,但制宪者一定会了解这些观念并加以考虑。对每个国家来说,宪法也面临着一个体现国际政治法律标准的问题,以及‘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组织法第38条)”。[26] 商品经济的共同规律性将推动宪法文化的不断成熟和发展;反之,宪法文化的成熟和发展将使市场经济的“法治”性不断科学和完善。
宪法文化阶段是中国社会宪政比较成熟和完善的时期。宪政的内容相当丰富,比如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27] 我国学者郭道晖提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行宪)和维护宪法(护法)、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行过程”。[28] 不论对宪政的理解多么丰富,但宪政的实质基本相通,即制度上或纸面上的宪法成为生活中和行动中的宪法。 宪法虽在刑法文化阶段晚期出现,并且在民法文化阶段和法哲学文化阶段有所发展,但这些时期宪政的力量非常脆弱,并处于缓慢发展状态。宪法文化阶段因为宪法至上的社会普遍价值观念确立,对权力的理性科学认识等等使得宪政的成熟和发展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因此,宪法文化将标志着中国社会宪政的成熟和发展。宪法文化阶段是中国法治文明理想基本上成就的时期。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文明形态,我国学者曾提出二者之间的四点区别,即“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弘扬民主,保障共和体制;4、当法律与最高领导人发生矛盾时,人治论强调个人至上,法治论强调法律至上”。[29] 法治的精髓在于法律和任何特定的权力相比,法律是至上的,法律至上的基础在于宪法至上,这已是法治文明史和宪法发展史的明证。从宪法的产生、宪法的内容以及宪法的实践及发展来看,权利制约权力是始终贯穿其中的基本红线。[30] 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终极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专制权力的侵害。正是基于二者的科学关系,才会有“法治即宪治”的命题。从中国法文化形态上分析,法哲学文化阶段实际上是法治思想的发展时期,而宪法文化阶段就是法治思想成为现实的时期。人治的法哲学文化在于使人们畏惧权力、迷信权力和崇拜权力,法治的法哲学文化则在于使人们摆脱权力中心价值观而树立权利科学价值观,这在中国社会的法文化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正是基于以上分析,所以说法哲学文化的发展必然产生宪法文化。宪法文化阶段是社会公众宪法意识发达的时期。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有很大区别,宪法产生是十七、十八世纪的事情,而法律则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就产生了。法律意识在刑法文化阶段集中表现为刑法意识,在民法文化阶段集中表现为民法意识,在法哲学文化阶段集中表现为对权力的理性科学意识,只有在宪法文化阶段,法律意识才集中表现为宪法意识。宪法意识就是法治意识,是在对权力的理性科学认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控权意识。只有社会公众普遍的宪法意识发达,法治社会才有坚实的社会价值观基础,法治才能成为全民的事业并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和推动。
结语
中国社会从人治文明走向法治文明,就是从权力社会走向权利社会,人治是权力文化的体现,而法治则是权利文化的产物。中国法文化四阶段分析有助于明确我们所处的位置和前进的方向,有利于我们把握法学活动的时代精神和历史使命。从人的主体精神和主体资格来看,刑法文化阶段总体上是臣民的时代,民法文化阶段是市民的时代,法哲学文化阶段是国民的时代,宪法文化阶段才是公民的时代。公民不仅是形式的法律资格,公民的实质是权利科学价值观念的发达。臣民意识使人服从和迷信权力,市民意识启蒙人们的权利观念,国民意识从权力和权利的理性思考中认识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公民意识则在于赋予公民的法律身份以权利的灵魂。中国社会法文化四阶段就是中国人从臣民走向市民,从市民走向国民,从国民走向公民的理论分析,就是人的意识和人本身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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