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制度看苏联解体的深层原因_联邦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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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国家体制包括国家的结构体制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等的管理体制。就苏联的国家结构体制而言,苏联与美国、瑞士等国一样实行的是联邦制,而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管理体制却高度集权。笔者认为,国家的联邦制与实际管理中的过度集权体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及其苏联宪法存在的法理缺憾,是苏联这个联邦国家解体的深层原因。

联邦制的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苏联是一个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国家,1991年解体前由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民族专区组成,如此复杂的国家结构体制在世界上是少有的。苏联联邦制的出现是基于以下特殊的国情,有其历史原因。

其一,俄国存在着涣散的民族群。苏联是世界上民族关系最复杂的国家之一。十月革命前,俄国是一个专制集权制的国家,通过不断地对外侵略扩张,将别的民族置于自己的集权统治之下。恩格斯曾指出,俄国在“征服别的民族,吞并左右邻邦的领土”方面“是完全不择手段的”。[1] 沙皇执行侵略扩张政策的最后结果,就是使俄国成了一个民族最繁多、关系最复杂的国家。据统计,到1914年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俄罗斯民族的传统居住地区只占俄国总领土的23.7%,俄罗斯民族只占人口的43%。[2] 特殊而复杂的民族问题既是俄罗斯大肆扩张的、棘手的历史遗产,也是决定俄罗斯命运的重要因素之一。不言而喻,“俄罗斯国家内部不稳定的根源在于,它在历史上的形成、成长和发展都是涣散的,而不是有组织的。它的领土拓展,把所有新民族纳入它的版图,比起民族之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文联系的发展进程要快得多”[3]。因此,民族间的凝聚力向心力不强;有合有分,较为符合当时的历史需要,较能为各民族接受。

其二,俄国存在严重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和对少数民族的压迫。为了维持对众多少数民族的统治,沙皇政府采用以暴力手段同愚民政策相结合向异族人推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他们一方面用武力无情镇压少数民族的任何有组织的反抗,另一方面强制推行俄罗斯化的政治、文化。对此,列宁曾深刻地指出,“俄国是各族人民的监狱”,“打破了民族压迫的世界纪录”[4]。建联邦制国家,给其他民族以平等权,符合多民族的共同愿望,可以缓和俄罗斯与其他民族的矛盾。

其三,十月革命的胜利为各民族的和谐共处以及社会主义力量的进一步壮大创造了新的条件。十月革命推翻了罗曼诺夫王朝的专制统治,给各民族人民带来了新生活的希望,但如何摆脱沙俄对各民族压迫剥削的阴影,如何构建一个新型的多民族国家联合体,如何对新型的民族国家进行管理等,是摆在苏维埃政权面前急需解决的难题。

为了改变沙俄时代民族关系紧张,民族矛盾尖锐这一现状,让各民族能平等相处,同时,也为了满足在帝国主义包围之下求生存的需要,恢复遭到战争破坏的经济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共同性,列宁提出了建立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设想。根据列宁的设想,联邦制可以作为“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度的过渡性步骤”,“是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5]。列宁的联邦思想是同民族自决原则联系在一起的。他强调首先必须使各民族有“分离的自由”,然后才有可能建立“自觉自愿的联盟”[6]。列宁作为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从当时的实际出发采用联邦制的形式组建苏联是顺应形势的需要,符合大多数民族的愿望,体现了他对民族平等理想的高度追求和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刻骨憎恨,是解决民族矛盾的一种过渡性的步骤。而俄共(布)的统一存在更如同一条纽带把各共和国捆在一起,使建立联邦制国家成为可能。

因此,联盟成立时就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一些特征:第一,联盟是由一些以主体民族命名的独立共和国组成的,这决定了苏联的联邦制是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它不同于美国、瑞士等国以地域为特征的联邦制。这种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形式使分散的小国联合成一个大国,这符合列宁认为大国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第二,对加入和退出联盟的规定相当宽松,声称可以自由退出。在稍后于1924年通过的苏联第一部新宪法中,甚至规定共和国拥有“主权”。这一点确实受到各共和国的欢迎,体现了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第三,该联邦建立在原沙俄疆土之上,基本上保持了沙俄时期原有的地域和民族构成,以及以俄罗斯为中心的特点。然而,地域广、民族多,发展不平衡,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未得到认真彻底的清算,这些都增加了日后处理民族关系的难度。

其实,在实践中,苏联的联邦制的设想与苏联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作为一种让步政策的联邦制,它换取了各民族的支持和统一联盟国家的建立,但在联邦制的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冲突。

冲突之一:宪法赋予加盟共和国的权力与它们实际拥有的权力之间存在巨大反差。在1922年12月成立大会上通过的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基本上都是按列宁的想法制定的,其最主要之点在于,肯定了联盟是平等民族的自愿联合,是“既能保证外部的安全和内部的经济繁荣,又能保证各族人民的民族发展的自由”的国家。“保证每个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力”;同时表明联盟的开放性,即“保证现有的或将来产生的一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都可以加入联盟”[7]。苏联的建立,使昔日沙俄帝国的疆土和民族组成格局基本上以苏联这个框架保留下来,一个新政权和新制度在原沙俄帝国版图上诞生了。但是正如俄罗斯学者普什金指出的:“形式上,这种统一是按照列宁的建议作为联邦制的共和国联盟建立的。实际上,新建立的多民族国家的一些最高政权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后来又由1923—1924年法律文件的加强)、对加入联盟的各民族共和国政治主权的实际损害、在解决许多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时它们受到限制的和不平等的地位,从一开始就让这个实际上‘自上而下’建立的联盟快速转变为集中制的官僚的单一集团,带有强大的垂直管理体系的鲜明特征。”[8] 鲍里索夫等人也认为,“在苏联政权期间,列宁在20年代提出的解决民族问题纲领的许多原则实际上没有实现。各共和国没有实际的主权,它们的权力和全权掌握在中央部门手里”,“民族自治的纲领没有实行……没有能够保障民族文化和语言发展的正常条件,一些民族处于丧失民族特性的境地”[9]。

冲突之二:民族意识不断强化,而国家向心力则很难培养。苏联按民族地域原则建立的联盟国家本身就存在着突出民族特征、促使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关注自己民族认同感的缺陷,而在民众、特别是许多少数民族一般群众的意识中,国家主权与民族主权的一致性对民族分离主义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以民族为特征而形成的联盟,使主体民族的民族意识不断得到强化,不利于形成国家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不利于国家意识的培养。

冲突之三:制造了新的民族不平等。在联盟中央权力机构中,俄罗斯联邦占有绝对优势,各个加盟共和国并不能真正平等。在同一个加盟共和国内主体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之间也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联邦主体内的主体民族逐渐形成了这样的观念,即把用本民族命名的民族自治实体视为“自己的”国家,把生活在这里的其他民族视为“外来民族”,并采用各种手段强化主体民族的地位,这同样不利于对苏联国家和民族认同感的巩固和发展。虽然苏联历届领导都很重视苏联的民族融合,在增进民族融合、促进民族团结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始终未能使各民族在淡化民族意识的同时切身感受到真正的平等与自由。

冲突之四:大俄罗斯主义势力同各族人民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俄罗斯民族主义和大国沙文主义的遗毒本来就根深蒂固,苏联实际上又是以俄罗斯为中心的,其他各加盟共和国处于受俄罗斯和俄罗斯人控制之下,各加盟共和国对俄罗斯人的猜忌、不满久已有之。斯大林曾公开宣称俄罗斯民族是“加入苏联的所有民族中最杰出的民族”,是“苏联各民族的领导力量”,过分地宣传俄罗斯对少数民族的“无私援助和奉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这些言行,无疑助长了大俄罗斯民族主义。俄罗斯民主派也大肆宣扬俄罗斯吃亏论,声称其他民族和共和国是靠吸吮俄罗斯这头大奶牛的乳汁养肥了自己,进而提出甩掉其他共和国、全力发展和振兴俄罗斯的口号,这就增强了少数民族的压抑感。正如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后来所说的:“由于斯大林的‘民族融合政策’(在实践中意味着俄罗斯化和压制民族自我意识)使族际矛盾变成了正在熊熊燃烧的社会火山口,并随时可能引起具有致命后果的爆炸,这一切才是离心倾向的主要原因。”[10]

研究关于联邦制的设想与苏联现实之间的反差和冲突,有利于我们揭示出苏联联盟国家体制结构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加盟共和国的权力难以得到保障,民族平等成为一种奢望,“退出自由”为分离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联邦制与过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

苏联是以列宁的联邦制原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后来联邦制逐渐变成了高度集权的经济政治管理模式的载体,并不符合列宁的初衷。列宁的联邦制原则是与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思想相适应的,列宁指出,苏联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有必要性和长期性。他还指出在这个时期存在五种经济成分,其中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居领导地位。既然允许多种所有制存在,必然要求管理体制是民主科学的。但是,列宁逝世后,苏联加速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于1936年宣布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已完全被消灭。所有制形式的单一化,导致了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高度集中化,这对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的形成起了促进作用。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社会化程度及管理经济的能力不高的条件下,单一公有制加上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高度集中,必然造成管理权的高度集中以及主要靠行政方法来管理经济,乃至产生了多民族大国的诸多矛盾。

矛盾表现之一:联邦制与实际上的单一制的矛盾。从斯大林时期开始,逐步形成了过度集权的政治经济文化管理体制,联邦制被事实上的单一制所取代,各加盟共和国自主解决本共和国事务的权力受到抑制。苏联过度集中的权力实际上集中在苏共手里,苏共是苏联政治体制的核心,名义上是政党,实际上是政权组织,而且是垂直领导、辐射到全国各地的组织。苏共犹如一条纽带把各加盟共和国牢牢地拴在一起。意大利学者马斯泰罗内指出:“就其制度而言,苏联政治制度的特点是社会方面的一党制、意识形态方面的一元制和经济方面的垄断制度。共产党支配着政治、文化和生产活动,支持主张党——国合一”。[11] 斯大林抛弃了列宁的民族自决思想和民族平等与互助的政策,完全恢复了沙皇俄国的大国民族主义和帝国主义政策,实际上取消了苏联成立时宪法中有关民族自决的规定,造成苏联各少数民族同俄罗斯之间的矛盾。“实际上,这就是与行政命令管理体制相联的高度集中的中央官僚主义体制,它导致侵犯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和自治实体的自治权,压制它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阉割苏维埃联邦制的实际内容,使国家实际上变成了单一制”。[12]

矛盾表现之二:过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际上剥夺了作为联盟主体的加盟共和国处理本共和国经济问题的权利。联盟中央通过由它接管的联盟部和联盟——共和国部控制了共和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和资产。斯大林时期,联盟部所属企业占全苏工业总产值的89%。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只占11%。赫鲁晓夫时期,联盟部和联盟——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97%,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3%。勃列日涅夫时期,联盟部和联盟——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89%,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6%。[13] 从中可见,共和国所支配的资产数量极其有限,甚至为修建一所普通学校也必须得到联盟中央有关部门的批准。生产计划的安排、产品的销售完全由中央一手控制,共和国无权过问。长期来,苏联片面强调区域分工和经济专业化,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单一化,畸形发展。苏联当局滥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强制民族地区搞单一经济,使它们不能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经济部门,形成适宜的经济体系。结果,严重损害了民族共和国的经济利益,滋长了不满情绪。

矛盾表现之三:自治与集权的矛盾。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米高扬在苏共二十二大上曾承认,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苏联“出现了一种限制各加盟共和国权力的倾向,许多加盟共和国范围和地方性问题的解决越来越集中到中央,全联盟的机构异常臃肿”。过度的中央集权使中央机关庞大臃肿,又限制了各民族的自治权,中央指令性的统一计划经济把各民族经济也统得很死,甚至武断地把复杂的民族问题简单地当作阶级斗争问题来处理,使不少民族干部蒙受不白之冤,甚至惨遭迫害。对很多少数民族政治上不信任,甚至搞民族大迁移。卫国战争期间有十几个少数民族以“通敌”罪名被强制全部驱赶他乡。很多民族地区的党委书记均由俄罗斯族人担任,有的虽然由本族人担任,但是有职无权。1939年8月,斯大林通过与德国签订互不侵犯的秘密协议书,在东欧划分势力范围,把波罗的海沿岸三国划归苏联。苏联急于在这些国家消灭资本主义,建立集体农庄,实现社会主义,俄罗斯族大量向这些地区移民。这种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做法的一时得逞,却为后来苏联的解体埋下了祸根。

矛盾表现之四:过度集权还表现在对意识形态的高度垄断和推行文化单一化的政策。在宗教、文化、语言问题上歧视少数民族,实际上不承认各民族文化的特殊性,不赞成少数民族自由地使用并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急于把俄语俄文作为苏联各民族的共同语言文字加以推广。从斯大林到勃列日涅夫的文化政策,基本上是以俄罗斯为中心展开的,充满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色彩。例如,在阐述历史时必须以俄罗斯为中心,把沙俄当年的侵略扩张说成是进步,是应少数民族的请求,是少数民族的自愿归并。把扩张有功的俄军将领奉为英雄,而当少数民族歌颂本民族的抗俄英雄时,则被说成是民族主义的表现。少数民族从小就知道普希金、托尔斯泰,而不知道本民族的文化哲人。事实上,有许多少数民族的历史要比俄罗斯的历史长得多,也不乏作家诗人。随着各少数民族文化水平的提高,少数民族知识分子队伍已经形成,这种文化政策势必与民族自我意识增长这一趋势发生冲突。

过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不仅使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受到侵害,同时也无法适应高科技条件下灵活多样的市场要求,无法实行高效合理的资源配置,从而使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发展受到制约。苏联剧变固然发生在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但追根溯源,斯大林时期形成的过度集权的体制是导致这一结果的根源。

苏联宪法的法理缺憾使解体成为合法

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规定,每个民族都享有自决权,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1924年苏联第一部宪法规定,加盟共和国是主权国家,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利,可以自由退出苏联。1936年和1977年宪法都保留了这方面的条款。这种在世界上联邦制国家中绝无仅有的规定,为加盟共和国退出联邦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苏联宪法有关共和国自由退出的规定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按宪法规定,苏联的加盟共和国既拥有主权,又拥有可以自由退出的民族自决权和分离权,这种具有很大开放性的联邦制体现了苏联领导人的自信。但是,现实情况却没有这种自信的基础,因为苏联的联邦制缺乏稳固的经济和利益基础,主要靠集中统一的党来维系国家的统一,反而为很多人搞分裂国家的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与实际做法之间存在的矛盾培养了分离主义者,

中央过度集权与法理上的分权制存在着矛盾,各联盟主体感觉不到宪法规定给自己的权利,现实与法规存在很大的差距。由于联盟中央领导人存在违背法理之处,不得不采取高压政策,甚至严厉镇压反对者,从而使共和国和中央的关系始终处于弹簧状态:中央强硬,共和国就软些,中央一放松,共和国就谋求分立。在苏联时期,这种集权和分权的斗争,或者说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一直存在,在一定条件下,长期积累的不满就会像火山般爆发。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苏共领导人没有处理好这一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在“放”与“收”,强调民族自决与对民族主义进行控制方面出现偏差,盲目地迷信群众的自发性,希图通过民主化解决包括民族问题在内的一切问题。全面否定斯大林时期的强制做法,客观上刺激了各民族的民族自我意识的发展,致使民族主义借改革陷入混乱之机迅速膨胀,出现了难以抑制的民族分离主义情绪。

尽管苏联存在着种种矛盾与问题,但是,没有一个加盟共和国凭借苏联宪法赋予的自由退盟的权利,提出过独立的要求。这主要因为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都是共产党领导的,党是按阶级原则而不是按民族原则组成的,各加盟共和国的党组织,都是联共(布)的组成部分,在这样一个以党作为领导核心和联系纽带的联盟国家,加盟共和国提出脱离联盟而独立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这个规定只不过徒有虚名而已。然而,在党和国家陷于瘫痪之际,特别是维系苏联存在的统一的共产党发生了变化,已起不到维系国家统一的作用时,这个规定却成了联盟肢解的法律依据。各加盟共和国,尤其是俄罗斯联邦与联盟中央之间发生了“宪法战”、“主权战”,联盟中央实际上被架空,“中央政权由于‘俄罗斯人的背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自己的支柱”。如果说,以前加盟共和国存在的分离主义倾向因中央的高度集权而有所收敛,那么在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随着地方实权的增加,无疑给分离主义者注入了兴奋剂。随着各加盟共和国先后独立并实际控制了本国的政治、经济大权,联盟中央逐渐成为依靠各共和国施舍过日子的多余的机构。

总之,多民族国家在国家结构体制上尊重各民族的特点,但不应过分强化民族意识,以主体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不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团结,容易滋生民族分离主义。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上,既不能过度集权,也不能让地方权力过度膨胀,如何把握这个度,是多民族国家领导人必须要认真研究的课题。应该说,苏联解体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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