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视角的银行监管制度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监管制度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随着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和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新形势下如何对银行业进行监管?不同的银行监管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诠释。Gunther等(2003)认为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倾向于故意掩盖其真实的财务状况,此时,监管当局可以加强对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促使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Rochet等(2004)在一个动态模型中分析了新巴塞尔协议中三个支柱的联系,建议监管人员应该更多地关注执行问题和制度改革,以减少第一个支柱(最低资本金要求)和其他两个支柱之间的不平衡。Scholtens等(2003)认为银行是独立地通过积极的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业务创造价值的主体,通过创造金融产品,并通过转换财务风险、期限、规模、地点和流动性而为客户提供增加值。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监管的制度设计不能忽视银行、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存在。银行监管制度是以上三者博弈的必然结果。在银行监管制度的确立中,这三大利益主体表面上时而斗争时而合作,但实质上都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博弈,他们博弈的最终结果即为银行监管制度的最终选择。
二、银行、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博弈分析
(一)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
1.银行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一次性博弈
模型假设:
(1)博弈的参与人为监管部门与银行。
(2)博弈双方的策略空间是:监管部门:{监管,不监管},银行:{违规经营,合规经营}。
(3)假设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肯定可以发现银行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当发现银行违规经营时,可采用没收违规所得、罚款等措施。银行合规经营时,如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假设监管部门只付出成本,没有收益。
(4)如果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可获得休闲收益。但在银行违规经营,而监管部门不监管时,有间接损失(如声誉损失)。
(5)我们设C表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直接成本,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可获得休闲收益θ,R表示银行合规经营取得的正常收入。表示银行违规所取得的额外收入,F表示银行违规经营被查处后受到的罚款,L表示银行违规经营未被查处时给监管部门带来的间接损失(比如监管部门的信誉损失)。
基于上述假设,引入监管博弈模型,并用支付矩阵表1表示。其中支付矩阵中第一个代数式(或数字)表示监管部门的得益,第二个代数式(或数字)表示银行的得益。
从表1中可见,监管部门有两个纯战略:监管、不监管;银行有两个纯战略:合规经营和违规经营。我们假定为了激励银行合规经营,监管部门对违规银行的处罚足够大,使得θ-L<+F-C成立,从而上述的博弈中没有纯战略纳什均衡。所以,我们只需考察这个博弈中是否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即可。用α表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β表示银行违规操作的概率,
(1)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目标自然是降低银行违规经营的概率。从(1)式可以看出,银行违规经营概率的降低取决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监管部门不监管得到的休闲收益、对银行的违规处罚、银行违规而监管部门不监管时的声誉损失,以及银行的违规额外收益五个要素。从(1)式中可知,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越高,或者监管部门的休闲收益越高,银行越倾向于违规经营,因此我们应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部门的休闲收益,从而降低银行违规经营的概率;银行违规经营的概率与银行违规经营受到的处罚或监管部门不监管而银行部门违规时的声誉损失,以及银行违规时的额外收益负相关,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提高银行违规经营受到的处罚,加大监管部门不作为时的声誉损失,从而降低银行违规经营的概率。而对于银行的违规经营的收益,如果收益越大,则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就越大,而如果银行违规经营被查处的话,则银行的收益会大大减少,因此,银行便降低违规的概率。
(2)由(2)式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与银行违规经营的收益成正相关,即银行违规经营所得越多,银行越容易违规经营,越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管。实施监管的概率与银行受到的违规处罚负相关,也就是说如果对银行的违规处罚较大,银行的期望收益降低,从而银行的违规经营的概率就变小,从而可以适当降低实施监管的概率,而若实施监管的概率较大,则可以适当降低对银行的处罚,两者有一个类似于互补的关系。
2.银行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无限期博弈
模型假设:
(1)博弈双方信息不完全:监管部门和银行在博弈中对其对手的特征、战略空间、支付函数不完全了解。
(2)博弈双方信息不对称:银行对自己的各种信息具有先天的优势,而监管部门对银行的各种信息的取得成本是很高的,这决定了监管部门和银行之间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3)博弈双方同时行动,但是后一阶段的行动选择依赖于以前各阶段的博弈结果。博弈双方都可以通过观察对方以前的行动获得有关的某些信息,修正自己的判断。
首先我们看第一阶段的博弈。假设监管机构有两个选择:从严监管和从松监管。银行有三个选择:违规经营、合规经营和创新经营。各种情况的得益见表2。
如果银行一直选择合规经营,根据规则,监管部门会一直实行从松的监管,由表2可知,银行的收益要小于(4)式的收益,因此,理性的银行也不会选择。经过比较可知,(3)式<(4)式成立,即一直创新经营是银行的最优选择。而银行创新经营时,监管部门从松监管也是最优选择,因此这是一个纳什均衡。
从监管者角度考虑,监管机构为了自身以及全民的利益,避免银行违约,必然要求银行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守约经营所得,加大违约成本、降低违约经营所得;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提高对银行的监督能力。从而要求银行加强内控建设,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增强获利能力、树立良好的信誉。
从银行的角度考虑,银行的信誉是银行经营的根本,只有取得监管机构的信任,才能避免监管机构的过严监管,从而有利于金融创新,以便获得更多的收益。若用银行市场风险水平的高低来衡量银行声誉的好坏,则银行市场风险水平低说明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加强了风险管理,尽量避免从事高风险的投资,银行声誉好;银行的市场风险高说明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忽视风险管理,盲目从事高风险投资,银行声誉不好,监管机构从严监管银行,从而不利于金融创新。在这个博弈中,银行先向监管机构公布自己的市场风险,监管机构根据该指标以及自己的标准对银行的安全性做出预期,然后选择自己的行动。如果银行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强化内部控制等措施降低市场风险,尽管银行会为此付出一定的成本,但监管机构预期银行的安全性好,继续保持对银行的信任,其收益会比较大;如果银行为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盲目进行高风险投资,使市场风险提高,尽管银行会因此获得一些短期利益,但监管机构预期银行的安全性较差,不再信任银行,其收益会比较小。
(二)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博弈
1.模型假设:
(1)博弈双方信息不完全:银行和存款人在博弈中对其对手的特征、战略空间、支付函数不完全了解。
(2)博弈双方信息不对称:银行机构各种信息的非公开性,决定了银行和存款人之间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3)博弈双方的行动有先后次序:后行动者可以通过观察先行动者的行动获得有关的某些信息,修正自己的判断;先行动者知道自己的行为有传递自己某些信息的作用,就会有意识地选择某种行动来揭示或掩盖自己的真实面目。
我们假设存款人首先行动,他有两种选择:信任银行和不信任银行。如果存款人不信任银行,则业务终止,双方的得益为(0,0);如果存款人信任银行,则博弈进入第二阶段,这时,将由银行做出选择。银行也有两种选择:违约和守约。当银行选择违约时,则存款人损失d,银行得益α;当银行选择守约时,双方的得益为(s,b)。当博弈重复进行时,存款人可以采取“冷酷战略”,即:(1)开始选择相信银行;(2)选择相信银行直到银行违约,然后永远不相信银行;(3)假设银行收益的贴现因子为i,i表示银行等待未来收益的耐心程度。在存款人相信银行的情况下,如果银行第m期违约,银行得益为
同样地,如果银行一直守约,则冷酷战略就是存款人的最优战略,因此,这是一个均衡。
我们从这一不等式可以看出,银行等待未来收益的耐心程度要和银行违约所得相匹配,即银行违约的收益越高越需要更高的耐心程度;否则若银行的耐心程度一定,则银行的违约收益愈高,银行愈倾向于违约。
存款人为了自身利益,避免银行违约,必然要求银行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守约经营所得,加大违约成本、降低违约经营所得;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对银行的监督能力。而二者均要求银行加强内控建设,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增强获利能力、树立良好的信誉、更好地取得存款人的信任。
从银行的角度看,存款人和银行进行博弈的基础是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也就是说银行的信誉是银行经营的根本,只有取得存款人的信任,才能避免银行挤兑,从而得以生存。
在这个博弈中,如果存款人预期银行的声誉不好,存款人的最优选择就是提前取款,银行声誉的丧失会导致银行挤兑甚至银行危机的发生;如果存款人预期银行的声誉好,存款人的最优选择就是到期取款,银行声誉的巩固能避免银行挤兑,从而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因此,存款人的行动取决于他对银行声誉的预期。同时,存款人还可根据观察到的银行的行动来修正自己对银行声誉的预期,不断调整自己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注重资产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并且要通过市场向存款人传递这种信息,以影响存款人的预期,增加存款人的信心,使其选择到期取款的策略。
(三)社会公众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
模型假设:
(1)博弈的参与人为监管部门与存款人;
(2)博弈双方的策略空间是:监管部门:{监管,不监管},存款人:{存款,不存款}。
(3)博弈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相对于存款人拥有信息优势,监管部门对银行实施监管必须付出成本G。
(4)假设一旦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肯定可以发现银行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这时如果银行依法经营,存款人的收益为Pr。若银行违规经营,由于及时发现银行的违规行为,存款人的收益能得到保证,即也是Pr。
(5)监管部门不监管时有休闲收益θ,但银行违规经营而监管部门不监管时有间接损失,设为L。
(6)银行违规经营时可获得额外收益,而被监管部门发现后没收,而且有F的罚款。而若银行违规经营不被发现,存款人会损失本金P和利息P×r(r为利率)。
基于以上假设,引入监管博弈模型,支付矩阵见表3和表4。其中支付矩阵中第一个代数式(或数字)表示监管部门的得益,第二个代数式(或数字)表示存款人的得益。
对于存款人来讲,若监管部门监管(尽职),则存款是其最佳策略。若监管者不监管(渎职),则存款人在银行合规经营时的最佳策略是存款,在银行违规经营时的最优策略是不存款,现实中的策略选择依赖于存款人对银行合规或违规经营的概率判断,以及存款人的机会成本的大小。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由于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我们在表中列出的收益不能成为其收益的全部,而应该是整个社会由于监管而带来的收益之和。监管部门放弃监管时的收益应该是由于不监管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损失。
实际上,存款人通过纳税的方式给予银行监管部门一定的报酬,形成存款人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银行监管权力委托代理运行关系。在监管者得不到足够激励和有效监管的情形下,一方面监管者有存在“偷懒”行为的可能(不监管或监管不到位);另一方面如果监管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的话,则被监管者很容易对监管者实施贿赂并取得成功,这样将导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串通与合谋,从而使违规行为得到偏袒和纵容。由于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作为委托人的存款人和作为代理人的监管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监管者往往为谋取自身利益,接受被监管者的贿赂并与其串谋。
因此,必须对监管部门实施约束,实施有效的再监管,加大对监管部门失职行为的处罚力度。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这都将有效地遏制商业银行违规经营活动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监管成本,实现有效监管的目标。
三、基于博弈视角的银行监管制度设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银行监管必须考虑到银行、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共享。为了实现三者的利益共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监管部门对银行从松监管,给银行以创新的空间;二是银行必须创新经营、诚信经营,在取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认可的条件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三是社会公众需要通过完善的委托代理机制对监管部门形成有力激励约束,借监管部门之手对银行进行监管。为此笔者认为应构建以银行强化内功取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信任为前提、以监管部门从松监管为激励、以社会公众与监管部门间的委托代理机制为制约的三位一体的银行监管构架。
(一)一个前提:夯实银行监管基础,取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信任
笔者认为银行若要取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一是必须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二是具备信息公开披露机制。
1.构建风险管理体系
第一,银行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银行应该通过各种方式,为自己设计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系统、责任分离的执行系统、相对独立的监督系统,从而有效防范决策失误、执行失真、监督失灵和保障失效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增强自身抗击风险的能力。
第二,加强银行业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建设。在银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环境下,为了避免银行业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和矫正银行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协作运行和共同繁荣,银行业内自律性监督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系统化有效银行监管的内在要求。银行业自律监督是主管机关直接监督的补充,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定同业公约实施行业内部监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协调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是保障银行业良性运作不可缺少的条件。
2.银行业信息公开机制设计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就指出了应将信息披露作为对银行机构监管要求的一个方面。“为了保证银行业务的有效运营,维持一个稳健高效的金融体系,市场参与者需要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信息披露是监管的必要补充”。银行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监管部门充分行使监管职权,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节省监管成本;银行业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监督;有利于银行建立信誉、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避免挤兑事件的发生,保障银行经营的安全。但是信息披露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披露信息要遵循真实性原则,银行的决策者即董事长、行长及首席财务执行官要对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二是披露信息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刻意粉饰或淡化信息重要性的信息披露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从重处罚;三是披露信息要遵循适当的分级原则,既要保护银行的商业机密又要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既要满足专业人士的需要又要满足大众对信息的知情权。
(二)一种激励:监管部门构建对银行的宽松监管环境
在银行诚实守信经营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构建宽松的监管环境。
1.事先承诺机制
事先承诺制(Pre-Commitment Approach)最早是博弈论中的一个专用术语,将其运用到银行监管中,就是指银行就自身一定时期内的损失限额向监管者作出承诺,并依据事先预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留有充足的资本准备。在这一最大损失限额内,银行自我控制和防范风险;如果在此期间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者就会对其银行进行处罚,并加大监管力度。与传统的监管方法相比,事先承诺制使监管更具有灵活性。因为在事先承诺制下,各银行的风险管理目标是由各机构根据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经验建立的,资本准备的最大限额也是自己计算并上报的,一旦发生超额损失时,也就无法推卸责任,从而强化了金融机构提高内部风险管理能力的激励,间接降低了监管成本,增加了监管的有效性。
2.建立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协调机制
中央银行既是货币政策的制定者,也是银行的最后贷款人,与银行监管有难以割舍的联系。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等大量信息分析的基础之上。只有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实现信息高度共享,才能实现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作用。若二者部门内目标冲突转变为部门间冲突,则无疑会造成银行监管交叉或重复,加重银行负担,造成资源浪费。因此,一方面要加强银行监管信息的交流,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搭建新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尽快建立统一的银行监管数据库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加强央行与银监会双方的协调与合作,尽可能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监管的效率。
3.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方的合作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金融混业经营的悄然展开,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而三家监管机构条块分割、沟通不足使一些金融业务领域难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这就要求三家监管机构在明确职责界定的基础上,更新监管理念,打破较为封闭的体系,设计更为合理的政策框架,建立具有实质意义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金融信息交流制度,健全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通过进行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共同解决在监管中遇到的问题。
(三)一个约束:完善对监管部门的委托代理机制
在对银行的监管过程中,由于银行监管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监管机构是社会公众(存款人)对银行实施监管的代理人。但是监管者拥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监管者也可能判断失误,不能兑现它的承诺;此外监管行为是政府行为,监管者具有很强的政治动机,有追求其政治利益的冲动,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也就是说,监管行为作为一种代理行为,会存在道德风险,其代理行为并不必然与委托人(社会公众)的要求一致,监管行为的实际结果并不一定与监管目标一致。
监管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一方面在没有得到有效制约的条件下,不可能消除利用监管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可能,特别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更难以避免监管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监管者的付出与其所得的回报不对称,势必会打击监管者的积极性,从而弱化监管的实际效果。所以,从激励角度看,监管者与政府、公众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他们同样存在着自身利益,而不会总是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如果银行监管权运用不当,或者被滥用,不仅会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造成不利影响,而且还会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造成银行业运行效率的损失;同时,如果银行监管权没有受到有效制约,就很难避免监管腐败。因此,需要通过最优监管契约的设计,建立监督、考核监管者的体系,形成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并且,在体制转轨时期,要制定更加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使监管者的个人努力更好地与监管目标结合在一起。具体来讲:一是要加强透明度建设,尽量减少银行监管领域的灰色区域,避免监管主体借不透明的制度作“护身符”;二是仿效英国建立新的银行监管制衡机制;三是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形成对银行监管权力的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