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共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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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阶级执政党内部监督的实质,是党运用自身力量,依据党纪国法进行自我监管与约束。其目的在于实现党内各监督要素之间的合理配置,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执政党权力(包括政党权和政党执政权)的监督功能。它是一种预防纠错机制,是从监督约束的角度,从避免和消除党内不健康因素的方面,保持工人阶级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建立健全工人阶级执政党内部监督机制,一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所特别关注的内容,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者所为之努力追求的政治目标。我们在研究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执政党,特别是研究中国共产党监督机制的建立与改革发展时,对苏共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进行认真总结,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和警示意义。

纵观苏共执政史,其党内监督经历了列宁时期的最初有益探索、提出框架到斯大林及其之后很长时间里党内权力高度集中、建立并推行集权式党内监督模式再到戈尔巴乔夫对党内监督模式进行根本性变革、走向极端民主化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两种不同类型。

(1)列宁是亲身经历工人阶级政党执掌政权考验的第一位领导人,因而对政党监督问题认识的条件、感受的深度比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领袖要充分、深切地多。所以,列宁不仅要在理论上思考工人阶级政党权的监督,尤其是工人阶级政党执政权的监督,而且还要在实践上予以操作,使之由理论形态变为具体实践,进而转化为现实的政党监督效益。这对于在全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工人阶级执政党第一任领导人的列宁及其同事们来说是一个极其重大的课题,极为严峻的考验。从总体上说,列宁关于党内监督思想的集中论述是在十月革命胜利后,是针对布尔什维克党内高度集权和党员干部搞特权及官僚主义倾向提出来的。十月革命后,由于帝国主义联合武装干涉和国内反革命的武装叛乱,使年轻的苏维埃政权面临严重危机。在领导这场反危机斗争中,布尔什维克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采取了高度集中制。这突出表现在党和国家最高权力集中在党中央政治局少数人手里,并以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委任制代替了选举制。而在工作方式上,则实行战斗命令制。这种领导制度是由当时的政党环境所要求的。但同时也存在着削弱党内民主生活,限制广大党员民主权利的严重弊端。其后果致使党的最高领导成员中某些“个人的偶然因素”在党内起着重要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最高领导成员中“小部分人的冲突对党的整个前途产生过分大的影响”,[1]甚至个别领导成员得以发展为个人专断。同时,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也出现了搞特权和脱离群众等官僚主义倾向。这使列宁清醒地认识到:“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2]同时,列宁还发现,在党中央的领导体制上,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全会闭会期间能直接决定许多重大问题,因而政治局存在集权化的可能。对此,列宁设想通过建立一个独立的、有高度权威的党内监督机构,以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

1920年,列宁在《关于党的建设和当前任务的决议草案》中提出,有必要建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以便实行对党的监督。从苏共九大到十二大,在列宁的亲自指导下,苏共党内监督机制建设得到了较大发展。1921年至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召开了苏共十大和十一大,分别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和《监察委员会条例》,1923年列宁在病重期间又为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写了《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阐发了较为科学的党内监督监察思想:①明确了党内监察的目的和任务。《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指出,成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党的统一和威信”。它的任务是“反对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升官发财思想,党员滥用其在党和苏维埃中的职权行为,反对破坏党内的同志关系,反对散布毫无根据的未经检查的侮辱党或个别党员的谣言和诽谤以及散布其他破坏党的统一和威信的类似消息等。”为了做好工作,列宁要求中央监察机关应该是个严密的整体,不受任何个人的特殊权力所左右。②论述了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问题。在监察机关的产生问题上,列宁强调,监察委员会委员必须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民主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党委委员和其它苏维埃政权中的职务,监察委员在任职届满前不得调任其它工作。在监察委员的人选问题上,列宁认为必须是党内最有威信的同志,必须是由经过党的长期实践的、党内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受到普遍信任、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监督政策的同志组成。③强调了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据列宁的设想,党的领导体制及其运行机制是:党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执行机关,它可以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决策;而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的最高监察机关,有权以监督形式参与决策,对中央委员会形成监督,二者共同对代表大会负责。对中央全会、政治局、书记处的工作涉及监察职权范围内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行使表决权,并提请召开联席会议或上交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解决。监察委员会委员当选者也像一般中央委员会委员一样,应该经过党的审查,因为他们也将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

列宁关于党内监督思想的形成及其实践,无疑对苏共党内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发展提出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思路。但由于列宁过早去世,许多具有科学价值的思想没来得及进一步实践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以至成为苏共乃至工人阶级执政党监督问题上一大历史遗憾。

(2)斯大林成为苏共领导人后,在苏共监督方面也曾提出了一些正确意见。如:主张发扬党内民主,批评不经选举使用行政手段增补党的权力机关成员的作法;提出要依靠自下而上的党内外民主监督消除官僚主义,等等。可不久斯大林就在事实上改变了自己的正确想法,逐步建立、发展起了一整套权力高度集中的党内监督运作机制。为了集权的需要,斯大林对列宁创设的监督制度作了改变。其一,党的十七大把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归属中央委员会领导,把党的监察委员会由过去的与党中央政治局和各级党委平行的机构,变为政治局和各级党委的下属机构。这在领导体制上局限了对党的执行机关本身的监督。其二,以委任制代替选举制。列宁时期党的监察委员会,都是由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向其负责。而斯大林在1934年召开的党的十七次代表大会上,完全改变了这一原则,规定以委派的中央委员会书记为党的监察委员会领导者,苏维埃监察委员会领导人也改由苏联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副主席担任,常驻地方的监察代表由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任免。其三,改变了“监察委员会委员在任期未满前不得调动工作”的规定,从而使党的监察人员失去了大胆行使监察权而免遭打击报复的组织保证。在上述监督体制下党内政治生活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由普遍化的自上而下的组织授权,进一步发展为自上而下的个人授权。二是将国家专政工具引入党内对党组织成员进行强力监督,使上对下的监督呈现出行政监控的特征。三是党内专门监察机构或职能异化成了党内专制性的机构,或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特别不能有效行使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这样,由列宁设计并初步建立的苏共党内监督框架,经由斯大林的调整与改造,到30年代,逐步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监控模式。自此,原有的监督机制实际上已不复存在,苏共党内监督机制中的“集中”功能被极端强化,而监督本义上的民主功能则被极端弱化。而与此同时,斯大林的个人影响则进入鼎盛时期,他通过中央监察委员会推行高压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压制党内出现的各种独立思想、各种批评的呼声、对党的命运深表忧虑的任何感情和对某些党的领袖提出的各种批评意见。这一时期,苏共党内监督运行的总态势是:不恰当地强调政党权和政党执政权的集中、统一,并把思想上的统一引申到党的具体主张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上,甚至引申到把党内不同意见看作党内派别。这实际上意味着在思想认识上不允许对党的现行政策有任何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取消了党内任何形式上的批评自由,实际上就取消了党内民主,进而也就取消了党内监督的基础。

从总体上和从最终结果上看,斯大林在理论上强调党内监督,但其实质是实行集权体制下的“党内专制”;斯大林在实践上建立了党内监督机制,但其与本来意义上的党内监督机制相差甚远,事实上是推行党内高压政策,是一种缺乏民主基础的、被异化了的党内监督机制,甚至把国家暴力引入党内监督,并由此给苏共乃至其他国家工人阶级执政党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

(3)斯大林之后,赫鲁晓夫等苏共领导人曾深刻感受到了苏共政治运行中的严重问题,诸如缺乏民主、高度集权、官僚主义、党内特权等,因而提出了诸多改革措施。在有关党内监督体制方面,赫鲁晓夫上台伊始,就强调要“恢复和尽力加强列宁的集体领导原则”。要求苏共中央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恢复中央委员会的决策地位;决定将党和国家的监察机关合并,建立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合二为一的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上也依此效法;实行干部更新和任期制度,建立对党的领导层的制约制度等。苏共22大党章规定:在选举党的领导机关时,应遵守经常更换其成员同时又保持领导的继承性原则,在每次例行选举的时候,要求苏共中央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成员每次改选至少更换1/4,加盟共和国中央、党的边疆区委和州委的成员每次改选至少更换1/3,党的专区委、市委、区委、基层党组织党委会或支委会的成员至少更换1/2,等等。主席团委员一般最多只能连续当选三届。赫鲁晓夫把这项规定称为“在个人迷信的道路上建立的可靠关卡”。

勿庸置疑,赫鲁晓夫倡导的改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苏共党内监督机制建设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由于他对党内监督机制改革起点认识的片面性和浮浅性,简单地把党的生活中不正常现象归结为斯大林的个人迷信,把高度集权问题归结为斯大林个人的独断专行,而没有认识到是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助长了斯大林的个人专断,民主机制的不健全未能制约斯大林的工作缺陷。更没有认识到这其中带有根本意义的原因就是党内政治运行中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这样,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赫鲁晓夫不可能以建立有效的党内监督机制为目标,实现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科学化。其结果是以反对斯大林的个人迷信和个人专断为起点,经由一系列的“思想批判”、“体制改革”,最终也由于自己的权力缺少监督制约而趋向集权专断,导致党内政治生活极不正常,结果又回到了个人迷信和个人专断的起点上。以致勃烈日涅夫上台后不得不对此进行改革。从基本框架上来看,其仍未摆脱斯大林模式。也就是说,在苏联历史上,赫鲁晓夫和勃烈日涅夫执政时期,都未能超越自我,把完善党内监督机制这样一项伟大工程积极有效地向前推进。

(4)戈尔巴乔夫上台不久即将改革重点指向执政党监督机制。戈尔巴乔夫从确立党员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确立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制度、建立公开的党内监督运行机制、重建与党的中央委员会相平行的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等方面入手,思考并开始实践了党内监督力量要素的激活、关系模式的选择、运作方式的确立等项内容。从客观上讲,戈尔巴乔夫对苏共党内存在的严重问题之主要原因的分析是准确的,即认识到政党运行的态势及其质量与政党监督机制健全与否有直接关系;其所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也是正确的,即从监督的力量要素、关系模式和运作方式等方面入手,改变过去的集权型、单向式的党内监督模式及其运行机制。可以说,在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前后戈尔巴乔夫有关党内监督体制的一些思想还是有所建树的。如,注重提高党员群众在党内监督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对党的领导人的具体监督制度;建立公开的党内监督体制;提高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地位等。

从一定意义上讲,如果苏共按照这个思路走下去,苏共党内“民主型”监督体制将有可能形成。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考察,戈尔巴乔夫的改革不仅改变了党内高度集权的监督体制,而且还改变了党的目标(即从“科学社会主义”变成“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实质上是追求资本主义的价值目标);苏共不仅未能得益于这种改革,反而在这种改革浪潮的冲击下瓦解了。

第一,在党内监督的理论指导方面,戈尔巴乔夫在主张思想多元化的思想指导下,放弃了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指导地位。一般说来,在改革之初,戈尔巴乔夫在党的思想意识领域的基本主张,如“以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思想为基础”,“继承那些摆脱了教条主义解释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遗产”,“坚持抛弃对不同观点和思想的意识形态限制、教条和不容忍态度”等,从客观上来看,仍属党内正常改革的要求。对此,戈尔巴乔夫的首席顾问亚·雅科夫列夫1990年2月20日在莫斯科高级党校讲话中曾说:“列宁就如何在实践中应用方法论方面为我们作出了榜样”。……可后来,我们却把列宁的“学说奉为经典,使之成为静止不变的东西,并宣布它是绝对的永远可信的。这样一来,便给社会理论带来了巨大损失。多年来使社会理论教条化和处于停滞状态。今天,如果我们想保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思想,对我们来说最主要的是十分准确地区分马克思主义中的空想与现实的东西,掌握其中的主要内容——发展的思想、方针与分析。”这段话的意思是可以接受的。问题是,如果我们纵观戈尔巴乔夫在党的思想意识领域的改革过程,联系他对党内监督的其他重要内容的改革就会发现,戈尔巴乔夫关于马克思主义在党的思想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问题上,实际上有一个从淡化到取消的过程,经历了一个由党内监督模式的变革到党的指导思想改变再到党的性质的演变的系列过程。在苏共28大上,戈尔巴乔夫虽未明确放弃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作用,但从提法上来看,已不再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而是中提“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思想”或“遗产”。综观28大的《纲领性声明》、《苏联共产党章程》、《戈尔巴乔夫在二十八大上的政治报告》等文件,涉及到此项内容时则更多地感受是马列主义已经“过时”。到1991年7月苏共召开中央全会时,戈尔巴乔夫就明确宣布:“过去,党只承认马克思列宁主义是鼓舞自己的源泉,并且这个学说被极度歪曲,以适应当时的实用主义方针,变成了一种圣经式的条文。”“现在必须使我们的思想库内包括国内外社会主义和民主思想的一切财富”。这样,苏共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发展完善必然因失去了正确的思想保障而走向斜路。党魂丢了,必然是组织上的溃散。

第二,在党内监督的组织保障方面,戈尔巴乔夫推行了一条极端民主化的组织路线。这主要表现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早在1987年戈尔巴乔夫就提出了对此要重新认识的口号。诚然,针对斯大林时期确立起来的党内监督模式中集中机制高速运转,而民主机制常常失灵的状况,提出要发扬党内民主是理所当然的。这是党内监督的前提和基础。这里的问题是戈尔巴乔夫一开始对民主集中制就抱有走极端——“民主化、再民主化”的思想方法和目的要求。在1988年苏共第19次全国代表会议上,戈尔巴乔夫认为:“作为苏共构成基础和活动基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一定阶段上往往被官僚主义集中制所取代”。所以,在1990年苏共二月会议上戈尔巴乔夫则提出:“党的革新要求对党进行深入、包罗万象的民主化,重新认识民主集中制,重点放在民主化方面”。而同年召开的三中全会则明确提出:“要改革民主集中制原则”。苏共28大决议则公开申明:“苏共坚决否定在行政命令体制下形成的那种民主集中制、那种僵硬的集中制”。在片面地强调民主、追求极端民主化的组织原则下,苏共政治运行迅即由高度集权型向极端民主化转换。在当时苏共改革处于攻坚阶段,要求全党思想统一、步调一致,而党对此认识又存在较大分歧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提倡党内“少数有权坚持、包括利用党内的舆论工具坚持自己的观点”的做法,这在事实上就把党变成了一个争论不休、议而不决、没有权威的政治俱乐部;在一味地扩大地方和基层党组织的自主权,并可制定自己的纲领性文献的原则规定下,“全党服从中央”势必成为空话;在提倡党内意见的多元性、立场和行动纲领的多样性,允许党员有“建立横向组织的自由”,“不限制在辩论过程中在立场方面进行联合的权利”等,苏共在28大前后实际上已分成不同的派别。至此,苏共已深深陷于“党内有派,党外有党”的两面夹攻之中。组织涣散了,党内监督就失去了组织保障。

第三,在党内监督的干部队伍方面,戈尔巴乔夫不顾具体情况和具体形式一下子完全以选举制代替任何形式的任命制。从一般意义上讲,强调干部使用上的选举制是正确的,这是马克思在巴黎公社时就提出的一项原则,也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实质性内容和具体的实践形式。问题在于这里的“选举制”是在戈尔巴乔夫推行极端民主化的组织路线的前提下,即以形成于斯大林时期,盛行了几十年的高度集权型的“等级授职制”的极端“报复”形式——“民主化”、“公开性”的方式,代替干部问题上的民主集中制。从理论上讲,在不分具体情况的“民主化”、没有限度的“公开性”的导向下,民主选举的结果未必能真正体现民意,未必是科学意义上的“监督形式”。从实际上看,对苏共长期以来党内监督中存在的严重弊端,干部工作中沉积下来的一些“老陈病”,也绝不是靠简单的群众选举这样一种监督形式就能解决的。这是其一。其二,戈尔巴乔夫“新”干部政策的另一内容就是不顾后果地揭露甚至夸大党内阴暗面,搞干部队伍大换班。以边疆区、州、直辖市这一级委员会书记的干部更迭为例,戈尔巴乔夫上台以来150个单位的书记被更换的占92.5%。在改革失利的复杂情况下,干部队伍如此不稳,下台干部的怨气和台上干部的畏难等各种情绪交织在一起,就会形成对中央领导的一股冲击力量。这样一来,苏共在事实上进一步损害了党内监督的干部队伍。人人自危,风声鹤唳,这严重地动摇了党内监督的物质基础。

显然,戈尔巴乔夫关于党内监督机制的改革过程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变化。随着苏共党内监督模式由高度集权型向极端民主化的急剧转变,苏共政治运行则因全面失控而严重偏离正确轨道。而苏共应有职能的进一步丧失,又必然导致当时苏联社会上的各种矛盾更加尖锐激化并急速集聚,即刻指向苏共,苏共的领导地位岌岌可危,党亡政息的惨局已不可避免。

(5)历史经验昭示:①工人阶级执政党党内监督是党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基本途径,是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改革、发展完善党内监督机制,是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党内矛盾,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保证党的政治领导胜利实现的基本立足点。②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是发展党内民主、提高党内生活质量、防止和消除党内任何不民主、反民主现象的有效措施。而党内民主,又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党内民主靠制度建设作保障,而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方向、速度和力度则与党的各级领导者的民主素养密切联系在一起。③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全面和重点相结合。不仅包括对党员个人的监督,也包括对党组织的监督,但其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核心是保证它们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执政权。④党内监督流向既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序列,也包括不同单位、部门及组织、个人间的相互关联制约,但其关键是自下而上即个人对组织、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员干部、全党对中央的监督。这是对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运用。因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诸要素,如“组织”、“上级”和“中央”,都是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层次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而其任何一项决策又都应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民主决策而形成的。因上述组织实体的产生和其活动权力的根据均渊源于“个人”、“下级”和“全党”,所以,个人监督组织,下级监督上级,全党监督中央这样一个极为重要的结论便自然产生和必须坚持的了。同时,由于对决策形成的认识程度、知识水平、经验积累等诸因素的现实差异,正确的认识并不完全都取决于“数量”上的多少,在有些时候,真理也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监督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全党的贯彻执行,在坚持个人对组织、下级对上级、全党对中央的监督的同时,还内在地要求必须坚持多数保护少数的原则。经验表明,如果自上而下监督序列的强化和运转非常有效,而自下而上监督序列的弱化和运转常常失灵,这样的党内监督愈加强,就会离党内监督的本意愈远,离党内集权、专制愈近。⑤党内监督目标、重点的确立及其职能的实现,与党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环境密切相联。政党地位、政党任务、政党环境、政党素质及政党活动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党内监督的内容、重点和方式、方法也不一样。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政党自然地面临着有关自身监督的理论、体制、方法等各个层面上的改革与创新的问题。对此,必须建立在对具体的国情、党情和民情和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必须充分地考虑到此项改革的具体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必须谨慎地处理有关改革的速度、力度与整个党及社会的承受力之间的关系。

历史的经验还表明,党内监督机制的建立、改革与发展完善必须要有成熟的理论思考,必须具备驾驭此类实践的政治本领。然而,苏共在此问题上却走了两个极端:先是不仅不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对执政党监督机制进行改革、创新,反而对在战争年代、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模式进行强化,结果建立了一个集权型、单流向的党内监督机制;而后来在所谓的彻底改革中连党的一些本质规定性层次上的东西一同改掉,由极“左”倒向极右,在选择极端民主化的党内监督机制的同时,党自身也溃散了。这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都应当认真加以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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