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邓小平理论历史内涵的几点思考_邓小平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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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所作的报告中阐述了我们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飞跃历程,指出:“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它的主要创立者是邓小平,我们党把它称为邓小平理论”〔1〕。江泽民同志这段话表明, 邓小平理论是历史的产物。作为历史的产物也必定有它特定的历史内涵。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大众成功地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中国社会主义道路;在过渡时期,我们党又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2〕。在经历了20多年迂回曲折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后, 邓小平首次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科学论断〔3〕。纵观中国现代史的发展进程,创建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始终是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实践活动的一个历史性主题,同时它又是实践主体的选择性与具体国情的制约性之间相互作用的历史确证。毋庸讳言,我国长期蒙受来自“左”的或右的干扰,客观上妨碍了我们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深层的哲学思考,这的确是个历史缺憾。庆幸的是,七十年代后期那场轰动全国的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客观上成为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理性思考的逻辑起点,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则成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哲学思考的历史契机。

很显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问题进行理性的思考,既是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在理论上的连续和深化,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实践所面临的深层的时代课题。可以认为,真理标准问题讨论重申了实践的权威性,而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问题则注重实践的具体性;前者着重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后者则偏重于解决实践的具体操作性问题。由此可见,真理标准问题讨论是探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问题的必要准备和前提,而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则是真理标准问题讨论的必然结果。

创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十分丰富的历史内涵。首先,创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从,既不是纯粹理论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也不是脱离科学社会主义指导的盲目的社会主义,它只能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而两者的结合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这个结合点的空间域不是一个思维的抽象,而毋宁是一个由中国国情所给予的,且必定是历史地积累起来的包含着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诸因素在内的现存条件的总和,它属于客体范畴;另一方面,这个结合点的主体就不能不是受制于上述现存条件并进行着历史活动的中国人民大众。正是这两个方面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基础。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既体现了历史必然性,又反映了历史选择性,它批判了机械的经济决定论和历史唯心主义。历史必然性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其一,从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趋势讲,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其二,从人的思想和行为本质上必然受制于客观现实讲,人类的实践活动不可能超越特定的历史阶段。然而,历史必然性究竟如何实现由理想到现实的飞跃?换言之,实践主体是如何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这客观上就存在一个历史选择性问题。对此,邓小平明确指出“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4〕, 这句话本质上揭示了实践主体的选择性与本国国情的制约性之间相互作用的内在联系。很显然,倘若仅强调历史必然性,而抹杀历史选择性,势必造成照抄现成理论,照搬别国模式,抑或是把人类降低到动物的适应性。中外历史已经证明这样做“从来不能得到成功”。民主革命时期王明的中心城市革命论,建设时期的前苏联模式就是证明。

对实践主体选择性和具体国情制约性的哲学思考,可以表明:其一,任何一种理论要变成实践主体的行动,都得经过一个主体内化的过程,因为只有把某种理论内化为主体的精神,才能由这种主体化的精神付诸行动。而主体内化的过程完全属于人的精神活动,实践主体的文化背景、认知结构及其活动的物质化的条件等因素无不决定了主体内化过程不仅具有个别性特征,而且具有选择性特征。其二,主体内化过程的完成,主体精神便要诉诸于行动,并实现其活动的对象化,即理想到现实的飞跃。众所周知,这一过程必定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展开的,既然实践的“空间域”是给定的,那么实践的具体模式就不仅具有个别性,而且具有历史过程性。由此可见,“走自己的道路”正是体现了实践主体的选择性和具体性的有机统一。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体现了手段与目的的辨证统一性,又体现了广义和狭义的多层次性。从手段与目的的辨证关系看,走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这是手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目的。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走适合中国特点的现代化道路,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目的。从广义和狭义的多层次性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广义的理解,它应包括中国特色的新民主主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这三个前后有序的历史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现代史就是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史。狭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即走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创建中国式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最后,创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现了一般与个别的辨证法。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无论从方法论上,抑或在实践上,都更注重个别,这一点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

笔者认为,目前理论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思路也是从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出发的。他们大都认为,作为理论形态的社会主义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而作为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尚处在未定型阶段;社会主义理论是一种普遍的认知图式,社会主义实践则是讲具体模式;前者为后者提供理论依据,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实践化;前者强调原则精神,后者注重操作规程;前者揭示世界历史的总趋势,后者体现世界历史发展的具体途径。诚然,从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上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问题,有助于我们明确基本方向而不至于发生认识上的偏离。然而,由于过去我们对一般与个别关系的偏执理解,客观上妨碍了实践主体的认识和实践的深化。按照传统理论,个别比一般丰富、生动,一般比个别深刻、稳定,因而一般比个别更为本质、一般优于个别。这种观点在政治行为中的反映就是一唯强调一般或普遍性,轻视甚至抹杀个别性或特殊性。实际上,“一般”仅仅是认识主体在思维中把握对象世界时设定的一个中介环节。理论的普遍性对于认识乃至指导实践固然很重要,但它无论如何不能离开甚至取代“个别”,更何况人类实践活动所呈现的历史事件无不以个别性为表征的,因为历史领域中实际感性地存在的只能是个体化的客体,个体性原则贯穿于整个世界历史,苏联的“一国胜利论”、中国当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刚好是个体性原则的确证。而“一般”只能被合理地理解为识认过程中的一种抽象范畴。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实证的贫乏便醉心于抽象,结果自觉不自觉地将这种认识上的抽象范畴取代了历史活动中的个别性,其在实践上的表现是,不是让理论原则去适应实践,而是叫实践去迁就理论原则。应该指出,强调个别性,提倡个体性原则,丝毫无损于“一般”在认识过程乃至指导实践中的意义,因为“个别”不仅包含有“一般”所具有的共性,而且还具有一般所无法兼容的个性。若将这种观点应用于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命题,我们即可发现,社会主义理论只能大致地包含实践的社会主义,但无法兼容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所体现出来的“本国特色”。显而易见,“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历史命题的着眼点不是“一般”而是“个别”,它既体现了实践的权威性与具体性的统一,又体现了实践主体的选择性与中国国情的制约性的统一。

注释

〔1〕《人民日报》1997年9月22日。

〔2〕《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巩议》注释本,第231—237页。

〔3〕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3页。

〔4〕《邓小平文选》第3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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