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基础是人的精神自律”解读_黑格尔哲学论文

“道德基础是人的精神自律”解读_黑格尔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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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年1月15日, 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写了这样一句话:“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 页)对这句话,学界常有人引用“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作为经典根据,来论证道德就是“自律”,不能是“他律”,他律就是宗教。由此还引申出一些说法,如“自律就是自主、自由,他律就是服从外部控制,没有自由”,“自律就是人的内在自制,他律就是外在强制”,等等。这种理解是对马克思那段话的误解,应该讨论清楚,以便正确对待道德自律与他律的关系。

应当怎样理解马克思的这段话?

首先,要注意文章本身的叙述。文章说,“根据这一检查令,书报检查应该排斥像康德、费希特和斯宾诺莎这样一些道德领域内的思想巨人,因为他们不信仰宗教,并且要侮辱礼仪、习尚和外表礼貌。所有这些道德家都是从道德和宗教之间的根本矛盾出发的,”接着就是本文开头引的那句话。

马克思的这段话清楚地说明:从道德和宗教的根本矛盾出发,把道德和宗教对立起来,认为道德是自律、宗教是他律,这种观点是康德、费希特和斯宾诺莎这些大思想家的观点。他们的基本哲学立场和伦理学体系有所不同,但在道德领域都是理性主义者,都不信仰宗教,而且也不尊重基督教那些礼仪和习尚。这种道德观点和对待宗教的态度,在当时是进步的,对于批判死守基督教旧道德原则的普鲁士“书报检查令”,也是有力的武器。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为什么说把道德和宗教对立起来是进步的,与宗教对立的道德是什么道德。大家知道,欧洲中世纪千年基督教统治,神学和教义禁锢着人们的头脑,严重地束缚科学的发展。虽然有过宗教改革的冲击,但并没有根本冲击神学信仰,确立理性的权威。在宗教神学和教会的压制下,哲学只是神学的婢女。一切科学都要服从神学,变成神学,有所谓“星象神学”、“岩石神学”、“植物神学”、“昆虫神学”、“烟火神学”,等等。如有违背教义或《圣经》的思想和行为,轻者监禁、流放,重者绞刑、火刑处死。在道德领域,基督教把人的肉体欲望看作罪恶,看作与人相异、与上帝相对立的魔鬼,要求人们摆脱肉体欲望的罪恶,皈依上帝;宣扬上帝是道德价值的根据,是真善美的最高标准,把道德完全变成了信仰。据此,基督教一方面要求人们服从上帝和宗教教义的他律,另一方面又要求人们摆脱自然(包括人自身的自然欲望和外界的自然)对人的制约,反对人的肉体欲望对人的制约这种“与精神自律相异的他律”。其教义本身陷入自相矛盾并违反人性,因而只能是空洞的、虚伪的道德说教。在这种情况下,启蒙思想家举起了理性和科学的旗帜,主张把理性和信仰、科学和宗教分开,并使之对立起来;强调道德独立于宗教、道德以人类理性为基础、道德原则是“普遍理性”,也就是马克思在文章中所转述的“道德是本身神圣的独立范畴”。最早举起启蒙旗帜的,就是被恩格斯称作“自由思想家”的比埃尔·贝尔。在他之后,相继在法国和德国兴起了启蒙运动。德国启蒙思想的最大代表就是康德,接着是费希特。他们都强调道德的精神性本质,坚持以人类理性为原则的道德自律,强调道德的理性本质和理性对情欲的主导性;强调道德命令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从而把理性的道德奉为“世界的原则”。按照这样的道德哲学,他们把“人类精神”看作道德和宗教的基础,所不同的是: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即人作为类的精神“自我立法,自我执法”。所谓“宗教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他律”,是说宗教把人的类本质异化为统治自己的上帝,由上帝给人类立法,使人类受上帝律法的统治,从而陷入宗教的他律。这样,他们就在理性的道德和信仰的宗教之间划出了一个原则的界限。他们就以独立的、理性的道德,侮辱了宗教的上帝原则和信仰的道德,同时也侮辱了宗教道德的礼仪和习俗。这也就是普鲁士“书报检查令”所要制止的“侮辱道德”的理性道德。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支持了这种与宗教信仰对立的理性主义道德观,并把它作为批判“书报检查令”的武器。

顺便说说,有的文章说马克思所说的“人类精神”是指人类的共同利益,因而它是人类道德自律的基础。这种说法很难说得通。第一,如果说道德是以人类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的,那么这恰好说明道德是他律的,其道德律令的客观根据就是人类的共同利益。第二,如果说“人类精神”是指人类的共同利益,那么说“宗教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他律”,就意味着人类的共同利益也是宗教他律的基础,这也说不通。第三,如果把“人类精神的自律”解释为人类精神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约束自己,那就会陷入康德式的形式主义,把道德自律解释成没有实际内容的空洞的抽象。马克思是很重视人类的共同利益的,但是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那篇文章里所讲的“人类精神”,却不是指人类共同利益,而应当按照当时德国哲学的理性精神去解释。这一点还得实事求是。解释马克思早期著作中所说的话,要把它放到当时的社会状况、理论背景和他本人思想发展的阶段中去分析,不能按照他后来的思想或我们自己的理解强加解释。

那么,当时马克思的道德观是否也是这种理性主义的观点呢?这就要注意马克思伦理思想的发展。马克思撰写《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是在1842年1月15日。那时,马克思刚刚大学毕业不久, 正同费尔巴哈交往,也给新黑格尔主义者左派杂志撰稿,哲学观点倾向于新黑格尔派,其道德观点也还没有摆脱理性主义的影响。从这个方面来看,说那段话是马克思的观点也未尝不可。但这样就必须慎重对待那段引文,不能把它看作马克思的成熟的观点,即不能看作是体现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的观点。事实上,马克思在一年后所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就表明了与这一时期不同的新观点。马克思在评论黑格尔关于权利和道德的观点时指出,按照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在客观精神发展的前两个阶段即抽象法和道德阶段,法权和道德都是抽象的、虚幻的。但是黑格尔并没有由此得出结论认为伦理只是这些抽象、虚幻东西的社会性,而是相反,认为这些抽象的、虚幻的东西只是伦理发展的环节,就是说都是从属于客观伦理的。在黑格尔看来,道德就其自身而言,是“主体意志的内部规定”,是一种“主观的自我确信”。但是这样的道德只是伦理发展的主观环节,它必须进入客观的伦理关系,即进入社会生活,才能扬弃道德的主观性和虚幻性,成为与社会伦理相统一的真实的德。在黑格尔看来,这样的道德就是“国家的主体的道德”。这就是说,道德是社会的人的道德,是国家成员的道德。因此,道德是自律的,也是他律的,是主观与客观、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尽管这种观点在当时遭到主张道德应和国家分离的观点的责难,但是马克思还是肯定“黑格尔给现代的道德指出了真正的地位,这可以说是他的一大功绩,虽然从某种意义(即黑格尔把以这种道德为前提的国家拿来冒充实在的伦理理念)上说是不自觉的功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0页)。显然,这里面包含着与“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种观点不同的观点。

这里有个问题:黑格尔给道德指出的“真正地位”是什么?这要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去找答案。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他的伦理学,即关于伦理的学说。在他的伦理学说体系中,抽象法、道德、伦理构成了客观精神发展的相互联系的三个环节,黑格尔有时也把这三个环节统一起来说成作为客观精神的伦理发展的环节。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道德”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作为伦理发展环节的道德,是指个体的道德,也就是当时伦理学家通常所说的“德”。从表现形式上看就是个体的“主观意志的内部规定”,它体现着意志的主观性。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个阶段上,那还只是康德式的主观的“应该”。所以它必须扬弃自身,进入客观的伦理,也就是进入社会关系的规定,使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相统一,使应然变成实然,使意志的主观性变成作为伦理的造诣的“德”。另一方面,个体意志的内部规定的外在化、客观化,又表现为群体的、普遍的行为方式,也就是社会的道德风尚。作为客观精神,或者作为伦理精神,是一种普遍理性,也就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表现为国家精神、民族精神,乃至世界精神。显然,在黑格尔看来,道德不能只是意志的主观性,也不能只是个体的德,在本质上它是社会的、国家的,是一种社会意识、国家精神、民族精神;也就是说,道德是主观统一于客观,个人统一于社会和国家,本质上是他律的。如果抛开黑格尔的神秘主义、唯心主义理念论,他的这一思想无疑包含着合理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黑格尔“给现代道德指出了真正的地位”,确切地说,是“猜到了现代道德的真正地位”。

我们还可以举出恩格斯的重要论述,来说明马克思对黑格尔观点的分析。恩格斯在马克思写《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前,即1842年6 月15日,写了《评亚历山大·荣克的“德国现代文学讲义”》一文,批评荣克把黑格尔体系看作是“自由主体和因循客体的他律相对立”的错误观点。恩格斯说,“黑格尔要高超得多,他主张主体和客观力量相调和,他非常重视客观性,认为现实即存在比个人的主观理性要高得多,并且正是要求个人承认客观现实是合理的。黑格尔并不是荣克先生所说的宣扬那种在‘青年德意志’派身上却表现得非常任性的主观自律的人。黑格尔的原则也是他律,也是主体服从普遍的理性,有时甚至是服从普遍的非理性,例如宗教哲学就是这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卷,第523页)由于恩格斯是针对荣克的片面观点立论的, 所以这段话对道德他律的解释要比马克思的论述更直接、更明确。

当然,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发展,还远不止于此。在他们建立了唯物史观之后,对道德的认识不仅不同于康德的“自律论”,而且也不同于黑格尔的“他律论”。人们知道,“自律”和“他律”原是康德伦理学的用语。它们的本来意义是指道德价值的根据在哪里,是在人之外,还是在人自身?如前所说,宗教伦理强调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人之外的上帝那里,上帝的意旨就是最高的道德律法,是一切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价值根据。欧洲文艺复兴以后,启蒙思想家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彻底改变这个原则,实现“价值重估”。康德所实现的“哥白尼式革命”,就是从理论上清除上帝这个道德价值根据,树立起人的理性的绝对权威,使道德价值的根据从上帝那里回到人自身。他宣布:“人是目的”,人就是道德价值的绝对根据;道德是人的理性自己为自己立法,是人的意志自律。康德的所谓“自律”,就是强调道德意志是对理性“绝对命令”的尊崇,是理性为自己立法而又自行其所是,将被动的外在强制变为自主的内在的意志自律。显然,在康德的伦理学体系中,自律是排斥他律的。康德的这种思想,就其反对教会神学和封建专制统治而言,具有积极的、革命的意义。但是康德在否定宗教和封建专制主义的同时,也否定任何外在的道德价值根据,否定道德的任何意义上的他律,这就使道德自律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使他的道德自律成为脱离社会历史和实践的空洞形式。他的道德理论本身因而也不能摆脱他的哲学二元论的不彻底性。黑格尔批判过康德伦理学,肯定了他高扬人的主体性的伟大功绩,同时又批评他的伦理学的主观性、片面性和空虚性。但是,在黑格尔的伦理学理论体系中,法、道德、伦理都只是绝对精神的发展环节,而他律的价值根据仍然是绝对精神,实际上也还是人的精神,只不过他强调的是客观精神,从道德的主观唯心论跳到了客观唯心论。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对待康德和黑格尔的伦理思想,清除其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用辩证的唯物史观,改造了他们的“自律论”和“他律论”。他们在1845~1846年所写的全面阐述新世界观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德国哲学“从天上降到地上”,我们是“从地上升到天上”,就是说,辩证唯物史观不是从想象的、设想的东西出发,而是从实际活动着的人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揭示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回声的发展”,认为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是人们的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是人们的现实生活的反映。道德和其他意识形态一样,不是独立发生的,它植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人们的现实生活。很清楚,马克思、恩格斯把道德看作是一种反映人们生活过程的社会意识形态。无论作为个体意识还是作为群体意识,都离不开人们的社会存在和实践活动的基础。“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卷,第30页)因此,道德价值的根据不是在人们的头脑里,而是在人们的社会存在和生活实践中。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本质上是他律的。当然,这种他律必须是反映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和利益关系调节的必要性的,必须是合理的、正义的。至于道德的个体表现形式,有它相对的独立性和复杂的个性,但是就其借以律己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来说,仍然是社会的,是来自生活实践的,不可能只是来自排斥任何经验和社会要求的“纯粹理性”或“主观良心”。

马克思、恩格斯重视道德的他律性,并不轻视个体道德的自律性。从道德的实践和修养来说,他们更重视道德自律对个人完善自身的重要性。马克思在中学毕业论文中就说过,“一个不能克服自身相互斗争的因素的人,又怎能抗拒生活的猛烈冲击,怎能安静地从事活动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页)后来所讲的作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个人自由发展”,作为大写的“人”的自由发展,就更是善于自律的人。实际上,没有道德的自律,一切道德规范和原则就都将成为虚设,而不能变成实存的道德行为和道德风尚。一切道德规范要成为有实效的规范,要变为实际的社会道德风尚,就只有通过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只有使它转化为道德的自律。这里所说的道德自律,就是道德主体借助于对自然和社会规律的认识,借助于对现实生活条件的认识,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践行道德规范,从而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变为自己内在良心自主的行动。在这个意义上,在日常的使用中,也可以说道德是自律的。因为道德是非强制的,所以也可以说非强制的是自律的。与它相对的法律,就是强制的、他律的。但这只是在特殊意义上使用的。在严格的理论讨论中,则应考虑到道德价值的根据和他律这一方面。作为社会道德,它只能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这个道理并不难理解。当一个人自觉履行约束他的公正的道德规范时,他的行为便是自律与他律统一的。甚至当一个人自觉地遵照正当的法律要求而生活时,他的行为也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当一个人按照合理的“应该如何”去行动时,他不但是在自律,而且是把自律与他律统一起来,达到了自觉、自主的道德自由。在这个意义上,他律也正是对个体的主体性、主动性的肯定,也是人的自我认识、自我完善的过程。古人讲“谨乎其外以养乎其内”,是很有道理的。一个人越是自觉地尊重社会的他律,承担社会他律的要求,严格自制,他的主体性就越强,他的自律程度就越高。任何一个人都是在限制自己于事业的要求中,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他越是承担起巨大事业的社会责任,就越是显示出他的主体性、主动性和自律能力。相反,一个不能承担社会责任、不能自制的人,正是缺乏主体性和自律能力的人。

由此可见,道德的自律和他律是不可分离的。道德的自律和他律之所以不可分离,一方面是因为,个体道德必须是自律的,社会道德要求只能通过个人的自律得到实现;另一方面是因为,个体的自律又必须以社会的、外部的他律为基础和根据。当我们强调道德自律的时候,不应忘记和否定这种自律是以承认他律为前提的;当我们说到他律的时候,也不应忽视和否定道德必须通过自律去体现,必须转化为自律,才能成为现实的道德。只有自律而无他律的道德,实际上是忽视了它借以律己的道德准则的客观根据,或者就是自以为是;只有他律而无自律的道德,只是虚拟不实的规定,或者就是强行的宗教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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