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领域与公共道德_公共领域论文

论公共领域与公共道德_公共领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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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公德,首先需要对道德进行公德与私德的区分。道德为何可以区分为公德与私德?其前提在于社会生活的领域可进行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因此,我们讨论公德问题,首先需要界定与讨论公共领域。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存在着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存在是与社会生活的特性分不开的。人类的社会生活是人类个体的活动所形成的社会性生活。任何个人的生存都是在社会中的生存,任何个人的活动都是在社会中的活动。人作为社会的动物,如果没有社会环境,就不可能作为人而生存下去。在形成人的语言思维的童年阶段,尤为如此。在这一阶段,如果没有适当的条件使自然人转变为能够思维的社会人,这样的个体也许就永远不可能回到文明社会中生存下去。社会生活既然由人类个体的活动所构成,因而必然受到人类个体活动特性的影响。人类个体在人类社会中的生命活动有着多重性质。古代哲人曾说,人是一小宇宙,而世界是一大宇宙。个人作为家庭成员,过着家庭生活;同时,这样的个人还是某个社区的成员,过着一种社区生活;他还是某个组织的成员,作为组织成员工作和生活着;这样一个人还是某个城市的居民,过着城市居民的生活;他还是某个国家的公民,在这个国家作为公民生活。个人生活,可划分为内在精神心理的生活和外在行为活动所形成的各种生活。从私人性与公共性的意义上,又可以划分为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而私人生活的领域为私人领域,公共生活的领域为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相对于私人领域而言的。何谓公共领域?公共领域在于生活领域的公共性或公开性。公共领域是向所有人敞开的生活领域,是公开的社会领域;私人领域则是私人生活的领域,它的特征在于其私密性以及私人自主性。私密性以及私人自主性决定了私人自由的特性。阿伦特说:“公共一词……它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对于我们来说,展现——既可为我们亦可为他人所见所闻之物——构成了存在。”[1](P38) 在公共领域里,即使是私人生活中最隐秘的思想情感,都要非个性化而转化为一种公共可接受的形态来展现。公共领域的存在需要有某种公共场所或公共媒体空间,公共场所或公共媒体提供了我们与他人共享的平台,或我们与他人一道就构成了一种公共性。在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进入他人的视域,外在行为没有掩藏性,你与我在公共场所照面,以一种相互可接受的方式进入他人世界。

公共领域是行动着的交互主体所形成的公共空间。公共领域是通过交往而产生并通过交往而再生产。个人也只有在与其他人进行交往的实践中,才可意识到他对于一种集体性的生活或公共生活的归属性地位。个人只有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才可意识到与他人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在这种集体性的自我理解过程中,人们可以获得一种共享性的道德情境理解。公共领域是人类交往行动发生的基本领域。在交往行动中,人们不仅要运用日常语言进行交往,从而使得我们的行动有着可理解性;同时,也需要对于交往的主体有着相应的尊重与理解,从而使得交往能够进行下去。这些都说明,行为主体在公共领域有着相应的规则需要遵守。因此,公共领域的交往本身自发地产生着对于利己主义行为的排斥。如果个体不能与他人共享某种交往形式或交往规则,公共领域虽然是开放的,但对于个体来说,就会受到交往规则的限制。

公共领域的存在是社会生活的需要,公共领域需要维系公共的善或公共利益,需要处理与公众相关或与公共性事务相关的问题。然而,公共领域对公共的善的维系,不同于社会体制化的决策部门通过某项政策的实施来确保公共利益,它是通过公众的声音来反映公众的利益和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可把公共领域理解为可向所有相关者开放的公共舆论领域。公共舆论领域不是决策机构,但却是公众表达意见的地方。在合理的交往结构影响之下,公众的意见形成具有代表性的公共意见或舆论,但不可把它看成是每个人的意见的简单相加,它产生的是一种具有公共意志性的公共意见。或者说,它所形成的是一种公共理性、社会性共识或妥协。社会公共的善不仅体现在公共设施等公共福利性上,更应当体现在对于社会基本成员的利益的考虑上。而是否能够产生真正的具有公共意志的公共意见,则取决于实践的交往结构或实践的交往规则。所有相关者是否可以自由参与并得到平等的尊重,是否可以得到充分信息,是否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从而形成公共舆论和公共理性,这是公民的社会空间能否真正形成的关键所在。受到专横权力压制的公共领域及其结构必然排斥真正有成效的公共舆论,并形成虚假的公共意见。换言之,公共领域是一种规范性的领域,它要受到合理规范的制约,排除强制权力的干扰。

我们可以把公共权力部门看作是公共领域或政治公共领域。这是因为,政治公共领域作为社会管理或社会治理的部门,其责任在于保障全体公民的幸福或全社会成员的幸福。公共权力部门就是决策部门,这些决策部门因所承担的职责而使其具有公共性的品格。但是,政治公共领域有专制的公共领域与民主的公共领域的区分,只有民主的政治公共领域是向公民开放的,而专制的公共领域则是一种封闭的、少数人活动并为统治者谋利益的领域。在这个意义上,它并不具有真正的公共性。从它仍然承担着社会治理的社会责任而言,可以说是一种不够格的公共领域。

由此可知,在概念外延上,人类社会生活的公共领域包括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既有相对的独立分殊性,同时又有内在的连贯性。公共领域是人们交往活动发生的社会生活的空间领域,公共舆论领域是所有社会成员形成相关共识或妥协的社会空间领域,政治公共领域则是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社会公共领域。这样三个层次的公共领域,公共性、公开性是其共同特征。

社会生活的私人领域是相对于公共领域而言的,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相对私人化的生活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公开性相对应的是私人领域的私密性,隐私或私密是私人领域的特征。私人情感是私人生活领域里的重大因素,而这一重大因素对于私人领域而言,就在于它的隐私性。如爱的情感在某种程度上的隐私性,未成熟的爱如暴露于公众,就有可能被扼杀或死亡。个人的某些行为领域和家庭生活领域具有隐私性的一面,这种隐私性保障了人的行为的私人自主性,是社会和他人不得任意侵犯的。在现代社会,私人领域除了私密性的特征外,其最大的特征是私人自主性。在私人领域,个人有着行为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只要这种行为不伤害他人和社会,他人和社会就没有权力干涉。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等都是私人领域里的权利,只要这些权利的行使没有给他人和社会带了负面影响或危害,社会的法律就应当给予保护。个人的意志自由、信仰自由与良心自由是私人领域里的权利体现,这种自由既然是私人领域里的自由,也就同样有着私人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体现了个人的自主选择。法律对个人自由的保护维护着个人的人格独立、尊严及人格的完整性。

然而,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并不是截然二分的。在现代民主社会,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是不可分离的。没有公共领域的公民的自主性,公民的政治自主权得不到保障,私人领域里的个人自主权也就得不到保障。古代专制政治对于臣民无所不在的干涉,使得其社会成员既没有政治自由,也没有个人自主性。虽然贡斯当强调要区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认为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但是,个人自由必须在政治自由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障。不过,不可把政治自由等同于个人自由,或在政治自由的前提下取消个人自由。个人自由本身的脆弱性在于,它离开了真正的政治自由的保障,就什么也不是。

历史地看,私人领域的出现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才有的社会现象。在原始社会,集体性的活动都是公共性的活动,即使是家务劳动也具有公共特性,因而家务劳动在原始社会就是社会劳动。自从进入文明时代,伴随着家庭私有制的出现,家庭生活退居公众的视域之外,而成为一种离开公众的领域,家务劳动成为私人性劳动而没有社会公共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思想史上,政治公共领域的出现是与家庭以及维持个人生活需要的工作领域退出公共领域同步的。在古希腊时期,政治公共领域等同于全部的公共领域。全体公民都有资格参与所有的城邦事务,一个公民如果没有政治事务而只有个人事务,那只能说他不是一个完整的人。一个人如果不参与公共政治事务而离群索居,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那不是野蛮人,就是神。希腊人把野蛮人即外邦人和奴隶看作是没有发展到希腊自由民高度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因为他们不能参与公共事务。家庭以及私人的事务则不在希腊公众的视线之内,因而如果一个人只有个人事务,那就等于说没有事务。

私人领域重新出现或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是近代以来的事情。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是发现个人价值的历史时期,随着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的发现和重视,个人相对于公共的价值意义也必然得到相应的重视,一个新的领域也随之出现了,这就是关乎个人隐私、个人私密的领域。私人领域的出现也改变了公共领域的结构或性质,即对这一领域的保护也就成了公共领域本身的话题。

中国没有像古希腊那样,切断氏族、家族的自然纽带而进入一种文明的新时代。中国文化是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传统文明,这种传统文明保留了家族、宗族的天然权力,并以家族的宗法制为社会政治的基础。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没有像古希腊社会那样将家庭以及个人事务排除在公共领域的情形。在一个自然村落里,宗族祠堂是全村的政治和祭祀中心,而族长握有最高的权力。中国的宗族事务即为公事,而每个家庭自己的事务则为私事。一个宗族有自己的公田,公田的收入是全宗族的公产。因此,这种公与私的区分,实际上是家庭的扩大即为公共的,公私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就全国而言,在汉文化地区,除了战乱时期以外,始终都有一个全国性的政治中心,政治公共权力作为政治公共领域而存在。不过,我们要看到,这种政治公共领域由于其统治的基础是全国乡村的宗法制度,因而其性质也具有一种宗法制的特点,即家族继承制。在一个宗族里,族长握有某种绝对权力;就全社会而言,皇帝握有一个国家的绝对权力。在某个自然村落,一个宗族的权力可能因某种社会原因而被削弱,但在一个家庭内部,家长的权力不可能动摇。整个政治意识形态和法律维护着家长的绝对权力,如同维护着整个国家的皇权一样。因此,家庭事务与社会事务以及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没有绝对区分的可能。

“公德”也可以说是“公共道德”。什么是公共道德?公共道德是使得公共领域里的活动能够进行下去,公共的善能够得到维护的德性或道德。因此,公德的存在是以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有公共领域,才有公德。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又意味着有必要区分公德与私德。没有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也就没有在道德上区分公德与私德的必要。公德的必要性在于公共领域里的公共生活的必要性。一个公开的、开放性的公共领域的存在,对于所有参与者来说,都是一个交往的场所,一个对于公共事务进行表态、讨论的场所或领域。进入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性的活动,或者私人性的活动处于公共领域之中,都必须遵守相应的交往规则。这种规则在个人那里,体现为一种公德,在公共领域方面则体现为一种制度或规范。公共生活或公共秩序的维持,都需要相应的道德与道德规范。这也许是最低层次的公德。

公德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公共场所是最为一般性的公共领域,它对所有公众开放,如道路、剧院、集会场所等。在公共场所,人的外部行为都处于一种敞开的状态之中。在现代城市生活中,公开场所所遭遇到的人,几乎都是陌生人。在这里,维持公共场所的设置及其卫生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其次则是交往所需要的交往伦理。交往伦理是维系公共空间秩序的主要道德要求。交往伦理作为交往中的道德要求,所要求的是对对方的尊重。这种尊重是一种类似于路人的相互冷淡的尊重,既互不侵犯而又相互冷淡。这种消极的要求所体现的是对对方人格和生命安全的尊重。互不侵犯,意味着把对方看作是与自己具有同样人格尊严的人。相互冷淡,意味着对于陌生人保持一种敬而远之的尊重。在这个意义上,公德所保障的是公共领域里的个人自主性或个人人格价值在公共领域里的实现。没有相应的道德保护,个人的人格不可能得到尊重。对个人人格的尊重,只有在公共领域里才能成为现实。个人的人格不能脱离公众的态度而独立存在。公共领域里的交往是一种人格平等的交往,在其中存在着一种交互主体性的结构。我们前面谈到的公共自主,即在公共领域里的个人自主,也要求公共领域里的个人尊严能够得到保护。如果没有对个人尊严的保护,个人作为公民的自主无从产生。如果在公共领域里只有强权的横行,交往的交互主体性的结构就必然遭到破坏和损害,就只有单方面的某种意志的横行,而普遍主体的意志得不到尊重。在这种情形下,公共领域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公共领域就会变成少数人的意志的天下,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就必然变质。

陌生人现象所带来的另一个公共道德课题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中国社会正在由乡村熟人社会转向城市陌生人社会。我国城市居住人口已经超过了乡村居住人口。熟人社会的特征在于生活私密的开放性,熟人社会里的私人隐私没有保护的意义。中国古代隐私刺探的发达、“长舌妇”的得势都可证明这一点。实际上,熟人间的日常生活的频繁交往,已经把个人私密的空间压缩到了最低程度。现代社会发现了隐私对于个人价值的意义。私人领域的发达在于私人空间的扩大。因此,城市生活一方面扩大了公共领域,同时也扩大了私人领域,而私人领域的扩大也改变了公共领域的性质。在公共领域,对普通大众个人隐私的保护成为一种基本的道德要求,成为一种公共善的要求。

然而,现代社会一方面要求对于普通大众的个人隐私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求公众人物公开他们的某些个人私事。公众人物的一切,包括他们的爱情生活成为公众的热门话题。公众人物不断制造的花边新闻,是公众人物使自己不为公众忘却并在公众中生存的手段。值得指出的是,网络时代的博客文化,正是通过把自己的隐私公开化,使其成为公共舆论的一部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在相互转化着。如木子美,正是通过把自己最隐秘的性生活史公之于众而成为所谓的名人。自己公布自己的隐私与公布他人的隐私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体现的是现代社会的个人自主性原则,它反映了公共领域里的公共自主与私人领域里的私人自主的贯通性。而后者则是对他人尊严和人格权的不尊重,如果不是在本人承诺或默许的前提下的话。如果是她或他自己公布或炒作自己的隐私,则属于她或他自己的个人行动自由,只要这种自由权的使用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公共领域里的道德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涉及个人自主性的问题,还有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即有没有属于公共领域里的道德规范或德性,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德的问题。关于公德问题,梁启超先生曾指出:“旧伦理之分类,曰君臣,曰父子,曰兄弟,曰夫妇,曰朋友;新伦理之分类,曰家族伦理,曰社会伦理,曰国家伦理。旧伦理所重者,则一私人对于一私人之事也;新伦理所重者,则一私人对于一团体之事也。以新伦理之分类归纳旧伦理,则关于家族伦理者三:父子也,兄弟也,夫妇也;关于社会伦理者一:朋友也;关于国家伦理者一:君臣也。然朋友一伦决不足以尽社会伦理,君臣一伦尤不足以尽国家伦理。何也?凡人对于社会之义务,决不徒在相知之朋友而已,即绝迹不与人交者,仍于社会上有不可不尽之责任。至国家者,尤非君臣所能专有,若仅言君臣之义,则使以礼,事以忠,全属两个私人感恩效力之事耳,于大体无关也。将所谓逸民不事王侯者,岂不在此伦范围之外乎?夫人必备此三伦理之义务,然后人格乃成。若中国之五伦,则惟于家庭伦理稍为完整,至社会国家伦理,不备滋多。此缺憾之必当补者也,皆由重私德轻公德所生之结果也。”[2](P12—13) 身处社会急剧变革的历史时代,梁启超先生敏锐地意识到了中国传统伦理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这里的变化主要在于,传统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不可分性已经不存在了,新型的公共领域随着传统的家国一体的政治制度的消解出现了。因此,建构在家庭、家族伦理基础上的传统社会伦理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不可否认,强调社会和国家伦理的重要,当首推黑格尔。正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国家伦理作为最后的也就是最重要的一个伦理环节提了出来。而黑格尔仅把家庭伦理作为一个次要的环节放在书中。应当看到,中国传统伦理将家庭伦理放在中心地位,是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家国同构的政治体制相关的。家庭结构是整个社会结构的基础,家庭伦理同样处于整个社会伦理的中心地位。在梁启超看来,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而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但我们也要看到,中国传统伦理不仅强调独善其身,而且强调兼济天下,即人人相善。五伦伦理尽管有其不足之处,但确实抓住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本质结构,提出了核心性的伦理关系以及伦理要求。

梁启超关于私德与公德的区分意识到了公德的本质特征,即公德有互惠互利的一面,以及以公共利益或公共的善为依归,这一点也就是他所说的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黑格尔尽管强调社会伦理与国家伦理,但他仍坚持认为,只有在国家之中,才能真正见到自由的本质或是人的自由的真正实现。当然,黑格尔所说的自由决不是任意的自由,而是那种在规定性中的自由,即在国家中,一方面,“国家、全体必须渗透一切”;另一方面,“正义的形式原则作为人格的抽象的共性,而以个人的权利为现存的内容,亦必须浸透全体”。[3](P265) 因此,社会伦理或国家伦理并非抽象的公共利益观,而是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作为现实内容的公共利益观。个人权利的平等实现,也就是在国家领域里的自由。在黑格尔这里,既强调国家全体的利益高于一切,同时也强调个人权利的基础地位,这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德所保障的两个根本方面。如果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怎么办?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应当毫不动摇地保障个人权利。政府的存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以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或权利为依归,而不是把虚幻的公共利益凌驾于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之上。实际上,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主张。现代宪法和法律对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保障,都是对私人权利给予的保护。

究竟有没有完全独立于私德的公德或公德规范?这个问题应当历史地理解。当我们考察古希腊的四主德时,我们可以说那完全是私人的德性,即属于个人的德性的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尽管我们可以说正义并不仅仅是个人性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古希腊的正义德性与正直德性是密切相关的,正义的人一定是一个正直的人。然而,当我们把古希腊的四主德与古希腊的政治公共领域联系起来时,就会发现,这样四种德性完全是政治公共领域里的主要德性。在柏拉图看来,智慧是统治者的德性,勇敢是护卫者的德性,节制主要是被统治者的德性,正义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德性。因此,当我们面对古希腊的情景时,难道我们还会说古希腊只有私德而没有公德吗?

就公德而言,政治公共领域中官吏的道德问题是最为人们所关注的。政治领域之所以是公共性领域,在于政治领域承担着社会管理的职责,政治公共领域的责任事关全体社会成员的福祉。然而,这一领域里的行为主体本身亦有着自身的特殊利益。政治领域的公务人员承担着管理全社会的责任,同时也掌握着全社会的资源(分配之权)和以社会名义集中起来的财富。如此巨大的权力本身是会腐蚀人的。不受制约的权力会使权力的行使者为所欲为,将以全社会的幸福之名集中起来的财富转化为少数人的资源。因此,政府公务人员的道德就不仅仅是私德的问题,而是影响到全社会的公德问题,关涉公民的幸福问题。腐败的严重性是公德衰败的表征。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引起了全党全国人民的高度重视,党和政府也采取了多种措施。然而,其中根本的一条在于,必须将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使得政治领域真正成为一个公共领域。没有政治的公开性、公众性,政治领域成为一个对于公众而言的封闭的领域,政治领域里的从业人员逃脱于社会公共舆论的监督之外,公共领域的公共性质就必然会改变,其从业人员道德的败坏也就是必然的。因此,必须将政治公共领域置于社会公共舆论的监督之下,以确保政治公共领域的公共性,从而确保公德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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