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与现实之间——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微观论文,组织形式论文,现实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宏观(或中观)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要以健康的微观经济作为基础,而一个健康的微观经济又以一个科学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为基础。就我国农村而言,自1979年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也是以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重建为起点的,它改变了新中国成立30年来形成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代之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特征的新的经营组织形式,从而带来了我国农村经济80年代的超常规增长。自此以后,我国经济理论界、各级政府机构以及广大农民对继续进一步完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提出、试验并推广了一些有重大意义的新形式,并因此推动了农村经济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今后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仍然要依赖于微观经济组织的创新。
二、经典经济理论中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
在市场经济产生并日益发展的过程中,基层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经典的经济理论将其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由自然人阶段(古典阶段)到法人阶段(现代阶段)。在自然人阶段,具体的组织形式又可分为两类,即个人业主制与合伙制;在法人阶段,具体的组织形式也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司制与合作制。
在自然人阶段所包括的两种微观经济组织形式中,尽管合伙制与个人业主制相比是一个进步,但二者并无本质的区别。在这两种组织形式中,参与者均要对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组织内部的财产与参与者的私人财产不分,组织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不分,从而导致了其经营的风险极大,稳定性差,效率低下。因此,在本文以下将这两种组织形式放在一起分析,统称为私人制组织形式。
法人制组织形式与自然人制相比是一个质的飞跃,但并不意味着自然人制会因此被法人制完全彻底地取代。由于经济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无论在地域、时间,还是在部门上总是表现为明显的不平衡性,因而在微观经济组织形式上也不可能千篇一律,这就客观上要求有一些性质不同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同时并存并相互补充,以适应各种不同情况,这正是到目前为止在我们这个经济世界里家庭私人经营依旧广泛存在的根本原因。
法人制阶段的公司制与合作制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区别是实质性的,尽管也有人认为合作社也是公司的一种形式,但同常规的公司相比也只能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公司。合作制与公司制的区别,不在于合作社的对外关系,而在于其对内关系、合作社内部的产权制度、治理结构以及分配原则与公司制相比均有原则性的区别。
由此可以看出,在现实的经济世界里,实际上同时并存着三种有本质性区别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即私人制、合作制与公司制。相应地在经典的经济理论当中,对各自的基本特征、设立的条件与原则、运作的基本模式以及各自的优缺点等均有深入的分析与详尽的描述。这意味着,这三种形式无论在实践中还是经济理论上都是比较成熟的,是被人们一致认可的,理应成为经济生活中建立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的基本依据。
这三种组织形式的区别实质上源自于不同的财产制度安排,不同的财产制度安排又会导致一系列各自不同的相关的制度安排,从而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率。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Alfred Marshall,1842 ~1924)较早地比较了三者在内部管理效率上的差别。他指出, 股份公司承担风险的股东不能有效地监督公司的领导人,而私人企业由于年代久了和规模的扩大,会陷入一种官僚的管理方式之中,从这个意义上,合作制可以避免上述两种微观经济组织形式在经营管理上的弊端,并指出真正的合作社成员应兼有敏锐的经营才能和充满热烈的信心精神;但他对合作社能像私人企业一样选拔出“机警、创造性与多才多艺”的经理持怀疑态度。因而在马歇尔看来,合作制也应受到批评,因而没有哪一种组织形式是十全十美的。
在马歇尔以后,一直到今天,对三种组织形式优缺点的探讨以及在现实的操作中应注意一些什么问题仍是经济学家们研究的重点之一。如国际合作社联盟(The International Coperative Alliance )对于合作制组织原则的不断修改与完善;目前在经济学中十分流行的在公司制企业中“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与应用等,其目的均在于使微观经济组织形式进一步科学化与合理化,以进一步优化资源的配置。
三、当前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的特点
虽然在长期的经济发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三种典型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大量的经济学理论对此也有详尽的论述,并且有大量的关于三种组织形式如何去组建、运作以及经营管理等操作性很强的教科书,但值得注意的是,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建设却没有以这三种“经典模式”中的任何一种为蓝本,而是独辟蹊径,选择了一种独特的、可以称之为“中间道路”的发展模式,这种新思路可用下图来表示:
该图上半部分表明,我国农村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没有选择公司制,也没有选择合作制,而是选择了两者的折中(或混合)形式——股份合作制;下半部分表明,既没有选择合作制,也没有选择家庭私人制,而是选择了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产业的适应性上,股份合作制主要应用于乡镇企业,而双层经营则主要应用于农业。
由此可以归纳出我国目前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的最基本特点,即折中性(或称混合性)。虽然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微观经济组织的重建问题,但就所走过的实际道路来看,基本上可以认为是符合经济理论与实践传统的。虽然城市的合作制形式相对较少,但另两种典型的形式却很普遍,个体家庭大都采取了私人制组织形式,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以规范的股份制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虽然也有少数的国有小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也走了与乡镇企业相似的股份合作制之路,但公司制仍是主流。这说明,本文前述的“中间道路”不能涵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所有微观经济组织重建的全部内容,而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特有的一种经济现象。
我国目前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的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两种折中的形式均带有合作制的色彩,股份合作制涉及到了合作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涉及到了合作制。这说明合作制在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的建设中具有“二重性”的特征。
四、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建设“中间道路”的合理性
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建设所走过的特殊“中间道路”,是广大农民在生产实践中从我国国情出发,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伟大创举,是党的领导与农民的首创精神相结合的产物,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微观经济组织建设模式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有其客观必然性。
首先,走“中间道路”来自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改革的经验与教训的深刻反省与总结。微观经济组织的建设实质上是我国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体制改革有渐进式与激进式两种,许多有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我国从总体上应走渐进式改革之路,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人们对改革政策的心理冲突,减轻政策贯彻的阻力,有助于降低改革的成本。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也不例外,微观经济组织建立中的“中间道路”实际上是渐进式改革理论在农村改革中的具体体现。
其次,我国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起点是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大集体合作制开始的,这种运作了几十年并对我国农业与农村发展产生过深远影响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对农民的经济行为的影响也必定是深远的,农村各方面改革难免要带有这种旧体制的痕迹,这最终导致了目前我国农村两种微观经济组织形式均与合作制有关。严格而言,集体制并不等于合作制。斯大林认为“合作制”是实现“集体制”的“准备措施”。在我国从50年代到70年代也认为,合作化是为了集体化,集体化是为了国有化,合作化被作为从个体私有制经过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一种形式。但是,集体化脱胎于合作化,与合作化有很大相似之处。同时,合作化在建立农村市场经济当中是必不可少的。合作化产生的最基本的原因就是把单个实力弱小的生产经营者联合起来,增加在市场上抵御风险与对抗竞争的能力,以与更大的商业资本相抗衡。1979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我国广大农村是一片家庭经济的广阔而无序的海洋,无论农业或是乡镇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均需加强横向联合与合作,从而从根本上决定了微观经济组织形式应具有合作化的特征。
再次,“中间道路”充分体现了个人(或家庭)权力在微观经济组织中的作用,有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过去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是计划经济垄断的产物,是一种集体一元化的产权结构,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其它权力都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统一的、僵化的、严重缺乏活力的经营体制。经济体制改革以后这种局面逐步得到了改善。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组织结构中,强调了以农民为本的指导思想,通过农民的自愿选择与民主治理,建立起新形势下的微观经济组织;在分配的结构上,均实现利益共享、惠顾返还的分配结构,同时还从盈余中提取必要的归集体所有的公积金与公益金,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微观组织的健康发展。
最后,同是选择“中间道路”,而农业与乡镇企业却“分道扬镳”,分别选择了不同的微观组织形式。这主要是由于农业与乡镇企业不同的产业特征所决定的。农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它与家庭分散经营有着近乎于天然的相互适应性,这决定了农业生产中可以有“统”,也可以有“分”;但乡镇企业则不同,它的特点决定了它应向愈来愈大型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这意味着乡镇企业只有也必须通过股权的积聚与转让来实现生产要素的相对集中,才能生存与发展,从而走了一条与农业不同的道路。
五、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前景
虽然就目前而言有其客观必然性,但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所采取的“中间形式”只能是一种相对低级的过渡形式,它必然有一个向更高级、更规范形式发展的过程。就演变趋势而言,农业中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下一步发展目标应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以后的发展目标将是规范的股份制。
农业中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经营模式是以土地的家庭分散承包经营为基本特征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的集中势在必然,客观上要求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以实现农业现代化。这决定了农业“分”的层次无论从形式到内容上均不可能无限期存在下去,而应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把原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创新与发展,引入股份合作制,把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资金、技术一样折价入股,进而实现联合经营或出租给种田能手承包经营。这种土地股份合作制既保证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稳定性,保证了农户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又可克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固有的规模狭小、生产要素分散的弱点与局限性,以适应更大范围内组织生产要素、走合作道路的要求。
我国目前的股份合作制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种把不同性质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捏合在一起的模式,在具体的操作中往往存在大量难以解决的问题,最突出的是很难规范与统一,界限不清,有很多实际上是股份制或合伙经营,即便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结合而成的股份合作制,其界限也不明确,有的股份因素多,有的合作因素多,要在以“资合”为特征的股份制与“人合”为特征的合作制之间寻求一个完美的平衡点几乎是不可能的。除此以外其他一些相关的问题,如是否应该保留集体股,要保留的话应保留多大的比例;应不应提取公共积累,提取的比例有多高;股金在分红与表决中应占一个什么样的比重;能否退股,股权能否继承、转让与抵押等。这一切决定了很难形成一种统一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很难建立一个完全协调的企业管理机构。因而我们认为,由于受股份制与合作制各自内在质的规定性所决定,二者的摩擦势所难免,要真正建立起一种内部关系十分协调的股份合作制几乎是不可能的,股份合作制也只能作为一种过渡形式,它终究要被股份制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