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马克思主义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正义论文,罗尔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由主义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正义”则是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关注焦 点,罗尔斯在《正义论》(1971)中建立的“公平正义论”则被公认为是当代自由主义正 义理论的最著名、最典型的代表。《正义论》问世后,就受到来自自由主义内部和外部 两个方面的批判。在自由主义内部,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对罗尔斯提出了尖 锐的批评。在外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遭到来自社群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激进平等 主义等思潮的猛烈批判。西方马克思主义认为,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正义论仍属于资产阶 级意识形态范畴,是一种为资本主义“福利国家”辩护的理论。本文拟就当代西方马克 思主义特别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作一初步述评。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十大错误
1982年,“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道德哲学家A·E·布坎南出版专著《马克思与正 义》(副标题是“对自由主义的激进批判”),该书前言谈到70年代英美哲学的两大新态 势,一是马克思的思想受到英美分析哲学家的越来越多的关注与认真研究,二是在罗尔 斯的《正义论》出版后,正义问题也同样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强烈关注与认真研究。布 坎南所说的第一态势也就是在英、美分析哲学界中“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崛起, 这一思潮的“先驱者”为美国康奈尔大学哲学教授A·W·伍德(Allen W.Wood),他于19 72年发表了一篇“有创见又有挑战性的文章”即《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开启了英美 分析哲学主流对马克思思想的研究的先河,且把这种研究集中于“正义问题”,从而引 发了后来“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思潮内部长达20多年的一场“马克思与正义之争”的思 想论战。当然,学术界公认英国分析哲学家G·A·科亨(Gerald Allan Cohen)于1978年 发表的名作《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思潮兴起的标志。A ·E·布坎南所论的后一种新态势,也就是当代西方学术思潮中的“罗尔斯热”,及由 此引发的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主题向“正义”的转向。布坎南的《马克思与正 义》实际上是试图综合这两种新态势及其成果,一方面是要重新解释与建构马克思关于 正义的丰富而复杂的思想体系,另一方面是应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分析当代最重要的一 些正义理论如罗尔斯的正义论。他得出的基本结论之一就是:“马克思的思想对传统及 当代的政治哲学的两个教条提出了最全面与最难于应对的挑战,这两个教条就是:正义 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及对作为权利拥有者的个人的尊重是个人的首要美德。”(注:A .E.Buchanan,Marx and Justice: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Rowmanand Li ttlefield,1982,See Preface,xiv.)
马克思主义自创立以来,就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最强有力的对手,其理论与实践的威力 使自由主义思潮在20世纪上半叶陷入衰颓状态,仅限于全力进行自我辩护。1971年《正 义论》出版后,自由主义在当代再度“复兴”,但也没有逃脱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它 的严厉讨伐批判。据A·E·布坎南的述介,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对罗尔斯正义理 论的分析批判,可概括为十个方面,这十大方面足以显示马克思主义正义论与自由主义 正义论的主要差异,这十大批判分别是:
第一、罗尔斯对分配(正义)的讨论忽视了生产,没有看到分配对生产的依赖关系。
第二、罗尔斯错误地假定社会阶级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特征。
第三、罗尔斯的“反思平衡”的方法没有认识到即便是最广泛认可的道德判断也是与 阶级相关的。假设一个无产者与一个资本家都各自处在努力达到反思平衡的过程中,且 各自都获得了一种自洽的正义观,那么,他们的正义观不可能没有差别,甚至还是难于 相容的。一个人确信的道德判断以及他在这些判断与一系列道德原则之间反思、权衡做 出选择,都是受各自的阶级意识支配的。
第四、罗尔斯不自觉地或者说不加批判地接受了自由资产阶级的或个人主义功利论的 人性观,把人当作是纯粹的“功利消费者”,而不是把人的本性看作是创造性的、社会 性的活动。
第五、罗尔斯尽管声称他的正义论依赖于建立一种关于善的“弱理论”或“道德中立 ”理论,但他实际上使用了关于人类善的实质性概念(或者说标准的人的理念),因而武 断地排除了关于善的其他一些观念,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道德观支持的社会共有与社会 团结等美德。
第六、罗尔斯虚设的社会契约论舍弃了阶级冲突,而以现实的阶级分立社会中并不存 在的共同利益为前提,处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的人被“过滤”掉了阶级冲突的知 识与信念。
第七、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乌托邦,他没有提出一种如何从现有社会向“秩序良 好”社会(正义社会)过渡的理论,尤其他对正义感如何能作为社会变迁的有效动力没有 作任何说明。
第八、罗尔斯犯了自由主义者的一个通病,即认可公民政治权利的优先性,而没有充 分意识到由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而产生的使平等权利的施行在效果上将趋于更大的不 平等的问题。
第九、罗尔斯提出他视为当然的普遍的正义原则,但根据马克思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 筑关系的分析,根本不可能存在一套对一切社会与一切时代都普遍适用与有效的正义原 则。任何特定的正义原则都来自于也只能适用于某种特定生产方式,而在不同的历史阶 段的不同社会形态、生产方式都是不同的,正义原则随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
第十、罗尔斯关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的论述表明他并不懂得,正是对正义理 论的需要深刻显示了某种生产方式的缺陷,他不懂得正义问题不可解决而只能“消亡” 。随着社会向新的生产方式的转变,需要正义原则的主观与客观环境都不复存在,正义 问题自然就“消亡”。(注:Ibid,p.122。)
以上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十大诘难除第十条尚需继续研究外,其余基本上符合马克思主 义精神,总体上是正确的,虽在细节上与马克思主义有出入。
A·E·布坎南的《马克思与正义》发表8年后,美国另一位“左翼”学者、政治哲学家 R·G·皮弗(R.G.Peffer)出版了《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一书,在该书中,他 继布坎南之后对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做了比较研究,重新系统概括了西方马克思 主义者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无独有偶,他也概括为十大方面,它们分别是:
第一、罗尔斯的反思平衡与社会契约论的方法充满了对人类个体本性的资产阶级的或 个人主义的假定。
第二、在存在着阶级分化的社会,人们不可能就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原则达成一致同意 ,因为任何这样的“同意”都将超出一个阶级或另一个阶级“应承受的负担”。
第三、罗尔斯的理论不过是对“福利国家”资本主义的辩护。
第四、罗尔斯的理论错误地假定社会的阶级分化是不可避免的或至少是可接受的。
第五、罗尔斯的理论武断坚持消极的自由权对所有其他社会正义的要求的绝对优先性 。
第六、罗尔斯的理论假定大量的社会经济不平等与严守自由的平等权利是相容的。
第七、罗尔斯的理论错误地假定“差别原则”是充分平等主义的。
第八、罗尔斯的理论仅要求政治的民主而不要求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民主。
第九、罗尔斯的理论只被应用于单个社会(如单个的民族国家)而不适用整个世界。
第十、罗尔斯没有提出从不正义社会向正义社会转变的途径的理论,因而,他的整个 道德与社会理论是乌托邦的。(注:R.G.Peffer,Marxism,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 e,pp.370—371.)
R·G·皮弗概括的马克思主义对罗尔斯理论的十大异议,同A·E·布坎南的十大批判 大同小异。皮弗概括的十条,其中第九条,罗尔斯在上世纪90年代予以完善,写下了长 篇论文《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试图将其自由主义正义的观念的适用范围从 原来的单个民族、国家扩大到国际社会中各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其正义观念 国际化,除第九条外,其余的缺点在罗尔斯公平正义论中依然如旧。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包括A·E·布坎南、R·C·皮弗这些有马 克思主义倾向并对马克思主义有较深入研究的“左翼”学者,他们虽对罗尔斯的自由平 等主义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尖锐批评,但这不意味着他们对马克思主义及其正义观有准 确与完整的理解,并有坚定的思想信念。事实是,他们同当代其他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一 样,经常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哲学思想来重新解释马克思主义,这种重新解释往往存在 曲解,同时,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及其正义观也不完善,甚至存在错误,需要加以“ 修正”、“补充”与“发展”。因而,他们在批判罗尔斯的同时,也批判马克思。
例如,A·E·布坎南在概括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罗尔斯理论的批判时,其中大量 的是对这种批判进行批判,如他把马克思的理论归结为一种“反道德”的或“道德怀疑 主义”的理论,甚至认为,按照马克思的理论,资本主义剥削是公正的,从而将马克思 对抽象的正义观念的批判绝对化,主张马克思完全抛弃了正义观念。R·G·皮弗对马克 思的态度也是既赞成又反对,因而他称自己是罗尔斯的“左翼”“追随者”,并尽力使 罗尔斯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或社会主义能够相容。他将罗尔斯、马克思及激进平等主义者 尼尔森的理论“综合化”,得出了他自己的“更好的”、也更恰当的关于社会正义的“ 四个原则”,它们以“辞典式”的顺序排列,分别是:
第一、每个人的安全权利和生存权利都应受到尊重;
第二、应有一个平等的基本自由的最大化的体系,这些平等的基本自由包括言论和集 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拥有财产权的个人的自由;由法治概念规定的不受任意 逮捕与剥夺财产的自由。
第三、人们应有:(a)获得社会地位和职务的平等机会的权利及(b)参与所有社会决策 过程的平等的权利。
第四、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证明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 况下,它们有利于最不利者,且不会导致超出严重损害自由的平等价值或自尊的善。( 注:Ibid,p.418.)
我们从G·R·皮弗的这四大正义原则中已难以看出它与马克思主义的渊源关系,它实 际上是一种修正了的罗尔斯主义。因此,在我们考察西方马克思主义对罗尔斯理论的批 判时,要特别注意他们的所谓的马克思主义“分析”与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同作为严整 而科学的思想体系与方法的马克思主义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二者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 。
二、对公平正义论的理论基础和方法的批判分析
综合A·E·布坎南与G·R·皮弗所概括的“十大批判”,我们可把西方马克思主义对 罗尔斯的批判分为三个部分,即理论基础与方法论、基本理论及理论的应用三方面。
从理论基础与方法论方面看,西方马克思主义指责罗尔斯主要犯了三大错误:
一是撇开生产来谈分配正义。G·R·皮弗指出,马克思与罗尔斯的理论有八大共同点 ,其中第一点就是两者都关注基本社会结构或社会制度的评价,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 就是基本社会结构。但罗尔斯在分析社会基本结构的理论出发点上不同于马克思,马克 思从物质生产出发,在社会生产基础上来考察社会结构,来分析分配的正义及种种正义 原则与观念。“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R·P·沃尔夫(Robert Paul Wolff)较早开始对 罗尔斯的研究,于1977年出版专著《理解罗尔斯》,他对马克思主义也有专门研究,曾 于1984年出版专著《理解马克思》。在《理解马克思》一书中,R·P·沃尔夫写道:“ 广而论之,罗尔斯的失误出自于他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社会正义论 预设和相关分析模式的既自然又必然的、不加批判接受。他仅研究分配而不问生产,由 此,分配的真正基础被遮蔽了。然而,如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消费 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 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 306页。)罗尔斯有没有用正确的方法来探求正义原则呢?没有,他的理论无论怎样标准 和精妙,说到底不过是一种纯粹的分配理论。”(注:R.P.Wolff,Understanding Rawls ,Princeton,New Jersey,1977,p.210.)不仅分配的正义取决于生产方式,而是任何既定 的正义观念与原则也只是作为特定生产方式的意识形态的支持而产生的,又因为生产方 式是历史的产物,具有暂时性,因此,任何既定的正义观念与原则决不会超越时代与社 会被所有的人或所有理性的人普遍接受与认可。
二是陷入了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如同A·E·布坎南所说:“一些罗尔斯的马克思主义 批评者,包括麦克佛森与沃尔夫,提出了对罗尔斯的整个方法的根本性的反对意见。他 们认为,罗尔斯已经陷入马克思很早之前就揭露过的陷阱中去了。他的理论建立在狭隘 的人的概念的基础上,犯了与马克思揭露的18世纪和19世纪初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和自 由主义哲学家相同的错误,即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的特点误认为是人的本质特征。马 克思主义把这种历史上的狭隘的人的概念称之为自由主义的人的概念、资产阶级的人的 概念、自由资产阶级的人的概念、个人主义的人的概念或纯粹的功利消费者的人的概念 。”(注:A.E.Buchanan,Marx and Justice: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Ro wman and Littlefield,1982,p.135.)总之,有不同的称呼,这些不同的称呼的意义也 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即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人的概念。罗尔斯的理论就建立在这种 “人的概念”的基础上,这种个人主义的人的概念有三个要点:(1)认为个人的基本目 标的确立不依赖于他们所处身的社会制度。也即存在着某些为一切人都共同追求的基本 目标(如支配他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等),无论人们在历史上的社会地位或职位怎样, 这些基本目标构成了人类的永恒本性;(2)一个人当且仅当他能使自己的功利最大化时 ,他的行为才是合乎理性的(罗尔斯用“最大最小值”规则来表达原初状态中的人的理 性,这是一种将利己的功利最大化的理性);(3)社会安排(特定的社会组织和作为一个 整体的社会)仅仅或主要作为实现个人目标的手段而言才对个人是有价值的。(注:Ibid p.135.)
麦克弗森生动地将这种人的概念称之为“功利消费者”(Consumer of Utilities),以 此与马克思关于人本质上是自由的、有意识的社会的活动相对照。(注:C.B.Macpherso n,Democratic Theory:Essays in Retrieval,Cordon and New York,1973,p.94)加拿大 政治哲学家、当代西方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C·B·麦克弗森(C.B.Macpherson,1911—
)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主要批判者。有人称他是“本世纪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学说 的少数思想家之一。”(注:[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 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21页。)麦克弗森的主要著作包括《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 论》(1962)、《民主理论》(1973)、《生活和自由主义民主时代》(1977)及《经济正义 的兴衰》(1985)等。他从历史的视角较详细地分析了西方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占有 性个人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他指出,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根源可追溯到英国17世纪的 政治理论与实践,这是一种有关人的本质及人类社会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个人本质 上是他自身及其种种能力的所有者,是“各种功利的消费者”。社会则是由许多自由、 平等的个人构成的,这些“功利消费者”的个人以自身及其能力所有者的身份而相互联 系。由于各个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关系,社会得以组成。从霍布斯、边沁到罗尔斯的自由 主义就建立在这种资产阶级的占有性个人主义的基础之上。
三是不加批判地假定了社会阶级存在的永恒性,即误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的社 会特征当作人类社会的不可避免的特征。这方面的批评尤见于麦克弗森与尼尔森。麦克 弗森指出:“他(罗尔斯)提出和捍卫了他的正义原则,把它作为是限于阶级分化的社会 内的各种权利和收入分配的道德的判断标准。他明显地假定,影响人在整个生活前景的 制度化的不平等是‘在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由此,他推论出人们基于财富或收入 的不同而存在的阶级之间的不平等。而‘两个正义原则正是主要被设计来解决’这些假 定的不可避免的基本的不平等的。或者,如他又提出的那样,‘源自基本结构的人们生 活前景的差别是不可避免的,而说明这些差别在什么情况下是正当的,这正是第二个原 则(差别原则)的目标’。”(注:C.B.Macpherson,Democratic Theory:Essays in Retr ieval,Cordon and New York,1973,p.87.)另一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激进平等主义的 代表、加拿大政治哲学家K·尼尔森专门写下《阶级与正义》的长篇大论,对罗尔斯正 义理论假定阶级分化是人类社会永恒特征作了更为系统的批判。
总之,在麦克弗森、尼尔森等人看来,按照马克思的阶级与阶级斗争的学说,一方面 ,阶级分化在人类历史中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阶级的存在仅仅同 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2页。)因 此,不能像罗尔斯那样将阶级分化永恒化;另一方面,在阶级分化的社会中,不同的阶 级具有不同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由此阶级利益的分歧与冲突而发生的阶级斗争因而 是不可避免的。如果马克思关于这种阶级与阶级斗争理论是正确的话,那么,人们是不 可能就罗尔斯的正义的两个原则或普遍适用于一切人的正义原则达成一致同意的,正义 原则的选择受各自不同的阶级利益与阶级意识支配,统治阶级(剥削阶级)成员所接受的 正义原则与观念就不会被被统治阶级(被剥削阶级)所接受,反之亦然,因为他们二者的 利益是相对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反映的正是资本主义社会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的 阶级利益与阶级立场,是一种为福利资本主义国家的合理性作辩护的理论。西方马克思 主义的这些观点无疑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与阶级分析法,但在他们的实际的论 述过程中,往往弄不清“阶级”这一概念的科学内涵,将它同“阶层”混为一谈。
三、“公平正义论”的内在矛盾与乌托邦主义
以上是对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论的主要批评。我们再来看一看西方马克思 主义者对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本身及其应用的主要批评。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的主要内容是对正义两个原则的论证与阐释。对于正义的两 个原则,西方马克思主义主要指责它错误地假定公民的政治平等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是 相容的,而这一点正是马克思主义坚决反对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罗尔斯的两个 正义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与差异原则之间,在理论与实际上都是难于相容的。其明显 的矛盾是,当前者要求广泛的公民政治权利平等时,后者却允许社会经济不平等。然而 ,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即使人们都拥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财富和权力的不 平等必然会产生严重不平等的实际效果,这种结果恰恰影响着不同的个体行使那些平等 的权利,或者说,限制着平等的自由。对此,马克思早就揭示了以确立所谓普遍的自由 、平等与人权为标志的“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看来,如果允许社会 与经济的不平等,那么,那些拥有更多财富与更大权威的人就能够比其他人更有效地行 使他们言论自由和政治参与权利,甚至不用求助于一些非法的行为如高压统治、行贿与 选举作弊等就能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认真对待马克思提出的“政 治解放”的局限性,那我们就必定会得出结论,罗尔斯的最大平等自由原则与允许社会 经济不平等的差别原则是根本不相容的,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必然带来实际上不平等的自 由,也即正义的首要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是无法真正实现的。
罗尔斯也意识到这种内在矛盾,他提出自由和自由的价值的区分以弥补其理论裂缝。 他说:“自由表现为平等公民权的整个自由体系;而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价值是与他们在 自由体系的规定的框架内促进他们目标的能力成比例的。作为平等自由的自由,对所有 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在此,不会产生对较小的自由的补偿问题。但是,自由的价值对每 个人来说都不是一样的,有些人具有极大的权威和财富,因此具有达到他们目的的更多 的手段。”(注:参阅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版,第194页。)罗尔斯认为,作了这样的区分,财富与权力的不平等就不再产生自由本 身的不平等,而只会带来自由价值的不平等(如权利行使的效果)。可见,所谓的自由与 自由的价值的区分实际上也就是一种拥有自由的合法权利与个人在追求实际自我目标( 不管它是什么)过程中行使自由权利的效果的区别。诺曼·丹尼尔(Norman Daniels)认 为,罗尔斯这种理论修正策略是失败的,他诘难说,不平等的自由价值(效果)必然导致 对自由本身的严重侵犯,使“辞典式优先”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得不到保障,而K·尼尔 森则反驳道,一种无法实现其真正价值的自由权利,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它只能是流 于形式。
丹尼尔、尼尔森还深入指出,罗尔斯像其他自由主义者一样,过分突出了公民权利和 政治自由权利的重要性、优先性,而忽视了这种权利实现的社会经济条件与基础,或者 说只要求政治民主,对社会经济民主则不作严格要求。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政治民主 与政治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必然建立在社会经济民主或者说社会经济的充分平等的基础 上,而这意味着要超过罗尔斯自由平等主义,走向更平等的社会主义,由此,尼尔森等 力图遵循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在当代重建起社会主义的或激进平等主义的正义论。
最后,从理论应用的层面看,沃尔夫等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罗尔斯理论的一个严重批 评就是指责它是乌托邦的,即它对现有的不公正社会如何过渡到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 正义社会)未能予以适当说明,缺乏一个“适当的过渡理论”(注:Robert Paul Wolff,Understanding Rawls,Princeton,New Jersey,1977,p.205-5.)。在正义社会的实现途 径与方式上,罗尔斯是“理想主义的”,他仅仅依靠个人的正义感,而忽视了物质利益 尤其是阶级利益的决定性影响。因而,马克思对那些依靠道德理想的激励力量的空想社 会主义的严厉批评同样适用于罗尔斯。
A·E·布坎南指出,一个恰当的过渡理论应包括两方面内容:(1)描述性内容,其中包 括动力理论,即至少要详细说明有可能过渡到正义社会的条件;(2)规范性理论,即详 细论述为了实现这一过渡我们必须做的及能做的或不能做的。(注:A.E.Buchanan,Marx and Justice: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Rowman and littlefield,1982,p.150.)A·E·布坎南指出,罗尔斯理论缺少第一部分的内容,第二方面则仅仅开了个 头,即说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实现的辞典式次序,它告诉人们在正义原则之间发生冲突 时应如何处理好它们的关系。自由的辞典或优先规则对人们如何寻求一个正义社会施加 了首要约束,而这些约束只有在达到某种难于详细说明的良好的物质及政治文化基本条 件后,才能发挥其作用。因为只有当这些条件具备后,自由的优先性才可能实现。同理 ,机会公平平等原则的辞典或优先权只有在最大平等自由原则的要求被充分满足后,才 能对向正义社会过渡施加道德约束。此外,罗尔斯惟一作过详细说明的向正义社会过渡 的一条规范性原则就是正义的自然义务原则,这一原则简单地表明了我们能够在毋需花 更多的代价的情形下,帮助去建立和维护正义的社会制度,但罗尔斯对这一原则的阐述 并不那么令人满意,也是乌托邦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