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偏义复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偏义复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H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442(2004)03-0071-09
黎锦熙先生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首先提出“复词偏义”之说。他在《国语中复合词的歧义和偏义》一文中将“复合词中之并行词,有偏用其一字之义,而他字则连举而不为义者”称为“复词偏义”。(《女师大学术季刊》第一卷第一期,1930)尔后,语法学界相沿称这种言语结构为“偏义复词”。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说:“这种复音词是用两个单音的近义词或反义词作为语素组成的,其中一个词素的本来意义成为这个复音词的意义,另一个词素只是作为陪衬。”这两种说法大同小异。
前人对这种偶辞偏指的言语现象早有察识,并根据各自的观察和理解作了相应的爬梳和训解。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七“通鉴注”条云:
“虞翻作表示吕岱,为爱憎所白。”注曰:“谗佞之人有爱有憎,而无公是非,故谓之爱憎。”愚谓爱憎,憎也。言憎而并及爱,古人之辞宽缓不迫故也。又如:得失,失也。《史记·刺客传》:“多人不能无生得失。”利害,害也。《史记·吴王濞传》:“擅兵而别,多他利害。”缓急,急也。《史记·仓公传》:“缓急无可使者。”《游侠传》:“缓急,人之所时有也。”成败,败也。《后汉书·何进传》:“先帝尝与太后不快,几至成败。”异同,异也。《吴志·孙皓传》注:“荡异同如反掌。”《晋书·王彬传》:“江州当人强盛时,能立异同。”盈缩,缩也。《吴志·诸葛恪传》:“一朝盈缩,人情万端。”祸福,祸也。晋欧阳建《临终诗》:“潜图密已构,成此祸福端。”皆此类。
阎若璩在《尚书古文疏正》中提出了“古人之文,多连类而及之,因其一而并及其一”。俞樾在《古书疑义举例》中提出了与之相关的“两事连类并称例”、“古人行文不嫌疏略例”、“因此以及彼例”等。这些都反映了前人对古文偶辞偏指的深刻理解和精细把握。
造成双音组合语义偏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因古人表达习惯所致,或如前文所引顾炎武语“古人之辞宽缓不迫故也”,或如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称“并言之耳”;有些是受韵律支配,以求音节相称、声韵和谐,如《孔雀东南飞》:“昼夜勤作息,伶俜萦苦辛”;也有些是为了适应某种特殊的表达需要,譬如“连及相反相对的好字眼以缓解坏字眼带给别人的刺激和不快,旁及相关相类的事物以营造气氛、协调音节从而引起读者的注意等”。(李运富《论意域项的赘举、偏举与复举》,载《中国语文》1998年第2期。)也不排除个别用词造语不周严的现象,如《太玄经·昆》:“文车同轨。”“文”与“车”并非相关、相类。《礼记》:“天下书同文,车同轨。”若并言之,应是“书车同轨”。“文”涉上而衍。
无论是何种原因产生的偶辞偏指,所涉及到的都是语言的运用问题,是从言语层面考察分析的结果,纯属一种语用现象,类似于沃尔夫所谈到的“隐性范畴”。它的特征和功用只在个别句子里体现,“而不是出现于某个词和某个成分所属范畴的每一个句子”。(沃尔夫文集《论语言、思维和现实》,湖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62页。)这种偏指的双音组合所表达的意义是言语义,是特定语义场中的具体所指,是语用特征、语用含义的概括与外化,具有临时性和非稳固性属性,而不是语言层面语词本身所固有的意义和表达功能。如果依据这种临时性的语义指向和用法对语词进行语法学分析,把特殊性当作普遍性,把所指看成能指,把隐性范畴改为显性范畴,从而将所有用于偏指的双音组合定性为偏义复词,无论从理论上和语言事实上都是说不过去的。
言语作品中任何一个用于偏指的双音组合,都可找出它不偏指的用例,而且以后一种用法为先、为常。如上文所提到的“得失”、“利害”、“缓急”、“作息”、“寒暑”等语词,在句子中义涉两个成分的比比皆是:
(1)天下得失,道一人出。(《管子·七臣七主》)尹知章注:“明主得,暗主失。”
(2)情伪相感而利害生。(《易·系辞上》)韩康伯注:“情以感物则得利,伪以感物则致害也。”
(3)御者同是车马,或以取千里,或数百里者,所进退缓急异也。(《大戴礼记·盛德》)
(4)寒往则暑来,暑往则寒来,寒暑相推而岁成焉。(《易·系辞下》)
(5)一日分五时,作息率有常。(白居易《偶作》)
语词的语法和语义分析从来都建立在概括的基础上。从语言事实中概括出来的语言单位的结构形式、表达功能和理性意义一般都具有普遍性、稳固性特点,不能因言语中存在某种特殊的语用现象而改变其作为语言单位的基本属性,将其划为另类。这样我们就会陷入“离句无品”、“文无定法”的困顿之中。
在言语世界里,语词的运用极为灵活。俞樾、刘师培归纳的古文义例就达60多种。我们若将每一种特殊用法都从语法范畴上作区别性处理,那么同一种结构形式的语词就会拥有多种身份,甚至处于相互抵触的位置;汉语语法系统就会纠缠不清、混乱不堪。“古人美恶不嫌同辞”,绝不可就此以美辞为恶辞,以恶辞为美辞。
用于偏指的双音组合基本是联合短语,而不是词。因为联合短语的两个成分都有明确而具体的意义,言语交际中无论哪一个用于偏指都能独立地表达语义,而且接受者容易离分和辨识,无所置疑。例如:
(6)大夫不得造车马。(《礼记·玉藻》)
(7)润之以风雨。(《易·系辞上》)
(8)郊社之礼,所以事上帝也。(《礼记·中庸》)
(9)又尝同席读书,有乘轩冕过门者,宁读如故,歆废书出看。(《世说新语·德行》)
“车和马”、“风和雨”、“郊和社”、“轩和冕”都是相关的事物名称。在以上用例中,它们分别与“造”、“润”、“上帝”、“乘”相配。从语义指向和逻辑关系看,“造”的对象只能是“车”,“润”所陈述的只能是“雨”,“上帝”所对应的只能是“郊”,“乘”所支配的只能是“轩”。其中的“马”、“风”、“社”、“冕”均属“因其一而并言其一”的“并及”成分。显然,这里的“车马”、“风雨”、“郊社”、“轩冕”是可以离分并在实际表述上单承偏指的联合短语,而并没有凝固成词。凡语用领域的偶辞偏指几乎都是这种情形。它们都有一个特定的成分与联合短语中的偏指成分构成语义上自然而合乎逻辑的搭配关系,根据语境可以清楚地分辨出来,而且偏指成分的本来意义与在句中的语义完全一致。汉语里绝大部分复合词都经过临时组合阶段。特别是那些由相关、相近或相对、相反成分构成的双音组合,最初几无例外只是两个词的相连并列,在后来的使用过程中由于语义抽象化或通过比喻、引申产生转义,才有比较多的凝固成词。当联合短语凝固成词后,其结构和意义就有了不可拆分性。如“经风雨、见世面”的“风雨”是复合词,引申指艰难困苦。将其拆开来,意义就变了。故而可知,只有单音节词连用才有偏指的可能性,复合词是不能用于偏指的。将用于偏指的双音组合当作偏义复词看待,不符合语法规则和言语事实。
偶辞偏指是一种特殊而并不多见的语用现象。通常情况下立言行文讲究严谨缜密,“句司数字,待相接以为用”,能够做到“外文绮交,内义脉注,跗萼相衔,首尾一体”。(刘勰《文心雕龙·章句》)而在以前的言语作品分析解诂中,对“偏义”、“偏举”存在泛化和滥列之弊,许多两个成分都有表义作用的联合短语和复合词被误认作“偏义复词”。妨碍了语义和文意的精确理解,同时在客观上造成了汉语的词法、句法及语义缺乏严密的内在规定性的不良影响。这种偏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不明某个成分的古义而误认为偏义
未能从语源上探究单音字连用的理据,而是以今律古,按照今天的词义或语素义理解连用语词的意义,造成误断。例如:
(10)北宫黝之养勇也:不肤挠,不目逃,思以一豪挫于人,若挞之于市朝。(《孟子·公孙丑上》)杨伯峻注:“市,买卖之所;朝,朝廷。……但此处是偏义复词,只有‘市’义,而无‘朝’义,因为上古绝无在朝廷中鞭笞打人之事。”
这里的“朝”与“市”相并列,不是“朝廷”的意思。据考证,“朝”的本义是祭天。《汉书·郊祀志》:“上朝朝日。”颜师古注:“以朝旦拜日为朝。”拜日即为祭祀昊天的一种形式。由祭天引申指祭天的地方。《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左祖右社面朝后市。”“朝”与“市”前后相置,“市”是公众交易的场所,“朝”则是为坛祭天的地方。上古之时君王假天命以行王命,借鬼神而令诸侯。祭天就是一种政治活动,“朝”即成为都市社会政治活动的场所,如郑玄所言“询众庶之所”。由此可知,“市”与“朝”都是公共场所。上古不但可在朝鞭笞犯有轻罪的人,而且还可在朝行刑杀人、陈尸示众,《左传》、《史记》等古籍中多有记载。(参见《古汉语论集(三)·释朝》,岳麓书社,2002年。)“若挞之市朝”是说如同在“市”和“朝”这样的大庭广众之中受到鞭打羞辱一样。“市朝”并列相连,义类相因,既非偏举,更不是偏义复合词。
又如很多人将“人物”当作偏义复词,也是由于不明“物”的古义而致误。《说文解字》:“物,万物也。”《荀子·正名》:“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玉篇》:“凡生天地之间皆谓物也。”古人言物,是包括人在内的。《周易·系辞》:“物以群分。”孔疏:“物,谓物色群党。”《左传·昭公十二年》:“晋荀吴谓韩宣子曰:‘不能救陈,又不能救蔡,物以无亲。’”杨伯峻注引顾炎武曰:“物,人也。”《汉语大词典》收录了很多以“物”为语素的双音词,其中的“物”多指人。物心:人心。物忌:众人忌惮或嫉妒。物雄:杰出的人物。物师:众人的师表。物望:人望,众望。物誉:人的声望、声誉。物议:众人的议论。物迹:人迹。物听:众人的言论。物意:众人的心意。物轨:众人的榜样。物宗;众人所景仰的人。物鬼:人鬼。由于“物”为“大共名”,“人”为其中之一种。“人”、“物”作为短语相对连用时,其中的“物”指人以外的事物。而当它们凝固成词表示一个概念,则不宜将“物”看作一个连类而及的陪衬成分。它与“动物”、“植物”、“生物”、“化合物”等一样,同是表类属的偏正式复合词。其正语素表示“类”,即逻辑上的上位概念,偏语素表“属”,即下位概念。如陈湘清所分析的,这种语法结构从意义上可扩展为“A这类B”。(《汉语史专书复合词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49页。)
(二)不明词语的适用范围而误认为偏义
汉语单音词一般都有较宽的义域,它既有具体的意义指向,适用于某种特定的对象,又有引申扩展的意义,适用于较为广阔的范围。当一个词语对两个相关或相对的并列成分进行陈述或加以支配时,往往是用它的扩展义。例如:
(11)耳目不明。(《后汉书·杨厚传》)
(12)养老幼于东序。(《礼记·文王世子》)
例(11)的“明”用于人的感官通常指眼力好。《庄子·外物》:“目彻为明,耳彻为聪。”由“目明”又引申指感官灵敏清达。《淮南子·精神》:“耳目清,听视达,谓之明。”《易·系辞上》:“知幽明之故。”李鼎祚集解引荀注:“明,谓天地之间万物陈列著于耳目者。”“耳目不明”的“明”就是用的后面这种意义。有人把它看作省去了相关意域项的偏举,我们认为是不恰当的。古文中多有这种用法,而非临时性。如《荀子·君道》:“耳目之明如是其狭也。”苏轼《石菖蒲赞》:“菖蒲味辛温无毒,开心补五脏,通九窍,明耳目。”例(12)俞樾《古书疑义举例》将此句归入“因此以及彼例”。他解释为:“因老而及幼,非谓养老兼养幼也。”此说并不确切。“养”在古代既有供养义,又引申有教养义。本例同篇中有语云:“立太傅、少傅以养之。”郑玄注:“养,犹教也。”《广雅·释诂》:“庠,养也。”王念孙疏证:“庠训为养,序训为射,皆为教导之名。”东序为教育机构。《文王世子》中说:“凡学世子及学士必时,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皆于东序。”养老于东序,既是为了“示天下之孝悌”,更是为了教育和培养人才。孔颖达疏:“养老必在学者,以学教孝悌之处,故于中养老。”“养”既可用于“老”,亦可用于“幼”。同篇中就有“养世子不可不慎”的说法。“养老幼于东序”,是兼供养老教育幼而言之,而并非“因老而及幼”。古文有此义例,即以一义域较宽的词语并述两种对象,如“鼓之以雷霆,奋之以风雨,动之以四时,暖之以日月。”(《礼记·乐记》)其中的“奋”、“暖”就是这种用法。
(三)不明古代名物、典章制度而误认为偏义
汉语词汇是汉民族文化的积淀。作为历史文化重要内容的名物、典章制度在词语的构造及配合上都有所反映。一些人囿于字面或一般常识,而对名物、典章制度及其变化了解不深,误将正常用法的词语视为偏举。例如:
(13)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左传·昭公十三年》)王肃注:“郑,伯爵,而连男言之,犹言曰公侯,足句辞也。”
(14)则祠蚩尤,衅鼓旗。(《史记·封禅书》)
例(13)王肃的这种说法得到了俞樾的赞赏,也为现在一些学者所信从。其实,“伯男”是“伯子男”的省称,与“公侯”,相对应。春秋之时,公侯为上等爵位,伯子男为下等爵位,地域大小与之相应。《礼记·王制》:“公侯田方百里。”郑玄注:“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为一。”《公羊传·隐公五年》:“王者之后称公,其余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孔颖达在《左传·昭公十三年》疏中举以事实说明:“据地小大分为三等,(孙诒让校记:“三”疑“二”之误。)则侯同于公,伯同子、男。僖九年‘在丧’之例云:‘公侯曰子’,言不及伯,是不得同于侯也。僖二十九年大夫会国君之例云:‘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是伯国下同子、男也。”“伯男”相连是言其爵卑国小,不应出公侯之贡。其中的“男”实有语义,而非“足句辞”。同时,这里也不是引“子、男”为例,因为“伯”本来就与“子、男”合为一类,爵位卑下,举例之说于史实不符、义理不通。例(14)有人指出“衅鼓旗”偏义于鼓,古时但言衅鼓,未有言及旗者。或以为“衅”是偏举,省去了“祭”,“衅鼓旗”应理解为“衅鼓祭旗”。这两说都值得斟酌。《说文》:“衅,血祭也。”《大戴礼记》:“衅之以羊。”王聘珍解诂:“衅者,杀牲以血涂之也。”上古衅祭范围较广,有衅车、衅宝器、衅灶、衅厩、衅龟、衅庙、衅社、衅钟,也有衅鼓、衅旗等。《史记·封禅书》、《高祖本纪》和《汉书·高帝纪》、《郊祀志》均有“衅鼓旗”的记载。《吕氏春秋·慎大》中还有“衅鼓旗甲兵,藏之府库,终身不复用”的表述。如果认为“鼓旗”是偶辞偏指,那么“鼓旗甲兵”这四种军械又是偏指哪一种呢?从古文义例来看,“鼓旗甲兵”并列相次,都是“衅”的对象。偏指之例只出现于双音组合。之所以习惯称“衅鼓”,可能是双音化的影响,“举此见彼”之省文。“衅”即为“祭”,“祭旗”之说一直沿用到现、当代。由此可推论古时是有“衅旗”之举的。
(四)不明相类、相关词语或词素组合后意义抽象化而误以为偏义
古代汉语中词语的运用有“析言则异、浑言则同”、“对文则别,散文则通”的通例。将“析言”、“对文”的两个成分并用,则意义抽象化,具有泛指的功能。《左传·昭公十六年》“宣子有环,其一在郑商”至“敢以为请”孔颖达《正义》:“贾人即商人也。行曰商,坐曰贾,对文虽别,散则不殊,故商贾并言之。”“商贾”泛指经商的人。有的治学者不明白这个道理,将并用的相类、相关成分与“析言”、“对文”相等同,拆分训解,语不相接处则作偏义处理。例如:
(15)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人桃李。(《墨子·非攻》)
“园”与“圃”析言有别。《说文》:“园,所以树果也。”“种菜曰圃。”二者并用则泛指种植果木菜蔬的园地,即今俗称“园子”。《周礼·天官冢宰》:“以九职任万民。一日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一些人因上例后面是“窃人桃李”,就把“入人园圃”说成偏指“入人园”,或以为“窃人桃李”省去了“瓜莱”,整句理解为“入人园窃人桃李,入人圃窃人瓜菜”。(李运富《论意域项的赘举、偏举与复举》文中将“入人园圃,窃人桃李”,释读为“入人圃窃人桃李,入人园窃人瓜菜”。“圃”与“园”用反。疑为排版差错。)皆失之穿凿。象此类析言、对文成分连用、表抽象义的还有很多:
火灾——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左传·宣公十六年》)
溃逃——凡民逃其上曰溃,在上曰逃。(《左传·文公三年》)
变通——化而成之谓之变,推而行之谓之通。(《易·系辞上》)
孤独——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孟子·梁惠王下》)
功勋——王功曰勋,国功曰功。(《周礼·夏官·司勋》)
声音——杂比曰音,单出曰声。(《乐记》注)/声成文谓之音。(《诗·大序》)
步行——堂上谓之行,堂下谓之步。(《释宫》)
吊唁——吊,问终也。(《说文·人部》)/唁,吊生也。(《说文·口部》)
仓库——仓,谷藏也。(《说文·仓部》)/库,兵车藏也。(《说文·广部》)
婚姻——婚,妇家也。/姻,壻家也。(《说文·女部》)
喘息——人之气急曰喘,舒曰息。(《说文·心部》“息”字段注)
暑热——暑之义主湿,热之义主燥。(《说文·日部》“暑”字段注)
禽兽——两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尔雅·释鸟》)
饥馑——谷不熟曰饥,菜不熟曰馑。(朱熹《论语集注》)
这里列于前面的双音组合都可用于泛指,是“浑言不分”的另一种形式。王念孙对这种用字现象深有研究,他提出了一个精辟论断:“凡连语之字,皆上下同义,不可分训。”(王念孙《读书杂志·汉书第十六》)王氏父子、俞樾、刘师培依此条例解决了不少训诂疑误。有所不足的是,他们都只指出了“连语之字”的同义性,而没有对其已经融合成完整统一的更为抽象的概念作通透说明。连语并不是简单的复用、复举,而是语义的进一步抽象化,并有强调语义的作用,其中不少已凝固成词。由于对此强调、点醒不够,以致遇到一些较为生疏的“复语”、或析言用法印象较深的双音组合,仍有人分而训之,或当作连类而及的偏义复词看待。
(五)不明反义对举语词意义往往发生变化或转移而误认为偏义
一些由两个相反成分组合的连语往往产生出新的、与原单音词有很大区别的意义,有时甚至词性发生变化、词义发生转移。陆宗达在《训诂简论》中联系实际辞例对此作了深刻阐述:
“岩穴之士取舍有时若此,类名湮没而不称,悲夫!”(《史记·伯夷列传》)“取舍”应当作“行为”讲,在古汉语里常常把两个反义词组合在一起,用以概括出另外一个意义。就以行为来说,必然是包括某些事要去做和某些事不去做这样的矛盾的两个方面,要去做就是“取”,不去做就是“舍”,所以“取舍”是说明为人的态度,也就是“行为”。正如唐人诗句中用“悲欢”当“遭遇”讲是一样的。
不少的学者对此缺乏了解,阅读古书未能很好把握反义对举偶辞概括出来的意义,而仍将其拆分开来,按字面线索判定为偏于何方。细致体会,实则文意不洽,难以成说。例如:
(16)苟利社稷,死生以之。(《左传·昭公四年》)
(17)四者无一遂,苟合取容,无所短长之效,可见于此矣。(司马迁《报任安书》)
(18)世幽昧以昡曜兮,孰云察余之善恶。民好恶其不同兮,惟此党人其独异。(屈原《离骚》)
(19)齐桓用其仇,有益于时,不顾逆顺,此所谓伯道者也。(《汉书·梅福传》)
此四例中的“死生”、“短长”、“善恶”、“逆顺”,不少注家都训解为偏义复词,均为未安。例(16)“死生”不是偏指“死”,而是概括为“生命”的意思。陆机《吊魏武帝文》:“死生者性命之区域。”郑子产是在推行丘赋受到国人毁谤、为表明他“度不可改”的决心时说这句话的。意为只要有利于国家,将不惜用自己的生命来推行这项赋税改革。(“死生以之”,注:“以,用也。”)若认为“死生”偏于“死”,事未有济,死又何益?杜甫《房兵曹胡马》诗:“所向无空阔,真堪托死生。”其中的“死生”也是生命的意思,例(17)“短长”不是偏指“长”,而是概括为“无论大小”、“任何”的意思。何九盈先生主此说,他在为中央电大讲授《古代汉语》时提到:“‘无所短长之效’,意思是没有什么贡献。‘短长’在这里不必解释成偏义复词。……‘效’是贡献的意思。”(见辽宁电大编印《古代汉语录音讲义》)这正与上文“四者无一遂,苟合取容”语意相接。郭锡良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认为“‘无所短长’等于说无所长,即没有什么成就”。这既同“四者无一遂”语意重复,又使后面的“效”字没了着落。例(18)“善恶”不是偏指“善”,而是概括指“品德修养和行为操守”。“孰云察余之善恶兮”,意思是谁能体察我的品行与德操呢。洪兴祖注解为“谁当察我之善情而用己乎”,这与屈子“自念之辞”的口吻不相合。且反义偶辞的偏举用法,往往是以积极成分作陪衬,而极少有用消极成分来陪衬积极成分的。例(19)“逆顺”不是偏指“逆”,而是概括指对自己的态度和立场。“不顾逆顺”即不以对自己的态度、立场如何而用舍。前面已说“齐桓用其仇”,后面再单说“不顾逆”,则文意相重。“不顾逆顺”是扩展论述,不管拥护自己的还是反对自己的,只要有益于国家都委以重任,这才是王者之道。若只“用其仇”,理义难通。偏义之说显然不切文意。考察古文中的“得失”、“爱憎”、“利害”、“安危”、“动静”、“好歹”、“死活”、“多少”、“反正”等,大多与此相类,其相反的义素已融入到一个新的概念中去了,整体把握是为得,目为偏指是为失。
(六)不明古人的思想观念和认知方式而误认为偏义
语言是思维的工具,是表达思想观念的载体。古人的思想观念、认知方式通过语言文字得以反映。有些偏指的误认就是对此缺乏深刻的了解所致。例如:
(20)是以先生务修德音,以亨神人,不闻其务险与马也。(《左传·昭公四年》)
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七:“亨当从《新序》读为享。杜不读为享者,盖以神可言享,人不可言享耳。不知古人之文,或有从一而省者。人固不可言享,亦得因神而并称之。”王氏从《新序》,以亨通享,将“神人”中的“人”作为“因神而并称之”的陪衬成分。今人也多遵此说。这实际上是忽略了传统的治教思想、囿于字句而造成的误解。古代君王治理国家既敬崇神祗,更信奉以民为本。神不可犯,假天威而行王政;民不可轻,得其人而得天下。《左传·昭公元年》:“为晋正卿,以主诸侯,而侪于隶人,朝不谋夕,弃神人矣。”杜预注:“民为神主,不恤民,故神人皆去。”修德音,行仁政,为的是达到嘉美众顺,神人亨通。“亨”之本意正在此。《易·乾卦》:“亨者,嘉之会也。”《坤卦》:“坤厚载物,德合无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孔颖达疏:“咸亨者,包含以厚,光著盛大,故品类之物,皆得亨通。”嘉美之德音,不通于人,岂能见效。上例所引是司马侯劝说晋平公的话,其语意重点在“人”而不在“神”。晋平公自恃“晋有三不殆”而倨傲,不为国家长远考虑。司马侯针对此进行规谏,险与马不可恃,邻国之难不可虞,最重要的是修政德、用贤能。他指出:“齐有仲孙之难,而获桓公,至今赖之。晋有里、平之难,而获文公,是以为盟主。卫、邢无难,敌亦丧之。”强调“故人之难,不可虞也”,“与人同欲,尽济”。以上分析表明把“人”排除在“亨”之外既不合乎理,也不合乎文意。同时,把“亨”读为“享”也与语境不适。“享”的字义较实,后跟名词通常是就祭祀而言。“享神”是祭祀神灵,“享先”是祭祀祖先。上例文中并没有涉及祭祀之事,改字为训谬之甚远。像这种不从文化传统和思想观念上考虑,而被字面所牵误判偏指之例还有一些,举其一则可洞晓其他。
(七)不明表达的时空关系而误认为偏义
时间和空间是一切事物存在的具体形式。理解言语中的语词对时空关系的准确把握很重要。表达者选择、组合词语体物写志,有时着眼于一个时段,有时聚焦于一个时点;有时着眼于整体,有时归结于局部;有时着眼于事物的发展过程,有时定格于目前状况。有些偶辞偏指的误判,就是因为对言语成分的时空关系把握不准而造成的。例如:
(21)文王陟降,在帝左右。(《诗·大雅·文王》)
(22)一朝盈缩,人情万端。(《吴志·诸葛恪传》)
(23)廉公失权势,门馆有虚盈。(沈休文《冬节后至丞相第诸世子车中作》)
(24)鸿雁出塞北,乃在无人乡。举翅万余里,行止自成行。(曹操《却东西门行》)
例(21)“陟降”二字,故训以“升降”释之。《毛传》:“言文王升接天,下接人。”朱熹《诗集传》:“盖以文王之神在天,一升一降,无时不在上帝之左右,是以子孙蒙其福泽,而君有天下也。”朱熹将连语“陟降”坐实为“一升一降”,语感较生硬,文意亦有所不洽。据其解释,在空间位置上,文王之神在天,上帝亦在天,文王之神又有“一升一降”。这升降行为既有空间的移动也有时间的耗费,怎么能“无时不在上帝左右”呢?现在一些学者没有深入探究诗句本意,而只看到了故训中不能圆通之处,就认定“陟降”为“陟”的偏义,“降”为赘举,失之逾远。“陟降”连文非一升一降,而是一种常有性的行为过程。王国维《观堂集林·与友人论〈诗〉〈书〉中成语书》云:“古人言陟降犹今人言往来,不必兼陟与降二义。”“文王陟降”,是说文王之神往复于天人之间。高亨注为“文王之神时时升降天地之间”,频次过繁,非文意所有。例(22)“盈缩”,顾炎武注为:“缩也。”难以讲通。“盈缩”的所指是由兴盛到衰落、由显贵到落魄的变化过程,所着眼的是一个时段。只有在这个变化过程中才能见出人情冷暖,世态炎凉,使人产生万端感慨。例(23)“虚盈”,与上例相类。它前面著一“有”字,更突出地表明这种盈虚变化的现实存在。有的学者认为“虚盈”的实际所指为“虚”,是只看到了“失权势”与“虚”字面上的联系,而未全面理解文意。例(24)“行止”,有人解释为:“当偏在‘行’义,同时为了适应诗歌音节需要,使句式工整,还是把不表意的语素‘止’保留着。”据文揆意,“行止”非偏指,而是概括了从“行”到“止”的运动过程,即行踪。这句诗里指的是飞翔的过程。杜甫《奉送王信州北归》诗:“别离同雨散,行止各云浮。”《汉语大词典》就将其中的“行止”注为“行踪”。复合词“睡觉”的得义理据也与此相类,指的是从睡着到醒来这个时段的睡眠过程。“睡觉”同样不是偏义词。
(八)不明词语的构造方式和理据而误认为偏义
汉语的造词法较为发达。汉民族富于想象力、善于比类取义等特点在词语创造上有充分的体现。尤其是复合词的内部形式多样,同一语素在不同的组合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起着不同的作用。一些人未能很好地分析、把握复合词的内部构造和得义之由,仅根据单个语素独立使用时的字面意义,简单地将某些构造形式和理据较为特殊的词语判定为偏义、偏举或赘举,而置其中对形成词义发挥隐性或辅助作用的语素成分于不顾。例如:
(25)处商必就市井。(《管子·小匡》)
(26)房栊灭夜火,窗户映朝光。(何逊《嘲刘谘仪孝绰》)
例(25)“市井”,一般都认为偏在“市”,“井”不表义。只要对中国文化有所了解,就知道“市井”中的“井”并非可有可无的成分,它是形成“市井”——“城邑中集中买卖货物的场所”这一意义的重要因素。前人对此多有申说。最有代表性的看法是“井”表示人们聚居的地方,如《太玄经·昆》:“昆于市井。”司马光集注:“井,人所聚也。”唐代陈子昂《谢赐冬衣表》有“三军叶庆,万井相欢”的语句。人聚则市立。这说明“市井”得义与“井”密不可分。从构词法分析,“市”与“井”为并列结构。从造词法看,“市井”之义是由交易和人所聚两种意义融合而成。“处商必就市井”中正是用的它这一融合之义。若偏在“市”则令人费解。“处商必就市”这是常识,何必言之。而“处商必就市井”是指要到城邑中人所聚集的交易场所,这才合乎表达者的意旨。例(26)“窗户”是个出现较早的复合词,至迟在魏晋时就已产生。它与上古时期的“牖户”不同。《说文》“在墙曰牖,在屋曰囱。囱,或从穴。”最初的“窗”指“天窗”。门窗连称只用“户牖”或“牖户”,且都是联合短语。后来散则不分,言语交际中渐而以窗代牖。窗牖以前只是通风透光的洞孔(《诗经·七月》“塞向墐户”),后来才装上窗扇。窗扇类似可开启的门扉,俗称“窗门”。由于受复音化的影响,“窗”也称“窗扉”或“窗户”。晋·葛洪《西京杂记》:“窗扉多是绿琉璃。”“窗户”用例见上所引。其中的“扉”与“户”并非用其本义,而是引申指能开闭的装置,它们与“窗”连在一起构成复合词,以其构造特征而融合成义。汉语中采用这种方式构词成义的有不少,如“楼宇”、“橱窗”(用来展览图片等的设备)等。“窗户”组合以来从没有兼指窗和门的用法,由此也可证明它不存在表偏义的条件和基础。
(九)不明语素成分的虚化和语素义改变而误认为偏义
由于语言的发展,有的单音词虚化了,有的原来所代表的事物已消失,意义有所改变,它们以新的身份进入复合词中。论者往往忽略这一事实,坚持以古律今,仍按古汉语原有意义来作理解和分析,将有些本非偏义的复合词误认作偏义复合词。最为典型的是“妻子”和“国家”,今人都认作偏义复词,其实不然。“妻子”在古汉语中是联合短语,兼指妻和儿女。但在言语表达中常偏指“妻”。后来“子”字虚化,成为表类属意义的定位语素。“妻子”变成了后附加式复合词,其中的“子”念轻声。这种后附加式复合词“妻子”和古汉语中用于偏指的联合短语“妻子”尽管意义指向一致,但它们是不同的。前者是汉语语法化的结果,它已凝固为一个单一的概念,而后者则要在语用环境中才能分辨。有人引《诗经·小雅·常棣》“妻子好合,如鼓瑟琴”为例,来说明汉语中很早就存在着偏义复合词。对此我们不敢苟同。《诗经》中的“子”大都实有所指。此诗中的“妻子”决不是偏指“妻”,而是义涉两方。不然,紧接着的“好合”和“如鼓瑟琴”解释不通。我们了解到,“子”在上古可以指称女子。《诗经·大雅·大明》:“文王嘉止,大邦有子。”郑笺:“文王闻大姒之贤,则美之曰:‘大邦有子女,可以为妃。’乃求婚。”严粲注:“子,女也。”由女子又引申为嫔妃、姬妾。《大戴礼记·夏小正》:“妾子始蚕。”王聘珍解诂引山阳汪学阁云:“子,指正妻,对妾文也。”此说将“妾子”解作并列结构,给我们以启示,是可信从的。但以“子”为正妻,妻位于妾后似不合礼制和称引惯例,亦如将“妻子”之“子”解作“丈夫”,总觉牵强。《谷梁传·哀公十三年》:“子,卑称也。”“妾子”应是同义并称,指姬妾。“妻子”即为“妻妾”。“妻子好合,如鼓瑟琴”意思是说妻妾们志同情深,如琴瑟之音和谐。“瑟琴”并不是专门形容夫妻和乐的,也可比喻朋友亲属之间的关系融洽友好。晋·潘岳《夏侯常侍诔》:“子之友悌,和如瑟琴。”将“妻子”读为“妻妾”,正好与下联“兄弟”相对应,文例一致。妻妾和合,兄弟和睦,故而有“宜尔室家”之乐,语意十分顺惬缜密。由此可见,《诗·常棣》中的“妻子”仍是联合短语。其中的“子”既非词尾,也不是“因此以及彼”的赘举之词。带词尾的复合词“妻子”产生应是很晚的事。
又如“国家”,凡言偏义复诃者都举以为例。《左传·桓公二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孟子·离娄上》赵歧注:“国谓诸侯之国,家谓卿大夫之家。”“国”和“家”在古汉语中常连用,有时兼及二义,有时偏指“国”。秦汉以后作为诸侯封地的“国”和作为卿大夫采邑的“家”已再没有完整地存在了,渐而消失。但“国家”这个双音组合却没有象其他语词那样,随着它或其中某个成分所代表的事物的消失而消失,或不再常用,而是运用越来越普遍,两个成分凝固得越来越紧,已成为一个复合词,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整个区域。这是因为“国家”组合后意义抽象化,并扩展了其义域。其意义与古代的“邦”、“天下”较为接近,它决不是作为诸侯封地的“国”所可代表的。
还有不明文字通假、不明历史事实、不明修辞、不明篇段意旨和语境所误判的偏义、偏指。悉心审思,真正的偶辞偏指是极少见的,而且在具体的语境中很容易发现和理解。教科书上和一些研究文章中所胪列的偏义、赘举很多经不起推敲。最突出的病根是就词解词,只重字面不重文意;只看单词单句,不看整篇整段;只注意表面的矛盾现象,不注意分析内在实质。如果遵其所析、信其所言,汉语中很多词语无理据可寻,言语表达无规律可循,词义文意无有定准。其影响万不可小觑。
“偏义复词”之说虽已成通说,其间也有的学者从理论或实际操作中发现了它的某些罅漏和不足,提出过质疑。如蒋礼鸿、任铭善所著《古汉语通论》指出因凑字足句的关系而临时凑上去的不表义成分,并没有和表义成分并合起来成为一个固定的词,因而说“‘偏义复词’这个名称是很可商量的”。李运富在《论意域项的赘举、偏举与复举》文章中也讲到“偏义复词”所复者并非全都成词,它只适用于意域项赘举的部分辞例,无法涵盖全部内容。由于行用已久,且在人们的观念上形成一种接受定势,大家也就都因循“守制”,而未加深究了。
根据上面的考察与分析,我们认为偏义复词之说确实存在不科学不严谨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短语与复合词相混淆
“偏义复词”的“复词”到底是偶词(两个词的组合),还是复合词(复音词),在名称概念上就打混。实际上有的人把它作短语看,有的人作复合词看,更多的人讲的是复合词,具体分析中则把短语、复合词搅合在一起,只从字面上看哪些成分有表义作用、哪些不表义,语法结构上不分“雌与雄”。如余冠英对偏义复词的解释就有很大的模糊性。他在《汉魏六朝诗论丛·汉魏诗里的偏义复词》一文中说:
国语里有一种复合词,由并行的两词组成,在句中有时偏用其中一个意义,可以称为偏义复词。例如:“费了那么多精神,到后来还要落褒贬,真不值得!”“我的丈夫受了重伤,万一有个好歹,叫我怎么过。”这里的“褒贬”偏用“贬”的意义,“好歹”偏用“歹”的意义。“褒贬”、“好歹”都是偏义复词。这种复词在古文中也不少见。……在诗歌里因为凑字足句的关系偏义复词也许更多些。
一会称“复合词”,一会称“复词”。由“两词”组成的只能是短语。“凑字足句”所构成的临时组合显然不具备词的资格。短语与复合词本来是两级语言单位,它们有着不同的语法特点与表意功能。如将某些临时性的有着特殊形式和意义的双音组合当作固定词来使用,或把本无偏向的联合短语当作偏义词来使用,就会影响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引起表达和阅读理解的混乱。
(二)将语言分析与言语分析相混淆
“偏义复词”是一个语言学名词,它应该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是众多语用实例的抽象,是语言层面的一种共性存在。而实际上它更多的是着眼于语言中的部分语例,或者这部分语例的个别用法。一些学者在给“偏义复词”下定义时都强调偏义复词存在手特定的语言环境中。如邓细南《谈古今汉语偏义复词的不同特点》说:
这类偏义复词的陪衬语素,只有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才能显露出来,一旦脱离了那个语言环境,其临时性便随即消失,同时即恢复其固有的词汇意义。(邓细南《谈古今汉语偏义复词的不同特点》,《漳州师院学报》,1994年第3期)
《中国语言大辞典》持同样的观点:
偏义复词的意义偏向,一般要在具体语境中鉴别。
既然离不开特定的语言环境,只能在具体的言语中才能显现和鉴别。这说明它还只是临时性的、个别性的、变异性的和经验性的存在,还没有进入到句法与词法的抽象,没有成为语言层面里一类具有共性特征和普遍适用性的成员。事实上,以前凡进行偏义复词分析与研究的大都是言语层面的语用分析,是对个别或部分语例的诠释与剖析。离开了具体的语例、具体的语境,就无从谈起。而且所选取的语例及对它表意特征、语用效果的揭示,一般都不具备再生性和可推展性,如“造车马”、“润风雨”、“伤哀乐”之类。这就陷于一种矛盾的境地,一方面着眼于语言规律和语法规则,提出“偏义复词”的命题,俨然是一种语言事实的归纳和总结,是语汇家族中具有固定身份的成员;另一方面它又只存在于特定的语用环境中,脱离其环境则不复存在,或变成了另外一种身份。以至在语词的语法结构与语用结构、语法功能与语用功能、语言义与言语义等方面的分析和把握上产生很多纠葛。
(三)将造词法与构词法相混淆
在语言研究中,造词法与构词法是有区别的。造词法是创造新词的方式和方法,也就是给事物命名的方式和方法。它注重于考察词的理据及其内部形式。构词法是词的结构方式及其规律,它注重于分析由语素构成词的结构形式及其外在表现。研究一个词是单纯词还是复合词,其结构形式是联合式、主谓式、补充式、连动式,还是附加式,这是构词法的问题。而要了解和把握一个词是怎样产生的,它是基于何种主客观基础,选取何种材料、按照何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和表达概念,这是造词法的问题。偏义复词之说将二者混淆在一起,把本来较为简单而明晰的构词问题复杂化了,同时又对丰富而复杂的造词问题作出简单化的处理,由此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从人们所列举、分析的“偏义复词”看,除去其中的联合短语,其构造形式都是联合式的复合词。它们是由两个意义相关或相近、相对或相反的语素并列组合而成。除此以外,再没有其他结构形式。而造词法方面,则情况较为复杂。其造词的基础和依据,选择的材料和表达概念的方式各异。有显性的、有隐性的;有经验的、有感悟的;有基于语素本来意义的,有基于语索引申义和比喻义的;有源于哲学、理念的,有源于文化、习俗和社会心理的;有受现实因素影响的,有受历史和传统因素影响的;有全息进入的,有语境限制而损耗的,等等。其语素合成有聚合、融合、转合、喻合等多种形式。忽略这些丰富而色彩斑澜的内涵,只注意到文字表面的信息和线索,简单地无所区别地认定哪个语素表义、哪个语素不表义,这就大大削减了词所负载的信息量,黯淡了词所具有的色彩,减弱了词所蕴涵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