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信用--兼论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_企业信用论文

财产与信用--兼论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_企业信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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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02)02-0024-05

本文首先研究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财产与信用的关系,并以此为理论依据,重新探讨目前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提出新的解决思路。其基本观点是:资本性财产是建立和维持信用关系的基础,没有一定规模的资本性财产,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信用关系;声誉机制是特定财产制度的产物,没有这样的财产制度,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声誉机制;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根源在于民营企业缺乏必要的资本性财产,以及在“二元”结构财产制度下民营企业缺乏建立声誉机制的积极性;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是扩大民营企业资本性财产规模,同时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非国有化进程,重塑民营企业的声誉机制。

一、资本性财产:企业信用的源泉

信用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财产的单向转移。信用的出现,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对自有财产的依赖,通过借贷支配别人的财产,进而扩大经营规模。但是,信用不能无中生有,也不能无限扩张,恰恰相反,它是以资本性财产为基础,并受资本性财产规模的限制。企业支配别人的财产是因为它自己就拥有一定的财产,企业支配别人的财产越大是因为它自己拥有的财产越多。资本性财产就像一块“磁铁”,有了它,才可能吸引别人的财产;资本性财产就像“基础货币”,有了它,才可能派生出更多的流通货币。

资本性财产具有三大功能:信号功能、抵押功能和激励功能。这三大功能决定了资本性财产是建立和维持企业信用的基础。

资本性财产的信号功能是指透过资本性财产可以折射出有关企业所有者的经营才能方面的信息。马克思说过:“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反过来也可以说,资本是物化的资本家,资本中“凝结”着资本家的经营才能。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的经营才能与其财产大小有着显著的相关性。经营才能越高,把握市场机遇就越准,成功的机会就越大,由此积累的个人财产就越多;相反,经营才能越低,把握市场机遇的能力就越差,成功的机会就越小,即使初始财产很多,也会逐渐萎缩。个人的经营才能很难直接观察到,透过其拥有的财产量,就可“窥视”其经营才能的大小。另外,资本性财产的信号功能也为银行或其他信用提供者提供了关于项目质量的信息。有关项目质量的信息是极不充分、极不对称的,信用提供者很难做出准确的评估,只有那些有经营才能的人选择并且下了足够多“赌注”的项目才可大致判断为高质量的项目。由此,把钱借给资本性财产多的企业比借给资本性财产少的企业更安全;反过来讲,资本性财产多的企业比资本性财产少的企业具有更高的信用等级和信用能力。

资本性财产的抵押功能是指资本性财产可以作为信用的一种担保,为银行或其他信用提供者提供保护。提供融资的最大风险来自于企业投资项目的质量,如果项目失败,即便有偿债之心,也无偿债之力。资本性财产的抵押功能为信用提供者提供了一种保护,一旦项目失败,首先损失的是资本性财产,其次才是借入的财产;资本性财产越多,对借入财产的保护力度就越大。因此,把钱借给资本性财产多的企业比借给资本性财产少的企业更保险;换句话说,资本性财产多的企业比资本性财产少的企业具有更高的信用保障能力。

资本性财产的激励功能是指企业所有者在经营自己的财产时具有的内在的动力。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代理成本:资本性财产越多,代理成本就会越低;资本性财产越少,代理成本就会越高。因为在资本性财产越多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在更大程度上是为自己而不是为贷款人工作,经营企业的内在动力就越足,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资本性财产越少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在更大程度上是为贷款人而不是为自己工作,这时经营企业的内在动力就不足;更为严重的是,企业有可能去冒险投资风险更大的项目,因为项目成功了,收益是自己的,项目失败了,损失则是贷款人的。资本性财产的激励功能降低了融资的代理成本。因此,把钱借给资本性财产多的企业比借给资本性财产少的企业更放心。也就是说,资本性财产多的企业比资本性财产少的企业具有更大的内在动力去维护自己的信用关系。

总之,资本性财产的三大功能决定了资本性财产是建立和维持企业信用的基础,没有一定规模的资本性财产,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企业信用。这同时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组建企业需要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为什么企业在发行股票时对发起人的出资额要有一定的要求,为什么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需要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等等。资本性财产对企业信用的作用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本性财产对企业信用扩张具有乘数效应 资本性财产对企业信用来讲是基础性的,它的增大对企业信用总量扩张具有乘数效应。这里以金融机构为例,假如法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为8%,也就是说,负债是资本性财产的11.5倍,那么,资本性财产每增加100万元,企业信用总量就可以扩张1150万元。在这里,资本性财产的作用类似于“基础货币”,有了它,就可以派生出数倍的流通货币。

第二,资本性财产是信用社会化的载体 一个“一无所有”的人也许可以凭借自己的“诚实”、“守信”,在亲戚、朋友或熟人中借到钱,但是不可能在不相识的人群中筹集到资金。没有财产基础的信用是脆弱的,具有强烈的人格化和区域性色彩,难以进行大规模的扩张。相反,一个“腰缠万贯”的人,即使他不认识的人,通过一定的中介机构,也愿意借钱给他,因为他的财产实力已经清楚地表明:他是有经营才能的,他选择的投资项目是高质量的,把钱借给他是可靠的;他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他的信用等级是比较高的,把钱借给他是安全的;他有充分的积极性经营好借来的财产,他不会偷懒,把钱借给他是令人放心的。资本性财产使融资活动摆脱了地域限制和人格化色彩,使信用关系进一步社会化、国际化。正是由于信用关系的社会化,股份公司、证券市场、跨国融资等社会化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才得以产生和发展。

第三,资本性财产是各种信用形式的基础 信用有抵押、质押、担保等多种形式,但是所有这些形式最终都是以财产为基础的。抵押贷款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直接需要财产,财产对抵押贷款的信用扩张构成了直接的约束;质押贷款是以有价证券为质押物,也需要直接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对质押贷款形式的信用扩张构成了制约;担保是以第三者的信用为基础,而第三者的信用又依赖于第三者自身的财产,担保形式下的信用扩张也是以财产为限的。总之,不管信用形式如何演变,最终都是以财产为基础的。

二、财产制度:声誉机制的基础

声誉机制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一个声誉良好的企业,即使暂时缺乏必要的资本性资产,也能很容易地获得外部融资。但是,声誉也不是免费获得的,得到声誉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一个企业是否建立自己的声誉机制取决于其成本收益的计算。在不同的财产制度下,声誉机制的成本收益结构是不同的,因而对声誉机制的供给也就不同。这里将财产制度划分为三大类:私人财产制度、公共财产制度以及私人公共并存的“二元”结构财产制度,研究这三种财产制度框架下的声誉机制问题。

(1)私人财产制度下的声誉机制 在私人财产制度下,所有财产都归个人所有,每个人对他们的财产拥有充分完整的权利。信用关系的建立是以彼此承认并尊重对方的财产权利为前提的。借债还钱是这种制度下铁的规律,债权人、债务人、信用制度、法律、道德等整个社会系统都在遵循和维护这一规律。债务人如果斗胆冒犯这一规律去“抵赖”债务,损失将会是巨大的,而且完全要由他个人承担。在这种财产制度下,“抵赖”债务的收益是微小的和不确定的,因为债权人有足够的动力去监护他们的个人财产,一旦个人财产可能遭受损失,他们立刻就会采取保全措施;而“抵赖”债务的损失是巨大的,因为债务人一旦有了“抵赖”债务的劣迹,就很难在社会上取得新的融资。总之,“抵赖”债务是一件极不划算的事情。相反,如果能够建立起自己良好的声誉机制,则可以长期受益,因为它大大减少了信用活动中的交易成本,贷款人也乐意贷款给他们,这样就可以在资本产生信用、信用增大资本的过程中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因此,在私人财产制度下,每个人都有积极性建立并维护自己的声誉机制。

(2)公共财产制度下的声誉机制 信用关系是特定财产制度下的产物,没有这样的财产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信用关系。这种财产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信用主体应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信用主体对自己的财产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支配权;一个人使用他人的财产,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还本付息。只有债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具有100%的所有权,他才会有100%的积极性去监护,信用契约的约束才会是硬化的;债务人预期到债权人会使出100%的努力来维护自身的财产安全,“抵赖”债务是徒劳的,与其“抵赖”,不如“守约”,由此,信用关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声誉机制才能起作用,还本付息才能作为一种铁的规律得到贯彻和维护。

公共财产制度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在公共财产制度下,所有财产归公共所有,企业与银行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但是它们对所占有和使用的财产不具有100%的所有权,银行对于出借给企业的贷款,就不会有100%的积极性去监护,信用契约的约束就必然是软化的;企业预期到银行不会使出100%的努力来维护其债权,“抵赖”债务是有可能的,能“抵赖”就“抵赖”,这样,在银行与企业之间就很难建立起真正的信用关系,声誉机制是不必要的,拖欠本息就作为一种常态,总也消除不了。特别是在国有制下,当出现银企债务问题时,政府部门为了维持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缓解由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压力,常常站在债务人——国有企业一边,要求债权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即银行收回债权本息,以不导致国有企业破产倒闭、职工下岗为基本前提。由此,在事实上就形成了以维护债务人利益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就从根本上颠倒了信用关系,违背了借贷还钱的基本定律。

(3)私人、公共“二元”结构财产制度下的声誉机制 在“二元”结构财产制度下存在两种人:一种人是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经营,另一种人是用别人的财产为别人经营。在这种二元结构的财产制度下,必然产生一种特殊的机制——“贿赂”,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经营的人会去贿赂用别人的财产为别人经营的人。这种贿赂机制在单一私人财产制度下不可能存在,因为不可能贿赂他自己;这种贿赂机制在纯粹公共财产制度下也不可能存在,因为他没有积极性去贿赂别人。在存在贿赂机制的情况下,同样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关系,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声誉机制。

对于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经营的企业来讲,行贿是最省事、最方便、最经济的交易方式,与建立自己的“信誉”相比,行贿更划算,因而即使有能力建立自己声誉的人也没有积极性去建立。对于那些用别人的财产为别人经营的银行来说,贷款的风险是由别人来承担,而受贿的收益完全由自己独占,因此,对于受贿,也就乐此不疲。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推论:从动态的角度看,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中,对民营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的增长速度可能要高于对国有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的增长速度。当然,这还是一个有待检验的假说。贿赂机制是“二元”结构财产制度的伴生现象,只要存在“二元”财产制度,就必然产生贿赂行为。当然政府会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打击贿赂行为,加大贿赂成本。然而打击对于建立信用关系是无效的。打击是“季节性”的,当打击之风来临时,贿赂行为会有所收敛,但是又会导致过度“借贷”,使信用规模萎缩;当打击之风过后,贿赂行为又“卷土重来”,破坏既有的信用秩序。总之,只要存在“二元”财产制度,就会产生贿赂机制;只要存在贿赂机制,信用关系就难以建立,声誉机制就难以产生。

总结一下,其基本结论是:只有在私人财产制度下,才能产生真正的信用关系,企业才有能力并有积极性建立声誉机制;在公共财产制度下,不可能产生真正的信用关系,企业不需要建立声誉机制;在“二元”结构财产制度下,同样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关系,企业即使有能力也无必要建立声誉机制,这也就解释了一个问题:为什么目前我国各类企业普遍不守信用。

三、民营企业融资难:根源与解决思路

在理清了财产与信用的关系之后,就可以探讨一下民营企业融资难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关于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学术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营企业融资难是因为民营企业缺乏信用。这种观点指出了现象,但没有触及到本质。民营企业为什么缺乏信用?一般归之于民营企业的道德问题。把信用这样一个经济现象归之于道德问题是不彻底的,人们不禁要问,民营企业为什么缺乏道德?第二种观点认为,民营企业融资难是因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歧视”。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是存在的,但这不是主要矛盾。根据本文的分析,在“二元”结构财产制度下,必然产生一种贿赂机制;贿赂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第三种观点认为,民营企业融资难是因为目前缺乏一种与民营企业体制相对应的民营金融体制,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就需要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

但是,在有一个庞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情况下,有几个民营企业愿意放弃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务软约束而去接受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务硬约束呢?除非它们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否则不会到非国有商业银行去融资。因此,在国有商业银行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也是很困难的。

本文认为,信用问题是一个经济范畴,需要从经济关系中寻找根源。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财产制度,具体地说就是,民营企业财产实力薄弱,可供扩张信用的基础财产不足;在“二元”结构的财产制度下,民营企业也缺乏建立声誉机制的积极性。中国的民营企业是在国有经济的夹缝中成长起来的,发展历史不长,积累的财产有限;许多民营企业从一开始就是“空手道”,没有自己的资本,也不可能从他们的长辈那里继承什么财产,他们的长辈甚至连积累个人财产的权利都没有。资本性财产不足,这是制约民营企业扩张信用的主要原因。虽然民营企业在近十多年来发展速度很快,但是他们积累财产的速度远远跟不上他们对信用需求的增长速度;他们的企业有市场、有机制,就是缺资本;他们对财产的积累,赶不上他们对信用的渴求。因此,他们在银行贷款时,总是感到抵押物不足,质押物不够,担保人缺乏。同时,民营企业面对的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行贿去融资的“诱惑”使他们很难有积极性去建立个人的声誉机制。与贿赂相比,建立声誉机制太“费劲”,太“吃力不讨好”。因为在他们看来,信誉是整个民营企业的信誉,不仅仅是他们个人的信誉;而建立信誉的成本则完全由他们个人承担,难以由其他民营企业来分摊。

目前民营企业融资难还有一个特殊原因,这就是国家加大了对金融系统的整顿,贿赂机制暂时不起作用。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启示,国家开始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到了目前经济工作头等重要的地位,相继提出了诸如贷款责任制等一系列具体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放贷都有所收紧,并由此产生过度“借贷”行为。当然,指出这一特殊原因并不是要否定目前的金融政策,而是强调在采取必要的金融政策的同时,应加快改革金融制度的内在结构,彻底根除产生贿赂机制的制度基础,重塑民营企业的声誉机制。

因此,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关键在于壮大民营企业的财产实力,充实其扩张信用的财产基础;同时,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非国有化改革,根除贿赂机制产生的制度基础,恢复与健全民营企业的声誉机制。

从理论上讲,银行也许是最不适合由国家来办的产业之一。因为商业银行经营的是风险产业,风险产业的收益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国家很难有效监督;像这样的高风险行业最好由民间来经营,因为民间经营不需要别人监督,自己对自己负责。因此,国家最好退出商业银行领域,只办好几个政策性银行。应该说,目前加快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非国有化改革比单独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更重要,更紧迫。因为前者把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在一起:加快国有商业银行非国有化,必然减少民营企业可供贿赂的对象;可供贿赂的对象减少了,民营企业只好去非国有商业银行那里接受负债的硬约束,这样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就建立起来了,民营企业的声誉机制也就产生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分析结论不仅可以解释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可以说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许多其他现象。比如个人消费信贷问题,目前国家把扩大个人消费信贷作为启动内需的一个重要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是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原因就在于个人缺乏必要的财产积累,可抵押、可质押、可担保的财产严重不足。因此,培育消费信贷市场的关键就在于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制度。

收稿日期:200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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