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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也挺冤的。”常年从事公司并购业务的律师梁晓对记者说,“股权交易,股东会即可决议通过的,为什么要职工同意?除非并购或置换的一方或双方是国企,否则没有法律强制要求必须要征求职工的同意。”
梁晓告诉记者,股权交易之后,发生变化的仅仅是股东、投资人,也就是老板不同了,但劳资双方的法律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就本案而言,资方还是百事装瓶厂,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甚至公司名称的变更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百事员工的所谓维权是没有理由的,其对劳动合同能否按原计划履行的担忧也是不必要的。
那么,百事和康师傅的此次“联姻”是否违反专家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重大事项决定必须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定呢?
“这一告知义务是以重大事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为前提的,而股权变动本身并不直接影响劳动者,股权变动并不引起劳动合同的变动。”梁晓说,“而且,所谓告知,也有一个时间的选择,百事是上市公司,任何不当的信息披露或提前泄露都可能造成二级市场的重大波动。说白了,如果在不该披露的时候披露股权变动信息,那么披露者反倒要承担泄密的责任。”
“百事员工维权事件反映的是上市公司信息及商业秘密管理与职工劳动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是维护上市公司商业秘密,还是保护职工权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但是,梁晓认为,二者之间并无根本冲突,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与劳动合同法之间能够很好地衔接。“一般来说,当两家公司有股权交易意向并达成初步协议后,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决议作出之后始得公示协议事项,这是最早的公布时间了,在这之前公布就会涉嫌泄密。之后,国有公司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交股东会审议以最终通过。非国有公司则直接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这其中并无伤害或忽视劳动者权益之处。真正到了协议落实阶段,涉及职工安置问题时,劳动者可以参与进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权利。”梁晓说。
“职工的尊严和利益要维护,资本的利益也要保护。股东合法转让交易其股权的权利应予维护,并不受非法干预。”梁晓最后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