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市租”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代论文,市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租是西汉商业税的一种,但对其具体性质及相关问题,在学者间历来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最普遍的看法是将其作为市场交易税、营业税等类型来看待。(注:如高敏先生在《汉代赋税制度考释》(载于高敏:《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8月)中认为,市租是“关于工商业主的营业税”;冷鹏飞先生则在《汉代“市租”考》(《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3期)中讲:“市租,就是对商贾所征收的市场交易税。”此外,马大英《汉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4月)82-90页,黄今言:《秦汉末业税问题的探讨》(《江西师大学报》哲社版,1985年第1期)也持相似观点,等等。)这一看法直接源自于《史记·齐悼惠王世家》中的一段《索隐》,其正文为武帝时主父偃的一段话:“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索隐》注道:“市租,谓所卖之物出税,日得千金。”(注:《汉书》卷38《高五王传》也有类似的记载:“(主父偃)因言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颜师古注曰:“收一市之租,值千金也。”)但问题是,《史记》、《汉书》的正文中并无明确认定市租性质的文句,仅凭一条注文,实在难于坐实。而且我们只要细加分析,不难发现,这条注文本身有很大的问题,换言之,此注文可信度差,不适用于论证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注文进:“谓所卖之物出税,日得千金。”而我们知道,汉时一金相当于一万钱,《汉书·食货志》载:“黄金重一斤,直钱万。”即为证明,那么此处的千金即为一千万钱。但如果真的按照临淄地区一天的市场营业税为一千万钱来计算,则一个月有三亿钱的收入,一年就是36亿钱。《汉书·王嘉传》讲:“孝元皇帝奉承大业,温恭少欲,都内钱四十万万。”这是赞扬汉元帝节省开支,余下了40万万赋敛钱,对于此条,《补注》中沈钦韩曰:“《太平御览》六百二十七引桓谭《新论》,汉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现在,我们不禁要问了,汉时全国一年的赋敛钱也不过是40亿,而《索隐》注文却告诉我们,临淄地区一年“所卖之物出税”就能基本上达到这一水平,这可能吗?一个地方市场的一项商业收益决不可能达到这种程度,这种“富甲天下”,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极不可信,也是不可能的。既如此,对于此条注文所表达的所谓营业税问题,最低程度上我们至少要对其存疑。西汉对商业经营征税,《汉书·食货志》中倒是有一条明确的记载:“(王莽时)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有学者认为这就是市租的具体内容,(注:如黄今言先生在《秦汉末业税问题的探讨》;冷鹏飞先生在《汉代“市租”考》中都持这种观点。)但这则材料一是从字面上根本看不出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二是在《汉书·食货志》中,在这段话之后,还有如下的记载:“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也就是说,这一笔税入,即“贡”,由官府专门管理,并可用作赊贷之用。但史书记载,市租主要是作为帝王、列侯等的私藏,不入于国家财政。《汉书·食货志》讲:“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自为私奉养,不领于天下之经费。”这里,“市肆租税之入”就是指市租,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军市租”,即在军队里设军市而征收的市租,《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讲:“李牧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赏赐决于外,不从中扰也。……今臣窃闻为尚为云中守,其军市租尽以飨士卒,私养钱五日一椎牛,飨宾客、军吏、舍人。”《史记》索隐讲:“案军中立市,市有税,税即租也。”又云:“汉市肆租税之入为私奉养。服虔云,私廪假钱是也,或云,官所别廪给也。”那么,我们说,既然市租是私人的“奉钱”,又怎么可能成为赊贷的本钱呢?官府是没有也不可能有这个权力的,那么结论只有一个,即市租是市租;工商营业税是工商营业税。
其实,“市租”、“市税”等名词并不仅仅只见于汉,后世的史书中也屡见它的出现。如《晋书·杜夷传》中:“常以市租供给家人粮廪,勿令缺乏。”《魏书》卷110《食货志》则讲:“又税市,入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而《周书·宣帝纪》中则有:“初税入市者人一钱”的记载,等等。但西汉时与后世不同的是,“市租”与“市籍”是联系在一起的。《汉书·何武传》讲:“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显怒,欲以吏事中商。”从上文中,我们知道了如下的事实,何显家里有人有市籍,常常不纳市租,市啬夫求商进行追捕。针对这一事例,钱剑夫先生讲:“所谓市籍应该就是设店营业之前必须于市令或市啬夫处登记,注入簿籍,又当另有准予开业的凭证,犹如近代的‘营业牌照’或‘开业许可证’之类,即为‘市籍’,并据以征纳市租。”(注: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6月,70页。另外,前引《汉书·食货志》中的“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钱先生以为是王莽作出的一种市租改革,是“仿照《周礼》并兼取‘什一’之法改变的一种市租。”(同书73页)所以,从根本上讲,钱先生认为市租与营业税是二而为一的东西。)我们知道,古代的正规市场是封闭式的,《说文》对“市”的解释为:“买卖所之也,市有垣。”即“市”是有围墙的,在这个范围之内,有官员加以管理,当然也就要加以征税了,或许“市籍”就是合法进入市场的买卖凭证,也是征税的凭据,这和当时进入宫殿必须有“门籍”相类似。《周礼·秋官·士师》注进:“今宫门有簿籍。”疏云:“举汉法以况之。”在当时,没有门籍,是不可以出入宫殿的,属“阑人”类违法行为,所以《汉书·窦婴传》中讲:“太后除婴门籍,不得朝请。”大臣窦婴一旦被取消门籍后,就无法进入宫门了。(注:这种制度至少维系到了唐代,程树德所著《九朝律考》卷1《汉律考》五之《律令杂考》,就此条说明道:“按唐律,无著籍者入宫殿,在卫禁一。”)同样的,没有市籍,就不允许在市场中经商。官府可凭据市籍收税,如前引《汉书·何武传》中对“何显家”的市租征收正是如此,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不著市籍,而偷偷在市场中经商,因为这样可以通过偷漏市税的办法,取得更大的利益。为了保证税收,国家又往往采取十分严厉的举措对此加以打击,如成帝时尹赏为长安令,“乃部户曹掾吏,与乡史、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铠捍持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注:《汉书》卷90《酷吏传·尹赏》。)对于没有市籍而在市场上经商的人,采取了十分残酷的镇压手段。但即便如此,一些有权势的人依然可以想尽办法私自经商,如宣帝时京兆尹赵广汉的客就“私酤酒长安市,丞相史逐去客。”(注:《汉书》卷76《赵广汉传》。)而赵广汉自己也曾查处过博陆侯霍禹私自从事商业,“直突入其门,廋索私屠酤,椎破卢罂,斧斩其门关而去。”(注:《汉书》卷76《赵广汉传》。)这种事例在当时是十分普遍的,以至元帝时贡禹呼吁道:“又欲令近臣自诸曹侍中以上,家亡得私贩卖,与民争利,犯者辄免官削爵,不得仕宦。”(注:《汉书》卷72《贡禹传》。)而所谓“私贩卖”,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可以偷漏市税。
如前所述,市租与营业税虽然都与市场关系紧密,但并不是一种税,这一问题至少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始,就有学者注意到,并加以各种推定,由于材料匮乏,对于市租还是难于作出最后的认定,学者们虽然各有贡献,但此问题并不能讲已经有了圆满的解说,时至今日,我们事实上还无法将有关市租的各种具体情形真正坐实。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时,黄君默在《两汉的租税制度》中将市租定义为“市籍税”,并讲:“其所谓市籍租,大概指填市籍册的一种手续费。”(注:《食货》第3卷第7期,1936年3月出版。)而当时的马非百先生则认为:“唯其税之性质,为房屋税,抑为货物税,殊不可定矣。”(注:《秦汉经济史资料(七)——租税制度》,《食货》第3卷第9期,1936年4月出版。)而如前所述,马大英先生虽然认为市租为交易税,但他也在史料的矛盾中不得不认为,“(市租)有时也包括房地租在内。”(注:马大英《汉代财政史》85页,笔者认为,这正好说明将市租作为交易税是难于成立的。)那么这样一来,除将市租定为营业税外,仅笔者所见,对于市租的认定就有4种说法:A、手续费;B、房屋税;C、货物税;D、地租,这4种说法中哪一种要最后被确定为唯一的结论,现在几乎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都还只停留在一种推测之中,甚或以上4种说法都不对也未可知,或许就是如前引《魏书·肃宗传》中“税市人出入者”的那种市门税,等等。但不管如何莫衷一是,有一点却是共通的,几种说法都是围绕着市场管理来展开的,而且如前所引,各种相关史料也的确显示出这种特点,所以,我们将市租作为一种“市场管理税”来看待,应该是没有多大的问题。至于它究竟属于“市场管理税”中的哪一种,因材料缘故,我们只能存疑,以待来日。
市租能够成为市场管理税种,有一个很大原因在于市场是官立的。在古代中国不允许“私市”,当时连私自买卖都是被禁止的,何况私人设立市场呢?所以汉武帝时,“监军御史为奸,穿北军垒垣以为贾区,建欲诛之”。(注:《汉书》卷67《胡建传》。)军正丞胡建要斩首开凿军营围墙,以开辟商业区的军官,其理由即在于“穿军垣以求贾利,私买卖以与士市。”(注:《汉书》卷67《胡建传》。)即私自开辟市场,牟取利益。这也说明市场要官立,并由官府对市租进行管理征收。同时从另一角度看,我们可以认定,军官开辟商业区是为了取得更大的利益,而这个为之冒杀头危险的利益是什么呢?是可以从商人身上收取一定的有关商业费用,如果不是这样,何利之有,竟以至于为之杀头呢?这一笔收入无疑类似于市租,但其从性质上而言,不应是营业税,因为营业税明确规定是由官府收取的,即“自占所为于在所之县官”。(注:《汉书》卷24下《食货志》。)私立市场的设立在当时本来就处于偷偷摸摸的状态之下,决不可能大胆到再替官府收税,而史书中在叙述其罪过时,也未讲到这一点,如真是超权限去收营业税,这也是一种大罪,书中不可能毫无交代,所以这一笔收入不过是市场管理费用而已,这也更证实了以上我们所推导的结论,市场不能私人设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正规市场中的土地为官府所有,即所谓“官地”。《后汉书·刘盆子传》讲:“帝(光武帝)怜盆子,赏赐甚厚,以为赵王郎中,后病失明,赐荥阳均输官地以为列肆,使食其税终身。”官府是这一片市场土地的所有者,所以,它可以选择受益人;反过来,经商者进入这一片地域经商,他所拥有的只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从法理上而言,也的确应该承担一定的费用。有没有不交这种税的呢?或许有,但数量一定很少。《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载:“(司马相如)尽卖其车骑,买一酒舍酤酒,而令文君当垆。相如身自著犊鼻。与保庸杂作,涤器于市中。”司马相如在“市”中做买卖,但史书中未见有征市租之事,或许关键就在于他是“买一酒舍”,而不是进入市场,“坐列肆中”,这可能是一个重要差别,也就是说,司马相如可能具有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但具体情况如何,我们不得而知。
市租的征收范围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前所述,我们认为市租是市场管理税,因而它就应当在官立市场内进行,其范围不至于太广。但有学者以为,除了正规市场征收市租,在其他地方与买卖有关的税费也被称之为“市租”。(注:如黄今言先生在《秦汉末业税问题的探讨》中将其归为市租中的集市交易税,认为:“只要货物投入了集市交易,一般就得征课市租。”马大英先生也持相似看法,见《汉代财政史》84-85页,版本同前。)但这种情况在史料上其实是难于坐实的。凭借立论的典型材料主要是《盐铁论·水旱》中的一段文字:“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挽运衍于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其财货五谷新弊易货。”然而从字面上,我们并不能看出这里面有“市租”的痕迹。我们当然承认当时从事商业买卖要交税,但它并不就是市租,将商品营业税等同于市租无疑是一种先入为主的作法,事实上,如前所述,在当时的市场运营中,实际上至少有两种税的存在,一是市租,即市场管理税;二才是商品营业税,即前面讲的“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注:《汉书》卷24下《食货志》。另外,汉代这方面史料缺乏,我们如果综合考察,可以发现,在后世中,一些不在正规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国家甚至规定可以不交税,如宋朝规定:“民间所织缣帛,非鬻于市者皆勿算。”(《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八)。)此外,还有学者在市租中归入一类“特种交易税”(注:参见黄今言:《秦汉末业税问题的探讨》;马大英:《汉代财政史》87页,版本同前。),它源自于元帝时贡禹所讲的“租铢之律”。《汉书·贡禹传》记载道:“疾其末者绝其本,宜罢采珠玉金银铸钱之官,亡复以为币;市井勿得贩卖,除其租铢之律,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一归于农,复古道便。”颜师古注曰:“租税之法皆依田亩,不得杂计百物之铢两。”《汉书·食货志》中也有同样的记载,但对“租铢之律”,颜师古注道:“租铢,谓计其所卖物价,平其锱铢而收租也。”但从以上材料中,要充分认定“租铢之律”为“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的特种交易税,其实是较为勉强的,而要再将其列入市租的范围,几乎可以说是于史无征。那么,如何看待“租铢之律”呢?其实颜师古已经讲得很明白了,两条注文看似不同,但说的却是同一问题,即租赋中的货币本位问题,换言之,贡禹所讲的“租铢之律”是指在租赋交纳中折钱为赋,贡禹认为这一点不利于农业,故而建议用谷、布等代替钱以交税。为更进一步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看《汉书·食货志》中的一则记载:“(王莽时)众民买卖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这是王莽改制中的一项内容,但其反证了汉时交税,尤其在商业圈内,要折为钱,而不能用“本物”。对商人而言,“本物”为商品;对农民而言,则为谷、帛等农产品了,这与贡禹所讲,在内涵上的一致性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市租从其范围而言,应该只是市场管理税,它与营业税是分开的。
对市租的探讨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它的数额。有学者以为它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之间,其根据是前引《汉书·食货志》中的“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注:黄今言:《秦汉末业税问题的探讨》。)但在前文我们已经就此讨论了其与市租的不同,故不再赘述。此外,还有学者将市租税额认定为2%,主要证据同上,并相应增加了一些论说,主要推断摘引如下:
《管子·幼官》曰:“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这里所说的“市赋”即“市租”,其征收率为2%。……异时(元狩四年前)曾征收商贾所储缗钱(现金)税,税率亦为2%,……其时以牛马羊实物征税,税率也是2%,既然汉代曾征收商贾现金税、牲畜实物税与《管子·幼官》所说的市租税率相同,推知汉代的市租率也应是2%……当时人们公认的商业利润率为20%,上述王莽时市租按商业利润的1/10征税,如果按商贾进入市场的货物量征税,则市租率为2/10×1/10=2%,由此可知,对商贾储存的现金(缗钱)、拥有的实物(轺车、牛马羊等)和投入市场的货物均以2%的税率征收,就是征收商贾所得利润的1/10。可见汉代的市租征收率是一致的。(注:冷鹏飞:《汉代“市租”考》,《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3期。)
但以上论断,很有一些疑点。其一,如前所述,十分之一的营业税收入不同于市租,二者间的等同在史料上并不能拿出充分的证据,所以在10%的税制基础上立论,本身就是大可怀疑的。其二,《管子·幼官》所反映的数字,即市赋2%,关赋1%,只是一个理想的数字,不是实际生活中的事实,如关赋1%就远远不符合汉代的实际。同样。《管子》中的所谓“市赋”也不足信。为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看几则有关汉代的材料,《九章算术·衰分》中有一题,“今有甲持钱五百六十,乙持钱三百五十,丙持钱一百八十,凡三人俱出关,关税百钱。”在这里,所谓的关赋为10%,然而还有更高的,《九章算术·均输)载:“今有人持金出五关,前关二而税一,次关三而税一,次关四而税一,次关五而税一,次关六而税一。”这里面的数字与《管子》中所载相差更巨。故而以上述《管子》中的数字来立论显然是不妥的。其三,如按2%推算市租,则按照前文所讲的临淄地区“市租千金”,该市场中货物所值折为钱就达5亿钱之多。前文中我们已经知道,西汉一年的赋敛钱为40亿,则这一市场的商品所值就占据了天下财富的1/8,这哪里是一个地方市场?这分明就是一个金库?!(注:在冷先生的论证中,“市租千金”为其论述的支撑性史料之一。)其实,从现有材料,我们根本不足于对市租推断出一个具体的数字。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史料的分析,得出一些认识,这对我们更接近历史真实会有一定作用,对于市租额问题,我们大致可以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作出下列评判:一、当时的税额可能有不固定性。《新序·杂事第一》讲:“(晋)平公曰:‘……吾门下食客三千人,朝食不足,暮收市租;暮食不足,朝收市租,吾尚可谓不好士乎?’”这里讲的是春秋时的故事,但反映的却可能是汉时的状况,从上文中可见市租在征收中是不固定的,数额度上有随意性。我们认为这种额度的不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者的加价;二是各地地价的不同可能也会影响对市租的征收,边远之地的市租可能就要低于商业繁盛之区。二、市租征收可能有一定期限。如前所述,从《汉书·何武传》中,我们看到“何显家”被追市租,则完全可以由此认定市租交纳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多少,尚不能定。当场交税,应该也是可以的。三、市租交纳可能是以财产为基数。对于市租是定额还是浮动,我们虽然还不能完全下定论,但《史记·平准书》中有一条如下记载:“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这条材料,从反面告诉我们,此前有市籍者一定要“以物自占”,即自报财产以交税,“以物自占”以纳税,可能是当时的通行规范,当时的市租很可能就是以这种办法征收,而不是定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西汉时的市租的确是作为一项市场管理税来加以征收的,它主要适用于有市籍者,其税额尚不能定论,但绝不是2%的低额度,在征收中有一定期限,并可能以财物多少为收税标准,税额上呈不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