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委托代理关系探讨_委托代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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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变“管理体制不顺”,使管理职权和责任进一步明确,我国农信社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设立了专职的行业管理部门,下放了管理权限等一系列的改革,最后形成由省政府委托省联社代管各省农信社的特点。我们如何利用这些委托代理关系进一步完善农信社的法人治理、增强农信社的核心竞争力、提高经营绩效等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特殊的治理关系是农村信用社委托代理关系多样性的根源

如图1所示,农信社的公司治理中,除了一般企业基本关系束如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营者包括利益相关者外,还有商业银行的特殊关系束——监管当局、债权人(以存款客户为主体),还有农信社特有的省级农信联社。监管当局和债权人群体的出现改变了一般企业公司治理格局,形成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新格局,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和新的委托代理问题。同样,农信社作为一个金融中介,省级农信联社的参与改变了公司治理的格局,也产生了新的信息不对称和新的委托代理关系。

图1 农信社的公司治理关系

二、农村信用社的委托代理关系

农信社是金融中介机构,客户的钱储存在农信社,形成了客户与农信社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客户是委托人,农信社是代理人;农信社将钱贷款给客户,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信用社是委托人,贷款人是代理人;各农信联社入股成立省级联社,让省联社作为行业管理者,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各农信联社是委托人,省级联社是代理人;农信社的管理权下放给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委托省级联社管理农信社,省级政府与省联社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省级政府是委托人,省联社是代理人。

(一)客户与农信社之间的代理问题。

1.储户与农信社的代理问题。

农信社产权设计原理是坚持民主管理原则,但存在以下问题:(1)农信社储户中的主要存款客户是低收入阶层、弱势群体。这个群体由于自身能力问题,无力过问农信社的经营管理;(2)像商业银行一样,储户和农信社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储户监督农信社的成本较高;(3)由于中国农村市场基本上只有农信社是正规的金融机构,这种结构因素使储户没有其他选择,只能选择农信社,在破产约束失灵的情况下,没有机制促使农信社管理者真正为储户创造条件进行民主管理。因此,在储户无心无力无条件参与农信社治理的条件下和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目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非常严格的监管”。

2.贷款户与农信社的代理问题。

在农信社的贷款过程中,农信社是委托人,贷款人是代理人。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农信社对贷款人的管理与商业银行差别不大,只是在同等条件下社员享受“优先服务,利率优惠”而已。

(二)社员与社员代表的代理问题。

在农信社改革的实践中,自然人社员代表候选人一般是村长或对农信社较关心的人,法人社员代表候选人是在农信社有贷款且贷款大于股金的数额的企业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人。因此,社员代表的产生过程使社员代表有外部性,会产生道德风险,不代表社员自己或片区社员的利益;法人社员代表由于与农信社有借贷关系,不但难以形成对农信社正面的监督制约,反而需要警惕关联交易道德风险。

(三)社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理事会和经理层的代理问题。

农信社理事会是广大社员的代表,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除股东代表大会拥有或授予的其他机构拥有的权力外,企业的一切权利由理事会行使或授权行使。理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机构。在农信社改革过程中,理、监事实际的操作方式是由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候选理事、监事的名单,并在社员代表的预备会上协商讨论后交社员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现实情况表明,社员代表有外部性,理事会具有强烈的内部人控制,社员并没有被赋予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四)县级联社与省联社、省政府与省联社的代理问题。

省级政府委托由县级联社入股成立的省级联社管理县级联社,省级联社对省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省级联社实行入股自愿、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是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省联社受两方面的委托,一方面是各县级联社。委托的目标一是发挥行业管理的功能,起利益集团的牵头作用,对外是本行业谈判代表,争取行业利益为目标。二是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充分利用省联社的沟通作用,利用好闲散资金,在培训、服务、结算渠道等方面节约成本。另一方面是省级政府。委托的目标一是管理好省级政府接收农信社所产生的收益。这种收益是农信社的金融资源、中央银行为推动农信社改革试点提供的资金支持、农信社清收的不良贷款收入扣减其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二是降低农信社改革中自己的成本或让这种成本带来良好的收益;这种成本是对农信社提供的资金支持、对农信社的税收减免、承担的其他费用(穆争社2006);三是长远看控制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和退出市场的成本。

(五)农村信用社委托代理关系小结。

综上所述,农信社的委托代理关系有代理链长、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管理体制的逆法人治理结构、政府主导等特点。

1.按照股权决定管理结构和权力。

如图2所示,按照农信社的股权设置,社员——农信社——县级联社——省级联社方式,即社员入股到农信社或农信联社,农信社或农信联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应该由社员以其入股数额享受,同样以其入股数额承担责任,因此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农信联社入股到省级联社,省级联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应该由入社社员以其入股数额享受,同样以其入股数额承担责任,因此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满足社员参与约束原则和激励相容约束原则,使社员投资农信社、参与农信社管理、积极拓展和支持农信社业务,保证自己投资的保值和增值。

图2 按照股权决定管理结构与权力图

2.现行农信社管理结构和权力。

如图3所示,由于省级政府是农信社经营管理不善产生的风险和农信社市场退出等成本的最后承担者,促使省级政府委托省级联社管理农信联社,行使人事权、管理权、考核权,提供政策供给,股东的权力被剥夺,形成逆法人治理结构,使农信社的治理呈现“民有资本官营化”的特征(穆争社2006)。

图3 我国农信社管理结构与权力图

省级联社是农信社入股成立的行业管理组织,同时,省级政府委托省联社对农信社进行管理,改变了农信社的公司治理格局,产生了新的信息不对称和新的委托代理问题。

三、对策思考

由于省级政府授权由农信社入股成立的省联社管理农信社,省联社的目标具有多重性,特别是省联社的政府特性,决定了它是农信社的政策和内控措施的提供者,省联社的管理使农信社的治理“替代效应”更为明显,省联社对农信社的公司治理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更进一步完善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农信社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农信社的经营绩效,规范和充分发挥省联社等机构在农信社治理中的“替代效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1.制定措施,促使农信社拿出一定资金,实施对社员特别是大股东社员进行现代金融知识和管理的培训,使他们有能力关心农信社的经营。

2.当前省联社已经成为事实上的管理者,尽管这种管理对县级联社没有太多的处罚权,但有县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和调动权,因此应该发挥省级联社统领全省农信社治理的作用,形成农信社经理人小市场机制,在选人、用人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式,逐步打破内部人控制的局面,首先在基层农信社内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机制。

3.目前省级联社在农信社的公司治理中是内部管理战略的提供者,客观上要求省级联社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业务考核办法和培训基层社员,树立和提高农信社的核心竞争力,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内控制度得以贯彻和实施。

4.省级联社等机构指导各农信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等手段,改进农信社各治理因素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强信息沟通,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减少决策失误,提高治理水平。

5.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规范“三会”各自的议事规则,合理确定“三会”构成,严格规范授权体系,加快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围绕“以提高决策能力为核心加强理事会能力建设,以提高监督能力为核心加强监事会能力建设,以提高执行力为核心加强经营班子能力建设”,明确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职责,积极探索理事长、监事长与主任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的具体实现形式,提高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质量。

6.农信社改革的决策制定部门不仅指导农信社制定“三会”的议事规则,还要检查落实,更要从实践中、从各家农信社中提验出好的做法并推广,逐步形成评价“三会”绩效的分类的参考标准,指导农信社法人治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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