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帕累托转型下的效率与公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正论文,效率论文,非帕累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中国的转型本质上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这里面有两个问题——转型的目标和转型的路径。目标是既定的,这就是“法治下的市场化”;但是,在这一既定目标下,并不等于任何迈向市场化方向的改革路径都是合理的。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关于改革路径的讨论非常热烈,大致形成的共识是,中国改革的成功、改革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是因为改革的过程是一种“增量改革”,即先在“体制外”放开市场允许民营资本进入,而对“体制内”也就是对“存量”国有资产的改革推进得非常缓慢,那么,既定利益没有受到冲击而同时出现了新的增长点,显然,这是一种没有人利益受损的“帕累托改进”。现在,时隔将近十年之后,“改革”又重新成为一个热门问题,这不是偶然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现在的改革与十年前的改革面对的历史场景已经不一样了。现在正在进行的如国企产权改革、土地制度改革本质上是一种“非帕累托”的改革,是对存量的财富重新进行产权界定的过程,可以说,中国的“帕累托”改革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现在进入到了“非帕累托”、“存量”改革的阶段,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怎么改”是比“改不改”更重要的问题。
在改革进入“非帕累托”改进的阶段之后,改革过程的“公正”——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只要谈到“公正”问题,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某种程度的价值判断。通常来讲,在经济学的此类规范性判断标准中,只有帕累托标准是包含“价值判断最少”、“最为其他社会学科所认可”的一种标准。基于经济学中对“帕累托改进”的定义,即存在经济无效率的情况下、以不降低任何一个人的效用为前提、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使得至少有一个人的效用得到提高,这种改进被认为是有效率的,之所以这种改进被认可,是因为这是在“公正”作为既定前提下的效率改进。也就是说,在经济学的价值判断之内,合理的改革必须是帕累托改进,即改革的合理性来自于改革至少是没有人利益受损。
二
在当下中国社会的转型中,经济转型最早,效果也最为突出。中国以往的国有制企业在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逐渐为私有制企业所替代。这一趋势的形成显然符合产权经济学的理论论证。在2004年度的国企改制争论中,张维迎对私有产权和企业家能力的辩护并没有逻辑上的错误,他在《所有制与企业家》一文中提出的“国企不可能定理”仍然有效。该定理可简单表述为:在国有制条件下,真正的企业家不可能出现;政企不可能分开;企业的预算约束不可能硬化;破产不可能有效地约束经理;以国有股为主导的公司化改革不可能解决企业经营者选择问题(即经理人市场无法形成)。哈耶克也曾指出,私有制并非在法权意义上清晰于国有制,而是在能否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价格信号是否能不被人为扭曲的传递等方面,国有制经济无法做到这一点,但私有产权可以做到。
然而,在张维迎的全部论证中有两个明显的疏漏:一是他忽视了中国经济转型下的国企改革是一个分阶段的、循序渐进的过程,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私有产权的落实和实质的明确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二是在涉及到社会总体福利增长的判断标准上,他引用的“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因而不适合对经济转型中出现的补偿和公正问题进行解释。
田国强给出了一个转型经济中最优所有权安排的动态均衡模型。在这个模型中,他严格区分了经济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三者之间的不同,并且得出了随着经济自由化、市场化的开展和深入,国家所有权安排、集体所有权安排和私人所有权安排的最优均衡解。这一模型成功解释了为什么中国过去二十多年渐进式转型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以及为什么大规模私有化先于中国的东欧国家转型在经济上并不成功。田国强的论文将市场环境外生化,由此引申出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环境的改善至少同等重要于企业产权的改变,单纯从经济效率上来看,忽视市场环境的改善,只一味强调产权的变化,并不必然带来绩效的提升,而且可能恰恰相反。
张维迎在讨论社会转型的福利变化时,实际上援引的是“卡尔多—希克斯标准”。这一标准蕴涵的规范性伦理判断是,如果转型中收益者对损失者进行了个人福利补偿,由此集结社会总体福利,如果转型前后总体福利是增大的则改革就是合理的。我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因为该标准不仅预设了个人效用间的可比性,甚至更严格的要求人与人之间的效用是严格对等的(即增加一元钱给富人带来的效用同给穷人带来的效用是相同的)。同时,由于基数效用可比性问题所存在的众所周知的困难,它也很难实际应用于对转型经济的描述。因此,这个规范性福利标准事实上早已经遭到经济学内部的强烈批评。
从经济改革过程中的个人收入分配方面来看,李实的实证研究表明,即便是采用较为谨慎和保守的标准,改革以来的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城镇内部的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都呈显著上升趋势。董晓媛对江苏和山东两省45个企业所作的实证分析支持了企业私有化进程中改制形式对未来收入分配会产生重要影响。从对宏观统计数据的分析到微观的样本实证分析,都符合一般的经验判断,即转型过程中由私有化进程导致了的收入分配的恶化,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的问题均成为严峻的问题。
从转型过程中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个案方面来看,虽然总体上达到了改制继而经济绩效提高的目的,但是有相当多的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向私有制企业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工人抵制甚至冲突现象,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的是,从经济绩效和经济改革的方向上看,国企(集体企业)改制在理论和政策上都无可挑剔,但是历史地看,由于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国家计划经济的产物,所以国有企业的工人同企业本身存在着“隐性契约”。当改革进行到国企私有化的阶段时,如何对解除“隐性契约”进行补偿,就成为一个超出单纯经济绩效考虑之外的政治经济学问题。
对于这种“隐性契约”的补偿,采用单方面格式条款式的方法,并不符合契约精神的实质。“契约”的签订和解除,都应该是一个商谈的过程。在中国的企业所有制改革中,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几方,无非是现任的企业所有者(国有资产管理者或地方政府),打算购买企业的出资人(私人资本所有者,若是进行MBO则是管理团队)以及和原来的国有制企业订有“隐性契约”的工人。然而之所以在实际的改制过程中出现工人与“新旧企业所有者”的冲突,关键在于绝大多数改制的商谈过程中强制的剥夺了工人的谈判权利。这一现象在理论上已经为纳什二人合作博弈模型所预示。如下图所示,这是纳什二人合作博弈的经典描述。博弈双方福利的改善程度敏感依赖于各自的初始权利——由原点在可行解区域内对表示各方效用的轴的相对位置刻画。沿双曲线上移可行解区域将使切点上移,从而2获得更大份额。可行解区域沿双曲线上移意味着1的既得利益(初始权利)使进一步获得的份额微不足道即退出讨价还价的威胁力量增加。(注:我对纳什二人合作博弈模型的政治经济学含义的看法,受益于汪丁丁教授2004年立宪经济学课程的启发。作者在此处对汪丁丁教授表示感谢。) 这样一个经典博弈论的规范性阐释可以启示我们,当工人在契约解除的商谈过程中,其初始的讨价还价权利远远弱于资本一方时,工人更多的会选择退出商谈,采取不合作甚至对抗性的行为以争取自身权利。
附图
另一方面,我认为,定义任何一种关于改革中公正的价值标准,都是一种不恰当的做法。因为若想达到某种公正的状态,产生某种公正的结果,必然在一定的制度下方能进行。如果只预设了制度的“理想结果”,却忽视了制度能否产生这种“理想结果”的过程,无异于将一种“乌托邦”取代现有现实。因此,我认为解决改革中公正问题的重点,首先在于公正的制度的确立,正如布伦南和布坎南所说:“制度安排对一组社会结果的约束力,不亚于划定了人们的欲望和产品之范围的基本的生理约束(禀赋)。”
三
何谓“公正”,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恒久的话题。大致有如下几种“公正观”:平均主义认为公正是每个人均等地占有财富、罗尔斯强调“作为公平的正义”、功利主义认为总体利益最大化是公正的、诺齐克强调公正是个人权利、麦金太尔强调“公正就是美德”。这些都是“实质公正观”的述说。
在上述几种“公正观”中,哪一种是合理的、是每个人都同意接受的实质公正观,用经济学的语言表述,是一种公认的“社会选择”,可能是人见人殊。如果可以通过投票,对上述各种“公正观”进行社会选择,约定某种投票机制,是不是就可以挑选出一种实质公正观呢?孔多塞和博丹在“投票悖论”中发现,在对超过两个备选方案进行投票时,可能得不出一个均衡的结果,而且,投票的规则不同、带来的投票结果也就不同。这一悖论昭示,投票规则是非常重要的,通俗地说,是所谓“程序正义”先于“实质正义”。阿罗不可能性定理也指出,不可能存在一种能够把个人对N种备选方案的偏好次序转换成社会偏好次序、并且准确表达社会全体成员的各种各样的个人偏好的社会选择机制。
阿罗定理似乎是消解了达成任何“社会选择”的可能性——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可以被认为是对阿罗悖论的一个回应。布坎南和图洛克深入挖掘了威克塞尔的“一致同意”的立宪原则,虽然在该原则下,人们通过一项规则的商谈成本会高昂到无法承受的地步,但是每个人都会对每一项提交讨论的规则方案产生明确的自身成本—收益预期,从而可以避免强势集团在商谈过程中对弱势集团的强迫行为,同时也避免了不同公正价值观的意识形态争论。
布坎南的主要论证可以概括为“立宪商谈”——以比较小的代价在特定群体内部达成比较一致的同意。在布坎南看来,阿罗所论证的“不可能性”,意味着个体自由、自由意志以及自由意志之间的紧张,如果把集结社会选择的过程看成“立宪商谈”的过程,则阿罗定理是说,“立宪商谈”并不能达成完全理性的结果,但布坎南指出,社会选择程序产生的非理性现象正好说明了个体自由的精神不服从任何个人权益的最大化,换句话说,布坎南把“立宪商谈”所产生的“非理性行为”看作是各个利益集团博弈的均衡,这正是民主政治与集权政治的最大区别所在。
我认为,如果将布坎南等人发展的“一致同意”原则,作为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改制这一转型过程中的规范的参考原则,将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解决非帕累托转型过程中的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冲突。
假定可以把国企放在一个原初状态,企业有一笔可计量的资产(包括土地),有一个或一群经理人,有一批员工组成了一个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经过一个市场过程企业在竞争中成长壮大了,现在需要分析的是,土地、资金、经理、员工各自作出了什么贡献?如果一切都是市场化进行的,那么土地的所有者应该得到地租,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企业使用土地的租金以及土地增值部分理应属于国家所有;原初的资金也是属于国家所有,原初的资金应该得到利息,利息是市场形成的资金的价格,国家应该拿走企业占用的这笔资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企业员工包括经理人和普通员工,应该遵循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契约原则拿走工资。如果在对原始投入、利息、地租、工资进行分配之后,仍然剩下一块可计量的资产,这会是企业积累的利润。利润应该属于谁呢?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利润是如何产生的?
回到一些经济学常识,在完全竞争状态下,是没有企业能够获得利润的,如果某个企业能够获得利润,一定是突破了完全竞争状态的锁定。突破完全竞争状态背后的推动力是什么?熊彼特和哈耶克的回答是——创新,市场的本质是不确定性的、这不同于风险,经典经济学文献对此有过令人信服的论述,只有在不确定性的市场里,才有获取利润的机会,在发生学意义上,利润只是创新的产物,熊彼特定义了,处于创新阶段的人就是“企业家”,唯有企业家才是创造利润的人格化主体。源于这一理论认识,创新利润应该属于企业家。
经过上述理论推演,产权归属在理论上是很清晰的,产权改革问题就简化成了一个财务核算问题。核算只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但问题的关键是,在实际的改革操作层面上,已经不可能找到一个为各方所接受的核算准则了。历史地看,在市场取向的改革历程中,要素市场的改革一直是滞后的,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至今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导致对地租、工资、利息的界定缺乏一个有说服力的尺度;如果可以对初始存量资产及其增值部分包括利息、地租在市场上转让后进入社会保障资金账户,可是现有的社保资金并没有涵盖全体社会成员,很难说这种模式就是绝对公正的;更困难的是,如果创新利润归企业家,而根据熊彼特的定义,只要处于创新阶段的人就是“企业家”,那么无论是企业领导人还是普通员工,都可能是或曾经是企业家,将利润公正地界定给如此多的可能的企业家,这在操作层面上根本就是不可能的。
因此,仅仅在现有的经济体制框架内“策划”出来的任何改革方案,都必定要饱受诟病。比如把国企资产均等地界定给企业现有员工,企业领导人、企业之外的社会公众不会答应;把资产界定给企业现有领导人,社会公众、企业员工、原来的企业领导人不会答应;把资产均等分给全社会,企业领导人、企业员工不会答应。各种现实的改革模式,无论是MBO、青啤模式,都不可能平衡所有人的利益诉求。在产权改革的自身视野之内,已经不可能内生出一个符合程序正义原则的改革规则了,产权改革的推行必须先谋求对形成产权改革方案的规则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利益的冲突主要来自于企业职工与企业领导人之间,局限于一个具体的企业之内的产权改革时,这表现为企业职工与企业领导人之间的二人博弈。在纳什二人合作博弈的经典模型中,纳什证明了合作解能够达成取决于双方的初始权利的配置,合作解(如上图)点Q是初始权利内生的,如果初始权利的配置高度的不对称,则会有一方会选择执行威胁策略而退出博弈。因此,在产权改革博弈中,达成均衡的关键在于对双方初始权利的尊重,这一初始权利在现实中表现为对企业员工在企业内的相对地位的尊重,可能达成合作解的条件是企业员工在企业内的相对地位在产权改革后至少不会变得更坏,这是达成合作解的必要条件。
博弈双方固然对具体的改革方案可能很难达成一致同意(注:威克塞尔本人也意识到“一致同意”原则的执行,很可能因为讨价还价的成本过高而难以达成。但同时,威克塞尔也敏锐地指出,由于协议各方都能预期到无休止的讨价还价成本的昂贵,因而,方案得以通过敏感依赖于不同方案被提交的顺序。罗宾斯坦在他1982年的论文中提出,博弈得到的支付是由双方的相对无耐性决定的,即某一方很可能因比另一方缺少耐心而“提前”达成协议。罗宾斯坦的这一观点,为“一致同意”原则的可操作性提供了一种支持。),但是,按照布坎南的“立宪商谈”原则,这一过程可以分解为两步完成:首先是对改革的原则必须达成一致同意,这就是必须承认企业员工对企业的历史贡献和在企业的历史地位的合理性;其次,在这一原则下,对形成具体方案的表决规则必须得到员工的认可。也就是说,固然在整体意义上对产权的重新界定是一个非帕累托改进的过程,但是具体到微观个案中,至少必须实现对在初始权利分配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企业员工利益的不受损改革过程对企业员工而言必须仍然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正如布坎南所强调的,这种基于一致同意立宪原则的规则选择以及规则下的对改革规则的选择,必须在制度层面上予以保证,使之成为社会共识;而另一方面,中国国企产权改革所凸现出来的种种问题以及广泛的社会反响,正是表明,博弈出一种广泛认可的改革规则已经具有了现实可能性。
因此,本文的结论是,在国企的产权改革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必须对企业员工在企业内的历史地位和历史贡献予以认可,落实在企业员工对改制方案至少是在形成方案的程序的过程中拥有发言权,任何形成的改制方案至少是形成改制方案的程序必须得到作为博弈一方的员工的同意,而这最终必定落实为员工作为二人博弈的一方拥有对企业的部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