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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介绍新中国的检察制度,首先需要探究它的历史渊源。一般地说,西方的检察制度和前苏联的检察制度,以及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都直接或间接地成为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
一
在人类历史上,司法制度经历了这样的发展历程:(一)由国家审判代替私人复仇;(二)在国家职能中,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形成专门的司法机关;(三)司法制度中的检察职能与审判职能分立,形成专门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欧洲中世纪的法国和英国,就是现代检察制度的发源地。
公元9—11世纪,法兰西王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这一时期, 封建领主占有大小不等的许多封建庄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开始出现,宗教教会的势力亦愈来愈强大。与此相适应,法兰西王国法院体系分为国王法院、领地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由于封建领主的经济和政治势力日益强大,国王法院只能管辖王室领地之内发生的案件,而大小领主建立的领地法院则有权对本领地行使司法管辖权。到了12世纪初,王室领地不断扩大,王权逐步得到加强,随之领主的司法权则被逐步削弱。这时,国王为了有效地维护其统治,便设置代理人,由代理人出席国王法院审判庭,代表国王提起租税等内容的诉讼,其职能类似于以后的检察官,但还不是专职的国家官吏。进入13世纪后,法兰西王国基本消除了封建领主势力,国王取消了领主的审判权,将司法权统一收归国王和国王法院。在此基础上,国王在巴黎建立了统一的法兰西王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重大案件的第一审,也是普通案件的最高审级,分设一、二、三院。其中,第一和第二两院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第三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同时,封建领地被合并为各个省,并设立省法院,隶属于最高法院。当时的腓力四世国王还颁布敕令,规定:代理人须和总管、地方官吏一并宣誓,并以国王名义参加有关国王利益的一切诉讼。至此,国王的律师和代理人成为专职的国家官员,这一制度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直到17世纪路易十四时,定名为总检察官,下设检察官于各级法院,从此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虽然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君主制度,却保留和继承了君主制度下所培育的检察制度。
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全面规定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此后的190年间, 法国检察制度的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
法国检察系统在总体上隶属于政府的司法部,分级附设于相对应的各级法院。除治安法院外,在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均设检察处。总检察长直接对司法部长负责。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官一体化”原则,上下级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自成体系。
法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是:(1)侦查和对侦查实施领导、 监督。即有权决定对案件是否进行侦查或终止侦查,并有权领导和指挥警察的侦查活动。(2)提起公诉和监督审判活动。刑事案件以公诉为主, 自诉只限于少数情节轻微的案件。(3)监督判决执行, 并可直接要求警察协助。(4)参与民事诉讼。 即可以参加涉及国家利益的民事诉讼,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说检察制度在封建割据时期是中央王权对付司法封建的手段,那么在三权分立原则下,它就成为权力制衡的工具。法国检察官是法国政府派往法院的代理人,是政府对审判权加以制衡的主要力量。这一制度随着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广泛传播。时至今日,凡属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都沿袭了法国式的检察制度。
二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国检察制度的历史也比较悠久,且发展更为曲折。
公元11—16世纪的英国,是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11世纪后期,英王开始设立王室法院,负责审理有关王室私产的案件。到12世纪中叶,英王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须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出12名知情人作证人。这12名证人就是陪审员,英国的陪审制度自此确立。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陪审团又有大小之分。它们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是: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后,如果大陪审团同意并决定起诉,就在起诉书上签署“正当诉状”,然后将被告人交给小陪审团,由小陪审团出席法庭,参加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起诉的证据不足,就在起诉书上签署“不正当诉状”,案件即告终止,而小陪审团则必须同意大陪审团的决定。
几乎在陪审制产生的同时,英王设置专职国王律师代替国王诉讼。国王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担任国王法律顾问;就支付租金和偿还土地的案件支持控诉;对被宣告开除皇家官员的人起诉;保护王室任命牧师的权力;调查杀人案件;进行听审,等等。1461年,国王律师更名为总检察长,同时,设置“国王的辩护人”。1515年,国王辩护人定名为副总检察长。至此,英国的检察制度正式建立。
到1985年,英国对传统的检察制度进行了改革,在全国设置了独立的、自成体系的检察机构。中央设总检察长和皇家检察署,在皇家检察署下设各级皇家检察署。全国的检察官统一分为7等,即总检察长、 检察长、首席皇家检察官、分部皇家检察官、助理分部皇家检察官、高级皇家检察官和皇家检察官,实行垂直领导。
改革后的英国检察机关,其职能主要是负责刑事起诉。警察机关负责侦查。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王室的法律顾问,又是英国上议院的议员,有责任向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可代表政府答复议员有关法律方面的质询。
三
由上可见,法国和英国的检察制度各有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法、英检察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西方产生的现代检察制度,对司法制度最重要的贡献就是实行审、检分工。以国家起诉代替私人起诉和公共起诉,并由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控诉。这种分工,与其他社会分工一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表现,是诉讼方式逐步完善的显著标志。
我们从法英两国检察制度产生的历史中可以看出,从根本上说,检察官的出现,是西方国家行政权力对司法审判权进行参与和监督的需要。在西方封建制度下,无论是封建领地法院的专横,还是落后的地方习惯法所盛行的自诉形式,都严重威胁到王室的利益。为了改变这一状况,王室委派代表王室利益的国王律师参与诉讼,继而演化为后来的国家检察官,控制了起诉权。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正是看到这种检察制度仍然适合社会统一的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保留并完善了这一制度。资产阶级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在这一格局中,行政权力正是通过检察制度来监督和制约司法审判权的。所以,西方历来说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是公共权益的维护者,视检察长为行政官员,使之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检察官参与诉讼,就是以国家公诉人身份提起或终止诉讼,防止司法审判机关放纵罪犯或冤枉无辜,使整个司法过程严格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