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是按劳分配的新形式_按劳分配论文

按劳分配是按劳分配的新形式_按劳分配论文

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是按劳分配的一种新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分配论文,新形式论文,成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是我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的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个人消费品分配形式。它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传统按劳分配的弊端,从分配主体、分配尺度、分配客体等方面发展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理论。

关键词 市场经济;按劳分配;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分配主体;分配尺度;分配客体

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我国传统的按劳分配制度,经过几十年实践检验,暴露了其理论和实践上的诸多弊端,已经发展到不改革就难以坚持的地步。我国逐步展开的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带全局性的生产关系的根本转变,其中也包含着分配制度的变革。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农民的劳动成果与收入分配联系起来,按物化劳动直接分配的改革取得成功以后,许多国营、集体企业顺应市场经济大潮,转变了经营机制,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此相适应,企业内部出现了一种新的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即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成果的大小,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决定和分配其相应份额的个人消费品。

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与马克思构想的按劳分配和我国传统的按劳分配模式相比较,有着共同点:都是社会主义阶段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制度,都以劳动为衡量报酬的尺度。但同中有异,它是对传统分配制度的改革,又是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发展。

一、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是分配主体多元化的分配形式

讨论按劳分配,首要的是分配主体问题,即由谁来决定分配的问题。在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模式中,分配由国家决定,国家是唯一分配主体。他认为,这是由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性质决定的。马克思曾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化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化,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①在他的科学设想中,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是“刚刚从资本主义产生出来”,②具有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彻底消灭了私有制,实行单一的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这样的生产方式下,国家理所当然是全社会的代表和社会经济活动唯一主体,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均由国家通过高度集权的计划来指挥和调节,个人生活消费品分配,无需采取不同主体间商品交换的形式,而只能采取在同一主体内部“产品型”的分配形式,在“各尽所能”的前提下,直接由国家按统一标准,以“劳动券”为中介进行“按劳分配”。

我国传统的按劳分配,大体参照马克思设想的模式,也是以国家为分配主体的一元化的“产品型”分配形式。国家用高度集权的经济计划,基本上统揽了社会生产全过程,个人消费品分配,自然处在国家计划决定范围之内。即使是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国家也可以通过主要农副产品生产和销售计划以及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间接地对它们实行分配。这种分配模式及其弊病,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表现最为典型。

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属于国家,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是统收统支关系。资金、生产资料、劳动力及工人工资由国家统一支付,生产按指令性计划进行,产品按国家计划调拨或出售,企业利润全部上缴。由于国家包揽了企业的经营权、分配权,企业对自己的经济行为无需负任何经济责任,劳动者贡献大小与本人收入无关。结果,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造成这种弊病的根本原因,在于运用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来解决我国个人消费品分配问题时,忽视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方式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差别。

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的分配主体,是在市场经济建设中,转换经营机制,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国营、集体企业。这些为数众多的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管理下,拥有对内部职工收入分配决定权。其分配主体地位,是由我国当前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地区、行业、部门间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决定了生产关系不能是纯之又纯的全民所有制,也不能采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而是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独资、中外合资、公私合营等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济形式共存中发展市场经济。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济形式,各自都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层面上,承担着社会的某一部分、某一领域的经济活动,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复杂而庞大的有机系统。国家实际上无法也没必要用高度集权的计划,统揽全包其全部经济活动。随着国家一元化经济活动中心的解体,各种经济成份、经济形式的组织,成长为市场主体。许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也逐步脱离国家的怀抱,具备了独立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经济功能。由于它们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力,也就得担当“自负盈亏”的经济责任,不仅要承受自身盛衰存亡的风险,也要背负其内部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需生活资料消费的包袱。决定和分配内部劳动者个人消费品,自然成为企业生产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环节。市场经济的浪潮,就这样把众多的国营、集体企业,推上了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体地位。对国营、集体职工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由一元化的国家统一支付,变为多元化的各企业分散承担。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使这些分配主体与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的形式联系和结合起来。获取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利益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动机。在经济利益资源总是相对稀缺的条件下,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利益上既相互联合,又相互对峙,它们各自都难以从外部直接获得长久的生存发展利益,只能走内涵发展的道路,依靠自身的生产管理、市场经营和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劳动者生产经营成果,不仅提供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力量,也是本企业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源泉,规定着本企业劳动者个人消费可能的数量和分配的依据。作为多元化分配主体的企业与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结合,使企业局部利益与劳动者个人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不仅是在市场经济中具体运用和发展马克思按劳分配的思想,而且能够有力地革除传统的以国家为唯一分配主体的分配体制内部“吃大锅饭”的恶习。

二、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是以物化劳动为尺度的分配形式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全面提出和论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提出了以劳动作为分配尺度的思想。他说:“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的劳动成正比例的,平等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③但是,如何把握这一尺度,则是个颇为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中,劳动有三种形态:潜在劳动、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潜在劳动指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流动劳动是劳动力的支出和消耗过程;物化劳动即劳动成果,是劳动过程的最后结晶。哪种形态的劳动是按劳分配的真正尺度呢?

我国传统的按劳分配,在操作的实践中,把按劳分配的尺度划为两个部分:分配的尺度和劳动的尺度。分配的尺度主要是潜在劳动和流动劳动。国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货币工资收入由三部分组成:标准工资、各种津贴和奖金。按工资等级制度支付的标准工资按技术等级和职务确定,定级提薪主要依据是职务、工龄、学历、技术熟练程度等与潜在劳动相关的因素。各种津贴主要考虑与劳动力支出过程有关的劳动条件、劳动特点等流动劳动因素来决定和发放。奖金是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奖励,根据国家规定按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由工资基金开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奖金占职工货币收入比例不大,发放时为了避免矛盾,往往不敢拉开档次,实际上与劳动者个人所提供的劳动没有多大联系。由于实际统一的工资制度,并且定级、升级由国家这个唯一的分配主体规定,而掌握分配权的国家远离企业和职工,信息粗略和信息渠道不畅通引起计量困难,国家无法监督领取某一等级收入的劳动者是否在生产过程中提供了相应的劳动量,判断的标准只能简单化了。只要劳动者进入了生产过程,并延续至规定时间,就认为他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不同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贡献的差别,只能弃之不顾了。于是,在将分配的尺度主要地定为潜在劳动和流动劳动的前提下,又把自然劳动时间作为衡量劳动者个人劳动的尺度。所以,传统的按劳分配仅仅具有下述意义:不劳动者不得食,不进入生产过程不能得到收入,而未能真正地实现多劳多得。在确保每个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资料以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方面,显示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但是,这种分配方式,以表面上的个人收入均等掩盖着劳动支出的不平等、不同的劳动者之间劳动交换的不平等,其中一部分人无偿地占有了他人的劳动,没有发挥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生产中的强大动力激励机制作用。

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就是把物化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与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按劳分配相比较,它更准确地把握了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首先,它更为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了“劳动”的完整含义。“劳动”的三种形态,是按一定的条件相联结的统一体。仅由潜在劳动、流动劳动构成的“劳动”,不是具有经济意义的劳动。而劳动成果即物化劳动的出现,一定要以潜在劳动和流动劳动的存在为前提,它本身就包含了这两种劳动形态。因此,物化劳动是完整的“劳动”的化身,是它的最有权威的代表。其次,按物化劳动分配,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了“按劳分配”的本质含义。根据马克思的论述,按劳分配是:“在社会主义联合劳动所创造的社会总产品中,扣除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及其他必不可少的社会基金,就形成个人消费基金,这一基金是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分配的,不劳动者不得食,等量劳动取得等量产品,多劳多得。”④可见,按劳分配以个人向社会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成果为前提,不同的劳动者又是按其提供的社会劳动所包含的劳动量,以等量的方式交换彼此的劳动和进行消费的。在劳动的三种形态中,能计量又可供交换的社会劳动只有物化劳动。以物化劳动作分配尺度,使劳动者个人劳动能力和努力程度具有可计量性,从而使按劳分配进入较客观的量化阶段,劳动成为分配更为切实可靠的尺度。

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还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马克思以劳动为分配尺度思想的具体地、创造性地运用。市场经济多元化中经济主体的存在,使个人消费品分配成了不同经济主体间劳动者的劳动交换,作为分配尺度的物化劳动,只能是社会劳动,并采用价值形式,否则,无法以等量的形式交换,分配也无法进行。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的多少,不仅取决于生产过程个人的努力程度,也取决于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市场经营。在生产过程中,如果某种产品的社会必须劳动时间为既定,劳动者劳动能力强,支付多,凝结在产品中的个别劳动时间就少,可换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个别劳动时间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须经历从产品到商品的“惊险的一跳”。因而,生产不能直接决定分配,分配还受市场的调制。企业市场战略、策略以及由市场导向所引起的生产组织、产品结构等管理经营方式、手段的变化,对本企业产品的个别劳动是否能转化为社会劳动以及所能换取的价值量多寡有重大影响。这样,劳动者物化劳动量的决定,取决于两个因素:在生产阶段劳动者个人的努力程度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好坏。作为分配尺度的物化劳动,不仅是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成果,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果。只要企业生产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者市场经营不善,企业就要亏损、破产,劳动者的收入就减少。在市场法则面前,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三、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是分配客体可能超出必要劳动成果的分

配形式

在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模式中,分配的客体仅限于必要劳动成果。我国传统的按劳分配,也基本遵循这一思想。国家统一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按工资总额统一支付给企业,企业职工主要靠国家工资吃饭,维持着消费水平不高的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企业经营成果的差异,常常被归为“客观原因”引起的,通常用调整上交利润指标的方法烫平。经营得好的企业上交利润指标随之调高,并通过诸如“奖金税”的手段,控制剩余劳动成果进入个人消费品分配领域。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剩余劳动成果一部分由国家集中,一部分留给集体,集体也会分一些给个人。但国家仍可以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回收这部分剩余劳动成果,使集体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往往低于国营企业职工。

实行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职工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企业利润参与分配客体,就可能使分配超出必要劳动成果的界限。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再统收统支,采取承包制管理,定死企业应上缴的绝对数,保证国家收入,超过上缴数的利润全部或相当一部分归企业支配;对一部分国有小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变为民营企业;对集体企业实行利税管理,多盈利多上交,多上交亦多留成。一方面,给企业更大的经营权和分配权,让其自主经营、多盈多得,多得可以多分;另一方面,又促使企业在自身局部利益的诱导下,根据国家指导和市场信号,调配资源,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在这些外部和内部激励机制的共同作用下,一些企业产生了发展生产的强劲动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水平随着劳动经营成果的增加而提高。

首先,一些按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走在改革前面,率先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企业,利用自己资金、技术优势,通过市场吸收不发达地区富余的劳动力、矿产资源,高速度地增强了自己的实力,迅带占领了市场,从生产经营中获取了丰厚的利润。

其次,在我国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价格体系没有完全理顺,产品的比价不尽合理,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一定程度的存在,商品交换中劳动不一定都是等量交换。处在优势地位的企业,往往能用少量的个别劳动换取更多的社会劳动。

第三,即使在规范的市场交易中,供求关系经常变动,价格经济常受到市场或来自政府的影响。经营者由于采取了正确的市场战略和策略,捉住了市场机遇,及时调整了产品结构,用优质、低耗、适销的产品打开了市场,扩张了企业的收入。

第四,一些技术有机构成高,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的企业,其商品所包含的个别劳动时间远远低于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在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的条件下,上述经济效益高的企业,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就有超出劳动者必要劳动成果的可能。企业经济效益是企业总产出与总投入之比。当企业经济效益小于或等于1时:企业可分配的生活消费资料就限制在必要劳动成果之内,用于维持本企业职工的劳动力再生产;当企业的经济效益大于1时,分配就可能突破必要劳动成果范围,这就意味着劳动者的收入有了转化为生产资料的条件。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能够使剩余劳动成果转化为劳动者的个人收入,是对以往私有制社会中只是私有者占有剩余劳动成果的剥削制度的批判,正确体现了马克思关于“多劳多得”的思想,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的表现和应有的经济权利。同时,由于劳动经营成果的差异而引起劳动者收入分配的差别,也有利于企业和劳动者改进生产经营作风,合理配置资源,采用先进技术,力争优质、高产、低消耗,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这也正说明,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是一种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分配制度。

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作为市场调节分配的一种形式,象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缺陷一样,也有其局限性。第一,以当事人的物质利益为导向,可能会引发因片面追求局部经济利益而有损于社会利益的情况。这就要有社会的、法律的、行政的、道德的和经济的机制来约束。第二,对于劳动能力不同的人以及从事社会公益产品生产的劳动者,如何在鼓励他们做到“各尽所能”的前提下,保证他们与其他劳动者一样,有获得较高收入的机会,仍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第三,由于行业、劳动方式的千差万别,按劳动经营成果分配还必须与按劳分配的其它形式相结合,并在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生活关系的改革中不断完善,才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走上高速、良性的发展道路提供更强大的动力。

注释:

①②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第10页、第12页。

④《经济学教程》潘振民著,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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