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课题_产权理论论文

控股公司: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课题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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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全面推进,组建国有控股公司,已成为确立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理顺产权关系,再造国有经济新优势的重要途径。目前,各方对组建国有控股公司表示出极大的热情,并进行了大量探索。国有控股公司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新的热门话题。

呼唤国有控股公司

我国的企业改革,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已进入制度创新的攻坚阶段,由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已成为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无法回避的选择。从政府层面讲,政府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但缺乏具体的、人格化的代表,政府的计划、财政等部门都分掌一部分权力,但又没有真正的所有权代表,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所指出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这是清楚的,但在实践中并没有解决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人负责的问题,国有资产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必须将具体的所有者出资权从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分离出来,由专门的政府机构去行使出资者所有权。但这个专门部门又不直接去管企业,因为这样管理幅度较大,管理难度较高,而且也不利于政企分开。如果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设置一个专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机构,由政府授权它代表国家拥有一定范围内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使其通过控股或参股进行产权经营,上述问题便迎刃而解。这样便在政府和企业间设置一条“隔离带”,有利于推进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

从企业层面分析,一方面经过几年放权让利式的改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没有真正落实,相反却出现了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使我们认识到,如果所有者缺位,企业难以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因此,进行产权改革,确立国家投资主体势在必行。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控股公司应运而生。另一方面,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跨国公司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迎接挑战,一些优势企业急于发展、扩大,以形成规模效益。通过产权纽带促进生产集中和联合,形成大规模的企业集团,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代表队,这是竞争时代的呼唤。

自从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一汽、二汽、贵空、渤海、五矿、东方、重汽、中纺机等八家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以及上海市将纺织局、仪表局改建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以来,国有控股公司正在呈星火燎原之势。目前,中央级除八个集团外,又有中石化、有色、航空三个行业性总公司和冶金、电力两个部被列入试点,省级的国有控股公司已有94家。国有控股公司正以前所未有的冲击力活跃在当今的经济生活中。

国有控股公司——特殊的企业法人

国有控股公司,简单地说就是指经国家授权和批准,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所有权,主要以控股方式进行资产经营活动,介于政府与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之间的特殊企业法人。

国有控股公司的特征可概括为:

1、国有控股公司是企业。它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 不行使政府和经济管理职能,也不行使行业自律职能;不具有行政级别,领导人也不套官员级别。

2、国有控股公司是公司制企业。它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在法律上受《公司法》调整,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3、国有控股公司是以产权经营为主的企业。 它主要通过对外持股而支配其他企业资产经营活动,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

4、国有控股公司经授权批准设立。 它必须在被授予出资者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后才与被授权企业建立母子产权关系。

5、国有控股公司不同于证券交易所一类的商务中介人, 不是政府与企业联结的中介机构。

6、国有控股公司是国家独资的。

全面、深刻把握上述特征,要求我们在现实操作中防止出现“翻牌公司”,防止将资产行政化,切实改变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防止将国有控股公司一般化、泛化,将其与一般企业在设立组建时严格区分开来,认真履行审批程序,并在职能、规模、性质等各方面充分体现“特殊企业法人”的特征。

组建:把好、选好“进口”

切实抓好国有控股公司的组建工作,并使之规范化,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相当紧迫的任务。在这方面,一要严格掌握好条件,二要选择好适当途径。

一、组建条件

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条件是:组建单位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下属企业或相关企业,并与组建单位有密切的经济和技术联系;下属企业和相关企业必须完成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授权后形成的各类子公司国有资产净额之和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组建后不能形成垄断,即这类产品的市场销售额不得超过全国的50%;组建后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能够显著提高经济效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组建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一定的报批程序。在申报工作中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申请方案和公司《章程》的制订。申请方案应载明组建目的,拟列入授权范围的企业群数量,国有资产净额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职能、组织结构、领导体制以及一些配套改革措施。公司《章程》则应按《公司法》的要求将国有控股公司的一些重要事项予以明确。这其中,相当重要的是政府职能的剥离、母子关系的确立、资产的优化配置、产业结构的调整等。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还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组建控股公司的行业选择。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市场能充分调节,组建国家控股公司的必要性不大,而公益性产业、基础设施产业、支柱产业、先导产业等,国家则要重点照顾。即使这样,也要积极进行跨行业经营,也要引进竞争机制。二是,申请单位本身要有较强的资产控制能力,要有较强的融资功能,要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以确保有能力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二、组建途径

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途径概括起来有三条:

一是将政府中具备条件的专业经济部门和行业性总公司剥离,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象目前已成立的中国电力总公司、上海纺织国资公司就是通过这种途径组建的。其优点在于有利于本行业的内部结构调整,有利于政府机构改革,改革成本低,具有可操作性。如上海纺织国资公司通过这种途径,对全市纺织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优化重组,合并、关闭、转产了159家企业,企业总数由450家减为291家,两年内减少100家亏损企业,1994年销售收入和出口创汇增长30%,创造了“三枪”、“海螺”等一批名牌主导产品。其缺点是和行政部门难以完全真正脱离,难以实现从行业管理向产权管理转变。另一方面资产高度浓聚于一个地区的某个行业,也不利于分散投资风险,不利于充分竞争。

二是把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经授权持股经营,改组成控股公司。这样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系统,对那些经营不佳的国有企业进行重组,以小的成本使其走出困境。同时也可避免“婆婆加老板”的问题。

三是将现有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改造为国有控股公司。其好处是可广纳贤才,易于规范,也可避免因机构改组而产生的一些特殊问题。不足之处在于改造难度较大。

总之,在选择组建途径时,要结合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从目前各地的情况看,“过度分散”和“过度集中”两个问题比较突出。过度分散是指稍具规模的企业或集团公司,都要求通过第二条途径授权持股,甚至有的提出以行政划转方式组建,出现了为片面追求规模而“拉郎配”的现象。过度集中则是几乎所有的专业经济部门或行业性总公司,都要求将本行业的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都纳入授权范围。过度分散,一方面导致国有资产经营实体过多,管理幅度过大,影响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国有资产被切割零散,也不利于大规模地优化重组,实现规模效益。过度集中,易于产生垄断,易于产生“婆婆式老板”,不利于政企分开和企业发展。最近,在西安召开的一次颇具规模的企业座谈会上,一些企业联名呼吁“反圈地、反垄断、反腐败”,就是对上述问题的突出反映。

解决上述问题的比较好的办法是鼓励企业集团扩张发展,促使政府收摊调整。在适当集中的原则下,选择一些确有发展前途和扩张能力的集团公司或大企业,通过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支持其成为市场竞争的“晶核”,使其通过产权纽带以较小的代价、较短的时间、较快的速度扩张、发展,形成具有较高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这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组建控股公司的主渠道。

眼睛向内:国有控股公司如何管理

国有控股公司是一个新鲜事物,又是特殊的企业法人,对其内部管理无论是理论上的认识还是实践上的经验都比较欠缺。

概括地讲,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管理要实现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产权管理模式的根本转变。具体地讲,在管理的组织体系上由垂直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转向以产权为纽带的民事关系,确立母子公司间平等的法人关系;在管理方式上,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命令式转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定程序方式进行;在管理的评价体系上,由以产品品种、数量、产值、利税为主,转向以投资数量、回报率、每股的收益分配为主;在管理内容上,由原来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转向现在的资本经营、产权运营;在管理职能上由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生产管理转向产权管理、投资、经营战略、产权代表等方面。

鉴于国有控股公司的特殊性,目前在控股公司的内部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亟需规范:

1、权力膨胀。 现行体制下组建的国有控股公司大都是先天不足,有些控股公司在做“老板”的同时仍旧掌握着旧“婆婆”的权力,许多控股公司把出资者所有权应收的收走了,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有些不该收的也收走了。再加上目前国有企业中国家股基本占绝对控股地位,短期内也难以实现股权多元化,不少控股公司便牺牲投资多样化的机会而聚集权力,拥有授权范围内的绝对控制权,从人事安排、机构设置到生产经营都横加干预。这不仅起不到政企分开“隔离带”的作用,使企业刚获得的一点自主权和独立性受到威胁,而且也使其中的一部分控股公司负责人致力于一些服务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活动,如抓住更多的权力,收敛更多的利润,造成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消除这种权力膨胀,当务之急要有严格的政策来规范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并在所属企业内部推行股权多元化,限制国有控股公司总资产中股权的比重。

2、抽肥补瘦。目前国有资产存量结构不尽合理, 国有控股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优化资产配置是必要的。但目前不少控股公司依靠资产经营权,让优势企业去吞并亏损企业,用前者盈利去补贴后者赤字,这样不仅使盈利单位的积极性大受挫伤,而且也使有长期发展潜力而又充满活力的企业缺乏资金。对此,要在控股公司引进竞争机制以优胜劣汰,要大胆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转让,把产权转让收入转向投资于有前途的企业。

3、多层控股。即在一级控股公司下设二级公司, 甚至三级公司、四级公司,控股公司规模不断扩大,机构臃肿,投资键过长。这样的问题是:信息沟通困难,监控和激励不易。因此,要合理控制控股层次,一般掌握不要超过四级,以减少委托——代理成本。

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管:让“假老板”真做

国有控股公司并非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而只是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的代理,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之间仍是“委托——代理”关系。要减少代理成本,提高监督效率,使国有控股公司这个“假老板”真做,必须加强对其运作的监管,使之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具体的操作上,首先要按《公司法》的要求规范国有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认真贯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依法派出监事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其次,要建立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方面,要建立完善的考核、考评体系和任免奖惩办法;要改革分配制度,将经营者收入与国有资产收益挂钩,让其拥有一定“剩余索取权”。再次,要规范国有控股公司的运行机制。要明确国有控股公司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正确处理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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