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收入分配模式的实证研究_社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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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私)营企业的收入分配格局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格局论文,实证研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06)02—0058—04

近年来,我国民(私)营经济发展迅速,2004年私营企业就业人员4717万人,大大超过国有企业职工(3066.73万人)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819.9万人)之和。私营企业收入分配关系已成为我国主要的分配关系之一。收入分配状况不仅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效率,影响着宏观经济的发展和效率,也关系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在新的历史背景下,需要明晰私营经济的劳资间收入分配格局,以便更好地规范和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为制定政策和理论研究服务。

一、私营企业总体分配格局

(一)从宏观分配格局看私营企业分配格局

我国宏观分配格局中劳动者报酬和企业营业盈余占GDP的比重如表1所示。

表1 各类型经济从业人员比重与劳动者报酬、营业盈余占GDP的比重

时间 国有企业职工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 劳动者报酬/GDP1) 营业盈余/GDP2) 劳动者报酬/GDP3)

1996

7404.3万人 1171.1万人53.38% 21.21% 57.86%

1997

7131.1万人 1349.0万人52.79% 20.40% 58.73%

2000

4265.4万人 2406.5万人51.38% 19.05% 59.57%

2002

3381.9万人 3409.0万人50.92% 19.36%

-

2003

3066.7万人 4298.1万人49.52% 20.19%

-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其中1)、2)按地区加总计算,3)按资金流量表计算。

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劳动者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普遍在54%~65%之间, 如日本1999年为54.18%,美国2000年为58.31%,德国2000年为55.84%,英国2000年为55.27%①。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 但私营企业劳动者和个体帮工收入较低。随着国有经济比重下降,私营及个体企业比重上升,按全国各地区加总计算,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报酬比重呈下降趋势(如表1所示),并且目前我国这一比重小于发达国家。发达地区私营企业和民工比重大,这一比例更低,如2003年上海为34.79%,北京为41.19%,广东为44.99%,浙江为46.57%,江苏为48.90%,而新疆2002年为52.04%②。我国农业中的增加值主要为劳动者报酬,因此,全社会劳动者报酬较低主要是非农产业造成的。非农产业中集体、私营、个体帮工工资显著偏低,但集体企业劳动者报酬中的社会保险费用高于私营个体企业,营业盈余较少,因此,我国劳动者报酬比重偏低肯定说明私营企业劳动者和个体户帮工报酬的比例相对偏低。按资金流量表计算的劳动者报酬比重正常,但由于私营个体企业劳动者报酬与国有企业相比差距甚大,说明私企的劳动者报酬比重肯定大大小于其他国家。

(二)企业内部新价值的分配格局

企业新价值的分配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总利润、国家总税收和职工总收入。一份对浙江传化、德力西、天龙等36家私营企业财务资料的分析显示[1](P60),在浙江私营企业中,利润总额一般占新价值的27%左右,税收总额一般占新价值的31%左右,职工总收入一般占新价值的41%左右,而且这一分配比例相对比较稳定(如表2所示)。

表2 浙江私营企业新价值分配的抽样调查 单位:%

年份利润税收 职工收入 合计

199827.031.1

41.9 100

199928.231.7

40.1 100

200027.130.9

42.0 100

但由于私营企业两套账的现象比较普遍,往往多报人工成本,少报利润,因此这一分析只具有参考价值。根据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会员企业分析报告的有关数据,2002年入围企业人均创利3.64万元[2](P557)。这意味着, 在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中,劳动所得按每年9000元计算,与资本所得3.64万元是1:4的关系,剩余价值率为400%。

另据《2005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2003年私营企业户均从业人员(包括业主及家属)14.3人,业主自报收入平均20.2万元,业主占企业所有者权益70%[3]。以此推算,企业户均利润=20.2÷70%=28.86万元,人均创利=28.86/14.3=2.02万元。工资按8033元计,税后剩余价值率=2.02/0.80=253%。

这一调查问卷显示,交费是利润的68.0%,摊派是利润的7.8%; 又根据交费是税收的48.8%、交费是利润的68.0%,还可推算出,税收是利润的141%。这样,资本所得∶政府所得=1∶2.17(0.68+0.078+1.41)。劳动所得按每年9000元计算,资本所得∶劳动所得=2.02/0.9=1∶0.45。因此,新价值基本的分配格局(交费和摊派的比例似有多报之嫌)为:

资本所得:劳动所得∶政府所得=1∶0.45∶2.17=27.62%∶12.43%∶59.94%

这一调查问卷还显示,私企净资产回报率为18%,这一指标也非常高。根据唐有东所著《利润与私有制经济问题》一书,美国非金融公司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约30年间,平均利润率多数年份都在5%~7%之间徘徊。

二、私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劳动者报酬的差异

(一)工资水平差异

2005年2月初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联合发布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信息。调查表明:

1.第一次发现私企工资低于集体企业。根据全国工商联调查的数据,2003年私企雇工全年平均工资加奖金加部分分红,总数是8033元, 而集体单位在岗职工为8678元。以国有企业为1,则私营企业为55.1%(如表3所示)。

表3 2003年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

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

年工资(元)14577.08676.0 8033.0

月均工资(元) 1217.8 723.0

669.4

比例(%)

100.0 59.555.1

2.私企工资与国有企业工资差距较大而且继续拉大。在以往调查中,私企雇工工资比国有企业相差不超过1.2倍,而2003年则超过了1.8倍。由于工商联所调查企业中的代表性人士较多,企业雇工平均工资较高,为9043元,但仍比当年国有企业工资水平低38%[4]。

私营企业工资水平与外资企业差距更大(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与合作企业,中方主要为国有股)。一项调查显示,从登记注册类型看,外商投资企业最高,年平均工资为26782元,最低的是私营企业,为9986元,两者的差距为2.68∶1[5]。

一些企业将工资压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之下。据夏小林调查,浙江省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在2003年8月以前是440元/月,本来明显低于公认的计算标准,但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往往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参考来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2003年8 月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其4个档次分别是520元、480元、460元、420元, 其中包括社会保障部分。但乡镇企业一般不愿执行。私营个体企业不仅拖欠、而且克扣、压低职工工资的现象在各市都普遍存在,在一些地区问题还比较严重。例如,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温州市大部分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业主在制定劳动定额和单价标准时,一般不考虑法定工作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压低计件单价。一些眼镜、打火机生产企业,员工工资仅500~600元,扣除应付未付的加班工资,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个问题在浙江的私营部门十分普遍[6](P35)。可以认为,劳动者的收入与劳动付出不相称,低于劳动力价值或劳动的边际效率。

(二)小时工资水平差异

各地普遍存在超时劳动问题,雇主往往以这种手段压低单位时间工资即小时工资。

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课题组调查的结果显示,调查对象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为12.05小时,这一点目前变化不大。据调查, 在私有化最彻底的温州,只有不到企业总数1%的“国有、集体企业执行劳动时间规定比较好”。 日劳动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企业比较普遍,星期天很少休息,这种情况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更为严重。从鹿城区随机问卷调查发现,有41%的职工日工作在12小时以上,有52%的职工为8小时至12小时,只有7%的职工为8小时以下。 这种情况在全省有一定的代表性[6](P35)。一项调查表明,进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大多没有一定的作息规律,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甚至10小时以上的占88.8%;58.6%的人周六和周日要加班[7]。还有调查表明,80.5%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0~14小时,47.2%的农民工没有节假日且工资得不到相应增加[8](P24)。

如果按每周60小时工作计算,同样的月工资,与每周40小时工作制相比,私营企业小时工资就比国有、集体企业低50%。有些私营企业,工人每周劳动80小时以上,即每日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7天,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相比,等量的月工资,小时工资就相差一倍。如果月工资差距是1.8倍,小时工资差距就是3.6倍。

不仅如此,国有、集体职工的就业是稳定的。而私营企业职工就业流动性大,一年不一定获得12个月的收入,很多农民工一定年限后就不再打工。

(三)雇员之间的工资差距

私营企业雇员的平均收入并不代表具体员工的实际收入,因为私企雇员之间收入差距比较大。私企雇员工资差距虽然有可能小于外资企业,但大于国有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明显低于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部分私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工资非常高。下面是两个私有企业的工资参考表和调查表(1999年数据)[1](P61)(如表4、表5和表6所示)。

表4 来宾市私营企业员工现行月工资参考表 单位:元

高级主管 部门管理人员 一般主管工人

2000~3000 1000~2000 1000~1500 600~800

资料来源:来宾党建网http://www.lbsdj.com/2,2004—04—19.

表5 浙江私有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收入抽样调查

年收入(万元) >5 3~5 1~3 <1

管理人员(%) 3.1 9.0

68.4 19.5

技术人员(%) 3.0 16.4 65.8 14.8

表6 浙江私营企业职工收入抽样调查

职工年收入(万元) >1.0 0.9~0.6 <0.6

比例(%)

24.4 65.1 10.5

另外,行业差别和地区差别也较大。金融保险业和科研技术行业雇工平均工资最高;商业餐饮业和建筑业雇工工资最低,月工资在500元以下[4]。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抽样调查显示,多数中西部城市的简单体力劳动者年平均工资仅为6000~8000元,即每月只有500~600元[5]。

(四)社会保障和福利收入的差异

私营企业各项社会保障的参保率均大大低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从业人员。2003年末,常州市接受调查的194家民营企业中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及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为28.6%、25.3%、25.3%、25.3%和5.3%,比各类所有制企业调查平均水平低45.5个、42.7个、39.3个、41.8个和57.6个百分点[9](P20)。

全国的情况更不理想。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信息表明:(1)私企参加医疗保险的仅为被调查企业的33.4%,参加养老保险的仅8.7%, 参加失业保险的仅16.6%。(2)这些企业并非为全部长年雇佣的工人投保,而仅仅是为很少的雇工投保。参加医疗保险的雇工仅占被调查企业全年雇佣工人总数的14.5%,参加养老保险的仅为22.7%,参加失业保险的仅为6.0%[4]。这样,全社会私营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雇员总数为33.4%×14.5%=4.84%,参加养老保险的为8.7%×22.7%=1.97%,几乎等于没参加。

参加社会保险的私营企业主要为中层以上干部、技术岗位以及一些城市户籍从业人员投保,一般员工、普通工种、农村户籍从业人员很难参保[9](P19)。有资料反映,温州市大多数民营企业参保人员停留在企业管理人员、股东等层面,而一线的职工基本没有参保[6](P36)。还有调查表明,企业主往往主要向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部分技术人员提供较为优厚的劳保福利,一般职工很难享受。当然,部分企业提供了集体宿舍、免费午餐、婚产假等。1999年提供公益金10%以上的私营企业仅为被调查企业的11.3%;而未提供公益金的为53.9%[1](P60)。

劳动者报酬等于工资及工资性收入加上单位社会保险付款。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规定由单位缴纳的部分,总共在工资总额的30%左右,单位还要缴纳缴费基数10%的住房公积金,有些单位还有补充养老保险和更多的住房公积金。外来人员社会保险规定的标准就很低,如社会保险综合费率上海规定单位缴纳12.5%,成都是14.5%,实际上基本不交。结果是,有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和没有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其劳动者报酬的差距,在与国有企业工资差距1.8倍的基础上,又扩大了40%,即2.52倍。

总之,私营部门劳资分配关系的不和谐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程度。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努力缓解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特别要关注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力度的精神,党和政府要引导企业形成稳定的发展模式以增强对员工的重视,发展行业工会促进劳资谈判以改变雇主主导的垄断因素,发展灵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等方面确立执法决心,推动利润分享、职工持股,并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以促进既公平又有效率的社会分配关系的形成。

收稿日期:2005—10—25

注释:

① 根据朱之鑫主编的《国际统计年鉴2002》(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页相关数据计算。

② 根据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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