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企业伦理的转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国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给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的同时,也赋予了企业伦理新的内涵及其价值向度。传统的企业伦理是一种专注于企业内部自上而下管理为核心价值的效率型伦理。这种效率型伦理有效提高了企业利润和财富增长,但也容易遭遇体系固化、社会责任匮乏和可持续发展瓶颈等问题。当国家、社会由管理走向治理时,企业作为驾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主体,如何重新认知和定位其主体身份、责任使命与行动规则,以实现企业伦理的“治理”转向,将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语境中企业身份公民性再造的时代新课题。从管理主体走向治理主体、从社会责任走向责任治理、从博弈竞争走向协同共治,其本质上是企业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目标中重塑角色身份、使命责任和价值归属的一种公民性再造。 一、从管理主体到治理主体:企业伦理的主体转型 企业伦理经历了由关注“人的作用”、发挥“人的潜能”的功利诉求,经“尊重个人价值、信任、自由”阶段,到直面企业发展与人类生存发展环境恶化的伦理冲突,进而开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历史演进过程。企业伦理的“治理”转向,既是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企业伦理挑战,克服局部出现的企业伦理危机,也是企业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理性选择。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在译介“治理”时指出:“英文中的动词govern既不是指统治(rule),也不是指行政(administrate)和管理(manage),而是指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它掌舵而不划桨,不直接介入公共事务,只介入于负责统治的政治与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之间,它是对于以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为基础的传统行政的替代,意味着新公共行政或者新公共管理的诞生,因此可译为治理。”(毛寿龙,第7页)企业伦理中管理主体向治理主体转向,源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多元主体、互动式治理、追求公平正义等理想理念和现实诉求对管理伦理主体的单一性、路径的单向性和追求的效率至上性的挑战。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使企业成为驾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主体。企业如何实现这种主体性转型,从根本上讲是从管理主体走向治理主体。企业管理伦理主体是一种单向的层级主体,下层的管理者相对于上层管理者就是被管理者,其权威是自上而下的;它所追求的是效率至上,而治理转向后的企业伦理则是多元平等主体的互动,公平正义构成企业活动的基础性价值导向。 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伦理主体是指企业自身,是单一的管理主体,企业伦理即以企业为中心的伦理关系。单一主体的企业伦理为企业自身创造财富提供了德性动力,通过培育企业精神推动着企业的和谐发展。值得强调的是,单一主体也会导向一系列问题,如企业中心主义、单向度化、重效率轻责任等。通过企业伦理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可以逐步克服这些问题,而问题的真正解决则依赖于企业伦理的主体拓展。国家治理现代化导向的治理主体多元化是企业伦理转型的现实动力,企业伦理从一元主体走向多元主体。伦理本质上是主体间以及主体与环境的关系,企业内部和企业与外部环境的互动关系则构成了企业伦理的核心部分。传统企业伦理中的管理伦理是一种“过程伦理”,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达成一定的目标而实施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与活动的伦理准则、伦理规范与伦理实践。从其特性看,管理伦理的主体首先是法律或组织的规则所规定的具有单一性的主体。其次是自上而下的单向性,即管理是作为上层的管理者对作为下层的管理对象的行为,下层对上层的行为则不能称之为管理的范畴。再次,管理伦理所追求的目标是基于组织自身的效率至上。管理伦理集中表现为主体与非主体的关系,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治理转向,则是走向多元主体间的关系。企业一方面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极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另一方面则是企业内部从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走向多元主体的治理趋向。企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集股东、管理层、普通员工、顾客、合作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于一身,多元主体就是实现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主化的治理。企业只有成为治理主体,才有可能自觉参与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去,发挥企业伦理的“治理”职能。企业伦理从企业这一单一管理主体转向多元治理主体,以多元主体及其关系为伦理主体和对象。 国家治理现代化赋予企业作为治理主体的身份,企业与其它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变成了平等关系,企业从经济社会单元走向企业公民。“企业之所以成为公民,本质上是企业在现代国家转型与世界急剧变化叠加背景中重塑角色、责任和使命感的一种公民性再造。”(李兰芬、单杰)管理主体转向治理主体是治理现代化语境中企业身份的伦理转型,这种转型的核心是企业公民性再造,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中,这种公民性再造则具体体现为治理主体身份再造。 企业伦理主体价值从效率至上到公平正义,本质上是企业伦理从“利润”到“价值”的转向。伦理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内生力量,基于一定价值取向的企业伦理是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德国的经济伦理学家彼得·科斯洛夫斯基曾经提出人的行为动力的两个结构:“最强的动力”和“最好的动力”。最强的动力指的是经济,最好的动力指的是伦理。“人的最强的和最好的动力相互处在一定的关系体中,因为最强的动力并不总是最好的,而最好的往往动力不强。”(科斯洛夫斯基,第14页)作为企业伦理主体价值取向的效率至上与公平正义,本质上是“最强的动力”和“最好的动力”的关系。然而,企业的效率至上这样一种“利润至上”的价值取向对效率的片面追求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企业的核心价值,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企业的践行中产生价值障碍。从效率至上到公平正义,是企业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下的自我核心价值观的建构。效率并不能实现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全部价值,特别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中,企业成为治理主体对效率的追求必须更加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企业追求公平正义,建设先进企业伦理精神,可以塑造企业在民众中的形象,从而得到更多的消费者对企业自身的认同,使企业实现更长远的发展。企业不仅要关注效率,更应关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作公平正义市场规则的践行者和维护者,从而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中实现自身的价值。这就是企业从效率至上的管理主体到追求公平正义的治理主体的价值转向,这种转向将为企业发挥其“治理”职能提供价值保障。但公平正义并不是对效率的否定,而是形成一种公平正义的德性环境,实现公平与效益的良性互动,客观上助推着企业的良性发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从社会责任到责任治理:企业伦理的责任转型 从社会责任到责任治理是企业应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责任伦理转型。韦伯最早作出了关于“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的区分,并认为在行动领域里责任伦理优先。责任对于人类发展来说,是基本的道德规范。道德的正确性取决于对长远未来的责任性。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是被人们所基本认同的。但企业的社会责任由谁来确定?有哪些社会责任以及如何实现这些社会责任?这些问题成了企业伦理讨论的热点问题。1924年美国管理哲学家谢尔登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管理学家斯蒂芬·罗宾斯和玛丽·坎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罗宾斯,第94页)抽象讲“企业社会责任”,其关注的是企业除了创造财富之外,还应承担人类社会发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部分责任。而这些责任的具体化,则是企业除了生产经营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之外,还应承担股东、员工、交易伙伴、消费者、社区、媒体、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利益相关者的部分责任。传统企业伦理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服务的,通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使企业实现更好的发展。但是这样的价值取向,一方面由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企业有更大的自由裁量,从而使部分缺乏社会发展意识的企业更不愿意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也因此出现了严重问题;另一方面资本的逐利性逻辑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中国都有所体现,资本的无限逐利与资源有限性、环境问题的严峻性的矛盾日益突显。这两方面的困境使我们不得不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中反思现代企业责任治理问题,即企业伦理的责任转型问题。企业伦理中的责任治理既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吸收与扬弃,也综合了责任自治、他治与共治,以主动的责任担当为特征的协同系统责任模式。 传统管理型社会中,企业责任的监管主要是源于政府,政府主要利用公共政策与措施强制企业履行交纳税收、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这种外在于企业的责任他治,有效地规范和引导着企业的行为,导向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企业自身是否愿意履行这些责任却是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这也使部分企业对于有利于企业自身的现实或短期利益的责任就去履行,相反,则选择逃避责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意味着政府对企业责任的监管将有所优化和减少,退出了对市场和社会能自我调节的部分监管,企业的责任他治将有序地减少。责任他治的减少必然伴随着对企业基于市场规律而增强责任自治的要求。马克思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页)企业责任的核心问题在于其责任自治。责任自治通过三个层次来实现,即企业责任的自我认知、自我规范和自我建构。企业责任的自我认知,是指企业对于自身应该承担的财富责任、社会责任、治理责任等的主动认知与探索。责任自治的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责任的自我规范。责任的规范作用源于责任认知,进一步发展为对责任的认同,从而外化为主动以责任为规范的行为。责任的规范作用是一种道德力,当一企业认识到“这是我的责任”时,责任的规范作用便开始发挥。责任的自我建构则作为企业责任自治的最高层次而存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市场的决定性、规律性与变幻性的矛盾,赋予企业的责任也是变动的,而且由于这种复杂现代性,责任治理也是变动的。具有长远眼光的企业,不仅要基于现时社会给企业赋予的责任进行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而且更重要的是基于企业与社会的长期的和将来的互动的思考,建构企业自身的责任体系,以责任体系的构建推动企业与社会的相互适应,从而使企业能更好更长远地发展。从这个角度讲,责任的自我建构也就是企业自身存在与发展的自我建构,是企业基于道德存在的有机体的实现。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中,企业作为治理主体,它所实现的是自治与共治的统一。企业自身在建构着责任自治的机制以应对企业发展的责任瓶颈,社会治理现代化建构着企业间、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及企业与其它治理主体间的责任协同共治机制,两者共同成就企业公民的责任治理的核心部分。作为治理主体的企业公民,通过责任他治走向自治与共治以实现企业责任机制的转型,从而建构企业责任的自治、他治与共治相结合的协同型伦理模式。 三、从博弈竞争到协同共治:企业伦理的规则转型 如果说企业伦理从社会责任到责任治理的转型是一种德性伦理转型,那么,企业伦理从博弈竞争到协同共治则属于规则伦理范畴。传统企业伦理以博弈竞争为伦理规则,这种伦理规则为企业生存与发展提供了规则保障与伦理导向,推动着企业的快速发展。然而,博弈竞争并不能解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全部伦理问题,相反,单纯的博弈竞争给企业的发展壮大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竞争性思维一方面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则由于“利己主义”的作用使得竞争的同时也导向了一些负面的或破坏性的后果。国家治理现代化给企业带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使得企业不能只从博弈竞争中谋求发展,而更重要的是从协同共治中达到多赢与共享。国家治理现代化赋予企业作为多元治理主体之一的身份,要求企业以协同共治伦理规则取代博弈竞争伦理规则的主导地位,以实现企业伦理的规则转型。协同共治是基于协同理论的一种新型伦理规则。1965年,美国战略管理学家H.伊戈尔·安索夫在《公司战略(Corporate Strategy)》中首次在管理学领域引入了协同思想,协同的基本内涵被定义为,整体的价值大于部分价值的简单相加。目前,学界没有对协同共治的相对统一的理解。基于协同理论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可对协同共治作出这样的界定,即组织基于自身的长远发展以及人类社会有序发展的伦理机理,进行系统内各要素以及系统内外间的多维互动与协作,以达到一种多赢共享的理想状态,进而形成良性的协作型伦理系统。它以系统共建与共存、责任自治与共治、团结协作、优势互补为基本伦理特点。从博弈竞争到协同共治的伦理规则转型,具体表现为从竞争主导走向合作取向、从被动规制走向主动协同、从利己主义走向共赢共享。 竞争提高企业生产效率进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竞争主导的企业伦理的经营规则推动了现代企业的快速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市场规则是以竞争主导的规则,市场给企业提供竞争的平台,企业根据竞争规则而进行激烈的生产经营等竞争手段以获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企业通过比其它企业更高效的生产经营、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中谋求生存,竞争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如何在竞争中获胜成为企业追求的目标。竞争主导产生巨大效率,但也容易产生资源的浪费、企业实力的“竞争性伤残”等问题。竞争型伦理走向合作型伦理,主要使企业在市场竞争的规则基础上,寻求一种新的经营伦理规则出路。竞争主导规则是通过各种博弈的手段以战胜对手,合作取向则是通过企业间、企业与其它组织的协作以达到力量的增强而达到共赢。通过协同合作,使企业内部各要素以及企业与外部主体的力量实现“1+1>2”,减少竞争伦理主导的破坏性耗损,既回应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推动,也应对了当前的经济衰退等现实压力的需要。企业伦理中的经营规则从竞争主导到合作取向,并不是完全否定竞争规则,而是从竞争主导型走向合作主导型的伦理规则模式。 产能相对过剩是当前中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之一。要从根本上打破“过剩、干预、再过剩、再干预”的怪圈,需要从国家管理走向国家治理以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企业是打破这种怪圈的主体力量,企业伦理转型将成为化解矛盾的内生动力。那么,改革中的企业伦理将实现何种管理规则转型?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为企业“松绑”,从被动规制中解放出来走向主动协同。传统的管理伦理视域中,企业是被动规制的管理对象,是“被管理者”。然而,企业的被动规制型伦理规则已经无法应对企业在全球化的复杂现代性,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也要求企业不能只停留在被动规制中,而应遵循主动协同的治理伦理规则。企业管理伦理通常主要是通过伦理规范组织成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如何做来实现组织的目标。对企业整体而言,是政府管理与规制的对象,对于企业内部员工来说,也是被规制的对象。显然,这样的规制都是一种被动的行为,作为被规制的员工和管理者来说是否愿意并不影响企业行为的结果。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管理,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规范企业的行为,使之良性发展。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企业是一种非主体性的存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这样的模式虽然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但这样既不利于企业参与到国家治理中来,发挥其自身的治理职能,也阻碍着企业的协同发展。企业伦理的“治理”转型,是基于企业被动规制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主动协同的规则,企业最大限度地参与到社会协同治理中去,以实现其“治理”价值,回应并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传统企业伦理规则以利己主义为价值取向,企业通过持续的博弈与竞争而达到自身利益的扩大。人的利己本性导致了企业必然具有利己性,体现为企业行为以是否有利于自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伦理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的利己主义取向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但过分的利己主义思想且以利己主义为主导的价值取向来建构企业治理规则,却极易使企业忽视资源耗损、环境污染、社会矛盾等问题,不利于企业的合乎德性的发展。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给企业伦理规则的价值取向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不仅要利己,还要利他。治理是协同利己与利他的价值取向于一体的,经多元主体的合作以导向共赢共享,从而构建一种共赢共享的协同型伦理规则。企业内部各要素、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所追求的是一种共赢共享的价值取向,并以此来规范和引导企业的行为。企业从利己主义走向共赢共享伦理规则的价值转型,首要的问题是通过协同合作以共创与共享新的财富,最后是建立良好的共赢共享的伦理规则以实现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发展。共赢共享既是对利己主义的扬弃,也成为企业伦理“治理”转向的企业与社会交互作用的核心价值。企业伦理的“治理”转向,将成就企业为财富创造主体与社会治理主体有机统一的“现代企业公民”。标签: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国家治理现代化论文; 企业伦理论文; 社会管理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企业责任论文; 公平正义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经济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