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柏拉图的辩证法_柏拉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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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50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06)05—0003—08

近年来,随着对本体论问题研究的深化,辩证法问题已逐渐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当然,作为一个概念或用语,辩证法为人所知的广泛和普遍程度以及为人所用的频率,肯定远远高于本体论。但熟知并不等于真知。我们在辩证法方面所需要研究的问题的复杂性丝毫不亚于本体论,事实上这两方面问题的研究是相互关联的。在西方哲学史上辩证法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发展,而我们对这一历程缺乏全面系统和清晰的认识。认真梳理分析辩证法的复杂曲折的历程,弄清楚它的来龙去脉、它的丰富多彩的内容,是研究辩证法问题的基础。作为辩证法源头的古希腊哲学自然地首先进入我们的视野。“古希腊的哲学家都是天生的自发的辨证论者。”[1](P59) 列宁曾摘引古代著作家的话说:“柏拉图是辩证法、即第三哲学的创始者(犹如泰勒斯是自然哲学的创始者,苏格拉底是道德哲学的创始者一样)。”[2](P240) 古希腊哲学不同学派和哲学家各自从不同方面在不同程度上为辩证法作出了贡献,而柏拉图哲学是古希腊辩证法的高峰。本文试图对柏拉图的辩证法作一梳理和剖析,并从多方面对其进行考量。

首先,柏拉图把辩证法看作最高等级的认识和知识,最高等级的教育和训练。关于这方面的内容许多论著和教材中已有介绍,这里只作简要论述。柏拉图认为,真正的知识是完全摆脱一切感性事物的,仅仅与理念有关,这种知识不是别的,正是辩证法。在柏拉图关于认识等级的划分中辩证法居最高级,占据绝对优越的地位,它不仅居于“意见”之上,而且居于一切数理科学之上。因为在他看来,一切科学都或多或少与人造物或自然物,也就是与可见世界的事物有某种关系,它们虽然对实在(理念)有某种认识,但只是“梦似地看见实在”,所以它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知识,我们常常根据习惯称之为知识,实际上它们处在“知识”与“意见”之间,比后者要明确,比前者要模糊。[3](P533B—D) 只有辩证法才完全摆脱一切感性事物,只与理念有关,只与纯粹的思想有关,也才是真正的知识。柏拉图把辩证法看作最高的学问,最高等级的学习科目。“辩证法象墙顶石一样,被放在我们教育体制的最上头,……我们的学习课程到辩证法也就完成了。”[3](P534E) 其他各种学问、各种科目的学习只不过是学习辩证法的“预备性科目”,[3](P536D) 或者说是学习辩证法正文前的“序言”。[3](P531D) 这些预备性的学科指的是算术、平面几何、立体几何、天文学、谐音学。[3](第七卷) 在柏拉图设计的城邦国家中只有受过辩证法的教育和训练的人才能进入统治者的行列,如果这种人能将辩证法与城邦的治理结合起来,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经受考验,身心健全,坚持“正义”原则,便可成为最高的统治者,也就是“哲学王”。

第二,柏拉图的辩证法是探索理念之间的关系、建构理念体系的方法。较之苏格拉底的“精神接生术”,柏拉图的辩证法有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可以说是质的飞跃。柏拉图的辩证法的特点是:完全撇开感性事物,只运用理性,通过推理进行逻辑论证;从理念出发,完全依据理念,分析和论证各种理念之间的联系和关系,上升到善的理念。当一个人靠辩证法通过推理而不需感官知觉帮助,以求发现绝对,并且一直坚持到仅靠纯粹的理性而理解绝对的善时,他就达到了理念世界的顶峰。[3](P532A—B) 除了辩证法,其他各种学科都必须使用假设而又不能对假设提出任何解释,唯有辩证法不需要假设而能直接上升到第一原理本身。当灵魂的眼睛陷入无知的泥沼时,辩证法能把它拉出来,引导它向上,并且通过其他数理学科帮助完成灵魂的转变过程。[3](P533C—D) 黑格尔在解释柏拉图的辩证法时说:“柏拉图的研究完全集中在纯粹思想里,对纯粹思想本身的考察他就叫辩证法。”[4](P204)

柏拉图在后期更是运用辩证法着力于研究最普遍最抽象的理念即范畴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建构理念即范畴体系,他为此提出“通种”说,即最普遍的范畴之间的关系和结合的学说。柏拉图指出,要有一种技艺或一门学问来研究哪些“种类”(通种)可以相互结合,哪些种类相互不能结合,是否有某些种类可以贯穿所有种类,把它们联系起来,使它们结合在一起?怎样按种类进行划分?等等。这门学问必定是一切学问中最重要的,它就是“辩证法”。懂得辩证法的人能清楚地认识到,在彼此分离存在的事物(多)中有一个贯穿它们的理念(一),彼此不同的多种的理念被一种外在的理念所包含,一种理念通过许多整体而使之连成一体,而多种理念是相互分离的。这意味着懂得辩证法就能知道如何区分种类,知道若干种类以何种方式能够结合,或不能结合。能够掌握这门辩证法学问的大师不是智者而是哲学家,因为智者只能在非存在的黑暗中藏身和摸索,而哲学家的思想始终依据真实事物的本性。[5](P253—254C) 柏拉图运用辩证法就是想以范畴之间的相互关联使理念论得到更加系统的表达。由于理念为数众多,柏拉图未能将全部理念编织成为概念范畴的网络,只是挑选最重要的通种:存在、非存在,动、静,同、异,“首先考虑它们的若干性质,然后考虑它们如何能够相互结合。”[5](P254C)

柏拉图提出,“存在”与“动”和“静”是相容相通,即彼此可以结合的,因为“动”和“静”都分有“存在”,都是“存在”的,说“存在在运动”或“存在静止着”都是可以的。但是,“动”和“静”彼此不能相容,不能结合,“动”就是“静”或“静”就是“动”都是说不通的。这三个通种每一个都与自身相同,又彼此相异,所以,“同”和“异”也是相关的通种,可以与这三个通种相通结合,但不能相等同。“存在”与“动”和“静”可以各自同时分有“同”和“异”,但不能只分有“同”或只分有“异”。“动”和“静”如果都只分有“同”或“异”,就会“动”“静”不分,或“动”不是“动”,“静”不是“静”了。“存在”也不能只是“同”或只是“异”,如果“存在”就是“同”,那么,“动”和“静”也就都是“同”了,因为“动”和“静”都是“存在”;如果“存在”就是“异”,那么,“存在”就不是它自身了,也就无法说它是什么了。所以,“存在”、“动”、“静”都只能是既“同”又“异”,也就是既“一”(同)又“多”(异)。[5](P254D-256C)

根据上述通种之间相容、相通、相结合的理论,必定可引出另一个通种“非存在”。例如:“动”不是“静”,在某种情况下又可分有“静”;“动”不是“同”,又可分有“同”;“动”不是“异”,又可分有“异”;“动”不是“存在”,又分有“存在”。其他通种也一样,都可以同时分有“同”和“异”,“存在”和“非存在(不是存在)”。“存在”也是这样,“存在”只是它自身的存在,不是(异于)别的存在,即分有了“非存在”。所以,“存在”既是存在又是非存在。“存在”和“非存在”是可以相通的。这个“非存在”并非与“存在”相反的对立的绝对不存在的“无”,而是异于“存在”的东西。“非存在”是一种与“存在”相异的存在,也是存在的。“当我们说‘非存在’时,并不是指和‘存在’相反的东西,而只是指和‘存在’相异的东西。”[5](P257B) 当然,这个“非存在”并非感知对象,不是我们能感知到的,它是理性的对象,是通过逻辑论证推论出来的,是作为“通种”,作为普遍的概念、范畴,作为理念而存在的,有它自己的特性,又有普遍性。比如“非美(不美)”、“非高(不高)”、“非公正(不公正)”,是指与美、高、公正不同(异)的存在。“‘非存在’无疑是存在的,具有其自身的特性,正如‘高’就是高,‘美’就是美,‘非高’就是非高,‘非美’就是非美一样,‘非存在’是非存在,也是存在的,是许多真实存在的一种‘理念(相、型)’。”[5](P258B-C) 由此,柏拉图断定:1.“通种”是可以相互结合的。2.存在和异贯穿所有的通种,并且相互渗透。3.异也分有存在,因而也是一种存在,但又不是它所分有的那个存在,而是与之不同的存在,这个相异的存在显然是“非存在”(所以,“异”实际上意味着“非存在”)。4.存在分有了异,就异于其他所有通种,它既不是其他通种中间的任何一个,也不是它们的总和,它只是相异于其他通种的存在自身(就是说,相对于其他通种而言,存在也是非存在);所以,存在不是别的任何通种,而任何别的通种无论是某一个还是所有合在一起,也都这样,它们都既是存在又是非存在,相对于自身而言是存在,相对于别的通种而言是非存在。[5](P256D-259A,259A-B)

这里还需注意两点:一,柏拉图在运用辩证法论述范畴之间的关系时,一再强调要借此弄清存在与非存在的关系,特别是要搞清非存在究竟指什么,非存在是否真的存在,即对非存在要作出解释,他是想用辩证的思维来解决这个问题,与当时的智者划清界限。二,柏拉图告诫我们在运用辩证法时要防止诡辩。譬如,说在某种意义上不同的事物(异)是相同的,相同的事物是不同的(异),就必须准确地说明在什么意义上、在什么方面可以这样说;仅仅用一些模糊的方式说同就是异,或异就是同、高就是矮、相似就是不相似,不断地在论证中展示这样的矛盾,以此为乐,这不是真正的论证,不过是初次接触真实事物的小孩所为。[5](P259C-D) 可见,在辩证法的创始阶段柏拉图已经注意到了要分清辩证法与诡辩的界线。

第三,柏拉图将辩证法具体化为结合与分解的方法。所谓结合是将纷繁复杂而又相互关联的事物置于一个类型(理念)之下,从整体上加以把握,使被叙述的主题明确显示,得到一个定义。所谓分解是按自然的关节,将整体划分为部分。分解法的关键是要顺应“自然的关节”,就是要根据事物的内在本性,而不是主观任意的分割,像笨拙的屠夫那样把任何部分弄破。柏拉图声称自己是结合与分解的热爱者,并因此而获得说话和思想的力量。他还认为,具有结合与分解能力的人能看出事物的一与多,他将像追随神那样追随这些人,称他们为“辩证法家”。[6](P265D—266C)①

柏拉图的辩证法作为思维和语言表达的方法,与当时流行的“修辞术”密切相关,这种修辞术主要是关于演讲和辩论的技艺,即使用语言的技艺。柏拉图批评智者派错误地使用修辞术,导致诡辩,使人分不清真假对错,认为要避免这种错误,就必须知道事物的真正性质,为它下定义,必须掌握真理而不只是意见。因此,柏拉图在阐述结合与分解的辩证方法时,一再强调要研究事物的本性。他说,伟大的技艺需要有对事物本性的研究,技艺家得有很高的文化修养,擅长思辨,才能获得精神上的升华,实施他的技艺。伯里克利通过与阿那克萨戈拉的交往,获得了高度的思辨能力,认识了智慧和愚蠢的本性,因而能很好地掌握和运用修辞术。修辞术和医学一样,它们作为技艺都不能仅仅满足于经验,都需要研究事物的本性,医学研究身体的本性,以保持健康增强体力,修辞术研究灵魂的本性,用语言和行为规则来培养信念和美德。[6](P270A—C)

那么,怎样研究事物的本性呢?柏拉图提出:第一,要确定对象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第二,如果对象是单一的,就要研究它有什么样的自然能力并以何种方式作用于他物,或者其他事物以何种方式作用于它;如果对象是复合的,就要列举它的组成部分,像考察单一事物那样考察每个组成部分,弄清它的自然能力,它的主动和被动的作用以及作用的方式。他又以修辞术为例说明这种研究方法。运用修辞术的人首先要准确地描述灵魂,看它的性质是不是单一的——相对于身体的复合性而言,这样做就是在说明事物的本性。第三,要描述灵魂通过什么方式,对什么事物起作用,凭什么能对事物起作用。第四,应该划分谈话的类型和灵魂的类型,以及灵魂受影响的各种方式,提出每种类型的灵魂适合哪种谈话。因此,运用修辞术的人必须研究灵魂的本性,知道灵魂有哪些类型,针对不同类型的灵魂要有相应不同类型的谈话,还要学会把握讲话时机,知道什么时候该讲话,什么时候该沉默,什么时候该说长,什么时候该说短,什么时候该有激情等等。[6](P270A—272A)

在苏格拉底、柏拉图那里,辩证法是与谈话(逻各斯)的技艺、与语言的运用结合在一起的。但与智者派不同的是,柏拉图始终强调辩证法是对真理对理念的追求,而不是只求辩论中取胜的工具。所以,他批评有的人运用修辞术不考虑真理、正义、善,在法庭上不理会事情的真相(真理),只关注使用各种语言技巧把话说得听起来有理,能够自圆其说,根本不管真相是什么。因为这些话与真理相似,往往能被听众接受。只有懂得真理的人才能分辨出与真理相似的东西。所以,演讲人一方面要识别听众的不同性格,另一方面要按事物的本性将它们划分为不同种类(型),再把个别事物纳入一个普遍的类型,从总体上加以把握。[6](P272D—273E) 这就是说,修辞术要与分解与结合的辩证方法相结合。柏拉图强调,说话和写文章都要学会运用辩证法,才能更加高尚,才能享受幸福。具体而言,首先必须知道你所谈论或写作的那个主题的真相(真理),能够为它下定义,然后要懂得如何对它们进行划分,直到不能再分为止;其次,你必须拥有相应的洞察灵魂本性的能力,找到适合各种灵魂本性的谈话和文章,用不同的风格对不同类型的灵魂说话。[6](P276E—277C) 柏拉图在强调运用辩证法的时候特别注重的是活生生的话语而非文字的东西,因为前者可以通过相互对话讨论进行辩护解释,而后者则是僵死的,无法辩护解释;前者是和知识一起写在学习者的灵魂中的,能为自己辩护,知道对谁应该说话,对谁应该沉默,它是更加本原的,而后者只不过是它的影像而已。当一个人有了真善美的知识的时候,他不会看重写下的东西,不会写下既不能为自己辩护又不能体现真理的话语;当然他也可以以消遣的方式把它们写下来,既可作备忘录,又可防止“老年健忘”,也能被后来的同路人借鉴。但更加高尚的是运用辩证法,寻找一个合适类型的灵魂,把自己建立在知识基础上的话语种到这个灵魂中去,这些话语能够进行辩护解释,可以在别的灵魂中生出许多新的话语,生生不息,直至永远,拥有这些话语的人能享受到凡人所能享受的最高幸福。[6](P276A—277A) 显然,在柏拉图看来,只有辩证法才能使话语富有生命力,也才能将真善美的知识培植到人的灵魂中去。能够这样运用辩证法的人也才是真正的“爱智者”或“哲学家”。

当然,柏拉图的辩证法作为具体方法的运用还是指结合与分解。在为智者和政治家下定义时,柏拉图主要采用的是分解的方法,就是将一个总的东西划分为二,再将其中一个划分为二,这样一分为二地继续分下去,直到所需要的定义产生为止,这种分解方法就是二分法。为了说明这种方法的思路,柏拉图先以给渔夫(钓鱼者)下定义为例。渔夫是有技艺者,技艺可分为两种:一是生产的或创造的技艺,是将原先不存在的事物变成存在的,如农艺、畜牧、制陶、仿制等;一是获得的技艺,是将已经生产或创造出来的事物用语言或行动占为己有或防止被他人占有,如学习和认知、商贸、渔猎等。获得的技艺可再分为两种:一是自愿的交换,通过馈赠、雇佣、购买来实现;一是征服或强取,通过言语或行动的暴力来实现。征服又再分为两种,一是明的争斗,一是暗的猎取。猎取又分两种,一是猎取有生命的,一是猎取无生命的。猎取有生命的可称为猎取动物,再分为两种,一是猎取陆地动物,一是猎取水栖动物或会游泳的动物。水栖动物又分两种,一是有翅膀能飞的,一是常住水中的。猎取常住水中的动物一般称为打鱼,也可分为两类:一是用网、筐、篮等将鱼围住,称为围捕;一是用钩或叉打击鱼,称为抓捕(钩捕)。抓捕有在白天进行,也有在晚上进行的,称作火渔或夜渔;抓鱼有用叉从上往下打击鱼,也有用钩从下往上把鱼拉上来。将上述二分法的结果综合起来,就可知道渔夫的技艺,得出渔夫的定义。[5](P219A—221C)

按照这个二分法的模式,柏拉图一层一层地分析了智者的技艺,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智者的定义:猎取年轻富豪弟子的受雇的猎人,出售美德知识的商人,零售知识的商人,出售自己制造的知识又贩卖别人知识的商人,论辩的好手,灵魂的净化者,最重要的是:智者制造幻象的巫师(魔法师)和真实事物的模仿者,他们对一切主题拥有用于争论的、表面的知识,而非真实的知识。柏拉图还指出,智者的技艺往往与辩证法相似,例如识别的技艺或区别的技艺包含着划分,划分有两类,一是把相似的东西分开,二是将好的与坏的分开,这后一种就叫“净化”,包括身体的净化和灵魂的净化,前者分为通过医药驱除疾病和进行体育锻炼处理畸形,后者分为用惩罚惩治邪恶和通过教育消除愚昧无知。在消除自负式的无知的教育方法中,柏拉图特别强调“辩驳”的重要意义。所谓辩驳就是用问答法对那种自以为知而实际无知者进行诘难,指出他关于同一事物的,或与同一事物相关的或涉及同一方面的意见是自相矛盾的,从而使他明白过来,使他从受到驳斥中学会谦虚,消除偏见。柏拉图认为,“辩驳是最伟大最主要的净化”,这种教育的技艺是“具有高贵门第的智术”。[5](P223B—231B) 尽管如此,柏拉图并不把智者的这种技艺看作真正的辩证法,至多是与辩证法相似,他一再强调智者的技艺是制造矛盾的技艺,是制造相似的技艺,是不诚实的模仿技艺。需要指出的是,柏拉图并没有真正把智者的这种技艺与他自己的辩证法的界限讲清,事实上他自己的(一分为二)分解方法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很难与智者派彻底划界。

分解方法的关键之点是划分标准,即按照什么标准来划分,柏拉图对此进行了探讨。概而言之,他提出要以“适度”为标准,而适度的标准必须依据于各类事物不同的“理念”或“种”。柏拉图认为,任何事物都可划分为许多部分,如果随意地取其中的一部分,把这部分与其他部分划分开来,这样的一分为二往往是不正确的。例如,希腊人在对“人”这一类存在进行划分时,总是把它划分为“希腊人”和“野蛮人”,即把希腊人自己与世上所有其他民族划分开来,单独作为一类,把其他没有血缘关系、没有共同语言的各种民族作为与其相对的另一类,强加上“野蛮人”这个名称。又如,有人将数划分为“一万”和“一万以外的数”,这也是非常错误的。如果把数按中间划分,分成奇数和偶数,把人也按中间划分成男人和女人,那倒是对的。所以,划分的道路(方法)有两条,一条是把一个较小的部分与另一个较大的部分分开,另一条是尽可能从中间部分分开,前者看似快捷,却是错误的,后者虽慢一点,但却是正确的。划分的时候从中间下手才比较安全。[7](P262B—E、265A) 那么,如何避免过度与不足,找到适当的中点呢?这里有一个度量或衡量的问题,因为过度与不足、大与小是可以量度的,但这种量度具有相对性,大与小是相对而言的。柏拉图是坚决反对相对主义的,他和苏格拉底一样寻求事物的普遍性定义,就必然要求客观的绝对的标准。他认为,有了“适度”的标准,才能正确判断过度与不足、大与小,乃至好与坏。而要找到绝对意义上的标准,就必须发现各类事物的理念或种。他说,当哲学家看到某类给定的理念在本质上相同的时候,还要看到这个复杂群体中存在着真正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使得这一群理念区分成几个种;反之,当他看到不同类的理念之间的差异时,还要探究它们的共同性质,按照它们所属的真正种群去理解它们。[7](P285B) 这就是说,哲学家要学会从同中看到异,从异中看到同,从一看到多,从多看到一,这种辩证观点和方法包含着分解与结合,无论是分还是合都要依据理念。但是,这里存在着一个很大的困难,就是我们凭感官所把握的相似性是存在事物的性质,对它们不难作出解释;而对具有最高价值和最重要的那一类存在(理念)来说,它们没有相应的可感知的相似性,它们的性质不会清晰地展示给关注它们的人,我们无法通过感官来把握它们,只能用理性来加以证明,而不能通过其他手段来加以理解。显然,作为辩证方法的分解与结合都是属于理性的,柏拉图的辩证法无疑是理性的方法,而且是与理念论不可分的。

第四,柏拉图的辩证法是逻辑学,是本体论。柏拉图把能够达到每一事物的本质(或事物的真实存在即理念)的人称为“辩证法家”;反之,如果达不到,那么他就不知道事物的实在,关于那事物也就不具有理念,当然也就谈不上辩证法家了。如前所说,善是最高的理念,辩证法家也必须达到善的理念。如果一个人不能用论证给善的理念下定义,并把它和其他事物区分开来,如果他不具有用实在而不是用意见考察一切事物的能力,也不具有按正确的方式把论证进行到底,那么他就不可能真正知道善本身和任何具体的善;如果他只是抓住善的摹本,那么他对于善就只有意见而没有知识,他就一辈子生活在打瞌睡和梦中,还没醒来就长眠地下了。[3](P238C—241D)

柏拉图在对理念论的修正和发展中已经展现了逻辑学和辩证法,在通种论中他用辩证法和逻辑学探讨理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结合,显示了他对本体论问题的认识的深化,突出地表现在关于存在与非存在的关系尤其是关于非存在是否存在的理解上。我们知道,巴门尼德是坚决反对“‘非存在’存在”这种观点的,柏拉图十分尊敬巴门尼德并承袭了巴氏的存在论,这从前面关于理念论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但柏拉图决没有局限于或停止在巴氏的观点上,而是作了很大的修正和发展,这里的关键是柏拉图对辩证法的认识和运用。究竟什么是非存在?如果把非存在理解为绝对的不存在即“无”,那它就是不可发声、不可言说、不可思考、不可表达的;它既没有一,也没有多,不仅现在不存在,而且把它当作一个事物来言说的那一刻也不存在,甚至连驳斥它都会陷入自相矛盾的窘境。[5](P238C—239B) 对非存在还有另一种理解,这种理解与智者派有关。柏拉图是反对智者派的,但是智者派的观点却使他受到启发,或者说智者派的观点迫使他修正巴门尼德关于存在和非存在的观点。通常认为智者派制造假象、幻象,即与真实存在的事物相似、类似、相像,以此来欺骗人们,但这些“像”的东西却迫使我们承认,它们虽然与真实存在的东西不同,但也还是一种存在,这就形成了对“非存在”的另一种理解。因此,柏拉图不得不对巴门尼德的论断提出质疑,并且确立这样的观点:非存在在某些方面是存在,存在以某种方式是非存在。[5](P239C—241D) 如前所说,巴门尼德在存在与非存在之间划下了一道绝对的界线,认为变动不居的现象世界是不真实的,虚假的,他称之为“非存在”,并看作是绝对的“无”,他显然缺乏辩证法思维,认为“存在”是绝对的存在,“非存在”则是绝对的不存在(无),柏拉图则认为,变动不居的世界虽然与永恒不变的真实的存在不同,因而可以说是“非存在”,但它也还是存在,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意义上的存在。对非存在观点的修正是柏拉图理论的提升,尤其表明了他的辩证法思想。

柏拉图的辩证法是与哲学思想的发展结合在一起的,他在将辩证法运用于存在论时,考察了哲学史上各家各派的观点,并且将围绕着存在问题的各种主张概括为两大派,把他们之间的争论比作“一场诸神与巨人之间的战斗”:一方试图把一切事物从天上和不可见的世界拉到地上来,用双手像握石头和树木那样去触摸,肯定真正的存在只属于那些坚挺的、可以用手把握和触摸的事物,“他们把真实的存在定义为与形体相同的东西”,如果断言没有形体的东西是真实的存在,他们就根本听不进去;反对一方则从某个不可见的高处捍卫自己的观点,坚持理性的无形体的理念才是真实的存在,对手称为真正实在的东西,他们不称之为真正的存在,而称之为变易的运动过程。两派就存在问题一直争论不休。[5](P246B—C) 前者显然指“巨人”派,后者则指“诸神”派,这一概括近似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唯物论与唯心论之争,但柏拉图并未具体指出两派的代表人物,只是对两派的观点都进行了批评或责难。他指出,主张有形体才是存在的人,总会承认动物的存在,动物是由灵魂赋予生命的形体,那就得承认灵魂是真实的存在,而灵魂有正义或非正义、聪明或愚蠢,这些不可触摸的无形体的东西存在于灵魂之中,承认动物存在,灵魂存在,你能否认这些东西的存在吗?而只要承认有一小部分无形体的存在,“巨人”派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柏拉图建议用一个新的界定“能动力(dynamis)”来涵盖有形体和无形体这两类事物的共同本性,“任何具有真实存在的事物总是具有某种能动力”,“真实的事物无非就是能动力”。[5](P246E—247E) 另一派的观点与柏拉图的理念论相似,所以柏拉图称他们为“理念”的朋友,但他同样批评他们的看法。他指出,这派人把生灭变化和真实存在分离开来,认为身体通过感觉和生灭变化发生关系(相结合),灵魂通过思想和真实存在发生关系,真实存在处于相同不变状态;他们不懂得发生关系、实施影响(主动)和接受影响(被动)都源自能动力,能动力所在的事物都是真实的存在,但他们认为存在是静止不动的,没有主动的作用,这种看法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他们既然承认灵魂能认知,存在被认知,那么,存在在被认知的范围内不可能不变,必须承认真实的存在是有灵魂、有理智、有生命、有变化的;另一方面,如果允许运动变化而排除静止的话,那么事物也就不能保持同一状态,也无法对事物作出论断,理智和知识也无从产生和存在。因此,柏拉图指出,哲学家必须既反对一切真实存在是静止不变的主张,又要反对一切真实存在充满变化的主张,也就是说,应当承认:“真实的事物或事物的总和同时处在动和静两种状态下,一切事物既是不变的,又是变化的。”[5](P259E—260B) 柏拉图的这种存在观超越了早期希腊哲学家们的看法,也超越了他自己早期的观点,追根究源在于他的思想中有了辩证法,在他看来,存在不仅仅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有能动力的包含着对立面的相互联系的东西。对存在和非存在的上述观点奠定了柏拉图辩证法的基本思想,也使他的辩证法和本体论结为一体。

随着哲学研究的深入,特别是通过对通种的研究,柏拉图越来越强调理念之间的联系、结合,反对分离、孤立。他认为,理念之间的结合就是“谈话(逻各斯)”,我们进行的谈话之所以能存在就在于把各种理念编织在一起,剥夺了谈话也就剥夺了哲学。[5](P259E—260B) 柏拉图已经把理念之间的结合看作哲学能否站得住脚的根本,当然这种结合也不是随意的,如果把不能相互结合的合在一起,就会产生错误。因此,他认为,说话(逻各斯)、思想和现象(幻象,phantasia)都会有真有假,如果它们不与非存在结合就是真的,如果他们与非存在结合,就是假的。他还用语词之间的相配来说明这个观点,有些语词能相配,有些不能,即使把它们结合在一起也是无意义的,如“走跑睡”、“狮鹿马”,它们只是名词之间或动词之间的结合,无意义,不能构成一个陈述或判断,即不构成逻各斯;有些语词虽然能相配,构成陈述(逻各斯),但有真有假,如“泰阿泰德坐着”和“泰阿泰德飞”,前者是真实的,它所说的是存在的事物,后者是虚假的,它所说的是与存在的事物不同的,或者说是异于存在的,即“非存在”(但并非根本是无)。思维是心灵与它自身无声的对话,从心中将它发出声音来就是谈话(言谈,逻各斯),谈话中作出肯定或否定就是判断,“判断是思维的结论”,如果判断不是独立发生,而是要通过感觉即与感觉混合,就是现象,这些精神过程都有真有假。柏拉图指出,智者派的欺骗的技艺就是依据于虚假的思想、谈话的存在,虚假的陈述、判断的存在。[5](P260B—264D)

柏拉图运用辩证法解决上述以存在和非存在为核心的本体论问题,他的论证过程以及关于思想、谈话、判断、陈述的真假等等事实上也就是逻辑学,但他当时并没有把逻辑学当作一门独立的学科从辩证法中分离出来,后来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才把逻辑学建成一门独立的学科。

收稿日期:2006—01—17

注释:

① 英译combining、decomposing,国内学者把它们译为“综合和分析”,笔者以为这样译把柏拉图的方法有点过于近现代化了,主张译为“结合与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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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柏拉图的辩证法_柏拉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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