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元政府推行土官制度的原因和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官制论文,原因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法分类号 D691.2
土官制度是中央政府在民族地区推行的一种特殊的行政体制。土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少数民族首领,又是封建皇朝的地方官吏。土官制度正式推行于蒙元时代,蒙元政府由于实施了这一制度,不仅加强了对西北民族地区的统治,而且将该地区纳入中央统一的行政建制之中,其不可忽视的历史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本文不拟全面论述土官制度,仅就蒙元时代推行土官制度的原因和特点略作探讨。不当之处,尚望方家赐教。
一、蒙元政府推行土官制度的原因
蒙元政府之所以推行土官制度,主要有以下原因。
1.土官制度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如众所知,西北民族地区早在汉晋时期就设立了护羌校尉、属国都尉、西域都护和西域长史等官职。同时,鉴于当时各少数民族内部的政治、经济的具体情况,不能直接委派汉族太守、县令对其进行统治,于是分封当地土著贵族为王、侯等,使其按旧俗管理属民,向中央纳质朝贡。唐时设置羁縻府州,仍令土著贵族为府州县官员,实际上是汉晋政策的延续。唐末大乱,回鹘、吐蕃、党项等互相攻伐,先后建立民族政权。在饱经战乱之后,人心思治,各族人民希望有一个统一的国家和安定的政治环境,加上大部分民族首领主动归附,在此历史条件下,蒙元政府为了革除前朝弊端,废除汉唐以来的羁縻制度,推行土官制度,即对归顺的各族首领授以原职,允许世袭,但在其境内派宗王率兵驻守进行监督,派达鲁花赤参与管理,土官的升迁如同流官,从而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西北民族地区的统治。
2.土官制度的推行,与其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
土官制度最适合于封建领主制经济。蒙古贵族在统一西北地区前,西北各族已进入封建社会。除汉族和部分党项族外,其他民族都处于封建领主制阶段,其经济基础与土官制度相适应。
宋元时期的高昌回鹘是建立在部落制基础之上的封建领主制社会。亦都护统领各族,每族均有酋长。“高昌……所统有南突厥、北突厥、大众熨、小众熨、样磨割禄、黠戛斯、末蛮格哆族、预龙族之名甚众”〔1〕。农奴的基本成份有伊得如(燕齐户)和库瓦克。 伊得如受小封建主支配;他们被固定在土地上,没有人身自由,甚至听任主人转卖。库瓦克具有双重负担,一方面向国家交纳赋税,另一方面给本族土官纳捐服役〔2〕。
五代至宋末,吐蕃社会向封建制度过渡,到公元13世纪初,封建制度普遍在藏区确立。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已掌握在农奴主阶级手中。元朝统一西藏后,藏区结束了长期的分散割据局面,封建农奴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3〕。
西夏在元昊立国之时,即已进入封建地主制阶段,但仍保留着大量农奴制残余和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残余〔4〕。在这种社会制度下, 分据于各地的大小部落酋长分别占有一定的土地和畜群,并役使属民为其生产。如谅诈时,宰相没藏讹庞在侵耕宋朝麟州屈野河一带土地时,就曾从“鄜、延以北,发民耕牛”〔5〕, 即驱使人民为其无偿劳动。
总之,封建农奴制将农牧奴固定在土地上,不允许自由迁徙,这种制度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使西北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处于落后状态,而土官制度与这种社会形态是相适应的。
3.蒙古帝国初期实行了一种与羁縻制度相类似的政治制度
蒙古帝国在铁木真的统治下,建立了千百户制度。该制度将全蒙古的部落编为十户(阿儿班)、百户(札温)、千户(敏罕)、万户(土绵)的制度,即分为能提供十名、百名、千名和万名士兵的帐篷群,并分封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等进行管理,其职衔是世袭的〔6〕。 它既是一种军事组织,又是一种行政组织。这种制度将所有民户固定在百户、千户之内,所有成年男子亦兵亦民,“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7〕。为了防止牧民摆脱控制, 札撒规定:“人们只能留在指定的百户、千户或十户内,不得转移到另一单位去,也不得到别的地方寻求庇护。违反此令,迁移者要当着军士被处死,收容者也要受到严惩”〔8〕。这种制度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世袭官职、世守其土、 世长其民的羁縻制度十分相似。因此,蒙古贵族统治西北后,很自然地在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了土官制度。
4.恩威并重,文武并举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对于边疆民族向来持有两种政策,若其听抚,则置以官位;不听抚,则以武力代招抚,这就是恩威并重、文武并举的政策。蒙古统治者从大一统的前提出发,在征服周边民族的过程中,往往采取招抚与武力征服相结合的措施。史载:“太祖、太宗用兵沙漠,得一地即封一人,使之世守;其以所属来降者,亦即官其人,使之世袭”〔9〕。如果兀儿亦都护巴而术阿而忒的斤于太祖4年(1209年)杀“恣睢自擅”的西辽少监,而“通款於蒙古”,并奏云“愿率所部以效犬马之劳”〔10〕。成吉思汗准许他“仍领其地及部民。”
公元1226年,成吉思汗在征西夏过程中,留兵围西夏都城,自己率军南下攻积石州,进入青海,攻下西宁。同时,蒙古大将速不台攻下撒里畏吾特勤、赤闵等部及德、顺、镇戎、兰、会、洮、河诸州〔11〕。太宗时,将此地划为皇子阔端的封地,开府于凉州。阔端率军攻秦(天水)、巩(陇西)等州。金朝巩昌便宜总帅汪世显归降。阔端“锡世显章服,官从其旧”〔12〕。此后,汪氏家族“门阀承荫,迄於元终”〔13〕。
公元1239年,阔端派大将多达那波率军入藏,由于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无力抵抗,很快控制了藏区。多达那波鉴于仅凭借武力,不足以使吐蕃臣服,于是建议阔端邀请西藏诸教派中德高望重、实力雄厚的萨迦派法主萨迦班智达·贡噶坚赞(简称萨班)前往凉州会谈,议定吐蕃归顺蒙古的条件。其主要内容是:(1)各地世俗首领各安其位;(2)任命萨迦派首领为达鲁花赤,赐金、银符;各地官员处理政务要请示萨迦金符官,不许自由行事;(3)各地编籍册,开列官员姓名、 俗众人数和贡赋定额,一式三份,一份进呈,一份交萨迦官,一份由本地官员保管〔14〕。从此阔端利用藏传佛教,通过与宗教领袖结盟,实现了臣服西藏的政治目的。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在藏区建立3 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仍然通过僧俗首领统治藏区。
此外,西北社会经济及民族成份复杂,也需要由土官进行管理。西北各民族的经济生活不同,其中有游牧者、绿洲农业劳动者和农牧兼营者,还有像喀什噶尔、叶尔羌以及阿克苏那样的商业、手工业中心;西北民族,除汉族和蒙古族外,还有回鹘、党项、吐蕃和西域回回等等。这些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各不相同,加上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于中原,如果采用内地一样的统治方法,是难以达到富有成效的预期政治目的。
二、西北土官制度的特点
蒙元时代,蒙古贵族在西北民族地区设置行省、宣慰司、路府州县等行政组织,并安置了许多土官,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用土官,土官因功可以升迁
蒙古贵族重用土官,不惜赐以金、银符和虎符。至元4 年(1268年),“鱼通、岩州等处达鲁花赤李福招谕西番诸族酋长以其民入附,以阿奴版的哥等为喝吾等处总管,并授玺书及金、银符。铁旗城后番官官折兰遣其子天郎持先受宪宗玺书、金符,乞改授新命,从之”〔15〕。大土官汪世显、赵阿哥潘等皆佩虎符。
土官因屡立战功可以升迁。陇右土官李庭玉初“隶皇子阔端为质子,从征西川”,跟随汪氏兄弟用兵四川几十年,攻城拓地,战功显赫,宪宗赐其金符,升为管军总领兼总帅府知事〔16〕。至元年间,“蛮僚叛服不常,往往劫掠边民”。李庭玉“遣谕诸蛮豪长,率众来降”。后授资善大夫,陕西行尚书省左丞〔17〕。
2.土流参治
蒙元政府在委任流官进行统治的同时,又广泛任用土官。如阿姆河、别失八里、甘肃、陕西行省官员有流有土。曾任职于甘肃行省的长官有汉人张文谦、畏兀儿人干栾、蒙古人朵儿只失结和党项人亦邻真班。由于陇右土官汪氏家族在统一全国、平定内乱中军功显赫,因此,汪氏历代有人出任陕西四川行省要职,史载汪氏“累朝殊遇,异于他族”〔18〕。一般地说,行省、宣慰使司都元帅、路总管府长官以流官为主,民族地区的州县官、万户、千户、百户和西域各城城主由土官担任。如果说汉唐时代的土官和流官只是流官站在一边,中间通过土官联系起来,到了蒙元时代,大部分地区土官与流官并肩站在一起,或土官为正,流官为副,或流官为正,土官为副。由于大批汉族和蒙古族移民遍及西北各地,与少数民族交错杂居,从而使中央政府能有效地对土官进行控制,把各种对土官的措施规定得更加具体,使土官的活动受到更多的限制。
3.土官民族成份复杂
土官大多数是各民族内部的酋长,但也有汉人、蒙古人和色目人因功受封,或因居住时间长久而成为某部首领,变为客籍土官。如礼店文州汉番军民元帅石连吉,“不知其世籍”,“子孙世袭其职,遂为礼店人”〔19〕。畏兀儿人干栾,其祖哈剌“自元太祖起兵四年来归,居于永昌,故世为永昌巨族”。“久居政府”为甘肃行省平章政事〔20〕。又如元代青海地区的土官主要有吐蕃人李南哥(西宁州同知)、蒙古人朵尔只失结(甘肃行省右丞)、祁贡哥星吉(甘肃省理问所官)、畏兀儿人薛都尔丁(甘肃行省佥事)。到明代形成李土司、东祁土司(朵尔只失结后裔)、西祁土司(祁贡哥星吉后裔)和冶土司(薛都尔丁后裔)。这些客籍土官世代驻守该地,必然与当地民族交往密切,从而逐渐被同化。
4.中央政府对各级土官有任命权与处置权
元朝土官隶属于“掌天下官吏选授之政令”的吏部〔21〕。据志费尼的《世界征服者史》记载,畏兀儿亦都护怯失迈因去逝后,其弟萨仑的奉太宗皇后脱烈哥那的命令继位。当窝阔台与拖雷两系宗王为皇位继承权而斗争时,萨仑的站在窝阔台家族一边准备叛乱,因消息泄露,被蒙哥汗处死,由玉古伦赤的斤继位〔22〕。当时西域土官牙剌瓦赤及其子马思忽惕父子俩由于牵连不深,而且很快表示效忠蒙哥汗,因此,官留原职。正如志费尼所描写,马思忽惕“战粟而来,经历了艰难和险阻,迄至最后逃脱了那个危险。他变得权势赫赫,受到很大的尊敬”〔23〕。可见土官的荣辱升迁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过去他们那种目无王法、夜郎自大的观念已荡然无存,代之而起的是其隶属、尽忠于中央政府。这种情形与“前代虚名羁縻而异”〔24〕,中央政府对土官具有绝对权威。
5.土官制度的推行,将西北地区纳入了中央统一的行政轨道之上
蒙古统治者在统一的行政管理之下,关心西北土官地区各族人民的生活。表现在扶困解难,对于迁徙、流亡的人给予适当安置,避免流离失所。如畏兀儿地区经过海都之乱,政府“赐钞给之,仍免其民差役三年”〔25〕。遇到荒年,政府给予赈济。至元22年(1285年),合剌禾州饥民得到“户给牛二头、种二石,更给钞十一万六千四百锭,籴米六万四百石,为四月粮赈之”的巨大救济〔26〕。大德元年(1297年),赐“朵思麻十三站贫民五千余锭”〔27〕。中央政府对西北民族地区的赈济史书记载很多。这种赈济对西北地区各族人民克服灾害,保证生活与恢复生产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这也反映了中央政府与西北各族休戚与共的关系。
*收稿日期:1997—01—16.
注释:
〔1〕《宋史》卷490《高昌传》。
〔2 〕[苏]吉洪诺夫:十至十四世纪维吾尔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制度,姬增录译,《西北历史资料》1983年第12期。
〔3〕王辅仁、索文清编著:《藏族史要》, 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2年版,第58页。
〔4〕吴天墀:《西夏史稿》,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 年版,第247页。
〔5〕《长编》卷185嘉祐二年五月条。
〔6〕彭大雅撰:《黑鞑事略》。
〔7〕《元史》卷98《兵志》。
〔8〕〔22〕〔23〕[伊朗]志费尼著:《世界征服者史》, 何高济译,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上册第34页;上册第58—59页;下册第700页。
〔9〕赵翼:《廿二史札记》卷30,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
〔10〕曾问吾:《中国经营西域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84页。
〔11〕《元史》卷121《速不台传》。
〔12〕《元史》卷155《汪世显传》。
〔13〕〔18〕《陇右金石录》卷5《汪义武公神道碑》, 《汪氏祠堂碑》。
〔14〕萨迦班智达致蕃人书,王尧译,《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1979年第3期。
〔15〕《元史》卷6《世祖纪》。
〔16〕张维撰:《甘肃人物志》卷8,和通印刷馆印,1926年版。
〔17〕〔19〕〔20〕《甘肃通志》卷34,卷86,卷35。
〔21〕《元史》卷85《百官志》。
〔24〕许有壬:《至正集》卷31《大元本草序》。
〔25〕《元史》卷11《世祖纪》。
〔26〕《元史》卷13《世祖纪》。
〔27〕《元史》卷19《成宗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