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国家贫困问题的政治经济学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经济学论文,贫困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过程中,突然凸显的贫困,成为一个影响所有转型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问题。每个转型国家的政府因而都把缓解和消除贫困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重点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性质的贫困,需要不同的社会保护手段来应对。故而本文将首先通过回顾和分析几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和政策实践,探讨计划经济时代贫困产生的原因;其次,以亚洲和欧洲转型国家社会经济现状的比较为背景,说明各类新增贫困的根源;最后,讨论今后几年中国面临的贫困变化趋势,并提出减少贫困的政策措施。
一、曾被忽视的贫困
在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贫困”是一个只到经济转型时才在政府发布的文件中出现、在公共传媒中使用频率迅速增加的词汇。这是否意味着转型前这些国家不存在贫困问题呢?回答是肯定的。现有的资料表明,70年代中期,中国乡村大约有2/3的人口得不到食品保障(周彬彬,1991);到经济改革初始的1978年,乡村贫困率大约还在30%左右(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1996)。越南和蒙古在转型前的贫困率分别达55%和36%(Pyakuryal,1997:Poverty Allcviation Programe)(ffice of Mongolia,1997)。前苏联的中亚地区也曾存在着程度不等的乡村贫困,但此类贫困只是在前苏联解体之后才在新独立的那些国家的统计中显露出来(UNDP,1996)。既然贫困发生率是如此之高,贫困现象想必是显而易见的。可是它为什么会被这些国家当时的理论和政策所忽视呢?
首先,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前提是无产阶级革命,指导这一革命运动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作为这一理论创始人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终其一生未能看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诞生。他们在理论研究中所涉及的贫困,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贫困。当时,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几乎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在积累的过程中不断生产出工人阶级的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由此两位创始人预见,无产阶级革命将会在生产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发生,贫困将随着私有制的消灭而消除。故而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们设想的未来社会只有生产力高度发达和物质极大丰富而没有贫穷和落后(马克思,1867:恩格斯,1877)。
其次,现实中的无产阶级革命主要是在资本主义发展水平较低、经济贫穷落后的国家取得胜利的。因此,在新政权的领袖人物那里,贫困自然而然地被视为旧时代的遗产和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结果。从他们的理论著述和推行的政策中都不难看出,他们关注的热点是工业化而非个别人群的贫困问题。列宁疾呼共产主义就是苏维埃政权加电气化(列宁,1920),斯大林强调要使整个国民经济转到大规模的生产基础上来(斯大林,1928),毛泽东提出以几个五年计划在经济上赶上并超过美国(毛泽东,1957)。这些著名的论断也许包含着一种潜意识,那就是公有制条件下的工业化,通过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和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必将消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贫穷和落后。
然而贫困的消除远非领袖们所预期的那样简单,尽管他们不约而同地抓住了导致大规模绝对贫困产生的一般根源:或是生产力低下,可供分配的经济馅饼太小;或是收入分配高度不均等,贫富人群各自从馅饼中分到的一块尺寸相差悬殊;或是二者兼而有之。依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收入分配不均等是财产所有权分配不均等的结果,那么从逻辑上来讲,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即会解决收入高度不均等的问题;通过推进工业化便可提高经济效率,实现高速增长,从而将可供分配的经济馅饼做大。
可是在现实中事情的结果并非完全符合上述逻辑。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实现,是与政权的强制结合在一起的。在新政权成立后奠定的集权计划经济下,普通公民既无公有资产的控制权,又少有资源配置的决策权(张维迎,1998),因为这些权利均由官员体系所掌握;官员逐级听命于上层决策集团,普通公民对这一决策系统却不可能实行有效监督,因为整个社会经济制度设计并未包含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相互促进的工业化,最初靠的是对农业的强制性积累,在国有工业成长壮大、企业上缴利润成为新增的积累来源的时候,对农业剩余的强制性转移非旦没有减弱,反而由于农业集体化的实现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扩展而得以强化。借助于统购统销制度,政府通过低价收购农产品,将资源从乡村转移到城市:通过压低能源和原材料价格,把资源从欠发达地区转移到相对发达地区。虽然政府采用财政统收统支手段对农业和农村发展也有持续投入,但比之于调出的资源量,投入还是少得多(注:国内一些学者对中国农村资源的净流出做过多种测算,结果虽有出入,但都说明了大量资源转向城市的事实。例如,周其仁指出,在1952~1982年期间,通过价格剪刀差、公开税和储蓄净流出的渠道,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资金就达6127亿元人民币(参见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夏季卷,香港)。)。中央政府对欠发达地区也不乏财政补贴和投资项目安排,可是补贴的对象主要是这些地区的城市经济和人口。这种资源配置机制使农民在收入分配中总是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把区域性的贫困集中到了乡村。
中国和前苏联都是实行上述制度的典型国家。前苏联工业化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正如毛泽东所言:“苏联的办法把农民挖得很苦。他们采取所谓义务交售制等项办法,把农民生产的东西拿走太多,给的代价又极低。”(毛泽东,1956)遗憾的是,中国采取的办法比前苏联还有过之而无不及。仅仅在讲过这些话不到4年的时间,毛泽东不仅用列宁和斯大林有关农民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要向国家“进贡”的说法论证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正确性,而且还认为前苏联集体农庄市场的自由太大了,强调初级市场上的价格应由国家确定(毛泽东,1960)。这种政策指导思想上的摇摆固然可以用政府选择的赶超战略来解释(林毅夫、蔡昉、李周,1994),但是政府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强行贯彻赶超战略,并为之对农民实行长期的剥夺,则只有在纯粹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国家里才行得通,而这一制度恰恰是执政党在夺取政权以前就抱有的理想选择。进一步讲,在遭遇资本主义工业国敌视封锁的外部环境下,一个人均资源禀赋薄弱的农业国要实行工业化,还不得不从农业的积累做起。然而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进行积累,使相当规模的农民陷入难以维持生存的境地,也只有在纯公有制计划经济国家才办得到。
有关中国经济转型前的贫困,目前尚无时间序列的统计,若以农村经济改革起步之际的统计为据,1978年乡村绝对贫困人口达2.5亿人。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的贫困可以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区域性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恶劣和社会开化程度不足来解释。当然,50年代大炼钢铁导致的大量林木砍伐,60~70年代以粮为纲引发的毁林挖草开荒,在人口政策失误的背景下加剧了环境恶化从而也加深了区域性贫困。然而可以判断,将近一半的贫困人口陷入困境的直接原因,在于国家强制性极限积累的挤压。否则就难以解释,为什么在农产品价格提高、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生产自主权后短短的7年里(1978~1985),大约1亿左右的人口在农业和农村投资并无显著增加的条件下即摆脱了贫困(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1996)。
如此看来,中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和马克思曾经研究过的英国资本主义积累方式,都在财富积累的同时生产出大规模的贫困。这似乎验证了哲学上的一条有关“两极相通”的原理。诚然,比之后者中国在工业化中未造成悬殊的贫富两极人群,较大的收入差距主要发生在城市人口和乡村人口之间,对人口自由迁移的禁令又把贫困局限在乡村。加之城市工业企业和乡村集体生产组织内部收入近乎平均分配的制度,使整个社会主要表现为经济缺乏激励和效率,而不是收入分配不公;使贫困的根源主要显示为生产力低下,而不是财产所有权和收入分配不平等。但是,中国和英国曾经发生的故事分别从两个极端说明,纯粹的私有制和纯粹的公有制都需要调整,无论是私人资本的高度集中还是国家对经济权利的垄断都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抑制资本和制衡权力同样重要。
基于这种理解可以看到,从马克思的《资本论》发表到现在的100多年里,资本主义工业国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纯私有制经济走向混合经济,垄断受到国家干预的遏制;在工人阶级斗争的压力下,工资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增加,劳工得以部分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收入转移和社会保险体系的运作,使市场分配的结果受到收入再分配的修正,绝对贫困几近消除(斯蒂格利茨,1993)。社会主义国家在近30年中也或早或晚地进行了市场取向的改革,纯公有制走向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政府的权力从经济领域中回撤,企业、家庭和个人的决策自主权扩大。从整个发展趋势来看,社会经济效率提高,国民收入普遍增加,但某些人群从改革中受益极为有限。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人们才关注到以往受到忽视的贫困。
二、新增的贫困
除了原有的地区性乡村贫困外,转型国家在矫正价格扭曲、调整经济结构、变更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先后遭遇到与失业和通货膨胀一起出现的贫困。只因国情不同,各国的贫困发生率、贫困规模和结构,以及贫困程度都有明显的差异。
第一,依然存在的乡村地域性贫困。相对于欧洲转型国家,中国、越南和蒙古的城市化和工业化程度较低,转型前城市工业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有着稳定的国家保障,而占人口大多数的乡村居民却没有获得相似的待遇。这些国家起步于农业的经济改革从整体上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使政府有可能集中力量解决遗留下来的贫困问题,而且也容易辨明依然存在的贫困人口:那些未能迈过贫困门槛的人群,主要生活在生态环境恶劣、基础设施薄弱的地区。正因为如此,它们或迟或早地都实施了以区域瞄准为特征的乡村扶贫计划。为了确认扶贫对象,各自依据本国维持乡村人口正常生存所必需的食品热量费用及其他最低生活费用,制订了贫困标准即贫困线。
贫困线的高低,取决于本国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对基本生存需求的认同,乃至政府的财政能力(朱玲、蒋中一,1994)。这几个亚洲国家确定的贫困标准都很低,例如中国,1985年的乡村贫困线水平大约为全国农民平均收入的一半,到1997年,则就不及平均收入的1/3。欧洲转型国家的收入水平本就高于亚洲转型国家,其贫困线约为平均工资的40%,后者的贫困人口相对于前者显然生活状况更加窘迫。因此,各国贫困发生率的比较并无实际意义,表1的统计只不过反映出转型国家都面临着贫困问题的挑战这一事实。中国和越南的乡村绝对贫困人口尚处于饥饿的威胁之下,换句话说,他们的收入是如此之低,以至于难以获得最基本的食品保障。这一点,从国家扶贫计划的设计中就可以看出来:中国的扶贫目标是优先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越南的扶贫宗旨是消除饥饿。表达方式虽有不同,但扶贫政策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第二,市场化冲击下的乡村贫困。亚洲转型国家的区域性贫困人口在改革中生活水平虽有提高,但改善程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多数欧洲转型国家显露出来的乡村贫困,则主要是市场化进程中收入下降的结果。以俄罗斯为例,1990年农业平均工资水平为全国平均工资的95%;到1995年,这个比率下降至43%,与此相对应,同年以农业熟练工人为户主的家庭贫困发生率高达64.7%,居全国所有行业和职业贫困发生率之首(Klugman and Braithwaite,1998)。与中国大多数乡村贫困人口由于地区发展程度较低和自身文化、技术及经营管理能力欠缺而难以参与经济发展过程、分享增长好处的情形不同,俄罗斯农业工人的收入急剧下降,直接起因于国家政治经济框架的突变、贸易链条的断裂和整个国民经济的下滑。原有的社会保障措施对于由此而产生的贫困无异于杯水车薪,这种贫困引起的政策需求更多地是在经济领域,例如,需要一方面调整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市场组织建设,另一方面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建立适应于市场机制的农业支持系统,帮助农业工人实现向农业企业家或农民的转变,等等。确切地说,由经济衰退造成的贫困只能通过经济增长来消除。
正常运行中的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各种保险机制来守护。然而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此类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往往滞后于市场的运行,因此,在转型国家中便出现了由自然风险和市场不确定性所造成的乡村贫困。相对于俄罗斯而言,这种情形在中国较为典型。无论是在贫困地区还是非贫困地区,都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或由于天灾人祸的打击、或由于生产经营失误而陷入困境。在人民公社时代,生产队和社员没有经营自主权,因而无需直接承担决策失误的风险;在口粮平均分配的制度下,社员家庭成员患重病或主要劳动力意外伤残,都不至于影响每人分到一份应得的食品,如今,这种生存保障已经随着集体生产组织的解散而消失;此外,生产队的土地经营规模较大,相对于目前平均耕地规模只有7亩左右的单个农户,当年的生产队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要强得多。例如在遭遇涝灾的情况下,生产队有可能因为地块多而“东方不亮西方亮”,将某些未成灾或受灾程度较弱的地块上获得的收成,用来部分地满足社员及其家庭的食品需求。也就是说,集体生产组织内部的调剂功能部分地发挥了减灾救灾的保障作用。而单个农户仅有的几亩地一旦被淹,就可能全部成灾,使全年收入变成负数,有些农户的经济状况还会因此而一蹶不振。可是,中国现在面临的问题恰恰是乡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原有的救灾和救济措施,对于市场化过程中需要公共援助的人群来说已远远不够了。由于政府财政拮据,1995年乡村贫困户得到救济的人数约为3153万,还不到官方统计的贫困人口总数的一半;五保户中大约只有1/10左右的人得到定期救济,其余的人只能得到村庄给予的补助。救济的水平也很低,城乡贫困户得到的救济金额总共才56210万元,平均每人还不到16元(国家统计局,1996)。食品援助主要用于救灾,而救灾面一般还不到成灾面的1/3(郑功成,1994)。救灾的目标人群往往是受灾最重的人们,而他们并不一定是最贫困的人群。
显然,市场经济下由风险和不确定性造成的贫困,需要相应的保险和救济措施来预防。这里之所以把农作物风险与劳动者的健康风险相提并论,是因为前者对农民收入可能造成的损失,与后者导致工人收入下降的可能性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不少国家的政府对主要农作物和大牲畜保险提供补助,将其视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正是由于农业本身的特点使然(Savy,1972)。
第三,城市贫困。在以往的工业化过程中,转型国家为城市居民建立的国家保险体系有效地防止了城市贫困。目前,大量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陷入贫困,可以说是体制转折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停产或改组,游离出大批失业或半失业人员(通常称为下岗职工)。在失业保险和救济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失业者在寻找工作期间便落入城市贫困阶层。在取消价格补贴制度和通货膨胀显性化的背景下,一些仅依赖退休金度日的老年人也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据估算,1995年中国城市贫困率约为4.4%(Li Shi,1996)。在城市化程度较高的欧洲转型国家,按全国人口计算的贫困发生率可以说大致反映出城市的贫困现象。每个国家基于各自制订的贫困标准,报告的贫困发生率从20%到50%左右不等(表1)。
各转型国家的国情和改革方略不同,城市失业和贫困产生的时期及由此而引发的社会震荡也就有显著的差异。采用“休克”疗法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在90年代初对计划经济体制实行“大爆破”的同时,即面临着经互会解体的突变,使得本国产品在市场机制还未形成之时便失去了外部市场。此外,国内总需求也迅速下降,例如对军工产品的订单急剧减少。中、东欧国家因此都或多或少地经历了国民经济的大幅度下滑,这其中,俄罗斯经济直到1997年才显示出增长的势头(陆享俊,1998)。除了捷克共和国,其他欧洲转型国家的失业率在1991~1993年期间均呈上升状态,斯洛伐克、保加利亚、波兰和匈牙利的失业率都曾达到12%~15%(Cichon,1994)。对于曾经有过就业保障的国民,这突然出现的两位数的失业率所引起的震动,就不仅仅限于对失业者本人及其家庭生计的冲击,以及由新增贫困现象造成的社会恐慌,还导致公众对休克疗法乃至整个改革方向的怀疑。
相形之下,采用渐进式改革策略的中国,以农业改革推动商业、服务业和工业改革,以非国有经济发展促进国有经济调整,以市场经济运作领域的扩大压缩计划经济控制的范围,通过经济增长使人民在改革初始阶段普遍受益,可谓以成功培育了成功。然而这种改革方式虽然为国有企业的改组提供了10年左右的回旋余地,却不可能使企业大规模亏损的难题自动化解。到了90年代,国家财政再也承担不起亏损补贴的重负,银行还有可能被亏损企业的坏账拖垮,对这些企业采取关、停、并、转的措施因而就势在必行了。于是,随着企业和行业的改组与调整,与失业相联系的城市贫困显现出来并日渐醒目。90年代中期,城镇登记失业率虽然还不到3%,登记失业者大约520万人(国家统计局,1996),可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有1000多万人,还有诸多欠领工资的职工尚未纳入统计,二者之和至少为登记失业人口的两倍。假定这些失业和半失业者均来自三口之家,失业显然直接导致大约5000万人的收入下降,相当于城镇总人口的1/7左右。由此产生的社会不安,远超过6500万乡村贫困人口所能带给公众的影响。
中国城镇出现的失业和贫困,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在改革初期遇到的同类困难相比,只是程度不等,但现象一致。这也许正如外界观察的那样,与其说中、东欧选择休克疗法而经济表现不佳,倒不如说它们别无选择。比之中国,它们的城市国有经济份额更高,企业规模更大,计划经济制度更成熟,故而改革一开始就不得不触及计划经济的根本弊端,尽快关闭亏损企业并将其从经济增长中减除。至于中国,则有可能在改革初期将核心难题滞后处理,把此类减除留给未来(瑟罗,1996)。现在看来,淘汰亏损企业、调整经济结构和削减冗员,是每个转型国家或迟或早都必须迈出的一步,由此而产生的大规模失业,实质上是为提高整个经济效率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那么,为了减少和消除与此相关联的贫困,就需要采取应急措施,因为建立常规的失业保险制度往往远水不解近渴。应急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社会救济;其二,广开渠道,帮助失业者再就业。前者需要强大的财政资源,后者需要大量的投资和较高速度的经济增长。归根结底,落实这些措施的一个关键,在于特定国家的经济馅饼是否可迅速做大。
三、贫困的趋势
一般说来,影响贫困发生率的两个直接因素一为经济增长,一为收入分配。假定其他因素不变,经济增长则贫困减少;收入不均等加剧则贫困发生率提高。至于在二者不同变化组合的条件下贫困率最终趋向何方,取决于二者之间哪一种变动产生的作用更强烈。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可供分配的经济馅饼已经做得足够大,以至于以往的收入不均等程度虽然高于计划经济国家,贫困发生率却并不高。转型国家的经济实力相对薄弱,收入分配状况的恶化即可导致绝对贫困人口的增加。已有的研究表明,俄罗斯的贫困发生率自90年代初以来呈上升趋势,这不仅直接缘于经济下滑,而且还由于收入不均等程度提高,甚至在经济出现复苏迹象的1995年,贫困发生率也有所增加。在1992~1995年里,贫困户与全体居民户的比率分别达25.2%、31.9%、26.8%和35.0%(Klugman and Braithwaite)。中国经济虽然一直保持着增长的势头,贫困率并未相应地连续下降。1985年以后的10年里,贫困减少的速度放慢,在某些年份,贫困发生率还有所回升,在1988~1992年里,乡村贫困率分别为15.3%、20.5%、17.7%和12.1%(鲜祖德和盛来运,1996)。也许,这显示的正是收入分配不均加剧的作用抵销经济增长作用后的结果。
事实上,转型国家的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都在增加。其中,俄罗斯和中国的不均等程度变化最大,基尼系数分别由80年代末的0.257和0.375提高到90年代中期的0.409和0.445(表2),两个国家几乎都在向收入高度不均等的行列迈进。在转型过程中,与贫困的增加紧密相连的收入分配变化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第一,工资由计划决定逐渐转向由市场决定,教育收益率和人力资本的回报率提高,工资收入差别扩大(李实、赵人伟、张平,1998)。这种变化的积极意义在于,它是对计划经济下低效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的矫正。然而,工资的市场决定所引起的收入不均等,部分地根源于劳动者在竞争起点上的不平等。例如,中国城市居民的受教育程度平均高于乡村居民,乡村非贫困地区居民的受教育程度平均高于贫困地区,这就使乡村劳动者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明显的劣势。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在波兰,一个几乎没有受过正规教育的人陷入贫困的可能性,是接受过大学教育者的9倍(世界银行,1996)。而转型国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教育条件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居民获得教育机会和提高受教育程度方面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短期内尚难以消除,可以预见,在即将到来的知识经济中,它将进一步加大教育水平低的劳动者在求职和争取提高工资方面的困难,使他们陷入贫困的可能性增加。
第二,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这些变化,有的是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例如,某些地区在转型前即已具备的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基础设施优势,使它们能够率先得益于转型中的价格放开和外向型发展战略,在竞争中获取更多的外来投资和贸易机会,从而成为高收入地区;在经济开放的背景下,有些产业不具备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逐渐趋于萎缩,有些产业则由于市场需求扩大得以迅速崛起,从而成为高收入产业。在劳动力充分流动的条件下,由此而导致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必将趋于缩小。问题是转型国家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制约劳动力流动的因素。消除这些限制往往取决于就业制度、住房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此类改革恰恰滞后于价格自由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故而使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得以延续。
目前,住房市场的缺失或欠发育,依然是一些转型国家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因素(世界银行,1996)。在中国,除了这一因素外,以企业或机构为基础的养老、医疗保障及其他福利制度,还在阻碍着城市居民的流动;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城乡隔离政策尚无实质性的改变,与此相关联的城市企业和机构用工制度,仍然包含着对乡村求职者的歧视。因此,尽管1993年以来乡村劳动者出外做工的人数已达7000万(杜鹰、白南生等,1997),一个城乡统一的劳动市场并未形成(李实,1997)。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中西部乡村农业人口贫困发生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态势,在短期内显然难以扭转(Ravallion ,Chen andJalan,1996)。
进一步讲,中国采取的渐进改革方式,虽然有利于减轻转型中的社会震荡,但也意味着不同地区和部门推行市场化的时间表有先有后,中央政府在特定时期内对城乡、地区和部门实行有差别的政策。这种有差别的制度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厉以宁,1996)。随着改革从局部发展到全部、市场化从沿海扩大到内陆,上述制度性差异正在趋于缩小。但是,国家对某些产品的销售和价格确定,仍然没有完全放弃计划经济下的控制办法,例如棉花和粮食收购;对某些产业实质上还保持着国家垄断,例如邮电和银行。这些排斥竞争的作法,无疑使那些受保护的行业得以获取垄断利润,使那些部门的就业者得到垄断性收入。由此而引起的收入不均等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与那些出自于经济效率不一而形成的收入差距不同,后者被社会普遍所认可,成为发展的激励因素;前者则不仅导致利益受损者和公众的强烈不满,而且还纵容垄断部门的低效,以至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发展。
第三,由个人接近资源和信息的途径差异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在转型国家中,个人在信息和资源获得途径方面的差别主要是由现存的权力结构决定的。一方面那些在计划经济下把握着资源配置权的人群,在分权化的过程中对经济的控制权扩大,由此而带来的收入虽然并未直接表现为资本收入,但远远高于他们的货币工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们的实际收入往往属于这种情况(张维迎,1998)。在企业外部经营环境日趋自由,但依然缺少规范的企业家市场和有效的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的情况下,控制权收入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失去直接联系,因此会出现“穷庙富方丈”这一转型过程中的“怪胎”,一些亏损乃至破产企业领导层的收入,与企业工人低下的工资水平形成天壤之别。这种现象在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和乌克兰都不难见到(世界银行,1996)。
另一方面,经济转型为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创造个人财富的机会。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全,那些掌握信息、贷款及其他资源分配权的人群,既有可能以权力换资本获取非法收入,也有条件利用以往接近资源和信息的优势转而经商,获得比其他竞争者更有利的投资和贸易机会。这可以说是转型国家容易出现“暴富”阶层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形之下,普通劳动者为形成个人资产就不得不付出较高的交易成本,贫困人群则难以获得接近资源的途径。例如,中国政府自80年代中期即开始实施信贷扶贫项目,可是十多年来,有相当一部分贫困户从来就没有得到过扶贫贷款(杨咏沂,1997)。这种由权力的介入而使资源分配中强势人群更强、弱势人群更弱的现象,仅凭市场作用的扩大不足以消除,因为市场竞争机会的平等,需要市场之外的社会制度安排和公平竞争政策来保证。
第四,产权改革中财产分配不均等导致的收入不均等。产权明晰,是市场规范运行的一个前提,因而也是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关键步骤之一。虽然市场运行的结果终将导致财产分配的不均等,但是其社会认可程度总是远远高于公有产权分配的不均等,因为对于那些全民或集体所有的产权,每个相关的个人都认为有属于自己的一份,人民对产权分配的要求必然首先是公平,其次才会考虑产权的交易和重组。
中国乡村经济改革的实质性进展,始自于土地使用权在村庄内部的平均分配。尽管这种分配在使用权流动性较差的情况下有碍于提高规模效益,但是它始终是解释乡村居民农业收入均等分配的主要变量,是防止赤贫阶层出现的有效手段,是中国社会量重要的稳定因素之一。不仅如此,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所有制使农民得以更加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提高生产效率,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农业的增长。
可是,对于那些从物质上难以直接分割的资产,产权的改革就不似土地分配那样简单了。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先是在80年代经历了承包制的改革,在提高企业效率的同时,大幅度拉开了承包者和一般职工的收入差距(林青松、杜鹰,1997)。到90年代,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向着企业拍卖和实行股份制的方式演进,资产分配不平等的现象即刻鲜明地凸显出来。一方面,此类乡镇企业资产的处置尚缺少法律依据和公众监督,当地政府官员与企业承包者可以合谋制订有利于承包人的条款,因为他们以往便形成了分利集团;另一方面,承包制下形成的收入高度不均等促进了目前的产权分配不平等,因为大多数职工手中的积蓄不足以参与竞买。这样,在目前的企业改制过程中,赢利企业的承包者一般都得到较大比例的送、配股;亏损企业的承包者则花很少的钱得到一个正在运转的企业,正所谓“穷庙卖给富方丈”。结果是改制后的企业经营者大多还是原来的承包者(包永辉、袁养和、汤涧,1998)。由此看来,在非农资产分配不均等的情况下,乡村居民非农收入的不均等程度还将继续加大。有鉴于这部分收入在乡村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所占的份额逐渐增加,其分配格局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乡村内部收入分配变化的总趋势。
城市国有企业的改革略滞后于乡镇集体企业,但改革的轨迹颇为相似。从放权让利到承包制到公司制,企业市场化的程度日益加深。然而无论如何演进,都未达到产权明晰这一步。唯其如此,委托一代理关系在当今中国才成了一个几近于无解的难题(唐宗焜、陈永民、钱津,1997)。在产权模糊但外部管制逐渐松动的情况下,产权交易却已势不可挡(唐丰义,1994)。在交易过程中,国有资产的非正规私有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否则何以会有国有资产每年流失300~1000亿元的估计(钱颖一,1995)。事实上,在产权交易出现之前,国有资产的转移就在实行承包制的过程中发生了。“流失”,对于资产的变化并非是一个确切的表述。资产转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经理人员与职工合谋,通过减少资本增值来提高自己和职工福利的情况;也有经理人员向少数分包者出让部分资产控制权的现象;还有经理人员自设非国有企业,将债务甩给原企业,把资产或利润挪入新企业的案例,等等。所有这些花样繁多的活动,都离不开向主管部门官员的行贿,但撞上法网的毕竟有限,因为一般职工和普通民众难以实现对企业管理的有效监督,有关资产处置的法律也不健全。
非正规的私有化,无疑是对公有资产的一种极不公平的分配。由此而造成的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区别,不仅将导致未来收入分配的高度不均等,而且已经引起公众的普遍不满,甚至还有可能危及社会的稳定。与此相对照,迅速而正规的产权转移,由于被置于设计相对严密的法律监控之下,又有新闻媒介和公众舆论促使操作过程增加公开性与透明度,反倒能够缩小国有资产被蚕食的可能性,保障其初次分配的公平,并减少寻租与腐败活动。当规范的产权交易活动进一步展开之时,资产所有者即有可能对企业实行有效的监控。在这一方面,捷克方案被视为成功的典范:全体公民大体平均地获得资产凭证,2/3以上的人选择互相竞争的投资基金经营自己的凭证,从而实现了有效监督企业管理所必需的所有权集中(Roland,1995:世界银行,1996)。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质上总是在明晰产权这一步徘徊不前,因为它面临的意识形态压力和政治阻力,比80年代初农业生产家庭承包制所遇到的还要强大:把部分国有企业的产权分配给个人的作法,一直被看作是与社会主义背道而驰。然而国有部门从竞争行业退出,既是建立规范运行的市场机制之必需,又是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的趋势。倘若对退出过程不采取由国家控制、民众参与决策和监督的资产分配手段,则无异于纵容寻租和腐败,听凭强势人群继续蚕食国有资产。到企业因亏损严重而不得不改制时,受损害最深重的莫过于面临失业和贫困风险的工人。
目前,住房个人所有制已提上日程。可是在此之前已经发生的房权交易,一般是个人以远低于市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获得了使用权。原有住房分配中的不平等,例如有房户与无房户,有房户在居住面积、住房质量和地理位置等方面的差别,通过这种非市场交易得以承认。这样做也许降低了资产分配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但由此而造成的个人资产和收入分配不均等,及其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后果却是深远的。至少,在租房市场还缺乏管理的情况下,一些多套房屋占有户已经在暗地里从出租多余房屋中获得数目可观的房租了。已有的抽样调查统计表明,80年代末,在中国城镇居民的收入中财产收入的份额仅占5.6%。到90年代中期,这个比率增加到11.6%,财产分布不均等对城市内部收入不均等程度的贡献率为15.5%,成为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李实、赵人伟、张平,1998)。此外,虽然现有的统计缺少有关中国城乡居民资产分布的详细数据,城市居民金融资产分布的高度不均等就足以令人触目惊心:1996年,占城市住户总数20%的高收入户,已经拥有金融资产总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手存现金等)的48%!(国家统计局,1996)据此可以推断,如果不对资产分配加以干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加剧的趋势将难以扭转。
无论是发达的还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实践都曾表明,由劳动者体能、技能和知识经验等个人差异所导致的工资收入差距并不悬殊,收入分配的高度不均等,往往是资产分配不均等与收入分配不均等相互促进的结果。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国家为了修正市场决定的分配状态、增进社会公平,在筹集税收时不仅对个人所得征收累进税,而且还对不动产和个人接受的遗产征收财产税和遗产税。这些手段对于转型国家,在市场机制开始正常运转之后,无疑也是必不可少的收入再分配工具。但在转型之时,设计公平的资产分配方案,以保证个人在平等的起点上开始竞争,则不仅是避免转型期收入高度不均等的关键,而且还是建立一个稳定的、运转规范的市场经济的前提。因此,与其任凭国有资产在合资、租赁、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非正规地私有化,倒不如国家通过立法清清楚楚地划定国有部门继续保留和即将退出的领域,对退出的企业及资产的产权制订周密的分配规则,使城市人口如同乡村人口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样,大致平等地分得一份产权。“有恒产者有恒心”,前者稳定了大约占全国80%人口的乡村社会,并激励亿万农民成为土地的主要投资者;后者也必将成为赢得其余20%的人口继续支持改革、并投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催化剂。
中国经济在历经十多年的高速增长之后,由改革释放出来的效率改善因素已成为常规条件,增长的速度正在减缓。在这种情况下,降低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对于减少贫困就越发重要。可是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再分配恰恰是政府经济改革的薄弱环节。因此,未来几年的贫困变化趋势,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收入分配改革。
四、小结
转型国家面临的贫困,出自于不同的根源。除了个人失去劳动能力之外,有的产生于欠发达,那就需要用发展的措施来消除;有的出自经济下滑,那就需要促进增长来缓解;有的根源于转轨中的资源和财产分配制度缺陷,那就需要进一步的改革措施来补救;还有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造成的贫困,需要常规的保障机制来防止。正是由于体制转轨过程中贫困的多样性,才产生了对社会安全网非同寻常的紧迫需求,因为无论出自何种原因而陷入贫困的人群,都亟需生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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