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结构转型的成本正在转移到银行_银行论文

经济结构转型的成本正在转移到银行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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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轨的重要时期,对企业实施重组、改制有利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促进企业人员、资金、技术和设备的优化组合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政策性因素和企业自身逃废债必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改制成本(包括正当成本和因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银行债务而形成的国家损失成本)绝大部分由银行承担,严重损害了银行正当权益。近期,我们选择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的部分地区,就企业改制对银行资产质量的影响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据不完全统计,这些地区有70%的企业进行了改制,因企业改制形成的不良贷款占了银行不良贷款总额的40%,其中,30%的企业利用违规改制逃废银行债务。企业改制已成为银行不良贷款上升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一、改制成本向银行转嫁的主要表现形式

经济结构转换成本向银行转嫁主要是通过转制企业拖欠银行贷款来实现的,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因体制和政策性因素形成的正当成本向银行转嫁。这类成本纯粹属于政策性成本,约占总转嫁成本的25%。

1、体制改革,企业“资本金成本”转嫁银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供给制的信贷管理体制,企业既无资本金,又无盈余积累。改革开放后,我国投资体制实行“拨改贷”改革,但由于企业的资本金制度未真正理顺,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被“固化”,从而形成不良贷款。这类成本大约占了政策性转嫁成本的1/3强。

2、政策调整,企业“生产效益成本”转嫁银行。由于国家调整产业政策,企业经营受到较大影响,或者被关、停、并、转,造成银行不良贷款增加。其中,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是商业批发公司、物资公司、供销企业和外贸企业。这些企业成立于计划经济时代,由于不适应市场变化,普遍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如,2000年底,XX市123家供销企业在当地农行的贷款总额为20304万元,其中,不良贷款就有19234万元,不良贷款占比94.7%,所欠利息高达9205万元,占该行常规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38%。又如,由于受国家外贸体制转轨影响,XX市外贸企业大都处于停产状态,1999年末累计亏损4945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287%,所欠银行贷款本金4730万元根本无法偿还。

二是“五小”企业。这类企业成立之初曾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但由于设备陈旧、规模小、经营粗放,且与主导企业争夺原料,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自九十年代以来,国家关闭了不少这样的企业,但由于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造成银行债权丧失,实际上是银行直接承担了企业的改制成本。

三是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这类企业由于污染严重、耗能大,国家对其发展规模进行了限制或勒令其停产,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和银行贷款的偿还。如,XX市监狱于1992年获得当地建行发放的“两劳企业专项贷款”,用于浆染车间的整体搬迁和技术改造,但由于该厂排污不达标,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产,造成300万元贷款形成不良。

四是棉纺织、机械、轻工等传统产业。这类企业由于自身机制僵化,历史包袱过重,改革滞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2000年底,XX地区传统行业在当地中行的不良贷款总额为10732万元,占了该行贷款总额的67%。

3、机制不全,“社会保障成本”转嫁银行。企业改制必然带来职工的下岗分流,但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而社会稳定又置于债权银行利益之上,因此,企业改制的社会成本实际上被隐蔽地转嫁给了银行。如,银行发放的安定团结贷款。

(二)企业违规改制形成的损失成本向银行转嫁。这类成本约占总转嫁成本的75%。由于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地方财政又捉襟见肘,因此,其改制成本不可避免地落在了银行身上,各种形式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层出不穷。

1、破产重组,“破”掉银行债务。一是破产企业全封闭运作,逃避银行监督,隐瞒资产,虚增债务,人为增加破产成本,恶意废债。如XX公司于2000年7月5日宣告破产,其7月份的会计报表中资产、灸债总额分别为9234.7万元和8053.2万元,但破产申请中所反映的资产总额较报表数减少了2729.7万元,负债却增加了1047.5万元。二是企业擅自套用破产政策,以逃废银行债务。如XX钢铁集团实行破产改制,其帐面净资产为39419万元,清算变现值为21454万元,但该企业反复套用破产政策,将可分配破产财产减少到10093万元,导致当地工行12435万元债权受偿为零。

2、承包租赁,“租”掉银行债务。企业以低价将固定资产长期承包或租赁出去,所收承包(租赁)费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银行债权则被悬空。如,XX商场实行租赁改制,将商城整体租赁给原商场总经理个人经营,每年仅收租赁费20万元,用于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开支,导致2172万元银行贷款被悬空。

3、拍卖出售,“卖”掉银行债务。企业将资产拍卖,变现收入主要用于人员安置,银行债权则部分或全部被悬空。如XX公司擅自将价值82.5万元的部分银行抵押设备以0.4元/斤当作废铁变卖,变卖收入2.3万元也未用于清偿银行债务,造成银行债权损失。

4、股份制改造,“改”掉银行债务。一是企业分立重组,分资产不分债务或少分债务,以逃废银行债务。如,XX轴承厂于2000年初筹建股份公司,将有效资产转入该公司,随后宣布破产,5029万元银行贷款被悬空。二是通过兼并,“并”掉银行债务。如XX集团公司和工行签署过贷款回笼协议,但该公司被XX建材集团公司兼并后,贷款回笼资金再未进入工行,致使6689万元贷款本息全部悬空。

5、利用托管,“甩”掉银行债务。如XX集团在未征求债权行意见的情况下,由另一家公司对其实施托管,托管后的营业收入归托管公司,但该公司不承担XX集团的债务,从而造成13664万元银行贷款全部被悬空。

二、主要原因

(一)制度缺陷是造成改制成本向银行转嫁的根本原因。一是政策界定不明确,配套措施缺乏。国家没有一套系统可行的制度,对改制成本的承担主体、承担方式及相应的补偿和违规处罚措施予以明确,拿不出相应的配套措施和资金来抵补改制所带来的各种成本。二是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社保”资金不落实。三是银企改革不平衡,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外部政策环境还未最终成熟。企业与银行风险程度的不同决定了各自采取的改革方案和进程不一,企业改革步伐快、力度大,而银行改革相对滞后,同时,不少改制企业历史负担较重,且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导致企业拖欠或逃废银行债务,以减轻自身负担。四是现有制度维权乏力。首先,《破产法》规定清算组由法院商同地方政府从企业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的职能实际仍由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承担;其次,《破产法》对企业利用破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履行法律义务等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二)社会信用环境差,是导致改制成本向银行转嫁的直接原因。目前,企业和地方政府普遍存在两种观念:一是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都是“国字号”的,国有企业欠银行的钱天经地义,谁不欠谁吃亏;二是地方政府认为企业是“地方”的,“银行”是国家的,企业经营的好坏、社会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自己的“政绩”,而银行的经营状况则不是他们考虑的范围。以上两种观念造成企业想方设法逃废债,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竭尽全力支持逃废债的局面。如,宜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将不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列入破产范围,并采取“全封闭”运作方式开展破产工作。他们不征求债权行的意见,不让人民银行参与清算,任意提高破产清算费用和诉讼费用,将享有优先受偿的银行债权清偿/顷序靠后,甚至列为无效债权。此外,部分法院也在一定程度上变相支持企业欠帐不还,银行在诉讼中“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某地建行自1998年以来通过法律诉讼的胜诉率在90%以上,而胜诉案件的执行率却在20-40%之间。

(三)银行自身缺陷,是改制成本向银行转嫁的诱发因素。一是对于企业改制,银行事前介入不够主动,往往企业违规改制已成事实才做出反应,不免为时已晚。二是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信贷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使企业逃债得以顺利实现。三是银行出于竞争需要,无原则地迁就企业,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规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三、几点建议

(一)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创造良好的企业改制环境。企业改制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最终改善银行的经营状况,不仅不应该被限制,还应大胆地支持,只是国家应有一整套措施防止改制成本向银行转嫁。一是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完善社会保障机制,防止改制的“社会成本”转嫁银行。二是要明确改制成本的受体、承担方式和改制各方的职责,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改制成本补偿机制,按照成本共担原则,分中央企业、地方大中型企业和地方小型企业,确定不同比例,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分摊改制成本,防止改制成本由银行一家承担。三是修改和完善《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1、资产评估的权威性,要有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2、资产变卖的公开性,要严格依照规范的程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3、破产清偿顺序的严肃性。

(二)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降低不良贷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包括政府部门、企业的共同参与。一是地方政府要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建立逃废银行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强化人们的信用意识,规范其信用行为。对于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开曝光,积极支持银行依法起诉;对于支持企业逃废债者,一律追究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二是司法部门要从严、公正执法。对于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者,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其承担无限责任,以偿还银行债务。针对当前情况,建议临时性地成立相对独立的金融执法体系和金融法庭,加强对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的制裁。四是发挥银行同业公会的积极作用,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协调统一所有成员行的行动,在贷款、结算等各方面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实施联合制裁。

(三)防化结合,切实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的信贷风险管理。国有商业银行既要积极化解已转嫁的改制成本,同时又要防范未来改制成本的转嫁。一是要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内控机制。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信贷管理队伍。三是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力度。四是正确处理好“抓降”和增贷的关系,通过增加优质贷款来盘活不良贷款存量。五是建议出台一些特殊的政策,帮助商业银行最大限度地消化包袱。如:对已收回无望的资产,能否允许打折回收,或公开拍卖银行债权,以最大限度地收回资金。

(四)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的建立,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能,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全面好转。人民银行应紧紧围绕金融安全区的创建,制定金融安全指标体系和相应的奖惩办法。对达到金融安全标准的地区,在银行监管、机构和高管人员的审批、信贷资金的投放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对于未达到金融安全标准的地区,特别是信用环境极差,逃废银行债务非常严重的地区,通过减少或停止信贷资金支持等制裁措施,促进地方政府转变观念,推动当地信用环境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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