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英美版权纠纷探考论文

近代英美版权纠纷探考论文

近代英美版权纠纷探考 *

张 南

(中国政法大学 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摘 要] 美国在18和19世纪对英国文学作品进行长时间和大规模盗版一直是英美知识产权法学和历史学者研究与争论的焦点。许多知名的英国作家如狄更斯,受到盗版的侵害并多次维权。美国的立法机构在英国政府和作者双重的呼吁与游说后,仍长期未对外国作品提供版权保护。基于保护本国逐渐兴起的版权利益相关群体的目的,美国在1891年部分承认对外国作品的版权保护,于1955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于1989年加入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基于对美国成为经济和科技强国过程中版权保护状况的探考,通过观察近代美国对英国文学作品大量的盗版和对其本国印刷制造业的保护,总结与归纳其在由发展中国家变为发达国家的进程中对版权保护产生应然变化的原因和规律。

[关键词] 国际版权保护;美国;英国;盗版; 产业政策

一、问题的提出

英国历史学家休谟说:“历史不仅是知识中很有价值的一部分,而且还打开了通向其他许多部分的门径,并为许多科学领域提供了材料。”本文以法制史和法社会学为研究视角,对美国在成为科技与经济强国之前对英国作者的作品大量盗印的史实进行观察与梳理,分析其版权立法从对外国人版权不提供保护,到部分接受国际版权保护,再到完全支持国际版权保护的转变过程,探考其在200余年的近代历史中实行“美国优先”和保护本国产业的立法政策的本质,观察和总结其在由发展中国家变为发达国家的进程中对版权保护产生的实然变化和应然规律。

二、版权在英国的缘起

版权最早起源于16世纪的英格兰。英国版权历史上一直基于四项原则:君主特权、规范、财产和公众利益。长久以来这些原则的重要程度在不断更替、相互重合或者相互冲突。英国皇室最早是为了印刷皇室声明、法案、《圣经》和年鉴而赋予出版商独占的印刷权利,逐渐给印刷行业带来极大利润。以印刷年鉴为例,英国皇室根据需要颁布印刷许可,该许可可以被继承、转让或者在被许可人死亡时转卖。到了18世纪这种特权成为被许可人与其继承人的财产。在书籍出版经销同业公会成立后,印刷年鉴的许可成为该公会主要经济来源之一。

当待测信号仅含有整数次谐波时,选用主瓣宽度适宜的窗函数并使用加窗FFT算法能够得到主瓣互相分离的频谱,谐波个数与主瓣数量一一对应。在这一情况下,插值算法能够得到精度很高的谐波参数。若信号中存在频率相近的谐波和间谐波分量,它们的主瓣会重叠,甚至会合为一个主瓣。

当时,只有少数熟练的工匠掌握着印刷书籍的技术与资源,并在1557年成立了书籍出版经销同业公会(Stationers’ Company)。公会成员之间达成了每本书只由其中一家成员印刷出版的行业惯例,并且建立起一套公会成员轮流出版书籍的记录体系。一旦某一成员的印刷权利被登记在案,那么该成员就享有了“版权”。此时的“版权”并非现代意义上鼓励作者创新的权利,而是公会成员之间自利行为的产物。这种体系面临着挑战,即公会成员之外的他人也可以购买印刷机并随意印制在公会中已经确认登记“版权”的书籍。经过公会的大量游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在1534年颁发了“未经皇室许可不得印刷书籍”的命令,包括配套的出版内容审查制度。在1557年,英国女王玛丽一世正式给予同业公会书籍印刷的垄断许可。这种授权和同业公会的实际运作方式导致只有享有同业公会“版权”的出版商才能够出版特定书籍[1]5

1637年,威斯敏斯特宫的星室法院(Star Chamber)命令作者的名字和出版商的名字需要同时印在书的封面上。1642年,英国下议院也在考虑要求作者必须在图书上署实名。但英国内战的爆发,让作者的署名权利仍然不明朗[2]5

166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出版法案许可》(the Licensing of the Press Act 1662),规定书籍只有在同业公会登记才可以出版[3]255。同业公会的垄断强调对于出版商垄断权利的保护,这引起了知名作者的不满和抗议。《出版法案许可》规定该许可每两年延续一次。在1693年许可到期需要延续之时,英国知名哲学家约翰·洛克正式致函他的好友——英国下议院议员爱德华·克拉克,并控诉当时同业公会的垄断权利妨碍思想的交流和教育的公平。同时,他还在信函中提出要求保护同业公会之外的独立出版商的印刷出版权利[4]78。洛克认为,人创造作品并应在其上享有权利。作者作为智力产品的创造者,在智力产品上享有版权并应当受到保护。

洛克等知名学者的呼吁,导致1695年英国议会拒绝延续许可并使其失效。许可失效后,在整个印刷出版行业引发了不同效应。正面效应是同业公会的垄断权利局面被打破,各个出版商都有权利印刷书籍。负面效应则是同业公会变得混乱并有出版商脱离公会另起炉灶,使得图书印刷出版的内容和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于是,出版商们改变了策略,开始游说英国议会,强调了作者应当享有独占的出版印刷自己作品的权利。英国议会在1710年颁布了《安娜女王法令》(The Statute of Anne),该法案被公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该法案以保护作者为中心,形成了现代意义上仅保护观点的表达而非观点本身的版权。

《安娜女王法令》共分为11条,在开篇就确立了鼓励学习的立法目的,提出保护作者印刷书籍的权利,防止出版商和书商未经作者许可印刷、重印和出版书籍的行为,要求每本书出版前要在同业公会进行注册登记。每本书出版后,其中9本必须分别捐献给锡安学院、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爱丁堡律师协会和苏格兰4所大学的图书馆。登记并捐献书籍后,作者才能享有该法案赋予的权利。该法令还给予法令生效前后不同版权人不同的保护期限:生效前的版权人(同业公会)对其印刷出版的书籍仍享有21年的独占权利;生效后的版权人,即作者享有14年印刷和复制书籍的权利,如果权利到期时作者仍然在世,该权利还可以被再延续14年。

三、 18— 19世纪的美国:盗版商的兴起

派顿的观点需要用法律逻辑和史实来考量。首先,狄更斯在英国或美国取得的合法版权收益和美国盗版商的盗版是两个同时存在的事实,其收益或损失不能混为一谈;其次,狄更斯晚年对财务安全意识的增强,与其当时的身心状况有关。狄更斯发现通过政治呼吁和游说的方法仍然阻止不了盗版。为了维护自身版权、推广作品并加深与观众的交流,他在文学作品完成后组建剧团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1846年开始巡演,用民间宣传的方法来使公众了解其主要作品的创作来源、内容和思想表达。这种写作和演出交替的生活,让其健康在生命的晚期不断恶化,眼部和头部都出现了问题。王星在《寻找狄更斯》中记载,狄更斯在1858年的一场小型慈善晚会中朗诵了《匹克威克外传》选段并达到了极好的观众效果,从而开始了延续至1870去世的巡回朗诵会生涯。因此,狄更斯在晚年停止新小说的创作、更加关注国际版权保护和举办巡演与朗诵会是其自然而然的选择。

从法社会学角度来探研近代英美版权纠纷,狄更斯的例子最为典型。查尔斯·狄更斯是19世纪最负盛名的英国作家,在大西洋两岸的英国和美国都拥有广大的读者。在他之前,英国从未有人以写作为职业,当时英国民众的识字率只有50%以下,狄更斯是英国文学史上第一位以写作为生并以版权收益为主要收入的作家[10]。他创作了一系列脍炙人口的文学作品,《雾都孤儿》《双城记》和《匹克威克外传》等至今在文学爱好者心中享有极高的地位。他写作生涯和财务状况的逐渐好转,要归功于英国在立法中不断地增强对于作者版权的保护。在《安娜女王法令》首次将版权保护从出版商权利转向作者权利之后,1842年颁布的《英国版权法案》将作者的版权保护从14年延长至作品出版之日起后42年,或作者去世后7年(以两者其中较长的时效为准)。当时,英国作者主要有几种获取版权收益的方式。一是作者直接将作品的版权出售给出版商,这种方式在整个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非常普遍。除非内容特别吸引人或者作者非常知名,18世纪晚期一部2卷的小说手稿版权售价仅为5至10畿尼。这种版权收益方式因无法准确地预测书籍的未来销量而逐渐被版权许可制度取代。第二种形式是出版商在版权保护的期限内和作者约定印刷的版权许可,比如10年,并以年费的形式每年缴纳许可费。第三种形式是作者和出版商一起分享书籍销售所得的费用,但是这种形式需要出版商前期在书籍的印刷、推广和销售上投入资金,需要承担较大风险,因此也逐渐被弃用。狄更斯曾经尝试过不同的版权收益方式,他的名著《圣诞颂歌》采用了佣金制度(commission system),即作者负担全部印刷出版费用,分给出版商该书销售总收入额的10%[11]22-27。狄更斯通过他的创造力和写作能力,在英国获得了作者的尊严、广泛的社会认可和很高的版权收益。

这种立法思路引起了英国的关注。在美国被进口和盗版的很多文学作品来自于英国,而英国作者由于美国立法的缺失在其领土上无法获得任何版权保护和版权收益。当时英国政府中曾有政治家尝试通过签订双边版权保护条约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难题。1832年,英国锡德纳姆男爵一世波利特·汤姆森呼吁去掉对外国产品的限制和壁垒,提倡在和外国商贸往来时遵循对等原则[9]。与相关国家建立国际版权保护体系也一直是他关注和呼吁的重点。1838年,他成功地促使英国议会通过了建立国际版权规则双边条约的法案,即英国准备对给予英国作者版权保护的国家提供对等的版权保护(reciprocal protection)。但是,在他就此事与美国进行协商时,后者拒绝了该提议。

混合所有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突破方向,混合所有制的作用和意义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但有一点需要强调,国家把混合所有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就是希望用产权明晰的非公有资本和产权主体虚置的国有资本优势互补,尤其是用非公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带动公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得到提升,但混合所有制在实际运行中往往会把国有企业的管理作风强加给混合所有制企业,导致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决策机制、人事任命、薪酬制度、绩效考核都不能按照独立的市场化企业去设计和运行,这样就导致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和设置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初衷不一致,无法发挥混合所有制的优势。

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后,涌现出大量的第二代盗版商,他们的盗版版本已不局限于逐字逐句对原版的盗印,而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和历史环境的特点,雇人改写原版书中的相关章节,以满足当时美国读者的心理需求,这些盗版商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托马斯·多布森。曾经在苏格兰一家书店担任店员的多布森从英国移民到美国,在很多书商中建立了一个销售盗版书籍的网络,推广其盗版的《英国百科全书》。在盗版版本推出前,他雇用了一批当地的写手,修改了该全书中有关美国历史的描述,其中比较知名的写手之一是杰代迪亚·摩尔斯[5]602,605

英国作家的版权和出版商的印刷权利在18世纪的美国被漠视有历史原因。美国建国前最初13个殖民地竭力脱离欧洲国家的控制。殖民地的混乱统治使英国作者和出版商的印刷权利无法获得有效的保证。美国独立之后,美国国父之一、首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提出了以积极发展工业和大规模使用机器为主的工业治国理念。在1791年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关于发展制造业的报告》中,汉密尔顿提出要效仿英国的工业化进程,要建立保护性关税和提供补贴来振兴美国本土制造业。汉密尔顿建立保护性关税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美国新兴的制造业(直至其成熟为止),以提高关税的方法来支撑政府的支出和财政补贴。同时,他在报告中提出利用政府补贴工业的方法鼓励本土产业、创新与发明,增强国内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美国摆脱在制造业上对其他国家的依赖。同时,他在报告中也提到要引进国外的机器和先进的技术[6]。虽然因为大量农场主的反对,美国国会最终未批准汉密尔顿的报告,但后世公认整个19世纪美国的崛起是基于汉密尔顿的工业大国理念。该理念对于美国出版商在美国本土利用印刷机对英国作品进行大规模盗版在客观上有利,同时较高的关税也限制和降低了英国正版书籍的进口,造成了英国正版书籍的价格在美国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

蠕虫状链中的连接单元是假想的自由旋转链,P-K方法所得均方末端距表达式如式(15)所示.仔细分析这种蠕虫状链均方末端距的处理过程不难发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

投资阶段是建筑工程建设的前期,在该阶段造价管理对后续工程有着重大的影响,所以投资阶段意义重大。一般而言,在投资阶段,传统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是以图纸介质积累工程数据为主的,并且该方式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问题与错误的发生,BIM数据库中因为数据信息具有海量性,可以实现方案的对比,信息数据可以复原,利用三维形式加以展现,投资方可以根据项目的方案对模型进行修改与更新,形成不同的方案模型,并且自动计算不同造价数据以及工程量,所以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投资阶段,BIM技术具有重大作用。

美国在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案》(the US Copyright Act 1790)。该法案立法目的和内容与英国1710年《安娜女王法令》极为相似。全文共有7条,开篇阐明为了“鼓励学习”的立法目的,确认保护的对象是“地图、航海图和书籍”,赋予作者在作品出版后14年的版权保护期限,作者如果仍然在世,版权到期后可以再延续14年。 该法案比《安娜女王法令》更为完备的是规定了版权侵权的具体惩罚标准和计算方法,即“允许作者或地图、航海图和书籍的所有人立即销毁侵权物品;侵权人需要缴纳罚金,罚金按其拥有正在印刷的、已印刷的、已出版的、已进口的或已进入销售领域的地图、航海图和书籍计算,每页缴纳50美分”。但是,这部法案仅保护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的版权,并在第5条明确规定“本法案不禁止在美国境内进口、销售、重印或印刷外国公民在美国司法管辖领域之外撰写、印刷或出版的地图、航海图和书籍”。

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于1790年1月向国会发表了国情咨文。其中有两点值得重视,可以解释为何美国在建国初期并未重视保护外国版权人的权利。一是“美国优先”思想从第一届国情咨文中就深深植入美国立法目的之中。华盛顿提到“美国的利益使得我们与外国交往时必须依照使我国公众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条文”。二是与保护外国人权利相比,当时的美国更加关注汲取外国知识并引进外国技术和设备。例如,华盛顿提到“我向你们提倡尽一切可能提高农业、商业和制造业。我鼓励你们从国外引进新的有用的发明、技术和人才,以便我们在本国开展生产,并将我国广阔地区的邮局和道路有效建设利用起来。”[8]35

在这三个盗版中心特别是费城,出现了有影响力的盗版商,他们可以被分为两代人。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最具代表性的第一代盗版商是苏格兰人罗伯特·贝尔。贝尔公开反对英国伦敦出版商的垄断性印刷权利。他在费城展开了一系列的盗版活动,譬如,在1771年他盗版了著名的苏格兰历史学家、爱丁堡大学校长威廉·罗伯森的三卷册《查尔斯五世的历史》。该书反对英国的君主和皇室制度,盗版版本的价格只是合法进口版本的一半。他继而又盗版了黑石出版公司的《英国法注释》。这两套书在美国取得了巨大的销量,并成为美国大革命者争取独立思想的理论资据。除此之外,贝尔还盗版了撒谬尔·约翰逊、劳伦斯·斯坦恩和苏格兰化学家威廉·卡伦的著作,以及詹姆斯·汤姆森的诗集《四季》、歌德的《少年维特之烦恼》和威廉·布坎的《家庭医药》。

四、狄更斯的经历

到了18世纪末期,除了少数人仍然从英国伦敦购买正版进口书籍外,大部分美国人已经开始购买和阅读美国本地印刷的盗版书籍。这种行为,对于美国出版商和读者来说也许无关紧要,但是仍被美国历史学家理查德·B·谢尔视为盗版行为。谢尔将盗版行为的原因归纳为三点:一是经济利益考量。英国有相对廉价和专业的劳动力和更加通畅的销售网络,印刷原料如纸张、铅字和印刷机也更容易取得,这些因素可以使印刷书籍本身的成本较低。但是,书籍横跨大西洋的运输费用很高。尤其是装订好的大部头书籍,其运费、手续费、税金和保险费用等额外费用总和较高,造成从英国进口的书籍最终的价格很高。因此在美国本土盗版会节省很多费用。 二是便利性考量。横跨大西洋的书籍运输非常不稳定,且耗时较长。海运会使书籍产生破损或丢失。三是抗拒对欧洲依赖的本土主义思想。在18世纪晚期,很多美国本土出版商在给书籍做广告时,经常宣传其生产的书籍是本国的产品,强调这种本土制造对同胞们提升自我意识的重要性。当时美国的盗版在数量上惊人。据谢尔统计,360部初次在英国出版的作品中,有80部即22%在美国被盗版。波士顿、纽约和费城逐渐形成了大型的盗版中心[5]550,554

但是,从19世纪40年代起,盗版和销售盗版狄更斯的作品在美国成为一项产业。托马斯·霍伦在他的著作中曾详细描述了美国出版商对狄更斯作品盗版的细节。1837年,篡改版的《匹克威克外传》在当时的美国东部盗版中心城市纽约出现,该书的作者被改为“W·T·孟克里夫”。《博茨》和《雾都孤儿》等狄更斯名著的盗版版本也相继出现。1842年,抱着在美国能够得到回应和欢迎的期待,狄更斯开始了第一次对美国的访问,并发表了三次宴会演说。在演说中,他用比较温和的观点进行说理,呼吁美国应给予英国作家版权保护并建立国际版权法律相关制度。他讲到“我希望(你们的作家)在美国能从英国获得源于他们劳动的实质报酬与收益,我们在英国同样能获得属于我们的实质报酬与收益,而这一天的到来不会遥遥无期”和“我们之间本着相互信任的精神,我希望对你们悄悄说出这几个字——国际版权”。并且,他还提到一位杰出的作家沃尔特·司各特因为缺乏国际版权保护而穷困潦倒去世[12]44-45。可是,这些演讲和呼吁并未起到实际效果。

在宴会演讲无效的情况下,并得知自己的名著《圣诞颂歌》被盗版,狄更斯在美国提起了版权维权诉讼。尽管最终胜诉,但被告盗版商立即申请了破产,狄更斯不得不支付所有的法律费用。不久,这家被告又重新进行工商登记并迅速恢复盗版生产。为此,狄更斯在给友人的信中写道:“我宁可极受委屈也不愿求助于更大的错误的法律。我不应轻易遗忘《圣诞颂歌》案里可怕的不公、诉讼费用与焦虑。我只想主张这世界上最简单的权利,但却被像劫匪一样对待,而非被劫的一方。” 狄更斯也曾经通过在国会游说的方式来维权。1842年3月,他和华盛顿·欧文各自向美国国会提交了多位英国和美国作家签名的请愿书。众议院只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后,就再无下文。美国之行给狄更斯留下的印象在其著作《美国札记》和《马丁·翟述伟》中均有体现,前者在英国出版3天后在美国被盗版,盗版版本在问世2天内销售了74 000册。

受英国《安娜女王法令》立法模式的影响,美国大革命后,除了特拉华州之外的12个独立殖民地均颁布了各自的版权法案。同时,在担心其出版的图书在外州被盗印、各州的版权保护并不一致的情形之下,美国本土的出版商开始游说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机关,希望建立统一的版权保护体系。康涅狄格州在1783年率先通过《激励文学和天赋法案》,随后马萨诸塞、马里兰、佐治亚和纽约等州相继通过了版权法案。在1783年以后,一半以上的各州之间已经建立起有关保护作者权利的对等条款(reciprocity clauses)。到了1787年,除了特拉华州,各州均通过了版权法案[7]338-339。同年颁布的《美国宪法》,体现了利用联邦法律来保护版权的立法目的:“为了鼓励科学进步和实用的艺术,国会有权力保证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独占性权利。” 该条款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将版权保护的对象仅限定为作者与其作品;二是从该条款的语言组织来说,不仅体现了权利的赋予,也陈述了立法目的。

除了经济利益驱动外,盗版者思想意识上的动机也值得探究。《新世界报》是当时一家廉价和大开本的连载类报纸,声称“盗印狄更斯的著作是一种民主行为”(an act of democracy),并认为文学作品中的文本属于公共财产(common property)。《新世界报》盗用狄更斯著作中的原文并改换成不同的文本和设计,将其制成美国本土产品(American product)。这种不给付任何报酬盗版外国作者作品的行为在当时被描述成保护美国商业利益和启发教育民众的一种民主行为[13]6-7。在这种认知成为主流意识的情况下,美国议员亨利·克莱于1837年首次向国会递交由56位英国作家签名呼吁出台保护外国版权的提案。在提案中,克莱议员强调了3点:美国出版商基于偏见或兴趣篡改或损坏了英国作家的著作,使后者名誉和财产均受到损失;建立国际版权保护有助于保护美国本土作者的权利,因为当时不给付版税的盗版使得美国出版商认为没有必要也向本国作者提供合理的版权报酬;大量的盗版会使美国公众对作品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作者署名的真实性产生疑惑。该提案最终在国会以3比1的投票结果被否决。克莱议员之后在1838年、1840年、1842年和1843年的几次提案均被否决[14]156。在当时的环境下,不保护外国版权并对外国商品征收高额关税,被视为是对本土制造业的一种保护措施。

当代学术界存在为当时的盗版辩护的观点。莱斯大学人文学教授罗伯特·L·派顿在1978年出版了502页的专著《查尔斯·狄更斯和他的出版商》,其中2页简略叙述了狄更斯本人对待美国盗版的态度和与美国正规出版商之间的合作。派顿指出,当时美国虽然未与英国签署对等的国际版权保护条约,但狄更斯在1830—1850年间与4家正规出版社合作时获益颇丰,仅仅在《一年到头》上的连载可以为他带来10000英镑稳定的年收入。派顿对狄更斯生命最后的10年做了如下评价:“在1860年以后,狄更斯比以前更加追逐金钱,对以后家庭财务安全的忧虑使他再版和批量销售了很多出版过的小说,对国际版权保护更加关注,举办了多次公开巡回朗诵会,已经完全停止了新作品的创作”。

在18世纪中叶,英国的伦敦或爱丁堡几乎没有盗版书籍。英国大量经典的文学作品,因为内容的精彩和同为英语写作的原因,在美国颇受欢迎。例如,1777年到1813年之间,苏格兰作品在美国的受欢迎程度日益增加,经数据分析表明,七位苏格兰作者詹姆斯·比蒂、休·布莱尔、亚当·弗格森、大卫·休谟、卡姆斯勋爵、托马斯·里德和亚当·斯密的作品最受欢迎。

五、后狄更斯时代的美国国际版权保护

狄更斯于1870年去世。狄更斯去世前后,更多美国本土作家开始呼吁建立保护外国版权制度,其中比较知名的有路易莎·梅·奥尔科特、威廉·柯伦·布赖恩特、 拉尔夫·沃尔多·爱默生和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等。美国作家为外国作家呼吁版权保护的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美国作家自己在本国出版的作品,很难与未获得版权保护的外国作品在价格上竞争,读者可以用50美分或者更低廉的价格购买到狄更斯的作品,而不愿意花费1美元购买美国本国作家的作品。这也会让大量的外国作品充斥美国图书市场。马克·吐温曾经在1886年的一篇文章中写到:“在当时的公共图书馆里,每100本书中大约有6成是外国小说。” 同时,因为美国一直拒绝保护外国作者的版权,美国作家发现其作品很难在外国受到对等的版权保护,因此经常在拓展国外图书市场的过程中步履维艰[15]47

学生目前学习的数学主要是西方数学,西方数学的显著特点是理性,古希腊的社会底蕴是民主,讲究“以理服人”,数学家强调经过严密的推理得出结论,看似显然的“对顶角相等”也是要进行严格证明的,同时也教育人们要通过抽象的推理来说明问题,激发人们对理性美的追求。中国古代璀璨的数学成就主要体现在实用数学方面,如《九章算术》主要解决“丈量田亩、征取税金、摊派徭役、计算土方”等实用问题,而集权社会政治环境下,“对顶角相等”是不需要证明的。可以说,古希腊的社会民主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两种政治文化决定了两种数学发展的走向。

整个19世纪中前期,世界上各主要文化发达的国家(intellectual-advanced nations of the world)都在致力于建立基于对等国民待遇(reciprocal national treatment) 之上的双边或多边版权条约,《1852年法国版权法令》(the French Decree of March 28,1852)突破性地在不要求对等国民待遇的情形下给予外国作品版权保护。虽然其他大部分国家并未效仿法国的做法,但是法国保护模式为世界范围内推广国际版权条约提供了动力[16]44-45。《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于1886年签署,英国于1887年12月加入,美国当时并未加入。

国际版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美国国会因此于1891年通过了《国际版权保护法案》(又称《蔡斯法案》,the Chace Act)并首次为外国公民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但是,该法案第3条提出了维护美国印刷业利益的“制造条款”(manufacturing clause),要求受版权保护的外国书籍、照片、镀铬印刷品和石板印刷品必须“依照美国国内的排版,利用美国制造的印刷板、底片或石刻绘图及其转化”。“制造条款”以设置各种限制条件要求外国作者的作品必须在美国境内首次印刷才能受到版权保护。就19世纪晚期的交通状况而言,很多外国作者无法远道而至在美国首次出版其作品。该条款也是美国在1989年以前一直未加入《伯尔尼公约》的主要法律壁垒。1955年以前,美国一直未在西半球之外加入任何多边国际版权保护公约,只在1902年和1910年分别签署了《墨西哥城公约》和《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因此,在近200年的历史中美国一直在国际版权保护领域被视为持“孤立主义”态度[17]91

新经济形态下,数字化、信息化是各行各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在建筑工程领域,BIM技术是其数字化应用的基本形态;在BIM技术支撑下,建筑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方式得以系统转变,其在同一平台上实现了建筑工程各利益方的信息交互与共享,有效的提升了信息管理、信息决策的效率和质量。新时期,要实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质量的提升,保证工程建设效益获得,进行深层次的BIM技术应用势在必行。基于此,本文就BIM在项目信息管理中的应用展开分析。

二战结束后,美国于1955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the World Copyright Convention)并在版权法中取消了“制造条款”。在当时交通更为发达、国际文学艺术交往更加频繁、各国作者在他国首次出版变得更加容易的情况下,该条款阻碍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也阻碍了美国海关扣押版权侵权进口货物。1976年,美国修改了版权保护期限等条款,与《伯尔尼公约》内容逐渐趋于一致。最终,美国于1989年加入了该公约。

试验所用的膨润土为河南省巩义市龙鑫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商业膨润土,其天然含水率为17.3%,其他基本特性见表1;其XRD衍射图,如图2所示。

六.结 论

美国从建国前后对盗版行为立法的缺失,到19世纪晚期的部分接受,再到现代完全支持国际版权保护,历时200余年的时间。从对这一漫长转变的观察与分析中,可以总结与归纳出以下结论和规律:第一,允许本国印刷业对外国作品的盗版是美国近代工业从建立到崛起的重要过程之一[18]49,并且美国版权法的立法目的一直主要基于自身工业的需求。例如建国初期汉密尔顿在《关于发展制造业的报告》中提出的“工业大国”理念,以及美国第一部版权法虽然多处借鉴了英国版权法立法模式,但在国际版权保护方面未移植对等国际版权保护原则 ; 第二,美国对国际版权保护态度的逐渐转变,意在保护本国的创意产业。当本国创意产业日趋强大时,出现了大量的本国版权利益相关群体(copyright stakeholders),美国转向支持国际版权保护,并开始吁增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执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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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xamination of Recent Anglo -American Copyright Disputes

ZHANG Nan

(Institute of Comparative Law,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Abstract : The long-term and rampant piracy of English literary works by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18th and 19th centuries has been the focus of research and debate among British and 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ircles and historians. A large number of well-known British writers,such as Charles Dickens,suffered from pi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 Under the appeal and lobby of the British government and authors,the American legislature has been denying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foreign works for over a century. 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domestic growing copyright stakeholders in the United States,it was not until 1891 that the United States partially recognized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foreign works,not until 1955 did it accede to the World Copyright Convention,and not until 1989 did it accede to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explorat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during the period that United States was becoming an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super power. By observing and analyzing the large number of piracy of British literary works and the protection of its own printing industry in America,this paper summarizes and reflects the response of a country to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the process of changing from a developing country to a developed country.

Key words :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Protection;the United States;the United Kingdom;Piracy;Industrial Policies

[DOI] 10.16164/j.cnki.22-1062/c.2019.04.026

[收稿日期] 2019-01-17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ZDA139)。

[作者简介] 张南,女,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

*本文初稿曾于2018年11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创新学术沙龙”上作交流发言,在此对沙龙组织者和评议人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表示感谢!

[中图分类号] D912.8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6201(2019)04-0183-07

[责任编辑:哲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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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英美版权纠纷探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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