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罗马葡萄园看--兼论2012年“国家新课程标准”历史卷第34题_法律论文

从古罗马葡萄园看--兼论2012年“国家新课程标准”历史卷第34题_法律论文

从“古罗马的葡萄树”说起——兼谈2012年全国新课标文综历史卷第34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古罗马论文,新课标论文,全国论文,葡萄树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国卷一向以能体现新课程理念为人称道,每年的全国卷通过材料建构新情境来考查学生能力的试题在数量上也远远多于各地方高考试卷。但是一些试题在如何解读材料,用什么具体知识考查学生的学科能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以2012年全国新课标文综历史卷第34题为例,笔者认为存在着考查目标脱离中学历史学科内容实际要求的嫌疑,在处理考试目标与课程目标的关系上失当。试题如下:

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记述过一个案例:有人砍伐了邻居家的葡萄树,被告上法庭,原告虽提供了确凿证据,却输掉了官司。原因是原告在法庭辩论中把“葡萄树”说成了“葡萄”,而《十二铜表法》只规定了非法砍伐他人“树木”应处以罚金。该案例说明当时在罗马

A.不重视私有财产的保护

B.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C.审判程序缺乏公正性

D.审判结果取决于法律的解释

答案:B

对于高考试题,最有发言权的应当是学生。为了验证自己的困惑,也为了查明这道题的症结所在,笔者组织了淮北市三所省示范高中的新高三学生进行了模拟测试(因为新高三学生已经完成了必修一的一轮复习,测试结果比较接近高考实际,具有参考价值),测定本题难度系数为0.51,有40%的同学选择了D项,选择A、C两项的分别为3%和6%。从命题技术的角度来说,本题难度适中,区分度较好,照顾到了多数学生。但是,做对题目和使用什么方法做对是结果和过程的关系,联系到高考和教学的关系,我们还是更应该从学科能力培养的角度入手,从通过学科知识体现学科能力的角度着眼。这既是高考对教学的反拨意义,也是历史学科的教学本位所在。

一、高考命题应避免跨专业的学术化倾向

该题并非原创题,而是一道改编题。类似的材料和情境大量散见于网络和复习资料中。笔者选取了三例做对比分析。

例1:(福建省福州三中2012届高三第二学期第五次月考文科综合能力试题第21题)《十二铜表法》第八表规定:“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25亚士的罚金。”有一天某人的葡萄蔓(藤)被砍了,告到法官那里,法官因他告的不是树,就不予受理。上述材料反映了罗马法

A.内容翔实具体 B.法律程序严格

C.过于注重形式 D.保留习惯旧俗

答案:C

例2:(2011年3月赣州市摸底考试文科综合能力试题第29题)在古罗马,如果某人因葡萄蔓被人毁坏而起诉,但在诉讼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把葡萄蔓称作“树木”,而称作“蔓”的话,法庭最终会判决他败诉。这主要说明了罗马法

A.重视法律程序 B.保留习惯旧俗

C.保护私有财产 D.维护法律权威

答案:A

例3:(中国基础教育网历史频道历史必修一1—3单元检测题第22题)根据《十二铜表法》规定:某人由于葡萄蔓被毁而起诉,在诉讼中不用“树木”而称“葡萄蔓”,那么他将败诉,因为该法中只有“树木”一词。对此的理解是

A.法律条文清晰,一目了然

B.使平民获得了更方便的诉讼方法

C.说明它的审判量刑有了依据

D.对平民造成诉讼不便

答案:D

本题案例出自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一书①。因为本案例非常经典,很具代表性,是命题的绝佳素材,让命题者难以割舍。在无法回避旧材料、旧情境的前提下,为了避免重题,同时为了拓展思维空间,增强思维力度,命题者将例1中过于直观化、表面化的选项“过于注重形式”改造成学术味较浓的“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征”,同时舍弃例2、例3中过于简单化、通俗化的选项“重视法律程序”“对平民造成诉讼不便”,增加具有一定专业性的D选项“审判结果取决于法律的解释”,以增强干扰性和迷惑性。从命题的角度,这本无可厚非,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命题者忽略了学生的知识背景,有将高考试题跨专业的学术化倾向,脱离了中学历史教学实际。

1.法律形式主义的渊源

形式主义作为法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最早是用来描述原始的审判程序法,比如远古盛行的采用所谓神谕或决斗的程序来解决纠纷,到后来专指在法律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只有找到对应的诉讼形式才可以得到裁决。说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征主要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考量法律的本质,其核心是相信法律制度本身是一个封闭的、可以完美解释自身的体系,认为法律对每一个案件都能提供一个正确的判决而具有确定性。概括来讲逻辑性和封闭性构成了法律形式主义的规则体系,它可以有很多表现形式,如“坚信法律的确定性”“相信法律词语具有明确含义”“裁判应当依据规则”[1]。罗马法在其早期阶段规定,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如必须说固定的套话,做法定的动作等,若不依法定方式进行,或稍微不同,即使有意思表示,也未有法律效力,行为人的权力也就得不到保护[2]。由此可以看出,在古罗马,审判结果取决于法律本身,并非取决于法律的解释,D选项错误。

法律方法中的形式主义作为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和美国法学有着深厚的渊源。186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首任院长兰德尔借鉴当时的化学家兼哈佛校长艾略特的化学实验室教学法,创立了判例教学法。兰德尔在任职哈佛前只是纽约的一名律师,并无学术背景。当时思想界由于受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影响,认为任何领域的知识都可以由纯粹的人类理性来建构出完整的体系。兰德尔在法学院提出法学也是一种科学,并把这种思想贯彻到教学中,“图书馆就是教授和学生们的真正工厂,它对我们的意义就如同大学实验室对化学家和物理学家,自然历史博物馆对动物学家、植物园对植物学家的意义一样”[1]。但是兰德尔和他的后继者并没有提出“形式主义”的概念,而是作为被批判的对象由反对者们命名的②。

本题题干记载的是古罗马对《十二铜表法》的应用,而答案则是现代人对古老的司法案例所做的具有法学意义上的解释。从材料可知对案件的判决完全是照搬已有法律条文的规定,也反映了批评者们所指出的法律的确定性在维护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时并不可靠,所以说“当时在罗马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点”。

2.“形式主义”的演变

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写照,法律中的形式主义植根于经济社会生活中,同时又折射出社会历史的变迁。罗马法中形式主义的形成与衰退,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早期罗马法严格的形式主义是与早期罗马低水平、落后的农业经济相适应的。“具体而言,在早期罗马法中,宗教及宗教仪式的法律化直接导致了形式主义;农业社会重交易安全、轻交易效率的价值取向奠定了形式主义的经济基础;文化的不发达状态则促使了形式主义的戏剧化”[3]。“形式主义是罗马自生自发的市民法增强有效性和约束力的最重要手段,在当时的条件下,可以说,对形式的要求越严格,市民法的强制力就越强”[4]。“罗马共和国中期以来,随着罗马领土的扩张,奴隶制经济,特别是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罗马法严格的形式主义已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给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特别是民事法律行为带来极大的不便,社会迫切要求突破法律方面的形式主义藩篱。于是在法律方面有着高明技术的罗马人便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早期严格形式主义的罗马法进行了修改”[5]。“罗马法关于形式主义的理念,以及从罗马法形式主义消失过程中透析出的法律形式主义演变的规律,都对后世私法,尤其是法德两国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惊人地再现。这种影响在以法国民法为典型的近代民法和以德国民法为典型的现代民法中表现出不同的形式”[3]。

3.如何理解“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题中的法律“形式主义”特征和大众化理解的“形式主义”区别很大。《辞海》对“形式主义”的解释是:“片面追求形式而忽视内容的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方法和作风。形式主义者把形式和内容机械地割裂开来,极端夸大事物的形式,抹杀内容对形式的决定作用。”[6](p.2568)与现代语境下“形式主义”的虚无缥缈不同,形式主义在早期罗马法中具有实质性意义。“法律中的形式主义是指,只有按一定的方式行为,或者说只有行为符合一定的形式,该行为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3]。我们甚至可以说无形式就无法律。“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罗马法形式主义的实质特征,即在罗马法中法律行为的形式是决定性的因素,而内容则是次要性的因素。英国法史学家梅因在谈到罗马法的这个问题时指出,‘仪式不但和允约本身有同样重要性,甚至比允约更为重要’。如果一个固定形式被遗漏或误用,法律行为便失去效力。相反,如果所有程序和仪式均已正确进行完毕,即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法律行为是否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律在所不问”[5]。可以说,早期罗马法充斥着形式主义的特征;一定程度上,形式主义构成了早期罗马法的生命力,去除了形式的因素,则整个罗马法体系亦不复存在。

综上所述,古代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和我们今天通常所说的“形式主义”,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方面均有比较大的变化。古代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也并非一无是处,它是特定时代的产物,适应当时宗教、经济、文化的需要而产生,并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而衰退。

这道题如果是考查法学专业学生的话,可能是一道不错的试题,有情境、有专业知识,答案也不是靠死记理论所能获得的。但面向参加高考的而且大多是毫无法学专业背景的考生,就有些不大得当了。如果说垃圾就是放错地方的财富,那么财富放错地方的话是不是也就成为垃圾了呢?

二、高考考查目标不能脱离中学历史教学实际

1.高考考查目标不能脱离中学历史学科的实际要求

《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在“考试内容”部分明确指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对新生文化素质的要求,在初中历史课程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3年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以下简称《课程标准》)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系列的内容,确定历史学科考试内容。在能力方面,《大纲》的要求是:历史学科考查对基本历史知识的掌握程度;考查学科素养和学习潜力;注重考查在科学历史观指导下运用学科思维和学科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知识点上,“罗马法”被明确列入《大纲》的必考范围,同时在《课程标准》中是作为必修一的内容要求学生“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生活中的价值”。可见在要求上,无论是《大纲》还是《课程标准》规定的都是对学生学科能力的考查,并没有涉及跨专业的知识要求。

2.高考考查目标应注重培养学科能力

随着素质教育的推进,对学科能力③的要求已经毫无争议地成为认识和实践的主流。具体到历史学科,高考要考查什么也已经明朗化。《大纲》明确规定了4个方面12条具体内容,大致可以从其文本的动词中得出以下关键点:(1)面对材料,考生可以通过阅读掌握其中的信息内容,即“获取和解读信息”;(2)联系所学知识对材料进行解读,即“调动和运用知识”;(3)使用具体的方法论,如判断、归纳、演绎、比较、概括等结合所学知识解决问题,即“运用历史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历史学科应该考查的学科能力和平时教学时培养的学科能力应该是一致的,而平时教学又是以《课程标准》为指导的,《课程标准》在“课程的基本理念”一节中提出:“通过历史学习,使学生增强历史意识,汲取历史智慧,开阔视野,了解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增强历史洞察力和历史使命感。”其中“历史意识”可谓是直指学科培养的目标,体现了学科特色要求。黄牧航老师认为历史意识就是“变迁的意识”,要求学习者知道人类总是处于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7]。笔者认为,历史意识还应该让学习者知道,人类发展是在一定时空下进行的,理解历史的发展会受到具体条件的限制,学习历史就是在复原历史过程的基础上得到认识上以及思维能力的提高。

具体到这道题,笔者认为主要是选项设置的信息存在不足,文字表述太过专业化,而且在知识应用上要求的是考生并不掌握而且是《考纲》和《课程标准》都未要求掌握的知识。如果是考查考生知识迁移的能力,也需要一定的知识内容作为载体进行,少了这个知识点的切入,就如在踢球时,临门一脚没有踢中足球,结果可想而知。当然可能有教师对此题会有不同意见,认为考场上做题需要各方面的能力,除了学科要求的以外,还要求考生具有临场的应变能力,如果拿不准可以应用排除法进行筛选得出答案,采用倒推法从选项入手考查题干等等一系列的能力,那么,做这道题时就可以应用排除法找到正确答案。但本文要讨论的是,历史教学对学生史学能力的培养和高考对平时教学的反拨作用,后者的落脚点还是学科能力。考试方法的应用和学科培养能力的理念,就如道器之别,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注释:

①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0页。

②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72页。

③赵亚夫:《国外历史课程标准评介》,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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