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无人经营”销售模式
潘 妮 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摘要: 日新月异的消费行为,层出不穷的消费形式,差异化的市场定位,使得新的商业实体形态应运而生,自动贩卖机、小卖柜、无人零售商店等“无人经营”的经济实体,凭借着其便利快捷的经营模式和节约人力的低价成本,进入了投资者们的视野。“无人经营”模式下的经济实体,适应了现代消费者们日新月异的生活节奏和其对电子快捷支付的熟练应用,受到了各类消费者群体的广泛欢迎,但这一新兴经营模式在法律适用层面还存在一定的理论不足。
关键词: 无人经营;法律;销售模式
一、“无人经营”销售模式概述
1.定义
顾名思义,“无人经营”是指没有人员专门负责商品的收付款,消费者们可以根据商家提供的商品目录,自行选购所需商品后利用电子移动工具进行扫码支付,即可完成商品交易。其本质仍以人为核心,以科技机器为载体,通过线上与线下融合方式,提升服务效率。小到常见的饮料自动贩卖机,大到近几年才逐渐进入人们生活的无人零售商店,都是“无人经营”销售模式下常见的经济实体。
2.特点
(1)智能化、创新性
“无人经营”销售模式主要建立在现代电子技术应用的基础上,扫码支付、防盗监控、解锁出门,无一不涉及到电子技术的实际应用。此种销售模式下的部分经济实体与手机的、免密自动支付功能相结合,体现了现代科技在经济领域的创新性发展特点和智能化管理特点,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方便了经营者们的管理。
第一,地方政府能否成为水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主体?无疑,水权市场的发展乃至运行需要地方政府的参与,譬如为水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记录系统和认证等。但是,地方政府应该避免直接成为水权交易主体,譬如在东阳义乌水权案例中,水权交易的主体是义乌市政府和东阳市政府。地方政府作为水权交易主体一方面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违背水权交易的初衷。
(2)成本低、经济性
(3)风险难控、管理滞后
“无人经营”销售模式不需要太多劳动力成本支出,只需要雇佣工人对产品进行定期更新更换即可,节约了支付收银员工资的花销。无人便利店的人机交互型经营模式,使得店内无须雇佣销售导购,也无须对员工进行培训,进一步节约了人力物力,对于中小型投资者们是不错的经营选择。
将230℃条件下制作好的样板在标准实验室(湿度:53%,温度:23℃)放置3 d、5 d、7 d、10 d、15 d、20 d、30 d、60 d、90 d,然后测试气味、VOC。
二、“无人经营”销售模式下经济实体的法律定位
没有人工运营管理的超市必然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部分消费者利用“无人经营”模式下监督核对环节的缺漏,撕毁、调换部分商品的识别码,更有甚者破坏相关机器、利用工具干扰支付收款功能,从而免费带走所卖物品。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如果数额较大或多次犯罪,则可以盗窃罪论处,一般不定性为诈骗罪。
三、“无人经营”销售模式下的犯罪可能
无人收银方式下的商品列表,应当认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要约。要约的特点是,一经承诺,合同双方就受到拘束,发出要约的一方必须履行其要约内容。也就是说,客人在选购商品后进行付款,商家必须予以结算使其取走相应货物。但是,诸如自动贩卖机这种经营机器,有时候会出现货物不足、但依然会展示出相应商品价格目录的情况,这就构成了要约的解除条件,即没有相应货物,自动贩卖机当然就不用提供相应服务。
作为近年来才兴起的新型经营模式,“无人经营”销售模式下的经济实体虽然在市场上的占比较小,但随着智能化时代的进一步发展,这种销售经营模式在未来将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电子技术的更新换代,必然会推进这种新型销售模式的成熟。这就意味着,相应的法律措施要随之予以完备,以给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最大区别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诈骗行为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盗取行为通常具有秘密性,即实行盗窃的人没有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调换识别码和破坏经营工具等行为,本质上都是为了能够在经营者不知情的状况下秘密窃取商品,被害人本身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意识。此外,货物识别码和经营机器是不具备人的意识的,不能够被欺骗。
“无人经营”销售模式下开放性较高,对顾客自身的诚信程度要求较高,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极易出现顾客更换条码、干扰支付、偷取商品等情况。而“无人经营”销售模式的主要监管手段是监控录像,如果无人时刻关注监控,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极大的犯罪空间。事后的调取与查看录像又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及时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无人经营”销售模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1.犯罪方面类推适用相关现有立法
“无人经营”虽然是一种新型交易模式,但是其本质上仍没有脱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模式,加之国家立法机构近年来对电子支付及其金融市场方面的犯罪,已作出部分立法和司法解释,因此现有法律已经足够解决其相关法律犯罪问题,而没必要在已有的刑法体系中再单独立法。
2.管理方面可以推出部门规章予以规制
部门规章作为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模式较为灵活,旨在及时规范社会出现的新型问题,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对于“无人经营”这一新兴经营销售模式,相关工商部门可以制定部门规定及办法,对上级法律进行补充,对相关市场秩序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调控。
根据20株酵母菌在NCBI上的比对结果选取相似度高的已知序列菌株,利用MEGA 4.0做出系统发育树,找出待测菌株与已知酵母种属菌株的关系。
“手术中,麻醉医生更关注调控机体整体状况,也更擅长监测和调控重要生命器官的功能状态,因此,相较手术繁忙的外科医生,实际更适合作为日间手术围术期的管理者。”
参考文献:
[1]陈瑶,李雅纾,吴钰妍,黄裕.基于人工智能AI“无人超市”的调查研究[J].北方经贸,2019(5).
[2]刘婵.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联动发展——基于“无人经营”模式思考[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5).
中图分类号: D923.99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9)028-0320-01
标签:无人经营论文; 法律论文; 销售模式论文; 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