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城文献所见元代付身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水城论文,所见论文,文献论文,代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2016)02-0063-08 DOI:10.14137/j.cnki.issn1003-5281.2016.02.011 元代用于官员任命的公文,按《元史》所载,有宣、敕两种,以五、六品为界,一品至五品往往用宣授,六品至九品则为敕授,宣要加盖皇帝的玺印(玉宝或金宝),敕则只由中书省宰相签署,宣敕又称为制敕,在元朝除了用于人事的除授外还用于封赠。[1](P.116)但在实际的人事任免过程中,元朝政府除了采用宣敕以外,还使用了“付身”等多种形式的公文。对于元代的宣敕,张帆先生已经进行了非常深入的探讨,但对于元代的“付身”,目前仅有李逸友先生在介绍黑水城元代文书时提到①。李逸友先生首次指出了黑水城文献中存在“付身”文书,并对其性质和内容做了解读,其贡献值得充分肯定,但其解说尚有不确之处,对付身的渊源等问题亦未及讨论。所以,关于元代的付身制度还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以黑水城文献为中心,就元代付身文书的一些问题再做进一步探讨,不确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教。 一、关于黑水城文献中元代付身类文书的说明 黑水城文献中除李逸友先生提及的“Y1:W131”文书外,李先生主编的《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一书中还载有编号为“Y1:W19”、“F131:W7”的两件文书,其内容均与“付身”有关[2](PP.89~90),以上3件文书除收录于该书,还载于《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中,后者将它们重新编号为“M1·0757[F13:W131]”[3](P.984)、“M1·0769[Y1:W19]”[3](P.994)、“M1·0773[F131:W7]”[3](P.998),下面对这3件文书试作初步分析。 (一)M1·0757[F13:W131]文书 1皇帝圣旨里,管领新附屯 2 田军百户所,今拟吴 3 政宗充本屯仓官 4 勾当。所有付身,须议 5 出给者。 6 右付吴政宗。准此。 8至治三年柒月(印章)日(签押) 此件首尾完整,共有文字8行,用正楷书写,第7行“付身”二字及第8行的“三”、“柒”等字字号特小,但“至治”“年”“日”等字字号特大。第8行年月处钤盖印章一枚,该行末尾有签押两处。关于此件文书,吴超先生在《亦集乃路农业管理初探》一文中已指出,该件为至治三年(1323)亦集乃路文书[4],笔者同意这一意见。文书首行的“皇帝圣旨里”为元代公文的起首语,第1~2行的“新附屯田军百户所”应为发文机关,从第2行的“今”字至第6行的“吴政宗”,为本件公文的主要内容,即为“吴政宗”充任仓官一事,出具“付身”。第6行的“准此”,为元代公文结语的标志。第7行的“付身”二字,表示的当为本件文书的主要事由或由头,最后一行载录的则是文书的下发时间等信息。据以上判断,此件主要记载了元至治三年(1323)七月,亦集乃路新附屯田军百户所为任命吴政宗充本屯仓官而发放付身一事。由于此件文书的由头为“付身”,且文书末尾既钤盖印章又有相关签押,故此件应为一件向吴政宗发放的正式“付身”公文原件。 (二)M1·0769[Y1:W19]文书 1吏礼房② 2呈:准本司前巡检秃花迷失 3于天历元年八月受本府付身, 4系巡检,至顺二年十一月得代。 此件上残,后缺,现存文字4行,用行草书写。文书第1行的“吏礼房”为发文机关,第2至第4行主要说明“前巡检秃花迷失”在天历元年(1328)八月至至顺二年(1331)十一月间的任职情况,因此推测,此件应与“前巡检秃花迷失”迁转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有关。在此“说明”中,记载了秃花迷失被任命为巡检的方式,即是受自“本府付身”。由于吏礼房是元亦集乃路的职能部门,故可推知,此处的“本府”当指亦集乃路总管府,此件可能是吏礼房向总管府做出的说明。文书中第2行中的“本司”,应为前巡检秃花迷失的所属机构,元代巡检的所属机构为“巡检司”,故此处的“本司”当指巡检司。之所以吏礼房的呈文中又出现了巡检司,有可能在此件文书中,吏礼房对巡检司的文书进行了转引。文书中的“至顺二年十一月”,为秃花迷失任巡检的最后日期,据之推定,本件文书当形成于此后不久,其形成时间似可暂定为“至顺二年”。文书虽因残损未见印章及签押痕迹,但通过文书的发文机关“吏礼房”可知,此件也应为一件公文。综上,可以对此件的主要内容做出判断,其应为元至顺二年(1331)亦集乃路吏礼房向亦集乃路总管府呈文,汇报巡检司前巡检秃花迷失任官一事。 (三)M1·0773[F131:W7]文书 1皇帝圣旨里,亦集乃路税使司。 2 渠,至正十九年一周岁栏头勾。 3 毋致慢易所有付身者。 4 右给付本人。(印章)准此。(签押) 5 朵立只巴充栏(印痕)头(签押) 此件首全尾缺,现存文字5行,除前两行下残外,其他各行保存完整,文书用行楷书写。第4行钤盖印章一枚,第5行末尾有签押三处,在“充栏”二字右侧有红色印痕,疑为印章。此件的结构与“M1·0757[F13:W131]”文书相似,由此可以判断,文书“后缺”的内容应为此件的撰拟时间。文书首行的“亦集乃路税使司”当为此件的发文机关,第5行的“朵立只巴充栏头”一语,则为此件文书的由头,第2行提到的“至正十九年一周岁栏头”反映出,此件的撰拟时间也应在“至正十九年”左右,似可暂定本年。第3、4行提到的“所有付身者”“给付本人”等语表明,此件也应与发放付身有关。文书的主要内容,应为元至正十九年(1359)左右,亦集乃路税使司为朵立只巴充任栏头而向其本人发放付身一事。由于此件拥有公文起首语“皇帝圣旨里”,又有印章以及相关人员的签押,故可以确认,此件文书也应为一件“付身”公文原件。 综上,笔者认为,黑水城文献中的上述3件文书,其中有2件为元代“付身”文书原件,有1件为元代“付身”相关文书。 二、元代付身的性质及渊源 关于元代付身的性质,元人徐元瑞在《吏学指南》中称:“付身:谓给授其文也。”[5](P.36)李逸友先生认为付身是“为任命吏目发给的证书”。通过黑水城M1·0757[F13:W131]文书可知,拟定吴政宗充本屯仓官,须出给“付身”,这说明,“付身”是吴政宗充本屯仓官的重要凭证。M1·0773[F131:W7]文书所载内容与之相似,朵立只巴充任栏头,须将“付身”给付其本人,这里不仅表明“付身”是朵立只巴充栏头的重要凭证,且要求由其本人保管。而M1·0769[Y1:W19]文书也表明,巡检秃花迷失曾受过本府的“付身”,本府“付身”应是其充任巡检的凭证或委任书。由以上黑水城文献可知,“付身”应是一种由官方出给的用于官吏任命的凭证、委任书或委任状之类的公文。至于是否如李逸友先生所说的“付身”是用于“任命吏目”时所用,将在下文讨论。 元代任用官吏时使用付身文书,似乎并非是该朝的创造和发明,而可能是借鉴自中原王朝。在中原王朝中,“付身”作为一个词语使用,始于唐代,如敦煌S.8262《某老宿斋录见到僧名数》文书中即有该词的记载,现将郝春文先生所做文书录文节录如下: 1老宿斋录见到僧名数如后: 付身 付 付身 2圣康僧统 梁法律令孤老宿 张老宿 玄德 常照 广济勾付身 付身 付身 付 3俊 顿觉 文晟 文清 智 法进 张判官 洪藏 付洪藏 叹付身 付 付身 付身 4常秘 法海 喜思 龙威 龙赞 智登 弁惠 付身 5惠 宝庆 宝通 怀 福圆 谈恩 付欠绁 付绁洪藏 油 粟付坚广 6 坚信谈意 法晟 恩嵩 法照 法济 粟油 付身 付身……[6] 由于此件中有“康僧统”一名,郝先生据荣新江先生所考“康僧统”在位时间为895-902年,认为本件文书当在此期间[6](P2)。所以,本件应是一件唐后期文书。除此件敦煌文书之外,在吐鲁番所出唐代文献中也发现了一些载有“付身”一词的文书。③如上表明,从唐代开始,“付身”已作为一个词语开始使用了。至于这一时期的“付身”为何意,郝先生就上件敦煌文书指出,“一些人名旁注有‘付身’,是表示物品已交付本人”之意。[6]显然,此时的“付”字是动词,“身”字是名词,“付身”是动宾结构的词语,但在以后使用该词的过程中,“付身”似乎出现了名词化倾向,这一点与“札付”一词的演变过程颇为相似,“‘札付’的本意是指‘下达札子’,属于使动词,但这一用语久而久之变成了名词”[7]。“付身”至五代时,成为了一个专有名词,专指官吏任职的凭证或委任状。如宋王明清在《挥麈录·前录》卷三中云:“本朝及五代以来,吏部给初出身官付身,不惟著岁数,兼说形貌,如云‘长身品,紫棠色,有髭髯,大眼,面有若干痕记’;或云‘短小,无髭,眼小,面瘢痕’之类,以防伪冒。至元丰改官制,始除之。靖康之乱,衣冠南渡,承袭伪冒,盗名字者多矣,不可稽考,乃知旧制不为无意也。”[8](P.32)此条记载说明,从五代开始“付身”成为了吏部给出身官的文书,这显示出,“付身”一词,在此时已经名词化,并具有了官员委任状的性质。另外,从该条还可见,五代至北宋前期,“付身”载有官员的岁数、体貌,北宋元丰改制后“付身”关于官员形貌的记载被废除。由“付身”,我们必然会联想到与之相似的“告身”,两者比较后发现,它们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一方面,它们都是委任公文,另一方面,它们的出现时间不同,“告身”出现较早,在北朝时期已开始对任官者颁发“告身”了,而“付身”作为委任状使用至五代时才出现。此外,“付身”在五代、宋时多用于“初授”官,除《挥麈录·前录》所述外,《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官告院”条还载,建炎三年(1129)九月二十八日,诏“今后文臣带直秘阁、武臣带遥郡以上给告,朝奉大夫、武翼大夫给敕,其初补官人依自来条例给付身”[9](P.2656)。同时,“付身”又是一种等次较低的委任状,龚延明先生指出,“付身”“作为凭证之一种,其等级次于官告、绫纸”等[10](P.628),这些也都是“付身”与“告身”的不同。 除了五代、宋朝外,金朝也使用付身。如《大金吊伐录》卷四天会五年(1127)十二月《差刘豫节制诸路总管安抚晓告诸处文字》一文载:“若有劳效,一心归顺,公务干办者,无问士庶,并依宋时例格,椿拟合补资级,就便出给公据,候立新君,别给正行付身。”[11](P.118)可见,金朝也使用“付身”,但金朝使用的“付身”制度,似是从宋朝借鉴而来的。众所周知,元朝所行汉法,多直接继承自金代,“付身”制度似乎亦是如此,但又由于宋金制度的关联性,因此,元代施行的付身之制,可以上溯至宋代,并最终追溯至五代时期。 三、元代付身的发放机构与授予对象 关于元代付身的发放机构,李逸友先生提出付身“分别由亦集乃路总管府或司属发出”的观点,就黑水城文献而言,该判断是正确的,但通过传世文献及其他出土材料还可以加以补充。关于付身的授予对象,李先生认为付身是使用于“吏目”的。元朝政府在六部所属机构及一些地方政府中设置吏目一职,吏目一般由司吏考满后充任。如《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载:“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12](P.2070)吏目主要负责“掌官署文书案牍,办理具体事务并管辖吏员”[13](P.254)。而黑水城有关付身文书的适用对象包括仓官、专栏、巡检等人,这些人并非是掌管案牍、管辖吏员的“吏目”,李先生关于元代付身授予对象的认识需要重新探讨。 由黑水城文献所见,亦集乃路有发放付身之权。另外,《庙学典礼》卷六所载至元二十一年(1284)二月中书省札付称:“除教授祗受敕牒,学正受中书省札付,学录并受吏部付身,路、府、州、县各添设直学一员,止受本路付身勾当。”[14](140)可知,在至元二十一年(1284)时,中书省曾要求路、府、州、县各添设直学一员,“直学”“止受本路付身”。此处的“路”指路总管府,“府”则指路以下,直属于行省、宣慰司等处的“散府”,这说明,路总管府似是路、府、州、县等机构中唯一具有发放付身之权的基层官府。路级官府发放付身的对象,从黑水城文献及以上材料看,他们或品级低微,或根本没有品级。如M1·0769[Y1:W19]文书所载曾于天历元年(1328)八月受亦集乃路总管府“付身”的“秃花迷失”,其所任职官为“巡检”。关于“巡检”的品级,据李治安先生考证,“大德十年(1306)以前,州县所属巡检司‘系流外之职,掌从九品印信’。所以,大德十年以后一般州县所属巡检司也应该是从九品”。[15](P.225)如此可知,元代路级官府发放“付身”的对象之一,是品级在从九品左右的流官巡检。 M1·0757[F13:W131]文书主要记载吴政宗充任亦集乃路新附屯田军百户所仓官,向其颁发付身一事。关于“屯田百户所”的职级,史料不载,但典籍中有关于“百户所”的记载。《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诸路万户府”条载:“上百户所,百户二员,蒙古一员,汉人一员,俱从六品,银牌。下百户所,百户一员,从七品,银牌。”[12](PP.2311~2312)亦集乃路为元代之下路[12](P1451),故参照此规定,亦集乃路“屯田百户所”若有职级,也应在七品左右,或者更低。另从《元典章》等资料来看,凡有品级的仓官多在七品之下,如京仓、都仓的仓官兼支纳正七品,大使从七品,副使正八品。[16](P.318)各路平准行用库,提领从七品,大使从八品,行用库大使从八品,等等。[16](P.324)这些具有品级的仓官,要么属于京仓、都仓,要么属于各路府库,亦集乃路新附屯田百户所的仓库,并非该路的府仓,该路府仓为广积仓,由此推见,亦集乃路新附屯田百户所仓官,即使有一定的品级,也必然比较低微,甚至也可能没有品级。可见,元代路级官府颁发“付身”的对象之一,是品级低微的品官或没有品级的基层仓官。 再如,M1·0773[F131:W7]文书的内容是亦集乃路税使司在至正十九年(1359)向“朵立只巴充栏头”发放“付身”。“栏头”又称“拦头”,是我国五代以来出现的专职收税人员,《至顺镇江志》“杂役”条载有“栏头二十三名”,其中“在城、丁角、丹阳、金坛、吕城务各四名,谏壁务三名”[17](P.573),此处的“务”当指税务。“栏头”作为元代的一种差役,其本身并无品级。这表明元代路级官府颁发“付身”的对象,包括未授品级的差役在内。 另,上条《庙学典礼》的材料中所载各路儒学教授的品级,按元朝规定为从八品[16](P.219),散府上中州儒学教授为正九品。[16](P.222)学录在教授之下,无品级,其任用时要受“吏部付身”,而地位更低亦无品级的直学之类,则要受路总管府付身。 除路总管府外,元代具有发放付身之权的机构还涉及多个方面,下面对这些机构以及它们发放付身的对象略作说明。 其一,行省、宣慰司等地方官府。《元典章》吏部卷之三《典章九》“选取站官事理”条载:江南诸路“每站设提领、副使各一员。提领一员,于惯曾勾当北人内选取,受行省札付,勾当三周岁为满。若有成效、无过犯者,依验受行省付身例,别定夺委用”[16](P.354)。此条说明,行省当是“付身”的发放机构,站官“提领”作为行省发放付身的对象,为九品官。[18](P.98)另外,作为路吏的“典史”,其任用也会受自行省“付身”,《元典章》吏部卷之六《典章十二》“典史”条载: 大德七年四月日,中书吏部: 承奉中书省判:“江西行省咨:‘近准中书省咨:江浙行省咨:县邑典史虽微,亲临百姓,应办钱粮一切事务,至甚繁重。若将考满路吏,本省出给付身,于各县典史内委用,任回理都吏目月日,庶望官事易办,不致淹滞。都省准拟,咨请就便照勘,避贯铨注,三十个月为满,各理本等月日。据革闲典史,依例定夺。准此。’”[16](PP.495~496) 可见,“典史”是由行省出给“付身”任命的,而典史是地位最低的吏职[19](P.15),没有品级。 宣慰司也发放付身。宣慰司在至元十五年后逐渐成为了行省等的属下分治机构[15](P.99)。《庙学典礼》卷六载:“学正拟受行中书省札付,学录、教谕拘该行中书省亲临路分,拟授本省札付。外,宣慰司所辖去处,并受本司付身。”[14](P.137)从此记载来看,宣慰司有权发放付身,其授予对象不外乎学正、学录之类,学正在教授之下无品级。 再者,“道”级机构所辖的“儒学提举司”也曾是付身的发放机构。陈高华先生指出:元代的“道”有两种,“一种是提刑按察司道(后改肃政廉访司道)”,“另一种是宣慰使司道”,元朝南方“设置儒学提举司的道,既是提刑按察司道,也是宣慰使司道”。[20]《庙学典礼》卷二“差设学官学职”条载:“浙东道宣慰使司,至元二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札付……卑司今将会到各道儒学提举司学校合行事理……其余学录、县学教谕以下,照在前体例,并从儒学提举司出给付身差役,并免体复,似与近详条画相应。”[14](P.44)此条载明,“道”的下属机构“儒学提举司”有权出具付身,而儒学提举司发放付身的对象是“差役”。 其二,中书省诸部等。赵天麟在《论束利官》一文中提出:“伏望陛下载宣天旨,令有司定制,凡仓场库务之诸官,旧系省部出付身者,今并宜以敕牒分品次之高低,视城郭之可否而设之。”[21](P.303)赵天麟此处所说的“省部”,似指行省及吏部,吏部是中书省中主管人事的部门,该部曾向有关仓库官发放过付身。吏部还是向地方官府中“提控案牍”发放付身的机构。如《元典章》吏部卷之三《典章九》“上中州添设首领官”条载:“大德四年六月,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该:……准府、州各添知事一员,作从八品,提控案牍依旧受吏部付身,庶几官不缺人,事无耽滞得此。都省议得:散府、上州添知事一员,中州添提控案牍一员。”[16](PP.356~357)说明,诸府、州中“提控案牍”的任命要“受吏部付身”。元成宗大德十年(1306)二月则规定:“升行都水监为正三品,诸路提控案牍为九品。”[12](P.468)府、州中“提控案牍”的品级当不超九品。 《庙学典礼》卷六提到“学录并受吏部付身”,亦说明吏部确有出具付身的权力。吏部发放付身似有特殊意义,此举可能旨在表明元政府对该职官的重视,如同是儒学职员,“学录”所受“付身”来自吏部,而级别稍低的“直学”则仅受路总管府发放的“付身”而已,这反映出元廷对“学录”的重视程度超过“直学”。赵天麟在《论束利官》中还说:“凡钱谷官系旧随路出付身者,并以行省札付增崇其职。”[21](P.303)赵天麟提出,原来诸路钱谷官的付身由各路发放,若以“行省札付”的形式发放,将会“增崇其职”,即对提升这一职位的重要性很有好处。吏部发放付身似乎亦是同理。同时也应当看到,吏部发放付身又有一定的选择性,只有达到一定级别的官吏才有资格被授予吏部付身,如“学录”“直学”付身的发放即是一例。目前也尚未见及吏部向各级官府的胥吏,如令史、典史、书史、司吏等发放付身的记录,这也似乎也说明,被授予吏部“付身”的官吏须达到一定的级别,但由上文关于元代仓库官职级的说明推断,吏部发放付身的对象,既使有一定职级,也不会超过七、八品。 属于中书省诸部之一的“礼部”也是发放付身的部门。如《元史》卷八一《选举志一》载:“中原州县学正、山长、学录、教谕,并受礼部付身。”[12](P.2033)由此可见,礼部也是付身的发放机构,而该部所发付身的对象如学正之类,均无资品。 此外,作为中书省司属部门之一的“宣徽院”“秘书监”“武备寺”等衙门也发放付身。《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载,大德三年,省准:“……宣徽院阑遗监令史,准本院依验元准月日挨补,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遇阙如系籍记令史并常调提控案牍内及本院两考之上典吏内补充者,考满依例迁叙,自行选用者,止于本衙门就给付身,不入常调。”[12](P.2074)说明宣徽院有权发放付身,该机构发放付身的对象“令史”,属于案牍人员,没有品级。《秘书监志》卷四载:“元贞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秘书监据著作郎呈,保书写孔思逮等五名,系都省准呈月支饮食人员,每日在局编写,未尝少怠,若蒙出给札付,似为激励。得此,奉监官台旨:依准所保,出给付身:孔思逮,王琳,赵由昌,王守贞,冯贞。”[22](P.79)据此条中“奉监官台旨:依准所保,出给付身”等句可知,秘书监“书写”孔思逮等五人的付身,应是由秘书监发放的,而“书写”亦为案牍人员,无品级。此外,《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还载:“广胜库子,合从武备寺给付身,考满本衙门定夺。”[12](P.2081)武备寺是向广胜库子发放付身的机关,而“库子”为仓库中的差役,也没有品级。由以上推测,元朝中书省诸部及相关司属部门抑或多有出给付身之权,而被授予付身的对象,或品级低微,或无品级。 其三,地方军事机构。万户府和元帅府是元代地方的重要统军机构[23](120),就目前材料看,这两大机构均有发放付身的记载。《元史》卷82《选举二》载:“随朝各卫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已拟受院札,外任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合从行省许准,受万户府付身。”[12](P.2039)各地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的任用,要受“万户府付身”,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的职级,当不超行政机构中此职的品级。 杨熙所撰《冯氏先茔碑记》载:“孙氏长曰德,于至元二十八年受元帅府付身,充管百户勾当。”[24](PP.655~656)罗国英所撰《王氏葬亲之记》载:山儿于至元“二十二年五月,继受瓜州本路万户府仍旧百夫长。廿四年,远征交趾,累有战绩,受镇守泰州路管军元帅府百夫长付身”[25](P.42)。这两条材料说明,“元帅府”也是“付身”的发放机构之一,前文中的冯德通过“付身”充任了“百户”,后文中的王山儿被任命为“百夫长”,“百夫长”亦当指“百户”一职。 隙鼎所撰《王氏先茔之碑》中载:“……次,那怀独和,气质清明,幼而聪慧,攻习儒书,志行敏达。至元丁亥岁,签充海道运粮,以和应得夙夜敬畏,公恕不怠。至元己丑岁,受运粮千户付身,充权百户勾当。毕尽心,于官干办。至元庚寅岁,复保受运粮上万户府札付,充百户勾当。”[25](PP.33~34)这里谈到“那怀独和”曾受“运粮千户付身”,充“权百户”即代理百户之职,而“运粮千户”当是“运粮千户所”的简称。 由以上不难发现,上述机构出具付身所任命的职官,其品级均较低微,那么是否有用“付身”任命更高军职的情况呢?目前笔者仅见一条此类材料,即姚琏所撰《上参政董孟起书》的记载:“闻各处领兵官具有选法……当以十家为户,十户为甲,十甲为头,于本乡材干上户设置一人管摄之,官给付身,授以千户之名,万一效忠,擒获又当抡用。”[26](P.43)此条材料说,为加强对地方管理,应当在地方的上户中选择一人进行管理,给予付身,授职“千户”。但这只是仅授以“千户之名”的荣誉而已,并非实职。所以,有权发放付身的元代地方军事机构通过付身所任命的有关职官,级别当不会太高。 其四,宗王机构。元代宗王驸马享有特权,可以拥有私属——投下,元代宗王驸马管理私属的官府在蒙古国时期就已出现。[27](P.162)诸王驸马位下的私属官府大体分为四、五级。最高的是都总管府(或万户府),其下有总管府、提举司、户计司、提领所、杂造局等。[27](P.163)资料显示,元代宗王驸马位下的官府任命官吏时也使用“付身”。如《提领刘氏迁葬祖茔之记》载志主刘惠“自至元十一年四月内,受本投下总管府付身,充本府吏员勾当。至元二十三年正月内,受总管府付身,升充潍州管领秃鲁花民提领职役”[25](P.27)。据此,投下总管府也出具付身,而志主刘惠通过该付身充任了该府的“吏员”,而府吏是没有品级的。 其五,宗教机构。《山右石刻丛编》卷三十《阳曲县太平乡辛庄全真公道行创建卿云观记》一文记载:卿云观创建者张居敬,“至元辛卯春,授太原路都道录所札付,充本宗门下提领勾当。道录王公志广,见其忠勤廉干,癸巳秋,复加荐剡,授天下玄门演道大宗师掌教真人管领诸路道教付身,充本宗提点”[28](P.25)。表明,道教管理机构受到了世俗职官制度的影响,在任命有关人员时也出具“付身”,至于文中提到的王志广所任“本宗提点”的职级,因资料所限,还尚难确知。 综上不难发现,元代有权发放付身的机构,涉及从中央到地方、从行政到军事等不同级别、不同领域的多种部门,而被授予“付身”的对象往往是职级低微或没有职级的官吏、差役等人。 以上研究表明,元代的“付身”主要是用于委任基层官吏、差役等的官方文书,而具有发放付身之权的机构则涉及行政、军事、宗教等多个领域的职能部门。此外还需说明的是,“付身”又应是等次最低的委任公文,如前所述,“除教授祗受敕牒,学正受中书省札付,学录并受吏部付身”,“付身”是较之“敕牒”、“札付”等次更低的委任公文。通过黑水城文献又知,“付身”须给付本人。此外,“付身”作为官吏的委任书,也是官吏迁转时备查的重要档案。M1·0769[Y1:W19]文书是为前巡检秃花迷失迁转情况时做出的说明,该说明即点出秃花迷失以前受付身的情况。这表明付身不仅仅是任官依据,同时也是官吏迁转时备查的内容,《元典章》吏部卷之四《典章十》“告叙本路保申”条的记载也证明了此点。 至元三年四月,中书省: 据随处告叙用官员,今后先于本处官司具入仕根脚、历任月日、停职缘由陈告,勘当别无诈冒,申覆本路官司更为照勘相应,仍录连节次所受付身,保结申部。委有体例,拟定可任名阙,呈省定夺。无得直诣省部呈告施行。[16](P.261) 此条史料表明,各处需告叙的官员不仅要陈告“入仕根脚、历任月日、停职缘由”,而且要求“录连节次所受付身,保结申部”,即将依次所受“付身”登录、连接,并做出保结,申报吏部。这说明“付身”又是考察官员任官情况,决定其拟任职官的重要依据。另外,通过前文已见,品级极低的官吏及没有品级差役的任用,可能多属初任,表明元代“付身”对于初任官吏是适用的;而该条史料又表明,一名官员能“节次”受“付身”,说明元代“付身”在官吏任命中多次被使用,而不局限于初授。 元代的付身制度继承自金宋,然而由于金代的付身制度目前缺乏具体的资料,故我们还不能对金元两朝的该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发现它们的异同,但我们可以做宋元间该制度的比较,通过二者的比较,可以认识宋元之际付身制度的承袭与变化,以及付身制度变化所反映的更深层次的问题。 首先,宋元的付身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元代的付身依然作为官方出具的官吏委任状使用,付身又是等次较低的委任公文等等,这些特性显然是元代付身制度对宋代以来付身制度的继承。其次,付身制度在宋元间发生了变化。对于宋代官员发放委任状的情况,苗书梅先生曾指出:“宋代辟属官受中央人事部门严格制约。一方面,奏辟的阙额是有严格的条文限定的,不能任意增辟,也不能占用堂阙、部阙及定差阙,这就从数量上限制了奏辟权的扩大。另一方面,除战争时期极边地区允许被奏辟者先上任然后奏明朝廷外,一般奏辟官属,必须先申报中央,领取吏部或枢密院的正式委任状,然后才能赴任。”并举绍兴四年(1134)诏令规定为例:“诸路帅臣、监司、郡守,今后奏辟官属,并令所举官录白付身、印纸,各委本州通判取真本覆实,结罪保明,缴连申奏。如应参部之人,方行给降付身,以绝伪滥之弊。”[29](PP.193-194)在宋代,包括“付身”在内的所有委任状都由吏部或枢密院掌握,但我们看到的元代付身的发放机关却不一而足,这说明宋代以来,付身制度在宋元之间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宋元间付身制度的一些变化,似乎又进一步反映出了以下问题:一方面,忽必烈上台前后,刘秉忠、徐世隆等人曾向其建议推行汉法,“以马上取天下,不可以马上治”[12](P.3688),“陛下帝中国,当行中国事”[12](P.3769)。忽必烈基本采纳了刘、徐等人的建议,在元朝建立后推行汉法,其所设职官、机构及制度等“基本上沿袭了金宋的旧制”[30]。但忽必烈所行汉法并不彻底,一些宋代机构,元廷并未照设,如宋代在中枢设有专门出给官告、付身的机构“官告院”,元代未设。正是由于缺少全国性的统一管理和控制,致使元代的“付身”出自多门。宋元间付身制度的这一变化,也反映出元代所行汉法是有选择的。另一方面,由元代付身的发放反映出宋元间职官任用权限的变化。元代较之宋代,低级职官的任用权限有下放趋势。宋代付身及其它委任状均由中央掌控,在发放数量上、发放程序上都有严格限制,而元代的地方政府及宗王官府等均有发放付身之权,这说明元代的各级官府在任用低级官吏等方面已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力。宋元间付身制度的这一变化,似乎又进一步体现出元代中央集权的程度较之宋代在某些方面有所弱化。当然,元代中央集权在这一方面有所弱化的同时,又通过建立起遍布全国各地的肃政廉访司监察制度等进行强化和补充,从而形成了不同于以往政权的行政运作体制。 ①李逸友先生在《元代文书档案制度举偶——记内蒙古额济纳旗黑城出土元代文书》一文中提到,付身“为任命吏目发给的证书,分别由亦集乃路总管府或司属发出,加盖有官印及押印。开头都用‘皇帝圣旨里’以示昭重,正文结尾写‘所有付身,须议出给者’,另提行低两字书写‘右付某某准此’,再提行低两字书写‘付身’二字,再提行用仿宋体书写年款并加盖官印及押印。”然后李文例举了黑水城编号为Y1:W131文书的内容(《元代文书档案制度举偶——记内蒙古额济纳旗黑城出土元代文书》,《档案学研究》1991年第4期)。 ②此字残缺,《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迳释作“房”,元亦集乃路设有诸房,其中之一为“吏礼房”,故此处所缺文字应为“房”字无疑。 ③如《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196页,拟题为《唐龙朔三年(663)西州高昌县下宁戎乡符为当乡次男侯子隆充侍及上烽事》的文书第9行载有“付身”一词等。从黑水市文献看元代的薪酬_中书省论文
从黑水市文献看元代的薪酬_中书省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