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治理结构与德国和平统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德国论文,治理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0年,德国通过和平模式完成了国家统一。影响德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区域因素不仅是欧共体这一行为体,更是以欧共体为基点的欧洲治理结构。本文尝试通过“结构”的视角,系统深入分析欧洲治理结构对德国和平统一的重要影响。 一 欧洲治理结构:德国和平统一研究的区域视角 (一)德国和平统一的进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美、苏、英、法决定对战败的德国实行分区占领。冷战的爆发让反法西斯同盟分道扬镳。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FRG,简称西德)在美、英、法三国的西占区基础上成立后,加入资本主义阵营。10月7日,苏联在东占区扶植建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GDR,简称东德),将其纳入社会主义阵营。此后五十年间,东西德国双方一直是冷战对峙的前沿阵地,且爆发了两次柏林危机。 1989年春,东欧的动荡引发了东德国内争取民主、自由、人权的运动。年末柏林墙开放后,东西德国与占领国美、苏、英、法共同制定了被称之为外交大杰作的“2+4”方案。该方案给予内部一方东西德国优先商讨解决统一方案的权力,之后再由美、苏、英、法四国与东西德国商讨有关统一的外部议题。“2+4”方案不仅体现了“德国人有权自主统一”的原则,①而且表明了外部四大国对两德开启统一进程的确认与接受。 1990年3月,东德举行了第一次自由民主选举,依托西德支持的“德国联盟”(Allianz für Deutschland[Alliance for Germany])在此次大选中获得了最终的胜利。作为“德国联盟”成员的东德基督教民主联盟上台组阁后,加快推动了东西德国政府之间关于国家统一谈判的进程。5月18日,东西德国正式签署体现国家经济统一的《第一个国家条约》(Vertrag über die Schaffung einer Whrungs-,Wirtschafts-und Sozialunion zwischen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 und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Treaty Establishing a Monetary,Economic and Social Union between the 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 and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建立统一的货币、经济和社会联盟。8月31日,东西德国进一步签署体现国家政治统一的《第二个国家条约》(Einigungsvertrag[Unification Treaty]or Wiedervereinigungsvertrag[Reunification Treaty]),对涉及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的统一问题进行了相关约定。9月,东西德国与美、苏、英、法四国外长在莫斯科签署《最终解决德国问题的条约》(简称《德国统一条约》或“2+4”条约)。据此,占领德国的四大外部力量美、苏、英、法在规定期限内撤离了军队,放弃了关于德国统一与西柏林归属等问题的最高决定权,并声明德国将享有独立主权国家的全部主权并可自由选择联盟归属。1990年10月3日,在西德的巨大经济吸引下,东德正式加入西德,并沿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名。 (二)区域因素与德国统一 欧洲国际环境特别是欧洲一体化进程是影响德国和平统一的重要区域因素,学术界对此的讨论多集中于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EC,简称欧共体)这一区域国际组织。颇具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有佩卡·卡勒维·汉玛雷尼(Pekka Kalevi Hamalainen)的著作《统一德国:行动与反应》。②该书强调,欧共体框架下两德的合作保障了德国统一的和平主义取向,并为欧洲其他国家接受德国统一进程扫除了阻碍。杰弗里·安德森(Jeffrey Anderson)在专著《德国统一与欧洲联合:一体化政策中的国内政治》③一书中,以“利益、机制与意识”为分析框架,以对外贸易、国内市场、能源、环境、竞争力、农业、结构性基金七大领域为研究对象,不仅从整体上探讨了德国的欧洲政策,而且关注统一后德国对欧政策的连续性及其变化,有助于我们从差别性与动态性的视角了解欧洲中的德国角色。琼-保罗·雅克(Jean-Paul Jacque)的“德国统一与欧共体”④一文关注了1990年这一年中德国统一与欧共体一体化的互动。作者认为,考虑到东西德国均达成了在欧共体框架下实现国家统一的共识,随之而来产生的关键问题是:统一后欧共体条约在德国扩大的领土上的适用问题。其答案不仅在于德国统一后的形势,更在于欧共体法律及国际法能否实施相应的、有效的调整。 以往的学术研究关注到欧共体这一欧洲一体化进程对德国统一的重要影响,但也存在较大的不足:即仅仅将欧洲因素局限在欧共体组织内,忽视了欧共体与组织外部因素的互动,因而难以对德国和平统一的欧洲区域环境进行全面的、深入的考察。为了突破区域国际组织这个单一的“行为体”分析视角,笔者拟构建区域治理结构这一“结构性”的研究概念,尝试论证“欧洲治理结构影响德国和平统一进程”的研究假设。 (三)欧洲治理结构的视角 区域治理结构是指以区域一体化组织为基点、能在一定区域内引导并限制某个行为体行动的综合体系。依据“层次”标准,区域治理结构可以分为:自结构、内结构和外结构三类。⑤ 区域治理自结构即组织自身的特征性质结构,包括组织成员特征和组织制度设计。就前者而言,成员国数目影响区域国际组织的成效,确定其最佳成员国数目的标准是:国际机制的设计是否着眼于经贸或者金融关系的协调。成员国偏好也是影响区域国际组织效力的关键,其偏好一致时将有助于机制的深化,其偏好存在差异时将限制机制的发展。成员国的政治制度相似度高时,区域机制容易被构建而且效力较高,反之则不然。就后者而言,区域国际组织的制度演进分为“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两种。“自下而上”依托于功能主义理论,是一个由经济、社会交流带动政治合作的进程;“自上而下”依托于新功能主义与联邦主义理论,是一个政治合作引导经济、社会交流的进程。合作型区域国际组织的制度密度较小,而一体化型国际组织的制度密度较大。制度密度涉及经济与政治两个领域:是否建立关税同盟、是否明显覆盖贸易之外的领域是判断区域国际组织实现实质性经济一体化的关键;超国家主义相对于政府间主义而言是区域国际组织发展成熟的高级阶段。⑥ 区域治理内结构是指组织与区域内国家之间的互动结构,涉及组织与研究对象、组织与地区大国。就前者而言,对于大多数区域国家来说,区域依附性同盟常常是其获取生存与安全的保障。国家偏向选择区域国际组织来实现自身的发展,该进程也有助于区域组织的深化与稳定。就后者而言,区域大国的存在有助于区域组织的构架。但区域霸权对于区域组织而言,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区域权力的相对稳定有助于区域组织的构建与深化,政治军事联盟较特惠贸易协定而言更有助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经贸关系的发展。⑦ 区域治理外结构关注的是区域国际组织与全球超级大国之间的互动结构,包含组织与霸权兴衰、组织与霸权外交。就前者而言,全球大国为争夺霸权而致力于构建区域军事同盟,且在不同类型的国际体系中遵循不同的行为逻辑。两极体系中全球大国主导的结盟过程相对比较简单,而多极体系下大国主导的结盟过程相对比较复杂。区域国际组织的发展与全球霸权的维持呈现负相关的关系,全球霸权上升时将抑制区域组织的构建,而全球霸权衰落时将促进区域组织的发展。就后者而言,霸权国家的区域外交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区域组织的发展。当某区域整体实力较高且在霸权全球战略中处于首要地位、其种族宗教与霸权国家相同、其历史经历和价值取向与霸权国家相似时,霸权国家将偏向在该区域实施多边主义政策,从而促进区域国际组织的构建。当某区域整体实力较低且在霸权全球战略中处于次要地位、种族宗教与霸权国家不同、其历史经历和价值取向与霸权国家迥异时,霸权国家将偏向在该区域采取双边主义政策,由此将抑制区域国际组织的发展进程。⑧ 依据上述理论构架可见,德国和平统一问题中涉及的欧洲治理结构,即是以欧共体为基点、能在欧洲范围内引导并限制某个行为体行动的综合体系。欧洲治理自结构中的组织成员特征、组织制度设计涉及欧共体成员特征和欧共体制度设计。欧洲治理内结构中的组织与研究对象、组织与地区大国涉及欧共体与东西德国、欧共体与法国。欧洲治理外结构中的组织与霸权兴衰、组织与霸权外交涉及欧共体与美苏争霸、欧共体与美国多边外交。 二 欧洲治理自结构与德国和平统一 欧洲治理自结构包括欧共体成员特征与欧共体制度设计。欧共体成员的同质性特点与欧共体制度的紧密化状态,在区域层面上影响着德国对和平统一模式的选择。 (一)欧共体成员特征 欧共体是西欧乃至整个欧洲最为重要的区域国际组织,也是全球范围内区域国际组织发展的典范。1951年,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一同创建了欧洲煤钢共同体,对内取消煤炭与钢铁的关税和进口限制,对外则实行统一关税及共同贸易政策。1957年,六国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实行经济一体化政策,并构建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67年7月,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为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随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陆续加入欧共体,形成了历史上的欧共体“12国”。1993年,12国签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Maastricht Treaty),欧共体正式更名为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简称欧盟。欧盟成立后迅速向原苏东地区扩展,目前共有成员国28个。 在德国和平统一进程中,欧共体正处于“12国”的成熟阶段。与世界其他区域国际组织相比,欧共体成员国差异性相对较小,同质性特征明显。首先,成员国历史经历相似。公元前500年至公元500年这一千年间,犹太-基督教、古希腊及其城邦、罗马帝国三大因素共同塑造了西欧世界。公元1500年,西欧国家陆续实现转变,“在此之后,欧洲社会变得更国际主义、全球主义、民主、宗教分化和多元、资本主义、多阶级以及科学化”。⑨近现代期间,欧洲先后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二战后,如何防止德国法西斯主义的复燃以及苏联共产主义的扩张,成为欧共体国家共同关注的焦点。其次,成员国宗教文化相同。虽然欧共体成员国也存在不少少数种族,但总体而言,成员国都是以白人为主体。此外,无论是意大利、爱尔兰、西班牙和葡萄牙中占统治地位的天主教,还是其他国家中占主导的新教,西欧的宗教信仰绝大多数是以基督教为主。虽然新教运动之后,教会对于新教徒的影响逐渐式微。但在中世纪时期,基督教会“一个上帝、一个基督和一个教会”的理想曾在四分五裂的欧洲中扮演着统一文明的推动角色,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欧洲整体意识的基础。再次,成员国政治体制类同。六个创始国都是欧洲大陆国家,其国家领导人多属于基督教民主主义者。除了戴高乐将军领导的法国外,其他创始国如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政府都受基督教民主派的领导。候选国在加入欧共体之前,也都实现了民主政治。其中,卢森堡、荷兰、英国、丹麦、西班牙为君主立宪制民主国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希腊、葡萄牙、爱尔兰为共和制民主国家。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希腊、葡萄牙和西班牙均是在独裁者退出历史舞台后,才被吸纳为欧共体成员。 最后,成员国经济差距较小。欧共体成员国均实施市场经济体制,长期位居世界经济的中心。二战后,除了西班牙之外的欧共体“12国”成员均通过马歇尔计划实现了战后经济复苏。20世纪60年代,欧共体与美国、日本一道形成世界经济三足鼎立之势。欧共体内部经济差距也在不断缩小。经济一度落后的希腊、葡萄牙和西班牙在加入欧共体时,其经济已达到西欧国家整体生活水平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⑩由于以上同质性特征,欧共体成为全球范围内区域一体化发展水平最高的组织。 (二)欧共体制度设计 欧共体是同时代中合作程度最高的区域国际组织,其制度演进大体上遵循着先经济后政治的自下而上的路径。欧共体属于制度密度较大的一体化型国际组织,“其建立初始既涉及政府间因素也包含超国家因素”,(11)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成员国以及国家间组织,对成员国乃至个人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12) 一方面,欧共体的经济制度密度较大。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三大支柱为:关税同盟、共同农业政策、经济与货币联盟。关税同盟是欧洲一体化的起点,范围从煤炭、钢铁两种产品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工业贸易。1959年1月,欧共体关税同盟启动。1968年7月,成员国成功构建了工业品与农业品的关税同盟,对内取消关税,对外统一税率。1968年,共同农业政策正式形成。至70年代,欧共体生产的农产品96%以上都被纳入到农业一体化轨道,(13)并于1983年达成共同渔业政策。1979年,欧洲货币体系正式建立。1989年提出的欧共体经济与货币联盟倡议,于冷战后通过单一欧洲货币的发行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欧共体的政治制度密度也较大。成员国在欧共体中开展深入的政府间合作,甚至涉及某些超政府间层面。从机构制度来看,就决策机构而言,成立于1958年的欧洲议会拥有立法、预算、监督等权力,是法律意义上的决策机构。1979年,欧洲议会开始实施每五年一次的直接选举,议席按照国家人口多少分配。欧洲议会中只有政治团体的代表而没有国家的代表。在实践中,由成员国各国政府代表组成的欧共体部长理事会、特别是由各国政府元首或国家元首组成的欧洲理事会,是欧共体实际上的最高决策机构。就执行机构而言,欧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成员国遵守欧共体的规定和共同市场原则,根据部长理事会和欧共体有关条约执行共同的政策。(14)欧盟委员会不接受成员国政府的任何指示,只对欧共体负责。就财政机构而言,欧共体具有独立的收入与支出预算,预算法规适用于筹备、投票、执行与控制等事宜。(15)就争端解决机构而言,成立于1958年的欧洲法院具有单独自主权并对成员国实行强制性约束,“不仅为成员国的合法利益提供有力保障,也为个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保护”。(16) 从法律制度来看,就法律制度的性质而言,欧共体法律属于整体法范畴,为组织的决策权力、单边行动、组织构架、运行程序与执行能力提供法律依据。就法律制度的制定而言,欧共体法律的签署主体不仅包括欧共体成员国,也涉及欧共体自身。欧共体与地中海伙伴关系的达成、欧共体与发展中国家签署“洛美协定”等,均体现着欧共体的单独意志。就法律制度的实施而言,欧共体采取多数表决制。成员国数目的简单多数保持一致,即可决定某项欧共体政策或项目的实施。(17)多数表决机制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保证了成员国意见的整合,极大地推进了欧洲一体化的扩大与深化。 (三)德国和平统一中的欧洲治理自结构 欧洲治理自结构的同质性与紧密化特征,使其成为影响德国和平统一进程的重要区域因素。首先,欧共体因同质性特征而形成的和平主义,为德国统一构建了和平的区域环境。和平主义来源于欧共体成员国对共同历史的反思、相似的民主政治制度、相互依存的经济状态。这些因素彼此的交织与促进,有利于和平主义观念的培育与深化。在欧洲和平主义的影响下,西德与欧洲大国及周边国家逐步建立了稳定的、和平的外交关系。其中,西德与法国、波兰关系的修复尤为关键。法德这对宿敌的外交关系改善的起点是1951年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1963年,法德签订《友好合作条约》。1967年,法德携手推动欧洲共同体的成立。1970年,西德与波兰正式建交。统一前夕,西德明确表示承认现存的波德边界,并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来确定奥得-尼斯河的波德边界的“不可更改性”。(18)统一后不久,德国正式放弃了它对东部领土的要求,与波兰的边境条约正式完成,并且在《统一条约》中声明德国统一将“在该波德条约生效之日完成”。波美拉尼亚、西里西亚、东勃兰登堡和东普鲁士的大部分地区不再属于德国法律意义下的领土。(19)德国正式放弃东部领土是为统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欧洲和平主义观念的深入以及和平主义实践的成效,为德国和平统一创造了有利的区域周边环境。 其次,欧共体因紧密化特征而形成的冲突管理新文化(a new culture of conflict management),有助于德国和平统一进程。“欧洲无战事是令人兴奋与珍视的成果。然而,更为让人兴奋与珍视的是欧洲形成了一种冲突管理的新文化:欧洲人已经接受了协商解决冲突的程序,……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欧洲的各种冲突能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而不是通过军事武力或是以军事武力相威胁。”(20)在此意义上,“欧共体已经成为一个和平共同体(peace community)”。(21) 冲突管理新文化的关键是制度化、持续性和多层次的对话机制。“欧洲一体化的基本原则是在一定范围内对主权有所限制。”(22)欧洲联合的核心政治的启示是:“国家主权的让渡既要范围足够狭小到能让成员国接受,又要足够深入到能让成员国组成一个以和平为目标的必要的联合体。”(23)在超国家层面,欧共体成员国在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以及欧洲法院等机制中“进行长期的、制度性的、政策诉求性的博弈与合作,这种日益增强的社会交流在欧洲创造了冲突管理的新文化,构成欧洲和平共同体的本质”。(24)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周边国家特别是波兰对德国统一的质疑与反对。据统计,尽管仍有许多波兰人反对德国统一、担心德国统一后会提出领土要求,但在欧洲冲突管理新文化的影响下,这一比例已降至44%,少于半数水平。(25) 在国家层面,成员国之间特别是法德这两个欧共体领导者之间的双边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会晤机制、部长级协商机制,确保了欧洲在共赢的基础上实现和平与繁荣。法德的和解对欧共体的意义在于:第一,法德拥有欧共体发展的最基本力量,两国面积与人口占六个欧共体创始会员国总体的60%;(26)第二,法德合作代表着对立方的联合,两国妥协所达成的协议绝大多数都能为其他成员国所接受;第三,法德和解(reconciliation)所创建的欧洲组织架构,是欧洲和平与繁荣的前提。(27) 在次国家层面,欧洲社会中个人的生活机制日益欧洲化与国际化。随着跨国人员流动限制的取消、交通基础设施的整体化建设,欧共体民众在商务合作、旅游出行、学术交流、信息沟通等领域开展着越来越频繁与密切的无国界合作。这种社会一体化是和平共同体构建与持续发展,以及被民众认同的关键。在统一前夕,东西德国间在以下诸多领域已签署条约协议:贸易、边界委员会、行政部门的官方援助、旅行往来(进出民主德国)、过境往来、交通、邮电、卫生、体育、非商业性支付往来、家庭团聚和新闻记者的工作条件。(28)“欧洲一体化已转为一种体系,布鲁塞尔的复杂谈判、政府机构的协商、各种利益集团的协调,都决定着欧洲和平的现在与未来的发展”。(29) 三 欧洲治理内结构与德国和平统一 欧洲治理内结构包括:欧共体与研究对象,即欧共体与东西德国;欧共体与地区大国,即欧共体与法国。欧共体是推动东西德和解的重要区域平台,法国是欧共体的创始国与主导国,这些因素在区域层面上影响着德国对和平模式的选择。 (一)欧共体与东西德国 统一之前,西德是欧共体的主导国家,而东德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纳入欧共体框架。(30)西德是欧共体的重要发起国。二战后,欧洲各国希望通过欧共体的缰绳套住德国这匹烈马,(31)西德也亟须借助欧洲一体化来恢复破损的国家主权,以获得内部安全的稳定与外部安全的保障。为此,西德把欧洲一体化进程列为“最重要的政治目标”,(32)积极倡导欧共体成员国在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合作,采取立足欧洲、依靠欧洲的战略。20世纪50年代中期,西德总理阿登纳郑重表示:“西德参与欧洲一体化的重要性远高于德国国家统一进程”。(33)之后,西德历任领导人均采取强调欧洲一体化优先的路线与政策,“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更积极地推动欧共体一体化的发展与深化”。(34) 依托欧洲一体化平台,西德在60年代卸下沉重的历史包袱,成为西方国家集团中重要的一员,在经济快速发展与军队迅速重建的同时重新获得国家主权。经济实力强劲的德国逐步加深了与欧共体其他成员国之间的经济相互依赖。1987年,西德出口商品中超过半数输往欧共体各国,比重为52.7%;与此同时,西德进口商品过半数从欧共体各国输入,比重为52.6%。1989年,在西德出口总额3700亿美元中,从欧共体各国进口的比重高达67%,而出口至欧共体各国的比重更是超过70%。(35) 欧共体与东德经历了从关系冷淡到相互融合的两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欧共体与经济互助委员会(Council for Mutual Economic Assistance,以下简称“经互会”)互不承认、互不往来。从属于经互会的东德被迫切断与欧共体的往来,其主权国家地位不受欧共体承认。然而,在西德不懈的坚持与强烈的要求下,1957年的《罗马条约》给予了东德以“欧共体准合作国”(quasi-associate status)的地位。(36)6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在缺乏多方位的、正式的联系渠道的情况下,欧共体依然为东德提供了大量经济援助。(37)1978年,欧共体与经互会启动正式谈判。但好景不长,1980年苏联入侵阿富汗事件波及和打断了谈判进程,欧共体与东德间的交流也一度随之中断。 1988年,欧共体与经互会宣告相互承认,并发表建立正式关系的联合声明,结束了东西欧两大经济组织三十多年来互不承认的局面。欧共体与东德的关系也随之迅速改善。欧共体与东德的经济合作与交流虽然并不深入,但双方关系缓和的政治意义不容小视。80年代末,在相继发生政治剧变的东欧国家中,“东德的政策回旋余地相对最为狭小,……在政治稳定、经济富庶的西德作为参照对象的背景下,东德最终选择加入西德”。(38)1990年4月,在西德政府一再重申“欧洲是每一个德国人的未来”的保证下,欧共体向东德打开了大门,最终接纳德国的统一进程。经过短时期的事务性谈判,在德国统一之前,东德已经逐步进入到欧共体的运行轨道。 (二)欧共体与法国 法国在欧共体发展进程中集“创始者、推动者、合作者、阻碍者与反对者”于一身。(39)尽管欧洲一体化触及了法国传统外交所强调的国家主权,但法国还是积极参与了欧共体进程,其考虑包括:处理法德关系并控制德国、提升法国的欧洲外交地位、促进农业外销、通过贸易自由主义推进经济现代化建设。至20世纪90年代,法国62%的出口额是针对欧共体国家,65%的外商直接投资额来源于欧共体国家,(40)法国成为与欧共体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国家之一。 从欧共体成立至德国统一,法国与欧共体关系呈现出两大发展时期。戴高乐(1959-1969年)与蓬皮杜(1969-1974年)总统任期是法国有限参与欧共体的阶段。这两位总统“思萦欧洲(Europeans of the head)”,(41)是欧共体谨慎的、理性的、保守的支持者。戴高乐曾将欧洲一体化视为法国外交的最终目标,在其任内法国首次实现了减免关税与签署共同农业政策这两大重要目标。然而,由于欧共体没能通过“富歇计划”(Fouchet Plan)、未能明确法国的外交领导地位,从1963年开始戴高乐在欧共体深度发展与广度参与中均放慢了脚步。法国不仅通过“卢森堡妥协方案”(Luxembourg Compromise),规定今后有关欧共体的重要问题必须得到全体一致同意,而且还一再否决了英国加入欧共体的申请。(42)蓬皮杜上台后,因面临更加脆弱的国内外环境而调整了前任的欧洲政策。他将欧洲一体化视为保护法国世界地位、促进法国经济现代化的重要策略,将吸纳英国作为法国在欧共体内抗衡德国的重要方法,将构建欧洲货币体系视为保护共同农业政策、防止法国受到货币波动消极影响的重要手段。在支持欧洲计划的同时,蓬皮杜反对超国家制度的构建,反对加强欧盟委员会与欧洲议会的权力,反对在经济形势明朗之前构建欧洲金融联盟。 德斯坦(1974-1981年)与密特朗(1981-1995年)总统任期内是法国积极参与欧洲一体化的阶段。这两位总统“心系欧洲(Europeans of the Heart)”,(43)更加乐意于在欧洲一体化的框架中推动法国的发展。德斯坦将构建欧洲货币体系作为法国参与欧洲一体化的重要方略,并推动了欧洲议会的直选以及欧洲理事会的法律架构。(44)德斯坦卸任总统后继续致力于欧洲的和解与融合,于2001年起担任欧洲制宪委员会主席,被尊称为“欧洲宪法之父”。密特朗也是欧洲一体化的积极支持者。他赞成欧洲货币体系计划,并在1986年公开宣称“法国是我们的祖国,欧洲是我们的未来”。(45)密特朗大力推动法国经济自由化进程,将其与欧洲一体化计划挂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法国正在努力参与欧洲一体化,因为没有人可以倒转历史。”(46)为了应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德国在欧洲货币体系中的优势地位,法国计划通过创建超国家金融制度控制德国金融政策。(47)为此,法国于1988年1月提议建立欧洲中央银行,欧洲金融合作实现重大突破。(48)1989年4月,由法国倡议、欧共体各方达成的“德洛尔计划”(Delors Plan)决定分阶段逐步构建完全的欧洲金融与货币联盟,(49)此时正值西德吸收东德的关键时刻。 (三)德国和平统一中的欧洲治理内结构 作为欧共体核心之一的西德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改善了与东德的紧张关系,而作为欧共体另一核心的法国也通过推动欧共体发展改善了与西德、东德的关系。至此,德国统一问题中所涉及的各个主要区域行为体从相互视对方为“敌人”,转变为相互视对方为“竞争对手”甚至“朋友”。 首先,西德是欧共体的主导,而与西德缓和关系的东德也逐渐被纳入欧共体机制。1957年3月,《罗马条约》明确规定了东西德国之间的特殊关系。其“特别备忘录”对两德国内贸易关系进行了法律确认,声明凡是由东德输入到西德的货物均享受免除关税和免除农产品进口税的优惠。《罗马条约》第48条“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条款,确保了东西德国民众之间探亲与互访不受任何限制。欧共体还规定“两德共同筹建的一系列合作机构可作为内部协调性质的组织存在,不受维也纳条约规定的限制”,(50)由此承认了西德与西柏林之间的联系。20世纪60年代末,欧共体寻求与苏东缓和的外交政策,推动了西德新东方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东西德国关系的缓和。在此框架下,70年代末东西德国在捕鱼权利、水质控制、废物处理等民用生活领域达成了诸多共识。(51) 1988年,欧共体与“德国双边经济援助委员会”达成妥协,允许该委员会与东欧国家签署贸易协议。此举体现了两德对欧共体“内部一致性建设”的支持。(52)在欧共体与东欧合作的大环境下,西德与东德政治关系也逐渐缓和。(53)国际社会“将两德同视为西欧的一极对待”,(54)既有助于促使东西德国人形成整体感,也有助于促使东西德国达成国家的团结和一致。(55)在西德郑重承诺未来统一的德国将继续推动欧洲一体化发展之后,欧共体于1990年年初着手开启吸纳东德的法律程序,德国统一进程也随之正式启动。由此可见,德国的欧洲属性使得其在统一进程中不断强调和平与合作的安全理念,(56)这在地区层面上确保了国家行动的和平主义取向。 其次,作为区域大国的法国与德国积极合作推动欧洲一体化建设,此良性互动进程为德国和平统一塑造了有利的周边环境。法国是德国统一进程中最为重要的地区大国因素。法德这两个脱胎于查理曼帝国的邻邦,于1870年至1944年的70多年间,在普法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三次兵戎相见。二战中德国的闪电战让法国受到了亡国的羞辱,因此在德国分裂后的占领区中,法国是对德国非纳粹化和赔偿问题实施最为严格和彻底的国家,也是最反对废除对德国占领制度的国家。 1952年,法国与西德筹建的欧洲煤钢共同体的联合行动,成为法德关系改善的起点。(57)1963年,《法德友好合作条约》签署。20世纪70年代,法国与西德“开启了‘联盟中的联盟合作’,形成了推进欧洲整合的巨大动力”,(58)并联合推动了欧共体成员国的扩大进程。1982年10月,法国与西德开展了安全与防务方面的合作。1988年,法国与西德共同建立混合旅,形成了欧洲独立防务的雏形。尽管法德在具体事务细节上存在分歧,但在推进欧共体政治一体化上没有异议。(59) 80年代末,法国未曾料想柏林墙会在短时期内迅速倒塌。法国一开始极力通过稳定东德来延缓和阻止德国统一进程。(60)然而,随着共产主义体系的解体与德国统一希望的增加,法国已经无力阻挡两德统一的车轮,如何限制德国权力的问题逐渐取代阻挡德国统一的问题。经过反复思考,法国认为唯有通过欧共体的深化才可消除统一德国的影响力。为此,法国提出支持西德主导统一的两个先决条件:“以马克换东德”与“承认波德边界”。最终,德国接受并强调优先维持与法国友好外交关系的重要性,将推动欧共体一体化、特别是推动欧洲金融联盟视为欧洲接受德国统一的代价。(61) 四 欧洲治理外结构与德国和平统一 欧洲治理外结构包括:欧共体与全球霸权兴衰,即欧共体与美苏争霸;欧共体与全球霸权外交,即欧共体与美国双边外交。德国统一时,欧共体隶属的西方阵营在西欧处于权力优势,美国在西欧的多边主义外交政策加强了欧共体的效力。这些区域因素均影响着德国对和平统一模式的选择。 (一)欧共体与美苏争霸 从德国分裂至德国统一,美苏在欧洲的争霸及其与欧共体的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7年至20世纪60年代前期的美苏均衡,此时为欧共体的筹备时期。1947年,美国的杜鲁门主义正式宣告美苏战时联盟时代的决裂与冷战的开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于1948年实施马歇尔计划,1949年组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简称北约)。在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中,共产党和工人党情报局成为苏联与东欧各国加强党际联系的重要渠道,1949年经济互助委员会筹建,1955年华沙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缔结。美国积极推动在西占区基础上成立西德,苏联促成在苏占区的基础上成立东德,德国成为美苏在欧洲地区对峙的焦点。在美苏激烈对抗的背景下,以1951年欧洲煤钢共同体创立为起点,西欧迈出了构建区域一体化的最初步伐。西欧区域合作是对美苏在欧洲争霸的一种集体回应,有效地提升了地区的整体实力。 第二阶段为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后期的美弱苏强,此时欧共体创立并实现了快速发展。美国因深陷越南战争实力大衰,苏联则因自身战略核力量逐步上升而在欧洲采取了进攻性战略。美国迫切希望西欧能够通过联合来分担美国的安全重担。西欧国家一体化合作自保的呼声也不断涌现。1967年,欧洲共同体的成立开启了西欧一体化的实质进程。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盟。至此,法国、德国、英国形成“三驾马车”,推动欧共体快速前进。在两极缓和的国际背景下,欧共体成员国尝试构建了欧洲政治合作机制(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EPC),争取作为“第三极”在世界舞台上发出共同的声音。然而,该政治机制“作为欧共体成员国的内部合作,却被置于欧共体与欧洲一体化进程之外,并不涉及防务议题”,(62)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共体一体化合作的深化。 第三阶段为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冷战结束的美强苏弱,此时的欧共体实现了在南欧的拓展,通过了《单一欧洲法令》,一体化合作不断深化。从70年代末开始,苏联因深陷阿富汗战场而实力大衰。80年代末东欧国家相继出现政权更迭和制度剧变,苏东同盟土崩瓦解。(63)美国在美苏对峙中虽处于优势地位,但由于布雷顿森林国际金融体系的崩溃,其对欧洲的支配力度也逐渐减弱。此时的欧洲处于上升趋势,1979年,西欧国民生产总值首次超过美国高居全球榜首。为了在美苏争霸中寻求平衡,西欧采取了“双重哲学”的战略,从三个方面推进欧洲的发展:首先是赫尔辛基会议的进程;其次为西欧经济结构,尤其是欧洲共同体的发展;再次是西欧防务的一体化进程。(64)其中,欧共体发展最为瞩目。80年代,欧共体先后吸收了希腊、葡萄牙和西班牙三个南欧国家,旨在实现安全战略上的拓展。1987年《单一欧洲法令》生效后,欧洲的经济、政治以及其他领域的一体化得到了快速发展。(65)这是欧洲迈向统合的重要里程碑,为1993年欧共体更名发展为欧洲联盟做出了关键性的准备。 (二)欧共体与美国多边外交 美国在西欧以及泛大西洋地区开展的是多边主义外交战略。欧洲是美国全球战略的核心地带,其经济基础雄厚、实力较为强大,加之该地区与美国民主政治制度、宗教种族文化、历史经历观念等相似性,因此美国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框架下开展了对西欧国家的多边主义外交。 1949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挪威、冰岛、葡萄牙与意大利签订《北大西洋公约》,宣布成立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多边主义机制是美国在西欧实施多边外交的基础与框架。北约与欧共体二者紧密相连、密不可分。从创建初衷来看,二者均致力于阻止德国军国主义的复活、抵御苏联的威胁与扩张。美国国会与历届政府均大力支持北约与欧共体的发展,“欧洲的稳定能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可靠军事同盟的创建以及强劲贸易伙伴的培育”。(66) 从战略思路发展来看,北约与欧共体紧密相连。随着美苏冷战对峙的升级,美国多边安全机制的构建范围逐步从欧洲扩大到跨大西洋地区。欧洲自身的安全合作也为北约的创建提供了契机。1948年,英国、法国与比荷卢经济联盟签署《布鲁塞尔协定》,共同组建集体防卫机制。该协议为一年后美国与加拿大加入联盟搭建了桥梁,从而形成北约的雏形。(67)1954年,欧洲防务共同体失败后,欧洲国家着手创建后续机制西欧联盟,将德国与意大利纳入其中,这为后来两国参加北约提供了机会。 从成员国构成来看,北约与欧共体密切相关。冷战时期,欧共体的成员国除爱尔兰外均是北约的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与卢森堡六大创始会员国在组建欧共体之时,都已是北约成员。欧共体其他成员国英国、丹麦、希腊、葡萄牙与西班牙在被欧共体吸纳之前,也均已加入北约。更为重要的是,推动欧共体的“三驾马车”法、德、英三国,正是北约中美国最为重要的支柱性盟友。北约之下的西欧盟国之间的互动,在很大程度上即是美国主导下的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互动。通过北约的多边框架,美国成功地通过多边主义外交政策支配与控制着西欧地区。 然而,“北约的定义不可能以单一的‘欧洲视角’来界定,也不存在所谓的‘欧洲的北约’概念”。(68)欧共体的主导国法国曾于1966年退出北约军事一体化机构,北约中其他欧共体成员国对美国也多有微词。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总统提出“战略防御计划”(Strategic Defense Initiative,SDI),(69)将核战略保护范围仅限于美国本土,这对欧共体国家而言是沉重的打击。欧洲国家不得不重新启动休眠已久的西欧联盟。被激活的西欧联盟再次成为欧共体成员国讨论自身安全问题的有效平台。尽管如此,冷战时期欧共体的安全还是得益于北约的保护。“在东西方关系紧张的态势下,西欧在安全与防务方面除了北约之外,没有任何替代性选择。”(70)由于北约这一有效的多边集体安全机制减少了欧共体成员国在防务领域的沉重负担与潜在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深化了欧共体在经济一体化与政治一体化领域的合作。 (三)德国和平统一中的欧洲治理外结构 欧共体属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且深受美国多边主义外交政策的影响,这一欧洲治理外结构提升了欧共体在德国和平统一进程中的影响力。首先,属于美国阵营的欧共体,其外交效力随着美国在欧洲势力的相对上升而增加。苏联曾一度强调维持两德在国际社会中的共存,反对德意志的统一。戈尔巴乔夫多次声称,“试图取消两个主权德国之间边界的任何做法”,以及“推翻历史或者用不现实的政策来推动历史的做法,都是没有前途的,甚至是危险的”。(71)然而,苏联实力衰落使其难以再在德国问题上维持强硬政策。在东德举行的第一次自由选举中,缺乏苏联支持的社会统一党难以继续生存。(72)而西德支持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取得胜利并在东德上台组阁政府后,苏联对东德的影响最终步入历史。东德政局的变化让美国始料未及,促使美国将德国统一问题纳入紧急议程。美国一方面感到西德吸收东德是美国在欧洲对抗苏联的巨大胜利;另一方面又担心德国的统一会大幅缩减美国在西欧的军事存在,危及美国在欧洲的战略利益。(73)为了得到美国的支持,德国一再明确保证统一后将继续留在北约之内。最终,美国表示现在和将来都将一贯站在支持德国国家统一的前列。1990年5月,内忧外患的苏联不得不接受了美国草拟的“2+4”方案,此举正式表明苏联转而默认德国统一。但苏联以保证德国统一后的欧洲安全为由,先后提出了“统一的德国应该中立化”、“应该同时加入华约与北约”、“坚决反对统一的德国加入北约”的三阶段主张。 欧共体在促使苏联转变方面作用显著。苏联对欧共体拒不承认长达27年之久,直至1985年戈尔巴乔夫上台后,苏联才开始承认欧共体作为政治实体的存在。1960年,苏联还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而强于欧共体的第二大经济强国。但到1970年时,欧共体经济已经开始超过苏联。至1980年,欧共体的国民生产总值达到苏联的两倍。(74)经济实力衰落的苏联为了寻求欧共体的经贸优惠,主动倡议并推动欧共体与经互会于1988年6月建交。1989年12月,苏联外长首次出访欧共体总部布鲁塞尔。在这次历史性突破访问中,谢瓦尔德纳泽代表苏联政府与欧共体签署了一项内容广泛的经济贸易合作协定,涉及贸易、科学技术、日用品生产和核反应堆安全等诸多领域。(75)根据协议规定,苏联与欧共体将相互给予对方以最惠国待遇。由于欧共体国家的贸易比重占苏联对西方贸易总额的约48%,(76)在欧共体即将建立统一共同市场的预期下,欧共体取消对苏联1500种出口商品的限制的举措令苏联满心欢喜。(77)1990年西方国家承诺向苏联提供总数约200多亿美元的巨额援助。(78)欧共体中的经济强国西德也承诺向苏联提供50亿马克由政府担保的优惠贷款,并承诺为驻东德苏军的驻留、撤出、回国安置和转业培训提供120亿马克的补偿费和30亿马克的直接财政援助。(79)为了获得更多来自欧共体成员国的经济援助,也为了尽可能地在新欧洲战略格局中争取有利的地位,在1990年7月西德总理科尔访苏时,苏联表示统一的德国有权决定属于哪个联盟,并规定三至四年内苏军从东德撤出,在此期间,北约军队不得延伸至东德地区。苏联不再反对统一后的德国加入北约的立场,但主张德国的统一应被纳入欧共体框架之内。至此,德国统一进程取得重大突破。 其次,美国在西欧的多边主义外交增加了欧共体在德国和平统一中效力的同时,也减轻了欧共体在德国和平统一进程中的区域阻力。“欧洲一体化得益于美国霸权的支持。”(80)一方面,北约减轻了欧共体的防务负担。在北约框架中美国长期的核保护承诺下,欧共体的集体安全合作完全独立于欧洲一体化之外,这使得欧共体可以集中精力深化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多边一体化合作。(81)此外,欧共体多边主义的一大特色是倾向于支持集体决策。80年代末,围绕德国统一而展开的讨价还价进程,也是北约与欧共体国家在多边主义框架中集体协商与妥协的结果。北约及欧共体这些比较成熟的多边主义机制,为西德和平吸收东德实现统一提供了有益的区域环境。 另一方面,北约吸纳西德以及保留统一之后德国成员国地位的举动,减少了欧共体国家对德国的恐惧。乔治·凯南曾建议美国不要在欧洲涉足太深,应通过欧洲自身的一体化来解决德国问题。(82)美国的政策目标是让西德与其他欧洲伙伴融为一体,尤其是要与法国融为一体。(83)1955年北约吸纳西德后,成功地改造了西德与欧洲成员国之间的安全关系。1958年柏林危机后,美国长期遵循两个德国并存的政策。1989年底布什与戈尔巴乔夫会晤时,美国还曾表示一个强大的、统一的德国不符合美苏的国家利益。美国担忧德国统一后会大幅削弱美国对西欧的军事影响力,并不急于改变德国的现状。1990年5月,针对变化中的东德局势,布什提出关于德国问题的“九点计划”,以此确保德国统一后继续留在北约中。苏联是唯一强调德国统一后应采取中立政策的外部大国,但在最后的谈判中被迫妥协。9月,各方签署了《最终解决德国问题的条约》,确定统一后的德国有权选择归属的联盟,北约成为其最终归属。欧共体在法、德、英主导协商的背景下,对德国加入北约持赞成态度,有助于德国和平统一进程的推进。 五 结论与启示 (一)欧洲治理结构影响德国和平统一 区域治理结构是影响国家行为的重要国际因素。然而,特性强弱不同的区域治理结构对实力强弱不同的国家的影响效力存在差别。由于强区域治理结构的影响效力显然大于弱区域治理结构的影响效力,加之弱国相对于强国而言更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因此,区域治理结构对国家影响效力的强弱排序为:“强区域治理结构-弱国家”、“强区域治理结构-强国家”、“弱区域治理结构-弱国家”、“弱区域治理结构-强国家”。 欧洲治理结构与德国问题属于“强区域治理结构-强国家”类型。在此,德国和平统一进程很大程度上受到以欧共体为基点的欧洲治理结构的影响,具体表现如下(见图1)。 图1 德国和平统一中的欧洲治理结构 注:图由作者自制。 其中,欧洲治理自结构表现为:欧共体成员同质性、欧共体制度紧密化;欧洲治理内结构体现为:欧共体是推动东西德国和解的重要区域平台,区域大国法国是欧共体的创始国与主导国。欧洲治理外结构呈现为:欧共体隶属的美西阵营相对于苏东阵营在西欧处于权力优势,美国在西欧的多边主义外交政策加强了欧共体的效力。影响德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区域因素不仅是欧共体这一行为体,更是以欧共体为基点的欧洲治理结构。由此可以论证“欧洲治理结构影响德国和平统一进程”的研究假设。 通过论证可见,当区域治理自结构表现为组织成员同质性、组织制度紧密化时,当区域治理内结构呈现为分裂双方在组织内、区域大国在组织内时,当区域治理外结构体现为组织隶属霸权上升的阵营、组织受霸权多边外交促进时,此类区域治理结构有助于为国家统一进程营造更为和平的周边环境。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区域治理结构对国家统一的影响效力因二者互动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其影响效力由强到弱的排序为:“强区域治理结构-弱国家”、“强区域治理结构-强国家”、“弱区域治理结构-弱国家”、“弱区域治理结构-强国家”。 (二)中国统一进程中的区域治理结构 以上研究结论对中国统一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当前东亚区域治理结构与中国关系处于“弱区域治理结构-强国家”类型。冷战结束后,在全球主义与区域主义的互动浪潮下,1997年,东盟十国与中日韩达成“10+3”机制,标志着东亚区域主义实质性构建的起步。1999年,东亚13国共同签署的《东亚合作联合声明》以及2005年首届东亚峰会的召开,标志着东亚区域主义的合作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84)目前,虽然东盟“10+3”机制发展缓慢,但3个东盟“10+1”机制均取得到了实质性的进展。2003年,东盟-日本自由贸易区启动;2009年,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区起航;2010年,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启程。2012年,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达成,并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2015年,中韩自由贸易区正式签署。 由于东亚区域主义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加之中国的区域国际组织外交尚处于初始阶段,因此基于区域国际组织的区域治理结构对两岸互动及统一进程的影响微乎其微。目前,中国以主权国家身份、中国台湾以地区身份共同参与的政府间区域国际组织为:经济类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洲开发银行、东南亚国家中央银行总裁联合会、美洲开发银行:社会类的亚太法定计量论坛、亚太防制洗钱组织、亚洲税务行政暨研究组织、国际大西洋鲔类资源保育委员会、北大西洋鲔鱼国际科学委员会、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以上两岸共同参与的区域国际组织绝大多数都属于功能主义的经济或社会专属组织,组织本身的一体化合作较弱,基本不涉及政治议题。除了根据“一个中国”和“区别主权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原则”中国与中国台北共同参与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之外,两岸在其他重要的区域国际组织中都没有交集。然而,即便是就国际影响力较大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而言,尽管该组织发展了每年一度的成员国领导人非正式会晤机制,有助于两岸的和平对话与交流。但是,该组织以“非制度化”为特征,仅仅只是一个以多样性为前提、以市场为基础的对话协商机制,成员国地区位置过于分散、缺乏历史文化的同质性、远未涉及组织一体化合作议题,难以对两岸统一进程发挥国际影响力。 由上可见,当前东亚区域治理结构与中国关系处于“弱区域治理结构-强国家”类型。为了更好地实践“一国两制、统一中国”这一和平的统一模式,今后中国在构建区域外交战略时应考虑向“强区域治理结构-强国家”类型的转变,并努力成为区域国际组织的领导者。 就区域治理自结构而言,中国应积极构建一个成员国历史文化同质的东亚区域国际组织,并推动组织一体化合作进程。目前可考虑以3个东盟“10+1”机制为基础,以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为依托,以“东盟10+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为目标,以此构建东亚区域国际组织的雏形。就区域治理内结构而言,可考虑将中国台湾以地区身份而非主权国身份纳入其间,在努力塑造中国自身作为组织领导者的同时,将区域大国日本纳入其间并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就区域治理外结构而言,中国应构建与全球霸权美国的良性互动与友好关系,寻求与美国不同社会体制的共处,不挑战美国在该地区的核心战略利益,以此稳定美国对中国统一问题的和平政策偏向。 感谢《欧洲研究》杂志匿名评审专家提出的中肯的修改建议。文责自负。 ①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德国统一纵横》,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26页。 ②Pekka Kalevi Hamalainen,Uniting Germany:Actions and Reactions,Boulder,CO:Westview Press,1994,pp.1-286. ③Jeffrey Anderson,German Unification and the Union of Europe:The Domestic Politics of Integration Polic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p.1-240. ④Jean-Paul Jacque,"German Unification 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y",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No.1,1991,pp.1-16,http://www.ejil.org/pdfs/2/1/2023.pdf,last accessed on 31 March 2015. ⑤夏路:“区域国际组织理论研究述评——组织结构的视角”,《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3期,第103-113页。 ⑥夏路:“区域国际组织理论研究述评——组织结构的视角”,第103-106页。 ⑦同上,第106-109页。 ⑧同上,第109-111页。 ⑨[美]霍华德·威亚尔达主编:《全球化时代的欧洲政治》,陈玉刚、陈晓翌、左克文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⑩[美]戴维·卡莱欧:《欧洲的未来》,冯绍雷、袁胜育、王蕴秀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页。 (11)Laurence Henry,"The ASEAN Way and Community Integration:Two Different Models of Regionalism",European Law Journal,Vol.13,No.6,2007,p.858. (12)Gautron Jean-Claude,Droit European,Paris:Dalloz Mementos,2006,pp.180-183; See Laurence Henry,"The ASEAN Way and Community Integration:Two Different Models of Regionalism",p.860. (13)黄嘉敏、陈晓伟等主编:《欧共体的历程——区域经济一体化之路》,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73页。 (14)李海燕、魏丽军:《欧洲梦与欧共体》,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6-47页。 (15)Louis Cartou et al.,L' Union européenne,Paris:Dalloz,2004,pp.227-273; See Laurence Henry,"The ASEAN Way and Community Integration:Two Different Models of Regionalism",p.866. (16)Laurence Henry,"The ASEAN Way and Community Integration:Two Different Models of Regionalism",p.863. (17)Ibid.,p.868. (18)Richard H.Ullman,Securing Europe,London:Adamantine Press,1991,pp.31-36. (19)[德]格林德·辛恩、汉斯-维尔纳·辛恩:《冰冷的启动:从国民经济视角看德国统一》,晏扬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18页。 (20)Werner Kamppeter,"European Integration and the Price of Peace",Internationale Politik und Gesellschaft,February 2000,p.123. (21)Michael Zielinski,Friedensursachen,Baden-Baden:Nomos,1995,p.18; See Werner Kamppeter,"European Integration and the Price of Peace",p.126. (22)Jean Monnet,Memories,New York:Doubleday & Company,1978,p.456. (23)Ibid.,p.429. (24)Michael Zielinski,Friedensursachen,p.18; See Werner Kamppeter,"European Integration and the Price of Peace",p.125. (25)《经济学家》1990年1月27日-2月2日;转引自:薛彦平:“德国统一与欧洲”,《世界经济与政治》1990年第6期,第48页。 (26)2004年,法国与统一后的德国占欧盟25国人口的31%。 (27)Andrew Knapp and Vincent Wright,"France and Europe",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France,London:Routledge,2006,p.441. (28)[德]玛尔吉特·罗特:“德意志土地上的两个国家”,第67页;转引自晏小宝主编:《德国的统一》,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 (29)Fritz W.Scharpf,Games in Hierarchies and Networks:Analytical and Empirical 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Governance Institutions,Boulder:Westview Press Inc.,1993. (30)夏路:“德国和平统一模式的复合权力结构研究”,《现代国际关系》2009年第8期,第58页。 (31)Mark Cioc,Pax Atomica:The Nuclear Defense Debate in West Germany during the Adenauer Era,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8,pp.6-11. (32)James L.Richardson,Germany and the Atlantic Alliance:The Interaction of Strategy and Politics,Bost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6,pp.11-23. (33)Sir Lvone A.Kirkpatrick,"German Unity",Memorandum,December 16,1955,File WG1071/G1374,Public Record Office. (34)Ibid.,p.145. (35)晏小宝:《德国的统一》,第39页。 (36)H.G.Peter Wallach and Ronald A.Francisco,United Germany:The Past,Politics,Prospects,Greenwood Press,1992,p.144. (37)Ibid.,p.145. (38)F.Stephen Larrabee,"Instability and Change in East Germany",Draft Manuscript,Ebenhausen,1989,p.4. (39)Andrew Knapp and Vincent Wright,"France and Europe",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France,Routledge,2006,p.434. (40)Ibid.,p.436. (41)Kenneth Dyson and Kevin Featherstone,The Road to Maastricht:Negotiating 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See Andrew Knapp and Vincent Wright,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France,p.439. (42)Andrew Knapp and Vincent Wright,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France,p.438. (43)Kenneth Dyson and Kevin Featherstone,The Road to Maastricht:Negotiating 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 See Andrew Knapp and Vincent Wright,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France,p.441. (44)在德斯坦总统任期内,关于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只是在《单一欧洲法令》中被简要提及,其真正创立是在20年之后。 (45)Andrew Knapp and Vincent Wright,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France,p.440. (46)Ibid.,p.441. (47)Michael J.Baun,"The Maastricht Treaty as High Politics:Germany,France,and European Integration",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Winter 1995/1996,p.608. (48)The Economist,30 January 1988,p.35; 13 February 1988,pp.76-79; 5 March 1988,p.14. (49)"For a Summary of the Delors Report",The Economist,22 April 1989,pp.45-46. (50)Ernest D.Plock,The Basic Treaty and the Evolution of East-West German Relations,Boulder:Westview Press,1986,pp.138-140. (51)Jonathan Carr,Helmut Scbmidt:Helmsman of Germany,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1985,p.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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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治理结构与德国和平统一_欧洲一体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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