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女工的身份认同与团结力量--以一个家政工会女职工群体为例_家政论文

家政女工的身份认同与团结力量--以一个家政工会女职工群体为例_家政论文

家政女工的身份与团结权政治———个家政工会女工群体的个案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女工论文,家政论文,个案论文,工会论文,群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9)06-0016-06

台湾学者蓝佩嘉曾以菲佣为对象,较深入地研究了家政工的跨国移动与全球化的关系以及女人内部的分层与争斗、移民家政女工在他国为佣人,在本国为夫人的身份分裂。[1]根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南京、厦门、南昌、青岛、武汉9个城市的调查统计,这9个城市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共计23.96万人,其中男性占14.9%,女性占85.1%。从从业人员的城乡结构上来看,城镇从业人员占56.1%(下岗人员63.7%,退休人员36.3%),农村从业人员占43.9%,城镇从业人员略高于农村从业人员。[2][3]就地下岗后身份转型占相当多数。但国内一些研究却多集中于从农村到城市的移民身份的家政工及其权利状况。[3]当然,移民家政工多经历了全球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空间移位,从发展国家到发达国家,如“菲佣”;从农村到城市,如“小保姆”,但少有探讨女工就地身份的分裂与转化。美国学者裴宜理认为:无论从历史还是比较的角度,中国工人今天所经历的一切都是没有先例的。[4]本文作为一种探索性研究,目的是探讨西安一个下岗后进入家政工行业的群体,在组织成立自己的工会过程中,曾经的产业工人阶级身份对其团结权意愿和行动选择的影响,以及非正规就业女工群体团结权实现的途径。

一、研究群体情况及核心概念释义

改革开放之后,西安经济的发展由于各种原因不如人意,曾在24个大城市经济发展环境中排到第23位;[5]就业尤其是再就业压力明显高于其他城市,下岗女工及其再就业中向家政行业的集聚成为一个重要现象。

西安家政工群体与深圳、上海、北京等发达地区不同的是,其中以“4050”人员和下岗再就业人员为主,这是西安本地经济发展的产物。就业压力的一个结果是国有大企业下岗女工再就业向家政工集结,成为家政工中较固定的群体。西安市家政工会从2004成立时的82人,现已发展到600多人,但本文仍以最初的82人为对象。她们是清一色的早期国营和大集体工业的工人,在家政工作中,她们多是钟点工。

社会阶层和家庭关系的变化使一部分人产生了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刺激了家庭保姆这个古老行业在后计划经济时代的复兴。也意味着女性内部的分层,当一部分精英女性提出“零家务”的同时,一部分在当地企业改革和重组过程遭遇排斥的女工被迫离开大工业化生产工作,不得不向家政行业集结。她们是这样一个群体:曾经历过毛泽东时代上山下乡的光荣和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的伟大,也经历过了全球化的间接冲击,原地不动地发生了社会地位的滑落和身份的分裂。她们自己戏称是“从主人到仆人”,“从将军到奴隶”,从公共领域(大工厂)走进“别人的”私人领域(雇主家庭)。在这个过程中其身份不能不发生分裂: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与原单位有理论上的联系,属单位的下岗职工)和作为“保姆”的城市下层阶级;情感的分裂:处理自家的私人情感劳动关系和雇主家的情感关系。她们曾经的经历和对组织及单位福利的心理依赖又恰成团结权实现的基础,在成立了工会之后,她们似乎又找到了一种对组织的归属和依靠,尽管此归属非彼归属,此依靠非彼依靠。但“我们的家政工会”是全国第一个,使她们有一种建构一个新职业的热情和自豪。

随着社会性别和国际劳权理念的全球旅行,本土与海外学者的国际工会与劳权理念的结合以及本土工会组织资源的利用,与家政工的内部需求不谋而合。在西北工业大学妇女发展与权益研究中心“家政工网络自助小组”及“家政工工会孵化”项目的支持下,西安市成立第一个家政工工会,通过争取组织合法化,实现了非正规就业女工群体的团结权。

团结权是《宪法》和《劳动法》确认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一般团结权的实现以工会为载体,但在本土,工人的团结权未必与工会组织形式一致,团结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团结权是工人自主地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则指工人运用组织的力量与雇主对抗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也称劳动基本权,内容包括:团结权(狭义)、团体交涉权和团体抗争权。这三项权利被国外劳动法学界普遍称为“劳动三权”。[6]但有关权利的话语却具有互译性,中国人不是被动地重复西方的权利话语,而是具有创造性地将之与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相结合,以致有学者认为:“权利”和“公民”这两个词汇充斥着当代中国的官方和大众的话语。但是那些宣称自己作为公民有权利吃饭的工人们,看起来更多地追随孟子和毛泽东所奠定的道义经济学轨迹,而非洛克或杰斐逊代表的自由主义传统。中文里面“人权”这个词还可以带有“人民的权力”这样的意思。但期待国家提供社会福利(即T· H·马歇尔所称的“社会公民权”),显然并不等同于要求对抗国家权力的法制保护(“市民社会公民权”),也不等同于要求在政治上参与到国家权力之中(“政治公民权”)。而且,在中国,即使是“政治公民权”也被普遍理解为一种国家所赋予的特权,而非自然赋予或者不可让渡的权利。[7]对劳权的理解,工人、企业、政府“说的都是中国话,讲的不是一个理!”中国现有的个体劳权本位是对集体劳权的拆解,而本文探讨的团结权却可能是:边缘女工团结起来,通过外在和内在的赋权和提高觉悟,较大面积(1000多人)培训,从中选出82名骨干,以国际工会的理念成立工会,再将之装入现有合法工会体系,以获得合法性,我们戏称为“借壳上市”。在权利的实际获得中,以增加集体市场谈判能力为主,如与家政协会的团体协商和与雇主的协商,以争取工会系统的国家福利为辅,如获得免费体检和困难补助,争取单亲低收入廉租房租金补贴。不但强化并回应了中国权利的福利性质,而且能动地增加了家政女工人权利的扩张。

二、工人?保姆?去工业化后的身份分裂

原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而引以自豪的家政工李姐,曾有引以骄傲的过去,省劳模可不是人人都能得到的荣誉,但做了家政工后,怎么也找不着感觉,宁愿说自己是下岗工人,也不愿意告诉熟人自己到别人家里去做保姆。家政工作为非正规就业女工的代表,专指在家庭内为私人雇主提供家庭事务服务的工人。在很大意义上与俗称“保姆”有重叠,是颇具中国特色的“职业群体”。无论从市场需求还是政府就业引导,均将家政服务看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城市开发就业岗位的主要增长点。[2]但本文研究的家政工群体具有相当突出的特征: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制造业向社会服务业转型的“去工业化”。[8](P110)对这一家政工群体而言,去工业化是一个离开大机器工业退回家庭(自己的或别人的)的过程,做家政工对绝大多数女工来说,是不得已的选择,也是其遭遇“社会排斥”①的结果。曾几何时,工业化被认为是妇女解放的标志,国家工业化的结果并没有带来公私领域的分离,相反在单位制的组织形态下二者相互渗透,这造成中国国有企业工人的独特个性。[9]安德鲁·沃德(Andrew G.Walder)较早分析了中国城市单位中的庇护主义关系,揭示了工人对企业依赖的制度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功能的剥离,社会支持结构已经从改革前资源主要由国家通过单位向个人提供的一元化结构,逐步转变为社会资源分布的多样化和社会支持的多元化结构,中国单位制度的式微导致了“回归家庭”。下岗女工从产业一线、从组织化的工业大生产中退下来,退回到从事家务劳动。

其次,作为非正规就业的西安家政工属于一个职业边缘化群体,职业边缘化是指个人或族群基于年龄、性别、族群及弱能等因素而不能进入较稳定的核心劳动力市场,遭遇核心劳动力市场排挤后的一部人不断地被挤向市场边缘的过程。而边缘劳工指那些被排斥在劳动力市场边缘的劳工。[10]这些人在劳动力市场边缘集结,形成边缘劳工群体。从某种意义上讲,妇女非正规就业本身是一种被排斥的边缘化的过程,对边缘劳工来说,拥有稳定、较高收入的工作模式,已经成为渐渐远去的“乌托邦”,低社会地位、低稳定、低报酬的临时性工作,正在成为现实。

从全国范围来讲,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性别构成比例是——男性占14.9%,女性占85.1%。[2]一般划分男性职业与女性职业的标准是参阅Consions的标准:[11]女性从业超过60%的职业是以女性为主的职业;女性从业占40-59%的是中性职业;女性从业占20-39%的是男性为主的职业;女性从业若在20%以下的则为极度的男性为主职业。这样,家政工则成为一个女性占绝对多数的绝对女性职业。

这些家政工多为20世纪90年代下岗的一代,这一代职业妇女无论与前辈还是后辈比,均承担了更多的职业痛苦和压力。她们在职业的最好时期遭遇了下岗的排斥,再就业中再一次在排斥中不断地边缘化,边缘化带来了少社会保障和法律保障问题,使她们的经济安全和抗风险能力降低、生活压力和经济贫困化加剧。由于经历了一个“去工业化”的过程,其心理和权利问题较多,组织和团结愿望较强,也较有组织基础。工业化虽“去”,但组织情结犹存,这也是这个群体能被再次组织起来实现团结权的内部动因。

三、赋权——对去权利化的反抗

本文所谓去权利化,是指一个相对享有法定权利的群体丧失权利的过程。在本土更多地意味着一个去单位福利的过程,因过去年代单位福利多来自于国家,去权利更多的是去福利。因为我们在培训中发现,权利对工人而言,实在有点“玄”,但福利却是实在的,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对工人来讲,去权利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去福利,因为工人真正关注的不是形而上的权利,而是社会主义工业化时代的单位福利和一种“主人翁”的意识形态感觉。这个家政工群体的去权利化,伴随着去工业化、边缘化显现。旅美学者平萍通过调查广东国企女工的生活经验,把家庭因素引入了职工与企业的关系研究,她认为:沃德的研究模式是不见性别的,女工的依赖结构与男工全面地依赖企业不同,是双向的,在经济上要依赖企业以满足生存的需要,在其他方面则要依赖企业之外的资源。[12]这些曾经有过集体工业参与经验的女工,虽然失去单位和劳动保障的保护,但对组织和单位的美好记忆和渴望仍然存在。当前,家政工不得不面对更多的权益问题,失权(或失去国家企业护佑)带来的是进一步的生存压力。她们面临的权利问题之一是劳动关系的劳务化。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享受《劳动法》对劳动者基本的保障,如劳动者的人身人格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和集体人权等。与个体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只能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并不包括雇用家政工的雇主。家政工虽属于劳动者,但中国目前《劳动法》并没有将之纳入劳动关系调整范围,家政工与雇主并没有劳动关系,而建立的仅仅是临时劳务关系,家政工与家政公司也多是中介关系,而不是劳务派遣关系。由此,家政工作中面临的具体权益问题没有法律保障,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不合理,没有行业工作量标准,经济安全和人身安全权缺乏保障,职业心理健康问题,中介的过分剥削,尤其是被男主人或被照顾的男病人性骚扰等。

与去权利化的对抗,我们采用了赋权小组方式。赋权理论产生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黑人争取平权运动时,“赋权”的真正内涵是要协助弱势群体或个人排除各种主观和客观的障碍来感受本身的力量,通过其自身的正面经验来激发内在的动力,并尽可能地在集体的参与中来改变或掌握自己的生活。赋权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目标,其内涵是指个人成长中自我意识及自我信心的提升。在我们的自助草根小组的活动中,我们先帮助大家建立一个小组的组织理念:小组是大家的,每个人都是主体,自己的经验可供大家分享,群体之中有方方面面的智慧和能力,大家的问题首先要靠集体的力量来解决,目标的达成一致要靠家政工自己,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上帝。这个理念的建立,无论对家政女工还是我们协作者相当关键,我们的目标是让组织起来的家政女工手牵手,集体面对市场经济的挑战以及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并在国家政策不断出台的关键时刻学会发声,实现群体声音的整合,积极反映自己的政策与法律诉求,推动社会政策和法律的完善,并以此争取自己的权利。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们组织了9个家政女工支持小组,有近千人直接参加了项目活动,完成6名雇主的访谈,25名女工口述访谈,组织过2次家政工与雇主的集体对话。在元旦还举办文艺演出活动同时又组织了3个草根小组:家政单亲小组,家政妇联小组,家政工会小组,这些小组自行活动15次,在支持小组中,大家相互交流,分享当事人的职业体验与经验,并对一些关键性敏感性问题组织大家辩论和积极碰撞,例如:人格尊严问题、自我认知与评价问题、计划经济的烙印问题、社会分配不均的心理调适问题、对政府的习惯性依赖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任承担问题、下岗工人身份确认问题、以及各种遗留问题的政策补救等,讨论的过程是理性评价群体社会处境的过程,分析的过程是痛苦的,也近乎残酷,但这些认知来自于她们自己。自始至终她们是小组的动力,小组的目标由她们自己确立。小组讨论中大家分析群体的出路有二方面:一是靠自己,自己要对自己负起责任。这是最可靠的资源,必须穷尽自己的资源,市场经济不相信眼泪,等、靠、要是不现实的,政府的支持力度只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过分依赖政府是不现实的,而且也影响社会对大家的评价。二是靠政府、靠政策。必须唤起政府的关注,让政府承担自己的责任,强化政策性支持。在小组过程中,各种观点的碰撞使群体的权利自治意识和主体意识逐渐得到唤醒和强化,并对家政工职业化建构进行过一些尝试,试图以妇女的参与和自觉抵御边缘化过程的一些负面影响。

四、工会——内外的影响及草根组织合法性的获得

通过草根支持小组活动,大家意识到自己的利益要靠自己去争取,当这种需求在小组里提出时,她们就有了进一步组织起来的愿望,家政工工会的建立在小组内产生了极大的内动力,同时一批骨干也在小组实践中涌现和成长。根据她们的需求,我们又及时组织了两期骨干培训。骨干培训中大家学习国际上一般工会组织的概念,分析家政工群体需求及发展网络的策略及方法,探讨家政工组建工会的具体目标。家政工们认为属于自己的工会应该具有下列特征:(1)家政工的自治组织靠自己支持,属于家政工的自助工会;(2)工会的目标是争取经济权利;(3)成员平等、团结、互助;(4)绝对维护家政工的利益;(5)为取得组织的合法性,将其纳入地方工会系统。

有了组织目标,接着就是对未来工会核心干部的要求,她们认为作为工会骨干必须具有以下特征:(1)工作能力强且有特长;(2)有时间、精力和热情,经济状况不特别窘迫;(3)经验丰富且有奉献精神;(4)在活动过程中选举产生并积极服务于家政工;(5)是一个由多人组成的团队。[13]

这样,由于项目的推动,在市工会再就业服务中心帮助下,一个家政工草根小组发展成全国首个家政工工会(于2004年9月23日正式挂牌成立)。工会的目标之一就是就经济权益和劳动安全进行集体谈判,早在草根小组活动中为了锻炼大家的谈判能力,我们组织了雇主与家政女工的对话活动,原则是群体对群体,避免一对一的具体劳务关系,也防止陷入具体事务的纠缠。对话中大家最深刻的体验是:人有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而且权利最容易扩张。对话表明,雇主不可能在利益上向家政女工倾斜,如果我们有这方面的要求则可能会失去工作的机会。对话让大家了解到权利是互动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又是相互制约的,市场经济中的权利是均衡利益条件下的权利,明确权利义务是双方共同的需要,守住权利的边界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也是对双方最好的保护。对话使大家都更加理性,也对未来家政女工的社会保障提出了一些思路。

为了更好地维护家政工的权利,项目同时催生了家政(公司)协会,并设立行业规范,以约束家政公司的行为。另外,还在酝酿推出雇主协会。我们一方面加强家政工工会的市场谈判能力。另一方面寻找政府支持。我们正做的工作是推动一个地方的家政条例出台。

家政工会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在第一年的工作总结中我们看到,工会的会员已发展到182人,都是40岁以上的下岗家政工,其中女性占98%;单亲家庭女性比例达到70%-80%;工会联系有关医院对103个家政女工进行了免费妇科检查。其中身体有问题的有61人,占检查人数的59.8%;在西安市总工会困难援助中心的帮助和关怀下,工会利用政府资源给131名家政工办理了小病医疗卡(其内容包括免费诊病、检查、医药优惠等);2004年12月对40名家政工姐妹进行家访,了解最困难姐妹们的家庭状况,向工会组织反映,利用政府资源使16名家政工姐妹得到了贫困救助,18名特别困难的家政姐妹与私营企业结成对子;举办迎新年联欢活动,到会的110名家政工各自展示才艺,显示了组织自治的凝聚力量;与市工会再就业服务中心、西安电视台共同举办了家政工服务系列工作报道,36名家政姐妹参加了此项活动。

五、问题讨论——非正规就业女工团结权实现的本土途径

西安家政服务作为非正规就业的方式之一,在某种意义上是再就业压力的产物,也是市场和政府倡导的合力使然。它与正式就业不同的是,没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没有行业标准,也缺少正式的组织形式。20世纪留给人类的具有两面性的就业概念,即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二者都反映就业状态,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有权利保障,后者部分没有或者全无。[15]非正规就业的分散性使这一群体没有集中的声音,较少受到社会尤其是法律的关注,被排斥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外。而团结权正是这一群体提出法律权利诉求的基础。国际劳工组织(ILO)早在1948年和1949年,分别通过两项与劳工团结权相关之第87号《结社自由及组织权之保障公约》(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Right to Organize Convention,1948(No.87))以及第98号《组织权及团体协商权原则之应用公约》(Right to Organiz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1949(No.98)),并从1998年起,将它们列为“核心”(core)国际劳动基准之一,认为是在全面经济自由化及市场弹性化下所不可牺牲偏废之劳动者基本人权。在1994年通过的第175号公约第4条,明确宣示部分时间工作者应与全时工作者一样,享有结社权;1996年通过的《在家工作公约》,也同样在第4条第二项(a)款中规定:“各批准认可此一公约之会员,应鼓励平等待遇之做法,藉以担保在家工作者有权设置或参与他(她)们所自己选择之组织,并且参与这些组织之活动。”最后,1997年所通过之第181号公约也在第4条中规定:“私立就业机构所召募之劳动者,其团结权及团体协商权不应被加以拒绝。”[16]

我们认为,克服分散的非正规就业女工权益障碍的方法之一,是帮助她们实现团结权。家政工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她们工作的零散性,少有机会交流职业经验。团结权的实现对家政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团结权就是女工的凝聚,使之个体的权利在集体中实现而增加力量。在劳动者的“劳动三权”中,第一就是团结权,即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二是集体谈判权或称团体交涉权,即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三是集体争议权或称团体行动权,主要是指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

工人的团结权是为增加集体谈判或协商的权利。集体协商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城市特许令”及“基尔特特许令”。尤其是后者,是为获得集体行动之特权而向国王缴纳租税,取得国王颁发的特许令,是对集体行动的保护。现代意义的集体协商,是在19世纪有了工会组织以后,以当事人地位平等为出发点,认为每一个人都是一个自由平等的经济人,因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而与他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缔结劳动合同也如此,愿不愿签订,如何签订是当事人的自由,国家只要承认该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就够了。因为“契约即当事人间之法律”。但工业革命发生后,生产工具为资本家所垄断,劳工除了自身的劳动力,没有能力与强大的资方对抗,劳资地位已失去均衡。雇主一方由原来的独资,扩大为合伙、公司、集团企业甚至跨国公司。但劳方这方当事人,则仍然是孑然一身的劳工,难与资方抗衡。为保障劳工之权益,一方面制定许多劳工保护法规,另一方面则试图让劳方也变得和资方一样大,通过团结权之行使,组织工会,在当事人方面取得对等之地位,并赋予工会团体协商权,使劳工也能透过组织的力量,争取较好的待遇,集体协商是劳工组织行使集体协商权的产物。学会团结,学会利用团结后的组织资源争取和维护权利,是在目前形势下克服非正规就业群体分散性的一种好的尝试。

团结权实现的途径很多,但要取得合法性,工会是一个很好的方式,我们目前的工会制度需要一些变革,而变革可以从真正意义上的工人团结权的实现开始。但是家政工会在成立过程中是由3家机构合力扮演孵化器以及在外来民间机构和外来工会理念的推动下成立的,也许从团结权尝试的一开始,就是一个复杂的政治过程和建构,由于借助了国家工会资源,工会在成立后也以能够从原有工会系统获得资源为荣,虽有个人维权意识的提升,但个人维权的社会支持环境和资源不足。加上现有雇主成份复杂,也有是因年老或生病而不得不请家政服务的中下阶层,赋权后的一些家政工维权意识的边界扩张,导致雇主与家政工新的矛盾和冲突,也有人抬高价格,损害雇主利益。这些均需要进行不断地反省。

注释:

①社会排斥(一译为社会排挤)是一个发展建构中的概念。对“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至五、六十年代贫困研究中对贫困(poverty)、剥夺(deprivation)及劣势(disadvantaged)的概念与理论探讨。到20世纪90年代,剥夺和劣势概念与理论进一步发展为社会排挤概念和理论。最早出现于法国的政治研究,从80年代开始到90年代,欧洲各国经济迅速发展,导致结构性失业的增长,两极分化和贫富不均造成的社会分隔和社会冲突加剧,各种新形式的贫困与边缘化来势迅猛,使社会排挤概念在欧洲及其他地区逐渐传播开来。近20年来,社会排斥概念从最初指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的诸纽带削弱或断裂的一系列过程,发展到认为社会排挤是对公民地位与身份所赋予的公民政治及社会权利的否定,是对民主社会的严重破坏;社会排斥概念还聚焦于社会分配以及社会关系议题,关注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社会参与的不足、社会整合和权力的缺乏。社会排斥概念在五个方面超越了贫困和劣势概念,它的关注从物质或经济劣势转向多层面劣势,从静态分析转向动态分析,从个人或家庭转向地方邻里,从聚焦于资源分配转向聚焦于社会关系,从侧重社会关系的连续性转向灾难性中断。参阅黄洪、李剑明:《困局、排斥与出路:香港“边缘劳工”质性研究》,香港乐施会,2003;石彤:《社会排挤在家庭暴力所究中的理论意义》,载于《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国际视角与实证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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