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的制度供给&一些国家科技创新的基本做法_日本科技论文

科技创新的制度供给&一些国家科技创新的基本做法_日本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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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 (2000)03—0073—09

1999年6月26日,2000多名科学家聚集匈牙利首都, 出席首次全世界范围的世界科学大会。会议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共同举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费德里科·马约尔在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词中指出:“如果说由于政治问题非常重要而不能只由政治家来解决,那么科学问题的重要性也不能仅仅留给科学家或市场来解决”。“应当认识到,没有政府的支持,音乐和文学照样可以存在,甚至还可以繁荣起来。但科学不能,因为科学需要资金。”“科学需要从体制上给予支持,反过来,科学也必须响应社会的需求。”从这位联合国官员的讲话中,我们不难看出,为了促进科学繁荣和技术创新,制度供给是十分重要的。

21世纪科技创新将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科技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结合将更加紧密。新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特别是高科技的不断创新和产业化,将使整个世界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将成为全球经济竞争、政治角逐和综合国力较量的核心内容。为了迎接新的挑战,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先后制定了促进和推动本国科技创新计划,规定了各自未来的科技发展和创新的目标,并为此作出一系列保证计划实施和目标实现的有关制度安排。本文仅对一些国家为推进科技创新而制定一些规则、措施、政策、法规和办法进行归纳和分析,并把这些统称为“制度供给”。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制度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为人类迎接挑战提供一种手段或保证。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中国在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等方面,都是属于后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对于后发国经济发展,对于赶超型经济发展,制度供给更有其特殊的、战略性的意义。本文所列有关国家与推进科技创新方面的一些制度举措,对于我国实现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或许会有裨益。

一、制定科技发展和创新的目标和计划

根据世界科技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科技发展和创新的战略目标、战略计划,是一国科技创新迅速而有序发展的最主要的制度保证。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给世界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深刻,作用也越来越巨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根据国际环境的变化和本国发展的需要,先后制定了各自的科技创新目标和科技创新计划,力求使本国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跟上世界潮流,并在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中争得一席之地。

二战后,日本大规模地引进外国技术,进行消化、改良和更新,用了短短30—40年的时间,崛起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在应用技术方面超过欧洲,赶上了美国。1980年日本政府提出“科技立国”的战略口号,并于次年制定了“创造性科技振兴方案”,决心要成为世界技术创新的源泉之一。标志着日本开始告别利用别国科学和技术的模仿时代,而进入了发展独创性技术的科技创新时期。进入90年代后,尽管日本经济陷入长期的不景气之中,而在科学技术创新方面却并没有放松,1994年又提出了“创造科技立国”的新战略,1995年制定并通过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指出,日本在科学技术上结束了所谓的赶超时代,以后须向未知的科学技术领域挑战,开发具有独创性的科学技术,并以此开创出新的产业。1996年又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同时,各省厅也都制定了相应的科技创计划,如日本科技厅制定由其中介机构主持的“创造科学技术事业计划”(1981年)和“推进战略性基础研究计划”(1995年),通产省为配合日本政府的《改革经济结构行动计划》而实施的“创立新产业型产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制度”(1998年,将以前制定并实施的三个高技术研究开发计划合并一起而成),等等。这些科技创新战略和计划都是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的高技术和大学科,其最本方向是寻求技术突破,寻求新技术的种子,培育新技术幼芽,为确立21世纪的新产业奠定基础,为迎接21世纪更激烈的经济和技术竞争做好物质准备。

欧盟各国也纷纷制定和确立了科技创新的战略,1994—1998年的欧盟“第四个科技发展和研究框架计划”,是欧盟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一个主要计划,耗资123.7亿欧洲货币单位,1999—2002 年的“第五个科技发展和研究框架计划”提出了包括揭示并利用生物和生态系统的规律、发展信息技术、提高竞争力,谋求可持续发展等在内的六大发展重点。

欧盟及欧盟以外的许多欧洲国家,其经济发展的一个最大弱点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缓慢和转化能力不足。因此许多欧洲国家都注意到了这一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战略计划。例如,法国制定并通过了旨在为促进技术创新作出总体制度性安排的《技术创新与科研法》草案,就加强科研人员、科研机构与企业的联系,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在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英国在科学研究方面有相当雄厚的实力,但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方面存在差距,自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产学结合,实现科技创新。其中最成功的当数80年代中后期推出“连接”计划,集中促进信息、生物、新材料等对英国经济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科技领域的发展,规定各个项目必须由企业界和大学或研究机构联合申请,项目总负责人由工业界人士担任,经费的50%由政府或政府拨款的研究理事会提供,其余50%由参与企业提供。到1996年,该计划已支持了500来个研究项目, 其中许多已转化为工艺或产品或接近实用阶段。1996年英国政府推出了“技术预测挑战竞争”计划,鼓励支持产官学合作参与24个优先研究项目的攻关研究。1997年又推出旨在加强科研部门与小企业之间合作的“法拉第伙伴”新项目,在试点取得成功后向全国推广。1998年底英国政府又宣布实施名为“大学企业挑战”的新计划,拨款并通过竞争方式在英国高校中筹建8 个企业中心,重点是帮助理工科学校学生掌握更高的商业技能,为将来促进技术创新和转移作准备。

二战后美国在高科技竞争方面,应当说一直掌握着主动权,这与美国较完善而独特的科技创新体系有着直接的关系。美国早在里根执政时期就提出过“加强国际竞争地位”的计划,提出把“创造能形成新的技术思想”,把新技术迅速转化为商品,大力加强人才培养作为科技竞争的大目标,并制定了综合性的高科技竞争战略计划——“星球大战”计划,克林顿政府为保持美国在未来信息时代的经济和科技优势地位,提高国际竞争力,又提出了宏伟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并由副总统戈尔亲自主抓此项工作。此外,美国各政府部门也相继制定了各自的科技创新战略,如美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设的9个分委员会于1995 年提出的涉及基础科学、国防科学、环境与自然资源、信息与通讯等9 个领域的科技发展战略计划,美国商务部制定并于9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先进技术规划”(Advanced Technology Program,),ATP 是美国政府为加强对高风险技术的研究开发而建立的一种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的独特的合作关系,据美国商务部长透露,ATP 所创造的预期经济效益将远远超出对它的投入,仅“先进的组织培养工程与传统的纺织技术结合使人体内失去或受损的组织得以再生”等三项技术规划的收益就能补偿到目前为止对所有规划项目的投入。

亚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也在奋起直追,制定各自的科技发展和创新的战略与计划。中国制定了科技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从80年代初以来又相继制定了16个科技发展和创新计划,如“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攀登计划”等。韩国政府提出的今后15年8大技术系列高起点的科技创新计划。此外, 亚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为适应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要求,还纷纷建立像美国硅谷那样的信息技术中心,以促进高新技术创新并实现产业化。如马来西亚在吉隆坡城外刚刚开始建设的面积为750 平方公里的“多媒体超级走廊”,新加坡在波那维斯达准备建设自己的硅谷,香港准备耗资近17亿美元建设超新型的“数码港”,韩国在仁川附近的西海岸正在填海造地建设“媒体谷”,印度在卡纳塔克邦的班加罗尔准备建设自己的硅谷——全信息技术城,台湾地区在其北部的新竹园工业区大获成功后,正在其南部建造第二个工业园区,等等。

二、加强并确保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经验表明,凡是经济发达的国家,研究开发活动主要是在企业,其次是在大学,最后才是在政府科研机构。换句话说,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从各国和地区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构成情况可以看出各国的差异,美国企业投资于研究与开发费用占全国R&D的61.4%,日本为67.1 %,欧盟为52.8%,韩国则高达84%(1994年),我国企业投资于研究开发费用占全国该项经费的约为32%(1995年),值得注意的是,过去企业投资于研究开发主要是应用科学技术领域,日本尤为突出,而现在企业则开始大量投资于基础科学研究领域。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目前发展中国家企业的R&D投资只占其总的R&D的20%,而投资于基础领域的研究几乎为零。可以说,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所形成的企业主导型科技创新体系,与其大量的开发研究方面的投入有直接关系。世界上许多知名的大公司每年都不惜投入巨资从事研究与开发事业,这正是他们长期保持强大的竞争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据统计, 世界500家大型跨国公司就集中控制了资本主义世界90%的生产技术和75 %的技术贸易。许多大公司的R&D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例如, 爱立信公司1996年的研究开发经费高达175亿克朗,占该公司全年销售额的14%, 朗迅公司规定每年用其总收入的11%作为其分支机构贝尔实验室的科研经费,1998年,雷诺公司研究与开发经费为102亿法朗, 标致公司和雪铁龙公司则投入了85亿美元。

要从理论上论证企业主导型科技创新制度并不困难,一方面因为企业作为科技成果的最终用户,最了解市场,能最直接地感受到来自生产场地和市场的需求变化,其科技成果与市场结合比较紧密,企业主导型研究开发体制在科技成果到生产应用并实现产业化的通道是无阻的,并不存在组织上或经济上的障碍;另一方面企业作为科技成果的受益者,对使之受益的手段进行再投资也会是主动而积极的。由此,企业由于进入了“研究与开发投入—获益—再投入—再获益”的良性循环而能保持长久不衰的活力。人们常常对一些发达国家或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充满活力而称羡不已,而支撑着这种活力的正是由良性科技创新机制所形成的强大的竞争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许多企业也大都表现出不凡的活力,但却由于缺乏竞争力,不仅难以跻身国际市场,就连在国内也难以持久便消声匿迹了,以致有人戏谑地称中国的企业兴衰为“各领风骚二三年”。

当然,作者并不认为,发达国家就不存在着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的问题,只是由于一方面发达国家大部分科技成果在企业内部生成并转化,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形成了较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其实发达国家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而且各国也在采取不同措施为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以加强并保证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和主力军的地位。

(一)日本

日本在科技成果的应用、发展研究方面有着优良的传统,企业也真正处于科技创新的中心地位。为加强保证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设立专门中介机构,让企业更快更多地获得科技成果

在日本,属于这类专门性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各省厅设立的负责本部门有关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支援民间企业研究开发,向民间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并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中介机构。如科技厅的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通产省的工业技术院及新能源和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农林省的农林水产技术会议、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农林水产尖端技术产业振兴中心,等等。其中工业技术院作为通产省的技术研究开发部门,其职能是“综合推进从研发新技术种子到实现产业化,普及乃至流通的全部措施。共有15个研究开发机构,至1997年初,共获得国内专利13733项(3188项与企业共有),国外专利2604 项,向1199家企业转让了1070项国内专利,向36家企业转让了27项国外专利。另一类是企业为更好地与国立科研机构和大学科研机构沟通以更快更多地获取科技成果而设立的中介机构,这些机构多是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具有代表性的有:日本产业技术振兴协会,科学技术与经济会,科学技术融合振兴财团,日本科学技术联盟,未来科学技术协会,等等。

2.以企业为主体,推进联合研究开发

“官产学”联合攻关曾经是日本对外来技术通过引进、吸引、消化、改良和创新,从而在制造业技术上赶超欧美国家的成功模式,80年代以来,这一模式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如目前任何一项国家级高新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计划和项目,无不采取这种“三结合”的联合攻关方式,80年代以来还开始聘用一定数量的外国科技人员参加联合研究开发,形成了“四结合”的联合攻关体系。例如,通产省的工业技术院设有一个推进官产学联合中心,该中心到1998年初共组织了该院15个研究开发机构与800家企业和大学进行了644个项目的联合研究开发。日本的经验表明,这是让企业获得和掌握高新科学技术,迅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产业化,并迅速开拓和占领市场的一条捷径,也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确保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

3.激励企业推进技术创新

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日本政府还通过各种途径,制定许多制度从财力上保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需求。政府拿钱向企业提供高新技术,拿钱让企业搞科技创新并实现产业化。主要有:

(1)补助金制度。 如前文提到的日本通产省制定的创立新产业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制度规定,凡是有助于创新产业的研究开发,每项可获得政府提供的0.3—1亿日元的补助金。 一般相当于项目所需经费的2/3,而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则归企业所有; 另一项名为募集创造新产业型研究开发提案制度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基础性独创性研究,以资助产业科学技术领域、能源环保领域,中小企业基础技术领域的项目,此类项目无论单独研究还是联合研究,三年内均可得到一亿日元资助,知识产权为国家与企业共有;而对于“官产学”三结合联合研究项目,所需经费由政府全额提供。如科技厅的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管理的委托研究项目,将大学或国家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委托给有资格的企业进行应用开发研究,实现产业化,为企业提供所需经费,如达到预期研发目标,企业偿还经费,如不成功,则不必偿还,从而为企业承担了技术创新的风险。

(2)低息、无息贷款制度。如1985 年日本通产省和邮政省联合成立了一个鼓励企业联合,扶植高技术企业发展的促进基础技术研究中心,该中心向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所需经费70%的贷款,并且最多可以减免80%的贷款本息,中心成立15年来,出资组织了119 项高新技术研究联合体,对270多个项目提供了无息贷款。

(3)税收优惠制度。从60年代起, 日本政府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产业化,就把税收优惠作为一项主要的激励措施。目前日本政府正在实行的共有12种优惠税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如对增加试验研究费方面的税收减免制度规定:企业超过历史最高水平的研究开发经费部分,20%可作为免税金额;企业为研究开发基础性高新技术(微电子、新材料等)购买必需的仪器设备,其购置价值的5 %可作为减税额度;企业的特别科研开发经费(节能研究项目或联合研究项目)可减税6%;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减税6 %; 研究开发公司出资的20%可按研究开发经费计算,等等。此外,对企业组成联合体(研究开发组合)的试验研究设备可作特别折旧处理,少征或免征税;对振兴科研、教育的捐款,兴建学术研究的资产也免征税。

(4)放宽行政限制,激发科研人员和科研组织的活力。 日本科技厅制定并由其中介机构振兴科学技术事业团于1981年开始实施的“创造科学技术事业”计划,对日本传统的研究开发体制进行了大胆的改革,突破了过去的以组织为主体,以赶超为目标的模式,而采用了“流动性研究开发制度”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作为基础性研究,不象其它技术性研究开发计划那样确定必须达到的目标,只要求在5 年内获得新发现;第二,实行项目课题主持人负责制,人员、班子、场地、方法等均由主持人决定;第三,每一课题由三个科研小组承担, 每个小组4—5名科研人员,由主持人向国内外招聘;第四,每个课题5年内由振兴科学技术事业团提供经费20亿日元,成果由事业团和科研人员分享。这一制度给了科研人员以较大的自主权,在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该计划创始者之一的千叶玄将这一计划称之为“伯乐和千里马式”的研究体制。事实上,实行“流动性研究开发制度”的这一“创造科学技术事业”计划,作为日本具有代表性的高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已取得了丰硕成果,并引起国际上的关注。到1998年底,这一计划已向国内外申请专利1239项(其中向国外申请204项), 在国内外学会和国际研讨会等发表论文7148篇(其中国外发表3392篇),在英国《自然》杂志上发表论文28篇,国内外获将达205人次。 美国科学基金会曾两度派人考察,认为是一个很特殊的、效率很高的研究开发体制。

此外,日本政府在90年代制定的法律中,允许大学教授和国立科研机构科学家互相流动,允许大学聘用民间企业科学家任教和大学教师到民间企业兼职;实行“重要技术的竞争性研发制度”;承认知识产权(专利等)为获得者本人所有,等等。以此来激励和发挥科研人员的个人独创性。1998年以来,日本东京大学、东北大学等名牌大学的教授相继创办科研公司,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说是日本放松行政限制以后在科技创新方面出现的新现象。

(二)法国

提起某些产品,如高速列车、核电站和雪铁龙汽车等,以及文化艺术,人们或许对法国并不阳生,但说起科技创新来,似乎很难首先想到法国,而是美国和日本。的确,与日本相比,法国的科技实力应当说也是比较雄厚的,但是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却相对缓慢;法国的基础科学水平也较高,但其技术地位却与之不相称。其原因就在于“法国存在着科研部门和企业彼此脱节的现象——科技研究水平很高,但科技界向企业界的知识转化很不够”。1998年5 月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和国民教育科研部联合召开了全国技术创新工作会议,明确了技术创新是法国发展的战略目标。1998年7月成立了由科研部技术局担任领导, 由在实用研究、技术革新和创办企业方面富有经验的11名专家组成的技术协商开发委员会,负责草拟有关科技创新的政策、法规及计划和实施方案等文件。1999年1月由国民议会通过了《技术创新与科研法(草案)》, 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法国加强科技创新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现将有关规定归纳如下:

1.关于加强科研人员与企业联系的规定

法国新通过的《技术创新与科研法(草案)》(以下简称创新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两项内容:其一是允许科研人员(包括国家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大学科研人员、担负有科研任务的公职人员及博士学位获得者、领取科研津贴者、临时教育科研人员、开业医生等没有正式公职的科研人员)在保留原单位公务员身份的前提下,从事创办企业的活力,并作为企业联络员、管理人员或领导者参与新企业工作,为期6 年,此后既可选择留原单位,也可留在企业。其二是加强科研人员与企业的接触,为那些既保留研究人员身份又为企业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人员提供方便。规定他们在原单位工作的同时可以为能让他们的科研成果增值的企业提供科学帮助(咨询),可以拥有最多不超过15%的企业资本,也可以参与企业的董事会。

显然,上述规定打破了过去在规定制度方面的重要障碍,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是有利的。法国巴黎矿业学校教授菲利普·穆斯塔尔单对80年代中期以后法国一些大学和国家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成立的公司中挑选了250家高技术中小企业进行跟踪调查, 结果表明:第一,这些企业存活率高,创办6年后有3/4仍然正常运转, 而其它从事工业或服务业的公司在创建5年后倒闭率高达50%。第二, 这些高技术中小企业所创造的就业机会多,创办3 年时平均就业人数每个企业12人,6年后为20人,而新办工业或服务业就业人数在创办5年时仅为3—4人。此外,经济效益也明显高于其它企业。这位学者认为,原因就在于这些由科研人员创办的高技术企业既接近顾客,又接近科研,形成了将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和使用者集中一起并相互合作的新模式。

2.关于加强科研机构同企业的合作关系的规定

创新法规定:简化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行政手续,创办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联系在一起的公司或公益团体时,实行默许制,无需审批。创新法还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建立各种类似于孵化器的中介服务机构来帮助创办高科技企业,实行有偿服务。如在大学成立“工商活动管理处”,负责管理合同、专利证、管理可向企业提供的资料,发放服务津贴等等。大学和科研单位也可以建立“新企业培育机制”,为新办企业提供场所、财务和物力等有偿服务,从而起到帮助创办企业的作用。据说这一机制特别有助于科研人员和大学创办高技术企业,在美国近10年来利用这一机制平均为每个大学创办了50多个这类企业。职业技术中专也可同企业签订协议,利用技术潜力为企业服务并得到报酬。

3.进行科技创新的经济激励手段

(1)设立风险基金, 改变过去那种由创新者自己承担风险的不利于科技创新的作法。由政府、科研单位和企业共同承担风险。1998年法国政府已拿出6亿法朗作为公共风险基金用于科技创新, 计划今后几年内动员30亿法朗的私人资本作为风险基金(目前只有4亿, 相当于美国的1/25), 法国的人身保险合同上市后还将动用部分个人储蓄(每年达20亿法朗)作为风险基金,另外每年还可从欧洲投资银行得到20亿法朗的项目风险投资。如果有充足的高素质的懂得风险基金的专业人员,对法国的技术创新将会产生重要影响。

(2)拨专款作为创新企业、项目的启动资金。 其中为资助创新企业启动拨款2亿法朗。

(3)税收优惠。允许创办期在15年以内的年轻创新企业, 以优惠价格向参与企业科技创新的高科技人员出售“企业创办者认股证”,使个人投资实现资本化,从而吸引能帮助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高科技人才。另一措施是“科研税收信贷”,规定企业第一年用于研究与开发的支出的50%可以免税,该政策已实施了5年。创新法规定,从1999 年开始,所有创新企业的“科研税信贷”款都马上返还。为鼓励企业与科研部门合作,还规定凡是由企业委托实验室做的科研工作都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 4 )拨款一亿法朗, 举办全国性创办科技创新企业竞赛活动(1999年)。鼓励优秀的科技创新人才脱颖而出。为最有希望的科技创新企业的创办提供机遇。所有住在法国的人和国外法国侨民不论身份职务均可参赛,生物技术、信息新技术、通讯新技术、教育多媒体新技术等高新技术的企业创办计划优先。经费的1/3用于资助和奖励处于前瞻阶段的新兴创业创办计划,2/3用于奖励即将启动的新创办企业。

(三)其他国家的一些典型做法

1.瑞典研究开发经费运用于科技创新体系的特点:(1 )科技创新投入巨大。从研究开发经费占GDP的比重看, 目前瑞典是世界上这一比例最高的国家,据OECD1998年的统计, 1995 年瑞典研究与开发经费为590亿克朗,占GDP的3%,高居世界第一位。(2)企业运用科技创新经费比重大。1993年时瑞典的公司和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的经费就占到了全国的2/3,1995年时更进一步提高到了3/4,高于美国和日本所占比重,而高校和政府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仅占1/4左右。(3 )制造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瑞典的制造业在科技创新中居绝对支配地位,如1995年瑞典用于公司企业的科技创新经费中,制造业就占了84%,而在制造业中科技创新又集中在几个大企业中,以爱立信为首的7 大企业的科技创新经费占整个制造业的3/4。

瑞典研究开发经费运作的上述特点,对我国科技创新经费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是一个长期困扰经济发展的问题。而我国能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无论在占GDP 的比重上还是在绝对数量上都大大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将有限的资金集中而有针对性地有效率地使用,瑞典的经验是可以借鉴的。二是从我国产业结构的发展来看,我国第二产业即制造业在未来10—15年之内,仍将占有较大的比重,并将以较高的速度增长,要保持长期持续快速增长,加快科技进步,提高综合要素生产率,将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相对集中地将研究开发经费运用于制造业,提高我国制造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是必要的,这也是瑞典所提供的启示。

2.德国企业购买新技术推动技术创新的做法。德国企业界认为,技术发展正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技术和经济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活力发生变革,全球知识爆炸、产品和生产工艺越来越复杂,创新的空间和可能性也在增加。在这种形势下,企业在未来要想获得成功,除挖掘自身的潜力外,还必须具备融合和吸收外部创新思想的能力。正是基于这种考虑,1995—1997年德国企业用于内部的研究开发经费约增加7%, 而用于外部委托研究的费用却增加了56%。当然,委托研究只是获得外部新技术的一种方式,其它如许可证经营、研发合作、参股、合资及收购目标企业等,都是企业购买新技术的方式。如1997年西门子公司投资10亿欧元收购了网络产品供应商和因特网服务商。从企业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如果购买新技术与自己创新相比,能降低成本,减少创新风险和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那么购买方式是有意义的。德国学者认为,随着科技进步的加速发展,外部研究能力对企业来说,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目前每100马克中约30马克流向外部合作伙伴的研究的项目, 到2005年这一比例将提高到1/2。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和技术的后发国,而且由于历史的和体制的原因,我国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普遍较低,考虑到当前科技发展的速度之快,德国的这一做法无疑是值得借鉴的。

3.欧美日渐流行的“知识管理”说和知识主管制度。决定企业创新能力强弱除国家整个创新体系这一外部环境因素以外,另一个因素则是企业自身的内部结构和管理能力。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中知识和科技的含量越来越高,在这种形势下,欧美许多企业在调整其内部结构和完善管理体制以保持或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时,越来越注重和强调企业内部知识资源的管理,采用知识管理(有组织地共同利用分享企业中全部知识的经营管理)方式的企业越来越多。据报道,截止1998年4月,美国已有51%的企业实施了知识管理模式。 与此相适应,在欧美国家的学术界中,有关知识管理的研究也日渐流行,笔者把它称之为“知识管理”说。

关于知识管理方式在欧美企业中兴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经济中价值的增加更多地是通过知识或依靠知识而实现的,这种价值创造过程不是通过总额的增长而是通过运用知识而实现增值。在以物质生产要素为主的生产中,要素被消耗掉,多生产就要多投入要素,而在知识经济中,知识和信息资源不但不会消耗尽,而且在使用过程中还会增多。换句话说,知识资源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知识管理方式产生的原因之一。(2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员工,即人力资本是唯一重要的资本,目前发达国家1/2以上的就业人员从事以信息为主的工作,将来这一比例还会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将数据转化为知识的工作。加强对知识载体(人与数据库)的管理是提高效率的关键。(3)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 导致企业经营活动加快,创新周期缩短,知识更新加速,生产过程的信息化导致空间要素重要性降低,而时间的重要性提高,企业未来面临的竞争是“快吃慢”的竞争,组织结构的竞争将演变为行为能力的竞争。一个企业唯一的竞争优势在于其学习的能力,即从现有知识尽快产生新知识的能力。这就要求有一种新的管理方式,即知识管理方式,其管理的重点是为知识资源开花结果创造条件。

关于知识管理的定义。学者们认为,知识管理是学科和技术的结合,技术主要是指信息技术,学科则涉及多个领域,人力资源管理是其中之一。由于这种情况,要给知识管理下定义比较困难,各学科都有自己的定义。信息技术行业认为知识管理是信息管理的延伸;人力资源专家认为知识管理是重塑公司形象,把公司称为“学习机构”;而各种咨询机构则认为知识管理是利用知识资本或以知识为中心的机构的基础,等等。

“知识管理就是把人、程序和技术结合在一起共同使用信息以便获得竞争优势”。这是美国一家软件公司基恩公司总裁小约翰·基恩给出的定义。

国际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机构ECsoft公司的彼得·多林顿说:“知识管理就是从有知识的人那里把知识传给需要知识的人。”

美国奥拉克尔公司(软件)欧洲副总裁非利普·克劳福德提出了更简单的定义:“知识就是企业在决策时需要的信息。”

从上述几个定义中可以看出,知识管理尽管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但有一个共同的内容,那就是一个单位或企业内如何更有效地共同使用知识和信息的管理。

关于知识管理的具体做法。日本学者曾对此做过一此分析,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对公司现有的知识资源进行清点并绘制公司知识图,组建专家网络,负责回答公司内部的有关咨询;第二步,针对公司内知识薄弱的环节制定教育和研究计划;第三步,建立促进知识在公司内部流通和共享的知识市场。

关于知识主管制度。90年代下半期以来,在欧美的一些大单位和一些小单位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公司经理职务——知识主管(SKO)。 任命知识主管这一职务是为了启动、推动和协调知识管理计划,其工作是使组织中知识的积累、创造、发现和传播最大化。设立知识主管职务的原因,据欧美学者对部分知识主管进行的调查称,一是知识是保持企业或单位竞争优势的唯一可持续源泉;二是大多数单位都不善于管理知识,过去这一领域基本上无人过问。作为知识主管担当者,学者认为具备两种素质:领导素质,即他们必须是富于创新和主动精神的战略家和预想家,还必是善于听取他人建议并能为我所用的顾问;管理素质,管理技术和环境(氛围)。

管理和科技是企业进步和发展的两个轮子,而管理又是企业科技创新的制度供给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以上对西方的知识管理的简略介绍中可以看出,欧美一些企业家和学者既把知识管理视为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的制度保证,又把它看作是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实行全面的知识管理需要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为基础条件。我国目前与欧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但是,借鉴知识管理的一些做法,如重视知识,尊重人才,清点本单位知识资源,单位现有知识的重新配置和整合,未来的教育培训计划,充分发挥本单位知识资源的潜能等等,是可以也应该做到的。

收稿日期:199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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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的制度供给&一些国家科技创新的基本做法_日本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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