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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于环境司法案件的处理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分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实困境及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对策,对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困境
引言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环境损害案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依据,也是关键技术的支撑,是进行责任认定和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因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于环境司法案件的处理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困境
1.1 鉴定主体的困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关于司法鉴定统一管理问题的决定》就司法鉴定主体从事司法鉴定作出了列举性规定,即,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事项。”目前,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体主要存在准入条件设置不清晰、资质标准、鉴定标准要求不统一,鉴定专场分散等问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有 100 余家,经环保部推荐的环保系统内部从事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的机构为29 家。环保系统内推荐的机构随不具有排他性,但进入推荐名录且又是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容易造成垄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不利于行业社会化发展。
1.2 鉴定范围的困境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2014 年)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范围划定为:环境侵害行为对自然法益和人类法益造成的两种损害结果。司法部、环保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范围限定于对自然法益本身造成的损害。显然二者存在矛盾。
1.3 鉴定技术的困境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需求的综合性与鉴定主体专长的分散性之间存在矛盾,即,环境损害行为的多重性、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时空间隔性等因素,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较其他司法鉴定更为复杂,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并不是单纯的一对一的关系,多因一果现象十分普遍,究竟鉴定的行为在导致环境损害结果中发挥着多大作用,鉴定时难度较大。资源环境管理的职能分散于环保、国土、林业等多个行政部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体专长的分散性,鉴定统一标准缺乏等,容易导致鉴定结果缺乏综合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冲突增加司法采信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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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内容
2.1 污染物理化性质鉴定
与其他领域的司法鉴定不同的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要进行污染物理化性质鉴定,即通过检测、监测、综合分析等技术,对污染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如,相关法律条款中规定有“有毒物质”、“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违法行为或达到一定数量时即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污染物理化性质鉴定就是要将违法行为导致上述污染物的物理、化学以及生物特性进行分析。
2.2 污染行为因果关系鉴定
因果关系鉴定,即确认污染物或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在厘清污染物理化性质基础上,通过调查了解受环境污染损害财物的受损状况,并通过受损财物受损状况的调查,分析可能导致受损的原因。然后利用检测、监测、检验、勘察等方法进行证实或排除,便可以确认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而确定实施的环境损害行为是否要承担具体的损害结果的责任。
2.3 环境损害范围及程度鉴定
环境损害与其他领域损害差别还在于,环境损害的范围与程度某种程度上存在相应的关联性。即,某一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污染程度与污染范围往往呈正向关系。即,污染程度越大,对应的污染范围越广。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通过现场全面勘查、布点抽查,确定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并确定损害范围的边界等等。通过损害范围还损害程度的确认后,计算出相应的财物损失,涉及到农业的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可以是减产幅度、单产损失以及总产损失等等。财物损失的货币化鉴定,可以由价格鉴定机构完成。
3 优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策
3.1 优化鉴定主体总量
根据环境司法鉴定的任务和现实,应从数量和质量科学地控制环境司法鉴定主体总量。一方面要循序渐进地增加鉴定主体数量,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环境司法鉴定的能力、资质等方面做好推荐,做好辖区内的规划和布局,统一推荐实体、程序要求,扩大民间机构参与进来。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环境鉴定主体退出机制,倒逼提升司法鉴定主体质量。
3.2优化鉴定标准范围
加快完善环境污染人身损害鉴定制度建设,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方法来看,个体类法益损害可借鉴适用专家证人制度,群体类法益损害可通过出具统一的鉴定意见,防止出现不同鉴定主体出具的结论不一致现象。鉴定内容来看,从侵害行为、要素及其结果因果关系等方面,认定环境损害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性。
3.3处理鉴定意见冲突
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技术需求的综合性与鉴定主体专业分散性的矛盾,要根据诉讼性质的不同,处理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冲突。环境公益诉讼、侵权诉讼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从完善取证环节、借助专家证人等方面规避环境损害司法案件过度依赖司法鉴定意见等等。
结语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于环境司法案件的处理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要认真落实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内容要求,优化鉴定主体、标准范围,处理好鉴定意见冲突等问题,增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
参考文献:
[1]郎建,张卫东,李红卫.等.浅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J]中国司法鉴定,2016(2):24-30.
[2]候艳芳.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现实与理想[J]山东社会科学,2017(10):107-112.
论文作者:赵美玲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1
标签:司法鉴定论文; 环境论文; 鉴定论文; 主体论文; 污染物论文; 司法论文; 因果关系论文; 《防护工程》2018年第3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