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南“树人官”--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陈平原访谈录_明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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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4)3-0136-12

一、引言

胥吏是传统中国地方行政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群体,他们对于地方社会与王朝统治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与作用。不过,由于胥吏的出身低微而且长期以本籍身份承担本地行政工作,多被流动性极强的州县官员们视为一种可怕的力量。州县衙门中数量最多的胥吏群体①,直接面向的是地方社会中的各类人群,可以说,他们在州县社会生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与其腐败堕落是同时并存的。

州县官尽管对他们在心理上多存鄙视之意,但是在行政实践生活中须臾不可离。这是一种颇为矛盾的状态。同时,由于这个阶层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所谓“蠹吏”②,几乎败坏了整个胥吏群体的形像,特别到明清时期,地方上罕有正面的评价。

因为职业卑贱及其低下的法律地位,衙门胥吏虽常受士绅及百姓的歧视,有的家族甚至规定其成员有充任衙役者将被革除族籍③,可是吏役自始就多从市民中择取,其出身市井,见多识广,远较乡民“智巧”,依恃衙门,为恶亦甚。④曾任刑部侍郎的阮葵生(1727-1789),从比较宏观的视野论述了这个群体的重要面貌:“宋、元、明以来治天下者,官治之实皆吏治之耳。……自儒吏分为两途,而文无害者遂与铃驺儓隶之徒同为衣冠所不齿,为吏者亦遂甘心于顽钝无耻,惟日以舞文黩货为事。在一邑则蠹一邑,在一省则蠹一省,在一部则蠹天下。而且子孙盘固,世代相承,虽有精明刻核之官,其如此老奸巨猾之吏何哉?”⑤“子孙盘固,世代相承”,使胥吏们的任职时间往往很长。例如书吏的服务期限仅为五年,实际上他们中的许多人在期限届满之后,仍常以改名换姓的手段保留其职位。⑥这些当然是造成地方吏治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时明清人也注意到,这些“吏”在衙门行政工作中常常具有更大的主导性,影响着州县官员施政。像绍兴人王立人,长期为刑名、钱谷师爷,属于“吏”一类,但据清人的描述,其地位、权势远比很多官员为高,他佐幕时裁定的事,“当局者不敢参一词”。⑦常州阳湖人恽世临(1817-1871)曾亲闻胥吏的一段话,也颇令人吃惊:“凡属事者如客,部署如车,我辈如御,司堂官如骡,鞭之左右而已。”⑧这是衙门行政被胥吏们垄断的极端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应当是存在的。木渎镇人冯桂芬(1809-1874)就认为:“后世流品莫贱于吏,至今日而等于奴隶矣。……今日州县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也。”⑨吏胥的话似乎比州县正印官员的更具有权威性。而李伯元所描述的吏胥生活,则是从另一个层面说明吏胥群体如何得益于衙门这个“利薮”,开发生财的捷径:“衙门里的人,一个个是饿虎饥鹰,不叫他们敲诈百姓,敲诈那个呢?……至于这些书办衙役,他们有个口号,叫做:‘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经了他们的手,没有一个放过的。唉,朝廷为着百姓,立了座衙门,谁知倒开了他们生财的捷径。”⑩

因此对于明清州县官员而言,日常行政工作中最为繁难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排除那些由胥吏群体营造的种种行政弊端,及其影响下地方社会生活中的不良风气。弘治年间,嘉兴知县洪范振肃县政的故事,则说明了“锄强扶弱,廉静寡欲”的官员,在地方相关行政中的智慧。其主要策略,就是精简行政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严肃惩戒措施,结果“人人称允”。(11)

衙门中既然仿照朝廷六部格局,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就必然有六房书吏的配置,“刑名掌在刑书,钱谷掌在户书”,统领他们工作的是州县官,结果却如俗谚所云“清官难逃滑吏手”,被群吏所利用甚至左右(12),这就很值得各级官员们反思,并多方研求其应对之策。明清时期大量府州县官吏及幕僚们的从政心得体会中,对于如何防范、驾驭这一群体,甚至以何种智慧的方式,充分发挥他们的正面作用以使州县行政工作得以有效展开、平稳维续,有着很多集中的讨论与建议。(13)然而,那些需要接受一些非正式来源的经费或者从事陋规活动(收受属下的银钱礼物,或者呈递给上司的定期性礼仪)的官员,可能在州县官府而言有时也是必须的,却都需要依赖书吏及衙役的支持,这无疑会弱化州县官员对于属下的控制。(14)

“蠹吏”的广泛存在、形象的恶化以及对社会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15),又全视乎民间社会特别是官绅们的反映。故本文的论述,不再以制度史为主,而将以明清时期全国的财赋重地江南为中心(16),通过地方官员、文人绅士的记述和评判,对州县行政中的胥吏之弊病、“蠹吏”的群体形像及其社会影响等具体问题,作一初步的考察。

二、衙门之弊与吏役关系

一般而言,当官者“谁不欲革弊”,但衙门之弊常常牢不可破,在于不能革弊穷源,是那些积年光棍、士夫子弟、家人亲戚、卫所刁军、屡犯刁徒,“不论本州外县,盘据衙门,瞒官作弊”,即使是老成有经验的官员“未必即知”,倘真要被革去,“又私住衙门,彼老奸巨滑,合众人之奸慧,以愚一人,亦何所不至”,所谓坏事殃民都由于此。官员在任时对此就应该清查,甚至发出布告公示:(17)

一积年书手皂快,不许久恋衙门;

一士夫家人亲族,卫所军余,不许入衙门;

一曾问徒罪以上,或未犯罪曾经革退,有曾经犯罪未曾革退者,俱不许复入衙门;

一身家有过及重刑子弟,俱不许混入衙门;

一惯讼恃刁有历年卷案者,不许混入衙门;

一别州县棍徒有曾经彼处犯事问革者,不许混入衙门。

告示中所列的这些人员,确实均不宜在衙门中当差任职,否则弊端无穷。而衙门中最诱人的位置,是在户房(粮房),那些“市井奸民”凡是长于书算、巧于侵克、工于蒙蔽的,“必谋入粮房,赤手而入,不数年间,必满橐而出”。(18)

朱国祯(1558-1632)早已指出,在衙门各房中,“惟书算一涂,最为弊薮”,“各县户房窟穴不可问,或增派,或侵匿,或挪移,国课民膏,暗损靡有纪极。甚者,把持官长,代送苞苴,吏不过拱手听其指挥,饮余滴即万幸,顿首期满出门。而此辈积数十年,互相首尾,互相授受,根株牵连,吏、礼、兵三部尤甚。”朱国祯特别指出,在他的生活时代,户房书算之弊礼部已少,而户、工两部特甚。(19)所以官方整顿最多的也在户房,原因就在户房“钱谷丛焉,则雀鼠托焉”。(20)

李乐据其在家乡嘉兴与湖州二府交界的青镇地方的亲历,认为民间的大三害中,除了僧尼道士之害,另二害都与州县行政直接相关。他说:“衙门吏胥原有定额,今郡邑吏想如故,胥较前增十倍不止。朝穿青衣而入,暮各持金而回。胥之外又有白役、防夫、快手人等,亦增十倍。居官者利其白役无工食,宴然差遣之,竟不知食民膏髓,为可痛惜,一大害也。”他接着指出:“十年一造黄册,一推一收,一县细莫不知费银若干,不过将旧册略略增损□过一番,勒里长各名出银若干,其佥光书手者,甚至破家。目下而上,所费已不赀矣。慎天下一度黄册之费,可以富国强兵,而有司全不知惜,播利损民,二大害也。”(21)

众多的吏胥对民间日常的各种侵害,以及利用国家攒造黄册的机会,对民间进行新一轮的盘剥,都是一般州县行政工作中都难以真正祛除的大问题。类似的问题,当然还有很多。万历时期曾任嘉定县知县的李资坤撰写的《申议六事》,其第二事即为“公审编以均徭役”。李氏讲道:“本县每年坐派银差……力差……应审里甲户内人丁并官民田荡为捋尖册,第其上下而审编之。其法颇善。节年审编之弊,本县全凭粮长捋尖,粮长串书手作弊,其弊有四:曰受贿,曰畏势,曰于亲,曰有仇。或以户产大而家道殷实者捋之于后,或以户产小而家道贫难者捋之于前;或以户产虽小而家道殷实者捋之于后;或丁本见在而报为逃亡,或丁本逃亡而报为见在;或田本见熟而报为坍荒,或田本坍荒而报为见熟。此粮长书手之同弊也。”(22)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按照《明史》的说法,明代职役编派分作里甲正役(以户计)、均徭(以丁计)、杂泛或杂役(不定期的佥派)三大类,可以力役或以银雇役的方式解决。在役民方面,除里甲正办外,还有粮长、解户、马船头、馆夫、祗候、弓兵、皁隶、门禁、厨斗等常役,以及斫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接递、站铺、插浅夫之类因事编佥、岁有增益的名目。嘉靖、隆庆以后因推行一条鞭法,使均徭、里甲与两税合并,“小民得无扰,而事亦易集”,但是粮长、里长“名罢实存,诸役卒至,复佥农氓”,并不彻底,仍如崇祯三年河南巡抚范景文所言民间最大的苦患仍在差役。(23)

梁方仲认为,在一条鞭法施行后,银、力两差均按各户内丁田两项摊派,所以粮长必须参加编造徭役册(捋尖册)的工作。审编徭役的标准,本是根据“户产”与“家道”(以田为主,结合全家人口数目),斟酌全县情形,再订各户等则之上下。而粮长串通书手,舞弊多端。(24)

既然地方历年的差、粮编审要依赖粮长,而粮长串通书手的作弊有四大要因,即受贿、畏势、于亲与有仇,那么这些问题就得首先从粮长身上纠正,否则地方粮役的舞弊行为将会一直蔓延下去。

归有光就说,粮长的侵欺不能不问,但首先在于如何核实侵欺,况且自粮长以下,所开小户逋欠之数极多,欲人人到官问责,困难自多。(25)既不能扰民,又要很好地解决粮长问题,需要州县官的智慧。

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常熟知县耿橘的开荒申文讲道:“公正者,粮长之别名,一区之领户也。前官查理坍荒,及催征钱粮,率用此辈。此辈亦稔熟土性民情,况且保惜身家,每规画调度,小民视以为从违,故开荒之事,非责成此辈不可。合无将各区荒田,以十分为率,分别难易,着该管公正分投督开,或以身先,或借工本,或多方招徕,每年限田若干,务在开完,三年之后,必于无荒。凡告认、告垦、告讨牛种之真赝,与夫开垦之虚实,及秋后还仓等事,一一委之。”(26)

耿橘从开荒的角度出发,强调了“公正”粮长的重要意义。而那些不属此列的粮长们要作弊谋利,还得依赖衙门中的胥吏。地方上承办的“南粮”兑米工作,都安排有解户来负责。但乡间本分的百姓每每不乐为之,富厚人家又多设计买免,出头承担此役的就多是那些积棍无赖之徒了。其间的弊端,如大斗倍收,解运过程任意花费,串通船户嫖饮,甚至任米船漂没而须重派里甲等等,都要由官府予以认真解决。(27)

尽管当地衙门中公差的需索“天下皆然”,但吴江知县刘时俊认为此弊“吴中为最”。(28)苏州人黄省曾(1490-1546)讲过“隶人之害为尤甚。一人之正,十人之副,与吏胥夤缘为奸”(29)。这样的情形是十分可怕的。

在常熟地方,衙役被视为“衙蠹”,而“衙蠢之横”令人惊叹,他们盘踞衙门之中,横行乡里,总计皂隶、快手、健步、民壮、马快四类即有200名。每名4人朋充,号称“正身”,每正身有一个副手,号称“帮手”,每个帮手二名置白役六七名,叫“伙计”,这样总计,居然有万余人。(30)江南很多地方出现的“打降”恶俗,在城镇乡村随处可见,“藉拳棍为生涯,视良善如几肉”。康熙年间巡抚江宁等地的余国柱就说,之所以如此横行无忌的原因,恐怕与“连衙蠹为腹心”,以为“护身之符”有莫大关系。(31)

万历四十六年举人、嘉兴人沈德符(1578-1642)举了一位高级“吏员”的事例,来说明这个群体的可怕。他说有一个嘉兴府同知,虽长相较丑,但“才智四出”,“能持人短长,郡长邑令,稍不加礼,即暴其阴事相讦,人畏之如蛇蝎。”(32)

顾炎武进一步指出,“天子之所恃以平治天下者,百官也。……今夺百官之权而一切归之史胥,是所谓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吏胥而已。”在一个州县中,吏胥依赖官府为生的数量惊人,所谓“恃讼烦刑苛,则得以吓射人钱”,常常是“一役而恒六七人共之”,总要造出些事端,否则他们如何赖以谋生。(33)自明末以来,衙门蠹吏开始也是“仰乡绅之鼻息,伺官长之喜怒”,不敢肆意妄为,可是后来无论城乡、无论贵贱,乡绅们倒要仰衙役之鼻息,“官府因之为喜怒”,就令人震惊了。(34)

三、吏役的贪酷

民间俗谚所谓的“衙门六扇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原非直指衙门中的州县官,也并非一定是说吏役的贪酷,而是说一旦涉及词讼,城乡民众被衙门传唤,一切的关节、消息打探、案件审理等过程都如吸血一般,耗尽其家财,开始将普通百姓推向破家的深渊。汪辉祖对此有深切的体认:“非谓官之必贪,吏之必墨也。一词准理,差役到家,则有馔赠之资;探信入城,则有舟车之费;及示审有期,而讼师词证,以及关切之亲朋,相率而前,无不取给于具呈之人。或审期更换,则费将重出。其它差房陋规,名目不一。谚云:‘在山靠山,在水靠水。’有官法之所不能禁者,索诈之赃,又无论已。……其累人造孽,多在词讼。如乡民有田十亩,夫耕妇织,可给数口。一讼之累,费钱三千文,便须假子钱以济,不二年必至鬻田,鬻一亩则少一亩之入,辗转借售,不七八年,而无以为生。其贫在七八年之后,而致贫之故,实在准词之初。故事非急切,宜批示开导,不宜传讯差提。人非紧要,宜随时省释,不宜信手牵连。被告多人,何妨摘唤,干证分列,自可摘芟。少唤一人,即少累一人。”(35)

不过,汪氏所举的他在嘉兴、湖州一带衙门做幕僚的见闻,则深刻说明了蠹吏的可怕:“寻常讼案,亦不易理也。凡民间粘呈契约议据等项,入手便须过目,一发经承,间或舞弊挖补,补之不慎,后且难辨。向馆嘉湖,吏多宿蠹,闻有绝产告赎者,业主呈契请验,蠹吏挖去绝字,仍以绝字补之,问官照见绝字补痕,以为业主挖改,竟作活产断赎,致业主负冤莫白。余佐幕时,凡遇呈粘契据借约之辞,俱于紧要处纸背盖用图记,并于辞内批明,以杜讼源。至楚省,则人情虽诈,只知挖改绝卖为暂典而已。欲以笔迹断讼者,不可不留意。”(36)

民间的讼词案件,确实关系百姓身家性命,而衙门的书差、讼棍却藉以自肥。在期呈之外,还有传呈、喊词,书差、门丁就在其间均分陋规。丁日昌强调过江苏方面的普遍问题:“各衙门书差,无不索费,而苏属之三首县为尤甚。凡被控者,差役持票到门,往往四五人乘轿而来,谓之行公事。踞吵不堪,凶恶无状,即须讲定书差费若干,每出十洋,暗号谓之‘一个钱’,一百洋谓之‘十个钱’,再有‘大一个’、‘大十个’之说。被告之人将此项了结,公事搁起不提。并有原告即央书差向被告关税和息,此即图准不图审之谓也。设有被告不愿出费,立时禁押班房,并不准投呈申诉。”(37)

官场中吏役陋规普遍性的存在,根本难以革除。明末清初戏剧家李渔在一篇小说中,曾借明朝成化年间福建汀州府理刑厅皂隶的故事,对这种陋规作过写实性的描述。他讲到胥吏们利用私购衙门传票,不仅可以贴补生活,甚至可以致富。故事的主角蒋成即曾以十两银子的价格从承行处购得拘票;后来刑厅长官对他不错,“有好票就赏他”,以这份好处帮助蒋成增加收入。但蒋成在发迹前,家道的破落与生活的窘困,对他产生了相当的压力,曾被叫做“蒋晦气”,吏书门子清晨撞着他,定要叫几声“大吉利市”。(38)

胥吏对官府利益的经年“侵蚀”,有时就会严重到令新任的地方官无辜代赔甚至被参罚的地步。明末清初太仓人陆世仪(1611-1672)指出:“迩年以来,更因钱粮紧急,有新官到任未几月而去者,有旧任钱粮在六七年以前而新官代赔辄被参罚者。若经承吏书,则神出鬼没,左支右吾,恣意侵欺挪撮,毫无畏忌。上之督责,重则委罪于官而已,不与上之督责,轻则卸担于民,民与赔补,而吏又扬扬得意矣。”(39)本来一个州县地方的钱粮有其定额,并被适当地派征至基层社区,但“奸胥”们“故意不分明白,任情作弊,上下其手,致使源额不真而完欠不可考”。(40)

衙门中差人下乡办事时,就以差票为依凭,“势如狼虎,恣意索诈,不满其壑不止”。民间百姓大多胆小怕事,陆陇其认为虽经官方屡次严禁差人扰民,但是“日久法弛”,无甚效果。他概括出两个方面的大问题:一是催粮,“不计拖欠多寡,惟计酒赀轻重,重则虽多放松,轻则虽少带比”;二是拘审,“原、被、证佐任其播弄,遂其心者多方幇衬,拂其意者每事刁难,至若多受人贿赂,即害人性命,亦所不惜。”他要求城乡地方在催粮、拘审两个方面加强对衙门差人的监控,“催粮责之现年,拘审即原告带审”,如有人私自下乡扰民,必将严惩。(41)

然而这样的整顿,对地方蠹吏巨头并无太大影响。常熟城北有个衙役叫戈树仲,人称二伯伯,年老退休后还被尊为“先辈”:“缙绅士庶辐辏于门,四方之逃命者多所招纳。各宪司承差奉命到县,必禀白树仲,然后作事。里有争讼,视馈金之多寡而曲直之。”在戈树仲那里打点过的犯人,在行刑时只要说出戈某的名号,官吏都不敢动手。所以民间有谣语称“宁见阎罗王,勿犯二伯伯”。(42)

康熙时期,朝廷正处平定“三藩之乱”之际,各地官府借机私征加派,屡见不鲜。康熙十五年(1676年),朝廷特地下了“禁兴兵之际不得借端加派”的恩诏,州县地方仍不会认真执行。在嘉善县,该年八月编派炮夫(解至浙江衢州炮台),每名制钱为三十千,约银二十四两。经承与里书就乘机科敛,每亩索钱三十文、银二三分不等;典史王应举押解炮夫时,还索钱一百六十千。(43)

常州府阳湖县人洪亮吉(1746-1809),十分痛恨这类扰害民间的衙门吏胥,一针见血地指出:“今日之势,官之累民者尚少,吏胥之累民者甚多。何则?今之吏胥非古之吏胥也。……由吏胥而为官者,百不得一焉。登进之途既绝,则营利之念益专。”胥吏们掌握的“权势”,“上足以把持官府,中足以凌胁士大夫,下足以鱼肉里闾,子以传子,孙以传孙,其营私舞弊之术益工,则守令闾里之受其累者益不浅”。而胥吏的人数在大县多达1000人,次县也近800人,最少也100-200人,数量着实不小。(44)洪氏对于当时的吏胥之害刻画到了极为深重的地步,从中也反映出在他的生活时代,州县衙门行政工作的繁难程度,以及吏胥之害难以清除而长期存在的原因。

四、地方评判与感觉

对衙门,普通民众往往心生畏念。他们与衙门的关系,曾有“望官衙如在天上”的俗谚(45),聊示两者之间心理上的巨大隔膜。明代湖州府的一位知府王珣,在向朝廷的奏疏中,曾言及该府的孝丰、天目、鱼池、灵奕、金石、广苕、浮玉、太平、移风九个乡的百姓,经常向政府反映一些生活或工作上的客观困难,如僻居深山、道路险阻、不通舟楫,以致有所谓“老死山林不见官府者”。(46)

这些是普通的情况,地方百姓难见官府是很正常的,乡村有事,经常委托粮长出面办理,所以乡村百姓“有终身不识城市者”。所谓“城市”,当然是州县衙门所在的治地。明代后期松江华亭人何良俊曾说:“忆得小时见府君为粮长日,百姓皆怕见官府”。到明代中后期,百姓“十九在官,十一在家;身无完衣,腹无饱食,贫困日甚”,而国家逋负日积,“岁以万计”;即使缙绅之家,也是“差役沓至”;征租索钱的胥吏,日夕候于门前。(47)官衙中的文移往来、岁时申报、词讼招详、官评册揭等工作纷繁芜杂,却多让贪官污吏们得以钻营取利,终使劳民伤财,弊多而久。(48)

州县地方的书办、里书、粮役等等吏役,在乡村地方往往代表官府办理基层社会事务。因此,在很多情形下,所谓官府对于民间的扰害、利益的侵夺,甚至狱讼之处理、赋役的安排等,都是经由吏役这一层而产生的。从这个层面而言,地方社会对于“蠹吏”及其形像的评判及感受,时常会与地方官府或绅士等有力阶层纠缠在一起,很难真正区分清楚。

在永乐年间,松江地方发生大水时,朝廷命通政赵居任治水。赵氏在超果寺桥上察看后,下令居民插茭芦于水田中,说“望青亦可”。结果后来都据以起税,故时有“白水征粮赵通政”之谣。(49)官府对民间进行“巧取”的类似事例,在明清时期是不鲜见的。但更多的,则是明目张胆的“豪夺”。而这些巧取豪夺,可以说都是在蠹吏们的安排下进行的。

李乐讲述其家乡桐乡县青镇的事例,说明了地方官员及胥吏们对百姓的危害,以及民间产生的强烈不满:“本馆设有巡捕一员,承上接下,似不可少。但苦数十年来一官署务,便仰视积书五六为师,漫不经心,盗置末务,渺视守、巡二道及本馆禁约,专一接受手本,擅理民事,一词才入,非银数钱不差人。及至问词,大约官须五六钱,书手二三钱为例。事情稍大,贿及二三两余。本镇民俱以小本为生,捕官辄指呈堂为由,往来非四五日不了,民所最患,愿脱衣典当,揭债求免。刁民大户,欲逞豪势,以酒食结纳,授词凌虐。此官在镇一日,官与积书、弓兵非日八十两不充其欲,一年不下七八百金。膏髓暗抽,涕泪日堕。民间隐痛,未有甚于此者。众议集思,唯有台端严示禁约,刊立板榜,不得擅受民间一字,庶几大害可杜,蚁芥安生,阴功无量。蒙三台各上司严批,永永裁革,不得再行擅受。”(50)

巡捕官虽非州县正印官,但在乡镇地方俨然又是一位土皇帝。在接受民间词讼、处理地方纠纷时,百姓不花钱就不派人。一般情况下是官员拿五六钱、书手拿二三钱,多的可以拿到二三两;甚至还有故意拖延办理时间,以便获取更多的利益。他们又与地方大户相勾结,对百姓敲骨吸髓。故地方士民强烈要求上级官府载革这个巡捕官,最后得以成功。

无锡泾里(今张泾镇)人顾宪成(1550-1612),在万历二十二年因忤旨被削职为民后,居于家乡讲学,适逢万历三十一、三十二年税棍害民致死案的发生。他给浒墅镇榷关使者的信中,沉痛地指出这一影响地方的大事,以及各处设税对民间的侵害问题:“当岁癸卯、甲辰间,税棍俞愚、金阳等所在恣行,民不堪命。敝里有牙行赵焕者,慨然发愤具呈前抚院曹嗣老公祖,尽暴其奸。俞愚一班痛恨入骨,适遇焕于江阴之长泾,缧绁之而去,杀而沉其尸于河,则是赵焕为地方而受祸也。……窃计敝里之去城则四十里也,去浒墅则百里也,贸迁在四十里之近,输税在百里之远,无乃非人情乎?而况转水河头,恰当城郭之间,业有栅为之限乎?又况所市者,类皆小民日用饮食之需,不必辗转行贩谋子母也。长此不已,只出里门,便应有税矣。只一蔬一腐,皆应有税矣。民何所措手足乎?”(51)

崇祯年间,继死于嘉善知县任上的刘大启,署县事的是聂胤绪,一开始就强行编役十二亩,完全听任乡绅安排“册书”,所谓“每区必送稿大宦而后定”,民间就有“编役无聂公,册书依旧穷”的谣语。(52)

赵南星曾讲过,“今佐领官所在贪肆害民,正官有缺,必令署事入门,即征租税,以图加收,日夜敲朴,急于星火。”这就是民间俗言中流传的“署印如打劫”,并非虚语。(53)

应该提到的是,江南地方“刁讼”成风。(54)“吴中民黠”,词讼必会牵累他人“以图报复”,可能是莅任江南的地方官员的共识。(55)海瑞就说,每到常规的初二、十六日放告时,词状动以三四千计。(56)

宣德五年(1430年)间,以廷臣身份担任松江知府的赵豫,每遇并非紧急的讼事,就谕知百姓“明日来”,其目的是希望因一时之忿的讼者“经宿气平,或众谓解纷”,最终息讼。故时有“松江太守明日来”之谣。(57)再如,万历四十七年任长洲知县的福建同安人叶成章,据说上任时“浑穆不省事”,俗呼“叶木头”。但是仅过了三个月,“纤悉利弊,烛照数计,拔其奸之尤者,重创之,群吏屏息。钱粮征比,恒至达旦,不轻差一人,亦不轻议一重辟。狱讼清息,胥吏有衣敝踵决者”(58),因而深得士民爱戴。

可惜这样的事例,在明清时代并不太多。崇祯年间,在镇江知府印司奇的努力下,不到两年,所管辖的州县行政都有了良好转变。时为丹阳县秀才的葛麟这样称颂道:“往者豪宦横肆,今闭门自守矣;往者士风奔竞,今干谒不通矣;往者僚佐窃柄,今词状不纳矣;往者猾吏舞文,今案牍惟谨矣;往者虎役无厌,今酒食不索矣;往者盗贼纵横,今夜行屏息矣;往者奸凶豪奴得志,今良善大兴矣”,都是印知府的“廉明公正”带来的。但因得罪了当权者、乌程人温体仁(1573-1638),印氏被问责送归乡里。葛麟即于崇祯十二年(1639年)赴京上诉,为其申冤。(59)

余国柱认为,“三吴风俗浇漓,人心猾诈,刁讼驾祸,尤其惯熟”。(60)府县衙门接到民间控词时的表现,往往是“两可调停,含糊姑息”。胥吏们通过拖延讼期,多收贿赂红包,将民间词讼视为谋取利私的一大财源。因而就有俗语所谓的“种肥田不如告瘦状”。(61)在反映明代社会现实的小说《禅真逸史》中,记录了一篇《唆讼赋》,将衙门词讼的黑暗以及讼师的险恶全盘揭出:“世道衰而争端起,刁风盛而讼师出。”有所谓“写呈讲价,做状索钱”、“飞片纸能丧数人之命”、“造一言可破千金之家”、“乘打点市恩皂快,趁请托结好吏书”、“或造不根谤帖,以为中伤之阶;或捏无影访单,以贾滔天之祸”等等之恶状。(62)

衙门中的“请托”之弊,确实是“伤人害物,长刁纵恶”之罪魁。(63)民间有所谓“熟皂隶打重板子”之说,倘有了“请托”,情况就完全不同。按照常规,衙门施刑多少,都由官员判定,皂隶不过是施刑者,“不得重轻其手”,但收了“杖钱”就不一样了。陈龙正说:刑责“虽定于官,轻重之手则操于隶。每杖约用青蚨百文,不用则出格捶击之。是受刑者又加费也”。富人还以杖钱厚赠皂隶,对贫者施加重手。(64)

官府给贫苦民众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即便是在较为富庶的地方,譬如无锡县,当地乡村百姓“望官衙如在天上,见差役则畏惧避匿”,他们向官府纳粮输税也是通过一些中介人完成的。(65)其他稍形不同的,就属昆山人龚炜所讲的情况:他以往看到村民言及官吏,俱有怖色,认为此风最好。但是后来社会变迁,情况多有不同,一些下层民户稍微富足一些,“便与胥吏亲热,遇细故辄控更一二事”,于是“视公庭如熟路”;“乡村如此,城市可知,案牍之所以日繁也”。(66)这些都清楚地呈现出明清时期地方社会确实存在的比较紧张的官民关系,及其间勉强维持的平衡状态。

另外,民间还有所谓“气死不可告状,书役之畏人可知”(67),“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的俗谚(68),多少能体现时人对于衙门的不满,以及对于词讼的恐惧。丁日昌据其管辖区域的情况这样概述道:“查苏、松、太各属府、厅、州、县衙门书差,最为地方之害。遇有词讼,无论大小,牌票得手,先讲书差,盈百累千,以银钱之多寡,为两造之胜负,串通内外,吓诈乡愚,其中弊病,不一而足。最苦无力贫民,乃更视为鱼肉。班房各所,为索贿之窟;管押二字,乃取财之符。巧取在于当堂,横索甚至私押。株连波及,枉累无辜;家破人亡,毫不为怪。”(69)

丁日昌所言情形,多因衙役的豪横而生。例如,常熟地方充任粮道承差的钱维周,出身屠夫,家中居然设有监牢,作为“圈逼平人讲价之所”。钱氏在家中有一个“百事匣”,细书常熟城乡各区事项。有人曾在其门大书“钱卖肉,食人肉,一家欢,千家哭”十二字,说明这个差役的豪横。(70)衙门中的老吏则使人感到更加可怕,曾任湖州府学教授的许正绶(1795-1861)这样描述道:“公门大好修行便,鬼蜮肺肝积习深。成我一家惟读律,杀人两字不寒心。”(71)

五、地方行政的相关问题

对王朝统治者而言,江南不仅是财政收入的源泉,也是社会政治问题的频发地带(72),官场陋习颇多。(73)州县行政的繁难与民生的艰辛,又构成了江南社会生活的另一种面相。县令虽代表了皇帝的权威,又称“父母官”,所谓“亲民”,只是表示与百姓可能发生的密切关系,其一言一行本应使百姓共见共闻,“内外既不隔阂,膏泽方可宣布”(74),但在百姓的心目中,这样的“老爷”是高不可攀的,官府衙署也并非是他们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由此“衙役”成了两者的媒介。“衙役”虽地位低下,但长期受“无为而治”思想指导下的地方官,绝大多数不会亲任工作,具体事务都由“衙役”承担,他们自己多注重舒适的生活和自我的“修养”,因此导致“衙役”层的滥用权力和政府腐败的产生。(75)

在命案刑事方面,官府一旦启动下乡开检,无数杂费都要落在地方民众身上。明末乌程人凌濛初在其小说中有这样一段生动的描述:“官府一准简尸,地方上搭厂的就要搭厂钱,跟官、门皂、轿夫、吹手多要酒饭钱,仵作人要开手钱、洗手钱,至于官面前桌上要烧香钱、朱墨钱、笔砚钱,毡条坐褥俱被告人所备,还有不肖佐贰要摆案酒,要折盘盏,各项名色甚多,不可尽述。”(76)

明末时陈龙正向礼部尚书钱士升提及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即因社会变乱,地方官衙的部分公务人员已介入了所谓“寇盗”的行列。嘉善邻县的寇盗“行劫无虚日,至有一日之间劫数家、劫数舟者”,官方对此居然不敢搜剿,百姓又不敢鸣官;原因就在这些盗寇与衙门捕役“相为表里,久益鸱张”。(77)

崇祯十三年七月间,出现了乡民抢掠嘉善县署之事,被知县吴春枝禁止。到康熙四年春天,知县叶蕴全征四年条银,民不聊生,像西塘寡妇卞氏因欠白折银五钱被杖死,县城中丰前桥居民朱尔宏媳妇顾氏因欠灰石银四钱被逼自杀,朝廷决定将叶蕴革职,士民听闻消息即遮围县衙,不料叶蕴舞刀而出,砍伤了数十人,但也逃不出县衙。康熙七年,嘉善县丞李金枝羁禁欠银生员十余人,并开征条银,限三六九勒完;至十一月,府宪已革除区甲,但县丞李金枝仍用里催名色,派沈尔章、胡子安两人索诈,区甲人等欲呈上宪不果,就聚众往县衙,将沈尔章打死,李金枝根本阻止不了。康熙十一年,知县莫大勋要重建仓厫,编派民间每亩征钱十三文,居然合计达7000两白银,真是“劳民伤财,长府之役也”。康熙十四年时因莫大勋对地方赋税征比太酷,其子在县南游玩大云寺时,“为民殴伤,几毙”。(78)

再如,在常熟县,由于衙役群体的败坏,使当地公差的杂费名目多到可怕的地步。根据清初人的描述,公差上门讨要的,主要有“索路费,索纸包酒钱、饭钱、买差钱、雇役钱、门子掣签钱、吏房销名钱、粮房嵌数钱、数书还库钱、经催常例钱、府厅解比钱、内衙公费钱”,差粮的重逼与征收的混乱、杂税的繁多,让百姓有“应之死,不应亦死”的悲怆之感,真所谓“身未至公庭而死者数矣”。(79)

到咸丰六年(1856年),两浙普遍大旱,嘉兴、湖州形势十分严峻,各地乡民藉灾滋事相继而起,首先是秀水、海盐,继之平湖、嘉善,又继之嘉兴、石门,乡民聚众哄闹公堂事件此起彼伏,嘉兴地方还出现殴打官员、拆毁衙门的严重情况。(80)在天灾人祸的背景下,最终都会形成民众反乱的危局,使王朝统治受到威胁。

在吴江县,同治时期的一位沈姓知县,有人称其勤,有人则言其伪。但民间传闻其办案“最能得情”,吴江百姓叫他“沈拐子”。可是又有传说,给他看家的周小村有收受各乡礼物之说。不同的风评,让上司感到了疑惑。(81)在丁日昌看来,类似这样的问题都需要彻查,否则无法维持公信、惩治腐败。他曾经秘密派人查访各州县地方官有无恃权作威作福、地方有无不肖绅衿董事出入衙门勾结、有无著名讼棍干扰司法公正、地方官员居心是否清正而办事是否认真、地方佐杂汛弁等官吏是否安分守己等等问题。(82)这些都要从民间的风评中去了解掌握,以便知晓地方官员是否真正受到民情的感戴、百姓的冤屈能否及时得到申诉。

而最切近地沟通官民关系的胥吏们的普遍形象,文献中的记载大多是声名狼藉:“衙役多是无赖之徒,方来充当,此等小人,十无一良,好酒、赌博、嫖荡,不顾自家姓命,一入公门,即指官诈民,犯事亦不畏法,借官府责他过去,图赖索钱,虽经革退,仍要请绅衿说情复充。总之,官府是他奇货,百姓是他鱼肉。无往不受其害。”(83)

陆世仪也说:“明末废弛,吏缘为奸,风俗弊坏,相沿至今。”(84)明末以来,常熟地方县学秀才曾有所谓“学霸武断乡曲,不畏强御”之称,到清初是放辟邪侈,有“七伤官”之说,即有七个生员托庇于衙蠹,诈害乡民百姓,且各有分工,“与县官过钱,每谒见,多所中伤,民被其毒”,民间就有“伤官见官,为祸百端”之说。(85)所以,顾炎武曾将生员与乡宦、吏胥并称“病民”三大害,就并不值得奇怪了。他说:“今天下之出入公门以挠官府之政者,生员也:倚势以武断于乡里者,生员也;与胥吏为缘,甚有身自为胥吏者,生员也:官府一拂其意,则群起而哄者,生员也;把持官府之阴事,而与之为市者,生员也。前者噪,后者和;前者奔,后者随;上之人欲治之而不可治也,欲锄之而不可锄也,小有所知,则曰是杀士也,坑儒也。百年以来,以此为大患,而一二识治体能言之士,又皆身出于生员,而不敢显言其弊,故不能旷然一举而除之也。”(86)

尽管明清时期的州县官还拥有唯一合法的司法权是行使笞杖(87),但州县官对生员非法动刑处理的话,总会在地方上引发骚乱。(88)像康熙二十年间的嘉善县,出现了县役殴打生员的情况,地方生员们“不胜愤激,造明伦堂缴衣顶”,最后由学官率衙役劝释乃止。(89)李煦(1655-1729)指出,常州府所属无锡、宜兴两县曾出现了“劣衿顽户”抗粮的情况,学臣责打生员,引起了常州府士子们的喧哗。(90)

而在清初的上海地区,“讼师衙蠹,表里作奸,赋役繁兴,狱讼滋扰,郡县胥吏,得以狎侮士林”(91),则是另一幅图景,社会的黑暗与秩序的混乱,都交织在一起了。常熟县地方将榷酒、榷醋的滑吏刁民互为奸利,称作“秕政”。(92)而在钞行,因拣择不甚,故其利特厚,有“锦灰堆、乌金行”之谚(93),也揭示了其间可以谋利的事实。

宝山县存在的一些问题,就颇具代表性。丁日昌的公文中有如下记述:“宝山任信家人,每递呈词,尚有挂号等费,如全号、半号、内千三、外十三各名目。凡大事须挂全号,计钱八百四十文;小事半号,计钱四百二十文;内费一千三百文;外费亦一千三百文,种种需索,殊堪痛恨,亟应严行查禁。又署内家丁时常二三邀结,前赴吴淞,所有来往车钱及一切食用,均系地保与船行供应,每于回城时,尚须向船行刘锡借钱,多寡不等,亦应严行约束。”(94)

在州县行政工作中,民众最感压力的,仍是每次钱漕征收之期。那些办漕吏役经常有恃无恐,恣意妄为,“或以完捏欠,或以熟作荒”;内则交接门丁,朋比为奸,外则勾串粮差,浮收肥己,以致地保任其指挥、小民暗受腹削,甚至包揽代纳、招摇撞骗。(95)总之,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是在国家体制结构的约束下,主要围绕着受儒家伦理文化指导下的“精英化”的管理方式,数量极其有限的州县官员的行政实践工作,在衙门中不得不依靠人数不菲的胥吏,以便应对纷繁芜杂的城乡社会。相对州县官员极强的流动性而言,绝大多数籍贯本地的胥吏阶层,长期存在的痼弊、衙门吏治的不良与腐败等问题,从根本上来说,确实也难以根除。这就使得在地方治理模式中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从而使这些问题与州县官员、绅士豪强、粮里领袖等阶层复杂地缠在一起而很难分开。因此那种所谓的“蠹吏”或“衙蠹”,也必然会牵涉整个州县行政的体制问题。就如明末清初上海人叶梦珠所感叹的,历经不同时期的改革整顿,在明清两代中国地方社会中仍不能真正改变的差役借势扰民、胥吏舞文乱法的普遍情形。(96)当然,这也是中国社会长期的历史性问题。

注释:

①胥吏的编制和行政工作分派情况。可参缪全吉:《明代胥吏》,台北: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1969年。

②清代宏观的情况或制度层面的考察,可参唐瑞裕的《清代吏治探微》(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1年)与《清代吏治探微(二)》(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8年)和《清代乾隆朝吏治之研究》(台北:文史哲出版社,2001年)等。

③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04-105页。

④缪全吉:《明代胥吏》,1969年,第34页。

⑤[清]阮葵生:《茶余客话》卷7,“吏之重要”条,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81-182页。

⑥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65页。

⑦[清]许仲元:《三异笔谈》卷2,“王二先生”条,重庆:重庆出版社,1996年,第41页。

⑧[清]朱克敬:《瞑庵杂谈》卷1,长沙:岳麓书社,1983年,第5页。

⑨[清]冯桂芬:《校邠庐抗议》卷上《易吏胥议》,光绪十年刊本。

⑩[清]李伯元:《活地狱》,“楔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页。

(11)[明]朱国祯:《涌幢小品》卷13,“编差”条,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89-290页。

(12)[清]汪辉祖:《佐治药言》,“检点书吏”条,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4-5页。

(13)相关考察与制度史论述,可参[日]宫崎市定的《代の胥吏と幕友:特に雍正朝を中心として》(《東洋史研究》1958年第16卷第4号)、赵世瑜的《吏与中国传统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郭润涛的《清代的“家人”》(《明清论丛》1999年第1辑)、周保明的《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等。

(14)[美]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财政的合理化改革》,董建中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0-52页。

(15)重要的个案研究,可参任道斌:《清代嘉兴地区胥吏衙蠹在经济方面的罪恶活动》,载《清史论丛》第六辑,中华书局,1985年。

(16)本文所论江南,主要是太湖平原地区。有关江南地区的历史变革及国内外的一些主流观点,可参冯贤亮:《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0页。

(17)[明]佘自强:《治谱》卷2《到任门·查革积棍》,崇祯十二年胡璇刻本。

(18)[明]陈龙正:《几亭外书》卷4《乡邦利弊考·户例十二条·粮书纳官十二》,崇祯间刻本。

(19)[明]朱国祯:《涌幢小品》卷11,“禁入试”条,第251-252页。

(20)[明]陈龙正:《几亭外书》卷4《乡邦利弊考·补议未送三条》。

(21)[明]李乐:《见闻杂记》卷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万历间刻本,1986年,第445-447页。

(22)万历《嘉定县志》卷7《田赋考下》,万历三十三年刊本。

(23)《明史》卷78《食货志二》。

(24)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5页。

(25)[明]归有光:《震川先生集》别集卷9《公移·乞休申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931页。

(26)[明]徐光启著、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卷8《农事·开垦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第195-196页。

(27)[明]佘自强:《治谱》卷10《杂事门·解户》,崇祯十二年胡璇刻本。

(28)[明]刘时俊:《居官水镜》卷1《理县事宜》,“驭役之法”条,万历间刊本。

(29)[明]黄省曾:《吴风录》(一卷),上海:商务印书馆影印明隆庆刻万历增修百陵学山本,1938年。

(30)[清]尚湖渔夫:《虞谐志》,“衙役传”,收入[清]丁祖荫辑:《虞阳说苑》乙集,铅印本,1917年。

(31)康熙《江南通志》卷65《艺文·余国柱〈严禁打降移文〉》,康熙二十三年刻本。

(32)[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1《吏部》,“异途任用”条,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95页。

(33)[清]顾炎武撰、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8,“吏胥”条,长沙:岳麓书社,1994年,第292-293页。

(34)[清]尚湖渔夫:《虞谐志》,“访行传”,收入[清]丁祖荫辑:《虞阳说苑》乙集,铅印本,1917年。

(35)[清]汪辉祖:《佐治药言》,“省事”条,第5页。

(36)[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据笔迹断讼者宜加意”条,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54页。

(37)[清]丁日昌:《丁禹生政书·藩吴公牍》卷7《通饬清理词讼严禁传呈等弊(六月初一日发行)》,香港:志濠公司,1987年,第70-72页。

(38)[清]李渔:《无声戏》第三回《改八字苦尽甘来》,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9年,第47-55页。

(39)[清]陆世仪:《陆桴亭先生文集》卷5《姑苏钱粮三大困、四大弊私言(代友人上当事)》,光绪二十五年唐受祺刻“陆桴亭先生遗书”本。

(40)[清]王又槐:《刑钱必览》卷5《钱谷要则》,嘉庆十九年刻本。

(41)[清]陆陇其:《三鱼堂集》外集卷5《申请公移·申禁差人示》,康熙间刻本。

(42)[清]尚湖渔夫:《虞谐志》,“访行传”,收入[清]丁祖荫辑:《虞阳说苑》乙集。

(43)[清]佚名:《武塘野史》,不分卷,“康熙十五年丙辰”条,清抄本。

(44)[清]洪亮吉:《卷施阁文集》卷1《吏胥篇》,收入氏著《洪亮吉集》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25-26页。

(45)[清]黄卬辑:《锡金识小录》卷1《备参上·风俗变迁》,乾隆十七年修、光绪二十二年刊本。

(46)[明]王珣:《添设孝丰县疏》,载光绪《孝丰县志》卷1《方舆志·沿革》,光绪三年刊本。

(47)[明]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13《史九》,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09-110页。

(48)[明]谢肇淛:《五杂俎》卷14《事部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97页。

(49)[明]撰人不详:《云间杂志》卷下,奇晋斋丛书本。

(50)[明]李乐:《见闻杂记》卷10,第877-878页。

(51)[明]顾宪成:《泾皋藏稿》卷4《柬浒墅榷关使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2)[清]佚名:《武塘野史》,不分卷,“崇祯十五年壬午”条,清抄本。

(53)[明]赵南星:《赵忠毅公诗文集》卷20《典铨疏·鼓舞士气安民生疏》,崇祯十一年范景文等刻本。

(54)相关考察可参侯欣一:《清代江南地区民间的健讼问题——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王刚:《清代江南地区健讼问题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徐忠明:《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等等。

(55)[明]刘时俊:《居官水镜》卷1《理县事宜》,“驭役之法”条。

(56)[明]海瑞:《海瑞集》上编《被论自陈不职疏》,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37页。

(57)[明]撰人不详:《云间杂志》卷中,奇晋斋丛书本。

(58)乾隆《长洲县志》卷21《宦迹》,乾隆十八年刻本。

(59)[明]葛麟:《葛中翰集》卷1《讼印知府冤疏》(崇祯十二年),收入[清]潘锡恩辑:《乾坤正气集》卷454,道光二十八年袁江节署求是斋刊、同治五年印行本。

(60)康熙《江南通志》卷65《艺文·余国柱〈禁假命移文〉》,康熙二十三年刻本。

(61)[明]海瑞:《海瑞集》上编《示府县严治刁讼》,第274页。

(62)[明]清溪道人编著:《禅真逸史》第二十五回《遭屈陷叔侄下狱、反囹圄俊杰报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402-403页。

(63)[明]佘自强:《治谱》卷4《词讼门·请托一》,崇祯十二年胡璇刻本。

(64)[明]陈龙正:《几亭外书》卷4《乡邦利弊考·刑例四条·禁索杖钱四》。

(65)[清]黄印辑:《锡金识小录》卷1《备参上·风俗变迁》,乾隆十七年修、光绪二十二年刊本。

(66)[清]龚炜:《巢林笔谈续编》卷下,乾隆三十四年刻本。

(67)[清]叶镇:《作吏要言》附“管见十二则”,道光许乔年刻本。

(68)[清]汪辉祖:《佐治药言》,“省事”条,1998年,第5页。

(69)[清]丁日昌:《丁禹生政书·巡沪公牍》卷6《札通属州县禁约书差》,第254页。

(70)[清]尚湖渔夫:《虞谐志》,“访行传”,收入[清]丁祖荫辑:《虞阳说苑》乙集。

(71)[清]许正绶:《重桂堂集笺注》卷4《诗四·寄生草》,王义胜笺注,上海:学林出版社,2010年,第141页。

(72)[美]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128页。

(73)[清]丁日昌:《丁禹生政书·藩吴公牍》卷9《通饬各属毋许馈送酒席互相宴饮由》,第111页。

(74)《江苏省例》藩政类,“兼署教职分别支领斋工”条,同治八年江苏书局刊本。

(75)费孝通Fei Hsiao-Tung,China's Gentr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3,pp79-80.

(76)[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31《行孝子到底不简尸 殉节妇留待双出柩》,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第564页。

(77)[明]陈龙正:《几亭续文录》卷2《寄塞庵阁老二》,崇祯间刻本。

(78)[清]佚名:《武塘野史》,不分卷,“崇祯十三年庚辰”、“康熙四年乙巳”、“康熙七年戊申”、“康熙十一年壬子”、“康熙十四年乙卯”条,清抄本。

(79)[清]尚湖渔夫:《虞谐志》,“粮胥传”,收入[清]丁祖荫辑:《虞阳说苑》乙集。

(80)[清]戴槃:《桐溪记略》,同治七年刊本。

(81)[清]丁日昌:《抚吴公牍》卷15《札查吴江县申复公文先后是否相符》,宣统元年南洋官书局石印本。

(82)[清]丁日昌:《抚吴公牍》卷23《密委查访各州县事宜》。

(83)[清]佚名:《佐贰须知》“谕衙役堂规事宜条款”,清钞本。

(84)[清]陆世仪:《陆桴亭先生文集》卷5《姑苏钱粮三大困、四大弊私言(代友人上当事)》,光绪二十五年唐受祺刻“陆桴亭先生遗书”本。

(85)[清]尚湖渔夫:《虞谐志》,“劣衿传”,收入[清]丁祖荫辑:《虞阳说苑》乙集。

(86)[清]顾炎武:《顾亭林诗文集·亭林文集》卷1《生员论中》,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2-23页。

(87)杨联陞:《明代地方政府》,收入氏著《国史探微》,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第104页。

(88)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33页。

(89)[清]佚名:《武塘野史》,不分卷,“康熙二十年辛酉”条(原抄本缺年份,这里据上下文补)。

(90)[清]李煦:《衿监把持衙门以致漕米丁银迟悮折》(康熙五十年四月十九日),收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李煦奏折》,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93-94页。

(91)[清]叶梦珠:《阅世编》卷4《士风》,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85页。

(92)光绪《重修常昭合志》卷12《钱粮志》,光绪三十年刊本。

(93)乾隆《吴江县志》卷17《赋役六》,乾隆修、民国年间石印本。

(94)[清]丁日昌:《抚吴公牍》卷36《宝山挂号等费名目饬禁》。

(95)《江苏省例》藩政类,“革除钱漕总书”条,同治八年江苏书局刊本。

(96)[清]叶梦珠:《阅世编》卷4《宦迹一》,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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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江南“树人官”--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陈平原访谈录_明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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