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及其对我国政治现代化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斯论文,启示论文,领域论文,理论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06)06-0780-06
哈贝马斯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世界现当代著名的思想家之一。他的公共领域理论和合法性理论对世界各国影响巨大。目前研究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学者也有不少,但由于受到学科、视角和方法论等方面的局限,学术界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诠释、公共领域的起源和演变等方面不仅很难达成共识,甚至还存在着片面、错误的认知和解读。此外,一些人往往把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和合法性理论割裂开来,故也不可能于此获得正确的体认。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阐述现代公共领域的概念、起源、发展、异变入手,把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合法性理论统一起来,试图为正确解读哈氏公共领域理论作出一种尝试。以此为基础,本文进一步探讨了现代公共领域与公共理性的关系,及其现代公共领域的塑造与提升对我国政治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一、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概念、起源和形成
“公共领域”概念并非哈贝马斯首创,在此之前,熊彼特、布鲁纳、阿伦特和杜威等人已经从不同的角度研究过该问题。哈贝马斯是公共领域理论的集大成者,他研究的对象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概念、起源、衰亡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把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衰亡与自由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危机联系起来,内涵了重塑西方自由民主制度合法性的问题。哈贝马斯笔下的公共领域是相对私域而言的,私域一度指的是市民社会领域即商品交换和劳动领域,家庭的私人活动也包含其中。后来狭义的私人领域专指家庭的私人活动,与市民社会相区别。公共领域包括文学、政治、社会领域。资产阶级政治公共领域从文学领域中产生,并以公共舆论为媒介对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进行弹性调整。现代公共领域形式上是跨市民社会、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的第三域。哈贝马斯认为,“由于社会是作为国家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一方面明确划定一片私人领域不受公共权力管辖,另一方面在生活过程中又跨越个人家庭的局限,关注公共事务,因此,那个永远受契约支配的领域将成为批判的领域。”[1] (第23页)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存在的前提是市民社会对私人领域的公共兴趣不仅要受到政府当局的关注,而且要引起民众的注意,把它作为自己的事情。这种领域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本来是私人领域的,但涉及的是政治领域,如文化沙龙、咖啡馆等场所本来是私人领域,但当人们利用这些场合谈论公共权力问题的时候,这些私域便被赋予了某些公共权力的意义;其二,本来是一些公共权力及其附庸机关,但它们主要涉及的是私人领域的事务,故也具有私域的性质。如此说来,哈贝马斯所指的公共领域应是一个不纯粹公、也不纯粹私的中间体,是私人领域关注公共权力和公共权力中主要涉及私人事务的那一部分。所以,我们认为:哈贝马斯所谓的公共领域是以公民社会为依托,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并力图调整二者关系的那种具有批判精神和监督功能的弹性第三域。
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看成一个历史的概念,他运用历史学和社会学的方法阐述了现代公共领域的起源、形成和衰亡问题。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概念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公共领域”范畴。“在高度发达的希腊城邦里,自由民所共有的公共领域(koine)和每个人所特有的私人领域(idia)之间泾渭分明。”[1] (第3页)由于古希腊诸城邦实行的是直接民主制,实际上公民的政治生活和日常的社会生活是很难分开的。中世纪的欧洲,即西欧的封建时代,公域和私域是不分的。那时的“公域”指的是“代表型公共领域”,这种公共领域是基于封建领主经济基础上的,它以国王和领主的私人所有权作为一切统治权的总和。“‘私人所有权’和‘公共所有权’在封建社会显然是融为一体的,它们同源同宗,都依附于土地。”[1] (第5页)公共领域作为一个和私人领域相分离的特殊领域,在中世纪的欧洲显然是不存在的,“公”与“私”的划分仅限于以私法为基础的罗马法的内容里面。所以,在西欧封建社会,代表型公共领域就是基于领主所有权并以王权为代表的公私一体化统治关系的总和。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代表或说西方国家的议会代表与这种代表型公共领域并没有直接的关系。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和初步发展及贵族文化的资产阶级化,新代表型公共领域最初出现在佛罗伦撒,接着出现在巴黎、伦敦等城市。到了18世纪,随着贵族文化基本完成其资本主义化的进程,特别是基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代表型公共领域终于寿终正寝了。这样,从已经相当资产阶级化了的贵族文化里面孵化出了一个新的禁区——现代公共领域。这种具有批判、监督功能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最初出现在文学公共领域,比如,如果沙龙里面的人们常常把沙龙作为谈论国家政治的理想场所,那么沙龙就具有了现代公共领域的性质了。随着“贵族”把批判精神搬出宫廷,以及沙龙政治批判及其监督功能的延伸,等级会议变成了现代议会。随着近代报刊的出现和报刊业的发展,现代公共领域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又通过新闻舆论(公众舆论)表现出来了,这样便出现了第四等级,继之演变为第四种权力——公众舆论的批判、监督权。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代表型贵族文化和私人领域发展起来的那种批判精神日益市民化、世俗化。这样,市民社会领域便成为国家的对立面,介于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以批判和监督精神为基本特征,私域政治化的弹性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终于形成了。
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和现代公共领域的衰亡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的张力中发展起来的,它本身一直是私人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哈贝马斯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1] (第32页)所以,国家、社会的二元分离,具有私域性质的公民社会的形成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这种私人领域演变为公共领域,表现在贵族精神文化的世俗化和家庭等私人领域向社会延伸的公共性,特别是沙龙等场所日益成为具有批判、监督功能的公共舆论阵地。私人领域通过批判公共权力而成为关注公共权力的私域了。按照自由主义公共领域的模式,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舆论机构应掌握在私人手里,以不受公共权力机关的干涉。但早在自由资本主义盛行的时代,由于商业化和经济、技术及其组织上的一体化,公众舆论机构就已经变成了社会权力的综合体了。作为“经济人”的公民,逐渐从具有批判精神的公民变成消费型的公民了。与此同时,大众娱乐与广告的结合也已经在公共关系的形式中具有了一种“政治”性质。在公共关系的影响下,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又带有了“封建”的形式特征:“供应商”在准备追随的消费者面前披上了代表型的外装。公共性仿造了过去那种代表型公共领域赋予个人魅力和超自然权威的神圣光环。哈贝马斯称之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他实际上是借助“再封建化”的概念来说明资产阶级原有的自由主义公共领域的再政治化。
后来,当利益冲突无法在私人利益内部得到解决,于是冲突向政治层面转移,干预主义便由此产生。二战以后,随着西方福利国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在公民高度福利化的事实面前,公共舆论也逐渐失去了公共权力机关——这个长期在公共领域被批判的靶子。随着公民对福利国家干涉社会“认同化”的进一步加强,国家全面干预社会领域一度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另一方面,公共权力也向私人领域转移,公共权威覆盖到了私人领域之上。这样,国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也为社会权力所取代。所以,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瓦解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交织发展的结果与表现。伴随着公域与私域的相互渗透,即国家社会化与社会国家化,一度作为国家和社会中介的公共领域日益萎缩了。这样,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丧失了其作为生命力象征的批判功能,只剩下认同的功能了。哈贝马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已经衰亡或曰不存在了。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发展、演变和衰亡的过程也是公共领域结构转型的过程。哈贝马斯所说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主要表现在:从自由主义的公共领域向福利国家转型;从有权力的公共领域向丧失权力的公共领域转型;从经济文化的公共领域向政治与经济文化之间的公域转型;从二元结构的公共领域向公、私一体化的公共领域转型;从批判性的公共领域向认同化的公共领域转型等五个方面。这种转型突出表现为,在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进程中,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逐渐融合,最终二者实现了一体化。
在哈贝马斯看来,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得以存在的前提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离,其中,公共领域由汇聚成公众的私人组成,他们将社会需求传达给国家,其本身就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当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发生重叠时,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模式已经无法发挥其固有的批判和监督作用了,即国家化了的社会领域和社会化了的国家领域相互渗透,已经使得具有批判精神的公共领域失去了作为中介的地位和作用了。以政府全能主义为特征的福利国家干预体制与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自由民主制度的价值观自身有着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而福利国家在自身建设过程中也日益暴露了很多无法克服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合法性。面对这种背景和现实,一度为人们顶礼膜拜的西方自由民主制度遭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基于此,哈贝马斯创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理论的直接目的便是要求在强大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上,重建现代公共领域及其社会批判的功能;间接的目的是以现代公共领域的重塑为契机,来克服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以维护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制度。
三、现代公共领域的塑造、提升与中国的政治现代化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对我国政治现代化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现代化是指人类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及其由此带来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等全面转变的总的社会发展趋势和历史进程[2] (第8-18页)。政治现代化仅是现代化过程中政治领域的转型。“‘政治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在政治层面或政治领域的体现。它是指传统政治体系向现代政治体系转变的整个过程。”[3] (第10页)就中国而言,政治现代化的核心是从传统人治政治向现代法治政治转变,从革命型政党治国模式向法理型政党治国模式的转型。而法理型政治和“依法治国”观念的形成,实有赖于公民社会基础上的现代公共领域的塑造与提升。
从西方现代公共领域的概念、起源和历史演变来看,具有批判、监督精神的现代公共领域的形成与国家、社会的相对分离,或者说与公民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哪里有关于‘国家事务’的交流,哪里有具有批判意识的‘普通人’的公众也就成为了市民的公众。在‘共和制宪法’的前提下,这种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就成了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的组织原则。在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的范围内,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私人自律的领域得以确认。”[1] (第124页)没有公民(市民)社会作为平台和底蕴,具有批判、监督功能的公共领域便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针对中国特殊的历史、国情和现实特征,我国的政治现代化应处理好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应该是执政党执政理念、执政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国情和国民党、前苏联共产党“全能主义”政治的影响,通过革命,力图以现代民族国家推进现代化的新中国,在历史上没有也不可能绕过“全能主义”的治国模式[4] (第57-59页)。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政府(政党)“全能主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行了全方位的渗透和控制,从而使得党政不分,党国不分,政治与生产、生活不分。在储安平等人较早质疑“党天下”[5] (第330-331页)而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后,国家和社会很快高度合一,完全没有了私人的活动空间,具有批判精神的现代公共领域更是无从谈及。中国现代公共领域的塑造与提升问题,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党(政府)如何处理自己与公民社会、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卢梭认为,政府就是国家与人民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国家应该“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6] (第77页)。我们也完全可以说,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也是国家和人民群众之间的一个中间体,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桥梁和工具。
关于执政党与社会、人民的关系问题,邓小平曾创造性地指出,“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作为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7] (第218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胡耀邦又把党与人民、国家、社会的关系进一步概括为:“人民就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来建设社会主义新生活。”[8] (第15页)在新的历史时期,江泽民同志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关于党是为人民服务工具的思想,进一步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决策和政府的管理也必须通过公共领域的批判才能获得持久的政治合法性,这也是现代执政党和政府适应市场经济全球化和自身政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从人民主权论的观点来说,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所以,“最好不过的堡垒就是别被人民憎恨。因为即使你拥有堡垒,如果人民憎恨你,任何堡垒都保护不了你。”[9] (第104页)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具的中国共产党,不仅没有必要在自己和人民群众之间人为地制造“壁垒”,而且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培育公民社会,特别是具有监督、批判功能的现代公共领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要求在中国催生、培育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没有公民社会和现代公共领域的监督和批判,所谓的“法治国家”也就成为哈贝马斯所说的“没有民主的法治国家”,即虽有宪法和法律,但不是实行宪政和法治的国家。
第二,现代公共领域的塑造和提升要以法治国家的建设为前提条件。“宪法是由人民的智慧制定的,并且是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的,人民的意志是任何政府唯一合法的基础”[10] (第58页)。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也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作为法治的根本特征,人民的参与必然愈益受到重视,最终变成一种决定性的因素。如果说人民的参与在政治上成为法治的一个突出特征,反之则可以说……人民的参与就是法治。这样,法治就意味着人民的参与或人民的最终统治。”[1] (第91页)但是,我国2000多年的君主专制主义流毒和人治模式的影响,要通过市场经济来消解也必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现代化过程中,人治和变相人治的现象还十分严重。“虽然立法被设想为一种‘权力’,但它应当是理性协议的结果,而不是政治意志的产物。”[1] (第92页)也就是说,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应该是各种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在对等条件下有序博弈的结果,或者说是在市场经济中,在遵循公平、公正的秩序和原则的情况下,各方相互“妥协”的结果,而不是某一或某些阶级、政党和利益集团强权意志的表现。现代社会,“公共领域的成败始终都离不开普遍开放的原则。把某个特殊集团完全排除在外的公共领域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根本就不算是公共领域。”[1] (第94页)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所有有道德人格的人,都应该属于该公共领域。所以,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公共领域也必然需要现代法治国家的培育和呵护。固有批判精神的公共领域的成长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本身也是一个互动的过程。“面对公共领域,一切政治行为都立足于法律;这些法律就其自身而言被公共舆论证明为具有普遍性和合理性”[1] (第126页)。
第三,现代公共领域的建构必须以公共舆论的现代化为前提。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里,公民的普遍舆论是立法的媒介和喉舌,如果没有人民的普遍舆论,任何立法机关都无法活动。公共舆论对于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卢梭认为:真正的宪法精神不是镌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浇铸在铜板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深处,即扎根于公众舆论之中[11] (第70页)。在有着批判传统的公共领域里面,“每一个人都认为他和一切公共事务有着利害关系;有权形成并表达自己的意见”[1] (第112页)。公共舆论是公民表达利益与愿望,实现公正、民主的最重要的路径之一。不经过公共舆论批判的任何制度和权力都是缺乏合法性的,基佐甚至把自由法治国家看成“公众舆论统治的国家”。现代国家必须把公共舆论和代议制政府统一起来。为了彻底否定专制权力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和完善在公共领域监督、批判下的代议制政府。通过公共领域的普遍批判使代议制政府成为尽可能代表最大多数人们的政府,从而使其作为“政治人”去追求公平与正义,以尽可能地不为某些利益集团所左右;同时,通过公共领域的批判和监督,进一步激发私人领域关注公共权力的热情,实现代议制政府和公共领域的互动。
第四,现代公共领域的培育与提升,有助于形塑现代公共理性,克服国家理性、政党理性的偏颇,从而可以更好地整合国家、政党、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利益。关于“理性”,林毓生先生认为,“理性(原译reason,现译为rationality)是人生而具有的一种能力,一种发现什么是真理的能力,这个能力就是理性。”换句话说,“‘理性’是一种使我们了解真理的本领”[12] (第47页)。理性作为人们的一种认知能力,只能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把理性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种。具有工具理性的行为主体,并不能表明它一定具有价值理性。国家(政府)、政党、利益集团、个人等行为主体的理性一般多表现为工具理性,因而是不完全理性或“有限理性”。笔者认为:理性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一种能动的反映,是社会行为主体认识自然和社会的一种基本的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行为主体(国家、政党、利益集团、个人)的理性一般首先表现为工具理性,是一种有限的理性。即使是以“政治人”自居的国家(政府)和政党,在现实中也不免打上了“经济人”的烙印。公共理性不是国家(政府)理性,而是横跨国家(政府)、政党、社会、利益集团和个人之间,并以成熟自律的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利益整合的能力和机制。这种能力和机制是以具有批判精神和监督功能的公共领域为前提的。在盛行政党政治的现代政治中,无论东方也好,西方也罢,国家(政府)理性在不同程度上表现为执政党的理性。从现代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所谓‘公共理性’是公共管理主体与所处社会实现的高度沟通化并获得社会高度认同的观念和价值。”[13] (第47页)在现代社会里,一个国家和政府的公共管理,一个执政党的公共执政必须具有这种公共理性。所以称之为“公共理性”,就在于这种理性是代表民意的,是公共的,即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各阶级、阶层及各种利益集团经过公共领域的批判,而协商与“妥协”的约定意识。如果现代执政党和政府的任何重大的决策不经过公共领域的批判和监督,它所谓的公共决策与公共管理实际上是执政党或政府理性在政治上的强权表现,这是国家治理的任意性,并没有多少公共理性而言,因而也就缺乏事实上的政治合法性。对那些国家(政府)理性主要通过执政党理性来体现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更需要通过公共领域的批判,从而使执政党和国家(政府)理性在更大程度上体现着公共理性,这一方面有助于执政党和国家(政府)的公共决策更能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避免社会资源的“内耗”,同时也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了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
总之,哈贝马斯所谓的公共领域指的是介于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并力图调整二者关系,具有批判精神和监督功能的弹性第三域。现代公共领域,作为形式上跨市民社会、私人领域、公共权力的第三域,它是一个不纯粹公、也不纯粹私的中间体,是私人领域中关注公共权力和公共管理中主要涉及私人的那一部分。在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进程中,以批判和监督功能为特征的现代公共领域在二者融合中走向衰亡。对于现代西方国家而言,它们面临着现代公共领域的再造问题,而对于社会转型中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是如何塑造和提升具有批判精神和监督功能的现代公共领域问题。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现代公共领域的形塑和提升,都应是现代执政党和政府合法性巩固和再造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现代公共领域和现代公共理性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现代公共领域的形塑和底蕴的提升也是现代公共管理主体必须具有公共理性的内在要求。以公民社会为底蕴和后盾,现代公共领域的培育和提升无疑会进一步彰显执政党和政府决策、管理的公共性、人民性、民主性、科学性,巩固和提升执政党与政府的合法性,从而在稳定、和谐的发展中进一步加快我国政治现代化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