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话题与冷思维--兼论权力滥用及其治理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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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贤人政治的传统观念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内在疏漏是权力滥用产生的重要原因

权力滥用,特别是大量存在的未触犯刑律的灰色权力滥用,是我国社会肌体上难以根治的坏疽。它打着合法的幌子将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或小集团攫私的工具,破坏了社会基本的公正、公平和诚实劳动规则,直接伤害了公平选择、择优汰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权力滥用及其恶劣的弥散效应,导致社会的价值判断发生扭曲,一些党员干部对权力腐败现象习以为常,道义责任趋于淡化。当钻制度空隙成为习惯时,许多人愤慨的实际上不一定腐败本身,而是不满于腐败的分配“不公”。这就使得面对不当侵害而又无有效对抗手段的许多群众产生无官不贪、无官不腐的错觉。权力滥用的结果,是统一的权力体系陷入被各种私欲分割隔离的境地,败坏了党风政风,降低了人民群众的政治认同,严重伤害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权力滥用问题直接关系着民心的向背和人民群众的政治判断和政治选择,已成为转型时期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社会各界议论的热门话题。

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社会上对权力滥用、权力腐败消极后果的认识已趋于一致。但对其产生的根据及其治理,各方面的看法仍存在一些差异。例如,有的意见认为权力腐败产生的物质根源是私有制,思想根源是反映剥削阶级本性的利己主义思想,主张把反腐矛头指向腐败的思想根源和物质根源,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加大对权力腐败的打击力度和加强对市场、企业的管理来防止腐败。有的意见则认为权力滥用产生的根源是人治型的政治体制,解决的办法是尽可能快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不给人治留下生存余地。尽管这些观点在现实中很少以极端、纯粹的形态出现,但具有这二种倾向的言论始终伴随着关于权力腐败问题的讨论。

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确实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特别是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宗法制度和宗法等级及人身依附关系是封建权力腐败的政治根源。但是,腐败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它不仅仅存在于私有制社会,而且跨越阶级社会的各个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绝大多数人的统治,人民当家作主使剥削阶级利用统治权力谋取本阶级特殊利益的“国体”性质上的腐败得以从根本上消除。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政体”性质上看,公共权力由少数人行使的状况仍将长期存在。社会主义民主是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的统一,是国体与政体的统一,将是一个长期的探索、实践过程。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主要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通过行政管理体系,通过“干部群体”行使国家的领导权和社会的管理权,控制主要的社会资源。由于是代议制民主而非直接民主,所以权力所有者若不能将权力行使者的行为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可能性就始终存在。我国是一个受长期封建文化影响和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封建主义的权力观是权力腐败的社会历史根源,权力崇拜并没有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而得以根除。沉重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历史包袱使得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进程面临着许多不得不正视的困境。我国现阶段许多权力腐败现象的产生,的确与剥削阶级腐朽思想和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侵蚀有关,与体制转轨过程中采取的一些过渡性政策和措施有关,与双重体制运行中的权力监督缺位有关,与尚未确立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精神有关。但是更为主要的,恐怕更与长期存在的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人治传统和以高度集权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其相关的政治体制有关,或者与缺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权力制衡机制有关。

我国的权力运行重权威轻百姓、重人治轻法治、重德治轻制度的特征比较明显,很长时期内都把社会繁荣和进步寄托在少数人格完善、良心发现的明君贤相身上。中国历史多少年都重复着这样的过程:“圣人出,天下治”,但“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建国以后,实行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其思想根源之一就是对人的理性和能力的过分迷信。由于人治的传统观念及贤人政治的运行方式长期在权力运行中自觉不自觉地起作用,以人民群众监督为基本原则的权力制衡思想尚未深入人心,尤其是缺乏与权力监督相匹配的法治精神和制度本身对人的监控、约束,所以在双重体制转轨时期,一些好的监督制度和权力行为规范往往处于虚置状态,难以得到真正的贯彻。以高度集权为特征的计划经济的体制性缺陷是政企不分、层层集权,权力缺乏约束并与人治相适应。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干预,曾经构建了庞大的政府机构和官员队伍。政府在行使社会资源配置和要素分配职能时,官员的意志具有决定作用。与此相适应的政治管理体制运行的基本特征则是层层向上级负责或以上下级和具有依附关系的单位为主轴展开纵向联系。这种定型和强化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治体制和相对封闭的权力结构使得权力监督十分困难。尤其是在经济体制转型的“失序”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进入良性运行之前可能出现许多监督、管理空隙,会给权力滥用者提供寻租机会。例如,权力“金字塔”顶层的监督盲区就是许多单位、地区出现权力滥用和决策失误的重要原因。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要求政府干预市场的范围、内容、力度和方式是不同的,拥有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能力的官员若被利益和物欲冲破道德的堤坝,必然对经济进行过度干预,很容易导致行为失范,权力商品化往往有隙可乘。因此,市场发育不良和行政力量对市场的不当管制或无节制干预是当前权力滥用产生的温床。

二、遏制权力滥用的蔓延之势必须设立民主和法治约束的硬防线

由于体制的不完备,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权力的泛化和权力的过分集中确实给一些人和一些行业或部门带来“发横财”的机会,权力腐败呈现出高发性和多变性特征。解决的办法,只能是继续促进市场发育和建立市场秩序,逐步铲除权力腐败的滋生土壤,破坏用不规范的经济关系争取不正当利益的环境,提供有效遏制权力滥用的经济基础,而不可能退回到计划经济去。尽管在市场经济的一定发展时期内,权力滥用甚至有蔓延的趋势,但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容忍”权力滥用。应该说,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竞争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以道德为依托的。它要求各个市场主场主体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用法治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权益,用民主来监督政府的政策和决策;它注重权利的制度保障,以社会权力限制权力,通过分权牵制权力,因而与行业、部门垄断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不相容,尤其与滥用权力的肆意作为不相容。那种希望单靠全面加强对市场和企业的管理来防止权力滥用,既难以做到也可能导致更多的不当干预,实际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本末倒置。当然,抑制权力滥用现象,仅仅依靠经济体制的变革或仅仅剔除少数腐败分子是不够的,必须进行整体性变革,即针对产生腐败的体制缺陷,需要在配套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社会转型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它受制于“木桶效应”原则。就象木桶的容积取决于其中最短的一块木板一样,若民主政治环境建设滞后,以人民群众监督为基本原则的权力制衡制度不健全,则会助长严重的官僚主义的权力腐败现象。由此,协调政治与经济的关系,营造法制廉政的社会政治环境和秩序,比实行市场经济更具难度也更为关键。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最起码的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我们应提高对现行体制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严峻性和进行变革的迫切性的深刻认识,超越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障碍和体制性障碍,在我国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建设廉洁政治,持之以恒地清除政治生活中常见的封建余毒,培育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基本价值的认同;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人民监督”为最高原则的完整、科学的权力制衡系统,依靠社会主义民主和公共权力正常运行的保障、纠偏机制遏制权力滥用的蔓延之势。为了遏制权力的异化,关键是在注重干部思想建设、廉洁自律教育和继续惩治腐败的同时,设立民主和法治约束的硬防线。进一步明确制度文明在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建立和健全权力制衡机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以此为基础,致力于为权力制衡格局提供持久而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不是在擦去人治的白纸上重新“画”出来的

然而,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比想象中要艰难得多,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化进程亦存在因路径选择不当而出现挫折的可能性,遏制权力滥用的方式也决定着改革的成本和改革的难易与成败。在漫长的人治文化的背景中选择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无疑是一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转折。许多饱受人治之苦并对其有切肤之痛的人都为此欢欣鼓舞,期望政治体制改革进程愈快愈好,尽可能的缩小权力腐败和与其相关的人治型体制的生存空间。这种愿望是积极和善良的,但尚有继续讨论的余地。权力制约法治化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它强调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力的保障,倚重以法律防止“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反对法律之外的特权及个人专横独裁或少数人的恣意妄为。但是,法治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影响民主政治的各种因素和条件也需要一个长期积累和演变的过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定了社会主义制度与专制、独裁是根本对立的,在本质上应当把法治作为长治久安之策,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不是在擦去人治的白纸上重新画出来的,而是从我国特殊的人治土壤中萌芽并逐步生长出来的。政治体制从来没有适合所有国家的标准模式。我国已开始了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尽管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还存在着明显的人治残余和影响,但不能由此认为我国只有人治而从来就没有实行法治。建国后的大部分时间里,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建设、发展和恢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方面取得的成就是举世公认的。当前的法治化进程正是对某些过时的政治体制和观念进行根本性改造,它不应当是全盘否定而是一种建设性的扬弃,是在继承中不断注入新的内容。现在需要的是实事求是地分清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和具体政治体制的缺陷,特别是需要以冷静的态度对人治与法治继续从各个不同的层面加以综合分析,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某一个环节或仅停留在某些习以为常的传统思路上。例如,在中国这个世界上唯一保持几千年文化传统连续性的国家,如何在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建设法治化社会的同时,摒弃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糟粕,保留我们民族文化中在社会规范建构和社会矛盾处理方式方面的精华,尤其是如何将传统的德治与现代的法治相会通,进一步弘扬超越中国传统道德的时代局限而形成的新的道德力量和道德传统,把制度文明建设落实到精神文明建设本身的不断完善上来,就是个亟待探索的重要课题。

四、权力制约法治化应当注重路径影响问题

我国的改革是在前无古人的情况下摸索着前进的,这个历史性的创举给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出的任务是艰巨甚至是苛刻的。不仅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亟需总结和规范,而且改革涉及对传统政治文化及权力本身的改造和对构成权力滥用的体制基础的根本性改造,其向纵深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和压力制约着我们的选择余地。当前的社会转型是一种非常独特的错综复杂的转型:经济关系上由单一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向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转型;经济模式上由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充满竞争和风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利益主体上由吃大锅饭向允许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裕起来再过渡到共同富裕转型;国际关系上由相对封闭社会向开放型社会和经济全球化转型。它在给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注入生机和活力的同时,也加剧了原有利益结构的分化并由此增加了很多社会问题和不可控因素。怎样在革故鼎新中容纳、疏导社会的利益矛盾,控制和调适转型期体制内、外部诸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发展变化,在各利益主体合理分享经济利益的同时和平协调政治关系,是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的难题。我们最终需要的毕竟是社会安定条件下的上下利益协调的改革,而不应是再来一次风卷云涌的“革命”。历史多次证明,就文明稳定的进步而言,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富于理性的社会和政治文化改革比充满愤怒和激情的“革命”更有效。所以在观察和处理权力腐败的新矛盾、新问题时,不可能沿用过去熟悉而又违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大规模狂风暴雨式的群众性运动的旧经验和旧方法。确立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中国国情相吻合并能有效遏制权力腐败的民主体制、民主结构、民主程序、民主理念和作风,说到底是个渐变的自觉发展过程;其成效说到底是个程度问题,权力制约法治化需要有一个量的积累过程。从总体上看,民主法治建设完全是具备或完全不具备主客观条件都是少见的,多数情况是处在渐变的发展过程中,人为的超前或拖后均可能受民主发展规律的惩罚。同时,在这个渐变的过程中,“路径依赖”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所谓路径依赖是指,今天的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错误方向或路径下滑,甚至还会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制度状态之中。这就要求在进行制度变革时,不仅要考虑其直接后果,而且还应考虑其长远的路径影响。显然,在民主与法治问题上,目前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民主和法治,也不在于要不要进取,而在于能否驾驭它的

健康发展进程。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构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权力制衡模式应当综合考虑历史传统因素的积淀,现实中国的国情,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跨世纪的时代要求,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政治状况和具体目标,以及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文化要素的综合作用,不宜只以“理想化”标准或某种固定模式抽象的论证民主政治的终极目标,亦不能不顾现有体制的承受能力毕其功于一役,以一蹴而就的方式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起社会主义民主和公共权力正常运行的保障、纠偏机制及其完善的行为规则、秩序。但是另一方面,就政治体制整体而言,也不能一味的借口不能破坏稳定和超越国情而始终止步不前,消极地等待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种因素随着社会经济条件成熟自发的演变出来,或者简单地以国情不同为借口把一些依法治国的成功经验束之高阁。在政治发展进程中,一个政通、人和、不断发展、长久和谐的政治局面,肯定要比勉强维持表面平静的停滞局面安全可靠得多。若不积极致力于从动态中求稳定,死水一潭的政治秩序只会导致更多的非有序性和权力滥用,亦无法回应西式“民主”的冲击和挑战。为此,比较可行的选择是,坚持以不断改革的方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注重权力制衡法治化目标合理性与过程合理的有机统一,从侧重于对政治体制改革终极目标的关注转向侧重于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阶段性现实操作目标的关注,转向于对完善权力运行和制衡程序的关注,转向于对分阶段、分群体,从局部到全局,从增量到存量的逐步减少权力致祸致乱破坏作用过程的关注;在关注民主法治建设和遏制权力滥用的阶段性成果的同时,从历史的高度继续研究政治体制改革的走势和总体框架,探索短期的、阶段性的反腐举措与中长期改革目标的结合点。在基本的渐变式制度创新的过程中,积极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既重视技术性制度建设和完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会计委派制、政府采购制、工程招标制等权力制约规制手段,强化权力制衡监督实施机制,更注重核心层次的政治体制创新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并着力于社会认同条件下的政治体制改革过程规则化,从制度上逐步疏通人民群众和各利益群体合法参与或表达意愿的渠道。同时,继续致力于以体现多数党员意志为要津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并以此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进程的关键环节。在渐变的过程中。不排斥在某些局部的、个别的、具体的领域进行“突进式”变革,以坚决消除权力约束的真空地带。惟其

如此,才有可能将民主政治建设的长期性寓于各个前后相接的一系列阶段性改革成果的累积之中,切实保障政治稳定、国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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