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民主理论在理论创新中的意义--兼论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经验_政治论文

论邓小平民主理论在理论创新中的意义--兼论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经验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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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4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79(2001)06-0009-07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政治的民主化,是我们党建国以来政治建设面临的根本任务之一。在几十年的探索实践中,我们既取得了一些宝贵的成功经验,也留下了许多深刻的历史教训。邓小平在全面总结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以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问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邓小平是在当代中国的特殊环境下展开他对中国民主政治问题的思考的,中国特殊的国情、特殊的现实课题、特殊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条件,构成了他思考的特殊维度。然而,恰恰是这种直面现实的探索,使邓小平抓住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并对民主政治发展的世界性潮流作出了创造性的回应,完成了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理论建设上的一次历史性的突破。从而不仅对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而且为转型期的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导。本文试撷取邓小平关于民主政治的三个重要议题就此展开初步的探讨。

一、邓小平深刻地揭示出高度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通过系统地阐述民主政治建设在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牢固地确立了社会主义政治实践民主化的价值目标。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的科学命题,是邓小平民主政治理论最显著的特色之一,也是这一理论最根本的政治理念。这一重要命题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内容,它不仅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而且抓住了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

首先,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规定性之一,是社会主义本质在政治形式上的根本体现。邓小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论断,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精髓的重新确认与凸现。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必须采用民主政治的形式,来建立自己的新国家,实现新国家的全部职能,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

作为资本主义的否定形式,社会主义的历史合理性与道义正当性不仅在于它能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生产率,而且在于它以更合理的社会制度安排,实现了更加广泛和切实的社会民主,为人类全面、自由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打破了封建宗法制度对人的发展的种种桎梏,将人从狭隘的社会关系和地域关系中解放出来,使“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并且把他作为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因而具有尽可能广泛需要的人生产出来——把他作为尽可能完整的和全面的社会产品生产出来”,成为社会生产的“一个条件”,[2]从而使得资本主义不仅在短短的百年间创造出了比以往全部历史创造的财富总和还要多的物质财富,而且也逐步打破了封建专制的政治结构,开启了人类社会民主政治实践发展的新旅程。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时又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矛盾:一方面社会生产的发展要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广泛的社会民主;另一方面资本私人占有形成的异化劳动,又使人本身片面化,使人的发展受到严重限制,以致人的“一切个性,一切特性都已被否定和消灭”。[2]而个性的丧失,以及社会生活的现实逻辑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否定,必然使民主政治的发展面临制度性的内在障碍,使大多数人名义上享有的民主权利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社会主义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形式”。[3]它通过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通过创造出的比资本主义进步得多的民主形式,确立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人翁地位,克服资本主义社会中那种靠牺牲大多数人来实现少数人发展的不合理现象,从而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毫无疑问,民主实现的彻底程度及其采用的形式,要受到社会经济、法律、政治、文化各方面因素的制约,需要有相应的社会土壤。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一个国家,在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历史中,民主的传统相当薄弱,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及文化条件相当脆弱,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更是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有一个逐步创造和积累实现民主政治的社会条件的过程。列宁在谈到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对于民主政治发展的制约时,曾经指出:“苏维埃政权在原则上实行了高得无比的无产阶级民主,对全世界作出实行这种民主的榜样,可是这种文化上的落后却限制了苏维埃政权的作用并使官僚制度复活。说起来苏维埃机构是全体劳动者都可以参加的,做起来却不是人人都能参加,这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这决不是因为法律造成了障碍,如在资产阶级时代那样;恰恰相反,我们的法律有助于这样做。但只有法律是不够的。必须有大量的教育工作,组织工作和文化工作,这不能用法律迅速办到,这需要进行长期的巨大的努力。”[4]这种理论上的应然与实践上的实然的差距,在我国当前的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中同样存在。邓小平在谈到我们现在为什么只在基层搞直接选举,而在高层实行间接选举的原因时,就指出:“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5]只有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显著的提高,懂法知法,依法行使和保障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意识和实际能力显著提高之后,才可能在高层推行直接选举,而这些问题显然是无法在短期内获得解决的。这也正是我们搞的社会主义还不是合格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理由。但是,上述这一切,决不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建设问题是无足轻重的,恰恰相反,它只能说明我们必须以加倍的努力推进民主化的进程。

邓小平同志关于“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论断,从理论的传承脉络上讲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特别是列宁有关社会主义与民主关系重要论述的重申;从实践根源来说,则来自于对建国几十年来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以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由于几十年实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所逐步积累的体制弊端,由于几千年封建主义传统根深蒂固的影响,再加上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些理论论述的教条化理解,建国几十年来,民主政治建设并没有被坚持不懈地摆到社会主义实践中应有的重要位置上,甚至因此而形成了只讲集中不讲民主,或者只讲“民主作风”不讲民主制度等种种违背社会主义实践本质的思维定势。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四人帮”一伙更是完全踢开民主,提出了“全面专政”的荒谬理论。结果,不仅民主政治建设被长期延宕,而且整个社会主义实践也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过程中,邓小平明确指出:“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但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做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林彪、‘四人帮’宣传什么‘全面专政’,对人民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这与无产阶级专政毫无共同之点,而且完全相反。现在我们已经坚决纠正了过去的错误,并且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1]无论就社会主义政治应有的表现形式或者说社会主义政治实践目标,还是社会主义政治实践的具体内容而言,社会主义同民主都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正是邓小平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的内涵。

更具有现实性意义的是,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制度相互竞争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能否在现实性上创造出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广泛的民主,实际上还直接关系到无产阶级统治及其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政治合法性问题。广大人民群众是否认同于社会主义制度,是否认同于共产党的领导,不仅取决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能否得到不断的提高,而且取决于社会主义社会能否现实地赋予和保障人民群众更多的民主政治权利。所“合法性”,指的是“一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是一种给予政治统治正当性说明的理由或者依据。任何一种政治秩序要得以长期维持,不仅要拥有一定的暴力工具,更重要的是要在社会中树立起一种合法性的信仰。只有当社会公众形成了对现实政治秩序的政治合法性信仰,他们才能将服从统治内化为个人的政治义务,自觉地尊崇和维护这一政治秩序。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社会主义将实行的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换句话说,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合法性恰恰是建立在比资产阶级国家更广泛的民主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只有通过一系列政治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克服资产阶级民主的局限性和虚伪性,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人,才能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出无产阶级统治在政治上的合法性和在道义上的正当性,从而使资产阶级国家意识形态强加给无产阶级政权的种种不实之词不攻自破,使社会主义制度得到真正有效的巩固。邓小平在谈到中国政治体制所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以及官僚主义、家长制和特权现象时明确指出:“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5]

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是在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的条件下从事社会主义实践的,这种起始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短期内在生产力水平、物质生活水平的竞争中取得优势。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就必须在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上取得切实的成果。苏东剧变,一个重要的根源就是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客观上严重地制约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并在相当程度上使国家政权演变成了一种异己的力量,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政权产生了一种深切的疏离感,使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发生了动摇,以致于一个庞大的国家政权在没有发生全面抵抗的情况下土崩瓦解。应当说国际共产党运动在国家政权建设方面留下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邓小平强调指出,“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也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1]总之,民主与社会主义互为条件,相辅相成。民主政治的实践水平,实际上正是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尺。民主政治愈是完善,就愈是能够巩固社会主义政权,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同样,“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1]

其次,政治民主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社会现代化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的变迁过程。同工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经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作为政治现代化的基本内容,民主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世界性潮流。没有政治民主化相匹配的现代化,不仅是一种不完整的社会现代化,而且由此产生的诸如过多过滥的政府干预、官僚主义及腐败行为的泛滥、社会分配不公等严重政治问题,终将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甚至可能导致社会现代化进程陷入崩溃性的局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民主政治有着双重的客观要求。无论就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普适性的规律,还是就这种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而言,政治民主化都不能不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剥离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在马克思主义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将民主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重要论断,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具体地讲,这一论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将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因此,高度的政治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二是政治民主化本身就是社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决不能撇开或延宕政治民主化进程,去搞孤立的经济现代化。只有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社会才能实现长治久安。邓小平概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的一系列国内政策,认为“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5]其深刻的寓意正在于此。

再次,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不可缺少的成功保障。民主既是目的,又是手段。相对于现实的社会主义政治实践来说,民主政治作为无产阶级政治的成熟形式,它是目的,是我们为之奋斗的根本政治任务。相对于经济基础而言,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它是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手段。邓小平特别强调了民主政治建设,对于调动人民群众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的重要意义。1997年7月,在中共十届三中全会上,他就曾提出,只要我们相信群众,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形成“生气勃勃,生动活泼,心情舒畅,团结一致”的政治局面,“我们什么风险也能够经受得住”。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又从解放思想的角度突出强调了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提出“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没有民主制度的保障,“好的意见不那么敢讲,对坏人坏事不那么敢反对,这种状况不改变,怎么叫大家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四个现代化怎么化法?”[1]80年代中期,邓小平更是一再从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上阐述了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对于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从邓小平的一系列论述来看,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民主政治建设对于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保障作用:一是只有切实地保障了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权利,让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真切地体验到了这种权利和地位,人民群众才能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二是只有在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的前提下,人民群众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首创精神,大胆地从事各种探索的实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才能获得生机无限的创造性活力。三是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使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的权力运作得到了有效监督和制约,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党的领导,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四是只有大力发展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使人民群众的意愿、批评等等得到充分自由的表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增强他们对于国家政权的亲近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由此可见,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不但不会妨碍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正是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一条根本性的途径。

二、邓小平将经济民主纳入民主政治建设的范围,并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规定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极大地拓展了民主建设的视野,为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社会主义民主决不仅仅只是体现在“人民主权”这样一个抽象的价值原则上,而是现实地体现在整个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赋予人民群众并加以切实保障的,自主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各项权利之中。邓小平特别强调了社会主义人权的广泛性。他在阐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人权的本质区别时,曾明确提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5]人权的具体体现,就是公民权,它广泛地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既包括政治上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也包括在经济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谋求合法经济利益,追求幸福生活,改善自身生存境遇等自主权利,以及在文化领域享有的接受教育,满足健康的文化生活需求的权利。相比于政治民主权利,经济民主权利有着更为基础性的地位。没有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只能是空中楼阁。对于一个在经济上一无所有或者完全依赖于国家或他人的人来说,宪法条文上的民主权利是毫无意义的。传统的计划体制之所以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根源就在于这种体制将所有资源集中在国家的手中,无形之中取消了社会个体对自身经济生活的自主选择权利,使每个社会个体在生存和发展上不得不完全依赖于国家。邓小平在民主理论上的一个具有创造性的贡献,就在于他明确提出了“经济民主”的概念,[1]而且把它摆到了非常显著的地位。他把切实地赋予和保障人民群众从事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利,视为民主建设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内容。他曾经指出:“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发展多种经营,发展新型的乡镇企业,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我们讲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一个重要内容。”[5]只有享有了经济民主,人们才有可能获得生存与发展最基本的自由空间,才能为捍卫基本人权筑起最后防线。也只有在经济民主权利获得有效保障的前提下,人们才有可能真正自主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行使自己的政治民主权利,不必担心行使这种政治民主权利会使自己的经济生活处境受到威胁。社会主义社会正是通过切实有效地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内容广泛的基本人权,为建立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高级形态的民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将经济民主纳入民主政治建设的范围,并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内容。邓小平极大的拓展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视野,开启了将民主政治建设内化于改革开放实践的社会历程。

首先,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改革开放历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重新赋予和落实人民群众自主的经济、政治权利的过程。无论是农村改革还是城市改革,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科技、教育、政治体制改革,都始终贯穿着一个基本着眼点,那就是通过现实地赋予人民群众自主的经济权利,千方百计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地挖掘和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的作用。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就明确提出:“当前最迫切的是扩大厂矿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主权,使每一个工厂和生产队能够千方百计地发挥主动创造精神。”[1]1986年,在谈及政治体制改革时,邓小平又一次强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1]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彻底摒弃了那种将改革开放视为少数人的事业,将群众视为消极、被动的“看客”,以为单凭少数天才的主观设计,就可以走出一条成功的自上而下的改革之路的偏见,诚心诚意地将广大人民群众视为改革实践的真实主体,将改革开放视为群众自己的事业。因此,中国的改革,不但没有将人民群众排斥在改革进程之外,而且总是把确立广大群众自主权利作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把变革、废除压抑和束缚群众自主权利的社会体制当作改革实践的基本内容。这一根本性选择,使迈向市场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了极为丰富的政治意义。它既提出了发展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又为推进这一进程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创造了有利的现实条件。

其次,中国的改革实践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允许人民群众根据各地的实际和自身的愿望,探索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新的生产方式、所有制形式以及管理模式,这在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实际上也就从政治上、法律上确认了人民群众在改革实践中的主体性地位,确认了人民群众具有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追求自己的价值理想,以及依照自身的愿望参与社会生活实践的民主权利。它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种社会生活实践确立了一个自主性的空间。从默许基层群众为解决自己的温饱问题而采取的某些同旧体制相抵触的自主性行为,到顺应民心废除束缚人们手脚的旧的管理体制;从实行联产承包制,到鼓励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再到股份制改造,经济体制改革通过建立责、权、利的统一关系,让人们自负其责,自谋其利,逐步使广大群众得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社会生活实践,对社会历史进程施加真实的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自主性空间由此得到了不断拓展。可以说正是市场化的改革从制度上巩固了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使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得到了愈益充分、切实的保障。

再次,尊重群众自主选择,尊重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实践表现出来的利益要求,客观上为人民群众表达自身的利益和愿望,争取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正当权利构筑了一道不可缺少的屏障。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对人们合法利益的有效保障与激励,始终是社会进步最有力的杠杆。承认利益追求的正当性,并通过体制改革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增进全体人民的利益,这是中国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它从根本上纠正了计划经济时代漠视人们的政治利益要求,不讲物质利益,一味空谈理想,并以“斗私批修”、“割资本主义尾巴”等政治运动扼杀人们正当利益追求的错误倾向。它将人们对改革事业的支持与积极参与,现实地建立在亿万群众的利益认同上,将社会主义建设的动力植根于人们对自身正当利益的热切追求之中,从而非常有效地调动了人们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邓小平曾经明确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改革就是要给人民以实惠,就是要有效地利用利益杠杆来调动人民从事现代化的积极性。市场化的改革实践确立了社会个体在法律的边界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在道义上的正当性和政治上的合法性。过去那种以虚幻的道德理想来肆意剥夺人民群众的经济民主权利的行为由此得到了根本性的遏制。反过来,一旦人民群众作为相对独立利益主体的地位得到了确认,他们从维护和保障自身利益的要求出发,必然形成对民主政治的强大吁求,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强大的社会内在动力。

总之,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经济民主同他们是最为利害攸关的,也是他们最渴望获得的第一位的民主权利。人们不会无缘无故地追求民主,任何一种形式的民主吁求都是一种利益愿望的表达。而人的利益愿望是同他的生存条件密切相关的,人们只有在基本的经济权益获得了保障的前提下才会提出更高的社会愿望。在最基本的经济民主权利尚未得到确立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无从谈起的。在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上,邓小平同志的一个卓越的历史贡献,是把经济民主问题摆到应有地位,明确地承认社会个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并要求以尊重、保障人民群众的这种权利作为社会主义实践的根本原则和基本途径。

三、邓小平把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突破口,从根本上超越了以往民主建设实践在思想观念和思维模式上的局限,极大地增强了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邓小平民主理论的另一个鲜明特色,是突破了以往仅仅将民主狭隘理解为一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的观念传统,抓住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一关键环节,提出了一整套切中时弊的民主建设的思路。

首先,邓小平强调必须高度重视过去忽视民主制度建设留下的经验教训。邓小平严肃地指出:中国是一个具有漫长的封建主义专制历史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1]“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他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1]同时,我们在过去形成的一些“好的传统没有坚持下来,也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1]这就使得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仍然相当广泛地存在着封建主义政治现象的残余,存在着种种同社会主义民主格格不入的政治弊端,如官僚主义、领导职务终身制、特权现象、“一言堂”现象,以及领导人自己选择自己的接班人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单靠思想教育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以解决官僚主义问题为例,“官僚主义还有思想作风问题的一面,但是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所以,过去我们虽也多次反过官僚主义,但是收效甚微。”[1]中国古代有着悠久的民本主义的政治思想传统。这一传统虽然在价值层面上肯定了黎民百姓的意愿在决定国家政治命运中的作用,但由于它在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环境中无法落实为一整套刚性的保障民权、制约皇权的政治制度安排,因而所谓“民为邦本”之类的政治理念充其量只能体现在极少数有特殊政治良知的官员的个人行为之中,体现在他们同情、关怀黎民疾苦的道德人格之中。受这种思想传统影响,我们以往也往往在不知不觉中把民主理解为一种领导人的工作作风,一种优良的政治道德传统,而很少将它理解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种制约权力运作的政治结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必须更新思路,转换视角,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到制度建设上来。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途径是将民主制度化,从制度上保证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邓小平深刻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肃清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1]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政治建设固然要提倡领导者奉行民主作风,但更重要的是在于将民主落实为超越任何个人意志的政治制度安排,使按照民主程序办事成为每个领导者不得不遵循的强制性的制度规范,而不是少数具有特殊道德素质的领导者才有可能表现出来的优良作风。民主一旦停留于号召和发扬的层面上,它的实现就不能不取决于领导人个人的自律意识,就必然缺乏起码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针对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社会条件,邓小平特别强调了加强监督制约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意义。邓小平认为,在执政党的条件下,要保证党的领导的正确性,要消除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根本前提是必须有一整套良好的监督制约制度,使权力的运作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早在1956年,邓小平就曾提出:要“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应的规定,以便于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7]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邓小平进一步把如何从制度保证各级党和政府组织的权力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的问题摆到了突出位置。他指出:“如果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7]包括民主监督在内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完善,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公共权力的运作,只有在受到制度安排的有效制衡,受到普通公民的严格监督的前提下,才能保证不发生性质上的蜕变。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就曾一再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区别于以往一切旧的国家的一个根本性标志,就是广泛和切实的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制度使各级官员成了必须对公众负责的公仆,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邓小平提出:对权力,“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

再次,民主制度建设,归根到底必须实现制度安排的法律化,用法律严格规范权力运作的方式与范围,同时建立有效的权力运作约束机制与监督机制,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纳入法制的轨道。邓小平强调指出:“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1]“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1]为此,就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把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全部纳入制度与法律的轨道,真正实现公共权力运作的法治化。一方面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用法律规范约束权力运作的界限、程序和方式,形成严密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与约束机制;另一方面要从法律制度上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民主选择、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逐步扩大民主参与的范围,以权利制约权力。

在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建立公共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方面,我们还面临着巨大的制度创新任务。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合乎国情的政治制度;需要我们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努力探索能将社会主义政治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的各种具体的政治制度安排;需要我们根据现行政治体制所存在的弊端,积极稳妥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真正从制度源头上切实解决腐败、官僚主义等政治顽症。除此之外,我们也要本着积极的态度,批判性地吸收其他国家在健全权力约束与监督机制方面的合理因素。邓小平在谈到制度建设时也明确指出:“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1]我们必须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大胆地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在民主制度建设上的某些有益的成功经验,并将它们同我国的国情以及我们自身的探索实践创造性结合起来,从而加快我们健全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的进程,最终建构出既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完全切合于中国实际国情的民主政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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