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索赔管理论文_吴世龙

浅谈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索赔管理论文_吴世龙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 北京 100120

摘要:工程索赔是指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针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对方提出的索赔。当出现工程索赔纠纷时,需要从甲乙双方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甲乙双方都享有各自的合法权益;其次,当出现工程风险时,甲乙双方之间存在责任分配的问题。合同是工程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处理工程索赔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索赔管理;FIDIC;索赔实例

一、工程总承包发展概述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即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等全面负责。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即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进度、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全面负责。

3、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项目发包人的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和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近些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建筑市场环境的变化,工程承包的模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工程总承包变得越来越普遍,国家相关部委也多次发文鼓励和推广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PPP建设模式兴起之后,PPP+EPC模式几乎成为这类项目建设,承发包的标准模式,也得到广大业主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接受和认可。与过去几十年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发包模式相比,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其独特的优点,但同时也伴随着很高的风险。

二、工程总承包风险

根据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第四版1987颁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中的规定:

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20条款、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3.1.2条款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2、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4、53.1,60.1等条款、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3.1.3条款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有权根据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0条款、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4、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d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6条款与第17条款与此项条款要求相近。FIDIC第20.4条款规定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或者无法充分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为业主风险。但是在上面的提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中删除了延误风险相关条款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或者无法充分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而在工程建设实践中这一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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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FIDIC合同条款及示范合同中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承担了很高的风险,而索赔作为应对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应该予以重视,下面就具体针对延误费用索赔详细探讨。

三、实例1及工程变更索赔剖析

某设计院承担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提出了12项安装变更索赔,其中卧式泵增加密封冷却水系统、离心机卸料斗、石灰筒仓底部增加插板阀、主厂房内贮槽增加人孔及导淋管5项变更索赔,经建设方造价管理人员判定为总承包方设计缺陷,应该属总承包方承担的责任,不允索赔,其他变更索赔均成立,因此总承包方获安装部分索赔金额约271万元。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方发现项目性能未达到合同签订的标准要求,提出向总承包商索赔,依据施工合同,经双方协商,最终总承包商同意在结算款项中扣除100万元的性能未达标索赔。从该实例可以看出,索赔是一个双向过程,它是合同保护双方利益的体现,是平衡施工与建设企业各方经济利益的一种方法和手段。施工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可预见性,出现索赔的主要原因是工程造价发生了变化。随着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建设方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功能会提出更高、更完善的要求,这些要求导致施工方设计难度增大,施工过程更加复杂,这也对设计人员的设计水平及实践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难免出现设计纰漏和差错,导致施工人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才发现问题,结果就是施工人员需要附加工程来解决设计问题,这就自然地形成了施工工程变更,因此工程变更是索赔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于施工企业,当出现工程变更索赔情况时,索赔方应当收集相关资料,研究索赔方案,依据合同及时提出索赔,避免由于索赔资料收集不齐,错过施工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使合理的索赔诉求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承包人想要顺利获得索赔,必须注意索赔成立的3个条件:

a.索赔事件已造成承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b.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c.承包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期限和程序及时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实例2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索赔剖析

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非洲某公路项目,开工日期为2008年12月17日,合同工期为39个月。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致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造成工期延误。首先项目场地移交不及时。由于道路建设涉及到项目周边群众房屋拆迁,业主没有及时按照施工计划提供场地。根据FIDIC第42.1和42.2关于项目道路和场地占有规定,向业主提出工期和额外费用索赔。另外在项目进展过程中,业主付款不及时,造成项目资金紧张,有些中期付款账单延误达到2年以上。根据FIDIC第69.4条款承包商具有减缓施工速度直至停工的权利,并向业主提出工期和额外费用索赔。业主已经分两次批复了23个月的工期延期,工期延误所产生费用索赔也取得了成功,业主已批复约1500万美元的索赔金额。

另外施工材料、天气、市政或发现文物、政策变化等都会对工期产生影响,也可能给合同双方造成损失。总之,当因工期变化而造成费用损失时,承包方应依据签订的合同结合施工过程实际发生的情况来评定风险与责任所属,对向项目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成立进行判断,并根据合同要求及时向项目业主发出索赔通知提出合理索赔诉求并递交后续索赔报告,保证自己的权利及利益。

结束语

在过去,人们都认为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效益相互对立的关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业主和承包商都雇有专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其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加上成熟、有经验的施工及管理将大大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施工周期。因此,在施工规范越来越严格和标准的今天,甲乙双方如果能够很好地履约,工程索赔出现争议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2]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建设工程计价[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3]E.C. Corbett of Corbett & Co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Lawyers. A Supplement to FIDIC 4th – A Practical Legal Guide - A Commentary on the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Contract[M].London:Sweet & Maxwell Limited,1991.

论文作者:吴世龙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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