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中国影视分级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_中国影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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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16)03-0084-07

      一、现行影视审查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目的之冲突

      2015年10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目前《草案》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电影产业的法律草案,其意在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和规范审查标准的方式达到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的目的。令人遗憾的是,具备未成年人保护和产业促进双重功能的电影分级制度未被纳入《草案》。中国电影和电视行业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影视作品被制作和放映并且极大地丰富了公众的精神生活,但是,在影视行业日益繁荣的背后却潜藏着一种不可忽视的普遍性评价矛盾。从政府监管角度出发,所有的影视作品在公开播映前都已经过严格的审批或者审查程序,其通常不再含有严重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和有损社会秩序的内容。然而,若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场考察,过审的影视作品未必能够完全排除暴力和性等不宜内容而达到老少咸宜的标准。所谓“暴力”不仅包括通过肢体对人的身体、物品或者动物施加的攻击或者毁坏行为,还包括通过粗俗的语言进行侮辱、亵渎、蔑视或者咒骂等软性暴力;而“性”不仅包括对裸体或者性行为的描写,还包括对性心理、性兴趣或者性冲动的明示或者暗示。当含有暴力和性等不宜内容的影视作品受到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和公众的广泛舆论批评时,影视管理部门通常以事后监管的方式弥补事前审查的缺陷。例如,2015年5月电视剧《一起打鬼子》第29集因含有男女大胆露骨缠绵镜头和性暗示挑逗台词在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进而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播出和修改整顿。[1]此方式虽然可以迅速阻断不宜内容的传播,但它治标不治本,深层次的评价矛盾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消减。影视作品中的暴力和性等不宜内容一旦被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过早地接触和承纳,就极有可能诱发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

      详言之,《电影管理条例》第24条和第25条第1款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和第33条等分别规定了电影、电视的审查制度及其审查标准。影视审查标准是审查影视内容时应当执行的涉及政治、文化、意识形态和社会秩序等领域的最低评判标准。电影和电视的审查标准内容基本一致,其绝大部分内容意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持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是现行影视审查标准的最重要保护客体。原则上,一旦影视内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要求,该作品将无法获得全国公映或者播放的机会和资格。由于影视审查标准具有概括性和模糊性,同时又缺乏明确和具体的操作细则或者规程,在实践中,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审查部门通过设置审查标准的最低限度以适度放宽审查尺度,从而为影像划定不可逾越的表达底线。这种审查标准和方式通常被称为“底线审查”。现行影视审查制度试图在稳定秩序和繁荣文化之间寻求某种谨慎的平衡,但毋庸讳言,该审查制度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重大缺陷。

      一方面,现行影视审查制度通过底线审查排除和过滤严重侵害或者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影像信息,过审的影视作品虽不再包含具有反社会特征的不良信息,但刻意不受底线羁绊的影视作品一旦轻松跨过门槛即可获得较大的自由表达空间。底线审查实际上促进了影像的过度暴力化和色情化。[2]例如,2014年上映的热卖电影《心花路放》的故事主线是,由徐峥和黄渤扮演的两位男主人公以治愈情伤之名开启一段邂逅艳遇的旅途。此片中有多处场景表现出青年男女对一夜情的期待和随意态度。影视制作方在满足现行审查标准的前提下为攫取高票房收入或者收视率而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加入暴力和性等镜头以吸引眼球和博取关注。尽管《草案》第21条提出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但其仍难以彻底解决底线审查的弊病。因为底线审查本身就是对过度抽象的审查标准的实践细化,而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目的而制定的具体审查标准只是根据法的确定性原则将底线审查所采用的实际标准法定化,这虽然有助于提高审查活动的法治程度,但无法彻底解决底线审查为影视作品预留的表达空间过于宽泛的问题。

      另一方面,现行影视审查制度未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影像信息的认知和应用能力上存在的明显差异纳入制定和实施文化政策的考量范围,也未根据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龄阶段的具体特点而对影视节目予以更深层次细分。对影视审查机构而言,凡是通过审查的影视作品在形式上即具备“老少咸宜”的文化产品身份。可问题是,老少咸宜是一个难以实际达致的目标。例如,据美国电影协会统计,自1968年开始实施电影分级制度起至2002年底,由美国电影协会定级的成千上万部影片中只有7%的电影属于G级(适合所有年龄阶段观众的大众级)。[3]当面对暴力和性等影像信息时,具备丰富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的成年人通常能够对影像所表达的意义加以理性分析和客观判断,并极少受此影响而实施社会危害行为。若以成人视角观赏电影《心花路放》,其只不过是一部妙趣横生的公路题材喜剧片而已。但是,当过审的影视作品以合法和公开的形式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和性等影像信息时,未成年人极有可能误认为这些内容是符合自然科学逻辑和社会科学经验的现实生活常态,进而非理性地接受、存储和应用这些不宜信息。虚拟的影像世界与真实的生活世界在认知和应用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头脑中发生混同,可能对现行影视审查制度意欲维护的秩序产生强烈的反作用。

      有关实证研究已证明,影视中的暴力和性等不宜内容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例如,未成年人对含有暴力内容的电影、电视、影碟或视频的兴趣程度每上升一个层级,该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比将升高至1.834倍;如果未成年人上网最常干的事情是观看与暴力有关的内容,则该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比将升高至10.279倍。“未成年人对暴力资讯的接触可能促成其犯罪概率的增大”。[4]一项针对未成年犯的问卷调查显示,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未成年犯观看影视的主要目的是“看一些男女亲热、暴力血腥镜头,寻求刺激”;有50.7%的未成年犯最崇拜的影视人物是“黑社会老大”;有27.8%的未成年犯认为影视作品与自身行为“关系密切,受影视中的不良内容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有35.4%的未成年犯认为“有一定关系,但不是主要原因”;只有30.8%的未成年犯认为影视内容与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完全没有关系”。[5]如果未成年人上网最常看和性有关的美女图片、视频或者情色电影等内容,则该未成年犯罪人选择实施强奸犯罪的发生比将增大至3.846倍;换言之,“在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接触这些‘性关联资讯’却不足以‘宣泄’其郁积的性欲,反而可能促成其选择实施性犯罪。”[6]

      总之,现行影视审查制度无法满足保护未成年人的要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2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也许是因为近现代中国屡次遭受外来侵略和爆发内战的曲折命运给当代民族文化留下深刻的革命烙印,抑或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接收并依赖媒体信息的现代人对暴力和性等影视内容早已习以为常,现行影视审查制度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消极影响被长期忽略;加之国民普遍对影视分级制度的内容和功能缺乏了解,是否以及应当如何建立影视分级制度仍然属于基础性的议题。因此,本文将详细分析构建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影视分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构建中国影视分级制度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不宜影视内容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做出越轨行为。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班杜拉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现代社会学习理论是能够妥当阐释不宜影视内容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影响机理的心理学理论之一。该理论摒除了传统行为主义理论通过动物行为实验推断人类社会行为的研究模式和仅将人类看作外部刺激反应者的片面观念,而是主张人类大多数行为是通过观察榜样或者示范行为而习得的,观察学习是一套包含主体认知的信息加工过程。

      (一)观察学习:影视媒体的示范作用

      现代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类的大多数行为是通过观察示范过程而习得的,观察学习具体包括注意过程、保持过程、运动再现过程和动机过程。具体而言,注意过程是指人们选择观察某种示范行为并从中抽取其性质、特征和价值的过程;保持过程是指观察者对观察对象开展记忆活动,从而为示范行为的再现提供基础;运动再现过程就是将观察到的行动予以再现,从而使记忆信息转化为现实活动;动机过程则是指结果或者评价等外部和内部因素对观察者是否将示范行为予以操作的心理影响。[7]观察学习理论揭示出人类主要通过观察示范而学习诸多行为技巧的复杂心理过程。“示范作用之所以能产生学习,主要是通过其信息功能。”[8]可见,观察学习是一个以信息为核心要素,涵括信息收集、信息存储、信息转换和信息评价的系列活动。观察学习理论说明,除通过亲自体验结果而学习如何行为的模式外,人类主要以他人行为作为观察对象而学习替代性经验。因此,在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关护问题上,研究未成年人主要受何种榜样影响以及政府、社会和家庭如何向未成年人提供正确示范就成为解题之关键。

      电影和电视等大众媒体是未成年人观察学习的主要对象,他们可以从中掌握各种行为的核心内容和操作方法。随着科技进步,作为信息载体的电影和电视已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人类精神生活方式。大众媒体是塑造未成年人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首要社会因素。在现代社会,影视以自然而然的形式进入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人的注意过程。“我们用不着强迫儿童或者成人从电视中去看某一件事情,但同样的活动,对他们作口头的或者文字的报告,却难以长时间地维持他们的注意。”[9]无须家长给予特别的关注提示,未成年人即已对影视内容表现出浓厚的观赏兴趣。影视内容为未成年人的观察学习提供了主要榜样示范,其所传达的符号意义决定着在整个观察学习过程中未成年人所接受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对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发展状况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现今的影视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为未来中国塑造何种素质的国家公民和积淀何种品质的民族文明。因此,通过何种制度向未成年人提供适合其健康成长的影视内容就成为一个负有时代使命的重要实践命题。

      (二)示范影响的决定因素

      现代社会学习理论认为,示范对人们行为的影响程度有所不同,对示范线索起反应的力量主要取决于原型的特征、观察者的特性以及与匹配行为相联的反应结果等三种因素。[10]具体而言,未成年人行为易受影视内容的影响主要是由影视媒体的特征与未成年人的特征共同决定的。

      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电影和电视等媒体是一种不同于一般生活设施的信息传播载体,是人们获取知识、经验、感受和体验的主要方式。影视媒体提供的诸种信息既关乎成年个体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又涉及人类整体的秩序状态和生存远景。这些重要信息使作为承载物的影视媒体变得不可或缺和备受推崇。“从与观察者的关系来看,示范活动的功能价值和情感价值,决定了观察者是否对示范活动加以注意。”[11]因此,成年人对影视媒体的信赖态度启蒙了未成年人的原始媒体观念。家长对影视媒体的信赖态度成为未成年人初步接触和认识影视媒体的最佳向导,未成年人在家庭因素的影响下沿袭了这种信赖感。正是家长的收视行为开启了未成年人的影视模仿之门。而且,相较于成年人,认识能力薄弱的未成年人对影视媒体的信赖和依赖感更加强烈,影视内容与未成年人之间建立起的心理关联也更加牢靠。

      在未成年人的媒体信赖初步建立之后,影视内容随即成为丰厚的行为原型土壤。由于影视媒体采用了有异于日常交往方式的信息传播模式,荧幕所展现的影像世界总是比现实生活更加丰满、生动和奇妙,更加超凡脱俗和引人注目。其传递的图像和语言等符号在外观上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更强的感染力。“那些地位高、能力强和有权力的原型,在促使别人产生相似行为方面要比身份较低的原型更为有效。”[12]荧幕形象不同寻常的特质构成了未成年人对其艳羡、崇拜和模仿的心理基础。目前,娱乐化已成为文化产品的时代特征之一。影视制作方在票房收入或者收视率的利益驱动下,通常将打斗和情爱场面作为商业作品赖以成功的关键,致使未成年人遭受过度娱乐化的精神文化风险。包含暴力和性等不宜内容的影视作品在给未成年人带来感官刺激和精神冲击的同时,也在以某种貌似愉悦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塑造着未成年人对生命、健康、财产、名誉和自由的片面或者消极观念。

      另一方面,认知和应用能力不足是未成年人的显著身心特征,这是由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发育阶段以及生活经验的积累程度共同决定的。有论者指出,是非观念比较模糊甚至颠倒、行为的预见性和适应性较差和对行为后果缺乏内省力等是未成年人所特有的基本认识特征。[13]而在观察学习中,观察者的经验背景、认知能力和价值取向等决定其对示范事件的注意过程。[14]未成年人对影视内容的学习以崇拜和模仿偶像为主要实现方式。“心理学认为,偶像崇拜是个人对其喜好人物的社会认同和情感依恋。”[15]偶像崇拜是未成年人自我发现、发展、实现和肯认的基本手段。他们通过关注和仿效特定偶像的言谈话语、举手投足、人生经历和荧幕形象以达到吐纳情感、寄托理想和树立榜样的目的。有关研究数据表明,57.3%的中小学生表示电影、电视、网络、报纸和杂志等媒体是其选择偶像的最重要影响源,其中,动画人物等虚拟偶像有39.9%来自电视和12.9%来自电影。[16]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和生活经验欠缺的未成年人对影视偶像具有较强的模仿意识和意愿,如果未对影视媒体内容予以分级管理,暴力和性等不宜内容极易通过影视偶像的演示而衍生未成年观察者的越轨行为。

      (三)外部强化与自我强化:审查制与分级制之优劣比较

      现代社会学习理论强调,在观察学习的动机过程中应当区分获得与操作,[17]亦即,人们通过观察示范所获得的重要信息并不必然由内在认知演变为外部实践。模仿能否最终付诸实践还需要强化因素发挥作用。注意过程、保持过程和运动再现过程等信息接收、记忆和转换过程虽然代表学习行为的大致完成,但有关信息评价的动机过程则从主体内在动机角度分析强化对行为最终得以实施起促进作用。在现代社会学习理论归纳的外部强化、替代性强化和自我强化等三种强化类型中,外部强化和自我强化理论能够进一步揭示影视监管制度中的审查制与分级制的优劣。

      外部强化是指人们亲身体验到的外部奖赏或者惩罚结果对行为的调节作用;自我强化是指个体通过自己控制的奖赏物对自己进行奖赏以达到自我规定的标准和促进、维持行为的过程。[18]就两者关系而言,外部强化首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自我强化的形成。“讲授或者示范都能建立一些行为标准以决定自我强化的反应。人们会学会部分地根据别人如何对他们行为的反应来评价自己的行为。”[19]在自我强化形成之后,外部强化对其还具有支持作用。“如果外部的与自我产生的结果没有矛盾,外部结果对行为就会产生最大的影响。”[20]总之,外部强化有助于自我强化的形成和维持。理想的影视监管制度应当同时具备外部强化和促进自我强化的功能,从而培养未成年人拥有积极的观念和行动。

      对未成年观众而言,政府、社会和家庭在影视政策架构下对影视进行的审查和评定活动是一种关涉收视行为正当性的外部强化。可是,阙如分级操作的现行影视审查制度难以发挥外部强化功能。详言之,严重背离秩序价值目标的不良内容在播映之前已被底线审查排除,过审的影视作品被一视同仁地向所有人呈现,相同影像向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传递的信息意义、心理刺激和智力启发未受到合理的区别化对待。在面对不适宜该年龄阶段群体观看的影视内容时,未成年人根本感受不到源自外部规范的心理和行为强化。另外,家长在面对数量众多、类型各异的影视节目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对象、依据和标准而对应然的指导方式、技巧和策略知之甚少,也导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观看的影视内容毫无差别。因此,现行影视审查制度中几乎不存在有关社会主流价值和行动秩序的外部强化,型塑未成年个体的自我强化更无从谈起。

      相对而言,影视分级制度能够向未成年人提供恰当的外部强化。这种评价制度针对影视内容所明确标识的适宜观看、在家长指导下观看或者禁止观看等提示性信息是一种来自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外部强化。它向未成年人提供普遍性的收视规则,未成年人一旦违反分级标志越轨观看不宜内容就意味着其行为已突破共识规则并且理应受到批评和谴责。与此同时,它还向家长提供指导未成年人收视的具体标准,从而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来自家庭的媒体收视监护。

      影视分级制度的外部强化还能够促进建立以正当行为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自我强化。通过对影视分级的长期遵守和逐步接纳,未成年人可以从中抽象出符合一般社会秩序和观念的个人行为准则,“这实际上给人们建立了对于社会‘主流的’和‘正面的’内容和价值标准的一种标准体系。这种标准虽然并不一定得到所有人在理性上普遍的认同,但是长期的观影经验却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21]由此,有关规范和价值的外部强化逐步演变为未成年人的自我强化。从心理角度分析,遵守影视分级制度至少会给未成年人带来心理上的安定感,而违反影视分级的偷看行为则会给未成年人带来心理上的惭愧感。“当人们不适当地操作或者违反他们自己的行为标准时,他们就会产生自我批评的和其他苦恼的思虑。”[22]正因如此,即使未成年人在缺乏家长监管的情况下偶尔收看不符合自身年龄阶段的影视内容,其也会在心理上承纳这些内容的个体认知超前性。“这种‘偷窥’在他们潜意识里更强化着对不同分级中所看到的内容与相应年龄所需的分辨能力的相关性,从而使得他们在更高级别电影中所看到的内容的争议性有更深刻的认识。”[23]即便被偷看的影视内容进入未成年人的注意过程,自我强化中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通常也会阻断未成年人对示范的实际操作。

      总之,通过运用现代社会学习理论分析不宜影视内容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影响机理,发现有必要在暴力和性等不宜影视内容与未成年观众之间建立隔离制度,以便于尽量降低未成年人受到不宜内容潜移默化影响的可能性。这种隔离制度应当在确保通过影视媒体传递人类文明的同时,影视内容不发生重大偏差地被不同年龄段的个体所理解和领会。

      三、构建中国影视分级制度的可行性:审查与分级并存的混合制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影视分级制度,比如美国、法国、韩国、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等各自把握时代演进的特殊历史节点并结合自身管理体制和产业发展情况建立起相应的影视分级制度。构建以保护未成年人为主要目的的影视分级制度已成为维系和发展人类文明的世界潮流。

      影视分级制度是一种由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参与、主要根据未成年人对影视内容认知和接受能力而形成的影视媒体监管制度。其以保护未成年人为主要目的、以制定和执行分级标准为核心内容、以政府监管为实施保障,从而在未成年人保护和艺术创作自由之间取得恰当的利益平衡和价值妥协。如前所述,中国应当建立影视分级制度以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但是,当前仍然存在一些对构建影视分级制度的可行性的误解。例如,有学者基于以下三点理由反对建立电影分级制度:(1)电影分级制度是由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的一种电影审查制度,而我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电影行业自治组织;(2)提倡电影分级制度的背后实际上是利益集团作祟;(3)实施电影分级制度会促使一些电影制作机构和发行部门为获得票房利益而借机炒作电影分级制度,制作和播放暴力、凶杀、色情、淫秽电影。[24]本文难以赞成此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真正独立意义的影视行业自治组织与影视分级制度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例如,1922年美国好莱坞主要电影公司为避免美国联邦政府的干预和介入而资助、协同成立了行业性组织“美国电影制片人暨发行人协会”,该自治组织随后制定和依据《海斯法典》实施电影审查制度。[25]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直到1968年才正式设立。又如,1998年新加坡通过修订《电影法》正式实施电影分级制度。该法不仅规定了电影审查和分级的程序,而且授权具有审查权的官方机构电影审查委员会对过审的电影进行分级。[26]因此,影视分级制度旨在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观众特点对影视内容予以区分,相对于该制度的未成年人保护目的,究竟应当由政府机构抑或行业自治组织作为分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主体,只是一个需要结合具体的管理体制和社会状况而灵活采用的治理形式问题。

      其次,虽然某些影视分级制度的形成主要受影视工业自身利益的推动,但不可否认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始终是影视分级制度的主要功能。例如,20世纪50年代美国迅猛发展的电视工业对电影工业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为应对票房危机,电影工业一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革新以生产具有高市场风险的巨片,另一方面又为了降低投资巨片的经济风险而生产色情、暴力和低俗影像。由此,扩大影像表达空间的商业需求与以道德和宗教正当性审查为主要内容的《海斯法典》产生冲突,电影分级制度应运而生。但是,美国电影分级制度在创设之初即将避免电影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作为主要精神。[27]我国至今尚未出现基于影视产业自身利益考量的、自发和成熟的影视分级实践。从根本上讲,构建影视分级制度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谋求传媒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因此,影视分级制度的顶层设计者完全有能力将未成年人保护目的作为制度皈依并且根据规范目的对具体的实施过程加以调适。

      再次,实施影视分级制度并不意味着放弃底线审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具有淫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和侵犯个人权益等违法内容的影视作品不应当获得公映和播放的资格。而在现行影视审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影视分级制度,不仅能够促进底线审查制度的稳定性、明确性和公开性,而且通过对过审影视作品的分级可以极大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即使在实施影视分级之初某些影视制作方或者发行方可能会为了博取高票房或者收视率而将影视作品的某种定级作为宣传噱头,但随着公众对影视分级的深入理解和普遍应用,这种做法只能是暂时和短期的趋利现象。

      总之,在缺乏成熟的影视行业自治组织的前提下,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目的,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具备充分的制度基础和组织条件构建兼容审查制和分级制的混合式影视监管制度。第一,在机构设置方面,为保证传媒管理制度改革的稳妥性,宜以现行影视审查制度为基础,赋予现行影视审查机构影视分级权,或者在现行影视管理部门之下另行设立影视分级机构,其职能是对通过底线审查的影视作品予以强制性分级。同时,应当赋予现行影视管理部门对违反分级制度行为的处罚权。第二,在分级标准方面,电影和电视分级标准的制定应当参考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育特点,以及民法和刑法等基本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民事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应经法律、教育、心理和传媒等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讨论后,至少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第三,在具体实施方面,电影分级意味着所有通过审查的影片都应该具备明确的分级标志,影院应当就影片级别向未成年人的家长予以明确告知和提示,并且禁止未成年人观看不适宜其年龄阶段的电影。电视分级应该采取内容分级、时段分级、频道分级相结合的模式,不仅应包括醒目的电视节目分级标示,而且应将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电视节目放置于晚间和凌晨时段播放,或者设置专门的播放频道。第四,在救济和监督方面,应建立允许影视制作方就分级争议提出申诉的救济机制,并建立允许家长和社会团体就影视内容是否与分级相符作出批评和建议的监督机制。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有必要开发和广泛应用技术性分级措施,在电视机或者其他接收、播放设备中强制加装具有识别影视节目分级功能与自主选择屏蔽节目或者频道功能的硬件或者软件,以保障影视分级制度正常发挥效用。其原因主要是,城镇双职工家庭和农村留守家庭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家庭结构,此类技术性分级措施便于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收视进行保护。2013年5月由全国妇联课题组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全国留守儿童人数已超过6000万。其中,学龄前儿童和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所占比例为86.68%。父母全部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所占比例为46.74%,这类留守儿童与祖父母一起居住的占比为32.67%。绝大部分隔代照顾农村留守儿童的祖父母仅具有小学文化程度,他们在抚养和教育留守儿童时面临诸多难题。[28]据此,全国约有两千万左右的农村留守儿童在接触电影和电视等大众媒体时无法接受来自家庭的妥当管理和指导。因此,为保证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应当强制采用技术性措施以供家长选择设定适宜未成年人收看的节目或者频道;否则,影视分级制度有可能形同虚设,甚至适得其反。

      至此,本文已揭示出现行影视审查制度的重大缺陷,并以现代社会学习理论阐述了不宜影视内容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影响机理,进而提倡构建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目的的影视分级制度。然而,影视分级制度并非保障未成年人免受媒体侵扰的一劳永逸举措。如今,发展迅猛的互联网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影视内容,它正在取代电影和电视等传统媒体成为最主要的信息传播渠道。因此,互联网影像作品分级也应当尽快被提上议事日程。由于互联网影像作品分级涉及与影视分级标准的统一性问题,其建立必须以影视分级制度为制度基础和参照,是故,应当首先将构建影视分级制度作为当务之急,进而以此作为传媒治理方式改革的突破口和试金石,统合互联网管理资源构建互联网影像作品分级制度,从而打造更加齐备完善的中国未成年人媒体保护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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