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科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国农业保险32年研究历程简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服务于论文,中国农业论文,制度建设论文,科学研究论文,历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80年中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2年当时全国唯一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通过其全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分支机构,逐步在全国开始了新一轮农业保险的试验。
农业保险研究就一直伴随着农业保险实践一步一步展开。梳理和了解农业保险的研究历程,对于我们认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和发展规律有重要意义,也对我们进一步从实际出发做好研究,促进农业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1980年代农业保险试验起步时期的研究重点
1980年代是中国在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之后,重新开始农业保险试验的热情年代。
中国人保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通过其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大规模进行了农业保险试验,这个试验的初期,农业保险研究就开始了。当时,因为中国人保是全国唯一的保险公司,财产保险效益很好,但是,尽管费率很低,承保风险也很少,但其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见表1),他们的结论是“大办大赔,小办小赔,不办不赔”。因此,这个时期研究工作主要探索的是,农业保险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的特点,农业保险的需求,以及农业保险试验中出现的问题,例如,展业难问题、高赔付率问题,试验规模问题,保障水平问题,投保方式问题(提高投保率),费率厘定方法和设定问题,同时也开始意识到和初步对在商业保险体制下进行农业保险试验需要的条件提出质疑。
1986年,在北京举行的第三届中国保险学会年会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当时叫北京财贸学院)教授郭晓航提交了《论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并在大会上发表了演讲,初步论证了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不能成功,而必须依靠适当的政策支持和政府部门多方面协助。该论文拉开了对中国农业保险性质讨论的序幕。
同一年,在财政部支持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了“农牧业保险公司”,并在兵团范围进行农牧业保险试验。但因为披露出来的信息不多,学界对其关注度不高。
1988年-1989年,中国人保保险研究所所长李嘉华主持的一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七·五”重点研究项目“中国保险业发展研究”,其研究报告《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由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正式出版。《报告》在农业保险专章中,对于在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济可行性、组织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和社会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以合作保险为主体,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支持,以国家政府为后盾,以互助合作为宗旨,提供基本保障为目标,以商业保险技术为基础的农业保险”的发展道路。中国人保陕西分公司在其完成的该项目一个子课题研究报告中,概括出其他国家农业保险的四种制度模式,即前苏联垄断经营模式,美国加拿大公私合作模式,日本合作保险模式和西欧商业保险模式(庹国柱焦玉杰,孙胜元,1991)。
这个期间有一本翻译著作比较受关注,那就是由时任中国人保职教部总经理的王友先生翻译P.K.RAY(英)著的《农业保险——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理论、实际和应用》(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版)。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最早介绍到中国的农业保险方面的重要著作,据笔者了解,该书是为数不多的在国际上有广泛影响和传播的农业保险方面的专著。它使中国农业保险业界和学界能有机会更多了解外国农业保险的理论和发展情况。
二、1990年代农业保险创新时期的实践与研究
1990年代是中国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框架下,为了寻求出路而探索和创新的艰难年代。
(一)商业保险体制下的农险制度创新试验及其理论探索
从1980年代末开始,中国人保各地的农业保险试验,虽然也有1986年-1989年的高潮,但多数地区的经营并不成功。单靠保险公司的热情无法支撑农业保险的正常经营和扭转农业保险持续亏损的局面。而成立于1986年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的试验刚刚开始,范围不出兵团,其影响有限,相应的研究成果见到的也不多。而中国人保农业保险试验的困境,引起了大规模的制度创新探索,他们希望通过各种制度的创新寻求突破。理论研究主要围绕着这个主线展开。
当时中国人保在其农险部总经理刘恩正的倡导下所进行的农业保险制度创新,主要包括:民办公助模式,即中国人保经营,县级政府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和展业和理赔的人力和技术支持;政企联合共保模式,即县级政府和人保县级支公司联合共保;为政府代办模式,即县级政府经营,人保县级支公司为政府代办;商业保险公司内部切块经营模式,人保内部将这部分业务从财务上分出来,单独核算,结余滚存;人保还在全国举行了大规模的“保险先进县”的活动。当时,中国人保内试验有声色的省份有河南、新疆、湖南、江苏、陕西、云南等。其中最典型和动作最大的当属河南省人保分公司进行的“农业互助统筹保险”的试验。1992年,该省分公司农险处长杨同亮在公司支持下设计出的这种合作制农业保险模式,主要特点包括:以县为单位成立农业互助统筹保险委员会,一般有县里的领导担任委员会的主任,该组织负责组织和收取保险费,建立基金。河南的人保分公司还为这种合作制农业保险争取到免税的优惠政策。考虑到这种合作组织业务和技术方面的困难,他们为其代理农业保险的业务经办,收取15%的手续费,并提供30%的成数分保。这是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新步骤,该省的这种“农业互助统筹保险”一度发展到七十几个县。配合试验实践,努力寻找农业保险的出路,就是这个阶段理论研究者的任务。这个阶段介绍和概括外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研究多起来,同时探讨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成为热门话题。
河南省进行大规模“互助统筹保险”试验时,笔者曾带领研究生去做过调查,总结她们的经验。我们当时很兴奋,以为中国的农业保险可以从合作保险找到突破口。遗憾的是,不过五、六年,该制度就销声匿迹了。留下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和理论探讨的空间。
(二)对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的最初探讨
在这十年中,学界和业界在不成功的农业保险试验和创新实践中,不断反思,同时加强了对国外的农业保险经验的研究和考察,希望能从国外的经验中获得有益借鉴。这期间,农业保险的风险划和费率分区问题也被提了出来,借鉴国外的经验,丁少群等人在深入实际调研基础上,写作和发表了三篇关于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的论文(丁少群,1994),当时任中国人保湖南分公司农险处处处长的程梓华也根据湖南的实际,发表了关于水稻风险区划的论文(程梓华,1995),但是这些研究在当时和此后近20年时间里还没有引起更多实践单位的关注。
(三)较早的农业保险研究方面的国际交流
1991年,带着中国国内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笔者专门赴加拿大进行关于农业保险的合作研究和交流,比较系统地了解了加拿大农业保险的经历和制度变迁的历史。1993年,从加拿大回到当时供职的西北农业大学,次年与加拿大曼尼托巴大学合作申请了一个加拿大政府国际开发署(CIDA)的合作项目,在位于陕西杨凌的西北农业大学举办了农业保险国际研讨会,会后编辑出版了会议论文集《农业保险:理论、经验和问题》(中国农业出版社,1994年版),接着翻译、撰写和编辑出版了《国外农业保险:实践、研究和法规》(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向我国业界和学界介绍了一批关于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法律等重要的研究成果。此间,研究者们在广泛吸收根据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了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研究。
(四)农业保险属性研究逐步深入
20世纪90年代后期,鉴于农业保险的商业经营走不出困境而日益萎缩,全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震荡下降,1995年还有5.61亿元,到2004年只有3.77亿元。农业保险业界和学界都在努力寻求答案,几个大的主题成为研究焦点:即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农业保险是准公共品的问题,从而有更多的人来论证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逐步被学界和业界接受。此期间,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是魏华林郭颂平发表的《论中国农业灾害补偿方式的选择—“三维保险机制”理论的产生及其应用》(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3期),提出了政府要适当补贴农业保险的观点;时任中国人保农业保险部副总经理的李军发表的《农业保险的性质、立法原则及发展思路》(中国农村经济杂志,1996年第1期)提出和论证了后来被保险界广泛认同的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的重要观点;刘京生博士的《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论证了农业保险具有商业性和非商业性“二重性”特点,这与李军所提出的“准公共品”有异曲同工之妙。作者在这本书中,特别推崇相互制保险公司,认为农业保险最适宜采用相互保险公司形式,为后来我国第一家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诞生奠定了理论基础。
1997年,中央希望解决农业保险的制度问题,朱镕基政府曾责成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拿出方案,二部门也都在调研基础上拿出了方案,但因为对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分歧太大,两个方案均被搁置。
在1992年-2003年期间,黑龙江农垦在自己系统内进行自行设计的合作制农业保险试验,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张广勤,2005)。但是,他们11年的试验,直到申请设立农业保险公司之前,都很少有人知道,学界也没有研究跟进。这是很遗憾的。
三、2000年代农业保险发展新阶段的实践与研究
2000年代是农业保险试验空前繁荣的年代,也是农业保险学术研究极大丰收的岁月。
(一)对于农业保险制度和发展模式的探讨
从上个世纪最后几年到本世纪初的这段时间,农业保险学界比较集中地讨论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以及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问题。庹国柱和王国军在其《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一书中,吸收国外的研究成果,系统考察了我国农业保险的试验历史和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对农业保险的商业性和政策性进一步做了经济学考察,并将国际上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概括为五类,在1989年概括的四种模式的基础上,增添了“发展中国家选择性支持”的模式。著作对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模式进行了论证和探讨。此后,李军和段志煌(美国)先生主编的《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中美农业保险交流与考察》(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出版)一书,多层面介绍了美国的农业保险历史、经历和现行制度的特点,也介绍了中国的农业保险试验实践。
200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被新修订的《农业法》吸收和确认,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在这种法律和政策环境下,业界和学界都期待早日建立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庹国柱和李军发表了《我国农业保险试验的成就、矛盾和出路》的论文,简述了二十一年农业保险艰难试验的历程,概括了试验取得的四大成就和遇到的六大矛盾,提出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可供选择的两种制度模式。
法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和制度的吸纳,也表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这个概念和它代表的制度内涵的肯定。因此,从2004年起,在长达十年时间里,中共中央国务院十个“一号文件”都做出了关于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九个“一号文件”中提到政策性农业保险,并从不同层面一再强调建立和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其间,针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逐步被立法部门和政府接受的实际,朱俊生等又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相区别,澄清“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不全面认识。并研究和论证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多层面制度特征,制度的内容或者制度要素(朱俊生,2005年)。
(二)2000年代的代表性重要研究成果
这个十年间,关于农业保险的论著多起来了,有影响的作品包括,龙文军的《谁来拯救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行为主体互动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版),对农业保险中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三方博弈和行为特征进行了理论分析。冯文丽的《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中国金融发出版社,2004年版),应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我国几十年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原因和路径给出了理论的解释。孙颖士和关锐捷的《中国渔业保险制度论纲》(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版)则别开生面。此前,多数研究农业保险的学者主要关注包括种植和养殖业的农业保险,很少注意到水产养殖和渔船、渔民的保险问题,而实际上成立于1993年的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2007年改名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一直致力于渔船保险和渔民人身伤害保险等领域的研究。孙颖士是该协会的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他们的这部著作将水产养殖保险,特别是渔船保险和渔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烈地传递给农业保险界和农经界。两年后,孙颖士又从1994年-2005年期间全国发表的关于农业保险问题的439篇论文中选择50篇,出版了一本《中国农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选》(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出版),展示了这个期间农业保险的研究成果,促进了农业保险研究的更加广泛的开展。还有浙江大学的张跃华发表的一系列关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论文和著作。他的代表作《需求、福利与制度选择:中国农业保险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版),不仅系统梳理了1935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而且在农业保险理论分析方面有了不少独到的见解。
(三)新时期的新试验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初创
这个期间,农业保险试验出现重要变化,2004年初,中国人保在其上市的前夕,据说在股东的强烈要求下,完全退出农业保险的试验经营,包括退出与上海市农委合作十二年,得到政府大力支持的,经营成绩良好的农业保险试验。也就在这一年,为了让保险行业大力支持“三农”发展,中国保监会高瞻远瞩,极具战略眼光地批准建立四家农业保险专业公司(或分公司),即位于上海的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位于长春的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位于黑龙江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位于成都的法国安盟保险集团四川分公司,开始了新的农业保险试验和探索。几家新成立的公司在当地寻求当地政府和企业的支持和保费补贴,应该说他们的努力是有效果的,1993年全国农业保险费收入只有3.77亿元,到2006年上升到8.46亿元。其间,作为全国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其理论和实践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和研究跟进,南开大学江生忠和首都经贸大学朱俊生教授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探讨了其原理、制度和经营实践(江生中,2008年;朱俊生,2007)。
2006年之后,农业保险立法问题提到议事日程,2006年保监会主持调研农业保险之后,根据国务院指示,与财政部、农业部一起开始起草《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2007年末,十八易其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提交到国务院发制办之后,由于某些意见分歧而被搁置了。这期间,配合《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的起草,农业保险界对农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原则、立法内容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和探讨(庹国柱,朱俊生,2007)。中央民族大学的张长利研究了多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法律及其特点,借鉴国外经验讨论了中国农业保险立法的一些主要问题。(张长利,2009)。
2007年,中央财政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科目,选择六个省和五种粮棉油作物,进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联动的保险费补贴试点,中央财政有10亿元的财政预算列支。这成为中国农业保险的有划时代意义的新起点。学界的研究也就集中在政策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的完善上面。但是政府的补贴引起了“用补贴资金撬动商业保险市场”与“财政补贴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激烈争论。到底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问题再次被提出来。理论讨论伴随着农业保险中央政府补贴目录的增加和各地覆盖范围的扩大更加热烈。在这种政策环境下,中国人保在推出农业保险时尚三年后,决定重建农业保险系统,重建机构,充实专业力量,很快进入“前沿阵地”,毕竟他们的技术力量和完善的服务网络是其他新成立的小公司无法相比和取代的。同时,走出新疆这个中国布点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也尝试在新疆以外省份参与农业保险试验。2008年安徽的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从此,试验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形成了所谓“4+2”或“4+3”的格局(四家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加两家(或三家)财产保险公司)。
2007年之后,新政策下的农业保险试验在不少省、直辖市、自治区轰轰烈烈展开。逐步产生了各有千秋的制度模式,例如,上海模式、北京模式、浙江模式、江苏模式、安徽模式、黑龙江农垦模式、内蒙古自治区模式等,对这些制度模式的概括和比较成为一段时间的研究热点。朱俊生发表的相关论文《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运行评价》(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3期)比较有代表性。同时,政府每年为农业保险支付了大量的财政补贴,对于补贴的性质、补贴的原则、补贴的力度、补贴的方式方法,以及补贴的效果评估等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政府和其他各方关注的问题。学术界先后发表论文,探讨了这些问题(庹国柱,朱俊生,2008,2009)。
从2011年开始,财政部选择一些省份连续进行财政补贴效果评价方面的研究。笔者见到的比较好的研究成果,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农牧大学的赵元凤教授团队于2010年和2013年先后完成两个年份评估项目研究,出版了两本书,这些成果无论在评估理论和方法的选择上,还是在评价指标的设计上,评价效果的层次性上都有鲜明的创新,为其他地区提供了良好的范例(赵元凤,2010,2013)。
(四)农业保险的教材建设
这个十年期间,保险教育发展很快。为了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在中国人保内部培训教材(李军主编)的基础上,庹国柱和李军主编了自1987年以来的第四本《农业保险》保险专业本科教材。2005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此前三本教材分别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郭晓航和姜云亭主编的全国统编教材《农业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1987年版),和西南财经大学孙蓉和杨立旺主编的《农业保险新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保险干部管理学院的黄元亮主编的《实用农业保险》(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这些教材都吸收了当时农业保险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新成果。
四、2010年代初的研究热点和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2010年代是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初建及学术研究逐渐走向成熟的年代。
(一)围绕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的大讨论
进入2010年代,农业保险的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就在这一年,以全国人大常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农业经济学会会长尹成杰和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主持的课题组,启动了“中国农业保险组织制度研究”的课题,其研究成果汇集在《中国农业保险组织制度研究》里,在对中国几十年农业保险试验实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黄延信对发展中国农业保险提出了十条政策建议,该书中,不少学者专家从农林牧渔的各个角度发表了真知灼见,特别是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主任丁国光在其“农业保险是金融问题还是农业问题?”一文中,所作关于“农业保险既是金融问题,也是农业问题,但本质上是农业问题,是国家以保险作为工具实施的一项支农政策”的论断,对农业保险性质和政策做出了一个准确定位。对后来的立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鉴于法律滞后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利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搁浅三年之后,2011年10月,保监会再次打报告给国务院,请求重新起草农业保险条例获准。重启后改名《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8月,四稿之后就迅速提交国务院法制办,9月份法制办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11月正式颁布。征求意见期间,由于起草者说《条例(草案)》所规范的农业保险是“有国家补贴的商业性保险”,引发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商业性问题又一次广泛的争论。另外,还有关于农业保险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合作互助保险组织能不能名正言顺地成为市场主体,中介在农业保险制度中的作用,以及农业保险的合同与特殊经营规则等问题,都是当时讨论的热点。
在讨论《农业保险条例(草案)》期间,两类经营农业保险的组织引起关注,一个是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和几个省的渔业互保协会),一个是陕西和湖北的农机安全协会。如前所述,前者有近二十年的经营历史,而后者是2009年才开始创建的新组织。实际上2008年以来,协会自己也加强了研究,就在纪念“渔业互保协会”成立十八周年时,协会理事长王朝华和副会长兼秘书长孙颖士共同编辑出版了论文专集(王朝华,孙颖士,2009)。学术界对这两类保险组织的研究,在这段时间也比较活跃(朱俊生,2011;庹国柱,2012)。农业部政策法规司(现任农村经济管理司)的副司长黄延信博士带队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发表了有说服力的调研成果,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裁助理郭永利,一面进行农机保险方面的实践探索,一面总结其间经验并多方呼吁(黄延信,2012,2013;郭永利,2011,2012)。他们的调查研究,增进了对各方面对这些协会的了解,产生了重要影响。为《农业保险条例》在这方面的关注和规范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
(二)中观和微观问题的研究逐渐增多
在中国农业保险研究的几十年历史中,前二十多年主要探讨和解决的是制度和立法问题,随着制度和法律问题的初步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有了空前规模的扩展,其中观和微观经营和管理问题逐渐突出起来。近几年来,农险市场建设问题、农险保险合同规范问题、经营规则完善问题(包括展业、定损和理赔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问题、代理制度等)和费率厘定科学性问题、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建设问题、产品创新问题等都突出反映出来。学术界也在努力适应这些实践的需要。
有不少研究成果对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做了规范的和实证的研究。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对于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有关系的农业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方面的研究。在2007年,北京市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之初,市农险办就委托中国农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专门对北京市的农业风险进行区划研究,其成果《北京市农业生产风险和农业保险区划研究》于次年出版(邢郦,赵乐,吕开宇,2008年版),为北京市的农作物保险费率科学厘定和合理调整提供了理论依据。在这方面,北京师范大学史培军教授的团队和中国农科院张峭研究员的团队,在理论、技术和方法以及应用软件开发方面都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把多年停滞的农业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的研究大大推进了一步,为下一步各地的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提供了理论和方法论依据和应用工具(张峭,2011,2013)。中国人保的冷慧卿博士在森林火灾风险区划和森林火灾保险的费率分区领域,也进行了有深度的理论和方法论方面的研究,对正在不断扩大范围的各省森林保险的费率制度科学化建设有重要贡献(冷慧卿,2011)。学术界还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管理制度国际经验做了多方考察,并对在中国如何构建该制度相继做了一些探索,希望能促进这个重要制度早日问世(庹国柱,赵乐,朱俊生,2010;庹国柱,王克,张峭,张众,2013)。
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近几年发展迅速,相关研究工作也在各地展开。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和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率先在水稻和小麦天气指数保险和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方面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安徽和陕西也创新推出了“保险+信贷”类新的农业保险产品,这些方面都已经取得了初步的实践和研究成果(朱俊生,2012)。北京市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的创新,委托高校对于在北京开发区域产量保险、价格保险方面进行了先期探索,提出了一些有决策参考价值的方案(王国军,2012;朱俊生,2012)。此后,中国人保和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了包括柑橘天气指数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等保险产品,海南省就橡胶树风灾指数保险,申请了世界银行的财政贷款研究项目,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和北京大学的专业团队进行研究。
(三)农业保险研究中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普遍推行,带来了农业保险进一步快速增长。2013年上半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93.55亿元,与2012年同期相比,增长34.99%。但是,各地实践中,无论是市场建设方面,还是制度建设方面,政策需求方面,遇到的问题都不少。迫切需要研究工作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依据和解决之道。例如,2007年前后,除了几家新批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和两家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司都不敢轻易试水农业保险。经过几年的观察之后,到2012年,包括四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在内,已经有25家保险公司进场做农业保险。各省市场上农业保险主体的增多,有的地方竞争就激烈起来,怎么看待和评价这种现状就是一个问题。再例如,有的省还没有明确的制度设计,或者制度设计有较多缺陷,特别是中央和省级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的缺失或者不健全,时刻考验着制度的可持续性;有的省出现中介组织垄断农业保险市场,各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要从这个垄断“大哥”手里“购买”经营权的典型问题,这类问题不仅中国,外国也没有见过,有必要探讨原因和治理的路径;还有的地方因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有较大发言权,就以为可以掌管分配市场资源的权利,可以对农业保险微观经营做主;企业经营层面,保单设计违规(例如私设封顶赔付线)承保不规范和理赔不规范问题在不少地方发生,出险之后不认真查勘定损,理赔带有很大随意性,实行所谓“协议赔付”、任意减低赔付等,更有甚者,基层政府与保险公司或者中介机构,以各种方式采取非法途径套取上级财政补贴,这些违背市场经济和农业保险经营规则的现象都成为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的阻碍。要不断推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就需要调查和研究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根据农业保险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学术界不仅需要继续研究法律制度和宏观制度建设问题,更需要重视研究实际操作层面急需解决的各种中观和微观问题,例如:(1)财政补贴政策完善问题及其效果评价问题,(2)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收制度调整问题,(3)合作保险和协会组织的发展、健全和监管问题,(4)农业保险进一步发挥作用的问题,(5)如何建设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的问题,(6)农业保险制度、组织、和产品如何创新的问题等。还有一些,例如,(7)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市场运作和竞争问题,(8)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违法违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防范问题,(9)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完善问题,(10)农业保险微观管理问题,(11)农业保险教育发展问题等。
现在,农业保险的规范性研究和实证性研究成果很多。除了通过各类媒体的交流,会议交流也日益密切和频繁。已经有了几个会议交流平台:北大和清华每年一度的保险研讨会,都有专门的农业保险分会场,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每五年举办一次的农业保险专题研讨会,中航安盟每年举办的研讨会,中国农业大学举办的农业保险研讨会,中央财大和加拿大滑铁卢大学、曼尼托巴大学合作举办的国际研讨会等,都对农业风险管理和农业保险研究的推进有重要意义。
对于中国农业保险的研究,从1935年算起有78年了,但是近三十年间是空前繁荣的时期。大批研究者在各个领域和层面都发表了不少重要的可圈可点的研究成果①,指导和推动着中国农业保险实践的探索和发展,为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中国农业保险制度需要发展和完善,实践会不断提出新的课题,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的发展。理论研究也必然会促进实践沿着科学和健康可持续的道路前进。就像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表现一样,中国农业保险将不仅在保险费数额上,更会在制度建设和实际操作上创造出更多的值得其他国家借鉴的经验和范例。
①限于作者的文献搜素能力和认识水平,可能有不少重要的关于农业保险的研究成果没有概括进来,愿有机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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