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主权理论”假说及其相关意义_股东论文

“股东主权理论”假说及其相关意义_股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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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主权论”假说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看,发达或相对发达的市场经济日益表现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念,即所谓“消费者主权论”。当然,这只是商品市场的发展逻辑。而对于作为要素市场的股票市场,其发展是否也可以沿循近似的逻辑呢?对此,笔者的观点是肯定的,即:从逻辑理念上看,股票市场发展应“以投资者为中心”,不妨称之为“投资者主权论”或“股东主权论”。当然,这还只是一个假说。但依笔者之见,至少有两点可供证明的理由。

第一,在公司组织结构中,股东作为委托人处于弱势地位。

按照“委托——代理”逻辑,在公司组织结构中,股东是委托人,经理层是代理人。而相对委托人,代理人总是具有信息优势,因此,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成为常态。同时,作为信息不对称的结果,“内部人控制”等道德风险的产生常常成为必然,而这些正是股东弱势地位的反映。

第二,社会发展的“公平”理念及以正义为主导社会“弱者关怀”情结的客观要求。

现代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文明社会日益关注经济增长等“效率”问题以外的“公平”问题,并对此投以“弱者关怀”情结,联系到上述公司组织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不难得出,对其持以关怀态度、同情精神是符合文明社会发展主流的。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素有关注“公平”问题、同情弱者的传统。因此,在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实践中坚持“股东主权论”,似乎并不存在制度“非耦合”难题,相反,现存制度具有支持“股东主权论”的内在规定性。

二、相关含义

上述理论假说及相应的演绎证明似乎告诉我们:政府管理层在发展股票市场的逻辑上,应该秉持这样一种信念,即以投资者为中心,“股东主权论”,尊重投资者(股东)在现有制度安排下的选择。其实,在某种意义上,投资者的现有选择提供了现有制度安排的“绩效信息”,投资者现有选择与当初推出制度安排的主体就投资者选择的预期偏离程度越大,说明现有制度安排的绩效越差,从而越存在改善空间,而这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现有制度安排的变迁方向。如果政府管理层能够有效捕捉到这一信息,势必能不断推动股票市场向好的方向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否能从投资者行为中有效捕捉现有制度安排的“绩效信息”,已成为衡量政府管理层业绩的一个重要标准。我们政府管理层(中国证监会)的业绩怎样呢?也许从近期B股市场向境内投资者开放的事实中可窥一斑。按照设计初衷,B股市场应是境外投资者的市场,除了附带的引导境内资本市场国际化、推动国企改制等功能外,其最主要的功能应在于吸引境外资金。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据不完全统计,在本年度2月19日以前,B股市场上大约70%-80%的资金是来自境内的迂回投资,显然这已严重偏离了B股市场的设计初衷。当然,这也同时向我们提供了这样的制度信息,即:一方面,B股市场的制度绩效差;另一方面,B股市场存在制度重塑的必要,必须根据现有外在约束进行变革。正是基于对B股市场制度绩效状况所折射出制度信息的充分认识,政府管理层以制度供给者的姿态宣布B股市场向境内投资者开放,从而推动了B股市场的制度变迁。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进程是建立在对境内投资者成为B股市场投资主体这一历史事实充分尊重的基础上的,因此,政府管理层事实上也坚持了“股东主权论”。另外,由于正确把握了B股市场的制度信息,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管理层工作水平的提高及业绩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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