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个案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傣族论文,西双版纳论文,云南省论文,民族自治论文,自治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的变迁
(一)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概况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西南部边缘,处于横断山系纵谷区最南端,地势由北向南倾斜迭降,两侧高、中间低。该州地处云南低纬度地区,北回归线以南,热带北部边缘,根据气候类型指针划分,具有北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等不同气候类型。西双版纳四季不分明,具有分明的干湿季,每年5-10月为雨季,其余为干季。整个地区水热协调,极利植物生长。西双版纳境内河流全属于澜沧江水系,水资源比较丰富,总量达145亿立方米。西双版纳州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独特的气候条件,形成了复杂、多样的自然环境,辖区内水热协调,生物种类繁多,森林植被类型多样,具有许多珍贵稀有动植物和经济植物类型,还有某些栽培植物的原始种类,是我国热带森林动植物和种质资源的天然宝库。西双版纳保存了我国仅有的比较完整的热带雨林。复杂的森林类型孕育了西双版纳多样的动物资源,成为我国其它地区罕见的,具有八个不同自然区域生物区系的野生动物荟萃地。西双版纳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的有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及各种非金属矿产,矿种有铁、铜、银、金等19种及地热资源。
(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的变迁
在西双版纳州的各生态因子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森林,它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其它生态因子如土壤、气候、生物的变化。鉴于此,本部分乃至本文将以其森林为主要关注对象,以期从中反映整个西双版纳州的基本生态环境状况。
根据有关资料记载进行推测,西双版纳在50年代以前森林覆盖率在60%以上。
1950年以来西双版纳州的森林情况发生了几次大的变化:
1.1951-1957年主要是恢复和发展阶段,首先是安定各民族间的团结,促进恢复、发展生产,逐步固定耕地。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提高各族人民爱林护林的积极性,在保护原有森林的基础上,适当营造各种经济林与薪炭林,逐步试种一些珍贵实用树林,如柚木、铁力木、红椿之类。这期间,虽造林面积不多,但由于人口增长不大,耗材(柴)量不十分严重,故森林覆盖率,仍稳定在50%左右。
2.1958-1962年,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期间,受瞎指挥、浮夸风等影响,森林被大量砍伐。这期间,毁林开荒60多万亩,被山林火灾烧毁林地237万亩,使森林覆盖率下降为36%。
3.1963-1965年,全州各县执行思茅地委“关于边疆地区应切实注意保护森林的通知”精神,适当减轻山区公余粮,通过宣传教育,毁林开荒逐渐减少。据统计,1963年比1962年下降28%,1964年比1963年下降12.7%,1965年全州毁林开荒下降到3.7万亩,又比1964年下降65%。与此同时,州、县加强了森林管理,相继成立了州、县“山林管理委员会”(后改为“护林、造林委员会”)。通过加强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逐渐纠正了那些认为西双版纳“山大树多,烧点儿算不了什么?栽不栽树,没什么要紧的”等错误认识。此间,建立了两个轻木林场,共引种营造轻木和基它经济林木4000多亩。
4.1966-1983年,“文化大革命”10年动乱期间,有关林业法规政策被践踏,各级政府和林业管理部门被冲击,工作瘫痪,各种林业规章制度被废除,毁林开荒有增无减,森林资源又一次遭到严重破坏。据1975年全州森林资源清查,全州森林覆盖率下降到33.9%。
虽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复苏较快,但是毁林开荒的情况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5.1983-1998年。1983年完成林业“三定”和“两山一地”工作,在全州划定了责任山、自留山和轮歇地,落实了山林管理责任制,毁林种粮面积逐年减少。1983年对1958年云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的勐养等四个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确定共划分为勐腊等五个子保护区,面积为241773.3公顷,占全州总面积的12.7%。1985年,省政府将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列为省一级自然保护区,1986年7月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此期间,西双版纳州一直进行绿化造林。
下面表一、表二反映了西双版纳州历史上四次森林清查以及毁林开荒的情况,也可以看出西双版纳州森林面积的大致变化:
表一 全州历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统计表 单位 面积:万公顷 蓄积:万立方米
项目1959-1963年 1973-1975年 1978-1980年 1993-1995年
全州总面积 224.8
192.2192.2 192
林业用地面积158.2
171.1 171
160
非林业用地面积
66.621.1 21.2 31.9
有林地面积
81.465.2 56.9 113.8
占总面积%36.233.9 29.6 59.3
灌木林面积
17.648.7 50 8.5
占总面积% 7.825.3 26 4.4
疏林地面积
13.3 3.1 5.4
2.5
造林地面积0.3 1.2
0.1
无林地面积
45.953.8 57.5 35.2
林木总蓄积量
7625.3 7927.2
8171.3
11826.5
说明:此表复制自《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表二(1) 全州历年毁林开荒面积统计表
年度面积(万亩)
年度 面积(万亩)
1958~196261.8 19830.4
1963 12.1 19840.1
1964 10.6 19850.7
1965
3.7 19861.1
1966
5.1 1987 1
1970~197423.8 19880.8
1975
8.6 19891.1
1976 11.9 19900.8
1977
9.9 19910.8
1978
8.8 19920.8
19796 19930.8
1980
14 19940.8
1981
9.2 19950.7
1982
4.6 合计200
说明:此表复制自《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
表二(2):毁林开荒情况
自50年代末以来,西双版纳的生态环境经历了较为复杂的变化,生态环境质量时好时坏,但是总的来说相比50年代以前质量下降了。因为毁林开荒一直持续不断,大量原始森林遭到破坏。虽然政府自80年代一直坚持荒山造林,部分被砍伐的原生林在原处也长出次生林,但是生物多样性和森林的生态调节能力下降了。以景洪市为例,由于森林遭受破坏,近40年来生态失调,以致气象方面出现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蒸发量大于降水量;二是雾日减少,雾时缩短,雾量降低;三是年均气温增高,最低月温下降;四是相对湿度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又以勐腊县为例,从1957年至1998年的几十年间,其气温呈明显上升趋势,如表三所示:
二、政府与生态环境保护
(一)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态度
以前文森林的破坏和保护的情况为例可以看出,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态度不断地变化:
1.1951-1957年,由于当时处于恢复和发展阶段,首先是安定各民族间的团结,促进恢复、发展生产,逐步固定耕地,政府并不鼓励大面积毁林开荒。
2.1958-1962年,是最为充满矛盾的一段时期。一方面,“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在致使森林被大量砍伐。另一方面,西双版纳州第一次建立自然保护区就是在1958年(当时尚属思茅地委管辖)。
3.1963-1965年,地方政府意识到有必要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纠正了前一时期的错误做法。
4.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10年动乱期间政治局面复杂多变很难弄清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态度究竟怎样,但是从结果来看,当属非常不重视。
5.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毁林开荒的情况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但是已注意到保护森林的问题。
6.1983年-1998年,在此期间,西双版纳州调整了自然保护区,出台了一系列林业政策,并一直进行绿化造林,10余年里,西双版纳州的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
7,1998年以来。虽然西双版纳州一直未遭受过大的自然灾害,但是1998年中国多个省区遭受严重的洪灾,举国上下均为中国的生态状况感到震惊。加之中国的“天保工程”的实施,西双版纳州地方政府的环保意识比之任何时期都强。最为明显的例证就是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不赞成扩大橡胶的种植面积,政府也寻找替代橡胶的林木产品。
(二)地方环保机构的设置
目前全州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能部门有:
1.州环境保护局。于1997年9月从州城乡建设环保护局独立分出设置,内设办公室、污染治理监督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宣传法规科4个科室。下设州环境监理所、州环境监测站、纳板河保护区管理所3个事业单位。
州环保局对全州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州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州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全州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区、风景区等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农业生态建设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受省环保局委托管理纳板河保护区。
州环境监测站作为环保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州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保护管理提供决策依据,提供环境保护咨询技术服务。州环境监理所受州环保局委托行使环境监理执法职能,征收排污费、查处调解污染事故、现场监理。纳板河保护区管理所负责纳板河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的保护工作,保护动植物资源,搞好防火、林政案件查处、科研、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以及自身的建设。
2.州林业局。内设营林绿化科、林政科等5个科室。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州澜沧江保护管理委员会、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州绿化委员会牌子。下设林防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林政稽查大队。该局负责全州森林资源的管理以及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贯彻执行《森林法》、《澜沧江保护条例》及有关林业法规政策,负责保护区的宏观管理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依法查处林业案件,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指导森林公安局工作。
3.州森林公安局。为州林业局直属执法事业单位,内设5个科室。该局领导各相关森林公安分局派出所的业务工作和执法活动,负责林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林政案件查处和治安工作。
4.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内设保护科等4个科室,下设保护区利研所、5个管理所、7个林业公安派出所。该局在州林业局的领导下,在保护区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保护和案件查处、科研、防火、林地管理工作。
5.州水利水电局。内设水政水资源科、水土保持办等6个科室。该局负责实施《水法》、《水土保持法》,依法管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主管全州水土保持的规划和治理计划工作,做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6.州农业局。内设农业科、畜牧渔业科等6个科室,下设州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该局负责全州农业环境保护和农业生态建设工作,负责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植保、农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以及土壤改良和肥料工作,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宣传贯彻国家农业环境保护和《渔业法》的法规政策,负责渔政管理,监督检查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
7.此外,作为“州政府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成员,州土地局、州经贸委、州气象局、州公安局、州建设局、州乡镇企业局、州旅游局、州港监局等职能部门和森林武警大队也履行着自己的环境保护责任,承担着一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三)地方的有关环保立法与执法
1、立法
1987年制定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中已经有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文(第32、33、36条)。自1991年起西双版纳自治州先后制定了7个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单行条例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1991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1992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2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1992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2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3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现有立法已暴霹出不少问题,不适应社会发展。例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中关于产业结构的规定过于细致,把一些实际上对生态环境有很大危害的种植产品(如橡胶、甘蔗)也列为长期发展的对象。《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中的第10条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水源林、防林地带毁林开荒种植橡胶。已经种植的只能维持现有面积,不得扩大。适宜种植橡胶的荒地资源需开发,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规定事实上为橡胶种植面积的扩大留下很大余地。此外,西双版纳并没有一个全州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现在,西双版纳州正准备出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这一条例的草案已由州人大环保委起草完毕。
2、执法
执法部门除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前面介绍的7个地方单行法规外,还包括云南省的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通知、通告,如(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等。
为了维护林区治安,保护好全州森林资源,州设立了森林公安局,下设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分局和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派出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局下设1个刑侦大队、7个森林公安派出所,业务上受州林业公安局领导,依据相关法律,负责查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林业刑事案件或受权处理其它案件。
在保护区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坚持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干部群众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主动制止猎杀、盗伐行为,积极举报不法行为,协助执法人员破案。西双版纳林政工作,自建立林业公安和健全林政管理机构以后,积极开展对林业案件的查处,有效地加强了林政管理。据统计,从1986年-1995年,共发生林业案件3947起,经查处已结案的有3825起,结案率为96.9%,挽回经济损失259.88万元,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人员7499人。
(四)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工作
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自成立以来的主要工作是:依据条例,建立完善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村民的环保意识;贯彻条例,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加强武装巡护,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做好野生动物危害农作物、伤害人畜的补偿工作;开展保护区核心村寨搬迁工作;做好保护区内群众的经济扶持工作,探索社区共管的途径;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的力度,提高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利用资源优势,积极开展生态旅游和多种经营,寻求保护与发展的最佳途径。
(五)地方政府财政状况与生态环境保护
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直接影响。具体有三个方面:
1、对政府政策导向的影响
橡胶是一种对水土保持不利的经济作物,在解放以前西双版纳就有少量种植。长期以来橡胶是西双版纳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也是当地百姓的重要经济收入来源。橡胶的经济效益好坏直接关系到西双版纳地方财政和百姓经济收入的好坏。
以下表四是历年来西双版纳种植橡胶的情况。
表四 全州历年橡胶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年度 全州合计 农垦 民营
年度 全州合计 农垦民营 机关及其他
1951~1962 11215.4 112151981
39949
36314 3634.7
19636134 6126 7.3
1982 44970.3 40099 4871.3
196463116281.929.1
1983 48653.3 41144 675.6749.4
196584748431.742.3
1984 51626.9 43083 7703.8
840.1
196696209208.8
412.1
1985 61561.4 46607 14004.9
950
1967
15754 147361018
1986 69218.5 48350 19481.7 1386.8
1968 17038.1 159831055
1987 77070.3 49334 21698.3 1537.7
1969 18220.5 17393827.7 1988 81499.5 50119 29589.1 1791.6
1970 19491.4 18733758.2 1989 86240.3 50581 33594.6 2064.9
197l 22862.7 22113749.7 1990 89864.3 51108 36284.4 2471.9
1972 24405.3 23829576.1 1991 91329.2 52111 36710.8 2507.4
1973 28230.3 27599631.6 1992 92481.3 52918 37194 2369
1974 28380.4 27762618.1 1993 93734.2 53769 37519.2 2445.8
1975 21234.8 20618616.9 1994 9351248394 42038.3 2295.9
]976 21370.9 20744627.2 1995 9793353841 41292.3
2800
1977 22792.5 22173619.7 1996 108060
1978 29838.2 29111727.1 1997 124767
1979 30887
294381449
1998
1980 35191.1 328972296
1999 143180
说明:此表复制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页及《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统计年鉴》。
用折线图表示如下:
历年全州种植橡胶面积(公顷)
从以上图表和数据可以看出西双版纳的橡胶种植面积一直呈上升趋势。虽然当地政府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橡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中的第10条规定:“已经种植的只能维持现有面积,不得扩大。适宜种植橡胶的荒地资源需开发,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在发展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从结果来看政府还是选择了经济的发展,而且这种倾向在遇到市场状况好时表现得越发明显。1994年~1997年西双版纳的橡胶的价格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极大地刺激了橡胶的种植,从下表五就可以看出从1996年~1999年橡胶的种植面积比之前几年增加幅度要大得多。
又以甘蔗的种植为例。在笔者调查过的勐海县,种植甘蔗的收入占了村民经济收入的大部分,也是勐海县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在90年代中期政府曾号召“甘蔗上山”以保证粮食生产不受影响,但是由此而造成大量的山林被砍伐。以曼刚寨子为例,该寨在80年代初有山林600多亩,后来把其中200亩山林分到各户,1997年为适应甘蔗种植规模的扩大又把剩余的400亩山林中的200亩划归各户,以致在这近20年间大量的山林被开垦成旱地。
可以说种植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在以牺牲森林为代价。前面的表五反映出1996年~1999年林地面积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这些林地大部分被开垦为旱地种植橡胶和甘蔗等经济作物。
2、对执法的影响
地方财政的负担能力还直接关系到执法的情况,如下面的案例。
西双版纳有一家加工西番莲的公司,州环保局检查后认为,该公司的排污设备和能力未达到标准,要求完善排污设备或停产。但是该公司无力添置设备,而一旦停产,当地老百姓在政府鼓励下种植的西番莲将无法售出,政府又无力进行补偿,将蒙受巨大损失,所以最后州环保局未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3、对环保资金投入的影响
以野生动物肇事的补偿为例。下面表六是1995年西双版纳野生动物肇事的补偿标准和金额。当年有11个乡镇、18个村公所、54个村寨、622户人家遭受损失。这年的补偿经费来自云南省财政厅给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的20万元野生动物肇事补偿费。
客观地说,这一标准是比较低的,相比受害者的损失实在是杯水车薪。每年的补偿经费都是由省州两级政府共同出资,然而随着野生动物数量的剧增,现有森林面积已不适应动物们活动的要求,常常出没于森林边缘的村寨,肇事数量一年比一年多,补偿费用越来越高,政府负担越来越重。因为省、州财政能力的制约,此后的几年,这一补偿标准并无大的变化。
表五 1989-1990年西双版纳土地使用、变化情况
土地总面积2868.675(万亩)
说明:1、本表资料来源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统计年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统计局制)。
2、缺1992年、1994年、1998年统计资料。
3、1990年始对林地的统计项目发生变化,不再按“阔叶林、针叶林、竹林、次生林”统计,而是按“有林地、荒林地或蔬林地、灌林地”统计。
州环保局资金不足的情况也较为严重,使该局在购置设备、提高技术方面出现困难,不说一些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无法展开,就连摄像取证的工作都有困难。
此外,由于地方财政有限,政府很难帮助自然保护区(尤其是核心区的村寨)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条件或是进行异地搬迁,所以,一方面由于对森林、动物保护的需要导致这些村寨的百姓生活出现困难,另一方面也使保护动植物困难重重。
表六 1995年西双版纳野生动物肇事的补偿标准和金额
三、居民与生态环境保护
(一)居民生活方式与生态环境保护
一方面居民生活方式的形成和所处生态环境相关,例如傣族生活在平坝,形成了以生产稻谷为主的生产方式,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稻作文明。另一方面居民的生活方式又影响着生态环境。例如,在勐海县的曼刚寨和曼浓迈寨是两个相距十来公里的傣族寨,曼刚寨居住区周围已看不见成片的树林,而曼浓迈寨居住区三面都是郁郁葱葱的树林,为什么这样呢?原来曼刚寨是“水傣”寨,曼浓迈是“汉傣”寨。“水傣”的传统民居建筑风格是“干栏式”建筑,需要消耗大量木材。曼刚寨因为人口增加、增盖新房,寨子周围的大量树木被砍伐。而“汉傣”的民居只有房顶的梁架需要木材,木材消耗量不大,所以寨子周围的林子得以保留。
(二)民族文化与生态环境保护
民族文化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有很大关系。如傣族寨子多有一片或多片“竜林”,是傣族人民埋葬祖先的地方,是神圣的地方。“竜林”受世代居民的保护,往往树木高大茂密。“竜林”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水资源;(2)调节地方气候;(3)是农林病虫害之天敌繁殖基地;(4)预防风火寒流的天然屏障;(5)傣族传统农业生态系统两性循环的首要环节;(6)保护了生物多样性。又如,布朗族村寨都有大小不一的神山,是布朗族人民埋葬祖先的地方,任何人不得私自破坏、砍伐神山上的树木,甚至连枯木也不可以拿。布朗族还认为有些动物(如野牛、大象)是有神灵的动物,不可以伤害、猎捕。这些禁忌虽然是来源于布朗族原始宗教的信仰,但是实实际际地起到了保护森林和部分动物的作用。西双版纳的各世居民族都有类似的有关保护森林和动物的禁忌。直到解放前西双版纳仍然保留大量的森林和野生动物,与各个民族的文化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可以说正是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保护了生物的多样性。
相反,一旦民族文化的多样性遭到破坏,也会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例如1958年大跃进时期和“文革”时期,不顾民族文化,对傣族传统的“竜林”进行大规模的砍伐,致使西双版纳的大量林地遭到严重破坏,极大地破坏了生态环境。又如对动物的保护,在解放以前傣族和布朗族人民都把大象视为神物,不敢猎捕,但是一部著名的电影《捕象记》在西双版纳拍摄后,人们亲眼看着大象被猎杀后不再认为大象是不可以伤害的,开始了猎杀大象的历史。
我们说民族文化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作用并不是反对民族文化的变迁,而是想强调应当实现民族文化的创造性转换。西双版纳的哈尼族有一世代流传下来的丧葬习俗——人死后要用桂花树制成棺木埋葬。全州的哈尼族大多保留了这一习俗,因此对桂花树的需求很大,对森林的保护形成了威胁。曼纳览是一个哈尼族寨子,那里的村民沿袭了这一传统。针对这一情况,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当地大力倡导种植桂花树,并帮助该寨引进树种,得到村民的积极响应,1999年在集体林地和自留山种了400多株桂花树,都成活了。这一举措既保护了民族传统文化,又保护了森林,还绿化了荒山,可谓一举三得。
(三)居民经济状况与生态环境保护
居民的经济状况往往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有很大的影响。在勐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有一个叫莲花塘的村子,要步行5、6个小时才到达公路,不通水、电,生活条件极为恶劣。部分村民因为难以忍受恶劣的生存状况,欲进行搬迁,到保护区边缘伐林40多亩,对森林造成了破坏。又如前面提到过的曼刚寨,村民对森林的重要性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在1999年的霜灾之后,有村民就发现树林对防冻非常有用,在树林旁的甘蔗就没有受灾。他们还发现随着树林的不断减少,村中的一些水沟也渐渐枯竭或减少水流。然而,另一方面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却又不惜毁林开荒种植甘蔗。
(四)生存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本是为了人类和自然都能得到可持续发展,但是二者的确会发生矛盾,在一定的区域内甚至是尖锐的。我们调查的三个自然村——曼纳览哈尼族村、昆罕布朗族大寨、昆罕布朗族小寨都是在自然保护区。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村民不能利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森林、动物资源以及土地。这对世代靠森林、土地生存、发展的民族和农民来讲,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他们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了巨大的牺牲,但是得不到最有效的补偿。他们的生存、发展遭遇了极大的困难,尤其是象昆罕布朗族大寨、昆罕布朗族小寨这样本身发展基础就差、所处自然条件又恶劣的村寨、民族,发展已经成为人们最大困难和最大的渴求。
四、结语
经过前文的叙述,可以得出几个直观的结论:1.西双版纳州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上下降了;2.政府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日益重视;3.政府执法较有效;4.地方财政制约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5.居民行为直接影响生态环境的保护;6.生物多样性与民族文化多样性分不开。
另一个结论,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是:生态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或几个地区、部门的事,它事关全人类,不应当仅仅由某一个或几个地区、部门来承担。从西双版纳的例子可以看出困扰西双版纳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根本上仍是发展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当地的居民尤其是那些世世代代生活在保护区的居民,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他们不再能象他们的祖先那样充分地利用周围的森林、动物资源,也不再可以享受到祖先们曾经享受的乐趣(如打猎)。他们为别人的后代作出了贡献(他们的后代还要在这里继续生活,面对他们现在面对的问题),却牺牲了自己和自己的后代在经济上甚至教育上的利益(没有钱哪来教育?)。当地政府也因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承担了比其他地区更重的负担,而受益的并不仅仅是西双版纳一个地区。这对于当地百姓和政府来说是有失公平的。鉴于此,我们认为在现阶段虽做不到由全世界各国共同负担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但至少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用立法的形式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进行分配以及确立对自然保护区内居民在教育、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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