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及解决原则论文

论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及解决原则论文

论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及解决原则

原梦凯 王慧敏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摘 要: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求的基本性能,它以人为主体,以法为客体。其中法的自由价值与社会价值是相互统一相互对立的关系。秩序的稳定为自由的实现保驾护航,秩序的发展需要自由的支持。社会内在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主体需求的多层次性与变化性使得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处于此消彼长的矛盾中,就必然导致两者之间的冲突。本文主要论述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关键词: 自由;秩序;冲突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的需求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是法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既有价值的基本属性,也具有自身属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价值关系,这种价值关系以人为主体,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身也具有双重性。

(二)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就主观性而言,法的价值以主体的社会需求为基础。就客观性而言,法的价值受到主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及社会实践的影响,本质上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三)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法的价值基于主体的需求而产生,多种多样的主体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不同人们在不同的社会背景、社会制度下对法律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需要,导致了法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也会有多样化。

1.自由的含义

“自由”来自西方,主要含义是解放,指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之中摆脱出来,或者不受约束的状态。在不同的时期、社会,不同的人,对它有不同的理解。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与“解放”含义相同。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对它有过一系列论述。霍布斯认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或者不干涉之事,是没有阻碍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由是行为只受理性指导,有理性的约束,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卢梭的自由观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为,不屈从别人的意志,别人也不屈从自己的意志。马克思认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4.虚拟现实。虚拟现实是一种多源信息融合的交互式三维动态视景和实体行为系统仿真,它利用计算机生成模拟环境,使学员沉浸到该环境中。网龙网络公司研发了红色革命教育题材VR(虚拟现实)体验项目“飞夺泸定桥”,带上VR 眼镜,就能真实感受红军长征中的战斗场景。同时该公司还开发了《星火相传》《古田会议》等VR 课程,旋转手机场景也随视角改变,立体真实的画面给学员带来身临其境之感。

2.秩序的含义

生物体犹如一架精密的仪器,每个生化反应都要经历严谨而复杂的调控过程。在生物进化的历程中,细胞基因组中大约有98%的“垃圾序列”会被“束之高阁”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而物尽其用应是其更合理的解释。例如,当下受到研究者广泛关注的长链非编码RNA(long non-coding RNA, lncRNA)就是所谓的“垃圾序列”的一部分,原先被认为是转录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现在被证明在生物体中发挥着重要的生物学功能。假基因也不例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发展,科研人员必定对假基因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还假基因本来之真面目。

卢梭曾说:“人生而自由,却无不在枷锁之中。”自由与秩序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它们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的,主要表现在自由以秩序为前提,但并不是有无限的自由,超过必要的限度必然会侵犯他人的权利。自由强调个体的状态,秩序则倾向于建立稳定的社会状态。在实践中,自由可会打破秩序的稳定性,然而,秩序又在维持着稳定的状态。因此,它们非常容易发生冲突,需要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秩序”价值是法的基础价值,受到自由价值,正义价值的制约。博登海默说:“秩序这一术语将被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物的作用时运用一般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前苏联法学家雅维茨说:“法律秩序是相互关系的这样一种状态,它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实际实现的结果,保证社会所有成员无阻碍地享受赋予他们的权利,并且也履行他们的法律义务。法律秩序能够被看作是法律的实现的终点。”从西方法学家们对“秩序”的论述,认为秩序是由法确立和保障的人与人相互之间井然有序的状态。

法律中的秩序是通过法律的调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相对稳定的状态。法律秩序作为秩序的一个子系统,具有秩序的规定性,它以法律调整的形式出现,又具有特殊的内涵。

二、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

法的价值冲突,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法律不能同时实现多种价值,或者在实现某一价值时,需要牺牲另一价值的情况。人类在认识和改造自然与世界的过程中,必然产生需求目标的多样化和差异化,这种差异在法学上就表现为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的诸要素之间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2.3.4 精密度与准确度试验 按“2.3.3”项下方法配制ZG02低、中、高质量浓度(2、100、200 μg/L)的质控样品各5份,按“2.2.4”项下方法孵育2 h后,进样分析,考察日内精密度;连续测定3 d,考察日间精密度。将实测质量浓度与理论质量浓度进行比较,考察准确度。结果,各质控样品的日内、日间RSD均小于10%,准确度为87.26%~94.58%,详见表1。

(一)立法者的主观价值取向

传统的解决原则,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本身的机械化和简单化,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不能完全迎合司法实务。而且,在应用中,可能会对主体的主观思维造成价值认识上的偏驳。

法学的自由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相统一。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由选择和从事的行为;也意味着主体所选择的自由必须和现有的法律规定相一致;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

(二)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

法的价值主体是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需要什么,以及如何获得需求的满足,从而做出明确的价值判断。而且,这样做出的价值判断能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传播和交流。

2.个案平衡原则,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利益。当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存在冲突之时,要考虑双方的综合需求和利益,考虑双方的利益,做出最优化的选择。

(三)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冲突的社会原因

第一,在社会中的需求差异化的基础上,会引起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社会是由个体组合成的集合体,每个人的需求也不尽相同。需求的差异性会导致主体价值判断的差异性,就会表现为价值之间的冲突,也必然会发生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第二,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复杂性是法的价值冲突的先决条件。人与人不同的认知和需求进入到司法实践中,就必然会相互碰撞,产生冲突。另外,社会条件从静态角度来看是多重多样的,包括实在化存在的物质层次,也包括存在于物质基础上的精神层次。社会条件的变化包括物质生产,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变化,这种多重性和不平衡性的变化会引起主体对价值判断的差别,进而会导致价值之间的冲突。

(四)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冲突的文化原因

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现象。文化凝结于物质之中又游离于物质之外的。它包括政治、思想、价值观念等诸要素,是人类之间进行交流一种意识形态。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区域的人们会基于不同的文化呈现出不同的文化背景,文化传统和文化素质。不同的文化差异在法学上会表现为不同的价值冲突。

三、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冲突解决的原则

(一)自由与秩序冲突解决的传统原则

1.利害原则:中国的利害原则源自于《孙子》,指运用军事行动中的利害关系来统率军队指挥作战,这是《孙子》将略中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当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要充分考虑整体的利害关系。

2.苦乐原则:即避苦求乐的功利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也是解决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冲突的传统原则。

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人的主观性和环境的客观性不断变化,法的基本价值之间存在矛盾,由此导致彼此之间发生冲突。在自由与秩序之间时常会出现矛盾,甚至会出现必须选择其一而舍弃另一的局面。

4.法的价值中心论:即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合理地确立一个法的价值中心点,以这个价值为中心,当发生价值之间的冲突时,优先选择此中心价值。

由于累加后,阴影区数值不统一,选择 [重分类]工具,将sh_all数据分类成 “阴影栅格”(值为 l)与 “非阴影栅格”(值为0)两类,如图10。

实践中,立法者关于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选择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成为了导致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冲突的原因之一。当社会处于混乱状态的时期,为了稳定社会的秩序,立法者会首选秩序价值高于自由价值;当社会处于稳定时期,立法者会更注重考虑个人的自由价值,即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在此种状态下的价值位阶选择,立法者的主观倾向是造成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二者冲突的原因之一。

(二)法的自由与秩序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

3.法的价值等级体系论:以法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形式价值为基础建立稳定的法的价值等级体系。当法的价值冲突发生的时候,可以依据法的等级体系的价值等级决定价值选择,最终解决法的价值冲突。

设T时刻在目标位置P处用接收机同时测得4颗卫星1, 2, 3, 4到P点处的距离分别为S1, S2, S3, S4,4颗卫星的坐标分别是(Xi, Yi, Zi),i=1, 2, 3, 4,则P点的坐标和时间T可通过式(1)解算得出:

法律的价值冲突从主体角度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主要情况:第一是个体之间的冲突,第二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冲突,第三是共同体内部的冲突。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经常发生于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冲突。立法无法穷尽社会常态,故而个案之中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两者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在解决两者之间价值冲突的时候,应当从具体与抽象,一般与特殊的角度出发,对个案全面估价,再做出价值决策。因此形成相关的平衡或解决冲突的规则或原则非常有必要。

1.价值位阶原则,指同位阶的法律价值之间冲突发生之时,前者价值优于后者价值。当基本价值与非基本价值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应以基本价值为优位;当基本价值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考虑价值的核心和标尺做出选择。当在个案的利益衡量的时候,最先要考虑此种法律价值与彼种法律价值相比较是否有优位,在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衡量中,一般情况下,自由价值为优位。

法的价值主体是广泛的,众多的,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不同时期,不同阶层的不同人对法的目标价值的追求具有差异性。这种价值的差异性必然会导致多样化的法的价值观念存在,这样就引起不可避免的价值冲突。因此,在多元化、复杂化的实践中,基于法的价值主体的差异性和需求的差异性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也就必然会发生价值冲突。

2.2.3 气切换药。气切伤口每日用碘伏棉球消毒,范围大于10 cm×10 cm,并用无菌纱布放于气切伤口处,保证其清洁干燥。

3.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到此目的所必需的程度,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降低到最小限度。

4.人民根本利益原则,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的问题,同时可作为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

(2)经济管理。长期以来,由于水资源伸手即来,人们对水资源的价值缺乏进一步的更深的认识。所以在弥补行政手段不足的同时,我们每一个个体都应重新确立水的意义和价值,与此同时政府建立以水权为操作的核心、以水价为操作的通用手段、有偿使用水资源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所以水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通过政府机构进行并建立相应的标准。

“新华”两字总会给人一种厚重的历史感,以此命名的企业多与共和国同龄,因政治任务而生,承担社会使命,遇改革开放,经市场经济,历跌宕沉浮,仍保持初心。广东新华印刷有限公司正是这个默默无闻却贡献甚伟的群体中的一员。

人们在追求更多的自由的同时,需要稳定和安全的秩序作为保障;秩序的维护也要依靠自由。在面对两者冲突时,应以基本解决原则为基础,从个案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合理地作出价值判断。

[ 注 释 ]

①周力.法律的模糊性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08.

“问题”是调动学生积极性、引发学生数学思考的有效载体。它可以优化教学方式,实现学生学和教师教的有效统一。如果能将“静态”的数学知识转化为“动态”的结构性问题,教学活动就可以成为围绕问题解决而展开的主动建构活动,即成为学生循序渐进、逻辑构建的认知途径。

②盛奇秀.利害原则──《孙子》将略中的基本原则[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04):68-72.

[ 参 考 文 献 ]

[1]严存生.法的价值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

[2]杨力.社会学视野下的法律秩序[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3]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2006.

[4]盛奇秀.利害原则──《孙子》将略中的基本原则[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04):68-72.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3-0123-02

作者简介: 原梦凯(1994- ),女,汉族,河南济源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反恐怖主义法学;王慧敏(1995- ),女,汉族,山西晋中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反恐怖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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