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拍卖市场_拍卖师论文

论我国拍卖市场_拍卖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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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个组成部分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于1988年11月重返我国经济舞台。10年来,特别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颁布以后,我国拍卖业迅速发展。截至1996年底,经营拍卖的企业已近千家,拍卖成交额突破100亿元人民币,已初步显示出疏导流通体系、 推动国企改革的积极作用。但是,鉴于成长阶段的发展盲目性、竞争无序性、信息不对称性和机制不规范性等市场结构性因素,从整体上看,我国拍卖业整体素质不高。

“九·五”时期,是我国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拍卖业深化发展、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九·五”期间,我国拍卖业总体发展思路是:切实贯彻落实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坚持改革求发展,把拍卖业发展成为以优化环境为基础,以加强培训为保障,以调整结构为重点,以规模效益为中心的成熟发达市场。

一、拍卖行业十年来的发展

1.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业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

经过8年的努力,《拍卖法》终于在1996年7月5 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拍卖业从此步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道路。《拍卖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拍卖法》的颁布进一步健全和充实了我国现代经济法律体系,从法律的角度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和完善的现实。第二,《拍卖法》作为深化我国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将极大地推进我国流通市场监管手段由行政化向法制化的转变,切实保障社会主义流通体系的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第三,《拍卖法》的颁布,将有效地加强政府部门对我国拍卖业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拍卖市场拍卖主体的微观经营行为,加快我国拍卖业的集约化发展步伐。第四,《拍卖法》的颁布,有利于实现我国拍卖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采纳借鉴国际上公物处理必须委托拍卖企业公开拍卖的通行规范,根除长期困扰我国公物处理中的漏洞,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

2.成立了中国拍卖业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了行业自律性组织。

中国拍卖业协会于1996年6月经民政部批准正式设立, 属社会团体法人性质。它是由全国拍卖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目前有会员184名。 其基本宗旨是增强我国拍卖业的凝聚力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拍卖业行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同提高。

3.明确了拍卖业的主管部门,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拍卖市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混乱现象。

综观我国拍卖市场的发展历程,10年来,拍卖市场从整体上呈现出多、杂、滥的混乱状态。究其原因,一个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我国拍卖市场权威监管部门长期缺位,许多政府机构都有权批准设立拍卖企业,甚至有些地区拍卖企业无需获准任何审批即可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规范我国拍卖市场主体行为的意义上讲,《拍卖法》的颁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以法律形式明确国内贸易部的最高监管当局地位,排除了其他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而插手干预拍卖市场的可能性,从管理体制上解决了拍卖市场初期的混乱根源。

4.拍卖业规模日益扩大。

从拍卖企业数量上看,全国各地的拍卖企业已从1987年底的40余家发展到遍及除西藏之外所有省份的近千家;从拍卖标的范围看,拍卖物品已从最初的执法机关的缉私罚没物品和文化艺术品扩大到当前涵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以及专利技术等几乎所有国家政府允许流通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从拍卖成交额看,1994年年拍卖成交额上亿元的企业只有十几家,而1995年则发展到百余家,并开始出现了单次拍卖会成交上亿元的企业。例如,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两次拍卖会共成交2.3亿元。1996年拍卖业更上新台阶, 年成交额超过百亿元人民币,其中,仅广东省的成交额就接近50亿元。

5.拍卖从业人员素质有了较大提高。

我国拍卖业自解放后被关闭30年的历史断层,决定了拍卖市场80年代中期重新恢复后的一段时期内,必然面临拍卖专业人员严重匮乏的现实。为了与我国拍卖业的迅猛发展相适应,在短时期内培养出一批高质量的拍卖从业人员队伍,国内贸易部市场管理司与我国拍卖业协会狠抓培训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此,专门设立了上海培训中心作为拍卖从业人员的培训基地。据统计,自1995年4月至1996年10月,培训中心共举办了6期培训班,共培训了来自28个省、市、自治区400多家拍卖企业的800多名从业人员,并颁发了“国内贸易部拍卖专业人员从业证书”。

6.加强了对拍卖业的宏观监管,初步抑制了拍卖市场盲目发展的势头。

在《拍卖法》出台前,国内贸易部曾于1994年10月以部长一号令发布了旨在强化我国拍卖市场秩序的《拍卖管理办法》。随后,为贯彻落实该办法,国内贸易部对全国的拍卖市场进行了统一备案、审核,并从1995年1月至1996年6月分三批将合格的174 家拍卖企业在《中国商报》和《中国物资报》上进行了公告,同时给这些合格企业颁发了《拍卖市场资格证书》。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国内贸易部将根据《拍卖法》的要求,本着“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从严审批,适度发展”原则,继续对全国拍卖市场进行治理整顿,重点扶持一批“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和效益最优化”的大型拍卖企业,增强我国拍卖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7.拍卖市场理论研究和社会宣传不断深入。

为了推动拍卖市场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国内贸易部市场建设与管理司和中国拍卖业协会先后举办了多次大型拍卖市场研讨会。例如1995年3月在南京、9 月在北京召开了由部分拍卖企业经理参加的研讨会,1996年11月15日在上海召开了“中国与世界拍卖市场国际论坛”。这次堪称我国拍卖业发展历史上档次最高的研讨会吸引了众多的国际拍卖业著名人士,其中包括美国拍卖协会主席威廉·克斯、美国拍卖师学院院长李察·琪伦、佳士得亚洲区总裁伍福梁、苏富比亚洲区主席林李翘如等。

另外,为了普及大众拍卖知识,提高社会拍卖意识,国内贸易部与中国拍卖业协会还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在上海《新闻报》开辟了“拍卖专版”,每周一期,介绍拍卖知识,发布拍卖信息;编发了《拍卖市场通讯》,介绍国家宏观拍卖政策及拍卖活动动态;许多媒体如《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中华工商时报》、《中国经营报》等开设了拍卖版块;中央电视台以及一些地方电视台开办了“拍卖与收藏”栏目。

8.确立了拍卖师的法律地位。

《拍卖法》出台以前,国家对拍卖师没有明确的说法,因此严格地讲,我国没有国家认可的具有法律地位的拍卖师。《拍卖法》正式明确了拍卖师的法律地位。《拍卖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由拍卖师主持”。目前,中国拍卖业协会正在加紧制定《注册拍卖师管理条例》,以进一步加强拍卖师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二、“九·五”期间发展拍卖市场的思路

上述诸方面都为拍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看到机遇的同时,更要充分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这集中体现在拍卖企业布局的盲目性、拍卖从业人员素质的差次性、拍卖企业管理的滞后性等方面。总体上看,我国拍卖业整体水平仍不能满足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认清形势,坚持改革,促进拍卖市场的持续发展。

1.严格公物拍卖制度。

公物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对执法机关的缉私罚没物品,执法机关依法不予返还的追回物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抵押物品,交通运输、邮电、仓储部门无法交付的无主物品,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实行公开拍卖,是国际通行做法。在美英等国,政府及执法机关从不自行组织拍卖活动,所有公物一律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

国务院办公厅曾于1992年发布了《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但该文件贯彻得不甚彻底。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拍卖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与“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物品”,应由“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它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确立了公物处理必须实行拍卖的制度,更具权威性。为了促进廉政建设,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必须严格执行《拍卖法》,禁止公物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更不允许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作价处理。另外,执法机关应将行政处罚权与公物处理权分离,公检法、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烟草、酒类、邮品等专卖商品的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产权交易部门不应设立拍卖机构。在《拍卖法》颁布之前已经设立的,应限期与原单位从人、财、物上彻底脱钩。

2.启动实施拍卖业人才发展战略。

鉴于拍卖业初期发展阶段的自发性特点以及拍卖市场关闭多年的历史原因,目前拍卖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才素质已成为制约我国拍卖业深入发展的“瓶颈”。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培训工作:(1)制定长期培训规划,明确培训目的, 对不同层次从业人员提出不同的要求,有步骤分阶段对其进行培训。(2 )在培训内容上,借鉴国外特别是在全球拍卖业居于领导地位的英国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尽快拿出我国自己的培训教材。(3)在培训组织上, 改变多头组织的无序状况,建立起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发证的完善的培训体制。早日形成全国性的培训网络,除上海外,可在沈阳、北京、西安、武汉、成都等各经济区域的中心城市增设培训中心。(4)建立拍卖师、鉴定评估师的资格考试制度, 从接受过系统培训的人员中,选拔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骨干人员,派送到国外或港澳地区的拍卖行实习深造,以期早日培养出我国高水平的拍卖师、鉴定师队伍。

3.坚持规模经营的发展道路。

拍卖业也应走规模经营之路,只有规模经营才能提高我国拍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跨国经营是当今世界拍卖企业的演进方向,以英国佳士得(Christle's)、苏富比(Sotheby's )为代表的世界著名拍卖公司都在致力于扩大经营规模、开拓海外市场。目前佳士得公司的触角已延伸至世界各地,共开设了100多家分支机构, 仅在亚洲地区就拥有新加坡、香港、东京、台北、曼谷5家分公司。该公司年平均拍卖额8亿英镑,其中历史最高纪录为1989年,达13.3亿英镑。1995年成交额为9.3 亿英镑,1996年上半年4.9亿英镑,比1995年同期增长6%,接近1989年上半年的水平。苏富比公司在全球拥有88个分公司和12个固定拍卖场所,每年举办500余场拍卖会,1995年拍卖成交额为12.4亿英镑。

反观我国现状,在当前拍卖意识尚未普及、拍卖市场容量有限的背景下,却出现了近千家拍卖企业,有的一个省就100多家, 一个县就好几家,僧多粥少的局面无疑制约了大型拍卖企业的脱颖而出。就目前情况看,我国不但没有一家称得上国际级的拍卖企业,而且许多企业还由于规模过小而难以为继。当然,我国拍卖业将来还会有大发展,但这种发展绝不仅仅指拍卖企业的数量,而更多地体现在企业规模和质量上。《拍卖法》已明确提出,设立区级建制的城市可有资格开办拍卖企业,这就从法律上为拍卖企业的合理布局和规模经营提出了要求并创造了条件。我们应抓住《拍卖法》出台的机会,通过行政干预和市场调节手段兼用并举,对所有县级拍卖企业和部分地级拍卖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在地方和全国扶持一批大型拍卖企业,尽快组建我国拍卖业的集团军。

4.拍卖品的鉴定评估应逐步让渡给拍卖企业。

拍卖品的真伪鉴定和价值评估,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由政府部门或指定机构统一组织难度较大。对于国有资产的拍卖,国家规定:“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不少地方反映,这些机构对拍卖品评估的结果往往价值偏高,致使拍卖活动经常失败。对于艺术品拍卖而言,问题更大,主要表现在当前艺术品鉴定评估人员过多过滥,且鉴定行为明显个人化,由于鉴定评估人员对已成交拍卖品的个人怀疑论断而导致纠纷的事件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应改变当前鉴定评估制度,逐步向以企业鉴定评估为主过渡。英国拍卖业很少发生纠纷事件,这与其鉴定评估体制有着很大的关系。在英国,绝大多数拍卖品如艺术品、文物、房地产的鉴定评估工作,都由拍卖企业的专业人员独立执行,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例如对那些特别昂贵的珍品才邀请国家博物馆等权威机构的专家参与“会诊”。为此,各拍卖企业应及早着手培养和选拔鉴定评估人员,逐步建立本企业高水平的专业鉴定评估队伍。

5.机动车交易不宜设立过多拍卖企业。

有些国内人士认为拍卖是汽车交易的理想方式,主张在我国大力发展专门的汽车拍卖市场。其实,在英、美等拍卖业发达的西方国家,除收藏型汽车和少量二手车采用拍卖方式外,新车几乎没有拍卖,都仍然采取常见的销售渠道,如批发商代销、经纪人撮合、展出促销等。考察分析国外拍卖市场和我国几个现有的机动车拍卖企业的经营实践,可以发现,机动车与艺术品、公物具有不同的属性,实行拍卖交易不是一条可取之路。我国现有的四个机动车拍卖市场的经营状况都不甚理想,而那些获得政府委托执行公务车辆、罚没车辆、无主车辆、抵押车辆、破产企业清盘车辆拍卖的综合拍卖企业,反而取得了很好的效益。因此,近阶段应重点抓好现有四个机动车拍卖市场的试点工作,没有取得经验之前不宜扩大。

6.拍卖企业应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职业道德。

拍卖行业形象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是维系拍卖业前途和命运的大事。为此,(1)拍卖企业一般不应自营。拍卖公司同期货公司一样, 其自营行为可能损害客户的利益并容易招致客户的不信任。我国《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那些原先从事自营业务的拍卖公司应尽快将这部分业务清理。(2)拍卖企业不宜兼营。 目前我国为数不少的中小型拍卖企业在经营拍卖业务的同时,还兼营其他贸易业务,这既有拍卖市场业务量当前相对不足的客观原因,也有拍卖企业追求短期利益的主观因素。然而无论如何,这种现象不仅会影响拍卖业务的扩大,还会损害拍卖业的行业形象。我们建议,今后拍卖企业不应兼营他业。(3 )拍卖企业不能搞不正当竞争。竞争是拍卖的生命线,我们提倡“以服务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为原则的合理、合法而又充分的竞争,但反对那些相互诋毁、自我吹嘘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反不正当竞争还体现在坚决禁止拍卖业、委托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拍卖的行为。

7.国家应适当放宽拍卖市场相关政策。

我国拍卖业走规范经营之路,培养我国自己的佳士得和苏富比,还离不开宽松政策环境的支持。这方面工作还很不够,目前我国不少地方政府将拍卖企业同其他贸易企业一视同仁,按拍卖成交额征收营业税,有的地方政府还根据拍卖品的底价与成交价的差额征收增值税。尽管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罚没物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罚没商品具备拍卖条件公开拍卖的,其拍卖收入上缴财政,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地方的买受人在没有前单抵扣的情况下,必须按拍卖成交总额计纳增值税,这实际上将所有增值税全部不公平地转稼到买受人身上,从而严重影响了拍卖活动的开展。从培育我国拍卖业规模经营的角度出发,应效仿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拍卖企业在税收方面予以优惠:营业税按佣金收入计征,不交增值税;无形资产的拍卖不纳税;指定的公物拍卖行免交公物拍卖所得税。同时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拍卖企业实行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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