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与中国现代化_公民意识论文

公民意识与中国现代化_公民意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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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概念在西方由来已久,它直接与国家相连并被认为是政治民主的一个关键指标。即“政治参与大众化”的水平,“还经常被视为现代化过程的本质特征甚或界定性因素”[1]。在法制健全和高度文明的现代化的社会,生活在其中的人都应该有现代化的公民意识。这样的人,不仅具有爱国、忠诚及服从国家的品质,而且有能力对国家的事务评头论足,并愿意参与对其的改进和完善,因为“正是在公民这一层次上,而非精英层次决定着民主自治政府的最终潜能是否存在。”[2]也就是说,公民的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未来现代化的水平。

一般说来,公民角色的本质有“国家归属”和“个人主体”两层含义:一方面公民是归属于自己国家的,这就意味着公民必须讲国格和民族尊严。因此,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宪法,赋予公民(国民)以一定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这是人类进步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另一方面,公民个人既是认识、改造和发展国家的主体,又是国家的主人。这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身份关系的超越,它相应地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明确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3],即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并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所以,国家应该尊重公民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一切以公民的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现代社会,人们在对民主和法律等社会现象的认识过程中,对公民意识的概念也逐渐明晰。它是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在国家活动领域为主的宏观范围内交融整合而成的特殊社会意识,是作为公民这个共同的社会角色对社会生活自觉的心理活动,是人的纪律意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的综合反映。体现为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和觉醒,对法律权威性的承认和尊崇,对法治理想的崇敬和追求。过去,我们的公民教育表现得比较重视国家利益、阶级意识、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纪律观念,而缺乏对作为国家公民应该具有的权利与义务观念、自由与纪律观念、平等观念、主人翁意识等公民意识的培养。即先进性要求有余而广泛性要求不足,特别是在按照公民的权利、义务来要求和规范社会成员方面做得不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有了较大进步,但公民意识的状况却有待提高。因为只有公民意识的普遍觉醒和普遍增强,才能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深厚的基础。今天,我们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公民意识的提高。

首先,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产物。

公民意识的提出,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大规模贸易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为我国从根本上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奠定了基础。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公民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的目标,却因为商品经济以及与商品经济相协调的新型民主政治尚未成熟而难以实现。而创造这两个条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这是因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以健全法制为直接前提的,而法制又是由经济和政治条件决定的。以前,在经济领域里,我们把商品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的等同物而加以排斥,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平等、自由、诚信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根基。与此同时,实行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构成了条块分割的封闭型管理格局,强化了垂直纵向的权力依附关系,排斥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限制了发展横向经济联系的自由,遏制了通过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平等权利关系,公民(法人)在经济上的独立人格的形成和国家主体意识的确立也就无从谈起。

历史走到今天,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已初步具备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和公民的平等地位与权利不受侵犯的条件。即在国家法律逐步趋于完备的条件下,经济体制的转变逐渐强化了作为市场主体的不同社会成员共同的基本身份即公民的角色,计划经济条件下固定化的身份界限得以淡化。这是我国公民意识赖以生长发育的摇篮。

其次,培育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我国公民意识水平不高与经济体制的落后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了以一家一户小生产方式为基础的思想意识,表现为封闭、保守、迷信、安贫和依赖心态。只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才能打破这种社会基础,使人们冲破这些狭隘、片面、短视、偏执、保守的思维方式而接受现代意识。马克思曾言简意赅地指出:“商品生产是天生的平等派。”[4]生产力的发展将生产管理方式推入到商品生产阶段,就使社会出现了全面深刻的变化。商品生产作为以交换劳动产品为目的的生产,必然向社会化、集约化发展,使生产的组织管理方式由家长制转向科层制,形成分工负责、分层管理的经济民主管理方式;商品生产作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生产组织形式,必然反对特权,追求人格独立、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从而促进公民意识的形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作为一种多元利益的竞争经济和理性规则的法治经济,它要求社会成员排除血缘伦理和等级身份,以公民的资格和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和利益分配,形成权利、义务与利益的有机联结。

市场经济通行的公平与效率、竞争与合作、自由与平等和公共精神等新型经济伦理以及体现资源优势配置、权利义务的广泛性、一致性和平等性等各项市场经济规则,要求公民从个人与国家、自我与社会的关系中予以合理、合法地认同和内化,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使命和责任。这种意识是对根植于自然经济土壤中的封建主义的家长制作风、等级特权思想、人治观念、宗法观念、草民意识和地方保护主义等等的彻底否定。在我国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时代条件下,我们必须破除以上这些封建观念,否则它们就会成为影响已经形成的法律制度运行的障碍。只有在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养成独立人格和平等精神,才能彻底破除以身份论尊卑、以维系人身依附关系为前提的封建传统意识的精神桎梏,才能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人文社会环境。

再次,培育公民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

一般来说,公民意识的水平反映一个国家社会成员对国家、对社会以及对社会角色的认识、评价和情感的程度。对民主政治建设关系很大。公民作为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主体身份和资格是民主宪政的产物,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家主体。我国的公民意识是由集中体现人民意志从而也具有阶级性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和国家的保护,任何人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在公民中划分出任何新的等级,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是从法律制度规范内走向现实法治秩序的重要桥梁。

目前,我国公民意识水平不高至少还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办封建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没有民主的传统。一般说来,在传统厚重的国度里,现代公民意识的生长过程显得艰难而漫长。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先天不足,即“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5](P332)这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是十分不利的。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推翻了三座大山,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破除了剥削阶级的思想基础,但是由于我们对封建残余的影响注意不够,又使“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到了封建主义的影响”。表现为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中存在着“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这些弊端“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5](P327,P334)表现在普通群众身上则是认为自己人微言轻,仰仗清官,主人翁意识淡薄,造成了公民在机会和发展面前并不一定平等的事实。

而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最剧烈、最深远并且显然是无可避免的一场社会变革。这些变革终究会波及到业已与拥有现代化各种模式的国家有所接触的一切民族。“然而,任何一个民族无论如何也不会再退回到与现代化相遇之前的状态”[1]。所以,邓小平同志严肃地指出:“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5](P335)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是反对特权,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的制度保障。其建设和发展也必须从公民意识水平的实际出发,选择相应的步骤和方法,才能实现民主政治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为了追求资源的最有效配置,按价值规律办事,必须建立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这是对传统体制下那种政治终身制、世袭制、等级制、“血统论”等不平等秩序的彻底否定,以起点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参与的平等为公平的标准,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平等,调动所有人们的积极性,增强社会的活力,激发人的进取心和奋斗精神。

最后,公民意识需要一个宪法精神和法律思想的教育过程。

公民意识的强弱,标志着公民作为国家主体的自我觉醒和觉悟的程度,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它是现代国家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必然产物,表现为人们一种自觉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以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为核心内容,体现国家意志的规范化、具体化,成为能够普及全民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公民意识作为现代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它不会在个人的头脑中自发地产生,它的产生和普及,需要进行公民意识、修养和素质的养成教育。现代公民意识教育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培养公民的国家意识,强化宪法的神圣性。“国家意识”[6]是一种体现社会发展的共同理想,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统一意志,指导行动的新的社会意识。它派生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规范。在我国,它既有合理继承工人阶级意识,使之适应时代要求,成为人民当家作主、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向导和思想保障的一面,又具有国家意志的法律性一面,它要求“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它以国家力量为后盾,引导全国各族人民树立自己是国家主人的高度自觉意识及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自主精神。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国家和社会角度而言,我们现在最迫切的也许并不是建立更多的法律,而重点应是挖掘现有宪法资源,实现现有宪法规定的内容。要树立任何道德的和政治的规范都必须服从于宪法的观念,无论是伸张正义还是惩处罪恶,无论是政治行为还是经济行为,无论是任何一级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今天,虽然我们已经实施的法律知识启蒙教育已使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还需进一步从全方位加快公民意识教育的步伐。这是我们走向依法治国的前提。

二是培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观念,树立民主、自由、公正的现代精神。现代社会,我们所处社会的所有领域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使所有社会生活都变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整个社会成为由法律和制度构成的既有活力又管理严密的网络系统。每个公民一切民主权利的实现,都应该在有序有效的状态下进行。所以,广大公民既要有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的承认、尊重的自律观念,又要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功能的科学求实精神。即不仅要树立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意识,而且要树立在国家和社会中具有不可推卸的、理应承担的责任意识。这种精神是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如果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任将是最大的社会危机。所以,作为国家公民,应清楚地认识到不尽义务的权利是一种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必然使人盲从或被奴役。二者都是与现代民主法制精神不相容的。只有这样,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广泛民主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享受。但是,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受到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还没有能充分的实现,又一定程度地影响人们积极性的调动和发挥。随着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逐步推进,当社会实现了从人到公民、法人的转变,人们就会重视和相信法律,从而接受现代文明最基本的精神和价值取向,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观。公民意识孕育的积极守法精神,能为法治秩序提供必要的信仰基础,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优良的公民意识可以充分使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人们生活中的信念和准则,从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

三是培养合乎现代社会发展水平的公德意识。公民意识的培养是现代社会德育教育不可或缺的内容。我国传统的德育教育,主要强调服从和奉献。而现代德育所要培养的是建立在个人权利和义务基础上的公德。今天,现代社会健全的法律不仅是讲理的,而且也是讲情的,自由、民主、平等、公正、效率将是国家倡导的一种新的道德伦理。文明的社会总是通过教育传递着维持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公德,它使传统的美德与新的道德观念相承接和融合。譬如忠诚→诚信、克己→守法、仁义→友爱、听话→自强、忍让→竞争、领导→服务等。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领域不断扩大,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因此,良好的行为方式、自觉的公德意识不仅仅是个人优良素质的体现,而且对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保持社会的健康与稳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之,提高公民意识与中国现代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公民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的确立,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制意识的形成,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中介点和精神支柱。它能够为人们发展创造性思维、创造性劳动确立稳定的价值取向,提供良好的心理环境,以适应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因此,今天无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还是为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综合国力竞争中争取主动,或是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现象做斗争,占领思想文化阵地,都需要我们把提高公民意识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把民主法制建设和普及法律知识的立足点落到提高人的素质、养成和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上,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公民道德建设所必须着眼和着力关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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