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型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选择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中国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面对银行母公司、全能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三种混业经营模式,大型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体系的主体,应稳步实现由银行母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转变。该模式符合大型商业银行的制度变迁条件,能够较大程度发挥混业经营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与金融深化效应,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深化跨领域金融合作,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积极适应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转变的新要求。
一、大型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
在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中,中国银行率先迈出了混业经营的步伐,于1998年在香港成立全资附属投资银行机构——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并于2002年在上海成立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内地首家获得人民币普通股票综合类券商牌照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主要从事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财务顾问、股票证券、定息收益、衍生品、私人财富管理、私人银行、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杠杆及结构融资等投资银行业务。建设银行于2004年在香港成立全资附属投资银行机构——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设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建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和建银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建设银行对外开展多元化投资银行业务。工商银行于2002年收购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全部剩余股权,并将其更名为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定位于投资银行业务平台。交通银行于1999年成立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设交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和交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从事投资银行、证券买卖和资产管理业务。同时,该行还于2000年在香港成立交银保险有限公司,开拓个人保险和商务保险市场。除以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子公司作为混业经营平台外,大型商业银行还在总行层面及各分支机构设立投资银行部,通过与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等经营部门联动营销,面向国内市场提供债券承销、财务顾问、信托理财等投资银行服务。
二、大型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三种模式
在当前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充分、银行风险防范体系尚不完善、混业监管格局尚未形成的背景下,我国大型商业银行通过银行母公司模式开展混业经营,有一定现实合理性。然而,当前是否存在另一条更有利于大型商业银行稳健、高效地开展混业经营的新途径?大型商业银行究竟应延续当前银行母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还是应逐步过渡到另一种更为成熟的混业经营模式?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就必须分析研究当前国际银行业典型的三种混业经营模式。
图1 银行母公司模式
(一)银行母公司模式
目前,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尚处于初级阶段,大型商业银行主要以控股子公司为平台,在证券、保险等领域进行业务扩张,开展混业经营(见图1)。该模式即英国银行业普遍采用的银行母公司模式。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成立控股子公司,并通过其间接开展证券、保险等业务。凭借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银行通过指派股东参加子公司的董事会,指导并影响其经营决策。同时,银行通过子公司获取的利润仅影响其表外收入;子公司因经营不当而引发的亏损也仅影响银行的转投资利益。由于该模式并未打破银行原有组织构架,银行开展混业经营的灵活性较大,对子公司的控制能力较强,可以在证券、保险等行业灵活进入或退出,因而能够较有效地防止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经营风险波及传统银行业务领域。然而,银行母公司的证券、保险等业务主要通过子公司开展,资源投入力度和业务发展规模受到一定限制,阻碍了资本、品牌、人才等资源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充分流动和整合,削弱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不利于混业经营深入开展。
(二)全能银行模式
以德意志银行为代表的德国银行业以典型的全能银行模式开展混业经营(见图2)。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可以提供包括传统存贷款、债券承销、股票经济、金融工具交易、投资管理、商业保险等产品在内的一系列金融服务。银行对证券、保险等业务领域的渗透程度较高,可以有效促进内部资源在不同业务领域进行优化整合,有利于充分发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实现更高的综合化收益。然而,由于采取全能银行模式的商业银行在不同业务领域间较难建立起严格的风险防火墙,因而该模式对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监管能力的要求较高,否则容易导致单一业务领域风险衍变为银行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以花旗银行为代表的美国银行业通过典型的金融控股模式开展混业经营。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以控股公司形式在统一的组织架构下,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开展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见图3)。虽然商业银行自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能经营证券业务,但是由金融控股公司另外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该模式可以视为介于银行母公司模式与全能银行模式之间的过渡模式,综合化收益高于银行母公司模式,低于全能银行模式;风险防范能力高于全能银行模式,低于银行母公司模式;混业经营深化程度高于银行母公司模式,低于全能银行模式。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共有三种模式,即银行母公司模式、全能银行模式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三种模式在综合收益水平、风险防范能力、混业经营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目前,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均采用银行母公司模式开展混业经营;部分国家及国有法人控股或参股的新型股份制银行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开展混业经营,主要包括中国平安、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三家金融控股公司;尚无任何商业银行采用全能银行模式开展混业经营。
三、大型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
当前,我国大型商业银行正处于混业经营的初级阶段,并且无一例外地选择了以银行母公司模式开展混业经营。然而,随着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大型商业银行应逐步实现由银行母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转变,并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最终模式。
(一)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外部条件分析
金融监管政策是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最重要的外部条件,直接限制了混业经营的深度。目前,我国金融业依然实行分业监管政策,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领域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牵头监管。在该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更符合我国金融改革所遵循的“渐进原则”: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在同一利益主体下,实现了不同业务领域间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格局,便于监管当局实行分业监管,并在监管实践中探索协同监管途径,为未来综合监管积累经验。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是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的另一个重要外部条件。目前,大型商业银行电子化经营格局已全面形成,基本建立起网络金融服务系统,会计核算与数据分析系统也在不断完善,为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开展混业经营搭建了信息分享与处理平台。
图2 全能银行模式
图3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二)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内部条件分析
近年来,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经历股份制改革之后,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盈利水平不断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持续增强,业务结构多元化趋势日趋明显,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展混业经营的前提条件。然而,相对于国际一流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业务结构仍相对单一,利差收入在总收入中仍占据80%以上份额;虽然基本建立起符合现公司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是仍未实现由“形似”向“神似”的根本性转变;虽然不良贷款持续“双降”,但是防范风险特别是防范资本市场风险的能力仍有待提高。当前,大型商业银行应在现阶段公司治理水平与风险防范能力的基础上,以渐进方式稳步推进混业经营进程。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控股公司以业务相对分离的子公司为平台,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分别进行业务拓展,因而跨领域风险传递系数较低,对银行经营发展的把控难度低于全能银行,更加符合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阶段性发展要求。
(三)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需求因素分析
从宏观角度来看,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有利于拓宽社会资金流向,发挥市场“稳定器”作用。发挥混业经营的市场“稳定器”作用,疏通社会资金向证券、保险和信托市场的流动渠道,将有效分散社会资金流向,避免因大量资金进出而导致资产价格剧烈波动,影响宏观经济稳定。从微观角度来看,一方面,随着直接融资市场的逐步放开,大中型企业更加倾向于通过发行债券等低成本融资渠道进行融资,大型商业银行作为债券承销商在直接融资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面临着巨大的业务空间;另一方面,随着收入的快速增加,居民的财富保值增值需求日益增长,大型商业银行凭借广泛的网点资源、丰富的投资渠道和大量的专业人才,在为居民提供投资保值服务的同时,能够扩大中间业务收入来源,提高资本收益率。可见,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面临着广阔的需求空间。实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大型商业银行在风险相对隔离的前提下,拓展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业务空间,满足企业、居民等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投融资需求。
四、大型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处于开始通过银行母公司模式尝试开展混业经营向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转变的进程中,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扩大综合化经营范围,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以适应更大规模、更深层次混业经营的需要。
(一)进一步完善现代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核心,是稳步推进混业经营的基础。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大型商业银行在统一的控股公司框架内,通过子公司开展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对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自身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大型商业银行虽然已经基本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并完成股份制改造,但是公司治理水平与国际一流银行相比仍有相当距离。实现由银行母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转变,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保持国家相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适当缩减国有股占比,努力培育次大股东阶层,在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形成一个强势群体,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格局,化解“一股独大”及“内部人控制”问题。充分发挥董事会制度的决策作用,加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决策过程的监督功能,形成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理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管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代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化解资本所有者与银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矛盾。
(二)进一步深化跨领域金融合作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间的相互渗透与跨行业经营趋势日趋明显,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逐步放大,金融“脱媒”现象对大型商业银行以利差收入为主的传统盈利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当前,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已经与证券公司在信托理财、资产证券化、资金清算等领域,与保险公司在代理保险、股权投资、资产托管等领域开展了广泛合作。一些大型商业银行还在证券、保险、基金等领域设立子公司,在混业经营集团内部推进资本、客户、品牌等资源整合。在由银行母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转变过程中,大型商业银行首先应稳步扩大混业经营基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加大对基金托管、项目融资、代客理财、股票质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企业并购、投资分红险等表外业务的拓展力度,为扩大业务规模积累客户资源和混业经营经验。其次,积极与国际一流金融机构构建战略联盟。通过同国内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拓展业务交叉营销范围,探索银证合作与银保合作的新途径。最后,加大金融创新步伐,关注并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创新工具,在防控金融衍生品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满足客户多元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体系
相对于银行母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对银行风险防控与政府外部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风险内控方面,大型商业银行实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增强混业经营模式下的全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风险管理文化,建立科学的资本充足率监测体系,防范清偿能力不足风险。完善稽核审计制度、风险责任制度、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加强对银行内部运作的监督,增强银行系统的“内在稳定性”,提高风险化解能力。同时,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规定跨行业产品特别是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必须通过单独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实行间接经营,防范风险在不同领域间传递。在外部监管方面,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在目前分业监管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横向监管模式,建立起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跨行业关联风险等不同类别风险的监测分析,为混业经营提供风险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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