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教育管理的经验及其对我国实施终身教育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教育管理论文,启示论文,终身教育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本是世界上社会教育管理发展最为典型的国家。自近代以来,日本的社会教育管理和学校教育管理共同构成日本教育管理的“两架马车”,承担着文明开化、教育国民、提高民智、推进终身教育的重任,对社会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已经成为日本教育的一个重要特色和传统。在日本,社会教育管理有行政地位,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专门的教育法规和财政;国家有社会教育法、社会教育组织、社会教育管理团体、社会教育机构与设施等,其对社会教育事业的组织与管理是教育行政的重要职责。为全面了解日本实施社会教育管理的传统,学习其进步的社会教育管理经验,本文试就日本的社会教育管理做一简要介绍。
一、日本实施社会教育管理的经验
二战以前的日本社会教育管理是以对社会教育活动的所有领域都进行监督、支配和控制为中心的国家主义行政管理,突出政府在社会教育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二战时期社会教育管理受军国主义影响和支配,并为其侵略战争服务。二战后,日本社会教育管理受社会与教育发展的影响,逐渐形成了以法律取代敕令、以地方分权取代中央集权、以指导建议取代命令、以限定性干预取代无限制全面介入的特色。日本社会教育管理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比较突出,即社会教育法规管理、社会教育行政管理、社会教育财政管理、社会教育团体与人员管理。
(一)社会教育法规管理
社会教育法规管理就是通过法规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社会教育关系的状态,明确社会各界的教育行为规范,对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在社会教育中的作用与活动进行具体规定与说明。战后日本社会教育法规方面主要由国会议决的成文法主要有:《社会教育法》(1949年6月10日,已修订20余次)、《图书馆法》、《博物馆法》、《青年学级振兴法》、《体育运动振兴法》、《关于整备终身学习振兴措施推进体制的法律》等。在《社会教育法》中,关于社会教育管理的法律规定具有如下特点:
1.规定了《社会教育法》的宗旨和《社会教育法》中“社会教育”的定义。《社会教育法》“以明确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在社会教育方面的任务为目的”。关于社会教育的定义,《社会教育法》中认为,“本法律中所谓的社会教育不包括以学校教育法为根据、作为学校教育课程所进行的教育活动,主要是对青少年和成人所进行的有组织的教育活动(含体育和文娱活动)”。①
2.规定了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社会教育任务。该法规定国家及社会团体必须依据法律设置、营运和奖励社会教育,通过各种社会教育设施、机构与活动“努力创造环境以便全体国民能够利用一切机会和一切场所,自主地根据实际生活需要提高文化与教育水平”。②
3.规定了国家对地方公共团体的援助。为了完成规定的任务,强调“国家应根据本法律及其它法令的规定,在预算的范围内对地方公共团体进行财政上的援助与调剂”。③
4.规定了地方教育委员会的社会教育事务。《社会教育法》对市镇村教育委员会和都道府教育委员会在社会教育方面的事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有:援助社会教育工作,公民馆、图书馆、博物馆、青年之家等社会教育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指导与调查,有关青年学级的开设、运营与奖励事宜,有关社会教育设施的设置和运营所需要物资的提供和调剂事宜,有关学校为社会教育开设讲座及其奖励事宜,有关社会教育讲座、讨论会、讲习会、讲演会、展览会和其它社会教育活动举办及其奖励事宜,有关体育、文艺、美术、戏剧、音乐等活动的举办及其奖励事宜,有关社会教育资料的出版发行及散发事宜等。
5.规定了社会教育主事与社会教育主事助理的设置、职务、资格、讲习、研修等事宜。要求地方教育委员会的事务局设置社会教育主事和主事助理,其社会教育职务是“对从事社会教育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性建议和指导,但不得进行命令和监督”,“社会教育主事助理协助主事的工作”。④
6.规定了社会教育团体的定义以及其与国家、文部大臣、教育委员会和地方公共团体的关系,规定了社会教育委员的构成、职务及其与公民馆运营审议会委员的关系。指出社会教育团体是“以开展社会教育有关事业为主要目的的团体”,文部大臣和教育委员会“可以应社会教育有关团体的请求,对其给予专门的技术性指导或建议”,并“确保在社会教育有关事业所需物资方面给予援助”。
7.规定了公民馆的目的、事业、运营方针、设置、职员、补助、指导、终止、奖惩等事宜。指出“公民馆是以为市镇村及其它一定地区域内的居民,开展各种有关适应实际生活的教育、学术及文化事业,从而以谋求为提高居民的教养、增进健康、陶冶情操、振兴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作贡献为目的”⑤而设置的。
(二)社会教育行政管理
日本通过社会教育行政组织对社会教育法规中规定的社会教育事业实施管理、指导和援助,其分为国家社会教育行政组织和地方社会教育行政组织,各有其事务分担和职责。
1.国家社会教育行政组织。文部省是日本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其中设有直接主管社会教育的部局,1988年7月1日以前叫社会教育局,当时局内设四课:社会教育课、青少年教育课、学习信息课、妇女教育课。1988年7月1日以后,该局改名为终身学习局,并在原来四课的基础上增设了“终身学习振兴课”和“专修学校振兴室”。各课事务分担和职责主要如下:社会教育课负责规划、联络和协调有关社会教育的事业,提供、收集和处理有关社会教育的信息资料等;青少年教育课负责提供、收集与处理有关青少年教育方面的信息资料,组织各种青少年教育活动,处理各种青少年教育机构与设施的事宜,指导、建议和援助各种青少年团体、组织,规划各种青少年教育活动等;学习信息课负责规划、联络、协调与援助有关社会教育信息的提供,并提出建议等;妇女教育课负责妇女教育,提供信息,提出建议,制订规划,指导活动等;终身学习振兴课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建议、援助有关终身学习的社会教育活动,推进全民终身学习的发展等。
2.地方社会教育行政组织。地方各级教育委员会是管理社会教育行政组织和执行社会教育行政事务的机关。地方各级教育委员会设置社会教育事务局,直接管理所辖社会教育事务。事务局里有专职的社会教育主事和主事助理,负责对社会教育给予专门的技术指导和提出建议。
(三)社会教育财政管理
社会教育财政管理一般是指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确保执行社会教育行政所必需的财源,并对之进行管理和执行作用之总体。社会教育经费是社会教育事业运行与发展的保证。日本社会教育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社会教育行政费,即为社会教育行政的组织与运营所使用的经费,一般由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承担;二是民间开展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教育活动所用之经费,它由私人和民间团体负担。社会教育经费有8个领域,包括公民馆费、图书馆费、博物馆费、青少年设施费、体育设施费、其他设施费、文化遗产保护费、教育委员会活动费。社会教育财政负担原则上是按国家及市镇村的行政划分或运营责任之多寡来决定的。通过维持与保障社会教育经费来实施对社会教育事业的管理,能够保障社会教育事业的正常进行和不断发展,这是日本社会教育事业经久不衰、持续发展的成功经验之一。日本社会教育费总的来说是呈增长趋势的,尤其是1965年以后,社会教育经费的增长速度超过教育费总额的增长速度。如1989年日本教育费总额相当于1965年的13.4倍,而其中社会教育费同比为42.8倍。通过社会教育专门经费来发展与管理社会教育事业,是日本社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四)社会教育团体与人员管理
社会教育团体是指以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为目的而结成的团体。从历史与现实来看,日本社会教育团体众多。因此,管理、组织这些社会教育团体以及通过这些社会教育团体来实施和组织各种社会教育活动成了日本社会教育的一个重要特色。日本法律规定禁止国家及地方对社会教育团体施加不正当的支配,国家和地方应采取促进、奖励、指导、建议等方式来管理社会教育团体的活动。日本主要社会教育团体有:一般社会教育团体,如社会教育联合会、社会教育协会等;成人教育团体,如全国教师与家长联合会等;妇女教育团体;青少年教育团体;修养、教化团体;社会函授教育团体;技能教育团体;视听教育团体;社会教育设施团体;道德弘扬团体等。社会教育指导者是指对社会教育活动进行援助、促进、指导和管理的有关人员,可分为社会教育行政机关的指导者、社会教育设施的指导者、社会教育学习指导者和社会教育团体指导者等。
二、日本社会教育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从学科与专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日本的“社会教育管理学”或称为“社会教育行政学”,均是社会教育学科群中一门十分重要的学科,在师范大学的社会教育学专业均开设社会教育管理学或社会教育行政学,甚至还有社会教育行政学的硕士学位课程、博士学位课程等。虽然社会教育管理学理论流派众多,但其学科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共同的,即研究社会教育行政与社会教育事业,并揭示社会教育管理规律。研究社会教育管理学的主要目的是推动社会教育与文化事业行政人员的专业化,落实终身学习与教育的实施,提高社会教育与文化事业的效能,其研究领域主要有社会教育行政、社会教育与文化政策、社会教育机构的经营与管理、社会教育统计、社会各种学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终身教育与学习的实施、社区教育研究等。
在我国近代社会教育史上,“社会教育行政学”曾经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在一些专门的社会教育学院或师范大学的社会教育系都开设过。例如,1931年成立的国立社会教育学院就设有社会教育行政学系和社会事业行政学系,均开设“社会教育行政学”等课程。当时有多本专门的“社会教育行政学”著作出版,如1938年赵冕著并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社会教育行政》、1947年钟灵秀著并由国立编译馆出版的《社会教育行政》等,均对社会教育行政的沿革、制度、事业、法令、组织、经费、人员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随着建国后社会教育行政制度的取消,社会教育逐渐失去了往日的辉煌,“社会教育管理学”和“社会教育学”的命运一样,一直没有引起教育研究者的关注,关于社会教育管理学的论文与著作也一直很少,在某些研究领域至今还是空白。
通过对日本社会教育管理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发展社会教育事业以及对社会教育事业进行管理是一个国家十分重要的教育管理活动。现代社会发展表明,只依靠发展学校教育或用学校教育的形式来发展其它教育作用是有限的,随着各种专业知识的增长、社会对人教育期望的提高以及成人学习能力的增强,各种非正规教育形式蓬勃发展,所以现代教育管理的内涵必须扩大,方式与形式也必须丰富。这样,社会教育事业及其管理就成为当代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容回避与忽视的课题。在提倡终身教育和建设学习型社会日益成为教育改革指导思想的形势下,社会教育事业及其管理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他们都以不同的方式发展社会教育,并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趋势,如“义务社会教育观念”的产生要求政府积极兴办社会教育事业,“社会教育制度具有独立教育功能”,“运用有效方法,办理各种社会教育事业”,“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合流”,等等。
我国目前面临的社会教育难题很多,诸如:在我国到底有没有社会教育事业,如果有指的是哪些;我国的社会教育事业和各种文化事业、宣传事业、公益事业、思想政治工作等是什么关系;我国存在不存在社会教育管理,社会教育管理有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社会教育由谁来管理,管理的对象是谁,应该怎么管理;社会教育管理的法规、政策怎么制订;社会教育管理经费由谁来出;社会教育管理人员是谁,等等。中国社会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需要回答的问题很多,笔者从对日本社会教育管理的学习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希望能为我国社会教育事业与管理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是要重视社会教育管理理论的研究。社会教育管理应该成为教育管理研究领域一个重要的课题,要积极发展社会教育管理理论,探讨社会教育管理的概念、依据、原则、方法、途径等,构建社会教育管理理论体系,探讨社会教育管理与学校教育管理、社区教育管理、家庭教育管理的关系,通过大教育观来实现各种教育管理的整合,发挥教育管理的整体功能,为构建学习型社会和推进终身教育实现提供理论储备。
二是要用社会教育管理理念规范社会工作的教育功能,增加社会活动的教育因素。社会教育管理应突出强调社会制度、社会活动、社会工作等教育作用的发挥,强调所有社会活动都应该考虑教育功能、增加教育因素。因此,社会各界开展的社会活动要体现教育价值,有积极的教育意义。同时,要大量开展公益性社会教育活动,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实现教育目的的社会化与大众化。
三是要广泛发展社会教育事业,增加社会教育机构与设施。社会教育事业在我国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当代社会教育事业与文化事业、宣传事业、公益事业等应该共同发展、融合发展。在今后乃至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应该广泛建立和发展各种图书馆、主题博物馆、科学馆、艺术馆、文化馆、展览馆等,同时鼓励和奖励社会各界建立和发展民间博物馆、教育馆、收藏馆,兴办各种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妇女活动中心等。
四是要促进社会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之间教育与学习的合作,发展单位教育。社会各界应该实行广泛的横向教育合作,发展各种学习型组织,单位之间应该进行各种教育与学习交流。社会各界应更多地组织各种教育比赛、学习大赛,确立学习日、学习年等节日性活动,倡导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整个社会应处处都是学习场所、时时都有学习之机、人人都是学习之人。
五是要发展各种学校推广教育,充实青少年的校外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应实行开放式办学,大力实行推广教育。学校应该成为当地的社会教育中心,其教育资源应该与社区共享。同时,社区应发展丰富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广泛参加社区教育活动。
六是应制订《社会教育法》或《终身学习法》。建设学习型社会需要加紧制定《社会教育法》或《终身教育法》、《终身学习法》,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终身学习、全民学习,依法规定社会各界的教育责任,规定国家和各级政府推进终身学习过程中应该担当的职责和奖励制度,通过教育行政制度推进社会教育与终身教育的实施。
七是国家、社会机关与团体应谋求社会教育经费的专门化,通过专项社会教育经费来推进社会教育事业。社会教育与终身教育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事业,发展社会教育、推进终身教育需要教育经费的支持。国家、社会机关与团体应该通过设置专项社会教育经费的方法来促进社会教育发展,逐渐增加社会教育经费的比重,并通过奖励手段鼓励社会各界增加对社会教育事业的投入。
注释:
①②③④⑤梁忠义.当代日本社会教育[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4:381、381、381、383、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