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讨论——应理顺地方人大决定权与同级党委决策权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决定权论文,党委论文,重大事项论文,人大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地方人大的决定,是把党委的主张同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统一起来。地方党委要善于把本地区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通过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
加强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能,应正确认识和理顺地方人大决定权与同级党委决策权的关系。我们党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党领导国家政权,领导国家事务。党领导国家事务与人大决定国家事务,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代表人民的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但是,由于党同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不同,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主要方式是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就决策而言,地方党委的决策权与地方人大的决定权是有区别的。地方党委的决策,侧重对本地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某个时期、某项工作任务,从总体上作出政治性、方向性、原则性的决定,为政权机关贯彻执行指明方向;决策的结果,通常以党内文件的形式出现,对本地区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有约束力,并以党的纪律为后盾,要求其保证执行;对党外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则是通过号召、说服、引导和影响去实现。地方人大的决定,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程序,对涉及本地区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有关事务作出决定,把党委的主张同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统一起来,变成国家的意志;决定的结果,是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或法规性的决议,对本地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包括党组织和党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以国家强制性为后盾,规定其必须遵守和执行,如果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因为如此,地方党委应支持同级人大履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能,不能以党委的决策代替同级人大的决定。树立人大的权威,实质就是树立党委的权威。江泽民同志指出:“对法律规定须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党委审查原则同意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自觉行动,以保障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关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应该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全国人大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彭真同志强调:“有关国家事务的重大决定要经过人大或政府,通过法律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凡是国家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最后都要由人大决定。”政治体制改革以来,党中央在这方面已作出了表率,如宪法修正案、建设三峡工程等,都是党中央按照法律程序提交全国人大作出决定并通过。因此,地方党委一定要善于把本地区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通过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具体方式是,凡是关系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果党委认为需要作出决定,就应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或由政府形成议案,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党组也应积极主动地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并将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报请同级党委审查批准,然后再依照法律程序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