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发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20年来唯物史观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_主体性论文

历史发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20年来唯物史观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_主体性论文

历史发展的主体性和客观性——20年来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历史唯物主义论文,主体性论文,客观性论文,一个重要论文,课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史唯物主义基础理论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并呈现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本文仅就历史发展的主体性和客观性这一关系到对历史本质的正确把握的相关问题,谈些个人看法,以期进一步推进研究的深入。

一、如何正确认识历史发展的主体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的关系?

这是近20年来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我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片面强调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性原则,忽视以至否认主体性原则,从而使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本来不具有机械决定论和宿命论性质的历史唯物主义带上了浓厚的机械决定论和宿命论色彩,失去了应有的生机和活力。鉴于这种情况,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加强了对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性的研究,突出强调了主体性原则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取得不少有益的成果,这是必须充分肯定的。但是,我不赞成离开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性原则孤立地研究主体性原则。主体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是社会历史发展中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两条基本原则,它们互相依赖、互相制约、互为前提。与这对范畴相对应或属于同一序列的范畴还有:能动性原则和受动性原则,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价值尺度和科学尺度,为我关系和从他关系。

我们先从为我关系和从他关系的角度作些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81页,1995。)人与动物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人有自我意识,能把自身与周围环境区别开来,把自身当作主体,把周围环境当作客体,从而发生主客体关系;动物则没有自我意识,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是本能的、无意识的,不是主客体关系。我所说的“唯我关系”,就是从马、恩的这段论述中提升出来的,它讲的是主体性原则,即主体根据自身的目的,采取适当的手段和形式改造客体对象,创造出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新客体。但是,人类为了有效地改造客体对象,必须了解客体对象的状况和属性、本质和结构,必须遵从客体对象自身固有的规律,否则就会到处碰壁。这就是我所说的“从他关系”,即客体性原则。马、恩在很多地方讲到“从他关系”和客观性原则,这是大家熟知的,不必赘述。“为我关系”和“从他关系”紧密相联、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我们再从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的角度作些分析。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97页。)所谓“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就是按照客体对象的属性和规律进行生产,亦即按照“外在尺度”进行生产,这是坚持客观性原则。所谓“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就是人根据自己的目的、需要进行生产,通过对客体对象的改造,创造出适合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新对象,这是坚持主体性原则。人类改造客体对象的实践活动,是将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结合在一起的。遵循自己目的和需要的“内在尺度”,就是“为我关系”;服从客体对象的属性和规律的“外在尺度”,就是“从他关系”。人类的一切历史活动,即各种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都是“为我关系”和“从他关系”的统一,“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的统一,也就是主体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的统一,能动性原则和受动性原则的统一,价值尺度和科学尺度的统一。片面强调前者而否定后者,会导致唯意志论和历史唯心主义;片面强调后者而否定前者,会导致机械决定论和宿命论。

二、如何正确认识历史决定论和主体选择的关系?

这个问题与以上问题具有直接的联系。坚持历史发展的客观性原则,必然承认历史决定论;坚持历史发展的主体性原则,必然承认主体选择的作用;坚持历史发展的主体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的统一,必然承认历史决定论与主体选择的一致性。

历史唯物主义的决定论,是一种承认社会发展具有客观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的理论。主体选择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从自身的目的、需要、愿望和知识结构、经验技能等因素出发,根据对历史的固有矛盾及其发展趋势的认识,确定自己行为的方式、方向、目标的活动。

历史唯物主义的决定论,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基础上的决定论。它既不同于旧唯物主义的机械决定论,也不同于唯心主义的决定论。它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又反对人在客观规律面前无能为力的消极被动的自发论。它是以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的能动的辩证决定论。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揭示和认识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的目的,正是为历史主体的选择活动开辟广阔的天地,使历史主体的本质力量和能动作用得以更充分、更有效的发挥,更加自由、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历史。同时,主体选择又是历史决定论得以实现的契机和不可缺少的环节。

首先,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决定论看来,纯粹的必然性只存在于逻辑中,在现实生活中,规律是非直接的,只是作为一种趋势、一种平均数而存在。恩格斯谈到利润率和一般经济规律的实质时指出:“它们全都没有任何的现实性,而只是一种近似值,一种平均数,但不是直接的现实。其所以如此,部分地是由于它们所起的作用被其他规律同时起的作用打乱了,而部分地由于它们作为概念的特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745页。)例如,价值决定价格的规律,并不是说价格在任何一个个别场合都与价值相一致,在事实上,在每一个个别场合价格与价值都不是完全吻合的;而是说,通过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在总的平均数中,价格近似地符合价值。这样,人们在制定价格政策、规定商品价格上就有了主动性和选择的余地。

其次,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决定论看来,社会规律所揭示的社会过程之间的内在联系,不是单义决定论的线性因果关系,而是或然决定论的非线性因果关系。因此,社会规律给人们的活动所提供的往往是由多种可能性组成的可能性空间。在这一可能性空间中,究竟哪一种可能性得以实现,则取决于主体的自觉活动,取决于主体的选择,取决于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在同一种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由于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具体特点不同,可能建立起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在同一性质的经济基础之上,不同国家和民族又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建立不同的政治体制,这都是主体选择的结果。

再次,每一种可能性的实现,又会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即多种具体的途径和模式。人们对具体途径和模式的选择,可以表现出巨大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出无穷无尽的创造力和智慧。这些具体的途径和模式,在实现主体的目的和符合客观规律的程度上会有所差别,甚至可能迥然不同。主体选择的千差万别,使历史呈现千姿百态,绚丽多彩。主体选择的得失成败,良莠并存,使历史过程迂回曲折、进退交替,使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发展有快有慢、有优有劣。然而在多种可能性中,在特定国家和民族中,被实现的可能性又只能是一个,即现实只能有一个。实现了的这个可能性,是否是实现主体目的和需要的最佳模式,取决于主体对客观规律认识的正确程度和自身能动性发挥的程度,选择则是主体发挥能动性的关键环节。这一环节集中体现了人的自主、自律和自由。能够进行选择是人类的伟大之所在,是人类成为万物之灵的突出表现。选择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错误的选择会给社会带来灾难,给人们带来痛苦。因此,我们要慎重地对待每一次选择。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我们的选择能力要受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制约,主体选择是以承认历史决定论为基础的。

主体选择与客观规律的接近和符合,是人们在认识和实践中长期而艰难的探索过程,是人们不断发现真理和修正错误的过程。人们探索的时间越长,范围越广,次数越多,水平越高,主体选择与客观规律相符合的程度就越大。

三、能否说“规律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

这个问题也属于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存在一些误解和不确切的地方。

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不同。自然界的规律无须人的参与也能形成和实现。而人类社会的历史则是由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的总和构成。马克思指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过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31页。)“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532页,1995。)除了原始的自然界以外,现实世界的一切存在形式,都是人的实践活动创造的。“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是人,是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18-119页。)人类创造了自己的历史,从而也就形成了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因为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历史规律就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634页,1995。)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社会历史规律也是历史主体实践活动的产物。在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实践活动之前和实践活动之外,没有社会历史的创造主,也没有社会历史规律的创造主。而且,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不能自发地实现,需要通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才能实现。离开人类有意识、有目的实践活动,就没有人类社会历史,当然也就谈不上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

斯大林认为“规律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这对自然规律来说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对社会历史规律来说恐怕就有片面性了。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人类通过实践活动创造了自己的历史,同时也就创造了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承认社会历史规律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实际上就等于承认了社会历史规律是人的实践活动创造的,这正如承认了社会历史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就等于承认了社会历史是人的实践活动创造的一样,其道理是相通或相同的。试问,如果社会历史规律不是人的实践活动创造的,它是从哪里来的呢?是在人类及其社会历史产生以前就有的,还是人之外的某种神秘力量赐予或创造的?实际上社会历史规律并不是预成的、先定的,而是产生于、存在于、实现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内在于人的实践活动。就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言,正是人类从事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创造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也正是人类从事的经济活动和政治思想活动以及这两种活动的相互作用,创造了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的规律。就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而言,例如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规律,既是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表现,同时也与无产阶级对自身历史地位的自我意识和觉悟,对改变自己的处境和获得解放的要求,对实现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美好理想的热情向往,以及在它们的推动下积极从事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息息相关。试想,如果把这些主体因素都除去,哪里还会有资本主义的灭亡和社会主义的胜利呢?

规律的孕育、形成、存在和实现是一个过程。只要这个过程没有结束,这个过程的规律也就没有完全形成和实现,只有这个过程结束了,这个过程的规律才算最后形成和实现了。如果认为社会历史规律是离开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先定的或预成的,那就会导致它是由人之外的某种神秘力量创造的,从而导致历史宿命论和唯意志论。人们常常说,“要尊重客观规律”,“符合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这些话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长期以来,有些人(包括我自己)却对它们作了错误的理解,即把社会历史规律理解为在人的实践活动之前或之外预先存在的东西,等待着人去尊重它,符合它,按它去办事。这就把人的实践活动与社会历史规律完全割裂开来了。那么如何理解这些话才是正确的呢?我认为,规律只是一种趋势,是事物的固有矛盾所导致的必然发展趋势,而不是既成事实,更不是独立于人的实践活动之前或之外的某种先在之物、预成之物。所谓“尊重客观规律”、“符合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是说人的认识和行动要符合事物的固有矛盾及其导致的发展趋势,按照我们对事物发展趋势所作的科学预见办事。马克思曾经以资本主义经济为例来说一般规律就是一种趋势。在谈到价格运动时他写道:“总的说来,在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中,一般规律作为占统治地位的趋势,始终只是以一种极其错综复杂和近似的方式,作为从不断波动中得出的、但永远不能确定的平均情况来发生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181页。)波普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等著作中,承认历史趋势而不承认历史规律,把趋势和规律对立起来,从而否认对社会发展作预测的可能性,这是根本错误的。

有人可能会指责说:你认为社会历史规律既能创造、又能消灭,这不是主张社会历史规律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没有客观性,因而陷入了历史唯心论吗?这种指责是不能成立的。我们说社会历史规律既可以创造、也可以消灭,是为了肯定人的实践活动对社会历史规律的孕育、形成、存在、实现所起的作用,防止历史观上的机械决定论和宿命论,但决不是说人类社会历史及其发展规律是人的意识、目的、思想的自由创造物,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创造和消灭它。这是因为,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客观的、感性的物质活动,具有客观现实性,它虽然包括人的思维活动,但却不能归结为思维活动。人类的实践活动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这种直接现实性,集中表现为历史主体和历史客体的实际相互作用,既引起历史客体的变化,也改变历史主体自身。无论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还是人类改造社会的其他各种实践活动,都会引起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自身的实际改变,从而引起社会历史规律及其作用方式的改变,包括有些社会历史规律消灭了,有些社会历史规律产生了。人类的思维活动正是伴随着这些实践活动产生和发展的。既然人类的实践活动不能等同于和归结为人类的思维活动,那么说社会历史规律是人类的实践活动创造的,就丝毫不意味着它是思维活动的自由创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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