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私人互助协会的路在哪里?温州金融全面改革背景下的思考_互助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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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互助会作为一种自发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其起始时间大约在唐宋之间,发展到现在已经历1000多年(王宗培[1],1935)。目前,民间互助会广泛流行于我国农村,在东南沿海地区尤为盛行,它对解决农村家庭日常生活中的资金需要,促进民间消费和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些年来,在我国福建、浙江、江苏等地先后发生了规模不等的倒会风波,如90年代末期闽南地区的倒会风潮、2001年江苏通州市崇川镇会案(邱建新[2],2005)、2004年浙江温州春风镇会案(张翔、邹传伟[3],2009)、201 1年福建福鼎市点头镇会案(沈汝发[4],2011)等。倒会不仅使得农村家庭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温州的民间资金雄厚,民间借贷十分活跃,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6月温州地区有89%的家庭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借贷规模约为1100亿元(周春喜等[5],2012),其中,通过民间互助会融资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且民间互助会与其他民间融资方式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些民间融资方式是在民间互助会基础上延伸、变异和发展的结果。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通过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12项任务。本文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背景下考察民间互助会的运作流程,探讨民间互助会的风险因素及其倒会的原因,为金融管理当局规范民间互助会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决策参考。这对深化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寻求有效服务“三农”的金融运行模式、建立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互助会的运行特点

作为一种民间信用组织,民间互助会的名称千差万别,如合会、钱会、赊会、认会、摊会、抬会、标会、轮会、摇会等,但其基本组织形式和运行流程大体相同,即由一急需资金的人召集若干人建会,发起人为会头,参加者为会脚,每人认购会股,定期聚会,每次缴纳的会金集中给其中一人使用,每个会脚有一次得会机会,首期会金通常归会头所得,从第二轮起按一定规则分别由会脚依次得会,会头具有组织聚会、收发各期会金、在某一会脚无法按时交纳会金时帮其垫付会金的义务,当所有会脚都得会后,互助会宣告解散。目前,最流行的互助会是轮会、摇会和标会,它们按照会脚得会顺序的确定方式不同区分。轮会指在互助会成立时就由会脚按照资金使用的轻重缓急确定得会位次,而后座次轮收得会;摇会指每一轮通过抓阄摇骰子的方法决定由哪个会脚得会;标会指根据会脚愿意为该期得会资金支付利息的高低来决定得会次序,出价最高的会脚在该期得会。表1是一份在课题调研中获取的浙江地区普遍流行的民间互助会会单,该会属于轮会,存续时间为五年。

如表1所示,该会从2010年10月10日开始,2015年10月15日结束,香萍担任会头。该会共有10个会脚,包括会头总共11人。每隔6个月收缴一次会金。为了更加清晰地反映参与者每期会金缴纳情况,根据表1编制民间互助会的现金流量矩阵,见表2。

表2显示,首期会金由10名会脚各出资10000元,合计100000元,先归会头得会,会头得会后每轮需出资10000元,支付给未得会的会脚。从静态看,会头获得了一笔不需支付利息的资金,作为这笔无息资金的回报,会头负有监督会脚及时缴纳会金、在会脚无法按期交纳会金时承担垫付会金的义务。自第二轮开始,会脚每人每期得会前缴纳会金10000元,得会后缴纳会金12500元(其中利息2500元)。当互助会进行到最后一轮时,由会脚10获得会金122500元(其中利息22500元)。在每位参与者都轮流得会后,该互助会宣告结束。

从民间互助会运行机制来看,具有以下特点:

1.参与者为亲友邻里。互助会涉及的是一个小型、短期、封闭的社会关系网络,在该网络中,人以自我为中心,一方面沿着血缘扩展;另一方面,按照人际交往的亲疏远近向外延伸,形成“圈层结构”。对于个人而言,一旦出现了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就会根据亲近关系向圈子内的“熟人”借款。互助会的参与者多为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侄姨甥以及街坊邻居、企业工友等,具有明显的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关系。

2.起会目的在于“互助合作”。在互助会中,不仅是资金自助,更重要的是在于助人,它是一种典型的“人情借贷”。会头先得会,并且不需支付利息,而会脚得会后每期支付的利息是大致估算的,并没有经过精确计算。如果从收付利息的多少来考虑,对不同得会顺序的会脚来说并不公平,但对互助会参与者而言,“人情”、“义气”的收益远远超过眼前的利息损失。

3.具有借贷和储蓄双重功能。从每个会脚的净现金流来看,前一半会脚属于借贷者,后一半会脚属于储蓄者,并且越早得会付出的利息越多,越迟得会得到的利息越多。也就是说,先得会的会脚得会后分期缴纳会金,相当于分期还本付息;后得会的会脚先分期缴纳会金,后整数提取,相当于零存整取。

二、民间互助会的风险及倒会原因

(一)民间互助会的风险

民间互助会在运行过程中主要面临两种类型风险:自然风险和道德风险。

1.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指参与者由于遭受天灾人祸以及气候、季节、病虫害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收成,从而出现某一轮会金支付困难而被动违约的风险。由于存在气候变化、季节性因素等,参与者的收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会促使他们谨慎消费或者进行预防性储蓄,以缓解其流动性约束(朱信凯、刘刚[6],2009)。所以,互助会参与者一旦出现当期收入不够缴纳会金时,他们会将预防性储蓄,或者房屋、地契甚至于家当等非正式的抵押品用来充抵,这些抵押品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不能用作抵押物,但是对于民间互助会而言,则被广泛认可。因此,自然风险导致民间互助会倒会的风险相对较小。

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指参与者有支付会金的能力,但是在权衡违约收益和违约成本之后选择故意或策略性违约的风险。民间互助会是一种以“特殊信任”①维系的典型的“内生金融”组织,纯粹是一种私人合作,以非契约信用作为基础,不具有法律效力,政府也无相应的管理法规。一旦先得会的会脚逃跑或赖账,会头需出资垫上,将会脚对互助会的欠款转为会脚对会头的私人借贷,但因会头责任过重,力量太小,就会出现垫资困难,发生倒会现象,致使还没有得会的会脚蒙受损失。因此,道德风险是导致民间互助会倒会的主要风险。

(二)民间互助会倒会原因

1.起会的目的发生了异化。顾名思义,民间互助会体现的是民间资金互助的功能。一般而言,会头是民间互助会的发起人,为了自身某种利益②起会,组织亲朋好友、乡村邻里入会,入会的目的是为了互相帮助,解决日常生活中急需用钱的困难,而不是为了纯粹的获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互助会尽管还保持原有的互助功能,但是其投资和融资功能逐步显现。一部分会头或会脚利用民间互助会套取资金或利差,会金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聚会的间隔期限越来越短,互助会逐渐演变成为一个投机性组织。因为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容易引起资金链断裂,出现难以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来维持不断攀升的会金和利息支付,一些参与者只好自己出面做会,出现了所谓的“会中会”、“会套会”③等现象,致使互助会运行的风险大增,倒会事件频发。例如,2004年5月福建福安出现大规模倒会事件,涉案金额9亿元,会金通过“会抬会”、“会套会”的形式被会头集中,大量流入当地赌场,利率不断抬高,资金流动不断加快,新会的会期不断缩短,一些会头、会脚由于不能及时支付会金,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崩盘(冯兴元[9],2005)。又如,2004年温州地区的春风镇,在标会出现崩盘前,出现了大量新的标会组织,并且会息越标越高(千元折扣标的会息有时达到了500元,甚至更高),标会金额不断上升(会金从500元上升到1000元,甚至更高),单个标会的参与人数从10多人上升到30人,标会的会期不断缩短(聚会的频率从一月一会发展到了半月一会)(张翔、邹传伟[3],2009)。

2.参与人员复杂化。我国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以血缘、地缘为基础,形成“差序格局”模式(费孝通[10],1998),从某种程度上说,互助会是由“自己人”④组成的资金互助组织,会头和会脚彼此之间的相互信任是互助会正常运行的基础,会脚相信会头有能力组织好互助会,能保证每个会脚的得会权利,每个会脚每期能缴纳会金,不会损人利己,这种由“亲”而“信”的人际关系模式实际上起到了一种信任的担保作用。随着社会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村社会不再封闭,逐渐向外开放,从“熟人社会”演变成“半熟人社会”,甚至是“陌生人社会”。互助会参与者逐渐超越了血缘、地缘、业缘等关系,除了亲朋好友、当地的村民以外,甚至生意人、国家干部、陌生人等也都参与到了互助会中。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取得各种各样资源的机会增大,提供资源的渠道也增多,人际关系变动更为频繁,导致互助会参与者经常改变(卜长莉[12],2003)。互助会参与人员的复杂化,会头与会脚之间的联系逐渐生疏,社交生活空间超越了血缘、地缘的界限。这样,在脱离了原有“特殊信任”约束的情况下,参与者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民间互助会的运行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3.会金用途趋于隐蔽。一般而言,民间互助会会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解决日常生活中家庭突发性的资金需要,比如说生病住院、孩子上学缴费等;(2)解决家庭生活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建造房屋、红白喜事、购买耐用消费品等。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投资机会不断增加,出现了将会全用于投资,如筹资办企业、做生意,或进行民间放贷、购买股票等,以获取巨额利益。一些会头为了获得最大利益,把互助会由一月一次发展到半月会、周会、日日会甚至一天开几次会,资金规模也由百元扩大到千元、万元甚至于百万元。20世纪90年代初期,互助会开始被用作为投资项目进行融资的渠道,从中牟取暴利。另一方面,有的参与者将互助会的会金用于投机和赌博,部分会头挥霍浪费,建造装修豪华住宅,异地购买房地产,购置高档家用电器、金银首饰、豪华轿车等。互助会会金用途的日益隐蔽,为利用互助会进行欺诈、套取现金进行挥霍的参与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民间互助会的倒会风险陡增。

4.“声誉机制”逐渐丧失。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由于地域封闭性,互助会组织内社会网络的关系密度⑤较高,存在重复博弈的声誉机制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作用。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交往范围不断扩大,人员流动趋于频繁,当互助会中某一成员离开村庄后,他与其他成员之间的交往频率会下降,导致社会网络的关系密度降低。另一方面,互助会组织的网络规模扩大和参与人数增加,其社会网络关系密度也会下降,参与者之间的交流成本急剧上升,不利于信息的快速共享与传播,加大了违约的风险。在过去,人们对既有关系,如亲、朋、故、旧等,有着朴素的信任,但在今天的商品经济大潮中,由于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关系网的异质性、松散性越来越高,关系网对个人的约束力也就随之降低(杨中芳、彭泗清[13],1999)。尽管互助会参与者的信息在村庄内是公开的,但是他们可以退出村庄,这样互助会的博弈就成了一次性博弈,参与者之间的长期合作变得困难。因为合作的参与方不能惩罚不合作的参与方,只要外部机会足够好,参与者就存在“先偷懒然后退出获得外部机会”的动力或者干脆“获取外部机会而从不与其他人合作”(贺振华[14],2006)。在这种环境下,“声誉机制”已经不起作用,互助会的倒会现象出现就很自然了。

三、民间互助会规范化发展的建议

作为典型的非正规金融制度,民间互助会的根基已经深深扎入我国农村社会系统中。但是,它毕竟是一种纯粹的民间资金互助活动,不受国家法律保护,隐含着倒会风险。随着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推进,民间互助会合法化、阳光化发展是其必然趋势。对待民间互助会并不是简单的采取压制、取缔等政策限制其发展,也不是简单地将民间互助会并入正规金融体系,而应该根据民间互助会自身发展规律和民间融资的内生需求作具体分析[15]。一些国家和地区逐步承认民间互助会的合法性,并通过制定民间互助会的相关法律来规范民间互助会的运作,其中日本、台湾地区的民间互助会的合法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我国民间互助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借鉴意义。本文认为,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背景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并引导民间互助会发展。

(一)制定民间互助会管理办法

由于我国尚未对民间互助会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进行规范,对互助会倒会事件的认定以及因会脚违约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因此,需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对民间互助会进行立法规范。如:制定标准的互助会会单,规定互助会会单的必要条款、会头和会脚的权利与义务、得会的基本规则与程序、会脚资格转让限制、会脚违约的责任、互助会提前终止的清算与补偿、倒会的法律责任等;规定互助会的参与者只能是自然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不能参加互助会;规定入会的自然人只能是农民、从事个私经营的城乡居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入会;规定凡符合相关规定条件设立的互助会应到相关部门(如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对参与者、会金、会期、利息以及得会资金用途等信息进行备案;限制互助会的形式,规定只承认轮会、标会和摇会等几种形式,严格禁止抬会;规定只承认单式互助会,不承认复式互助会;限制互助会的期限、会金规模、利息以及入会人数等;规定互助会对参与者、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管理部门对互助会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权力;规定互助会风险防范措施、危机处理程序等。

(二)设立民间互助会的同业协会

由于民间互助会分布较广,可以参照其他一些行业协会的做法,设立互助会行业协会,发挥对民间互助会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由同业协会组织签订互助会自律公约、制定互助会指导性条款、推进互助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互助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互助会参与者共同的经济权益;规范民间互助会的会单或合同,并进行公证或登记,明确经公证或登记的会单或合同受法律保护,以减少倒会风险;利用同业协会平台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积极发挥维权作用,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做好协调工作,帮助解决互助会参与者之间的矛盾;构建互助会信息网络,建立互助会重大问题磋商机制;通过同业协会为参与者提供各种市场信息、法律咨询与服务、协调与仲裁纠纷事宜,维护参与者的利益;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参与互助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三)建立民间互助会的监管机构

作为一种民间内生金融组织,民间互助会有其深厚的土壤,它利用参与人员相互之间的信息优势,通过亲情、友情的关系进行道德约束,但是,这种道德约束是软约束,存在着道德风险,应该引入外部控制机制,将其日常活动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中,对民间互助会的规模、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进行监管,在有效监管的条件下,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由于民间互助会涉及范围较广、数量众多,目前又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应当建立地方民间互助会监管机构,承担辖区内民间互助会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负责对民间互助会进行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定期审查民间互助会的投融资活动,做好民间资金互助的监测、预警和预案,完善民间互助会监测网络和监测指标体系,做好民间资金互助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定期采集有关民间互助会融资规模、资金流向、利率变动等信息,协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分析研究并发布当地民间融资运行和风险状况的相关信息,强化民间融资风险意识[16]。逐步建立与完善民间互助会的监管规则,明确民间互助会会头、会脚的主体资格、会金来源和投向以及利息等内容,将民间互助活动纳入政府金融监管视野,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规的融资活动,推动民间互助会理性发展。

(四)引导民间互助会发展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

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中,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项重要任务。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互助性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投融资机制,在村庄范围内建立有效的资金配置机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民间互助会在某种程度上具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特征,引导民间互助会发展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对实现民间可持续的互助合作,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随着互助会参与人员复杂化、会金用途趋于隐蔽,民间互助会的内部信号机制和监督机制就会失效,导致互助会参与者投机性膨胀,致使互助会演变成抬会,随着风险增加和资金链的断裂最终倒会,而农村资金互助社不但引入信贷审查与外部担保机制,而且还能保留互助会中参与者相互监督的机制;另一方面,民间互助会不受法律保护,也不缺乏具体的监管,而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正规的金融机构,受到法律的保护,又需接受具体的监管要求。因此,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对民间互助会合法化的经验,引导民间互助会逐步发展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实现其合法化,让民间互助成为一种低风险的民间投融资工具,维护其运作空间。

注释:

①韦伯[7](1995)认为中国人的信任是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的,是一种凭借血缘共同体的家族优势和宗族纽带而得以形成和维续的特殊信任,因此,对于那些置身于这种血缘家族关系之外的其他人即“外人”来说,中国人是普遍不信任的。

②如急需一笔资金,用于婚丧嫁娶、修建新房等大额消费,或者用于偿还债务,或者用于经商投资等。

③“会套会”又称“以会养会”、“连环会”等,例如,某甲先当会首组织一个年会,然后利用首期收入的会金参加一个相同资金规模的月会,并当最后一轮得会的会脚,如果这两个会顺利结束,则甲成功获取利差。这是利用参加不同期限互助会获取会息利差的做法。其他类型的“会套会”还有利用参加人数、资金规模、会息等不同的合会来实现套利。互助会套利者不一定要先当会首,在一个互助会中先做前几轮得会的会脚,再参加其他合会,当后几轮得会的会脚,也能实现套利(张翔、邹传伟[8],2007)。

④杨宜音[11](1998)认为“差序格局”的现象中最简单也是最普遍的一种就是两分的格局,把一部分人称为“自家人”或“自己人”,另一部分人称为“外人”。对“自己人”就好像对自己一样,不用客气,不讲礼道,我的就是你的,你的就是我的,不分彼此,各取所需,利益一体化、共同化;对“外人”则是客气的、礼道的、小心翼翼的、不放心的。

⑤关系密度是指组织关系网络内的各个行动者之间联络的紧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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